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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理财方法(6篇)

时间: 2024-05-10 栏目:公文范文

稳定的理财方法篇1

关键词:基础财政支出监督问题对策

我国近年来正在大力发展基层经济,随之而来的对于财政支出的监督就是重中之重,财政监督是保证基层财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就要求财政部门针对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最大程度的完成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的非凡意义

财政是国家建设的基础,财政支出监督就是国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基层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为了保证在建设中每一分钱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财政监督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关卡,财政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才能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有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才能保证资金有效性的支出和充分的使用,从而保障人民的各种权益,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弱

国家正在大踏步般的发展经济,所需监督的项目众多,监督任务繁重,而且很多监督人员行为懒散,思想消极,不能更好的发扬主人翁意识,以至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不能更好的去进行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出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的现象。严重影响整个财政部门乃至一个区域的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工作。更有个别监督人员不能很好的端正自己的作风,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二)财政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一方面,虽然我国有很多关于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一套特定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出现同一区域多种监督制度的现象,导致该区域管理异常混乱。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全面、不具体,导致很多不法企业利用这一现象大做文章,使国家经济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许多个人企业还会利用财政管理上的优惠政策,做违法的勾当,造成国家财产上的流失。正是因为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才造成基层财政支出监督工作不能正常执行,更加得不到实际的效果。

(三)财政支出监督方法单一

从我们现阶段的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可以看出,现阶段的监督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突击检查与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不能全方位的做到日检月检。同时财政部门资金监察也单一不够全面,主要监督各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支出,其余方面监察不到位,造成很大程度的资金流失。而且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够做到全程监控,从而出现中间环节出现问题而不自知的现象。

(四)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财政部门现阶段主要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管理,力度不够大,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管理效果。对于那些违反了国家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企业,财政部门并不能够从严从重的处理,不能追究到主要责任人,从而出现轻微处罚的现象,长此以往,就会造成管理无效的结果,导致经济不能够稳定的发展。

三、财政专项支出监督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加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养

要想在其它因素都不好的情况下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只有加大财政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发展。首先要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素养和自我工作意识,从而能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次要加大财政监督人员的技能训练,才能更好的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以前很多时候都是由于财政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方面不够完善,对各项财政监督管理制度不熟悉,才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只有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够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更好更快的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法制建设

要想更好的解决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首先,一定要加快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制建设,尽快改善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要统一的制定各地区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这有做到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才能更好的进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工作。

(三)全方位多类别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各项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准确的分类处理,能够让监督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相应的监督方式更快、更好的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单一的一项财政支出进行内外双监督方式,最后再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达到更快更准的财政支出监督管理。而且财政部门还可以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进行配合监督,达到高效高覆盖面的监督,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更加快速的完成财政支出监督管理。

(四)加大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力度

财政部门应该与各大检查部门相互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合作规程,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财政支出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惩,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基层财政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管理在国家的经济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财政支出监督才能更好的完善经济体系,才能确保国家经济持久稳定的增长,同时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使国家做到统一协调的发展;财政监管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发展振兴的基础财政管理制度,因此要不断在基层财政管理和监管上做好工作,只有基层财政稳定,才能保证这个国家上层建筑的持续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富强。

参考文献:

[1]李宝胜.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问题研究[J].会计师,2014,(21):66-67

稳定的理财方法篇2

[关键词]财政科技投入;经济增长;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

一、引言

马克思曾经指出,随着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时间和所耗费的劳动量,而主要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技术和技术进步。[1]以卢卡斯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在对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经济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作为系统的内生变量,从生产率和技术进步方面研究经济增长,认为科学技术因素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资本、劳动、技术是影响经济增长的直接因素,劳动和技术会受到科学技术等经费的投入影响,政府对科技的支持力度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间接因素之一。[1]因此,研究科技投人与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对提高科技投入的认识,增加科技投入的数量,优化科技投入的结构,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关系从不同的角度以定量方法进行研究,主要通过回归分析、因果关系检验、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等方法,建立计量经

济模型来分析二者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规律。单红梅等利用不同方法、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中国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1-7]唐五湘等研究科技投入省市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8-11]吕忠伟等则通过对经济模型的Granger检验实证了我国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传导机制;[12](105-108)朱春奎利用时间序列动态均衡分析方法,考察了我国财政科技投入与GDP的关系。[13](29-33)

已有文献研究中国以及各省市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比较多,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研究样本都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而研究财政科技投入的文献还不多见,但已有文献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假定历史经济数据平稳。但实际上这些宏观经济数据通常具有时间趋势,显示出非平稳的特征,如果直接回归,可能导致“伪回归”问题;二是在回归分析后没有进一步对数据进行弹性分析,来研究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以及二者的滞后效应;三是缺乏对两者的互动关系研究。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有着促进作用,反过来经济增长也会加大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本文在前人对科技支出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首先对相关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和相关度分析,然后根据检验结果拟合模型做回归分析与弹性分析。

三、数据来源

利用1978―2005年度经济数据对财政科技经费投入(KEJI)与经济增长(GDP)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相关财政科技投入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及国家科技部网站的财政科技拨款总额(见表1)。

四、平稳性检验

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两个变量进行对数变换,变换后不改变原序列的协整关系。得到LN(KEJI)和LN(GDP)两个时间序列数据,其变化趋势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LN(KEJI)和LN(GDP)两个变量高度相关性,其增长趋势基本趋于一致,初步表明变量财政科技投入(KEJ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

然而实际的宏观经济数据大部分都具有时间趋势,表现出非平稳的特征,如果直接回归可能会导致“伪回归”等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在进行回归等其他分析前对被分析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ADF临界值取5%水平)如表2。

从表2可知,原序列(对数化后)是非平稳序列,经过一阶差分后,序列基本平稳(其中LN(GDP)的P值为0.051,基本接受平稳序列),即序列LN(GDP)和LN(KEJI)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如图2),因此可进一步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

五、协整检验

虽然时间序列LN(GDP)和LN(KEJI)是非平稳的,经过一阶差分序列变得平稳。但是变换后的序列仅仅是经济增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化为平稳序列后所建立的时间序列模型不便于解释。

1987年Engle和Granger提出的协整理论及其方法,为非平稳序列的建模提供了一种途径。虽然一些经济变量的本身是非平稳序列,但是他们的线性组合却有可能平稳。这种平稳的线性组合被称为协整方程且可被解释为变量之间的长期稳定均衡关系。

对系统的协整检验和估计普遍采用的是Engle和Granger提出的E-G两步法。在只有两个时间序列时,只可能存在一个线性的协整关系;这种情况下,E-G两步法显得非常有效。对前面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可知,序列LN(GDP)和LN(KEJI)是一阶单整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可以施行E-G两步法。

首先运用最小二乘法去估计(OLS)序列的长期线性均衡关系,得回归方程:

由回归方程各参数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达到96.3%。但D.W.=0.1558很低,说明残差序列可能存在着自相关性,因而有必要对其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来判断回归估计模型能否表示两个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由式(1)得残差为:

对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得出上面的各项指标。ADF检验统计量为-3.261,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为-3.012,P值为0.0304;并且DW值为2.21(表1),说明残差序列没有单位根,是平稳性序列,且残差序列不存在自相关性,所以变量回归方程(1)是协整方程,表明两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因此我们可看出:1978-2005年中国财政科技投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即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模型(1)是对这种长期稳定均衡关系的数学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模型中,由于财政科技投入与GDP均取了对数,回归系数1.2827是财政科技投入关于GDP的弹性系数,即财政科技投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GDP相应增加约1.28个百分点,表明财政支出用于科技投入对GDP的推动作用较明显。

六、经济增长对财政科技投入的影响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科技投入的规模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那么反过来,是否可以简单的说经济的发展也明显的影响着国家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呢?我们按照上面方法将GDP做解释标量来对财政科技投入进行回归。

对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各项指标再与(2)对比基本一致。ADF检验统计量为-3.015,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为-3.012,P值为0.0497;并且DW值为2.19,说明残差序列(4)也平稳性序列,并且不存在自相关性。所以变量回归方程(3)是协整方程,两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在此模型(3)中,回归系数0.7513是GDP关于财政科技投入的弹性系数,即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财政科技投入相应增加约0.75个百分点,表明GDP对财政科技投入的拉动作用较小。

七、结论

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投入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经济增长对财政科技投入的拉动作用也十分明显,二者具有互动的因果关系。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科技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因此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将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提供有力支持;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表现也说明科技投入能力是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不仅要加大国家财政方面的科技投入,还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领域。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GDP)对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这样经济的发展与财政科技投入之间将形成:科技投入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科技投入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的相互促进、相互带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根据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科技投入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从这个方面出发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通过财政形式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的规模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通过财政科技支出来提高科技力量的投入,其次是国家财政的投入领域应该进一步合理布局。科技投入犹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滞后效应和不确定等风险。因此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这样才能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加大国家财政投入规模的同时应该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对科技事业的投入

在我国的科技投入结构中财政投入占了半壁江山,其他的资金主要来自企业和金融机构。而在发达国家,社会资金占了大部分,因此我们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更应该优先挖掘社会力量。市场是最有效的配置资源的方式,财政在科技方面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应该得到提高,我们也应该通过市场作用来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业等资金用于科技事业,政府应该把部分市场让位于社会。

(三)改革科技事业的运作机制

我国目前的科技资金结构过分依赖国家财政的投入,这就造成科技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科技企业创新能力不高,社会创新依赖于政府的不良局面。不管从我国的历史或是从国际角度看,国家创新应该来自企业、社会等各个团体组织。因此,应该改革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资金的筹集机制,使资金来源多元化,通过市场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苏芳,胡日东,衣长军.中国经济增长与科技投入的关系―基于协整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9).

[2]单红梅.1991―2003年间中国科技投入经济效果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2006,24(9).

[3]王海鹏,田澎,靳萍.中国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系统工程2005,23(7).

[4]范柏乃,江蕾,罗佳明.中国经济增长与科技投入关系的实证研究科研管理,2004(5).

[5]窦丽琛.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21(3).

[6]罗佳明,王卫红.中国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研究:1953-2001[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1(2).

[7]孟祥云.经济增长对科技投入影响的实证研究[J].情报科学,2004,22(8).

[8]唐五湘.北京市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T型关联度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6,25(6).

[9]张晓蓉.江苏省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关联性分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工程技术版),2006,6(3).

[10]唐功爽,刘明芝.协整理论与方法及其应用――基于山东省收入与消费结构的协整分析[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06.9(3)

[11]陈冬生.武汉市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灰色关联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3(3).

[12]吕忠伟,袁卫.财政科技投入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与研究,2006.24(5).

[13]朱春奎.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均衡关系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3).

TheCointegrationRelationshipofFiscalExpenditureon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icGrowth

ZhuYun1BiZhengcao2

Abstract:Applingunitrootstationaritytestandcointegrationtesttheory,thispaperstudiestherelationshipoffiscalexpenditureon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icgrowthfrom1978-2005.Theresultshowsthatfiscalexpenditureonscienceandtechnologyhasanimportantdrivingeffectoneconomicgrowth,andwhereaseconomicgrowthhasonlysomedegreedrawingeffectonfiscalexpenditureonscienceandtechnology.

稳定的理财方法篇3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国从1998年至2004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而且有效地抵制了亚洲金融危机,促进了外贸进出口,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只是带有权宜之计的过渡性政策,长期实施这种政策,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今按照客观形势和条件,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要让位稳健的财政政策。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

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

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

4.制定反洗钱法应尽快出台。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已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牵头,有18家单位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将反洗钱法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明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的政策和原则、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权,规定金融机构、财政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以及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国际合作,从而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4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以来,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太轻,必须改变过来。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

稳定的理财方法篇4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稳定的理财方法篇5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非常迅速,不仅保费总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而且各类保险公司数量也从当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增加至100多家。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逐渐加剧,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也开始出现分化,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已跻身世界五百强前列,但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却不容乐观。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对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财务分析在普通工商企业管理实践中已经逐渐走向成熟。然而,保险公司是一类非常特殊的企业,在财务分析方面不能简单照搬一般性的工商企业经验,必须根据保险经营本身的特点,对某些具体的财务指标进行重点关注、重点剖析。

二、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

首先,保险公司经营的对象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类有形商品,而是无形的人身和财产风险,这就使得保险公司不仅经营风险更加突出,而且形式多样,其成本和费用管理等诸多方面也都与普通工商企业有着显著的不同;其次,保险经营的周期通常较长。保险公司是先收取保费,待约定的保险事故或其它给付条件成立时,保险公司再承担保险责任,收、付资金之间可能会存在很长的间隔。保险公司经营周期长的特点,很容易导致保险财务风险的累积;再次,保险公司经营具有显著的负债性。保险公司所收取的大量保费,实际上是针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性,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必须比一般性的工商企业更加稳健。事实上,尤其对于寿险企业,国家通常不允许其破产倒闭。为防止倒闭风险,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偿付能力等财务指标的要求极为严格。此外,保险公司通常资金规模大,投资需求高。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截至2016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高达13.39万亿。而且,资金应用通常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保险公司都尤其重视资金应用。可以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保险业还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保险行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还会进一步增加。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一旦有多家保险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势必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保险公司财务分析实践中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保险行业经营对象特殊、负债经营、经营周期长以及资金规模大、投资需求高等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财务分析与一般企业的财务分析存在差别,关注的重点也应有所侧重。笔者认为,在对保险公司进行财务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指标考察的是指保险公司积累的保险基金是否足以履行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能够抵付赔款支出,则认为其财务稳定性较高;反之,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较低。财务稳定性指标最直接的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状况。对于一般性工商企业来说,即使出现财务不稳定状况,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通常远不及保险公司。因此,在保险财务分析中,必须重点关注财务稳定性指标。保险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通常会通过扩大承保量或者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方法提高其财务稳定性,但标的数量的扩大通常会受到可保标的数量有限性的限制,实践中还是比较困难的。在实际考察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指标时,需要应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模型和方法,对公司财务稳定性系数进行科学的测算,不仅要关注稳定性系数本身的大小,还需要关注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水平、再保险安排及风险控制水平等相关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可能在未来影响到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变化。

(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

保险公司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指标是偿付能力。该项指标与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指标密切相关,提高财务稳定性有助于提升偿付能力水平,但偿付能力过低也会制约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防止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角度看,偿付能力比财务稳定性指标更为重要,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都特别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尚未成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由我国率先,由此可见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考察需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短期流动性。短期流动性是指保险企业的资产能够随时应对理赔要求的能力,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数量较多的资产,还需要这些资产在保险公司遭遇突发的理赔事件时能够及时变现;二是长期偿债能力。因为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有的长达数十年,保险公司当前所收取的保费,可能需在数十年后才被要求承担给付义务,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到底是“赔”还是“赚”尚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寿险企业应更加注重长期偿债能力的考察。对于长期偿债能力的考察,首先需关注企业的资本结构,它不仅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还可以衡量公司对于那些提供长期资金者的保障程度;其次,需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保险公司长期负债所需资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保障,稳定的收益是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考察,不仅要深入了解企业的营业收入及当前和过去的利润水平,还要关注保险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此外,将被考察企业的盈利状况与同期其他保险企业的盈利状况进行比较也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若被考察企业盈利良好,但其他的同行企业同期盈利更为丰厚,则不能说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反之,若企业盈利水平暂时不佳,但比同期其他保险企业的盈利状况都更为理想,则可以认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三)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估价的保守程度

基于保险经营的负债性特点及损失后果的广泛性、严重性等特点,国家通常要求保险公司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时遵循保守性原则,即对于资产的估价,应尽可能选择使资产价格最低的计价方法,而对于各负债项目,则应选择使得负债数量最大的财务计价方法,尽可能的降低公司未来的财务风险,保证持续、健康发展。而且,根据目前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所有负债均为认可负债,而保险公司的资产中却只有一部分可以确认为“认可资产”,主要依据是资产的风险状况、变现能力。

从实践来看,尽管国家有相关的财务规定,但保险公司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法选择上仍然拥有较多的自,比如对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等,企业具有一定主观性,而准备金又对报表利润影响极大。因此,在分析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重点关注其资产和负债的估价是否遵循了最为保守的会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江生忠,邵全权.论保险公司若干问题的特殊性[J].保险研究,2005(05).

[2]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1).

[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第5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07).

稳定的理财方法篇6

内容提要:为了恢复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稳定房价,美国政府颁布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尽管稳定法案本身只是作为一个紧急的、临时性的方案现身,并未触及造成美国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但是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该法案。授权美国财政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稳定金融市场的做法却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

虽然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于信用风险,但与金融机构不负责任的放贷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缺位也有直接关系。此外,美国货币当局过去几年间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也对次贷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国会于2008年7月30日通过了《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宣布拨款3000亿美元在联邦住宅管理局管理下成立专款专用基金,为40万个逾期未缴贷款的家庭提供担保。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又于2008年10月3日签署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以下简称《稳定法案》),美国国会授权政府动用多达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向处于困境之中的金融机构购买房贷支持债券以及其他债券,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稳定房价。

一、《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主要内容

《稳定法案》由问题资产救助计划、预算条款和税务条款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计划,美国财政部被授权购买、保证、持有和出售特定的金融票据。这些票据主要是在2008年3月14日之前发行的与抵押贷款相关的金融产品。在计划的7000亿美元中,2500亿美元可以立即使用,其余经美国总统和财政部长要求,国会审核后使用。根据该计划,购买问题资产的权利自2009年12月31日起失效,但美国财政部可以要求将计划期限延长至2010年10月。

由于计划的7000亿美元来自纳税人,因此《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在实施计划时应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价格购买问题资产,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长期损害,扩大对纳税人和联邦政府的资产回报率。[1]但在这次危机中的资产定价问题比以往任何一次政府救市都更为复杂。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就处理过破产银行的贷款,但这次的计划却是要拯救仍在持续营运的金融机构,其中牵涉资产价格的评估以及资产负债表的调整,同时还涵盖各种结构复杂的表外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为充分体现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通过“拍买”的方式,利用市场来确定问题资产的购买价格,如通过反向竞标,由参与计划的金融机构报卖出价,出价低者得标,财政部持有至问题资产价格恢复到正常水平后再出售;如无法确定某问题资产的市场价格,那么财政部也可以直接购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尽可能使救助计划盈利,而不是产生亏损。

(二)对被救助机构高管的薪酬和雇佣进行限制《稳定法案》第一次确定了联邦政府有权规范被救助机构有关高管的薪酬水平。法案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第162(m)条,规定只要美国联邦政府收购了某机构3亿美元及以上的问题资产,则该机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收入位列第三高管人员的薪酬税收抵扣额度将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法案还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第280G条中关于高管离职金的内容,要求对上述被救助机构高管的非退休离职金征收20%消费税,金融机构不再与这些高管签订“金色降落伞计划”[2](一种在企业被兼并或破产等情况下给予高额离职金的安排)等。[3]

(三)金融资产可以暂停按市值计价

《稳定法案》授权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中断执行按市值计价的会计规定,只要该委员会认为如此执行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市场出现恐慌,金融资产的价格会被市场低估,如继续采取按市值计价,不利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形成,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四)暂时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险额度

《稳定法案》暂时提高了存放在存款机构以及全国信用社股份保险基金中存款的保险额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法案将储户的保险额度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这一方面是考虑更好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考虑恢复大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防止出现挤兑,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五)成立包括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在内的多个监管组织

《稳定法案》新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美联储主席、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房屋信贷机构总经理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部长。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财政部按照《稳定法案》执行计划,提出合理建议,报告不当行为等。

《稳定法案》还设立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之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专家组等。特殊总检察长将实施、监督并协调财政部对问题资产的购买、管理、处置及调查等事项,还将周期性地向国会递交有关财政部活动的报告。国会监督专家组则负责调查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的全面状况,以及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实际效用。专家组须每30天向国会报告,并在2009年1月20日前上交监管改革报告。专家组的5位成员由国会参众院的少数党和多数党领导指定。

《稳定法案》赋予了总审计长更多的监督职责,如对问题资产救助计划进行持续监督,每60天向国会进行例行报告,审计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六)税务安排等

《稳定法案》改变投资两房优先股损益的处理方法,明确“合格机构”投资两房优先股的损益将被认为是属于普通损益缴纳联邦所得税。为防止利用《稳定法案》套利,《稳定法案》只对在2008年9月6日前持有,或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至2008年9月7日间卖出的两房优先股适用。

根据美国法律,两房的优先股可以被当作一级资本,为此许多金融机构购买两房的优先股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于被当作是资本类项目,因此两房优先股的投资损益不能归人普通损益,金融机构发生亏损时,资本损益不能享受所得税退减。《稳定法案》改变了这一处理方法,使得因购买两房优先股而招致资本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借道”普通损益,少交所得税;如果亏损较大,除不用交纳当期所得税外,甚至还可以申请对以往年份已缴所得税的退回。

《稳定法案》还包括参议院附加上的对替代能源提供1500亿美元的税务减免,要求政府尽量帮助房屋所有者(如通过修改贷款条件,为其偿付进行担保等措施),避免房屋所有者因偿付借款问题而丧失对房屋的赎取权。法案还要求美国总统向国会报告计划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等等。

二、对《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简要评述

《稳定法案》在美国国会讨论时并非一帆风顺,在议会投票过程中,也几经波折。最后在众议院的投票中,以263票赞成、171票反对通过。⋯赞成《稳定法案》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金融机构的连续破产将给美国经济带来连锁负面反应,美国经济将走向萧条。反对的理由主要是美国政府不应使用纳税人的钱来为经营不善的金融企业买单。[5]布什总统表示,他理解反对《稳定法案》的理由,其本人也坚决支持自由的市场经济原则,并且政府只有在完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对市场进行干预,可是美国目前的形势已经清楚地表明,政府干预势在必行。

美国的金融市场虽对《稳定法案》的通过表示了认可,但光凭法案所通过的方案,仍无法挽回目前美国金融市场的颓势。因为《稳定法案》本身只是作为一个紧急的、临时性的方案现身,并未触及造成美国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稳定法案》使我们了解到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对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些基本立场和态度,以及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政府和立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6]以下是对《稳定法案》的一些简单评述。

(一)兼顾各方利益,恢复投资者信心

《稳定法案》的主要内容是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救助对象主要是美国本土的金融机构。为此,美国国会批准了美国政府可以动用7000亿美元的资金来拯救这些深陷困境的金融机构,可以暂停以市值计价的方法计算金融资产的价值,目的是稳定市场,防止更大范围的金融机构破产。同时,为防止银行保险业的挤兑风潮,《稳定法案》暂时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存款保险额度,稳定中小投资者的恐慌情绪。为保护提供7000亿美元的美国纳税人利益,《稳定法案》对接受救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未来雇用条件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政府购买问题资产的决策和价格也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保护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稳定法案》授权政府为借款人进行担保,或者重新协商还款条件,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居者失其屋的情况。

《稳定法案》的总体思路是兼顾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投资者、纳税人、房屋居住者等各方利益,恢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尽管《稳定法案》的拯救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了美国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政府和国会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决定首要任务是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维护公共利益。

(二)原则性为主,授权执行机构细化规则

由于《稳定法案》本身出台十分仓促,并且由于其出台时正逢美国总统选举,因此对于许多细节性的要求,法案都没有细说,而是授权有关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纵观《稳定法案》条文,可以发现《稳定法案》更像是一个紧急稳定美国经济的框架性方案,主要是确定原则,具体的执行步骤还需执行机构自己来制订。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后,国会也将换届,届时财政部等重要官员都有可能会更换。从这个角度出发,《稳定法案》似乎也宜粗不宜细,为今后的执行提供变通空间。

对比较关键的“金融机构”、“重要的经营”、“问题资产”等标准,《稳定法案》未完全使用完备的法律语言,而更侧重于描述。按照《稳定法案》,可以得到美国财政部救助的金融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美国法律成立并受美国法律管辖的银行、存款组织、信用组织、证券经纪人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且这些机构必须在美国具有重要的经营业务,国外的中央银行或者外国政府所拥有的银行不在被救助的范围之内。《稳定法案》对如何确定重要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如何确定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重要经营业务,如何确定外国政府所有等标准没有更详细的指导。对于《稳定法案》所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可能因属于“未监管”行业,将不适用于《稳定法案》;而共同基金、养老金计划等则属于“受监管”的行业,可以适用《稳定法案》,但法案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对其他机构的支持,比如汽车融资公司等。《稳定法案》所指“问题资产”包括在2008年3月14日之前发行的住宅或商业抵押票据以及这些票据的衍生票据或工具,以及财政部认为购买其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其他票据或工具。由于该定义十分广泛,对如何确定其他类型的金融票据或工具语焉不详,具体要看财政部的认定。

(三)财政部的主导作用以及监管组织之间的职权交叉

根据《稳定法案》,财政部在决定救助金融机构时,必须考虑纳税人利益,金融市场稳定,房屋所有者的利益,被救助机构长期的经营能力,城镇经济、小金融机构、为低收入群体服务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等。《稳定法案》授权财政部通过制定法规或者项目指导意见来指导其购买问题资产。财政部能否合理平衡这些利益,能否妥善处理好各方要求,财政部的职责以及财政政策等是否会因救助金融机构而受到利益冲突影响等,都是值得继续关注的问题。财政部作为《稳定法案》的主要执行机构,必须明确法案中不确定的,或者说是原则性的内容,职责重大。而且,财政部作为政府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代表,其政策不仅决定了法案是否可以顺利执行,达到预期目标,而且还必然会影响到美国未来金融行业的监管发展方向。

根据《稳定法案》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组等监管组织,与总审计长等监督机构之间职责繁杂,并且相互交叉。今后如何避免监管过度,或者说如何平衡各监管组织之间的权力是《稳定法案》执行过程中将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四)金融监管之重新思考及体系重构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震荡,不仅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考验,也促使美国政府重新评估其一直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市场普遍认为重新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措施是恢复市场信心及金融秩序的长远之道。美国财政部在2008年3月31日为重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发表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本,《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可以被看作是美国金融监管制度重构的第一步。美国立法机构正围绕着自由市场和加强管制的一对矛盾关系以及提升美国金融体制的全球竞争力作着努力,而全世界也都密切关注着美国的一举一动。《稳定法案》所传递的一个鲜明信号是美国立法机构开始放弃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立场,而开始转向政府干预经济的做法。这不仅表现在《稳定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以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收购金融机构的资产,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大的参与者和资产持有人,而且《稳定法案》本身也要求有关机构进一步明确“是否需要将目前仍处于监管之外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纳入到监管之内的问题”。

三、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机构投资美国次贷产品的总量不大,而且本身国内也没有次贷产品,因此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不过在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授权美国财政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稳定金融市场的做法却是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的。

(一)我国应建立危机应对的宏观调控法制

在金融危机中,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都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而采取积极措施。这不仅说明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一国整体经济稳定的重要性,而且说明了在解决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出台强有力的措施来恢复市场信心。[7]

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进入了混业经营。但是美国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对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意识不足,这具体表现在其对次级贷款证券化过程监督不足;在危机显现后,监管机构的危机意识不强,使得次贷危机发展成为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发生前期的犹豫态度使其错过了解决这次危机的最佳时机。虽然之后,在美国政府的努力下,一系列救援法案和措施都陆续被通过,但市场情况却已经发生了剧烈的恶化。我国应吸取美国政府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未雨绸缪,及早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应急机制,能够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入一个有序、规范、条理和法制的轨道中,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应对和处置的内容散见于《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历史时间的不同、适用范围的不同,对金融危机的处置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未形成一个快速、有效、全面的金融危机应对法案。一旦发生问题,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的依据还不充足。比如,前些年我国证券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证券公司经营失败事件,但却没有类似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那样的完整法律制度来指导有关单位的救助行为。这使得汇金公司注资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建银注资华夏证券、南方证券、西南证券、新疆证券、北京证券、齐鲁证券等都只能成为个案,而无法形成一种危机处理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为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制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借鉴其他国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本次金融危机中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金融危机法律有助于有效应对与克服金融危机,以法律方式恢复、提高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并规范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行为。当前我国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危机应对立法宜“粗”不宜“细”

根据美国的立法经验,危机的发生往往十分突然,很难预先精确预见,因此危机立法应以原则性为主,而不应过于细节化。纵观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条文,也可以发现该法案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的执行步骤则授权美国财政部自己来制定。但是危机立法的“粗”并不意味着危机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如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危机立法也应当具有规范性,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或者假定、处理、制裁)的方式,明确告诉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做。但危机立法还应授权给具体的执行机关大量自由裁量权力以应对危机中各种复杂且难以预料的事件。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明确了执法者应综合考虑危机中受影响的各方的利益,并且还应特别注意不应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美国财政部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这点对我们的危机立法很有启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秉承以民为本的理念,改善顾此失彼,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统一协调性的立法弊病。

(三)处理危机的行政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权力相互制衡

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组等监管组织,并与财政部、总审计长等现存机构相互协作、共同监督,以确保《稳定法案》的救助措施执行到位,符合国会的立法初衷。由于危机立法一般都很难规定得特别详细,并会授权给执行机关大量权力,因此有必要对具体执行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严格监督和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危机法律在制定时,还应特别注意划分好各行政机关的职权,以避免在将来执行时出现推诿、扯皮或者职权重合等问题。一旦发生行政机关职权之争,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安全、稳定、有序、开放的中国金融体系

由于经济全球化,现代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这使得金融风险可以从一个金融机构传导到另一个金融机构,从一个国家传导到另一个国家。自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次危机的影响。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等各国政府都纷纷出台措施。以缓建危机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政府都达成共识:认为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最近西方七国集团也表示需要共同采取“紧急和非同寻常的”行动,稳定金融市场和恢复信贷流动,防止金融机构倒闭,确保各国的储蓄保险和担保计划行之有效。

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应一如既往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与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合作,认真研究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我国将来也有可能会面临的诸如混业经营、信用评级、表外衍生金融产品、房贷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努力建设一个安全、稳定、有序、开放的金融体系。

注释:

[1]silvaMark.“Historic$700billionbailoutdealreached.”ChicagoTribune.September28,2008.http//chicagotriune.com/business/chi-080928bailout-deal-reached,0,2436591.story.

[2]李鸿波:《打开“金色降落伞”:——谈中国企业家退出问题》,《中国国情国力》2002年第8期。

[3]”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of2008”,U.s.House0fRepresentatives.September27.2008.

[4]”Bigbailoutvote.”CNN.October1,2008.http://transcripts.cnn.corn/transcripts/0810/01/ldt.01.html.

[5]邹新、程实:《金融危机中的美国救助政策全面探析》,《中国经济报告》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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