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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公文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篇1

关键词版权行政保护私权立法

一、版权行政保护现状

版权被定义为一项“私权”,是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法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作为一项私权却用行政手段这样的“公权力”去管理看似与法不符,但介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薄弱,企图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设立和实施迅速有效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所以以“公权干预私权”。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我国版权局系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中央由国家版权局进行行政管理,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进行行政管理。版权的行政保护是指版权法对侵犯他人版权和邻接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对版权的保护。我国的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究。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版权法律保护逐步完善:首先在1983年6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唤醒人们的版权意识,推动了出版事业的发展;其次1990年正式通过了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著作者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后在2001年、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我国《著作权法》在法律上肯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赋予其行政管理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制定付酬标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等。尽管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版权的行政保护立法方面仍旧存在不足。随着网络领域的拓展,QQ、微博、微信、人人等工具的兴起,对于“虚拟作品”的界定标准和保护程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仍属空白。针对一些民间艺术品、传统工艺项目的规定很不完善。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规定过于粗略且不能涵盖变幻莫测的社会情况,兜底条款中“其他情形”的主观随意性大。《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实际上有鼓励网络盗版侵权的嫌疑,放大了避风港原则。此外,教科书上作品的使用更是存在广泛争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法律上对作者如何获得报酬,获得报酬的多少未做出详细规定。虽然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迅速,但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的行政法规出台之前,我国版权保护仍是任重道远。在实践层面上,版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也是困难重重。《著作权法》保留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执法的制度,对于侵权行为且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使得行政管理部门不用依赖专门的执法部门例如警察机关等采取行政措施。但在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多,职能划分不清晰,各个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或空白,导致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之间可能存在一事多头管理,也可能使一些事物无人问津,如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版权局和地方有关部门是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唯一主体,但因为当时的政策方针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优先考虑次序的差异,使得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权随意性较大,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执法效果不明显。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愿意以被告身份参与司法程序,导致诉讼难以公正公开的进行,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另外,管理版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行政机关难以互通消息,相互掣肘,与外国进行文化交流时易导致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版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造成版权行政保护弱的原因

(一)版权的性质

版权是私权。私权虽然在法律上得以承认,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尊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虽早已在法律上规定,但却难以得到切实的行政保护。我国坚持版权是私权,但却不仅仅是私权,任何一个作品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都是以前人的智力成果为基础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而创造的作品,且《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著作权是私权,但又不仅仅是私权。所以比起别的国家,我国作品在特定的情况下社会和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该作品,这是版权的性质导致行政保护受到限制。

(二)版权的确立时间晚

我国版权确立得晚,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甚至根本就不知道何谓“版权”。1983年《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的颁布才让版权这个概念正式走入人们的视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通过,此后2000年、2010年各隔了十年才对其进行修正,2012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比起英国、德国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版权法律上的保护起步晚,基础弱。再加上我国历史上鼓吹“埋头做学问”的思想,不重视对自己作品版权的保护,甚至“以作品换取利益”而感到耻辱,使得我国版权行政保护建立缓慢。

(三)行政机关的随意性

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根深蒂固,思想的残留,版权的行政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对于立法中的兜底条款,视情况而定的条款模糊不清的表述,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提供了自主裁量权。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造成版权保护的模凌两可,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权威。

三、要加强版权行政保护的原因

(一)法治的引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就必须与时俱进,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侵权行为得到遏制,从而进一步达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

(二)国际交流的需要

加强版权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整合或调整,为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提高交流的效率和成功率。行政机关负责执法,若出现执法错误,执法不严的情况,则会给国际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这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的立场,遇到问题会直接向中国政府施压。加强版权的行政保护,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为中国文化竞争加足筹码,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家形象。

四、改善版权行政保护的对策

(一)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三个部分:专利局、商标局和版权局。三个机构之间办事程序存在差异,职能划分没有明显界限等导致相互掣肘和信息不流通,进而使国家间和国家内部的知识产权文化交流和管理难以高效的进行,因此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若能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专利局、商标局和版权局整合成一个部门,由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将三个机构整合一个管理部门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新加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将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且效果显著。由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不仅要求我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归属。理论上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可是我国一些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机构,更别提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整合成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既能够方便对外交流,也能提高对内的办事效率,精简机构。2004年深圳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试验,将专利局和版权局整合在一起,方便统一调度人员和信息沟通,结果显示效果良好。

(二)完善版权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

就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来说,仍旧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争议之处。前文提到的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教科书上文学作品的使用等在法律上的规定还没有细化,易纵容不法分子寻求法律的漏洞。

(三)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分离

若能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分离,建立一支专业行政执法的队伍,则将会使版权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虽然《著作权法》为版权管理部门保留了主动执法的权利,例如没收、销毁、罚款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版权管理机关做出的决定仍可以其为被告进行诉讼,从而使版权部门分身乏术,徒增负累。将版权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分离,一个分支专门进行授权、登记等管理,另一分支专门进行执法,对版权管理效率的提高会有显著的进步。

(四)提高公众版权行政保护的意识

在当今时代,不仅要重视作品的创作,还必须重视作品的保护。版权是一项私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应落到实处,提高公众版权行政保护意识是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切实保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正是版权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虽然版权行政保护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并未因此达成共同保护的共识。所以,提高公众版权行政保护的意识,才可能更好的将立法与实践结合起来,达到立法的目的。

版权行政保护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提高版权行政保护的实效,遏制肆意侵犯他人版权的社会现象,树立版权行政保护的意识,促进智力成果的发展和繁荣成为21世纪待探究的新领域。版权保护观念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制度的完善也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会有新的问题和契机出现。这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跨世纪的课题,还有许多问题等待人们去发现和解决,我们任重道远。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致使本文的研究显得比较粗浅,包括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课题还不够透彻,因而本论文的疏漏和谬误在所难免,恳请老师给予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1]王华芳.版权行政保护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06).

[2]段维.版权的行政执法范围和权限[J].出版发行研究.2004(11).

[3]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J].复旦学报.2012(04).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篇2

论文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对策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项权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和固定资产所有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发展和普及,信息资源的高效传播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也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执法和技术等诸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全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就具体的问题提出并执行有效对策,成为当前我国需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我国而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一方面,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律法体系,通过《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细则,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其的法律保护,在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注于提高国家的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才能实现网络环境的不断净化,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体系。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无论是保护力度还是广度均有很大提升。自党的十以来,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广大,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强化行政执法的方式保障了诸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应看到的是,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仍处于初期阶段,问题和不足仍较多。近年来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和电子书籍版权案件频发,敲响了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警钟。

三、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

我国进入网络社会的时间仍较短,人们的思想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仍未跟上时代进步的脚步。我国公民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我国公民已经习惯于网络的免费模式,无论是各种软件还是视频、音频、图片和文本资源,均能够通过简单的搜索和下载即能获取和使用,无需向制作者和权利人进行付费。长此以往,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许多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足,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意识不到自身被侵权,要么无法利用有效手段进行维权。这样一来,网络侵权行为也就更加普遍。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标准,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强。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大到国家宪法,小到民事诉讼等具体性法规,使得我国在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就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言,尚且存在诸多的空白和漏洞。一方面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效覆盖;另一方面则因为互联网环境的变化性和复杂性,无法快速高效地保证法规制定的完善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只有当具体的侵权案件发生时才能发现相应的法规漏洞,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能得到尽早解决。

(三)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

在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才能保证相应保护工作的彻底性和实效性。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即相应的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当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一些执法机关意识不到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一般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等重要性,往往采取拖延和消极的执法处理态度。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即便最终的执法处理结果未能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未能进行妥善解决,相应的执法人员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理。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权利人不得不诉诸网络,通过网络呼声来保障自身利益。这就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

网络知识产权虽然在法律保护层面与一般性知识产权没有较大区别,但由于其载体形式为数字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也就使得其专有性大大削弱,很容易受到复制和侵权。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形式和行为更加多元化和新型化,原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虽然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新型的侵权事件频发,无论在技术认定还是在事后保护方面均有着相当的难度。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仍在研发当中,相应的技术理论和手段仍不成熟,在落实到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当中仍有着诸多的不足。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也就存在着较大阻碍。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是促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在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知识有了更高的认识,懂得分辨知识产权以及产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之后,才能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为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宣传、校园教育和企业讲座等方式将相应普及工作落实到位,使得每个公民能够接触到并最终学习到相应知识,能够自觉维护产权并抵制侵权行为。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设立专项法律强化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著作权法》和《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关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未能实现与时俱进。为此,应当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研究修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收集、执法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法》而言,应当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责任主体、侵权责任的厘清等作出详细规定。不断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并设立专项法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才能实现法律防护体系的有效构建,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并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使得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实现相应工作的高效性、实效性。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对于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执法过程的监管和执法结果的检查,确保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达到对权利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对侵权者的有效处罚。另一方面,在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促进并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尤其是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在知识产权作品的使用上,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政策鼓励,使得行业内部能够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拒绝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提升产权保护技术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实现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的不断升级。一方面,国家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支持,通过政策和资金等手段为相应的技术研究和实践提供有效帮助,提升整体技术水准。同时,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通力合作,不断培养高技术、高能力的知识产权技术研发人才,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研发工作得到稳步推进,并推动相应产品早日进入市场并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加强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应用范围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技术的泛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也避免技术使用不当给侵权行为带来便利。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下至企业层面,以3c和6c专利联盟向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应对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特点缺陷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知识产权的含义,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德文为“Geistiges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迷失

(1)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及其意义,主要是对科技和经济的促进价值。第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创新,其初始动因是鼓励创新,保证一定期限内技术、智力成果的垄断。技术的垄断,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刺激和鼓励人们不断的创新科技,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第二,公正、效益价值。维护社会公正效益,表现为最新的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推动,若不保护智力成果,将不会有更多的创新出现。创新得不到保护,人们将会失去创新的动力。第三,利益均衡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核心。第四,效率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基础,保护好知识产权催生技术的发展,更好的促进和刺激人们的创新意识。第五,利润是知识产权价值,以专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以经济利润鼓励人们过多的创新。第六,和谐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目标。

(2)知识产权价值的迷失。第一:利益分享机制的不合理。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又出现了智力创造者过多的垄断其智力成果,从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微软集团,从智力垄断到利益垄断,从而掌握了市场垄断,过分的垄断市场,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竞争机制的发展。第二:缺乏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基于传统的工业、农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新和创造。传统知识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而且极具经济开发性。尊重传统知识,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现今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传统知识没有太多的经济的价值,使得传统知识逐渐的在丧失,我们应当重视其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缺陷、建议措施及其保护意义

(1)知识产权的缺陷。其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其二: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其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其四: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集合而成,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完整体系的立法基础,严重缺乏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实质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具有其内在逻辑性,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都是一样的。因此,对于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上不应再是松散的彼此独立的,而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中,消除权利冲突,填补空白,统筹兼顾,以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即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统一的整体机制下也容易及时来规范协调。从长远和发展的趋势来看,三大部门也应合并在一起,统一为国务院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超脱于各部门行政事务和部门利益,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有效地解决单行法律、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

(2)知识产权的建议措施。第一: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大力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处和意义,使人们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对其保护就是保护好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科技利益,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富。首先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其次国家要大力的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最后来达到全民的重视;第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三: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1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显的不完整性和弱相对性,其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争执不下,造成技术成果转化率低,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对技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交易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就能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日、韩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是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显然有利于技术引进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关技术的价值,进而促进技术贸易。这点对于我国缺乏国际技术贸易经验的企业尤其重要。2维护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混乱,我国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比较关注有形资产,往往遗漏了未予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果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企业存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3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或企业商誉进行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可口可乐的成功堪称典范。可口可乐公司刚向全球扩张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但收效甚微。然而,当后来人们知道该商标价值244亿美元时,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获利能力很快名满全球,可口可乐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也随之急剧上升。

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应该逐渐的完善我国的保护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促进我国的综合实力的提高。我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逐步的完善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J].法学研究,2001(6).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陈昌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

[4]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5]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6]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J].比较法研究,2004,(2).

[7]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篇5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①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较其他定义更全面;③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别;④表明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限制的支配权,从而解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

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①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③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④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它有以下重要特点: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以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也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

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等成果。因此,我们以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似乎更确切。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支配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等。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在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本身就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物权中,尽管有共有制度的存在,但是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与单独所有权不同的是这一个所有权有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而已。继承权中,每个权利人的继承权是专有的,可以众多的人享有继承某一个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独立的,否则,他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权。人身权中,不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一项具体人身权,如张某和李某共享对张某的生命权等。在亲属权中,按照现代各国制度,亲属关系、身份关系当然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现代民法中,没有某人是几个人的丈夫、妻子,尽管会有某个人是几个人的父亲等现象的存在,但是,这个特定的享有的权利也是特定的,专有的。债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即债权具有专有性。可见,专有性并非是知识产权所独有。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行使范围和方式、获得保护种类等因各国的规定有差异而不同。“对于诸如专利、商标等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工业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对于无需法定程序批准而自动产生的版权来说,其地域性特征同样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情形:①对哪种知识进行保护,对哪种知识不进行保护,各国有差异;到现在为止,未能完全实现统一。②相同的一项知识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保护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即使都受到保护,例如,如何取得专利权在不同的国家要求是不同的。尽管日本、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专利,但是,目前也仅仅限于专利的审查。在专利和商标上实行先发明主义或先使用主义和先申请主义并存,一些国家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另一些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标志才给予保护。③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尽管世界主要国家都给予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保护力度上,又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篇6

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指特定的知识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指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以及其他知识领域成就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自身。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在法律范畴内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保障和激励公民利用自身的特长来进行创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国家鼓励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身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虽然人们可以利用智力去创造一些有形的成果,但是由于智力自身是无形的,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界定为无形产权。

1.2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开发商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从范围上来说是固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产权所有人享有对该知识专利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在该时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权利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一般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知识产权。

1.3区域性

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区域性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知识产权的区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要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果超越了这个区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强调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注重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鼓励广大人民从事知识创造劳动力的能力。知识产权具有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知识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不仅会给创作主体带来利益和报酬,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

2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近几年国际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企业需要意识到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方向的实力和重要性。据统计,在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有成百上千种,但每年申请的专利数却较低,企业更加重视的是对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这导致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被抢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许多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2.2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

如果在一个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部门,那么可以说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企业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纠纷,由于自身没有该方面的专业人才,其处境往往是非常被动的,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来聘请外部人员回应。企业在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产权谈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3知识产权的法律亟待完善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目前,很多跨国公司试图在其垄断范围内实现用非法方式限制知识产权。在非法垄断滥用知识产权的观点,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加以限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可能遭遇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困境中。

3加强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加强知识产权登记的意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合法化途径一般是注册和申请专利。但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被国外公司注册,导致相关企业被限制进入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而且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为数不少,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是长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关的诉讼通常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少有法院判决。自有知识产权的指控的同一技术领域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交叉许可模式以及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能够少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完善并且确保应用程序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发挥自身专利竞争优势,增加谈判筹码。

3.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自20世纪末,欧美国家、日本以及其他很多国家开始着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而不断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为了赶上那些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优势的国家,中国应该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要不断地树立全球战略意识,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化到企业内部,使企业不但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也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二是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专利的研发投入,以适应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地把自己是产品和专利延伸到上游产业中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加工和制造业更大的比较优势,逐步改变现在的中国加工厂”论。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必须重视并不断培养相关人才。

3.3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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