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民事证人制度 民事诉讼 证据
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二,证人拒绝作证现象比较普遍。证人拒绝作证是指证人根本就不向有关机关提供证人证言,不配合。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拒证率竟高达35%。 由于我国证人制度的缺陷,上述现象普遍存在,法官对此也无能为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即使勉强出庭作证,大多不是基于法律的威严,实事求是的作证,而是抱有不正当的目的,应付了事,这样,就难免出现证言的不真实甚至伪证等情况。所以,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制度的发挥在实务中表现为“三低”: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低、证言采信率低,这种现状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极大影响。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证人出庭,并且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作证,从而保障在证人证言环节上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证人自身的因素
1、不愿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不愿与“官司”有牵连,不愿参与诉讼,认为别人“打官司”与自己不存在利害关系,为别人作证是多管闲事,正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在法庭或当事人要求其出庭作证时,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出庭,有时即使勉强出庭,态度也不严肃、不认真,草草应付了事。
2、害怕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通过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发现,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是因为害怕遭到其证言不利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不敢作证。特别是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自身缺乏安全感的地方这种现象更为明显,证人出于保护自身和亲属的安全,不敢出庭作证。
3、证人不愿意因作证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有的证人缺乏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的正义感,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白白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有时还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所以不愿意作证。
4、证人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一种情况是证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亲属、朋友或同事等关系,作证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作证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那么,证人就会置法律义务于不顾而不愿作证。另一种情况是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实作证会对其有利。那么证人就会存在侥幸心理而作伪证。
(二)立法方面的因素
1、立法内容中证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平衡。承担义务必须赋予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在要求证人承担作证义务的同时,应赋予其与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如果只强调义务,而没有必要的权利保障规范,或者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补偿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明确了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是该规定的进步之处。但是,规定只提出补偿证人的合理费用,但对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对证人获取经济补偿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由败诉方承担证人费用的裁判几乎没有。
第二,未规定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证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如果缺少该规定,绝对要求知道案件事实的所有人作证,可能会影响社会、家庭的伦理道德关系,从而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还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使证人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第三,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力。如果证人如实作证后,由于其作证行为而使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由谁应该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怎样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使证人缺乏安全感,面临作证义务时顾虑重重,不愿意作证或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四,对证人作证缺乏强制性规范。《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作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因而,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是否作证,完全成为了证人的自愿行为,法庭毫无约束力,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合作,不愿意作证,法庭也没有办法,当事人也由于知情人的拒绝作证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案件知情人是否作证就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案件知情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的情况就无法避免。
第五,对证人证言生效条件的规定不够严格。《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又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具体情形,从该规定看,除了规定了几种具体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又有一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上规定看似全面具体,实则存在漏洞,首先,如果证人因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出庭,那么应由谁举证,具备怎样的证据条件就可以不予出庭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给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寻找借口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就可以找各种理由进行规避。因此,从某种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在实务中仍形同虚设。
另外,从立法角度而言,对证人的主体资格设置也不够严谨科学。
(三)司法实践的因素
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目前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证人制度的准确贯彻落实,反映在具体案件中,就是对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相比较其他种类的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够积极、不够重视,具体表现为:
首先,部分法官由于诉讼传统的影响,在审理实务中重视书面证据而忽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为只要是书面证言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和证人在法庭当庭陈述的证言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所以,对证人出庭不够重视,要求也不够严格。
其次,由于有些法院司法人员有限,法院的案件累积比较多,而法院对法官年终进行结案率的考核,法官为了较快的办结案件,提高结案率,有时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省去向证人送达的时间,在法庭审理中也可以省去证人的陈述时间、省去向证人的询问质证时间,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证词可能出现的反复、矛盾而引起的审判期限的延长,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的出庭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麻烦等问题,从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这种片面追求效率的做法,由于不重视证人出庭的作用,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再次,在少部分法官的潜意识中,将证人作为审理案件工具来看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求证人如实尽其作证义务,对其权利的保护缺乏足够重视,不尊重证人,有时甚至随意呵斥证人,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证人远离法庭,而且会引起连锁效应。现在,司法改革趋向于法庭审理的公开化,司法文书的透明化,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之一,但这种趋势没有充分注意到证人的特殊性,部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证言的内容缺乏必要的保密,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二、提供有关家庭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三、本学期已经得到 单位(个人)资助金 元。
四、承诺自己所受助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上学所需的生活费。
五、我自愿为学校公益性事业无偿服务。
六、我愿意同时接受以下条件:
1、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2、在校期间如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取消助学金资格。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停止助学金资格。
4、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取消助学金资格。
承诺人:****************时间:**********
学号:****************** 班级:*******
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职业:
母亲姓名: 职业:
年 月 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二)
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条件。为了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提高诚信素质,树立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形象,努力使自己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争做一名合格的道德公民。我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缓交学(杂)费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四、本学期已经得到 单位(个人)资助金 元。
五、家庭为自己筹集的学(杂)费,已全部交到学校,没有挪用而故意欠费。
六、我自愿为学校公益性事业无偿服务。
七、以上任意一条若填写不属实,我愿意同时接受以下条件:
1、不参加上学年(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的评定。
2、不参加上学期(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
3、不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
4、不享受国家对大学生回家时火车票减半的优惠政策。
承诺人:
时 间:
学号: ;系别、班级: ;联系电话: ;
QQ号: ;电子邮箱: ;
家庭详细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草案;受害人范围;界定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个社会常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家庭暴力如普通暴力一般难以在人类历史上得以消除。这不仅是某个国家特有的问题,而是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存在的全球性问题。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及民众的基本权利。据此,家庭暴力应如国际统一认知,纳入公法的管制范围,必须介入国家强力来保证受害者得到相应的保护。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到家庭暴力一词,宣告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后,有在多部法律和相应解释中提及“家庭暴力”,但多是概括性、模糊性条文,但此种立法措施,并不能从实践或司法的角度解决现在社会所面临的此类问题。2014年11月25日,我国终于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这意味着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即将诞生。而纵观世界其他国家,部分已经在立法时间先我们一大步,在此类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中,以美国来说,家庭暴力属于社会性事务,而非简单家庭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各类针对家庭暴力展开的宣传、问题咨询及法律援助体系相对较为健全。特别是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展开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推动了美国反家庭暴力事务的快速发展。
中国虽与美国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方面有一些差别,但在防制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引起的实际问题方面是有相同性的。 因此,通过比较美国及借鉴美国在家庭暴力立法及司法上的具体做法,可以使我国找到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实现立法的前瞻性,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系列问题上提前关注。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反家庭暴力法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等多个重要问题。首先,家庭暴力中“暴力”的定义。根据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暴力大体包括身体、精神、心理等几个方面。美国各州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家庭暴力又不同的立法说明,但在暴力的内容中都包括了非身体形式的精神虐待。而美国律师协会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这种定义的关键点在于权利控制,是指施暴者的施暴行为有明显的控制性,而被施暴者的某些权利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剥夺的状态。以经济暴力为例,经济暴力本身能否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是存在争议的,因为经济暴力不像肉体暴力一样具有人身损害或惯常认为的暴力性。但施暴者在经济上对弱势一方的完全控制,家庭主妇或无经济来源的妇女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此种暴力,是对方对其财产权的剥夺。家庭中很难将双方的贡献以经济的形式进行表述,但经济权却可能遭到一方的控制而使另一方完全陷入一个类似精神暴力,甚至是身体暴力的漩涡。可以说,此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方式是延展性的界定,包涵了家庭暴力可能存在的各方面表现形式。而我国在《反家庭暴力(草案)》中,将家庭暴力描述为“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此种定义方式的好处是将家庭暴力的含义以一种概括性的方式来说明,给之后立法以一定的空间。但仔细分析,这种描述的延展性与上述美国对家庭暴力的延展性是不相同的。同为对家庭暴力的扩展性说明,后者是明确的拓展,整个定义可以说是包涵整个具体实践情形但反过来明确指导实践中的各类类似情况。很好地实现立法的明确性及可参照性。而前者的描述过于模糊与概括,此类描述不利于司法的规范及法律的正确适用。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可直接借鉴美国对此类问题的定义进行更加细致、系统的界定。其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牵涉到一般暴力与家庭暴力认定的矛盾。若受害人范围过窄,就是去单独立法保护的意义;若受害人范围过宽,同样也会导致上述问题。所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界定,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参照其他国家的部分经验。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将“家庭成员”直接描述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此种规定具有明显的限定性。而美国在此类立法中规定为:(1)配偶或前任配偶;(2)同居者或曾经同居过的人;(3)具有约会关系或曾经有约会关系的人;(4)或曾经为的人;(5)有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6)因婚姻或曾因婚姻而具有联系的人;(7)同有子女的人;(8)符合前7项之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看出,美国在对家暴受害人范围界定时,更加贴近现在社会的生活现实,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囊括了并非传统所认为的家庭关系中的部分“家庭事实”。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家庭的定义在发生改变,“家庭成员”的范围相对于以往也有所不同。如果参照社会事实,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更有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意图。
我国此次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对家庭暴力界定及暴力受害人范围定义等方面都属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条文。与之前在各类法律中所作的宣示性条文虽有着实质性差异,但表面差异却不明显。如果我国效仿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力防制,那么至少要求法律具有可实施性。从我国现实来看,本身由于文化观念的影响和在家庭暴力法思想方面薄弱的民众基础,导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的实施环节困难重重。由此,更应该以较明确的立法来实现立法意图,并起到法教育的部分功能。
作者简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负担;高中阶段;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周雪涵,北京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张羽,山东菏泽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学
一、引言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教育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对教育发展的资源分配问题既能从一个侧面反映目前的教育现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教育资源的范畴比较广泛,既包括教育经费支出,也包括物质、人力、择校等方面的资源。而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公共教育支出和家庭教育支出,这两大支出是实现社会与个人教育目标的经济基础。尽管近些年公共教育投资不断增加,但是家庭教育支出仍然是家庭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十年来,中国家庭教育支出规模年均复合增速为10、7%。1201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家庭的教育支出规模为8959、05亿元,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29、5%(其中公共教育支出为21405、67亿元),2城市家庭平均每年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占家庭子女总支出的76、1%,占家庭总支出的35、1%,占家庭总收入的30、1%。3可见,教育支出已经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消费性支出之一,也是全国教育总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是理解我国教育支出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另外,在我国,高中是进入大学前的关键时期,也是非义务教育的开始,了解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对国家制定高中阶段困难补助政策、制定学费标准、教育经费的分配以及家庭做出教育决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的必要环节。
此外,教育财政均衡一直是国内外关注和努力的重点问题,但鲜有研究分析家庭之间的私人教育支出的差异现象。对家庭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主要推动因素,为从根本上解除家庭教育支出的制约因素以及为缓解教育资源不公平问题提供现实和理论依据。
本文旨在通过微观调查数据,探讨目前我国高中生家庭的教育支出现状以及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国内学者大多研究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入学决策及支出的因素以及家庭收入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关系,分析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的其他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本研究从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教育研究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对教育实践者的后续研究和政策制定者的政策设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次,现有的家庭教育支出研究多以宏观描述为主,使用微观计量经济学对家庭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本研究通过高中学生个体数据,对其家庭教育支出做出计量分析,并对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二、文献综述
私人教育成本是指家庭为满足其家庭成员的教育需求,付出劳动、支出货币以换取教育服务的全部代价。主要包括家庭为其子女求学的各项直接成本(诸如学杂费、课本及辅导材料等,交通、住宿在寄读学校中费用)以及私人教育间接成本(即机会成本:因求学而舍弃的经济收入)。1
国外对于私人教育成本的研究较早,通过对文献的总结,私人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主要分为家庭内部因素以及个体特征因素两个方面。在家庭内部因素方面,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对家庭的教育支出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2;研究还表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的教育支出呈正相关关系3;一些研究发现家庭中子女的数目对于家庭教育投入也有影响,对于是正向影响作用还是负向影响作用,学术界没有统一的结论4。在个体特征方面,很多研究均表明性别对于私人教育支出具有显著影响,在家庭教育投资中,家庭收入状况对家庭中女性的教育支出的影响高于男性5。
国内关于私人教育支出的实证研究为数不多,多聚焦于家庭收入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关系,子女入学决策的影响因素1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支出。1996年北京大学高教所课题组探讨了中国大陆六省一市城镇居民家庭教育支出与负担率,研究表明城市家庭收入与私人教育支出呈正向变动关系2。蒋乃华利用江苏省扬州市城市家庭数据,对家庭教育投资中的性别差异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城市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收入水平正相关,家庭教育支出在性别上无显著差异。3孙志军利用内蒙古和甘肃的数据,统计了20个县2000个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生均教育支出负担率,研究发现家庭负担的教育成本并没有因家庭收入的降低而减少,收入越低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率越高。4涂瑞珍对上海城乡居民家庭教育支出及教育负担状况进行了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家庭收入水平与家庭教育支出呈正比,与教育支出负担率呈反比,城市家庭教育支出高于农村家庭,父母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教育支出关系不大。5
以上研究是本文构建家庭年收入、性别、城乡、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兄弟姐妹数量等自变量的重要依据,由于本研究的样本是济南市部分高三学生,年龄以及公共教育支出两个变量在学生中的差异并不显著,故本文未对这两个变量进行分析。
根据已有文献,目前国内对于私人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的讨论尚不完善,在研究内容上,多聚焦于家庭收入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关系,子女入学决策的影响因素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系统分析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在研究方法上,多以宏观描述为主,很少使用微观计量经济学进行研究。本文将利用数据资料对高中阶段学生的家庭教育支出做出计量分析,对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结论,从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教育研究的范围进行了拓展。随着家庭教育支出在总教育支出中的比例越来越大,我们有必要了解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因素,这对教师以及教育政策制定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数据和计量模型
1、数据收集
本研究的样本来自2010年山东省济南市9个区县的25所公立普通高中的学生个体数据,抽样策略是分层不等比聚类抽样。抽样覆盖15所城市学校,8所县级学校,2所农村学校。在每所高中内随机抽取3-5个班级,以保证收集到不同类型的班级(文科班、理科班、普通班、重点班),每个被抽取到的班级中的所有学生都参与调查(每班大约50-60人),本研究共发放问卷6474份,其中有效问卷584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90、21%。山东省是中国高考大省之一,并且是中国教育政策研究的代表性省份,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社会及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由于部分样本在不同变量存在数据缺失情况,如果简单将带有1个或多个缺失值的样本点剔除,会损失大量样本。为了更加充分地利用所有观察到的数据,避免现有数据与未观察到的数据间存在较大差异,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采用国际通用的多次估算(MultipleImputation,MI)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填补。MI法是由Rubin在1987年首先提出的,该方法的推断原理如下:6(1)基于对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的估算,为每个缺失值估算一个可能的填补值+随机扰动项,从而产生一个完整数据集;(2)多次重复步骤(1),从而产生多套完整的数据集;(3)在每一套填补完整的数据集上进行计量分析,并得出参数估计值、标准误以及相关统计量;(4)对来自各填补数据集的结果进行综合,得出最终的一组参数估计值,标准误以及相关统计量。
2、变量设定
影响高中生家庭教育支出的因素有很多,本文结合前人研究以及实际情况,从以下角度选取自变量:
(1)家庭年收入(Yearlyine):问卷中为家庭月收入分类变量,分为12个等级:500元以下,500~1000元,1000~2000元,2000~3000元,3000~4000元,4000~5000元,5000~6000元,6000~7000元,7000~9000元,9000~11000元,11000~15000元,15000~20000元。本研究将其转换为连续变量,分别取每个等级的上限作为家庭收入的真实值。家庭年收入=家庭月收入×12。
(2)中考成绩(ZHSEESUM):中考成绩是中考总分标准化成均值为0标准差为1的标准化分数。
(3)性别(Female):设定为虚拟变量,女性为1,男性为0。
(4)城乡生源(Rural):设定为虚拟变量,农村生源为1,城市生源为0。
(5)兄弟姐妹数(SibNo):设定为有序类属变量,分为0个、1个、2个、“3个及以上”四个等级。
(6)单亲家庭(SINGP):设定为虚拟变量,单亲家庭为1,非单亲家庭为0。
(7)社会经济地位(SES):连续变量,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把父母受教育程度、父亲/男监护人和母亲/女监护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排序这四个变量合成为一个SES指标。
本研究对因变量“高三家庭教育成本”的衡量包括以下几个统计口径:“家庭教育支出”,“自报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净成本”,“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负担”,“自报家庭教育负担”。各项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择校费是一次性付清三年的费用,因此高三当年的成本为其1/3。
3、实证模型
本研究的回归模型可以表达为:
其中exp是因变量,根据情况选取不同的因变量进行回归,即“家庭教育支出”,“自报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净成本”,“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负担”,“自报家庭教育负担”,βiX是回归系数和自变量。
回归分析通过计量分析软件Stata13、0进行。相关数据描述和回归结果报告如下。
四、数据和描述统计
问卷调查了山东省济南市高中生的家庭收入以及家庭教育支出情况,并收集了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相关信息,对主要的自变量的描述统计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学生的家庭年收入平均为47428元,样本中男女比例较为平衡,其中女生占53、3%,来自农村的生源占比48、5%,被调查的学生中54、17%的学生没有兄弟姐妹,有1个,2个,3个兄弟姐妹的学生分别占比34、47%,8、40%,2、96%。有4、97%的学生来自单亲家庭。
对于家庭年收入的描述统计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家庭平均年收入差距较大,年收入平均值为47428元,最低的家庭年收入为6000元,最高为240000元,其中72、79%的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低于48000元(平均值)。
表2对主要的因变量进行了描述统计,从表2中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学生的家庭教育支出的平均值为6843、037元,家庭教育净成本平均值为6730、378元,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平均值为2966、584元,自报家庭教育负担率为22、3%,实际家庭教育负担率为16、9%。
本文对两种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支出”、“自报家庭教育支出”)进行了衡量,“家庭教育支出”由计算得出,数据相对准确,但可能漏掉一些支出条目;“自报家庭教育支出”是家长报告的支出总数,不涉及漏报,但可能存在由于家长个人开支印象的偏差以及对家庭教育支出理解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偏误。“家庭教育负担”以及“自报家庭教育负担”同理。
图2报告了不同收入层次家庭教育支出情况。从图2中可以看出,家庭年收入在120000以下的家庭,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年收入基本成正比,家庭年收入在120000以上的家庭的教育支出趋势趋于平缓。
表3报告了各项因变量的方差分析(ANOVA)结果。组内方差反映学校内部变量差异程度,组间方差反映学校之间的差异程度。从表3可知,尽管“家庭年收入”的组间方差较大(即在学校之间的差异较大),大部分家庭教育成本的组间方差都减小到10%以内(“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除外)。“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在不同学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占比例达到48%。由此看出,学生家庭之间的收入、教育负担、教育支出及各项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实证分析结果
表4报告了家庭教育成本以及家庭教育负担率的回归结果。对于每个系数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如果某自变量系数为正,说明给定其他条件不变,随着该变量取值的增加,家庭教育支出增加。相反,如果某自变量为负,若给定其他条件不变,随着该变量值的增加,家庭教育支出会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自报家庭教育支出”与“自报家庭教育负担”是家长自我报告的对孩子的教育投入,由于农村多子女家庭容易把对多个孩子的教育投入当成对一个孩子的教育投入报告出来,因此回归结果可能存在较大误差。
由表4第1列和第6列可知,在家庭收入方面,“自报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外,“自报家庭教育负担”与“家庭收入”成反比,这有两个可能的原因:(1)从父母的感知投入来看,家庭收入越高的父母感觉自己为孩子投入更多的教育支出,且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越重;(2)家庭收入高的父母可能在学业以外的项目上为孩子花费较大,也一并算入教育支出中。而我们计算的单项教育支出和学业相关总教育支出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均不显著,这说明在控制了其他主要背景变量后,不同家庭收入的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支出都不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在中考总成绩方面,“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净成本”、“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三个因变量均与中考总分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原因可能在于,中考成绩低的学生在“择校费”、“课外辅导费”等方面的支出较多,从而增加了家庭教育支出,而成绩较低的学生的奖学金又相对较低,因此家庭教育净成本相对于成绩较好的学生较高。在家庭教育负担方面,中考成绩对其影响并不显著。
在性别方面,男女生的“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教育净成本”存在显著差异,女性的家庭教育支出显著高于男性,这与前人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原因可能在于,现在的家庭越来越重视女性的教育,从而花费更多的教育支出在女性受教育者上。性别对其他几个因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在城乡生源方面,农村生源的“自报家庭教育支出”与“自报家庭教育负担”均显著高于城市生源,说明农村学生的父母认为家庭教育负担较重。与“家庭收入”变量相同,生源户口与其他因变量的关系并不显著,说明生源户口也是通过影响“家庭社会经济地位”间接影响家庭教育支出、成本及教育负担率的。
六、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教育获得 不平等程度 家庭经济资本 家庭文化资本
[中图分类号]C913、4;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4-0064-07
中国城市教育的不平等程度在近30年间展现出什么样的变化趋势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美国学者迈尔指出,教育的不平等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分布(distribution);二是分配(allocation)。比如说,情况A下50%的人只能念到初中,50%的人可以念到高中;情况B下10%的人只能念到初中,90%的人念到高中,哪一种情况更平等?当然是情况B,这里的平等是指分布上的平等。但同样是50%的人念到初中,50%的人念到高中,情况X下可以念到高中的人结果都是富人,而只能念到初中的人结果都是穷人;而情况Y下可以念到高中的人结果一半是富人,一半是穷人;只能念到初中的人结果也是一半是富人,一半人是穷人。那么哪一种情况更平等?一般人会认为是情况Y,这里的平等是指分配上的平等。这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指的是教育分布的异质性程度;后者指的是个体分配到分布位置上的原则。
在本文中,我们将依照迈尔的区分,利用数据从分布和分配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下城市教育不平等的变化情况。本文所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第一期调查”。调查于2005年7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组织实施,分别在大连、上海、广州、成都、兰州、南宁六个城市中采集样本。六个城市的选择是根据研究设计者的要求进行,前三个城市位于沿海,后三个城市处于中西部。城市内部样本的选择则按照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法进行,每个城市的样本规模都是800人,总样本规模为4800人。从事后的数据质量检验来看,数据的可靠度是比较高的。
一、分布层面:倒U曲线假设
我们把回答人按5年一段分为几个出生组(cohort),然后来看不同出生组上学年数的均值和标准差,结果如表l所示。可以从中看出:1、上学年数的均值随出生组变化而不断增加。1956-1960年出生组的平均上学年数仅为9、71年;而1981-1985年出生组的平均上学的数已经上升为12、73年,增加了整整3年。人均受教育水平不断增加的趋势是无可怀疑的。2、但是,上学年数的标准差的变化趋势却并非是直线性的,而是呈现出曲线变化的趋势。标准差测量的是什么?它测量的是各组内部的差异程度,如果人们在上学年数上差异越小,标准差就越小;反之则越大。我们看到,标准差先是从小变大,然后又从大到小。也就是说,近30年来人们在上学年数的差异是呈现出逐渐扩大,继之也逐渐缩小的变化趋势。
我们将不同出生组上学年数标准差的变化趋势绘成图l,从中可以看到,它近似地呈现出一种倒U型趋势。库兹涅茨曾提出收入分配差异的变迁趋势上的倒U型假设,而在这里对上学年数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了一种类似的情况。
如何解释这样一种倒U型趋势呢?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不同出生组的上学年数分布的密度图来更细致地了解其变化趋势。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1956-1960出生组上学年数的分布顶峰在9-12年左右,即大部分人都是念到初中到高中阶段。但之后高等教育的不断扩展在逐渐地改变着分布形状。到了1966-1970年出生组时,我们可以清楚地分辨出三个峰形:一是9年左右,初中毕业;二是12年左右,高中毕业:三是16年左右,即大学毕业。也就是说人们此时在上学年数上的差异逐渐拉开了、明显了,但此时最高的峰形还是处于初中毕业阶段。之后的发展中,分布形状中的三个峰形越来越截然分开,三个峰形的出现,表明人们的上学年数之间逐渐拉开了差距。但是,到了后来的阶段,特别是在1981-1985年出生组中,初中毕业的峰形大大降低,而后两个峰形又出现了连接在一起的趋势。这表明,教育程度表现在上学年数上的差异又在缩小了,大部分人此时都可以念到高中到大学阶段。
我们也可以把上学年数分布的变化趋势总结为:同质一断裂一融合。刚开始,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水平;后来,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机会出现了,大家有了区分和差异,散布程度加大了,不平等程度加大了。但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城市中面临的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教育年数分布的散布程度又在逐渐缩小,有超过一半的年轻人接受了高等教育,他们在教育年数的异质性程度会越来越小。因此,最终上学年数分布的散布程度的变化趋势表现为一种倒U形曲线。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基本判断:这种倒U型变迁过程应当是中国城市中发生的一种普遍趋势,这种趋势是与高等教育的不断扩展相联系的。
二、分配层面:“上大学”――经济资本转化逻辑的增强
研究者普遍认为近30年来中国城市受教育机会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加大。李春玲认为,执政党及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的重大调整。对中国的教育选拔机制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1978年以来实施的教育改革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大众化教育模式向精英化教育模式的转变,具体措施包括:逐步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严格的逐级升学考试制度;对学校进行重点和非重点的等级划分等。教育改革的第二个方向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导致了地区之间和不同家庭经济背景的学生之间的教育机会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在受教育机会的获取上,家庭的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的影响力明显上升。总体而言,1978年以来教育已经从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均等化的手段转变为促进社会经济分化的机制。李春玲在研究中使用受教育年数为因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迈尔指出,用线性模型来测量家庭背景对于教育获得的影响,将会混淆教育不平等在分布和分配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所以这种方法并不合适。此外,李春玲的研究中采用了“14岁时家庭年收入”来代表家庭的经济资本,这一指标是不准确的,因:勾它既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数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由于年代久远导致的收入数据误差问题。李春玲后来的结论认为,从1940至1990年代期间,家庭经济资本对个人教育的影响是微小的。有理由猜想,这一结论的得出是与家庭经济资本测量上的不准确有关的。我们下面先并不使用复杂的多变量统计方法,而是采用更为简洁和直观的手段来展现教育在分配上的变化趋势。
(一)用比例差异进行的测量
“上大学”无论是在改革前还是在改革后,都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教育经历事件。它所蕴含的社 会意义,,远远超过一种教育或人力资本的增加。在改革前,它意味着跨入了体制内向上流动的通道;在改革后,它仍然意味着一种身份与认同,意味着一种职业生涯路径的开端。因此,单独把“能否上大学”这一事件提取出来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数据中出生于1956-1985年者共计3147人。在这3147人中,有711人最高教育程度为大专、大学或研究生,我们将其视为“上过大学”者;其中有1156人最高教育程度为高中、职高或技校中专,我们将其况为“有可能上大学但未上大学”者。两者相加,共为1867人,就是我们的分析对象。他们“有没有上过大学”就成为分析的因变量。
那么如何测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呢?我们采用回答人自我认定的15岁时家庭收入的分层(下下、中下、中等、中上、上上)来作为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测量指标。为了分析上的便利、简洁和直观。我们把原本的五级合并为两级:把下下和中下合并为“下层”;把中等、中上、上上合并为“上层”。在不同出生组中,这两个类别所占的比例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两个类别的比例大致是相同的。此外,由于数据中有8人15岁时家庭收入等级信息是缺失的,故而个案数为1859人。
那么如何测量家庭经济状况与能否上大学之间的关系呢?一种测量方法是上层上大学比例与下层上大学比例之差,这一差值越大,则表明教育在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中的分配是越不平等的。结果可以见表3。从结果来看,这一差值从4、78逐渐上升到了19、90,教育在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中的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是逐渐增强的。并且增强的幅度并不小。
(二)用优比进行的测量
但是,上述测量方法是有问题的,它受到了上大学的总体比例的影响。Ⅲ我们以一个假想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在早期阶段上大学的人数相当少,如果上层上大学的比例为0,06,而下层上大学的比例为0、03,那么两者之差为0、03,但此时上层相对于下层的优势是相当大的(是下层的一倍);而在后来阶段中上大学人数逐渐增多,上层上大学的比例上升为0、56,而下层上大学的比例为0、53,两者之差还是0、03,但此时上层相对于下层的优势实际上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因此,用前述测量方法来比较不同阶段的不平等程度是不确切的,它受到当时大学普及程度的影响。大体而言,这种测量方法倾向于低估上大学的总体比例非常低时的不平等程度。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用上述测量方法呈现出来的不平等程度强化的趋势被大大高估了。
因此,下面我们将用优比(odds ratio)来测量不平等程度。优比测量的是两者在某一事件上的相对优势。我们以本数据为例来说明优比的具体含义。在本数据中,1956-1960年出生组中,15岁时认为当时自己家庭经济等级属于下层的共有264人,其中39人后来上了大学,而有225人没有上大学,那么在这一出生组中,下层上大学的比率就是39/225≈0、173。而1956-1960年出生组中认为当时自己家庭经济等级属于上层的共有179人,其中35人后来上了大学,而144人没有上大学,那么上层上大学的比率就是35/144≈0、243。上层上大学的比率与下层上大学的比率之比,就是优比,它显示出了上层相对于下层而言在上大学上的优势有多大。在本例中,优比就是0、243/0、173≈1、40。优比的意义非常直观,如果它等于1,就表明上层与下层相比并无优势,两者机会是平等的;如果它大于1,表明上层具有优势,值越大,优势越大;如果它小于1,表明下层反而具有优势。优比也不受分布状况(即当时大学普及程度)的影响,故而很适应于在不同出生组间进行比较。此外,了解优比的意义,可以为建立更为一般的模型提供基础。
上表显示出了不同出生组中家庭经济状况与是否上大学间的频数列联表,以及根据列联表计算出来的优比。可以看出,优比基本上是随着时间而呈现出一种逐渐增加的趋势,从1956-1960年出生组中的1、40增加到了1981-1985年出生组中的2、25,由此我们可以判定,教育在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间的分布的不平等程度是在加大的。但是,这种不平等程度的加大趋势并没有像用上层上大学比例与下层上大学比例差值来测量时表现出来的幅度那样大。在高等教育不断扩展的条件下,经济状况属于上层的家庭不仅仅是保持,而且是扩大了获得高等教育的优势。教育机会的总量扩大了,但是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更有利地把握住了这些机会,从这些机会中更好地获益。由此推断,1999年之后开始的高校扩招中,可能仍然是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把握住了这些机会。
其实,资本转化模式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现代社会中知识与技能作为分层因素越来越重要,那么具有较高经济资本的家庭必然会投资于子女教育,以使其成为社会上层的候选者。例如,彭玉生对于英国1972年牛津社会流动调查数据的分析,英国拥有较多经济资本的阶级都倾向于使其子女专业化,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产阶级的子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比率远高于其它阶层。因此,上大学机会与家庭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不能仅仅归因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革,而可能与整个社会分层机制的改变有关。教育分配上的不平等,在何种程度上应归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中都存在的这种资本转化模式,在何种程度上应归于中国特殊的转轨政策,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分析。
(三)经济资本转化抑或文化资本传递?
上述对家庭经济状况与教育获得之间关系的考察,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即文化资本传递的问题。在家庭经济资本、教育获得两个变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变量,即家庭文化资本。如下推理逻辑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如果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较高,那么家庭经济状况也可能较好;同时,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较高,通过家庭教育的途径或者品味的习得,子女上大学的可能性也较高。因此,家庭经济状况与教育获得之间的关系增强也可能是由于家庭文化资本的作用日益增强造成的。也就是说,有可能存在的并非是经济资本转化,而是文化资本传递。这里涉及到的就不只是两个变量,而是三个变量间的关系了。采用logistic模型,我们可以在控制第三个变量的同时,仍然采用优比来考虑两个变量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考察的问题将是,在同样的家庭文化资本条件下,是不是拥有经济资本多的子女仍然比经济资本少的子女在上大学问题上有优势?或者,一旦家庭文化资本是相同的,经济资本的多寡就不再重要了,前面观察到的经济资本与上大学间关系的增强趋势就消失了?
我们用如下logistic统计模型来回答上述问题:模型中因变量为“是否上大学”,定义与前面相同;自变量“家庭经济地位”仍然用回答人自我认定的15岁时家庭收入的分层来测量,分为两类“上层”与“下层”;自变量“家庭文化资本”用回答人父亲的教育程度来代表,分为四类: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专大学以上。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
从模型的结果来看,在控制了家庭文化资本之后,家庭经济地位作用增强的趋势仍然显著存在。在前四个出生组中,经济状况中处于上层的家庭相对于下层的优比约在1、2左右,并不明显,统计上也并 不显著;而到了后两个出生组中。家庭经济地位的作用迅速增强,上层相对于下层的优比扩大到2、0左右,统计上也变得非常显著。因此,在控制了家庭文化资本之后,家庭经济资本的作用趋势与前面的分析几乎完全一致。这再一次证明,经济资本转化的逻辑在近30年中越来越强。
但是,家庭文化资本传递的逻辑并没有在近30年中增强。父母教育程度为初中相对于小学的优比只在前:二个出生组中统计显著:高中相对于小学的优比只在前三个出生组中统计显著;大学相对于小学的优比在所有出生组中统计显著,但优比值基本稳定在4、0左右,在最后一个出生组中甚至下降到3、0以下,并没有显示出上升的趋势。如果说家庭文化资本传递强度的变化有一定规律,那就是基本稳定中带有下降趋势。
因此,我们最终的结论是,近30年中在“上大学”这一教育机会分配上,经济资本转化的逻辑逐渐增强,而家庭文化资本传递的逻辑保持基本稳定,近十年来甚至呈现略有下降的趋势。
三、分配层面:上高中――“分轨”中的不平等
那么在初中升高中阶段中的教育不平等状况如何呢?家庭背景的效应又有多大呢?我们仍然沿用上面的logistic统计模型来进行分析。数据总样本量为4800人,其中出生于1956-1985年者共计3147人。在这3147人中,有1867人最高教育程度为高中、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毕业,我们将其视为“上过高中”者;其中有1049人最高教育程度为初中毕业,我们将其视为“有可能上高中但未上高中”者。两者相加,共为2916人,就是我们的分析对象。他们“有没有上过高中”就成为分析的因变量。
我们发现,在“是否上高中”问题上,家庭经济地位的作用一直都并不显著,而家庭文化资本的作用却非常显著,且有日益增强的趋势。在城市中未能上高中的子女日益集中于那些文化资本缺乏的家庭中,而不是经济资本缺乏的家庭中。迈尔的假设,即认为家庭背景因素在较低阶段教育中更明显,显然只符合家庭文化资本的影响,而不符合家庭经济地位的影响。家庭经济地位的影响至少在现阶段是在更高阶段中更显著;而家庭文化资本的影响是在较低阶段中更显著。为什么家庭经济地位的影响在进入高中阶段时不显著呢?在近30年中,中国城市中高中教育已经日渐普及,家庭经济资本的作用形式已经不再是决定子女“能否上高中”,而是转向为“上什么样的高中”,是上“重点高中”还是“普通高中”。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经济地位对于是否上高中已经不具备显著影响,但是它对于高中阶段的“分轨”安排是具有影响的。为了验证上述假设,我们必须把中国教育体系中的这种“分轨”安排考虑进来。
但遗憾的是,此次数据中并没有回答人所上高中是否是重点高中的信息,因此无法测量不同出生组中家庭经济地位对于教育分轨的影响。但是,数据中却包含了回答人的子女中正在上高中者的学校类别,因此我们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以便了解目前中国城市中家庭经济地位对于高中阶段教育分轨的影响。我们仍然采用logistic统计模型来进行分析,因变量为“是否进入省市重点高中”;自变量为“家庭经济资本”(家庭人均月收入,单元为百元)、“家庭文化资本”(上学者父亲的文化程度)。数据中共有504名回答人的子女正在上高中,但其中有41名家庭人均月收入或父亲文化程度信息缺失,故而有效的个案数为463人。这463人中有112名上的是省市重点高中:其余351人上的是非省市重点高中。
统计的结果如表7所示。我们发现,在能否进入省市重点高中的问题上,家庭经济资本的作用是显著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每增加100元,子女进入省市重点高中的优比就增加为1、07倍。这表明,家庭经济资本在高中阶段的教育分轨中的确有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明显低于升大学阶段中经济资本的作用。
四、讨论:宏观社会变迁与教育制度设计
就此,我们的基本结论如下:
1、近30年来,中国城市的教育分布上的平等程度呈现出倒U形演变趋势,教育年数分布的散布程度先是逐渐扩大,而后又逐渐缩小。今后随着高等教育的日渐普及,中国城市中教育年数分布的散布程度必将更进一步缩小。
2、在教育分配层面上中国城市教育的不平等程度并未减少,相反有逐渐扩展的趋势。在“上大学”这一教育机会分配上,经济资本转化的逻辑逐渐增强,而家庭文化资本传递的逻辑保持基本稳定,近10年来甚至呈现略有下降的趋势。在“上高中”这一教育机会分配上,家庭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作用突出地体现在“重点”与“非重点”的分轨过程中,而在城市中未能上高中的子女日益集中于那些文化资本缺乏的家庭中。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在高校工作管理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尤为重要,整个认定流程的科学、可行性对于教育公平与校园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要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需对此项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进而把握认定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的关键原则与基本要求,创建科学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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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相关部门在近几年不断增强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与帮助,以实现他们的大学梦。随着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新的资助体系也得到一定的改进,为了确保整个工作流程客观公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我国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当前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健全成熟的认定管理方案,诸多高校在对此项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欠缺,且遭遇一定的困扰。某院作为一个超过本三分数线的高职院校,也存在很多需要资助的学生,同样认定工作中也有诸多疑问。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现状
1、1 诚信意识淡薄。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认定工作的关键资料。在整个工作实施中,难以有效利用调查表进行贫困生的确认。主要表现在:①部分学生填写申报信息时未提供真实的数据;②部分管理部门未能端正自身的工作态度与行为,开虚假的证明材料。近来高校普遍存在,这是一种基本原则的欠缺,也反映当前部分大学生诚信意识淡薄。
1、2 认定程序不规范。
自新的贫困生认定规定实施以来,将经济困难学生按其家庭条件划分贫困生和特困生。对此项工作的认定,相关管理部门至今未能形成一套全面、科学的规定。比如说,学生或其家庭成员出现意外变故致家庭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来认定是否为贫困或特困生。这些方法是合理的, 且易于实现,但容易造成一刀切。事实上贫困和特困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造成经济困难的因素有许多。因此,对贫困与特困两个层级进行确定时,需对具体问题、具体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思考。
1、3 认定方法不科学,过程监督不足。
当前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过程,主要是针对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的对比,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划分为特困生、贫困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在此基础上,依照25%~30%的比例对贫困生人数进行认定。然而,高校中诸多院系为了降低冲突与矛盾,将指标分到每个年级每个班。这种平均分配名额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一,每个地区的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异性,进而导致不同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以人均收入为基本判定条件,欠缺一定的科学性;其二,各个高校中不同专业在其学费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且每一个班级的总人数不同,有效学院存在名额少,贫困生较多的现状,这样难以有效的对真正贫困生进行认定。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策
2、1 制定严格政策,可行认定程序。
一是制定标准化、现代化、信息化的工作程序。通过专业的管理方案进行整个贫困生认定工作。该方案主要是对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进行调查的同时,通过科学化的管理标准,将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通过有效的数据信息作为此次认定工作的评价标准,进而全面有效的对困难学生进行帮助。二是注重推荐。高校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需要学生本人填写基本的申请资料,很少采取他人推荐的方式。主要是贫困生具有强烈的上进和自尊心,通常不愿意被他人知道自身的情况。因此,身边的老师和同学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关注与重视。三是,注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经济困难是各方面因素综合而成。正常来说,单亲比双亲家庭贫困,下岗职工比在岗职工家庭贫困,有疾病成员比无疾病家庭贫困。一个家庭有收入也有支出。如果有高收入家庭成员患病需要大量医药费或家中有许多孩子等情况,会使他们的家庭支出大于收入,成为贫困,这样的学生可以算是经济困难学生。
2、2 规范贫困标准,建立中心数据库。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须综合多方面标准来认定。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对于此项工作的实施,政府相关部门需给予大力的支持,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高校贫困生量化标准。根据上述认定工作的管理标准,当地政府需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输入到数据库管理系统中,便于日后对此项工作的深入分析与执行。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从而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2、3 建立原籍认定,加强监督机制。
通常情况下,高校在进行贫困生认定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生源地的经济状况进行相关的调查,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事先学校与生源地未能全面交流,生源地政府认为自己开具的证明没有责任力和约束力,导致产生虚假的贫困证明。基于这种情况,需由政府及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相互配合,创建合理有效的贫困生认定管理方案。并由贫困生生源地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三方进行此次认定工作的确认,避免其中存在虚假信息。这种方式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来保障。除此之外,学校应该明确规定凡是弄虚作假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相关的教师也要受到处理。
2、4 全面增强诚信教育,树立良好的个人品格。
高校对于贫困生的自主,其根本目的是帮助学生实现他们的大学梦,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学生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资助的同时,要存着一份感恩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学校、回馈社会。因此,高校需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教育,比如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使学生在大一开始就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不定期组织诚信感恩为主题的班会,通过资助政策宣传、资助基本知识、资助政策演讲、资助征文等各种比赛,强化在校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保障机制
3、1 成立相关帮扶机构和组织。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认定是高校教育的第一个环节。有效了解与掌握高校贫困生的基本情况是政府、教育部以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此项工作顺利执行的前提保障。并且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科学的贫困生量化标准,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存入到相关的数据库中,便于日后对此项工作的深入分析与执行,根据具体的指标,信息系统会根据学生的相关条件,将其贫困等级进行科学的划分。此外,需对贫困生相关方面进行了解,有效的给予实质性的帮助,某院先后四次修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办法》。在这个过程中,学院一直都重视调查研究,每个学年初都要组织两次座谈会: 一是组织学生座谈会并进行问卷调查,为此次认定工作提供科学可行的参考标准;二是召开助困工作辅导员座谈会,帮助了解认定办法的实际操作可行性。到目前为止,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基本执行标准与管理方案已经有效的形成。
3、2 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
社会是由人组合而成的, 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够有效的展现出其自身的基本特征,高校贫困生也是如此。这些本质的东西只有他们周围的学生或熟悉的人所知道。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贷(助学贷款)、奖(奖学金)、助(助学金)、补(困难补助)、减(减免学费)以及勤(勤工助学岗位)等信息的渠道。每一次的信息应及时公布,并提前公布确定的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名单,让学生来识别和评价。
3、3 建立动态的信息搜集机制。
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档案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因为父母下岗没法支付学费,一个城市里的孩子在刚进校时成为其所在学校的特困生。一年以后,孩子读大二了,父母有了新的工作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那么孩子将不再是特困生。而有的学生由于突如其来的疾病或自然灾害等情况变成经济困难学生。因此,我们应及时去了解学生的情况,从而能够相应的调整助学的措施以及资助的等级。除此之外,对该项工作的相关动态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掌握,进而给予经济困难学生一定的精神支柱。还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将其初始阶段中不精准的信息从其档案中去除。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家庭富裕的学生,是无法真实的乔装贫困生其内在的根本品质,通过与该学生在日常生活与学习的接触与了解,从其言行举止中能够判断出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在发现上述情况后, 应及时调整已建的档案, 并且改变资助对象或资助力度。
因此,科学有效的执行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需要全面加强整个工作实施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资源分配是否合理可行。近几年,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高校贫困生相关的管理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与配合,创建相关的管理体系与执行方案,针对贫困生的具体需要,还建立基金管理机构。高校针对贫困生的具体情况,也给予一定的鼓励与帮助。高校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以及出差的机会,组织老师以及学生进行实地走访,尤其要对存在异议的贫困生家庭条件进行精准的调查与分析。在整个工作执行过程中,若发现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的情况,需将其资格进行取消处理。在此基础上,高校管理部门需要对贫困生资助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查与再次认定,避免虚假信息存在,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的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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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谢云锋、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丽水学院学报,2009(31)、
论文摘要: 本文就家庭视角评述国外关于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有关研究。有关文献表明,处境不利儿童的自我概念有明显的外在化特征,区分性低,较少指向未来;他们存在社会信息加工中的译码困难和归因偏向,其信息加工技能和认知控制技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社会性情绪发展也存在诸多困难;他们的亲子依恋往往是不安全甚至矛盾类型;他们往往难以被同伴所接纳,在交往中更多地表现出适应不良,其友谊质量也比较差,但自我效能、自我调节以及良好的群体特征是改善其同伴交往的重要因素;家庭的各种不利因素还会对其社会交活动中的活动能力、活动数量、活动水平和活动技能带来影响,在他们身上也更容易出现攻击、退缩以及各种过错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当前,有关这些儿童的神经生理与心理学结合的研究也正在进行之中。
处境不利,是指个体在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困难与不利境地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必须承认的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处境不利的群体。近年来,尽管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权益维护状况也得到很大改善,但是,部分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还是不容乐观,他们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特别关注和大力扶持的群体。其中,由于身心缺陷、家庭因素、教育因素、经济文化因素等的负面影响而形成的处境不利儿童更应成为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共同关注的对象。儿童青少年处境不利既可能表现在其学校生活中,如学业不良或同伴关系不良,也可能表现在更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如辍学、童工、流浪甚至违法犯罪,但从起因上看,大多与不良的家庭环境有关,或者正处于非常不利于其发展的家庭处境之中。因此,我们把这部分由于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家庭经济文化的弱势状况和家庭内部关系不良而对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儿童统称为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本文仅就家庭视角对国外关于处境不利儿童在社会认知、社会性情绪、社会交往和社会行为等社会性发展的重要领域的研究做一概述,以期对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1 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几种典型及其关系
尽管不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情况各异,非常复杂,但从焦点表现来看,国内外研究大都集中在三类比较典型的儿童上。⑴家庭贫困儿童或经济文化弱势儿童(economicallydisadvantaged children,underprivileged children)。对于这部分儿童的界定,一种是由较明确的指标来衡量,另一种则是根据某种约定成俗的社会等级或少数民族身份。前者如美国,每一个时期都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均国民收入状况划定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ses)。如当前有研究者往往把美国家庭年收入低于10400美元界定为低ses[1],而20世纪60年代末期则以年收入4000美元为界[2]。在以色列,界定家庭贫困儿童或经济文化弱势儿童主要依据父亲的出身、父亲的受教育程度和住宅密度等三个参数[3]。后者在一些社会等级制度或特征比较突出的国家或地区比较通用,如印度的研究者除了以家庭收入为指标外,还往往以婆罗门家庭和“神的子民”家庭作为区分处境有利和不利儿童的依据[4]。⑵家庭关系不利儿童。即由于父母分居、婚姻冲突、离异、再婚、死亡、失踪等家庭各种不稳定人员关系或负面因素等导致缺乏必要的关爱和照顾的单亲抚养、隔代抚养或寄养儿童。其中以离异家庭儿童为最具代表群体。美国当前每年有100多万的儿童经历父母离异,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也有十多万儿童遭受父母离异的痛苦[5],我国学校中的父母离异儿童数目也非常庞大。⑶受虐待儿童(maltreated children)。
指由于家庭成员暴力或精神伤害而受到身体虐待、待、情绪虐待、医疗保健虐待和被忽视的儿童。根据美国健康和公共事业部(usdhhs)在2003年的统计,有180万儿童被报告为受虐待或被忽视,而被地区和州儿童保护和服务机构提名的此类儿童超过300万。这个比例达到全美儿童人口比例的12、3%[6]。近年来,被忽视的儿童尤其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在纽约州,1988年的儿童虐待调查发现有92%的儿童虐待涉及忽视而不是身体虐待和待。有研究者强调,“有关研究和公共政策明显地对忽视在儿童发展中的毁灭性影响重视太少”,“这种虐待的潜在影响可能是由于更多慢性的、弥漫的、自然的疏忽而产生的。它可能反映了整个家庭功能紊乱的一般性水平”[7]。无论如何,儿童虐待和忽视对其认知、语言、社交、情绪等的发展都带来非常有害的影响,并使之处于出现一系列行为问题、精神失调以及病态人格的增进的危机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研究的上述三个方向仅仅是代表了与家庭有关的不利处境儿童的比较典型性的类别,除此之外,还会有因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社会文化变迁、各种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短期或长期的家庭系统紊乱或家庭环境不良,从而出现与之相应的各种家庭处境不利儿童。
另外,对于某些儿童来说,各种不利或弱势因素很可能会交织在一起发生交互作用或多重影响,比如,家庭贫困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父母冲突,也容易引发父母对儿童教养的粗暴简单和对儿童发展的忽视,父母离异也容易导致单亲家庭失去经济支柱而穷困,也容易引发单身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虐待和忽视。在这其中,尤以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为问题集中表现群体。在考察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性发展的过程中,还须注意的是,上述三类儿童在其社会性发展中既有共通之特点,也有相异之发展轨迹和方向。
2 社会认知与社会性情绪
2、1 自我概念的内容与特点
自我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是儿童个性发展的中心任务,也是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内部动力因素,更是调和不利家庭环境对儿童社会性发展影响的核心变量。fahey和phillips等人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做过一项对处境不利小学儿童自我概念的内容分析研究[8]。结果发现,处境不利儿童的自我概念描述中包括了性别识别与认同、姓名、年龄、身体外貌、家庭和同伴关系、一般社会地位、家庭住址、兴趣、职业、财产、志向、品德、宗教从属关系、种族意识、素质、学校学习、技能等。处境较好的儿童总体上的自我概念描述种类与处境不利儿童相似,但却有两个额外的种类,即抽象认同(abstract identification)和社会身份(social status)。前者如“我是属于世界大家庭的个体”,“我仅仅是世界的一个点”等的抽象宣称说明这些儿童经历了更多的有利于他们发展的刺激环境,已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自我中心,其社会认知成熟与其它关于智力和形式运算的研究相似。后者则体现了处境较好儿童的自我概念描述趋向于通过声明他们是“家境好的”或者有钱人家的子女而把他们自己和别人区分开来。在涉及到有关同伴关系和交往的认知时,处境不利儿童的自我概念描述趋向于强调和他们的同伴的竞争性的经历,而处境较好儿童趋向于更多地指出积极的同伴的关系;最大的不同表现在志向的种类上,处境不利儿童表达的志向显著较少,而处境较好儿童表达多种多样的志向和理想。从自我概念描述的结构上看,处境不利儿童的所有反应都与当前时态相联接,而处境较好儿童更多地是根据过去的、当前的和未来的理想自我来构想自己。他们更多地趋向于把理想自我置于他们的自我描述中,从而提升了他们自我概念的质量;处境不利儿童则在自我描述上表现出更多的消极方面,特别是在学校成绩和技能方面很少能积极地看待自己,自我接纳一直随附着满足于外部标准以及他们的老师和父母的期望的特征。因此,他们的控制点更多的是外在化的。
2、2 社会信息加工和认知控制
社会认知是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基础。许多研究认为家庭处境不利会给儿童社会认知能力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cicchetti等人对受虐待儿童、低社会经济状况(ses)家庭儿童和中等社会经济状况的正常儿童进行错误信念任务测验,发现虐待和忽视比家庭经济贫困对儿童心理理论能力的迟缓发展影响更大[9]。dodge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社会信息加工理论已经在探讨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社会认知发展问题上得到了验证。dodge和他的同事们发现有身体虐待史的学龄儿童在面对暧昧、不明确的信息时候,比对照组儿童更有可能遗漏相关的社会性线索而归因于别人的敌意意图[10],随后大量的研究也都证明处境不利儿童在社会信息加工中的译码困难和归因偏向。rose(1999)的研究也发现,家庭处境不利的高危儿童经历了大量的负性生活事件而倾向于更为悲观的归因方式[11]。joseph等人就小学阶段受虐待儿童对不同人际关系身份的个体(父母、教师和同伴)的归因倾向进行研究,检测儿童敌意归因倾向与虐待的频次、严重性的关系,并探讨儿童对父母的归因特点在调节受虐待儿童对不熟悉同伴的敌意归因的关系上的作用。结果表明,相对于正常儿童,身体受虐的男孩更可能对各种人际关系身份的对象作敌意归因,包括他们的父母、不熟悉的老师、他们的最好的朋友和不熟悉的同伴。男孩中发现了身体虐待的发生次数和敌意归因存在正相关。结果支持了身体虐待和敌意归因趋势在小学早期存在联系的观点[12]。另外,toth和cicchetti等人还在有关研究中提出,归因方式的负性偏向并非是处境不利的唯一结果,而正确的归因方式还能在家庭虐待和儿童外在化行为问题之间发挥调节、缓和作用,归因方式和儿童对家庭状况与父母行为的积极认知和正确理解在抵制儿童虐待的有害效果时发挥了保护性作用[13]。
rieder和cicchetti认为,儿童在信息加工中出现的译码偏差与归因偏向同其认知控制机能有关,处境不利儿童和处境较好儿童存在着认知控制机能的发展差异。在其巧妙的实验中,发现处境不利儿童在处理无关的攻击性信息时,往往是缺乏效能的,即他们无法抑制对无关信息的注意,其攻击性幻想的特征难以控制地使他们的注意指向攻击性刺激[14]。近年来的事件相关电位测量(erp)证实了社会信息加工、认知机能控制理论以及认知—情绪平衡理论的类似假设。当儿童对表现生气、害怕和高兴的面部表情的图片进行反应时,受虐待儿童对生气表情的图片比控制组儿童出现较大的p3b振幅。这说明与虐待有关的异常的情绪经历可能改变了他们注意的分配以及灵敏性[15]。
2、3 社会性情绪的发展特点
儿童社会性情绪的发展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种不利家庭环境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往往为儿童年龄、性别、身份等变量所左右。一些研究指出,早期家庭经济贫困或社会文化弱势往往作为起始原因,持久而深刻地影响儿童社会性情绪的发展。或者说,父母因经济拮据而带来的情绪失调往往具有代际传递的特点。在一项纵向研究中,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在5岁和14岁时的情绪健康状况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焦虑、抑郁、害羞、退缩等特征比一般儿童更加突出[1]。然而,就父母离异的儿童青少年来说,孩提时代的父母离异会作为一件破坏力极大的生活事件影响当时的情绪和行为,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心理的成熟,这种心理创伤会在其它积极因素的参与下得到治愈。franklin等人的研究发现,父母离异的大学生在抑郁以及其它一些观测因子上没有发现与正常家庭大学生有显著差异,低自尊和抑郁并不是离异家庭大学生的性格[16]。valarie(2002)的研究也表明,尽管父母离异对子女在成人期的人际信任有负面的影响,但在过去的亲子关系被考虑进来后,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就消失了[17]。早期受虐经历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龄前儿童的人际信任、人际情感距离、好奇心、成就欲以及情绪的社会性参照寻求[18]。从对自我的情绪体验来看,受虐待婴儿典型地表现出对点红实验中镜子中的自我影像的消极或中立的情绪。这说明受虐待的婴儿对自我的感觉是不好的或具有羞耻感的[19]。学龄阶段,受虐儿童的抑郁症状也比正常儿童显著突出[20]。儿童后期和青少年期的同伴交往的挫败强化了这种早已萌芽的自我体验,他们的自尊感也就受到极大的破坏,有证据表明,受虐儿童自尊感的削弱与所有的受虐待类型有关[21]。
儿童对道德情境中的情绪体验是衡量儿童社会性情绪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smetana(1999)等人设计的一项学龄前儿童关于假想和真实的道德犯过情境的道德观念的实验中,发现了受虐待儿童和正常儿童之间以及受虐儿童各类别之间的情绪判断上的一些微妙差异。比如,在假想的犯过情境中,正常儿童比被忽视儿童更多地判断犯过者在犯过时是难过的,受虐待儿童更多地把受害者看成是害怕的,被忽视儿童比身体虐待儿童和正常儿童对假设的不公平情境报告更多的害怕反应,等等;在真实的犯过情境中,无虐待经历的男孩比受过身体虐待的男孩更多地认为受害者是生气的,受过身体虐待的男童则比其他组儿童更多地认为受害者是难过的[22]。这些细微的差异,都可以被认为是特定的家庭不利处境或经历给儿童社会性情绪发展所留下的痕迹。
3 社会交往和同伴关系
3、1 亲子交往和亲子关系
处境不利儿童的童年大多是不安全、不稳定的,所建立的依恋关系也大都是以不安全依恋类型为主。在有虐待史的儿童中,更是发现突出的矛盾紊乱依恋类型[6],另外,婚姻冲突和家庭亲密居住关系的解散更是破坏了亲子关系。无论是家庭经济困境还是家庭关系不良都会减低父母对儿童行为的容忍度,同时又增加了儿童令人厌恶的破坏。过去和当前都有大量的研究证明了儿童早期低质量的依恋关系和不稳定的家庭关系能预测儿童今后的病理性内外行为问题[23]。作为一种循环,亲密依恋关系的减少,增加了儿童某种或非社会性的压力和弱点,导致了儿童对环境控制的妥协、控制情绪和反应能力的下降,并潜在着各种悲伤、沮丧、愤怒和害怕,这些情绪又转而表现在行为问题上,增加了家庭的不和与冲突,同时也导致家庭结构的瓦解数量的增加。从长期来看,不安全依恋关系也导致儿童丧失人际交往的情感和信任基础,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和社交技能。但是,近年来一些研究乐观地指出,家庭处境不利导致的亲子交往障碍以及亲子关系质量低劣并非如想象的那么可怕。一项对五年级处境不利儿童的写作研究发现,尽管他们的家庭频繁破裂或经济拮据,但是他们依然充满了对生活的乐观和热爱,在以“我的家”、“我的家庭”、“我最好的朋友”、“我的学校”、“我的城市”等为主题的短文写作中,这些处境不利的儿童尽管明知自己的家庭状况,但是依然用他们在周围环境中所看到的积极方面埋葬那些消极的生活事件,表现出爱、分享和帮助,学习着我们一直提倡的传统的价值理念[24]。还有些研究指出,早期亲子关系问题并不一定为今后社会交往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自我调节和控制比婴儿期依恋和童年期亲子关系对今后的社会适应有更大的预测作用[25]。特别是对那些受虐待和被忽视的处境不利儿童来说,积极的自尊、自倚、自信和自我调节能最大程度地消除早期交往不利所带来的影响。
3、2 同伴接纳与友谊
许多研究发现,家庭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同伴交往中表现出更多的敌意和攻击性。虐待和忽视经历还能使儿童在同伴交往中表现出退缩行为,在青少年时期,这种逃避和退缩还可能使他们卷入逃避性的青少年违法中。shields等人(2001)以7日夏令营的方式,让互不相识的处境不利儿童和对照组儿童在小组中开展交往与和娱乐活动,在第四天让每一个儿童在小组中根据合作的、分裂性的、怕羞的、打架的发起者、领导者等五个特征之最进行同伴提名,结果发现有虐待经历的处境不利儿童表现出大量的适应不良行为,在同伴提名中被更多的被认为是最具分裂性、缺乏合作性以及打架的发起者[26]。在另一项夏令营研究中,也发现有虐待经历的处境不利儿童更为明显地避开其他儿童,远离表示友好的同伴的接近;与对照组儿童关切的表现不同,他们对那些难过忧伤的同伴不仅没有表现出关心,反而会趋向回避甚至攻击。所以一般来说,有虐待和忽视经历的儿童很少主动发起同伴交往,表现出更多的负性社会交往、更多的外在化行为和不恰当行为、较少的亲社会行为,他们很少可能成为受欢迎者,更多可能被同伴所拒绝。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氛围融洽的良性群体中,处境不利儿童同伴交往的频率、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积极情绪的表现都与对照组儿童相似,而在新形成的群体中,他们缺乏能力表现,其积极情绪的表达也随着年龄减少[27]。这说明,积极的同伴交往和良好的群体氛围是驱除家庭处境不利所带来的阴影的灵丹妙药。
从双向互选的友谊关系来看,正是由于处境不利儿童低劣的社会认知能力和社会交往技能,使他们在广泛地建立友谊和维持友谊关系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友谊的情感质量和友谊的亲密需求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指标,toth等人曾让儿童从这两个维度描述了他们与父母、老师和最好朋友的关系,结果发现,处境不利儿童在这两个维度上毫无相关,他们对同伴的亲密行为期望也较低,这种低期望值的同伴关系概念不利于他们与同伴形成互惠行为,从而阻碍了友谊的建立与维持[20]。
不利的家庭环境作为前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儿童在同伴交往上的诸多问题,但也正是同伴交往和友谊在儿童早期不良家庭环境和今后社会交往之间充当调和因素。目前,恢复性同伴治疗(rpt)作为一种对处境不利儿童的干预方法在学校、家庭、社区都得到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4 社会行为与行为问题
社会行为是社会性发展的外部表现,其核心是社会适应问题。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社会适应问题包括学校适应和社交适应,而从行为研究的内容来看,基本是围绕着内因性问题行为(如退缩、抑郁/焦虑症状)和外因性问题行为(如攻击、举止粗暴、过错与犯罪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而展开。贫穷一直被认为与青春期行为不良有着密切关系。一些研究认为,在低年级阶段,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可以典型地预测儿童在学校的问题行为而非学业状况,而家庭收入却不仅能预测儿童的问题行为而且还能预测其学业能力。不同年龄的儿童对父母离婚的适应和反应是不同的:2岁半到3岁3个月的儿童表现出倒退行为,3岁8个月到4岁8个月的儿童易怒、粗暴和有攻击,5岁到6岁的儿童既会出现内因问题如焦虑,也会出现外因性问题行为如攻击性,7到8岁的儿童更多的内因性问题行为如退缩、害怕和抑郁,9到10岁的儿童则更多地以丰富的负性情感来体验父母离异所带来的伤害。许多纵向研究还显示,家庭分裂过程比离异后的家庭结构变化对儿童的学校适应和社交适应会到来更大的困难。在儿童进入青春期后,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延迟影响可能会再一次影响年幼时父母离异的青少年,这个时候他们更容易出现吸烟、酗酒、吸毒和过错行为。因离异、虐待等原因而造成监管人的改变以及住所的改变次数与儿童过错违法行为、吸毒、辍学有关,情感拒绝和忽视更是辍学和逃学行为显著相关[28]。一项家庭成分对儿童行为的预测研究发现,虐待不仅能预测儿童的攻击性,而且还能因家庭其它不利成分而预测儿童的其他行为,比如,兄弟姐妹的被虐待和被忽视的比例还能预测儿童的活动亢进以及不专心行为[29]。
儿童社交活动的参与性和胜任性也因家庭环境不利而受到影响。有人采用儿童行为问卷(cbcl)让儿童母亲对有受虐待经历儿童和对照组儿童的社交活动中的活动能力、活动数量、活动水平和活动技能进行评定,有关的社交活动涉及体育、游戏或业余爱好、工作和家务、组织或俱乐部团体活动。结果显示,两类儿童的活动数量和活动技能均有显著差异,有虐待经历的儿童的母亲在孩子所参加的所有活动中都明显地倾向于认为其不胜任或无能力[30]。而家庭经济文化弱势的儿童则表现出另一种倾向,他们在小学中高年级开始更多地寻求家庭外的支持,家庭外行为也更频繁、复杂。
处境不利儿童行为问题的内部生理和心理机制成为当前深入的一个领域。有人试图希望通过情绪管理机能和自我防御机制说明处境不利诱因同儿童内因性和外因问题的内在关系。发现有虐待经历的儿童在情绪管理机能上受到较显著伤害,表现出低水平的冲动控制,容易过敏、生气、被动和抑郁。与正常儿童相比,他们不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得以不恰当的泛化施用。身体受虐待儿童比被忽视儿童出现更多的倒退、否认、投射和摄取作用,被忽视儿童比身体虐待儿童出现更多的补偿、抵消作用[31]。近年来,随着神经心理学和分子生理心理学广泛深入,对处境不利儿童行为问题的神经生理和分子生理机制的研究也得以展开。比如,有研究发现,基因编码中的功能性多态现象,即能产生代谢变化的单胺氧化酶a(maoa)能缓和虐待所带来的消极后效。具有高水平maoa表达基因类型的受虐待儿童减少了行为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32]。另外,关于这些儿童所处不利环境和不幸经历对脑神经结构和功能的影响的研究也在进行之中。
5 几点简评
5、1 家庭贫困儿童、父母离异儿童、受虐儿童仅仅是处境不利儿童的几种典型表现。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处于不良或不利于其发展的家庭环境,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种环境的消极影响;不同之处在于这种不良家庭环境的动力学机制不同,对发展的过程和结果的具体影响也各不相同,同时,这种影响与儿童生活的其它生态系统发生不同的交互作用,从而导致这些儿童彻底摆脱这些消极影响的恢复力(resilience)也可能各不相同。为此,我们需要一方面具体细化研究各种处境不利儿童在认知、情绪、个性和自我系统、品德等方面的心理发展状况,另一方面更重要地是要探索不利于儿童发展的共同高危因子及其动态演变、各种处境不利儿童发展的共同特点、共同高危因子对儿童发展的影响机制、促进儿童积极发展的恢复力构成要素等等。
5、2 如果说家庭贫困往往是各种家庭问题发生的起始原因的话,那么儿童忽视则是家庭处境不利对儿童影响最具普遍性的现象。在经济贫困的家庭中,父母往往受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不高,或每日为生计奔波。前者导致父母缺乏教养孩子的基本知识,后者导致父母没有时间教养孩子,两者都容易导致对孩子的忽视。在父母冲突、离异、分居的家庭里,父母要花很多时间去解决自己的问题,焦虑、烦躁以及独立支撑的经济压力很难使他们顾及到孩子。我国社会总体偏低的家庭经济水平和社会转型期逐步上升的离婚率,为儿童忽视现象的高发性提供了可能。从国际上对儿童忽视的一般分类来看,涉及身体忽视、情感忽视、医疗忽视、教育忽视、安全忽视和社会忽视。这不仅影响到儿童的生存、安全和身体健康发育,而且还影响到儿童的个性和社会性发展。教育忽视还相当于在早期剥夺了个体未来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基本条件。由此来看,把忽视理解为对儿童发展的毁灭性影响并非夸大其辞,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5、3 总结国外该领域的研究进展,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科学鉴别,政府与研究部门共同建档,籍此开展长期的追踪研究、援助和干预工作;第二,丰富多彩的实证研究和建立理论模型的配合,大量的具有生态特征的质性研究方法如观察、访谈、活动产品分析等被研究者愈加广泛运用,以实现对这些儿童更为全面的生活化的理解;第三,神经生理、分子生理和心理学的高度整合,使研究结果更为清晰客观;第四,非常注重干预性研究,在干预过程中强调生态化,重视家庭(父母卷入)干预、社区干预、学校干预、同伴干预的系统化与整合。
5、4 国外研究者所关注的处境不利儿童范围相对狭窄。事实上,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文化急速变迁的我国社会,除了上述几种类型的处境不利儿童之外,下岗职工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农村留守儿童等可以广义地划归入儿童弱势群体的范畴中。对这些儿童发展的研究是极具本土特色和现实意义的。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条件的关注、呼吁和扶持既是社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研究现状来看,对这些儿童往往是描述的多,深入研究少;呼吁的多,实质性的发展性干预少;单学科探讨的多,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整合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少。我们应该在充分借鉴国外有关研究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范式和干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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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贫困证明
xxxx学校:
贵校学生 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其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___人,家庭年收入约____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收入来源单一 劳动力较少
医疗支出较大 其它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盖章 单位联系电话:
盖章 单位联系电话: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 乡、镇(含)或或家庭联系人所在 街道民政部门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家庭贫困证明
现特证明××省××市××县(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组组民(市民)××同志之子(女)××,于200×年×月考入湖南科技学院经济贸易与管理系××专业××年级××班级学习。
陈述困难原因(家庭人口情况、地处偏远山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负债情况及其他困难原因等。)
家庭情况实属贫困,特此证明!
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20xx年xx月××日
备注:
1、请学生以当地民政部门的身份自己书写贫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