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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6 栏目:写作范文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1

关键词:破产受理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

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采用了双要件说,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达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才能开始破产的相关程序。本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理论上简称为“不能清偿”或者“不能支付”。简单地说,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对“不能清偿”的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概括地说,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依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判断。如果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也不能认定为达到破产界限。第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呈连续状态,债务人偶然的或暂时的不能清偿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破产法》第2条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表述,如果不根据以上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仅从法条字面意思分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指债权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请求时,债务人不能清偿。至于什么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却在所不问。所以单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不能认定达到破产界限,还必须同时符合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方可。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小于负债。认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资产负债表是判断资产和债务比例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2001年1月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包括企业筹措的资产、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和无形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则可认定为资不抵债。由于资产负债表是债务人自己编制的,同时又过于简单,所以,资产负债表应视为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初步证据。相对准确、证明效力更大的财务根据,应是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做出的专项审计或会计报告。

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相比,主要区别是:资不抵债只考虑债务人的财产因素,通过财产与负债的对比衡量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的信用、劳务技能等不作为资产的考虑因素。而不能清偿则要考虑债务人今后的经营状况,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等。因此,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是两个独立的破产原因,两者之间不是前因后果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个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同时具备“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条件,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破产申请。“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中被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而在新《破产法》中,却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同一地位、独立的、并列的条件,所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就需要独立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应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等多种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认定,应当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后认定。

如果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但也可以凭借其良好的信用,使资金快速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状况,应从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信用程度降低、没有知识产权,难以再吸引投资等多方综合分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认定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也很难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还应当综合体现清偿能力的具体因素来确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提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要件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开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受理的实质要件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既然是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显得很重要。当然,申请人不同,提交的申请文件也不同。除了新《破产法》规定之外,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7条也详细地列举了申请破产程序应当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表示开始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破产申请书是企业申请破产的一份综合性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转贴于

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其是否达到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受理的实质性条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是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及其理由,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应当是不能清偿债权人自己的债务,因此,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另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状况说明

这是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财产状况说明是指债务人对其他所拥有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现状进行的分析以及其他情况所做的说明。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债务清册

债务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列表。该列表应当分类进行,可以根据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合同债务和法定债务、金融机构债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个人债务和非个人债务、附条件债务和附期限债务等分别列举。

(四)债权清册

债权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享有的债权列表。与债务清册一样,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债权类型。

(五)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出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六)职工安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破产法》要求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当与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没有职工安置预案的,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即便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的,法院在通知债务人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相关材料中,也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七)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该文件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也应当向法院主动提交。新《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债权及其他与职工相关的费用要比国家税收、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所以,有多少职工、职工工资是多少,有多少尚未清偿等,这些事项都直接影响着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分配。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韩传华、企业破产法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末松义章、赵儒煌译、破产[M]、科学出版社,2004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2

一、入党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

向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申请入党的人员,除应符合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能在非公企业发展入党:

1、企业临时聘用的产品推销员及其它与企业没有固定用工关系的人员,应向原生活(工作)地提出入党申请。

2、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在本地农村中的企业工作,但长期生活和居住在企业所在村的村民,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入党程序

在非公企业发展党员,除要履行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申请。申请人向非公企业党组织提出申请后,党组织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接受申请,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公开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组织召开由企业全体党员、职工代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组织全体职工)参加的推荐大会,先由申请人进行演讲,然后由与会人员进行公开测评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得票数不到参加推荐人数半数以上的,一般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履行政审。申请人在非公有制企业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非公企业党组织须向申请人流出地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工)委调取政审材料,同时附申请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流出地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工)委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书面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关于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工作,仍按《富阳市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办法(试行)》(富委组〔2005〕14号)执行。

4、严格把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按照上级党(工)委制定的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发展党员,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无计划、大批量地发展党员。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原则上两年内不能发展党员。发展过程中,非公企业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工)委要严格把关。如流出地党组织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入党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应暂缓做出决定,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再予考虑是否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有关要求

1、严格非公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在非公企业入党或将组织关系转入非公企业党组织且仍在企业工作的,除特殊原因外,其组织关系一般不得转入村党组织。特别是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前夕及期间,必须停止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村党组织的接转手续。与企业解聘合同后,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或生活地党组织。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3

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

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3

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机构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机构优秀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点评:

专利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的生命线,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术产生、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环节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这里列举的《专利管理办法》较好地具备了规范的完备性、首先,谊管理办法申明确了企业实施专利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从组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的一系列与专利相关的事项的处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与专利事项相关的人员的职责,使得分工合理,权责明确。

但是,该管理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规范的章节划分没有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2、较多地引入了国家法律规范甲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又没有注意到相关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义,所以使得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实施该管理办法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下面就谊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一些意见:

第6条,本义是在企业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但在这里只是提出“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而没有具体提到发明人等人员,而且保密的时限也没有进行规定。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4

江门市科技局掌握的数据显示,2008年1~7月,江门全市专利申请共有1 975件,其中属于外观设计类有1314件,同期授权的专利共有1 562件,其中外观设计980件。可以看出,江门地区外观设计的专利无论是在申请还是在授权量中,都占有一半以上的比重。据介绍,这与江门地区多轻工业,且外观专利容易申请、保护有很大关系。

有关人士还介绍说,其实随着企业发展成熟,对核心技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这两年专利申请已表现出发明专利增长快、外观专利有所减少的趋势。2008年1~7月,江门全市专利申请中,属于发明类的就有171件,而去年同期仅为103件,增长将近70%。不过,企业在关注专利申请的同时,还应重视专利保护。“目前重视保护的企业比较少,许多企业以为一个专利就能保护好一个成果,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企业应该建立企业专利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系统性研究、保护,形成专利网保护产品。”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引发最多关注的地方在于拟提高专利授权条件,将现行的“相对新颖性标准”提升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前者要求在国内没有率先使用过,后者要求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率先使用过。

“因为相对新颖有空子可钻,许多人去到外国看到好的设计,拿回来就申请专利,如果这些设计在国外没文献记载,就能申请成功,但这些专利往往经不起考验,刚被授权就要面临纠纷,而且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知识产权顾问周峻雄介绍说,因为发明专利一直都要经过“实质审查”,对“不为人知”程度的要求较高,所以,“相对”变“绝对”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授权影响较大,江门地区轻工业较为发达,外观包装方面的专利多,短期内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但他认为,提高要求才能促进企业创新,长期来看,这对企业提高创新能力肯定有帮助。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先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

(一)新设立A类总部企业: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

(二)新设立B类总部企业: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

(三)新设立C类总部企业:其他符合条件、发展空间较大的总部企业。

以上三类新设立总部企业在认定期满6年后,满足条件的即转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八条 本市现有企业认定总部企业不分类。但现有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无论增资前是否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均可按第七条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性公司、文化旅游企业及其他高端服务企业(含服务外包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上可适度倾斜,已上市企业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十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四)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它地区或我国其它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七)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初审。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通过财税部门对申请企业相关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复审。市总部经济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示。市总部经济办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 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公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分批以公告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十七条 授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A、B、C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期间如遇中央或省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下同)。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可在明确计算依据后按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其中:落户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部分;办公用房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的计算需进行基数扣除,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通过各地人事管理部门和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后,自企业认定次月起,每年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但补助依据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地方留成的1%(税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突出贡献奖,奖金最高为税后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可按第二十二条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预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其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四、完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沟通与宣传。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总部企业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预认定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在之后两年内该企业可在符合条件时,继续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两年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申请认定。

第三十六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六、其 他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扶持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由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第三十九条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部分。

(二)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发展总部经济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区镇。

(三)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突出贡献奖奖励。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

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且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中小民营企业。

(二)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补偿;

2、补贴创品牌、创名牌、申请专利和认证支出的费用;

3、补贴新设立企业用于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改造提高类项目方面的有关费用;

4、补贴创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扩大就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而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创业资金安排重点:

(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的创业风险补偿;

(二)优先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外省、市人员带项目、带专利(技术)来*创业;

(三)优先支持新设立企业开展院企合作,走“产、学、研”发展道路,特别是科研成果已产业化的项目落户*;

(四)优先支持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优先支持“三农”,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依托农村兴办企业解决农民就业和农民创业问题;

(六)优先支持为我市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七)优先支持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余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扶持对象(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创业资金申请程序:

(一)制发申请指南。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营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供申请者查询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申请。申请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和县、区申请。属各县、区的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的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目的和意义、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创新(或经营)特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分析、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企业设立年限提供);

(六)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七)申请贴息的企业(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账单和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企业(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属于创业资金扶持范围或使用重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创业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创业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在《*日报》和有关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项目单位签订创业资金使用项目责任书(下称“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含资金使用的明细范围。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将创业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使用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的贴息项目创业资金或补助项目创业资金,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创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第二年的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创业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市财政部门安排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年写出总结报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依法对创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建立档案。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7

第一条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的重点领域认定。

《规定》中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的重点领域:特色产业是指竹业和椅业;优势产业是指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型纺织等产业;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农业主要是指白茶、生态禽畜、优质蚕桑、高档花木等精品农业和特色休闲农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指休闲旅游、现代传媒、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服务企业。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的资格认定。

(一)《规定》所指的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专业人才是指未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资格,但在某行业和专业领域有特殊专长的人才。此类人才需由引进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人事部门认定。

(二)《规定》所指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是指具有国外工作经历的留学归国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领军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

(三)《规定》所指的知名艺术家等是指在省级或以上权威机构组织的专业比赛中曾获得过前三名,现业内综合评价认可且有一定影响力的艺术家。

(四)《规定》中刚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内知名高级专家和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刚性引进的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年龄须在65周岁以下,企业引进人才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教育和卫生系统引进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及以上人才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

(五)实行引进人才备案制。用人单位须将单位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报送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每季报送一次。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与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合同。

第三条人才个人补助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人事局每年10月接受认定申请。由人才个人填写《县引进和培养人才个人补助申请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具体报送材料(原件并附复印件1份):

1、《县引进和培养人才个人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

2、身份证和3张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

3、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3个月工资发放清单;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院士、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相关荣誉证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能证明其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7、申请租房补贴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

8、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婚后购房者需提供结婚登记证)。

(二)认定。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受申请材料并初审后,交由县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再提交县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公示。经审定享受各类补助的人才,由县人事局在人才人事网等宣传媒体上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补助和奖励发放。

1、经公示后,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资金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12月由县人事局核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人才本人。

2、企业聘请专家教授,由县人事局牵头,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经贸委参与,通过考核认定后,直接将生活补助发放给专家教授个人。

3、县级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补助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发放给县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五)教育系统引进担任高中段教师的“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或以上人员,由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经考核后负责发放生活补助。

(六)各类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向县科技局申请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规定》中所指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申报评审及资金补助程序按照我县“南太湖精英计划”相关政策执行,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落实。

第四条企业奖励和补助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奖励由用人单位每年10月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县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奖励审批表》(一式3份),并需附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证书复印件和原件等材料。

(二)申请平台建设补助。新建平台申请奖励和补助需提供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及单位设立平台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助。企业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需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企业自行聘请的国外专家项目需报县人事局备案认定。

(四)企业的各种奖励或补助申请,经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12月核拔给企业。

(五)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引进人才参与技术研发,报县人事局备案,由县经贸委、县科技局认定并落实补助。

第五条引进人才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申请程序。

(一)引进人才的配偶、成年子女就业由用人单位排或负责联系。确有困难无法排的,由用人单位向县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委人才办协调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特长联系推荐就业。

(二)引进人才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就读,由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报县委人才办审核,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三)引进人才配偶、子女需解决就业,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原工作情况材料;子女入学的还需提供原就学情况材料。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县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中,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必须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8

据加拿大《星岛日报》报道,加拿大安大略省移民及国际贸易厅长陈国治日前透露,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将于8月中正式推出,新计划条款重视资金来源正当性,符合条件者1年可获移民资格。此外,卑诗省省提名移民也重开,企业家类只需投资20万加元即可移民。

安省新移民计划不但较以往有所简化,投资金额幅度扩大,最重要是有些以往不列入范围的项目也包括入内:同时,省府有计划帮助英文能力不达标的申请人,达成移民加国的梦想。

一、简化审核条款,助推英语不达标人士

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内容与以前有很大分别。以往审查条款比较复杂,容易出错。而新的计划条件简化及清楚,审核和投资双方都能清晰了解要求及条款标准,以避免遭人滥用。此外,英文程度要求并没有因简化而降低,新计划对投资移民的英文程度要求有另一种方式,令到一些英文程度并非很好的人士,仍然有机会合资格申请。

省府会给那些英文不达标的申请人有一段时间去学习英文,如果他们最终未能达标,仍然有另一个途径让他们达成移民的目的。但他表示,暂时未能透露进一步详情,到本月中旬大家就会知道。

二、关注自己来源以及能否创造就业

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不像以往只有一款,而是会分成两款,给有兴趣移民加拿大的外国投资者作选择。其中一款的投资金额幅度将低一些,第二款其投资金额幅度就相比较高。新投资移民计划的投资额由几十万至千万加元都有。

以往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对某些投资项目并不注重,甚至不受欢迎,例如投资者在省内建造房屋或商场的项目申请不获当局注重,并以不鼓励的态度去审核。新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将改变这种做法,把以往不鼓励的项目全部纳入。

新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主要审核条款是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投资的项目是否台符加拿大法律,能否创造工作职位,如果能达到这个条件,无论投资在那种行业,安省部无条件欢迎。省府不想对投资项目定下太多障碍,或对投资者的项目指三道四。省府希望把计划简化,令投资者明白,只要他们的申请符合计划要求,就会立刻批准。

三、有望一年内获得移民资格

以往很多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往往要轮候多年,有时申请了7年仍然音讯全无。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在申请者合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年内就可以获得移民资格。

卑诗省:企业家类只需投资20万加无

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卑诗省推荐移民计划(BCPNP)新修改的技术移民及企业移民申请办法已于上月出炉。其中卑诗省首次推出企业移民计分办法,满分为200分。至于之前备受争议的企业移民英语能力部分则不强制要求,只要英语能达到中等程度以上的申请人可多拿4分。

省府指出,由于申请人不要求必须具备英语,因此,若他们在个人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得分高,仍是可以申请企业移民。企业移民投资金额最低是20万加元,总资产要求为60万加元。负责BCPNP的省工作、旅游及技能培训厅已公布企业移民申请办法,并且立即生效。

新计划主要修改包括:

1、所有申请均改成网上申请;

2、之前“商业技术”及“地区商业”两类商业移民将整合成一类”企业移民”;

3、引进网上企业家登记系统,使申请简化,并挑出对本省经济影响较高的企业家,再邀请他们移民;

4、取消2012年10月已经暂停的商业移民“快速移民”,不再重启。

据透露、BCPNP企业移民计划第一次改用计分制度,总计分为200分,其中以商业构想占8吩为最多,其次是创造就业机会36分,以及个人投资30分。

根据计分办法,申请人必须能够做出最少20万加元的投资,才能够拿到6分(最高30分),低于20万加元以下将不会拿到投资方面的分数,而不可能被邀请移民。

至于英语能力部分,则是划归于适应能力(adaptability)部分,除了英语能力之外,还看教育水平、年龄、有无到卑诗省实际考察投资环境,以及在加拿大的工作经验等,总分为18分。

英语能力部分,除了能提供加拿大语言标准考试(CLB)5级及以上的分数,表示英语达到中高级程度则可拿到4分,CLB4级有2分,若英文很差,或是完全不懂英文,则不会给予任何分数,但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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