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证券监管理念 证券监管目标 证券监管的功能 证券监管体系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能否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自1998年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后,中国证监会担负起了监管中国证券市场的重任。但纵观证监会这几年的监管行为,仿佛偏离了正确监管的轨道,它并没有努力在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而是深度介入证券活动的相关事务,从发行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垄断与过度集中,使中国的证券监管进入了难以自拔的误区。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因此,若要使中国证券监管变得卓有成效,作为监管者,首先要正确地认识自身,找准定位,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另外,相关的媒体及社会公众也有责任帮助监管者完成这一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步入正轨。
证券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内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证券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证券市场要适应金融经济全球化、国际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大趋势和WTO的全面开放要求,我们迫切需要转变对证券监管的目标、证券监管的功能和证券监管的体系的认识。
一、转变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
证券监管最本质的目标有三个:(1)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2)维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3)发挥证券市场的自我调整的作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证券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证券交易方式日趋复杂。证券交易结构复杂化,使证券交易活动的透明度降低,风险性增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比以前增大。因此,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在金融经济的新环境下,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是使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行为等的损害;促进公平竞争,就是指监管者通过恰当地制定和设立交易制度等来保证交易的公平,使投资者能平等地进入内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监管制度应当保证交易价格形成的公平性。监管制度应当发现、防止和惩罚操纵市场者和其他导致市场交易不公正的行为。监管者应当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公布、广泛传播和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监管者还应当切实保证市场的高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就是要通过设定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理性的风险管理和安排、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从而保证投融资渠道的畅通,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要使金融监管实现上述三大主要目标,必须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使之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二、转变对证券监管功能的认识
证券监管的功能从最本质上而言,应是资源配置功能。证券监管应积极运用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引导投资方向,监督证券经营机构和各中介机构依法经营,从而有效地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的商品化、货币化和证券化,而证券监管制度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促使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在价格导向的指引下,通过买卖、资产重组等方式带动资金不断从低效益企业向最有效率、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流动;而没有效益、成长性差的企业因无法得到资金支持将受到抑制或被社会淘汰,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经济结构也在调整中得到升级和优化,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和效率得以提高。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核心功能,长期被忽视,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扭曲状态。过去长期被片面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的原始功能己经不合时宜,我们应通过强化证券监管、优化资源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我们应意识到,证券监管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论是证券监管还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彻底消除证券市场的内在固有风险,监管体制不论多么有效和完善,都无法保证不会有证券机构陷入困境和破产;证券监管是一种对市场行为的再反应,再加上监管者本身的局限性,使证券监管很难具有前瞻性。证券监管本身就孕含着固有的道德风险,还具有不稳定因素等等。因此,证券监管绝不是唯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最有效的方式。证券监管的功能能否有效的发挥,受到宏观政策与微观主体等多因素的影响
三、转变对证券监管体系的认识
关键词: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金融监管
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宏观政策环境下,作为专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农村中小银行本不应该存在市场定位问题。然而,农村中小银行有关市场定位的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2020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同志在甘肃省临洮县主持召开的西北四省(自治区)“县域金融改革化险工作”座谈会上就严厉指出部分农村中小银行仍然存在偏离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的问题。本文试就当前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监管理念与措施做一探讨,以便有关部门决策时能够有所参考。
一、农村中小银行有关市场定位的表层和深层问题
(一)表层问题
1、盲目“傍大户”。农村中小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机构的一种,在经营管理中当然也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然而,农村中小银行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业银行,无论是自身资本和资产实力,还是客户资源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于其他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立身”之本即在于为县(区)域“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若其偏离主业,信贷业务不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进而忽视集中度和关联方风险,必将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个别农村中小银行近期不良贷款剧增、信用风险突出,与其在经营策略上上有意或无意“傍大户”密切相关。2、迫切“想进城”。服务于县(区)域经济的农村中小银行普遍有着“进城”设分支机构以及跨区经营的冲动,这是商业银行为追逐利益而保持与实体经济间关系的理性反应。实体经济活跃的区域一般都是商业银行机构热衷于扎堆和过度供给金融服务的地方,因此,也就客观上造成了信贷资源供给不平衡的结果。国家为解决该问题,不仅在政策上将传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定位为专门服务于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而且鼓励新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用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然而,迫切“想进城”的错误经营思路却严重偏离了农村中小银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实际上,在当前商业银行业务竞争较为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城区经营的农村中小银行在市场环境和客户选择方面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反倒没有农村市场的业务发展得好。3、喜好“挣快钱”。出于追逐“短、平、快”收益的考虑以及“规模情结”和“速度冲动”等前期不规范经营习惯的影响,部分农村中小银行在《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3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等审慎监管规则出台之后,在业务导向和经营策略上仍然无视相关监管规定,把本应作为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的同业业务或金融市场业务作为机构盈利的工具,盲目扩张,直接影响了支农支小信贷资源的配置,导致资金频繁出省。
(二)深层问题
1、忽略市场定位背后的战略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发展战略重点涵盖了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从企业战略管理角度观察,市场定位只是农村中小银行战略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其背后往往与机构的战略规划、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相关。一个较为严峻的现实情况是当前不少农村中小银行普遍缺乏战略风险管理意识,根本未把市场定位背后的战略风险当作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来处理。2、缺乏与市场定位相关的制约约束机制。市场定位不清晰导致的偏好风险实质上是农村中小银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和经营层执行机制问题的集中体现。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中小银行缺少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也未从理念上真正重视市场定位的重要战略价值,机构内部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市场定位战略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因此,农村中小银行在业务发展上多侧重经营利润指标,未把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市场定位方面的监管要求内嵌于绩效考核制度中,或即使纳入了也未严格执行,更是缺乏与市场定位相关的约束问责机制。3、缺少与市场定位相关的组织和人力资源配套制度。一个简单的管理学常识是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需要其内部科学高效的组织和人力资源配套制度协同推进。然而一个明显的逻辑悖论在于,在许多农村中小银行内部成立了诸多金融业务部门且配备了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三农金融业务部门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只是其中带“农”、带“小”的业务部门。实在难以理解的是本来就专职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农村中小银行难道还有其他需要服务的非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部分农村中小银行缺少与市场定位相关的组织和人力资源配套制度,导致支农支小的服务定位只是三农和“小微企业”部门的工作,而不是机构的本职工作。
二、农村中小银行有关市场定位的监管情况
(一)监管手段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有关市场定位的监管手段局限于下发风险提示或监管意见书、监管约谈、监管通报等常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等文件出台之后,金融监管部门在前期支农贷款“两个不低于”(增幅不低于上年,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支小贷款“两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等指标监管的基础上,从业务发展、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方面细化了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监测指标体系,要求农村中小银行逐家制定监测考核目标,并定期对达标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考核通报。这对提高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的精细化程度大有裨益。
(二)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的竞争导向机制不足。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农村中小银行自成立以来就以注册地所在的县(区)为地域服务范围,并且有着严格的业务经营范围限制。就村镇银行而言,除自2018年1月9日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8〕3号)后成立的“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可以在注册地辖区外设立支行外,其他村镇银行只能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即使对可以在注册地外设立支行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条规定又详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许可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这一项条件对于大多数县(区)域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基本上不可能满足。因此,大部分农村中小银行只能在注册地县(区)展业。然而,上述制度设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竞争导向问题,如部分省份地级市所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后通过分支机构搬迁的方式到地级市所辖县域开展业务,而县域农村中小银行却不能同时到地级市所辖城区从事经营活动,明显不符合商业银行业务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上,众多农村中小银行“地盘”思维严重,过度的地域服务范围限制反倒是导致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服务长期垄断、低效、落后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明显的例子即是,2006年以后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鲢鱼”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引入就对促进农村信用社提升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方式产生了不少积极作用。因此,有关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若不体现竞争导向机制,就不能真正激发农村中小银行区域市场的竞争活力,从而更好、更快地提供支农支小服务。2、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的刚性约束机制不足。在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的监管约束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一直侧重于政策引导,前面所述下发风险提示或监管意见书、监管约谈、监管通报等常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长期存在合规痼疾、合规意识明显落后的农村中小银行来说无异于“隔靴挠痒”,终究不利于有效解决机构偏离市场定位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新近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等有关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方面的审慎监管规定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支农支小服务的量化考核指标,但仍旧缺乏刚性约束机制,文件中规定若农村中小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的,金融监管部门才可以采取暂停相关业务、限制市场准入、调整高管人员以及下调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至于何谓重大风险以及重大风险与市场定位问题之间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均语焉不详。因此,一线金融监管部门仍然无法明确在何种情形下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调整监管评级以及行政处罚等刚性约束手段。另外,此项规定若解读有误,势必会诱导农村中小银行对监管政策产生错误认识,即:只要机构不出现重大风险,即使没有坚守市场定位,也不会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上述强制性监管措施。3、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的效率评价机制不足。按照过去的习惯做法,有关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的具体指标上,金融监管部门一直侧重于支农贷款“两个不低于”、支小贷款“两增”的规模指标考核。而且由于统计口径的问题,不少不应该纳入涉农贷款统计范围的在县(区)域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的消费贷款也被统计了,以致于造成较为尴尬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支农支小贷款余额和增速“芝麻开花节节高”;而另一方面,“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难问题“年年喊”。上述问题的出现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监管缺少效率评价机制不无关系。上面提及的金融监管部门新近出台的有关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方面的审慎监管文件附件中涉及的《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考核指标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监测考核基础指标表》仍然主要从余额、增量和增速等数量方面考核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服务,而未立足于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现实情况,从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范围内不同需求主体提供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程度、提供单笔金融服务的效率速度以及成本收入、提供贷款的具体投向与使用效益、提供金融服务的资产质量及风险程度、农村金融服务的竞争程度、需求方的获得感与满意度等多角度实现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效率评价方面的“精准滴灌”。
三、解决农村中小银行市场定位问题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开农村中小银行的经营区域,营造农村金融适度的公平竞争氛围
当前农村金融市场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其他中资商业银行在县(区)的分支机构明显无法与作为法人机构的农村中小银行竞争,因此,农村中小银行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妨适度打破农村中小银行县(区)地域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农村中小银行在同地市相邻县区开展金融服务,以通过充分强化市场竞争的方式提高支农支小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强化市场定位监管的刚性约束机制,严厉惩罚偏离市场定位的农村中小银行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有关商业银行专注主业、回归本源的监管要求越来越趋于刚性。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一百零六条对于未经批准开展须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或其他违反本法开展业务的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因此,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利用《商业银行法》修订的大好时机,改变过去简单的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过去的习惯做法,转向基于以量化指标考核为基准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监管评级级次调整以及众多机构更为惧怕的行政处罚,不断强化市场定位监管的刚性约束机制。
(三)优化支农支小监测指标体系,精准引导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服务质效
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现有支农支小量化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范围内不同需求主体的差异化和特色化指标体系,并侧重于对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成效方面的考核。对于市场定位清晰、支农支小成效突出的农村中小银行,除在现有监管评级中适当给予加分、对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给予一定监管容忍度、增加支农再贷款规模以及在业务和机构设置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外,还应允许在其注册地所在地级市辖区适当跨县(区)设置分支机构,充分激发农村中小银行坚守市场定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农村中小银行要高度重视以市场定位为核心的战略
风险管理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把如何做深做精支农支小金融服务作为本行的头等大事来看待,农村中小银行应回归本源、坚守定位、聚焦主业,将市场定位作为战略风险来加以管理,认真对待和详细谋划本行的战略风险管理工作。在当前形势下,农村中小银行应认清资金业务的实质,把同业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作为调节本机构流动性问题的工具,从内控和管理流程角度研究如何立足于本行“小而美”的特点更方便、快捷、高效地为本地“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特殊化、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服务。农村中小银行还应及时制定全行有关市场定位相关的管理制度和问责条款,把有关市场定位的管理要求内嵌于绩效考核制度和履职尽责制度之中,并以党委会为核心建立相应问题的快速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林采臣、《零售金融风险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指标;风险预警指标;信用指标;指标适用性
一、期货市场概述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转贴于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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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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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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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二级市场 方法学 对策建议
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我国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二级市场的正常运行与否将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的整体实施。实践证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已有的二级市场还存在很大问题。虽然随着嘉兴等地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构建,企业间的交易时有发生,但交易大多以政府主导为主,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尚不能形成大规模的市场交易。因此,分析并解决阻碍二级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排污权交易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概述
(一)理想状态下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理想状态下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内,缺少排污指标的企业和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之间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从而达到企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积极减排,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状态。其具体运行过程如图1所示。
(二)实际状态下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随着排污权交易的推广,我国先后在多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同试点范围的快速扩大相反,在多年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多数试点地区企业间的交易却罕有发生,仅有的少数交易也是以政府“拉郎配”的方式进行,实际状态下二级市场的运行过程如图2所示。排污权交易呈现出了“试点地区多、企业交易少、交易场所高调启动低调收场、有买无卖、买卖均无、试点地区多年零交易”的现象。截至2011年,全国企业间完成的交易仅为2999笔(朱皓云、陈旭,2012),且交易数量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共同构成。
我国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一)污染物监测监管能力不足
准确计量和监督污染源排放是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顺利运行的前提(王金南等,2009)。我国监测技术相对薄弱,监测覆盖面小,没有形成完善的监测体系,监测数据多以企业自主监测为主,部分企业偷排漏排严重,环保部门获得的数据不够准确、及时,企业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指标有待考证。以浙江嘉兴为例,嘉兴市在全省率先构建的大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体系,但其覆盖面只占全市排污总量的90%,且大多数中小企业未被纳入监测范围。太湖915户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企业中,也仅有249户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了在线自动监测(潘晔,2013)。当前我国已有3000多家电厂的脱硫设施安装了在线监测,但只有部分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且监测层面仅停留在监视环保装置是否启用,对排污浓度的监测和排污量的统计不足,提供信息不够及时、准确(郭晓梅,2010)。交易指标的不确定性、额外排污的低成本性,以上原因严重降低了企业的交易动力。在监管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执法体系和较轻的惩罚力度,我国偷排漏排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我国多家火电厂安装的约400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中,连续运行的只占20%。监测监管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很难建成真正意义上的二级市场。
(二)交易成本过高
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能否成功实施,交易成本发挥着关键作用(郭晓梅,2010)。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系统的二级市场;经济发展以粗放型发展为主,交易主体90%以上都是中小型的乡镇企业,规模小、位置分散(林云华、郭晓玲,2009;陈金东,2012)。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二级市场的信息搜寻成本、检测执行成本、谈判决策成本高,从而整体提高了排污权交易成本。由于我国企业间的治污技术大致相同,边际治污成本相差不多,高昂的交易成本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的企业家几乎无利可图,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减排动力和交易动力。进而形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奇缺”,交易数量寥寥无几的局面。
(三)政府干预过度
理想状态下,政府在二级市场中的作用应是引导、服务、保护、监督(冯薛,2012)。然而就实际而言,政府的参与和管理却过于超出了其在二级市场中的作用范围(肖政、陈奕刚,2012)。我国2007年以前的排污权交易基本上是以政府主导完成,首例SO2排污权交易、首例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首例跨区域SO2排污权交易都由政府牵线完成。浙江省嘉兴市、江阴市、山西省等地区的排污权交易中心都是在环保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从事排污权交易活动,官方色彩浓厚,市场地位缺乏独立(彭本利、李爱年,2012)。政府的过度干预,严重影响了二级市场中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还会促进“以政代企”和“政府寻租”行为的滋生。
(四)交易指标核定方法缺失
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我国除出台了国家层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外》,并无系统的排污权交易指标核定方法来确定二级市场上可交易的排污指标。各试点地区相继施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也没有涉及到排污权交易指标核定方法。没有系统的指标核定方法作支撑,二级市场上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指标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交易平台公布的交易信息就会失准。由于每单位的排污指标都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排污权交易指标核定的准确性就是资金流动的准确性和资源配置的准确性。
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对策
(一)完善监测监管体系
科学、准确、公平、合理的排污监测是二级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在完善我国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体系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推广连续排放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并全部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构建排污跟踪系统,保证污染排放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构建年度调整系统,核定各交易企业的年终指标变更量;构建许可证跟踪系统,核实自动监测企业是否达标,同时为二级市场提供交易信息(吴卫星,2010;赵细康,2009);加强监管力度,对超额排污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及高额的罚款。
(二)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
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能够自由进行交易,就能纠正错误的配置,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际交易中,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并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大小将对企业的决策、成本节约以及市场的均衡产生直接影响,较高的交易成本会严重降低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二级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陈磊、张世秋,2005)。鉴于健全市场机制和改善经济发展模式的速度缓慢,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主要可从构建系统、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入手,从信息搜寻、谈判决策、检测执行三方面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
(三)正确定位政府职能
在健全和完善我国二级市场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主要可以定位为引导、服务、保护、监督。其中,引导职能表现为:确定环境容量,为交易创造前提条件;公平分配初始排污权,奠定交易基础;制定交易秩序和规则,确保交易实施。服务职能表现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市场发展健康稳定;促进交易平台建设,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过程;推进排污权质押贷款融资的相关建设,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企业积极减排;处理特殊情况,应对企业兼并、破产等情况。保护职能表现为: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管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监督职能表现为:对交易后买卖双方履约性、污染物总量上限、交易平台是否合法运作以及企业污染排放数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制定排污权交易指标核定方法
排污权交易成功实施的经验表明:方法学体系对交易指标准确的计量和核算,是交易实施的基础条件。准确、有效和可操作的指标核定方法可以保证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各个操作环节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陈磊、张世秋,2005),从而从根源上保证了二级市场上排污指标流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国排污权交易指标核定方法主要应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核算方法,即对二级市场中可交易标的物准确计量的方法;监测方法,即规范排污交易过程中污染源排放监测的方法,侧重于为企业应监测什么和怎样监测提供建议,确保企业排污数据、减排数据、交易后期监督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通过对指标核定方法的推行,规范二级市场的交易过程,加强交易双方的市场信心,促进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综上,排污权交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当前我国二级市场尚处于理论研究或以试点探索为主的阶段,并面临着监测监管能力不足、交易成本高、政府干预过度、方法学缺失等重重困难。如果能细致地剖析产生这些困难的原因,以国际的先进经验为指导,从我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逐步提高相应支撑体系的供给水平,对困难进行各个击破,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并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环境、经济的双赢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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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吴卫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困境及立法建议[J]、环境保护,2010(12)
13、赵细康、中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如何破局?[J]、环境保护,2009,420(10)
关键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问题的提出
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供应等每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保证国计民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势在必行。自水利部建管司《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F20041415号)以来,水利建设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市场发育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水利建设市场仍然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勘察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严格按基本建设基本程序运作;施工企业间围标和低价抢标或靠不正当手段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未按照合同要求甚至偷工减料、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等;建设监理单位借用其他企业或非本监理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进行越级承搅监理业务;工程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提供劣质设备和材料等等,这些失信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的秩序,也为水利工程建设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和健全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的关键之举,也是保障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指标评价体系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的概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下文中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主要企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由独立中立的专业评级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价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对评价对象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测定,经过与评价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行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指标是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状况某种特征的专门概念,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对水利建设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客观的反映各企业单位的信用情况。为了能够全面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评价指标的选取包括企业合法签订的工程合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资质设施、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3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衡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标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科学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3、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接受公众监督。公开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最重要的价值是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
3、2科学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指标选取的客观性,评价指标要尽量能够量化,做到有据可依、依据统一、核算准确,以确保评价结果能够使企业单位信服;二是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要科学,整个评价模型的建立要与实际相符,确保评价结果的价值。
3、3全面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影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全部指标,以免造成因指标不全面而使信用评价失真[1]。不仅要考核过去的有关情况,而且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不仅要研究市场主体本身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周围环境及其影响[2]。
3、4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标准化是一个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在体系建构之前应有明确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和质量标准,整个体系的规范标准的制定要完全遵循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
3、5可操作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确保操作的简洁性,要尽量选取实用性强、便于获取和计算简便的数据和信息;二是建立合理的评价层次和指标数量,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应考虑尽量实现计算机运算程序化,提高评价指标的可操纵性。
4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企业信用实现是主观品质与客观能力在实践上的统一,前者是信用实现对企业信用特征的要求,后者则是对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3]。因此,信用评价指标应该包含市场主体的主观品质和客观能力,从基本信用信息、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3个一级指标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评价。
4、1基本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其中资质设施、质量安全体系和财务状况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客观能力,以往的工程业绩也直接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施工状况和工作态度。从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评价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可以全面而不重复的对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做合理有效的评价。
4、1、1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9月我国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5级,分别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CCC(信用较差)。为了合理利用水利部的评价结果,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到水利部信用评价中去,该体系将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纳入评价指标中,按照水利部的评价等级给市场主体加一定的分值。
4、1、2企业质量安全体系
随着基础建设项目的推进,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工期趋于更短、工程成本趋于更低,客观上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尤为重要。在施工中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全面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预防预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使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生产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因此,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非常重要。
4、1、3资质设施
资质设施是评价市场主体施工能力的基础。资质是企业在从事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水利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是企业综合实力的客观反映,资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施工能力、技术实力、人力资源实力、管理水平和工程业绩[4]。设施包括市场主体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等,设施设备是保证市场主体施工可以正常进行以及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基础。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设施进行评价,能够直接反映市场主体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到位。因此,资质设施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必不可少。
4、1、4财务状况
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单位一定日期的资产及收益情况,是资金运动相对静止状态时的表现。为使数据简单明了,便于考察理解,财务状况主要对市场主体的年度合同总金额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年度合同总金额是评价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的运营能力,对年度合同总金额进行评价,可以简单直接的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纳税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市场主体的纳税情况可以反映其诚信程度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4、1、5工程业绩
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了单位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行为,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在以往的项目工程中建设单位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定的标准、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等,所以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完成情况。评价市场主体工程业绩可以使水利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作用。
4、2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信息记录包括良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以直接反映市场主体在以往项目中的过失。信用信息记录有一定的追溯期,超过追诉期将不再追诉。
4、2、1良好信用信息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国家、省、市或地方认可的荣誉奖励,包括优质工程奖、文明标化工地达标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企业的其他获奖和承担社会责任荣誉受到的嘉奖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是对企业过去的工作能力和态度的肯定,将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不仅能够使良好的企业在评价中能够突显出来,还能促进一般企业向优良企业看齐。
4、2、2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合同要求、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资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公检法、工商、税务和金融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4]。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了企业单位过去的不良行为,将该项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使企业单位得到警示,减少和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4、3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是通过各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质量监督、互查、抽查、稽查等)所产生的信用纪录及评价。从信用评估方面来讲,对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及时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从信用平台建设方面来讲,为使信用信息评价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实时化,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体系中,保证信用信息平台的实时监控、实时修正。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行为、配合市场监管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和项目施工现场管理4项。
4、3、1招标投标行为
招投标行为是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包括恶意投诉、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放弃投标、企业或所属从业人员扰乱开标秩序、不签订廉政建设合同等不良行为。投标单位的不正当中标行为严重影响着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秩序,为改善市场秩序,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必须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指标评价体系中去。
4、3、2配合市场监管行为
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体现了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配合监管,不配合监管的行为也属于失信行为。此处的监管部门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考察参加监管会议的情况,监管检查资料提供的情况,被要求整改的整改的情况等。
4、3、3质量安全管理市场
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如果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考察施工方是否建立并落实质保体系,工序及单元质量是否合格,“三检制”(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是否落实,员工是否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无上岗证、安全生产作业是否违规、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按合同足额投入、质量与安全是否到位等。
4、3、4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考察施工项目经理部是否遵循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和规章,认真管理施工现场,规范场容,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不损害公众利益;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置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并公示相关标牌;是否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相关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或合同约定到位,主要施工人员能否满足施工需要,五大员是否在现场等。
5信用指标体系的权重
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在该体系中总分为160分,基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录和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分别占20分、40分和100分,其中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用扣分制。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评分的依据是直接客观的,可以根据市场主体上报的资料直接评分,通过监督体制惩罚修正,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进行评价有所差异,为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需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建设主体信用信息也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由体系的权重可以看出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在评价中起重要作用,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考虑到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或者没有在建项目的情况,在建项目受同不同监管部门或同一监管部门多次评价的情况,以及在建项目未受到监管部门评价的情况。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分别对单个在建项目进行动态评分后,按算术平均法确定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接受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扣分;在1个季度内,未列入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其动态管理信用基本分保持在80分。被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考核评分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计分占60%,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分占40%。接受同一水利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监督检查的,季度考核评分按倒权重计分法确定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
6评价等级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好)、B(信用好)、C(信用较好)、D(信用较差)4个等级。A、B、C三个等级的有效期为1个季度,D级的有效期至少为3个月,若发生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至少保持6个月。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85以上为A级;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70以上为B级;信用评价分60以上为C级。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实时综合评价所得。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在1个季度内扣分累积达到20分,或者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资质造假承接工程;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列入“黑名单”公告。
7总结与展望
信用评价是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誉程度和承诺履约能力的全面评价[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种新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具,通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企业信用进行打分和评级,为水利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工程投标中,A、B级市场主体投标申请可不受标段的限制,A级市场主体中标资格可为2个标段,B级可为1个标段,D级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在资质管理中,可以给予A级市场主体优先晋升资质的资格,对于D级市场主体暂停受理资质晋升。一个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离不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载体,为促进水利行业更好地发展,各地应积极建立水利建设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应用到实际水利建设单位的评价中去,平台的建设可以更好的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形成全国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对水利建设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实时评价,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水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水利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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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三个建设”,全面提升整体形象
以抓基层工商所软硬件建设为突破、队伍素质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实施基层标准化建设,整体形象得到大幅提升。
(一)强化标识建设,突出工商形象。按照市局基层工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局制定了《基层工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对三个工商所标准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按照CIS形象规范全面改造工商所整体形象,对于原办公场所较为陈旧的第二工商所,新购置467平方米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按照服务群众的要求,建设标准化服务大厅、开放式服务平台,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洗手间、执法车辆专用停车库等配套设施。目前各工商所标识统一,制作规范,已成为全市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的样板。
(二)强化制度建设,突出规范管理。一是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工商事务指导制、政务信息公开制和企业工作联络员制。通过简化审批审核程序和办事环节,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在市场监管执法一线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二是强化规范管理。制订严谨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流程、12315工作流程、案件查处流程、暂扣物品管理流程,通过职责明确的岗位工作流程规范工作人员的具体作为,使每个基层干部清楚了解每项工作完成途径、方法,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有序进行。三是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收处罚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行执法质量考核制度。
(三)强化队伍建设,突出执法效能。优化整合执法资源,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基层执法效能。采取“四个结合”的办法,即突出经营主体归类与属地网格管理相结合,突出个人专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突出内部勤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突出分类监管与信用监管相结合,更加科学合理地调整基层工商所人力配置。加强基层队伍建设。2009年。对10名科级干部、6名监管干部进行交流轮岗,调整比例达27%。调整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有力调动和提高。
二、狠抓“三个创新”。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为推进工商职能转型,提升服务发展成效和监管执法效能,针对辖区三个工商所的监管对象、监管领域各异的实际情况,狠抓创新,突出特色,打造“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监管有效、服务高效”的特色工商所。
(一)创新市场监管机制。第一工商所辖区共有各类专业市场15个,其中石桥铺IT市场、陈家坪机电市场均为重庆市商品交易20强,其辐射范围涵盖西南、面向全国,针对辖区实际,实行“三措并举”体现其特色。
一是推行《先行赔付制度》。以消费投诉较为集中的石桥铺IT数码市场集群为突破口,制定《IT数码商品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规定先行赔付的对象和范围、金额及时限,指导IT行业协会组织辖区4大IT卖场筹措先行赔付资金300多万元。由于有充足的资金和完善的制度作保障,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纠纷和申投诉率比去年下降30%左右,有效维护了市场和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是实施工商CIS形象标识进市场。在实现分局重庆工商CIS形象标识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重庆工商CIS形象标识建设引入市场,率先在辖区IT数码市场内建设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制作的重庆工商CIS形象标识,张贴执法公示、红盾维权、管理制度等内容,充分彰显重庆工商形象,突出工商监管痕迹,有效提升了社会对重庆工商的认知度,同时也得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认可。
三是有效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全面清理辖区15个商品交易市场、1679户进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并--录入建库,搜集市场信用指标,进行初步评定、上报和认定,完成了辖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的分类评级工作。有效开展市场巡查,实现了市场监管联网应用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二)创新执法办案机制。第212商所在监管执法、服务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上级和监管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是执法办案机制实现新突破。“两费”停收后,面对工商职能转型,采取“合理搭配、定岗定责、限期提升、全员办案”的措施,根据优势互补、强弱兼顾的原则,合理搭配人力资源,将全所9名执法干部划分为3个办案小组,明确每位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激发了干部的监管执法热情,全所上下形成了“人人学办案、人人比办案、人人办好案”的良性氛围,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领域进一步拓宽。
二是互联网监管取得新进展。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拓展监管领域,2006年在全市率先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监管。以企业网站、网页监管为突破口,建立电子商务数据库,积极开展网上巡查,查处了10余件互联网网络违法案件。第二工商所对互联网监管的成功探索为分局提供了经验,带动了全局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开展。其监管模式受到市局的充分肯定,作为全市电子商务监管的样板。
三是服务地方经济取得新成效。坚持以人为本、宽严适度、保驾护航的原则,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和“行政建议书”制度。通过“行政建议书”的方式,促使某著名外商投资企业将拖欠长达9年的833、33万美元一次性全部到位,企业生产经营得以全面恢复,得到企业和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有效地助推了地方经济发展。
(三)创新监管手段。第三工商所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大型超市多、食品经营主体多,其中渝州交易城为重庆最大的卤制品集散地,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针对辖区实际,创新监管手段,采取五项措施努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着力打造食品安全特色工商所。
一是实施分类监管。按照食品监管难易程度和实际需要,对食品经营主体及经营品种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食品经营主体及经营品种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频率,重点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
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与卤制半成品协会、粮油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自检,严把食品质量关。
三是强化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轮训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执法干部、食品经营者快速检测技能培训,实现“两个目标”,即执法干部和重点食品经营者均具备食品快速检测技能。
四是落实食品问责。调整片区划分,优化人员组合。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责制》,科学合理分解监管责任,把食品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分析;监管模式;监管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131-02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
1、1 金融衍生品的概念
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种金融买卖合约,在该合约中,至少一方承诺在未来某一确定的时间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供一项约定的资产。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资产称为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该标的资产可以是实物商品(如原油、小麦、铜等)、金融资产(如外汇、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利率、汇率或各种综合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1、2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念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由一组规则、一批组织和一系列产权所有者构成的一套市场机制。其分类标准和具体类型与金融衍生品相同,即是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就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功能也即是保证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资产发挥作用。
1、3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1)期货市场规模庞大但品种稀少。但统计显示,目前全球100家期货交易所上市93类期货商品267个品种,截至2012年5月,我国期货市场仅有铜、铝、小麦、豆粕、棕榈油、PVC、白银等28个期货品种上市交易。尽管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规模大,但却集中在少数品种上,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规模大但品种少的局面与国际市场形成鲜明对比。
(2)市场需求大且本土市场发展强劲。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宏观经济基础已经比较牢固。2012年,我国外汇储备高达3、31万亿美元,人民币信贷余额为62、99万亿人民币,股票总市值31、54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为24、31万亿元,债券托管额达20、18万亿元,交易所债券年度成交额为6、75万亿元,银行间债券成交额高达162、81万亿元。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和交易量为衍生品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环境,同时也萌生了对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权益衍生品的巨大需求。
(3)金融衍生品发展滞后。金融衍生品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而我国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除股指期货已上市以外,其他主流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及个股期货与期权等产品尚未起步,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缺位,与实体经济地位不匹配。
(4)本土过于谨慎推出而境外抢先上市。从2000年开始,亚太地区的期权交易得到快速发展,在2003年其成交量达到了占全球75%的高峰值。而我国市场上却不存在标准的期权交易,严重落后于周边国家。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包括20世纪90年代前期试点失败的负面影响,也包括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体经济事件造成的顾虑,以及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等不成熟、不完善因素的拖累。在我国本土市场缺位的同时,境外抢先上市金融衍生品的案例在全球化的今天早已司空见惯。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合约。
2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健全且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少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散见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制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制定)中,相关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权威性显然不够,在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及其认定、交易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2、2 监管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割裂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比如,银监会是银行业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与外管局又是银行业从事利率、汇率有关衍生交易的监管机关,证监会则是证券交易所衍生交易的监管主体,监管权呈现出多方利益博弈的状态。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导致风险披露标准交叉、不统一,降低监管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监管漏洞。
2、3 监管手段较为单一
面对监管对象的多元化、复杂性,作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者的监管手段显得较为单一,监管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对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风险监管侧重于依赖事先的资格审批和市场准入,而对其内部风险规范不够、引导不力,重视资格审批、轻视流程控制和风险管理,惩戒机制缺失,现行监管手段难以胜任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要求。
2、4 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
我国自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来,金融衍生品一直是以表外业务进行,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到真实、公允的披露,衍生品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作为表外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蔽性,监管者的监管依据也难以体现。
2、5 衍生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业务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缺乏金融衍生产品自主设计和定价能力,自主开发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风险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面对客户在规避汇率、利率风险和保值的需要,采取的是拿来主义,主要采取与外资银行合作分成的方式。与此相对应,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普遍不高。
3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从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是制约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3、1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实行“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呈多头监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分散监管的特点。在监管主体方面,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当前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2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效果分析
首先,在这一监管模式下,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当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这显然不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风险突发性发生的特点,使得监管措施不能及时对具体情况做出反映。这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需求,往往导致市场上的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错过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最佳时机。
其次,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和职责较难明确,往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
由上可见,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众多,监管成本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已经不能适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制。
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科学、有效、实用、超前的架构。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是要实现一元二阶三维动态无缝监管。所谓一元,是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银行、证券、债券、期货、基金、保险业统一监管,结束目前我国金融业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多头分散监管的格局。所谓二阶,是指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过程中,常态监管以市场自身体系维持,此为一阶;当市场本身的监管力量不足以解决市场风险的时候,政府监管的作用将自动发挥,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序合规运行,此为二阶。所谓三维,是指监管层、交易所和投资者三个维度的渗透式监管,即宏观上由监管层常态监管、中观上由交易所即时监控、微观上由投资者自我约束,三个维度彼此渗透,互为补充。
参考文献:
[1]郭英杰、关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9(26)、
为了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要全面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进入新世纪,面对全面转型升级的市场,仅靠有限的监管力量和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之后,在总结各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部署全面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一、霍尔果斯口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开展情况
截至20__年底,口岸工商分局完成了对辖区内的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
此次认定的市场共两个,其信用分类认定根据各市场开办单位的主体资格、场内经营户户数及持照等情况分别认定。非农产品市场一个--霍尔果斯国际商贸中心。农产品市场一个--霍尔果斯天得农贸市场。
序号 开办单位名称 市场名称 农、非农产品市场 场内经营户数 持照数 非持照数 认定类别
1 伊犁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天得农贸市场 农产品市场 33 33 B类
2 伊犁欣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国际商贸中心 非农产品市场 76 71 5 B类
二、霍尔果斯口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存在的问题
参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联系具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的实际认定标准,目前,关于口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开办单位信用情况、市场开办单位机构组织情况、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权利义务情况、市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监督机制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将两个市场认定为B级必须制定10项以上管理制度,并且制度较详细,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两个市场均不能达到此标准,基本的制度,比如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巡场检查制度、消费纠纷调节等级制度等都没有建立,根本问题存在于各项制度的落实环节上。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项目共22项,其中,基本项(农)9项,(非农)6项;一般项6项;提高项(农)7项,(非农)9项。从目前我们对二个市场的资料搜集及检查情况看,两个市场的各项指标项目均未达到要求,主要问题存在于一般项的建设情况。(参照下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
序号 指标项目 项目类别 序号 指标项目 项目类别
1 市场开办单位信用情况 一般项 12 台帐建立情况 基本项(农)提高项(非农)
2 市场开办单位机构组织情况 一般项 13 市场快速检测情况 一般项
3 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一般项 14 市场开办单位配合监管情况 基本项
4 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权利义务情况 一般项 15 场内商品退出 提高项
5 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性 基本项 16 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情况 提高项
6 场内经营者亮照情况 基本项 17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提高项
7 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项 18 信息公示情况 一般项
8 场内主要商品类别管理 提高项 19 市场安全应急管理情况 基本项(仅农)
9 违禁品禁入管理 基本项 20 场内经营者信用 提高项
10 商品质量管理 基本项 21 合同守法情况 提高项
11 索票索证情况 基本项(农)提高项(非农) 22 广告宣传 提高项
(三)市场内经营户的持照情况和经营的诚信度间接影响到该市场信用分类的认定。霍尔果斯天得农贸市场,有经营户共33户,持照率100%;霍尔果斯国际商贸中心,有经营户76户,持照率94%。持照率和经营诚信度的高低影响整个市场信用分类的认定。
(四)市场监管方式。主要表现在对各个市场的巡查情况。目前,对市场的监管采取传统的监管方式,只是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市场巡查人员数量本身就少,无疑加大了工作量,某些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的实际效果未能出优创优。网格化管理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方面工作没有具体开展。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自律管理没有涉及到。
(五)市场监管工作与市场开办单位未能实现互联互动。对市场的巡查,市场开办单位未能充分体现其职能,落实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台帐。
(六)由于口岸地处中国最西北部,受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比起沿海地区或中部地区,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目前的市场监管还是属于传统单一的方式,要学新方法,新理念、新的管理制度。
三、针对口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及思考
(一)借鉴义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义乌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突破口,初步创建了集信用征集、评价反馈、分类监管、分类奖惩为一体,以商业文明为引领,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商品分级监管为基础,信用指数、品牌比对、质量监测三大中心为链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维权、合同履约、经营者自律四大机制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 记、局长周伯华在会上指出,这个模式将信用监管的对象从单一的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展到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体系比较健全,结构比较合理,信息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为全国工商系统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的有益经验。
据悉,义乌工商机关经过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后,提高了监管水平和效能,提升了市场经营户的素质,20__年,市场经营户违法率仅为5、96%。,消费投诉量比20__年下降26%。据20__年、20__年连续两年对客商的随机抽样结果显示,经营者对义乌市场的诚信满意率高达91、2%至92%。
义乌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监管模式,无疑给全国工商系统提供了实际的经验。我们应当从监管对象入手,借鉴义乌的监管经验,将市场主体扩展到市场开办单位以及场内所有经营者,这样有利于对市场的统一监管。
(二)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专题调研会及“三化建设”成果
在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专题调研会上介绍了去年各地推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就下一步全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热烈讨论。
成都市工商局结合城市创优工作,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先进、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按照“放责交权、属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在农贸市场首先推行监管职能改革,市政府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统一授权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改变各部门多头监管带来的监管力量分散、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真正实现了部门与主办单位齐抓共管。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反复修改,该局制定了《菜市场管理规范》、《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试行意见》,设立市场监管“三化”建设专项基金,将菜市场纳入信用分类,确保市场监管有据可循,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调动广大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户的“三化”建设主动性,对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四川省工商局提出了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即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思想、出思路,积极开展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三化”建设成果在对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结合我辖区内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进度和落实情况,可以借鉴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三化”建设的经验,加大管理层力度,严格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市场自律,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在市场管理上规范化。全面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全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指标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信用指标体系的全面、客观和准确性;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通过采集记录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据信用优劣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努力增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自觉守法经营。
(三)转变监管方式
分级定期巡查,按照评定的等级不同对不同等级的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将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户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信用类别确定监管频度,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市场分类监管表)
市场类别 监管频率 监管措施
A 每季度一次 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B 每月一次 对轻微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C 每半月一次 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加强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
D 每周一次 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违法记录,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
(场内经营户分类管理表)
信用等级 管理频率 管理措施
A 每月一次 对于日常经营中的不规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在日常管理中,在招租投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条件,在日常经营方面给予协助扶持。
B 每周一次 对于日常经营中的不规法行为,以口头警告为主。
C 每三日一次 对于日常经营中的不规法行为,发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