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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方式(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8 栏目:写作范文

乡村治理方式篇1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社区;社区治理;乡村社区建设

一、引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在人类的发展进化史上,农耕文明一直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农业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决定了基层群体的管理形式。提高乡村社区的治理能力,是我国政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处于加快建设城镇化以及国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基层组织尤其是乡村社区管理的发展与创新,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

二、苏南地区乡村社区治理的现状分析

苏南,主要是指苏州、无锡、常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苏南地区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前沿地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苏南任地区根据自身地区的特点和优势,开发出了卓有成效的乡村治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苏南模式”、“富人治村”模式,“政社互动”模式。1、以乡镇企业为牵头的“苏南模式”。20世纪80年代,基于苏南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费孝通先生率先提出了“苏南模式”。所谓苏南模式,是指在我国江苏省南部经济较发达地区,该区域的农民在当地乡镇、村干部的引导下,以创立集体经济为主导的乡办和村办企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乡村重构模式。21世纪以来,为创新发展路径,苏南地区基层政府开始实施政企分开的举措,推行以社区所有制为主、乡镇企业为主、基层政府推动为主的新型苏南模式。2、带有魅力型权威因素的“富人治村”模式。在我国长期的历史文明中,尤其是在乡村治理史上,乡村精英治理乡村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封建时期,其主要表现为乡村精英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延伸的保甲制和乡村内享有社会性权威的权势人物的影响,共同治理乡村。近代以来,这种带有魅力型权威的精英治村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富人治村”是指在乡村社区的村民中,少数先致富的村民,因其突出的办事能力和人格魅力,并获得村民认可的社会性权威,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中起着主导型的作用。2、3村民精英自治型的“政社互动”模式。“政社互动”模式,是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简称。在2008年时,江苏苏州太仓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一系列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上下协商后,在全国率先出台互动纲领提出“政社分开”新思想,剥离旧有的行政责任制,把它改为签订《委托协议》的形式、并实施“双向评估”机制等一系列举措的方式,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府放权、社会善治”的创新实践。由此,“政社互动”模式应运而生。

三、当前苏南地区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从上文可以得知,虽然苏南地区在推动乡村自治和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国在乡政村治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机制尚不完备,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够成熟,公民参政的意识也不够强烈,苏南地区的乡村治理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1、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陈旧,职能界定不明确。我国《村委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方村委会必须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办理他们交代的各项事宜。这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集权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仅没有具体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同时,还因为乡镇政府经常分派临时性任务而充满随机性,因其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总是处在忙于应付上级行政机关的状态。2、社区管理人员能力缺失。从当前来看,苏南地区的乡村社区管理人员总体呈现出管理观念落后,管理能力的欠缺的迹象,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封闭的村委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乡村社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央政府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发展战略后,出台了许多切合民情,有利于乡村自治发展的政策,然而,由于社区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其职权难以匹配,文化素质较低,工作人员的懒政思想盛行,服务型管理的意识不强,传统“行政化”管理的色彩浓厚等因素,许多关于乡村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管理能力滞后的村委工作人员,严重阻碍了乡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3、社区功能不完备。党的十提出了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方针政策,主要涉及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然而,当前乡村社区还面临着社区整体不齐备的难题:第一,乡村社区缺乏足够的管理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乡村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因素;第二,乡村社区缺乏完备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和教育设施等;第三,社区社会组织的短缺,尤其是专业型社工的稀少,不能够在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很好地满足村民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些不完备的社区功能,使得乡村社区居民的生活单一,制约了乡村社区的多元化发展。

四、乡村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新型管理机制的创建

在推进新型乡村社区的建设中,基层政府要积极转变观念,将基层政府大量的服务职能下放到乡村社区,全面落实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使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转变为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使政府由管理越位到退位,由服务缺位到补位。村委会一直都是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村委会要跳出自己是“乡镇政府下设机关”的误区,积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扩大基层民主,提高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实现村民自治。1、建设法制型的乡村社区。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更是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乡村社区的法制建设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化的长效机制是乡政村治的保障,乡村社区只有实现法制性管理,村民在享有自治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促进乡政村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奠定基础。2、村规民约的约束。村规民约是由生活在同一乡村社区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依照当地的习俗,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属于自治性规范,也即是一种道德规范,是村民自我约束的管理方式。“村规民约”的实施,把“扬善而不是惩恶”的管理方式引进到乡村治理中,让广大村民自觉主动地参与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治理,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村务管理中来,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增强社区村民间的凝聚力,推动乡村自治的有序发展。3、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村民公民意识。从苏南乡村社区的发展史来看,一直有着精英参与治理乡村事务的传统。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飞速发展,封闭的乡村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乡村社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村委工作人员的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也间接影响着群众的行为,影响新型乡村建设的进程。因此,社区要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定期培训这些村委工作人员,加强社区的人才队伍建设,并带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识。

五、结语

从古至今,我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有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长期以来,乡村治理都是我国的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关于如何善治乡村的课题,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我国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善治,需要有完善的乡村社区管理机制做保障,较发达的经济体做助推器,村民强烈的公民意识做支撑,乡村精英的治理能力做后援等治理体系的支撑,充分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民自治,建设和谐美好乡村。

参考文献:

[1]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乡村治理方式篇2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民福利农村社会工作

在村治变迁为背景下,考察乡村治理与农民福利的内在发展逻辑,即乡村治理经历了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的发展过程,从注重“民主”话语、大词到关注实际治理状态,从注重自治的法律文本分析到关注治理的基础的发展过程。但在以往的研究实践中,乡村治理和农民福利似乎是互不相关的话题或实践,仅仅把乡村治理当作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手段,把增进农民的物质福利当作了唯一的发展诉求,而忽视了乡村生活方式和主观福利感受的建立和发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乡村治理的目的不仅要切实推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也要着眼于农民主观福利感受的提升,注重乡村生活方式的倡导、建立,以及农民生活意义世界的建构。

研究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乡村治理,也被称为“村治”。这里的“村”,并非特指“行政村”、“建制村”抑或“自然村”,而是指农村、乡村。“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所以,治理包括了“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两个部分。”

随着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而兴起乡村治理的研究热潮。这股热潮从关注村民自治研究扩展到了乡村治理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政策基础研究,再到区域差异的比较研究、价值基础等的研究。从关注乡村社会乃至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的“宏大关怀”再到农村政治研究的“多元交汇”。这些研究成果,从宏观层面上看,既关注了“民主、法治”的大词,还关注了乡村治理作为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重要条件,即“如何才能让农村充当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从微观层面上看,关注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乃至村庄传统的差异,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农民家庭和价值观念的变迁。这些为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化,为深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理解农民的处境提供了许多的真知灼见。

但是,乡村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从宏观层面上说,是为了国家的现代化,抑或是为了乡村社会乃至中国社会的稳定,为中国的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基础。从农民自身生活体验、生活方式的角度,或者说是从农民本位上来看呢?笔者认为,乡村治理的目的应该从农民本位出发,提升农民的福利水平。

乡村生活方式与农民福利

现代化作为全球性的力量、时髦抑或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其合理性当然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也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保障。但是,是否所有的山区、乡村或村庄都可以或者必须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变,实现经济方面的工业化、社会方面的城市化和市民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则值得思考。

中国是仍拥有8~9亿乡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①可以说接近60~70的人口依然是乡村人口,他们过着的还不是城市生活,而主要是乡村生活。但是,我们今天所倡导和建构的生活方式主要是城市生活方式,而不是乡村生活方式。甚至有一种简单的发展观认为:只要国民经济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村人口就可以转变为城市人口,从而过上现代城市的生活,拥有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从人本主义的观点出发,我们需要关注数以亿计的农民的福利问题,“关注作为整体与其环境的互动、尊重个人对自己经历的理解和解释”。从“全人的概念”出发,我们需要把乡村中的农民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人,他们应该拥有自己的心理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生活,而不仅仅是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棋子而已。

下面以笔者近年来所调查的三个村落为例,②考察乡村治理、农民的生活和福利问题。

鄂中溪泉村。该村位于湖北中部,下辖8个村民组,425户村民,1680余人,人均耕地6分左右,由于人多地少,村同一直有外出务工和经商的习惯。这是一个民风淳朴、热情好客和相对和谐的村庄,但又是地方性规范和道德力量日渐式微的村庄。村庄生活日益丧失意义和价值,公共品供给日益困难,农民合作的能力和意愿日益瓦解。闲暇生活主要是打麻将,外出者对家乡建设几乎没有兴趣,逢年过节也较少回家。村民的主要念头就是逃离家乡,能够做“城里人”。在多数村民眼里,村庄政治和村庄选举是少数精英的“游戏”,与他们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就是几年一次的投票而已。

滇中山原村。该村地处滇中地区,地广人稀,森林资源比较丰富,在到包产到户以前是一个大队,现为某建制村下辖的7个村民小组,共160多户村民,650余人。这是个热情好客、民风淳朴的农业村,村民较少外出务工,但又是地方性规范和道德力量日益式微、村民合作能力和意愿日益下滑的村庄。年青人的闲暇生活基本被麻将所占据,民间山歌、中草药等技艺被日益抛弃和丧失。村民对村庄政治和选举缺少联系。村民之间更为关注的是“面子竞争”,人与人的关系是日益疏远。

黔中旧溪村。该村位于贵州中部,有600多年的历史,是个屯堡村寨。全村现有1100余户村民,4300多人,人均近一亩耕地,是个典型的农业村,故一直保持外出务工和经商的习惯。村民热情好客,民风淳厚,村民富于合作精神,地方性规范和道德力量对村庄治理和村民生活依然保持了较强的控制和整合作用。农民闲暇生活的基调积极健康。在旧溪村,村庄政治和选举,绝不是少数精英的“游戏”,而是与村民们的生活很有关系的大事。

以上所述三个不同地域的村庄,都是“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村庄,展现出了不同的乡村治理、村庄生活和村民的生活感受,对我们理解乡村生活方式和农民福利具有不少的启发。

农民福利的建构

福利(welfare)是指“一种好的生活状态或满意的生活质量,它是个体或群体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③一般认为,“好的生活”在物质生活方面要求生活的安全、富裕和快乐,也要关注精神和道德上的状态;同时,福利还与社会政治相关联,与治理状态和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探讨农民福利的建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的因素:

首先,农民福利建构涉及的是农民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中国8~9亿的农民要不要建立起适合自己生存的乡村生活方式,并且是适合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生活的具有丰富性和全面性的乡村生活方式,而不仅为单一的城市生活方式或者说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让农民只有去适应她,追逐她。

其次,农民福利的建构如何与乡村生活方式的建立、乡村治理状况和人际关系的改善联系起来。当前的乡村治理和农民福利似乎是互不相关的话题或实践,乡村治理仅仅是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手段,把增进农民的物质福利当作了唯一的发展诉求,而忽视了乡村生活方式和主观福利感受的建立和发掘。

最后,乡村治理的目的不仅是使乡村作为稳定器。乡村治理不仅要切实推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也要适当着眼于农民主观福利感受的提升,注重乡村生活方式的倡导、建立和农民生活意义世界的建构。

农村社会工作的出路

李昌平研究三农问题中提出,中国主要的话语有四套,一是学术话语,二是官方话语,三是农民话语,四是NGO话语。他特别提醒,四套话语体系之间的交流是很难的。

当前中国社会工作界的主要话语也可以归结为四种:学术话语,倾向于欧美、港台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想借鉴或照搬其模式来发展中国的社会工作;官方话语,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但是,我们从什么领域入手,采取什么样的福利服务提供模式和组织模式,现在依然值得研究和探讨;NGO话语关注的是某些人群的声音、权力,希望透过赋权的方式去解决这些人的问题,改变困境。

回到农村社会工作领域中来,我们到底要采用什么样的话语体系,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宏观层面上,我们需要用历史的视野、民族和国家的眼光去思考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从微观层面上,我们要用农民的话语体系去理解农民的生活和感受,在切实推进乡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的同时,也要适当着眼于农民主观福利感受的提升,注重乡村生活方式的倡导、建立以及农民生活意义世界的建构。(作者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学院教研室主任)

注释

①2000年,根据户籍统计,乡村人口数为9、28亿,占总人口的73、3%,城镇人口数为3、38亿。而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居住在乡村的总人口是8、07亿,占总人口的63、9%。

乡村治理方式篇3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农村建设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普遍认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特别是近期)应当放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发展上,也即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应该选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上。而农村公共事业的建设、公共产品的合理有效供给,又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基本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改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

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状况回顾

1、农业合作化运动与时期的乡村治理建国初期,为了改变农民个体所有制的小农经济,使之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转化,中国农村社会进行了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关系变革运动,即“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是这一时期的历史产物。这场运动曾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与经验,也留下了失败的痛苦和教训。时至今日,充分认识并客观分析这场运动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农村今后的发展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与改进、创新的方法。

从制度创新、政权巩固和工业化的角度看,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乏成功之处,但是这场运动“对农业采取社会主义步骤过早”、“目标模式陷于苏联集体农庄”、“开展过急过快”,不可否认,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运动上的失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形成的制度是建国以后党在农村建立的“第一个完整而相对稳定的基层政权架构”,维护了新生政权的稳定,有利于新中国的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一体制中,“过度控制的同时没有实现对广大农村力量的有效整合与动员”,造成农村逐步丧失应有的活力、发展滞后。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角度看,制度是“国家对农民进行微观管理的制度基础”,实质是“国家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控制而将其意志全面贯彻到农村和农民中去的微观组织形式”,在实际运行中,这种“农村超强控制模式”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危机。可以认为“农村兴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一段不成功的插曲”,因为体制“严重阻碍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对公有制理论的僵化认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促使最终形成的根本原因”,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是对公有制理论的科学发展。从农业领域的个人收入分配角度出发,初期实行的“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可被看作是“固守贫穷的、平均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的悲剧”,应该“摒弃‘左’倾的、空想的、超阶段的理论”,“坚持邓小平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观点和党的十五大做出的相关决策”。农业合作化思想作为党的早期领导思想,对我国今后农业发展仍具有指导意义,只是因为“理论同实际的脱节”,才导致了不理想的成效,使农村面貌迅速改善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合作化的补充和发展”,“中国农业发展的真正出路仍然是实行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是值得肯定的,“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合作化运动”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的“严重误解与扭曲”,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成为需要和必然,因为“可以获得规模效益”,并且“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化运动中党对农民的政治心理的塑造是适时且成功的,在当时,“二元制社会结构导致农民的心理失衡”,而党的塑造则使“农民的政治心理符合化运动继续向前推动的要求”。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时期的乡村治理20世纪70年代末,最终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登上了历史舞台,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化进程在农村社会逐步展开。村民自治是我国实施乡村治理的新措施。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村民自治显现出了巨大的活力,但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与不足。理论界对此特别是针对乡村治理的模式进行大量的研究,本文在此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作粗略的述评。

村民自治施行后,我国的乡村治理逐渐形成了“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的模式,即是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乡政村治’的政权模式是分权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符合农村稳定与发展的政权组织形式。”⑨从理论上看来,政府政务与乡村事务截然分开、互不干涉,应该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状态。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这一模式显露出了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逐步衰变为“乡镇政权”的统治,丧失了其本有的自治意义。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与新的模式。有些学者总体上依然肯定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支持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改革或重新构建乡镇层级组织,使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之间达成良好的互动、合作与双赢。有学者认为:“‘乡政’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间环节,上接县,下连村,任何孤立或单项的乡镇改革都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因此,应进行县、乡、村三纵连动式的结构性改革,即由“乡政村治”体制向“县政乡派村治”的制度模式转换,打通‘乡政’与‘村治’的隔绝机制,建构一个高效廉价、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体系”。考虑到乡与镇产业基础、社会构成、经济地位不同,“乡派镇治”模式也被提出,因为“乡级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工农分业基础上进行乡镇分治”,应该“精乡扩镇,乡派镇治,从国家体制上进行结构性改革”。另有学者则提出了“乡派镇政”模式,认为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下,乡镇政府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应是乡、镇分设,实行“乡派”和“镇政”,在乡设立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镇设立一级政府,并提高现行的建制镇标准。

与上述观点不同,有些学者依据自治理论和国外自治实践,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批判,甚至对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加以否定,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与乡村治理模式。有人认为,应当构建“以农民自治体和农民组织为基本架构的乡村农民组织制度”,“在目前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乡(镇)民自治”。也有人提出,政权必须从农村结束,在新政治群众组织充分运作并获得认可的基础上让农村接受“乡镇自治”。可以说,乡镇自治是一种社区自治,与上级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应该“取消村级管理层次,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承担的经济职能转移到民间经济组织,其所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到乡镇管理机构;适当缩小乡镇规模,在乡镇社区实行民主选举、议政结合、两委合一”。亦有人建议:“应撤销乡镇政府,建立自治组织;健全和强化县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如公安、工商、税务,计生,教育等;充实和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农会。”更为激烈的观点是:“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最低的一级政权组织,目前实际是党政混合运作的一体性机构。从外部规模看,乡镇政府确实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机构;从内部结构看,乡镇政权又是一架十分庞杂的‘政治机器’;从日常表现看,乡镇政府也确实发生过一些‘无法无天’的事情。因此在乡镇自身权力系统已处于悬空状态的情况下,可考虑趁势改革,将乡镇政府直接取消。”学术界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总体看法是:“村民自治的发展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村民自治将是不规范的、不完善的。”以上各种治理模式的构设,是众多学者深刻思考与研究的成果,其中所包含的价值值得肯定。

乡村治理的目标——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研究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造成我国乡村治理低水平的“瓶颈”,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

针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学术界作出了广泛探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与看法。本文在此对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观点作出了初步归纳。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困境,形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单中心体制,“主要包含单中心的治理模式、单一的供给主体以及高度集中的资金安排等”。

因此,“构建多中心体制(多中心治理模式、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以及多中心的资金安排等)是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合理选择”。以多中心理论创始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服务产业理论为分析框架,从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多中心体制的视角出发,解决“转型时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的方法是“引入、发展第三种公共产品供给秩序——多中心体制”。对浙江省温岭市村级“民主恳谈会”的实证研究说明,村级多中心治理“以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为目标导向”,要求“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对乡村公共物品进行有效治理,以实现“善治”,并且,村民自治制度“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提供了可行的制度运作平台”。从公共产品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革滞后引起的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核心原因,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原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考虑到税费改革给地方基层政府造成的巨大财政压力,我们应该适时调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策略,供给主体必须多元化,“由以往政府单一供给主体转变为政府、第三部门、私人等多元供给主体”,“供给决策体制应由‘供给主导型’转向‘需求主导型’”,“融资方式多元化,包括税收、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收费、举债和劳动替代资本等”,“公共物品可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也可由私人生产”。以经济法的思维看待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my,增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根本保障,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则为国家的财政投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义务教育法和社会保障法也是“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重要法律对策”。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每一受益主体在共同参与中能否如实通报私人信息”。此时,激励机制必不可少。因为信息的私有性是公共品消费中的固有属性,所以“激励机制的效率取决于诱使消费者如实通报受益情况的程度”。有效的激励机制的主要特征是:“公众参与、联合决策;自愿通报、信息披露;加大激励、适度惩罚;共有产权、轮流重复。”亦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农田灌溉案例的研究证明,要向农民提供“稳定而且低成本”的公共物品,“很难离开带有强制性的合法的政府性权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形成国家与村庄之间合作与互补的供给机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当前农村传统解体,以及硬性将国家权力从乡村退出有关。”而针对公共产品供给中经常出现的“搭便车”者,解决方法就是将“不合作者边缘化”。虽然采用了各种不同的视角与研究手段,理论界对于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消除城乡二元供给体制障碍这一观点基本达成了共识。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乡村治理: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970年起,韩国掀起了以“勤奋、自助、合作”为宗旨的乡村建设运动,即新农村运动,其基本理念是把传统落后的乡村变成现代进步的希望之乡。主要内容包括: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各类农协组织的迅速发展;兴建村民会馆;加大国家各项配套政策的力度。要提高中国乡村治理的水平,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认识到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形成一套有效机制;找准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即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整合现有支农资源,加大投入,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有效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小城镇的综合发展;增进文化内涵来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集体运动困境这一视角出发,韩国新农村运动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中存在着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及其指导作用,为新农村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利用家庭亲缘关系组建农民自己的利益集团,发挥农民之间的小团体的优势,促进农村开发以及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扶人先扶志’,注重农民的精神启蒙”。韩国的土地国情和农业经营特点与我国颇为相似,因此,韩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在农村综合开发和城市化(即新农村运动)过程中的作用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启示:“乡村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是今后中国国土规划体系中的研究和工作重点”;“中国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要与农村综合开发相互配合”;“土地利用规模化合并是今后中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新农村运动对于我国西部大开发运动亦有参考价值,“我国西部农村开发的根本目的是激发内动力,模式构建是跨区域发展,运行秩序是分阶段推进,核心思想是教育要先行”,同时,我国西部农业开发在“社会制度、经济基础、自然资源、市场空间和时代背景”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利于实现跨越式发展。考虑到“农民的经济软弱性和素质较低”等原因,以政府为主的农政在“地区尤其是村落等单位中统一实施尚有一定难度”,而“着重地区特性的、多样化的地区农政”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

同韩国相仿,日本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农业与我国国情也颇为相似。20世纪50年代以后,日本采取工业生产引入农村的经济发展战略,带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及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大大缩小了城乡差距。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在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与日本的农村发展战略异曲同工,因此,对日本农村发展经验的研究无疑有助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日本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部措施主要包括:“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利用通信网络和通信手段;政策与措施上力求缩小城乡经济收入差距;重视生产投资与基础投资”。从日本的农村振兴政策中挖掘出的经验是:“一开始就从制度入手,重视制度的延续性;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主;注重城乡协调及一体化发展;强调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制定特定法律(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合作经济是引导农户与市场对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减少农民风险的有效组织形式,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民间自治经济团体,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沟通和综合作用,日本农业协会的发展经验对于我们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日本农协的历史与现状说明,各级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重中之重:“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帮助;登记管理政策倾斜;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完善农民的教育培训制度”。从农协的组织结构及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看,日本农协的经验对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具有参考、学习价值:“农业协会是一个整体、准政府组织和依法建立的组织形式,在渐进发展中形成规模”。将视线转移到欧洲,德国、匈牙利等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较为合理、富有效率,乡村治理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其治理方式与经验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对于德国地方治理过程中的权责结构、财政关系、监督机制的研究证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应该做到:“高度的法制化;公共产品供给更多地是由地方政府独立负责完成,而不是转移给上级政府;强有力的政府财政支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维持良好的政府间关系及个人关系;健全的监督机制”。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乡村治理,“必须有一套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权力、责任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地方公共建设;必须尊重并相信地方能够自己独立完成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完善独立的监督体系,保证公共服务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从乡村公共产品提供机制的角度分析匈牙利乡村治理模式,其公共产品提供机制的权力结构、融资结构与责任结构对我国现实不无参考价值:“多方参与为地方公共品供给提供了广阔的渠道;依靠更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依《地方政府法案》行事保证了行为的合法性和廉洁性;财政资源的充足和可靠是地方政府进行公共品供给的先决条件。”中国与德国、匈牙利等国的乡村治理状况具有很大的可比性,总的来说,“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政府间权力与责任的分配,以及决策在政府间的传导机制对公共品的供给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固然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但是造成我国乡村治理水平低下的原因还有很多:“法律在政府间责权分配的规定上模糊不清”;“融资不足和融资渠道不明”造成“许多乡村公共品供给处于极为匮乏的状态”;监督机制薄弱,倾向于“对人不对事”等。欧洲主要国家农村公共财政的相关制度及典型做法说明,我国应该“按照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国家立法规范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财政投入;通过财政补贴等制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财政支持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乡村治理方式篇4

摘要: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乡村林业治理作为一种生态治理的手段,其通过将小流域的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小流域,这是可以在各个小流域治理中进行普遍推行的一种治理模式。

关键词:乡村;林业;小流域;治理;路径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独树一帜,这对于我国的国家地位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看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功能与目的

乡村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乡村与城市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城市中主要进行着工商业基本活动,而乡村则是以农林畜牧为主要活动,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厂矿企业逐渐搬离了城市,来到乡村选址落户,这极易打破乡村脆弱的生态平衡。加之,乡村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重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乡村生态的保持,这使得乡村的生态环境一方面受到脆弱的生态平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受到经济发展的压力。因此探索乡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模式和路径,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为了充分发挥水土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固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治理与开发相结台。对流域水土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1】乡村林业治理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路径。林业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治理。林业资源是生态资源的一部分,林业资源本身就能够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通过绿化环境,保持水土来减少水土流失。其次,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的组成部分,林业治理一方面能够有效的实现小流域治理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也能给乡村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即通过林业治理实现生态效果与经济效果的共同发展。因此,从以上功能出发,乡村林业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并且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基本路径

(一)统筹规划乡村林业,促进小流域治理

乡村小流域治理时一个系统工程,即是指通过对小流域单元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之上,合理规划,科学治理,运用生态的,工程技术的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综合的治理。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中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林业治理也需要针对小流域单元内的农林畜牧业以及河流,土地资源综合考虑基础之上进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林业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让林业规划服务于综合治理的全局目标,尽最大可能的利用林业治理的效能以及给乡村小流域单元内的农副业生产带来积极的效果。具体见下图:

(二)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补助力度

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单依靠小流域范围内的政府投入和群众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比较全国各地在小流域治理方面的投入来看,吉林省仅2011年,全市投入治理资金1288万元,对22条小流域进行治理,完成治理面积10、1万亩。而山东省莒县借助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等项目进行水土流失治理。4年来,累计投资达6761万元,通过对芦家河、大山、万子山等3条重点流域进行了清洁生态型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8、62平方公里,先后治理小流域38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6平方公里。小流域单元不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其生态,水土环境直接影响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小流域区域的群众参与治理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且是薄弱的,因此必须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政府财产补助力度。因为小流域治理不仅对现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更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大项目。

(三)提升乡村林业发展加工水平

小流域治理是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性,补救性质的治理。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乡村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成本。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经济需要不断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的基础之上,探索一条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又不影响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道路。通过林业治理乡村小流域作为一条重要路径,那么则可以通过提升乡村林业加工发展水平,摒弃粗放式的林业加工模式,增加乡村林业加工发展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将乡村小流域的林业治理与乡村林业发展相结合。让林业资源一方面为小流域的生态环境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乡村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结语

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经济普遍落后。加之我国小流域数量众多,并且较为分散,这给我国小流域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全国各地的小流域各有特色,并且小流域附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这就决定了乡村小流域治理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路径。但是乡村林业治理作为一种生态治理的手段,其通过将小流域的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小流域,这是可以在各个小流域治理中进行普遍推行的一种治理模式。

乡村治理方式篇5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乡村治理方式篇6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农业社会,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了以“血缘”、“地缘”为基础,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秩序,以传统风俗、习惯为代表的乡村文化。千百年来,在传统乡村文化的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宗族文化、传统习俗、乡规民约等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规范,从而形成了农村社会的内生秩序,以实现农村社会的自我整合和治理。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传统乡村文化逐渐衰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流动加快,大批农民外出到城市务工,城市化、现代化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农村社会,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成为农村发展的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度大大降低,农村原子化特征逐步显现,基于市场的消费主义、个人主义等慢慢浸入乡村社会,乡村秩序趋于离散化。在乡村文化变迁的背景下,如何整合社会治理的各种因素,实现农村持续稳定发展,成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对传统乡村文化的消解与重构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强烈对比中明显感觉到自身差距,在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有一种“赶超型”的特征。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开始走向现代化的道路。现代化的强势话语下,城市化、现代化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城乡流动的背景下,工业化、城市化打破了农村封闭、落后的环境。农民在开阔视野、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感觉到了现代化、城市化的巨大魅力。在城市文明的影响下,农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逐渐强化,农村的经济落后面貌逐渐改善。但是城市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农村带来富裕,满足农民物质需要的同时,也以不可阻挡的力量改造着农民的精神世界,消解着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传统乡村文化,改变着农民对于传统乡村共同体的文化认同。

(一)城市化取向造成乡村文化话语权丢失,乡村文化认同削弱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与这场社会大变革相伴随,我国文化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嬗变,各种文化价值观念发生着激烈的冲突和碰撞,我国乡村文化在这种冲突和碰撞中也产生了严重的“失衡”。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农民从业形式的多元化,传统农民单一地依附于土地的状况一去不复返。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原有的乡土意识逐渐发生变化,从不愿意离开土地到积极地向往城市生活[1]。在目前的发展路径中,城市化、现代化成为乡村发展的强势话语,面对着城市文明的冲击,农民转变了传统的朴素观念。农村充斥着消费主义、金钱意识、享乐主义,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更多地关注自身生活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富裕程度的增加。求富裕成为农村人主要的生活目标,经济利益的驱动几乎淹没了一切传统乡村社会文化价值,经济成为乡村生活中的强势话语,乡村生活逐渐失去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精神内涵,各种失范行为盛行。在现实面前,农民失去了传统的文化精神的寄托,乡村文化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面对现代文化的冲击,现实中的乡村文化与原本的传统文化、乡村历史记忆出现了断裂,农村陷入了较为严重的文化危机、伦理及秩序危机,乡村文化衰落,乡村社区缺乏生机与活力,乡村文化价值体系解体[2]。

无论在官方的话语体系还是在政策的宣传中,城市文明代表着发达的优势文化,乡村文化则成为“愚昧”、“落后”的代名词,“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与城市文明的对比中,乡村文化一直处于文化的弱势地位,一直被大众所歧视。为了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乡村文化处于被改造、消解的地位。农民逐渐失去了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城市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向乡村社会灌输代表工业社会的文化理念与精神,改变着乡村文化的价值理念与存在状况。农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生活状态、人际交往甚至语言习惯都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他们已经无法在乡村文化中找到精神归属。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条件下,受传统习惯、文化程度、村落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思维模式同现代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缺乏科学与理性的精神,城市文化中的高雅艺术难以被农民所接受,而其中的低俗文化却在乡村肆意泛滥,极大地冲击着乡村社会传统的文化根基。在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中,乡村文化丧失了自己的话语表达和文化自信,农民逐渐丧失了对乡村文化的认同[3]。

(二)乡村文化衰落,传统乡村秩序被消解

千百年来,农村社会基于血缘、地缘为基础,在传统乡村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传统风俗、道德、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乡村秩序。在传统农村社会,维系村庄秩序的是人情与感情的联系,以及由人情与感情延伸出来的礼俗与伦理道德。支持礼俗与伦理道德在农村社会实践的则是农村社会的家族组织[4]。

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成为新的时期农村发展的强势话语,地方政府通过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形式,不断改造着地方文化。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乡村文化被肢解纳入到乡村经济的发展框架中[5]。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的经济利益至上、金钱意识成为农民的主导生活目标。农民的日常行为日益功利化,个人主义盛行,在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中,一部分农村抛却了被认为过时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大批青壮年外出就业,也改变了传统农民的生活、居住方式,他们在外的生活逐渐与乡村生活隔离,传统的伦理价值规范在这部分群体中出现断裂。回到乡村传递给乡邻的是代表城市文化的消费理念与生活方式。而老年人虽然在村庄生活中“在场”,但是缺乏话语权,在乡村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使传统乡村规范得以延续。乡村文化习俗、价值体系、互动规则等传统乡村秩序的社会基础与生活基础日益碎片化,农民失去了行为的乡土规则引领,行为日趋多样化、离散化。

二、现代乡村秩序整合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政治整合成为农村秩序整合的主要形式,这个时期在国家强有力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处于国家政权的高度控制之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政治整合程度有所削弱,农民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逐渐加强,农民的自由流动程度增加,农民对政治的生存依赖性大大减弱。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的管理模式逐渐推行了“乡政村治”的管理制度体系。这种以村民自治为依托的管理模式,在多年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对于促进农村基层的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运行逻辑来看,乡镇的权力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体现了一种政府对基层管理的政治意图。而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其秩序主要来自于村民的自我约束。多年以来,乡政村治之所以发挥作用,主要是基于传统乡村文化基础上的乡村内生秩序对农村基层稳定的作用。在农村城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乡土文化逐渐失去了认同的基础,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对传统秩序的遵守出现一系列的变化,乡村秩序的内生基础逐步消解,村庄日益离散化。这给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带来挑战。一方面是乡土文化变迁基础上,传统乡村秩序遭遇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城市文化对乡村的浸入,农民的需求日趋多元化,权利诉求明显,村庄利益格局呈多样化态势。而我国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多年以来一直是重管理、轻服务,沿用计划经济的强制性管理模式。在这种形式下,目前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显然无法适应农村社会实践的动态需求。

虽然我国农村进入了现代化的进程,但从目前农村发展的现实来看,农村现代化整合方式仍处于萌芽状态。在现代工业文明中,维持社会秩序是基于现代公民素质下人们对“法律”、“契约”等一系列正式规则的认同与遵守。这有赖于“科学”、“理性”基础上的公民理性分析能力。在目前的农村社会,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的影响,村民对规则的遵守意识以及“现代性”特征离现代化社会仍相差甚远。我国的现代治理体系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农村社会现代性整合方式只处于萌芽状态。

三、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路径分析

如何在乡村文化衰落、传统乡土秩序离散化、现代性与城市化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及农民生活实践的背景下,构建一种适合农村生活现实与农民生活逻辑、实现农村基层的有序现代化变迁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是农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重塑以传统乡村文化为基础、乡村秩序为依托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机制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不能脱离农民生活的实际与动态的实践。在当前的农村发展现实中,中国农村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处于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之间的中间过渡阶段。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建筑于其上的制度结构。贺雪峰认为,未来50年农民的处境是“温饱有余、小康不足”将长期存在;村庄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的三位一体的空间,不会在短期内消失[6]。在某种意义上讲,农村特定的社会生活现实决定了需要保留与重构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乡村秩序。

重建乡村文化价值,重新认识乡村文化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以及在整个文化体系的价值和作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要从农村生活实际出发,树立乡村文化的文化自信,重塑以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为主体的非正式制度及规范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从政府宣传、政策制定中引导农民认识到乡土文化在乡村共同体生活中的优越性。

(二)在发挥传统乡土秩序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现代性整合方式

多年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方式更多地是体现了一种国家对农村基层管理的政治嵌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的交锋之中,国家从来也没有退出治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层面主导乡村治理。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模式,实际上乡政更多代表了国家意识[7]。村民自治的推行更多体现了国家意志与农村自生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代表国家政权的“乡政”同农村自发内生乡村秩序的融合。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整合乡村资源,推动农村现代化变迁的过程。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诉求日趋加强,农村利益格局多元化,原有的治理模式出现了现实与需要之间、国家权力与民主要求之间的多元张力。单一的治理模式难以解决农村发展面临的秩序整合问题,因此必须构建以乡土秩序为基础、现代性整合方式为依托的多元治理体系。

西方现代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个人本位”的社会,这种以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整合方式可以为我们的乡村治理起到很好的启示作用。现代整合方式的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契约”、“理性”,起作用的是对“科学”、“理性”的信仰,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传统乡村秩序中人分亲近、疏远,依关系的亲疏制定不同的规则,而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中是不分远近亲疏的,大家要一视同仁。在传统乡村秩序里,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隐去的,存在的只是对集体的认同与信仰,在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中要求的是个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对义务的承担,对规范无条件的遵守[8]。

乡村治理方式篇7

[关键词]新型乡村关系路径选择

根据新的制度安排,中国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但乡村关系中运作主体的运作过程、运作模式和制度理念与新时期农村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构建双向互动的理想的乡村关系模式,不仅需要对乡和村这两个主体进行分析,而且需要放在全国的大环境中进行分析;不仅需要从现实层面而且需要从制度层面探讨构建新型乡村关系的路径选择。

一、乡村关系的历史沿革

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体系没有实质性变化,即主要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延伸的保甲制和农村内生权势人物的影响共同治理农村①。国家的实体性权力没有直接下沉到乡村,“绅士阶层在相当于现在乡镇一级的范围内充当社区领袖的角色,而村级权力则分散在没有功名的中小地主、会社首领、主姓族长和牌头甲长手中”②,乡村的自我管理与国家管理处于同构状态。

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造,最为突出的是通过体制将政权延伸到乡村社会中,完成了政治的一体化。体制是国家自上而下统一安排的农村治理体制,实行上下级科层制组织和管理,乡村(公社和生产大队)两者之间在体制上不存在双向影响的互动关系。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是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的一种新的方式,是一个迂回曲折的社会转型过程。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我国乡村关系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关系及法律地位作出了新的规定:乡镇作为新的国家基层政权,依法行政;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乡(镇)村之间在法律上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和直接的“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乡和村得以建构一种相向互动关系。

二、构建新型乡村关系之必要性

完善村民自治,构建新型乡村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但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新的形势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根据法律的要求构建新型乡村关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生动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求,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新局面,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强行政、弱自治”的乡村关系格局及其矛盾要求构建新型乡村关系。这一矛盾表现为:一是乡镇随意撤换、任命村委会成员。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指定候选人的方式直接任命村主任或村委会成员;对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不满时,则通过成立新的村务管理委员会、联村片长等方式,取代民选的村委会;若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不是意中人或稍稍触动乡镇利益,就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随意调整和撤换。二是行政干预过多。村里公共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被乡镇所控制,村组织的自主性极为有限。分散的农户与乡镇干部之间信息、权力和资源不对称,农民的根本利益因缺乏有效的组织保护而屡遭侵犯。三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存在滞后性。乡镇政府仍按照旧体制的惯性,依靠行政命令、强制动员等非经济手段开展工作,难以给村民提供有效服务,进而难以帮助村民发展经济。国家权威基础被削弱,干群关系趋于紧张,使各种传统权威得以复兴,并填补出现的政治真空。这极不利于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

村组织和村干部作为“当家人”和“人”双重角色的错乱要求构建新型乡村关系。村民自治组织是村级治理的主体。村民推选村干部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村民对村级公共权力的期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希望村干部带领村民致富,即发挥发展;二是希望村干部抵制来自上级的不合理负担,即发挥保护。村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过多,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就势必影响整个村的发展,也难以发挥上述的两大功能。有些村干部还把行政官僚的套式不自觉地移到村级管理中来。村级组织服务功能的缺乏恶化了干群关系,削弱了村民的认同感,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农村的贯彻执行。角色定位不准确还表现在对村民自治的错误理解上。一方面,一些村委会和村民出现“过度自治化”倾向,即力求摆脱乡镇管理的倾向,对应该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另一方面,出现自治权的异化问题,即由“村民”的自治异化为“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进而发展到“村委会主任”的自治。

三、构建新型乡村关系的路径选择

理想的乡村关系模式应该是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村级社区自主管理的有机结合,乡镇政府和村干部通力合作、乡村以外的各种关系相互协调的模式。构建新型的、双向互动的乡村关系需要从村、乡以及乡村以外的大环境进行路径选择探讨。

落实和完善村级组织内部的相关制度是构建新型乡村关系的基础。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③。其次,要完善在实践中形成的并行之有效的“村级财务乡镇委托制度”。村级财务管理是村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此,多数地方政府相继推出了称为“村账乡管”、“村财乡监”或“村级财务乡镇委托制度”。有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尚存在争议④。从实践来看,实施“村级财务乡镇委托制度”可以规范农村财务制度,加强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防止村干部乱列乱支,以种种名义和手段侵占集体财产,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堵住管理上的漏洞,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效用。最后,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侵犯农民民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构建新型乡村关系的根本。毫无疑问,乡镇政府在乡村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部分乡镇干部来说,传统的指挥命令的办法最为有效,这就造成了村民自治和传统的政府统一控制的管理模式之间的不协调,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具体划分乡村的权限范围,从而保证村民的真正自治。所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主要是就村务而不是就政务而言,即在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村委会应真正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乡镇政府只能起一定的指导作用。要统一乡镇干部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要完善法律环境,培育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乡镇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和贯彻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

改善乡村以外的大环境是构建新型乡村关系的保障。首先,要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机构和政绩考核指标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都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事先应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往往将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乡镇指令也以国家任务的名义下达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完成。这一部分指令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村民反对也最为激烈,是造成乡村关系紧张的重要根源。因此,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正常、合理的政府行为中剥离出来。其次,要通过上级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再次,国家应实事求是地鼓励各种主体进行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目前,由于转型时期制度变迁十分剧烈,国家一时还无法提供一个细致的整齐划一的乡村组织制度,《村组法》这一基本成文制度还富有弹性。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先让各种主体进行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再介入更完整的制度供给过程,把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条。最后,转变领导方式,从制度上确保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农村党支部应转变领导方式,应在决策方式上,由过去直接决定事项治理农村的方式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使党支部的议案上升为村民意志来治理农村的方式转变;在组织形式上,由直接领导村委会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领导村委会转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效率,密切基层党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还将大大加强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繁荣。

注释:

①郑邦兴等、中国农村基层建制的历史演变[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②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4、

乡村治理方式篇8

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镇行政权 村民自治权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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