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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8 栏目:写作范文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1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机关复核、备案。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制定跟踪审计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和规范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条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管辖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招投标、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应有市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有无超付工程款等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审计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专业技术设备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对聘请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必须依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接受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专门条款明确以下内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在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预留合同价30%的工程款,待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存在与财政评审相关规定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掌握的情况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机关移送时,应出具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或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及时将情况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并出具财政机关移送函,附有关证据。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对双方移送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及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书,应互相抄送,以便于双方及时了解项目评审与审计结果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影响工程质量的,审计部门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市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包括所聘外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2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审计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对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它与建设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虽有交叉,但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必须明确原则,科学定位,使建设项目管理、监理、审计形成合力,发挥建设项目投资的最大效益。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目标与建设目标协调一致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既要实现与其他审计项目同样的目标――“真实、合法、效益”,又要促使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目标,跟踪审计与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跟踪审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开展工作,在保持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努力寻求项目管理与跟踪审计的和谐进行,跟踪审计与项目管理要有良好的制度街接,真正做到审计到位不越位。

(二)以投资控制为主线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要以投资控制为主线,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如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节约情况、效益目标完成情况,要针对那些对工程造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环节开展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与签证等,做到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及时控制。

(三)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有效手段,跟踪审计要充分利用价值工程理论,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特别是在履行评价职能时,要力求做到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努力实现功能与造价的最佳结合。

(四)重要性与可能性相结合 从理论上讲,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而实际上跟踪审计不可能对其全过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监督和评价,如项目决策及可行性研究虽然都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但它一般都是由单位的最高领导层决定,对其进行监督与评价是不太现实的,既不能事先评价,也不能事后“品头论足”。

(五)成本效益原则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必然发生一定的成本,受审计资源与成本的限制,审计不可能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审计,惟有将有限的审计资源用在最需要审计的环节,才能发挥审计的最大效益。因此,跟踪审计必须科学选择重点,正确处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六)监督、评价、服务、咨询相结合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与评价,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也是最能发挥审计咨询与服务职能的审计项目。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要全面履行监督与评价、服务与咨询职能,通过参与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合理评价工程造价,同时,积极发挥审计人员政策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知识全面的优势,适时为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和服务。高水平的咨询与服务还可以提高跟踪审计的地位,使审计环境更佳。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

(一)设计方案审计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有资料显示,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5%-25%,决策与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0%-75%,设计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设计方案审计的重点是设计方案的深度及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会误导工程中标价格,还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与签证,不能允许发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对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的评价可采用指标对比分析法进行,即选择同类建筑的单方造价、单方钢筋用量、单方砼用量等指标与被审计工程项目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粗梁胖柱”现象及其他浪费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者反馈。

(二)招投标审计 招投标工作是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规范的招投标,可以优选施工队伍,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工程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招投标审计的重点是招标文件及标底。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涉及工程造价的主要条款如招标范围、分包工程及配合费、选购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暂定价、工程变更的结算办法是否表述清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漏项;标底计算是否正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开,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的行为等也是招投标审计的内容,但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其进行了监督,则跟踪审计可不再列入审计重点。

(三)合同审计 合同审计重点应放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可在施工阶段及结算阶段结合其他审计工作一并进行。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合同形式是否明确、相关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要特别关注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如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及比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新增减工程量项目的结算办法,工程质保金的约定、违约的索赔等。

(四)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审计 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的项目更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与签证理由是否合理、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关注由施工方首先提出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对重大设计变更和签证,跟踪审计人员要及时进行测算,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五)隐蔽工程审计 隐蔽工程覆盖后难以复核,是最容易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部位,对隐蔽工程质量与造价的控制是跟踪审计的重中之重,审计人员要及时跟踪隐蔽工程的每一个工序,做好记录,必要时还应进行拍摄记录,为工程竣工结算积累资料。

(六)工程进度款审计 工程进度款是在工程中间结算的基础上支付的,为掌握工程结算第一手资料,审计人员要跟踪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认真审查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是否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材料规格、型号、品牌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等,并及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审计中要严格区分工程量清单内外项目,清单内项目按投标报价结算,清单外项目按合同约定结算,中间结算时可采用分摊法、分解法、估价法计算,原则上与分步分项工程费一致。工程进度款审计是效益最高的审计项目之一,它可以有效地调节工程进度,节约资金成本,扼制工程款超付。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关口,虽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比定额计价模式竣工结算相对简单,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复杂性,必须建立科学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严把竣工结算审计关。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评价依据

(一)法律与法规跟踪审计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多,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二)规定跟踪审计依据的规定是指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工程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计价方面的规定等,具体有各省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南、工程计价表,各省、市关于文明施工费、劳动保险费、质量监督费等规定及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规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

(三)相关标准及规范 跟踪审计依据的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材料质量标准等;规范包括工程施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四)合同及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便是跟踪审计的重要依据,它是约束合同条款的法律文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并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3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应当独立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同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概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

(三)审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意见,并发送发改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文书等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等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三)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实行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及决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应当依据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批复财务决算,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多付的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4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审计方法 重点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

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与方法

1、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有联合审查、独立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要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

1、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主要有全面审计法、增减审计法、重点审计法、抽项审计法、指标对比审计法几种,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许多审计人员都是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的大小、难易程度、时间松紧等因素来确定采用哪种审计方法。但是如果采用了不当的审计方法,则不仅会影响工程造价,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同样会给审计单位带来风险。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审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业主和承包双方要以审计报告作为他们最终价款结账的依据,审计报告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方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最新调查显示,近两年来由审计报告不严谨引起的经济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表明业主和承包商中至少有一方对审计结果不满意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给审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审计部门要对审计结果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了使业主与承包方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也为了审计部门在社会上占有立足不败之地,这要求审计报告要公正、准确、严谨、科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不但会引起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纠纷,还会给审计部门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社会对审计部门的信任;因此,审计结果尤为重要。影响审计结果的因素有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的套用和换算、材料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和规费的计取等,这要求每个环节都不能出差错,否则就会影响工程造价,影响审计结果;要做好这一点,最好的审计方法就是全面审计法,其它方法都不容易做到这一点。

1、3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造价有关方的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变化的工程量进行一一计算,对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一一套用或换算,对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一一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一一计取,然后直接得出审定价;由于这种审定价是直接得出的,其中每个数字、每个定额子目全都经过审查得出的,因此这种审计结果不易出差错,是比较准确的;但这种审计方法的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工作比较繁重,如拿时间、工作量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多少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全面审计法是现阶段最好审计方法。

2、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全面的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编制依据审查,施工合同审查,协议、纪要、补充合同等资料及资料变更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审查,工程量审查、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重点控制的是工程编制依据审查,工程量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

2、1工程编制依据审查

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其依据主要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有关决定、通知、细则和文件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工程量审查

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为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3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4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审查

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罚,奖罚所发生的费用计人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影晌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审计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意见。

3、结语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来说,把握好基本建设结算审计,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加强竣工结算审计也是监督工程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可以获得准确、科学的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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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审计[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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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荣贵、提高项目治理的成熟度[J]、项目管理技术,2008,(7):72-75、

[5]郭继秋,唐慧哲、工程项目成木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6]苏明、财政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5

关键词:法律风险;工程管理;建设工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非法转包与挂靠。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做出了如下定义:“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非法转包以及挂靠合同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利益驱使及管理失于宽泛,施工单位将所承揽项目非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或者承揽项目方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挂靠在有资质方名下施工,都为工程质量带来了一定的隐患。2、设计功能缺失。根据建筑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都属于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前期管理滞后,具体负责人员认知偏失、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经常出现无设计施工、边设计边施工、施工后补设计等情况。另外,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随意变更等情况导致了设计功能缺失,对于项目验收结算和工程安全等带来极大的阻碍和不利影响。3、工程项目履行管理混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建设方、监理方应当对工程建设情况、物料使用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因权责不清、、输送利益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履行管理混乱,谁都可以签工作量确认单,违规超量签收物料、工作量等情况,都极大损害了企业经济利益,甚至危及项目安全。

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签订主要条款及事后纠纷多发地带即使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尤其是哪些文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何人有权签认结算依据是合同签订、结算以及纠纷发生时的争议焦点。1、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一般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的证明力很弱。从证据角度上看,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中,承包人的计算过程纯系自己证明自己,基本上没有证明力。至于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单位及其员工证明工程价款情况,属于与承包人有利害关系一方出具的意见,发包人也没有办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便可以证据使用,也属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也不能单独证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总造价。当然,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也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工程师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也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师在支付进度款前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一般也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师也就是监理工程师,是我国法律规定应做到客观、公正的职业人士或其组成的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师接收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因此,就有了工程师在支付进度款前审核工程量的情况。进度款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依据工程师对于承包人申报的档期完成的工程量审核结论支付的一种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除了进度款之外,还有预付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在支付进度款前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一般仅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第一,进度款往往是一种临时支付的。从理论上解释,进度款仅仅是一种暂定款,主要满足于承包人建设资金的需要。因此,在本案中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进度款前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不等同于结算中工作量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3、发包人委托结算审价的审价报告一般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工程竣工以后或者工程合同解除以后,承包人通常会报送工程结算书,而由发包人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这种审价通常是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完成的,在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该审价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若存在争议,则需要承包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三、建筑工程管理建议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6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审计法律程序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与数额也随之日益增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机关常常将除建设单位以外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所有参建单位(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列为单独的被审计对象,使得审计人员必须向所有对象履行发送审计通知书、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等程序,而某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的参建单位常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就使得审计人员不得不沉溺于繁琐的程序事项,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效率,而且还常常影响审计的质量与水平。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政府投资审计程序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而涉诉的审计机关,其败诉的机率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如何在坚持依法审计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程序,显得更加刻不容缓。

笔者拟运用法学与审计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南京市政府投资审计的实践,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简化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乞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涉及三方法律主体与两种法律关系。其中,三方主体包括:审计方、建设方和以施工方为主体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以施工方为例);两种法律关系包括(如图1所示):

(1)审计方与建设方之间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方即为行政主体,而建设方即为行政相对人,适用国家审计法规。因而,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仅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方产生拘束力。如果建设方不能依法接受审计,就应当承担《审计法》、《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法律责任。

(2)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建设方即为民事主体一方,而施工方则为民事主体另一方。双方各自依照建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而,建设方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给施工方,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法》、《民法通则》上的违约法律责任。

由图1可知,由于审计方与施工方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方可以直接对施工方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这是由于施工方多数是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获得的建设项目,其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合同受《合同法》等国家民事法律的保护。在目前所能收集到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几乎都不主张以审计所认定的工程价款(即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否定原建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即民间的市场行为)。

图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般法律关系图

审计方(审计机关)

审计行政法律关系

建设方(被审计单位/民事主体)施工方(民事主体)

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二)变化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

鉴于此,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当出现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为了使得施工方也认同审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常常将各施工方视为单独的被审计单位,即审计过程中像对待建设方一样向施工方发送通知书、审计决定等,从而使得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图2所示)。

在变化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两个行政法律关系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与图1相比,增加了审计方与施工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施工方也成为独立的被审计单位。

图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变化图

审计方(审计机关)

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一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二

建设方(被审计单位/民事主体)施工方(被审计单位/民事主体)

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变化后的关系,最大的好处就是把一般游离于行政关系之外的施工方也纳入进来,即增加了图2中的“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二”。这样,只要审计机关对施工方认真履行了法定程序(例如依法送达通知书、审计决定等),作为单独被审计单位的施工方一般不得不认同被审计所核减的工程款。当然,即便如此,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间还不长,国家立法还不够健全,使得审计风险不可能完全得以化解。例如,《合同法》上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的规定,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等级效力的《审计法》上却没有国家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仍会有个别施工方因不服审计决定中核减的工程款,而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民一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而,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

另一方面,变化后关系的最大弊端在于程序的繁琐,在《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出台后尤甚。从近年来的审计实践来看,如果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项目涉及的施工方只有几家或十几家,审计人员尚能从容应对,但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施工方就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客观上就使得工程审计人员无法完全依法定程序泰然处之。

三、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经审计后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变更价格条款

此种解决方式要求,在审计核减行为结束时,由建设方按照《合同法》(而不是《审计法》)的规定,与施工方补充合同条款,补充的条款仅需类似写明:“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同意,该工程的价款以审计机关所最后认定的ⅹⅹ万元为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该补签的合同条款具体形式,可简化为类似《工程造价审核单》的固定格式,交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以表格形式出现的《工程造价审核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送审金额、增减金额与最后核定金额等,当然应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双方按照审计机关所最后核定金额进行结算”。

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关系仍属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上述图1),即审计机关不与施工方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施工方一旦书面同意并认可审计机关审核建设合同的工程价款,一般可以视为其已实际认同原建设合同所定的工程量或工程款有所细化或调整。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并履行后又重新细化或约定了新合同条款的,应按变更后合同履行。此外,对于核减工程款的,由于审计人员有确凿证据的,加之又是施工方自行同意核减的,审计决定认定的价款和合同的价款也趋于一致,建设方按照审计决定支付价款时施工方一般也不会再有异议,这实际上已经避免了未来纠纷的发生。

这样,现行普遍的做法(上述图2)就可被简化为(上述图1):(1)仅需向建设方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可延伸至相关的施工方,并将该通知书抄送给实际接受审计的施工方。(2)在对施工方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将作为补签合同条款的《工程造价审核单》交有核减的施工方签字盖章,之后再交由建设方签字盖章。需要说明的是,此环节对在法律上防范审计风险至关重要。(3)仅需向建设方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可不再征求相关施工方意见。(4)仅需向建设方发送正式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也可将审计决定抄送给涉及到有核减工程款的施工方。

此外,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极个别拒不在补充合同条款上签字的施工方,可以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单独补发审计通知书,与该个别施工方之间形成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上述图2),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情节较为严重,超越审计机关职权的,可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加以处理。

(二)通过合同解决并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

此种解决方式要求,修改现行《审计法》等审计法律法规,增加规定以明确“若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在国家法律层面,尚需依赖于审计法在未来的修改。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有地方人大结合地方审计实际,先作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如汕头市人大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22条就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样,即使审计机关仅按照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上述图1),不向施工方送达通知书、审计决定等,由于该《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的地位,施工方一般也不得不认同审计结论所认定的工程价款。此种方式虽然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通过较为繁琐的立法程序才能得以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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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7

1、1施工现场审计

施工现场审计要求工程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以实地观察、参与项目建设会议等方式跟踪项目进度,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1、2内部控制审计

?炔靠刂粕蠹剖侵干蠹迫嗽倍怨こ滔钅康哪诓靠刂浦贫鹊纳蟛椤⒉馐浴⒎治龊推兰郏?以鉴定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内控审计实施时,应当在理顺施工工作流程后抓住其施工技术、工程结算审批、现场签证办理等关键控制内容,并分析如何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将实际的工作流程与确定的关键控制环节相对比,检查内控制度、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完全,进而评价其项目建设阶段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合理有效。

1、3现场签证审计

签证是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实际发生的工程事实进行签字认可,是一种证明文件,也是工程结算付款的重要依据。签证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签证的数量也直接影响着工程结算造价的增减变化。现场签证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审查设计、施工、材料价格变更等签证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有效。另外,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人员还要注意是否存在隐蔽工程,在隐蔽工程掩盖前进行实测记录,确保审计结算的准确性。

1、4工程进度款审计

工程进度款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工程预付款等情况,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为依托,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确认其结算程序是否合规,结算金额是否正确。

1、5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工程洽商、变更审计是对工程项目洽商、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其变更的内容、数量、程序、手续等开展审查。

2、工程项目建设阶段跟踪审计的特点

2、1目的多重性

传统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造价,而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全过程监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方案的经济性等多方面提供事前咨询、事中控制,因此审计的目的也发展成为不仅为了控制造价,还是为了促进建设、改善管理等。

2、2审计及时性

相较于曾经的一次性滞后性审计,跟踪审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审计,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事项及时进行事前、事中审计,将审计的咨询功能作用发挥的更彻底,将审计的真实性功能发挥的更具效益性,也使审计更有效率性。

2、3监控动态性

曾经的审计模式只是在项目结束后由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但跟踪审计一改这种静态管理模式,在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全程审计,对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能够从总体上把握项目的审计重点,及时分析项目的变化趋势。

2、4作业多次性

作业多次性是指跟踪审计并不是一次审计就可以完成的,例如工程项目的结算金额是由审计人员对各个阶段的进度款进行计量支付,确认变更金额,审核索赔费用等,通过多次核算累计确定,也就是说审计人员必须经过多次作业流程后才能彻底完成,因此其审计效果也就更加明显。

3、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风险防范措施

3、1加强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审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该阶段应加强对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方面的审计。在投资估算方面应审核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相关资料、数据、指标等依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投资估算方法是否得当,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在设计概算方面应审查设计概算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及时,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经过相关授权机关的批准,是否存在提高概算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等现象。概算编制方法、计价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施工图审查方面,检查单项工程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各预算项目的设计是否与图纸相符。

3、2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审计

在招投标准备阶段重点审查招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程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是否合规。招投标实施阶段,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审计,重点检查合同价款是否与招投标确定的工作内容和价款一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条款、方式是否合理,检查工程结算方式及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式是否一致。

3、3严格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审计

要做好施工过程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跟踪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积累收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文件与结算有关的各种资料,掌握第一手信息。做好现场签证的审计工作,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定期审核,及时掌握工程总造价动态变化情况;对隐蔽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抽查,保障资料完整性,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结算金额是否准确。加强对合同条款执行的审计,重点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的条款执行,是否存在更改合同的行为。

3、4加强竣工结算阶段的管理审计

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篇8

加强建筑工程预算的审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工程量计算则是审核工作中最为繁重的环节,更应该重视,但由于审核对象的不同或具体情况的不同,则采用的审核方法可以有很多种。

1、施工图预算的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组成部分

在审核的过程中,工程量计算是花费时间最长的环节,必须在工程的审核上狠下功夫,但由于施工图预算的对象不同,或要求的进度不同,或投资规模不同,则审核方法不一样,常用的审核方法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分析对比审核法、常见问题审核法、相关项目与相关数据审核法。

2、各种审核方法如下分析

2、1全面审核法这种法实际上是审核人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首先根据施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然后,将本人计算的工程量审核对象的工程量一一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工程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准确度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实质是重复劳动。

2、2重点审核法这种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余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有侧重的,有选择的根据施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而对其他价值较低或占投资比例较小的分项目工程,审核者往往有意忽略不计,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自档次易混淆的单价,其次是混凝土标号、砌筑、抹灰砂浆的标号核算。这种方法与全面审核法比较,工作量相对减少,而取得的效果却不是很差,但仍属重复劳动。

2、3分析对比审核法由于上述两种方法类似编制施工图预算,工作量大,审核周期长,预算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摸索出另一种方法。该方法是在总结分析预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造价、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审核,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常用的指标有以下几种类型:(1)单方造价指标。(2)分部工程比例。(3)各种结构比例。(4)专业投资比例。(5)工料消耗指标。

2、4常见病审核法由于预算人员所处地位不同,立场不同,则观点、方法亦不同,在预算编制中,不同程度地出现某些常见病。某些常见病如下:(1)工程量计算正误差:①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②楼地面孔洞、沟通所占面积不扣;③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不扣;④挖地槽、地坑土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⑤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⑥梁、板、住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⑦接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2)定额单价高套正误差:①混凝土标号、石子粒径;②构件断面、单件体积;③砌筑、抹灰砂浆标号及配合比;④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⑤装饰工程的级别(普通、中级、高级);⑥地坑、地槽、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⑦土石方的分类界限。(3)项目重复正误差:①块料面层下找平层;②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③预制构件的铁件;④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4)综合费用计算正误差:①措施手段材料一次摊销;②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定额已考虑的内容重复;③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中内容重复。

3、施工单位的施工图预算作用

3、1它是确定单位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

建筑工程由于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形态多而难以制定统一的出厂价格,而必须依据各自的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单价、取费标准等分别计算各个建筑工程的预算造价。因此建筑工程预算起着为建筑产品定价的作用。实行招标的工程,预算也是确定“标底价”的依据。

3、2它是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依据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根据审定后的建设预算进行编制。

3、3它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凡是承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必须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

3、4它是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拨)款、结算和实行财政监督的依据

3、5它是衡量设计标准和考核工程建设成本的依据

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和设计质量的经济价值数量。经过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预算是施工企业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经济收入凭证,又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

4、预算实战经验

4、1了解土方工程情况

土建工程可变性因素较多,部分内容施工图又无法表示。有的施工企业开工前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或者是编了施工方案,但没有和建设单位取得联系,或者有图纸但也没有完全执行。因此预算审核人员若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就可以及时了解情况,如土方的类别鉴定,机械土方与人工土方的放坡系数和所套用的定额单价问题等,并能实事求是地调整原编预算。

4、2实地进行测量

对于一些没有施工图或图纸不完全的小型零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测量,审核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参加测量,以取得调整或审核工程预算的依据,从而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

4、3了解补充定额单价

审核人员遇到工程中有补充单价时,应深入现场,了解所提资料的准确性。

4、4参加竣工验收

在某些工程预算中,列有施工图没有标示的那部分工程项目,例如渣土清理、渣木外运、楼标作字等,是否按定额要求或预算中列出的项目完成。通过参加竣工验收,能够了解这些情况。

4、5深入施工现场,提高业务水平

预算审核人员,若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于了解并熟悉施工过程,了解建筑安装工程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等都有一定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了解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审核工程预算,特别是审核按照这几个设计出的施工图预算,是非常重要的。工程预算审核人员应不满于现有知识水平,应该多了解熟悉整个过程,熟悉每个项目的内容和施工工序,才能较好的完成工程预算审核任务。

4、6加强联系、搞好审核工程工作

建设单位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经常互相通气,交换意见,才能搞好审核工程预算工作。

4、7编制预算价

(1)工程数量的复核。现在的工程项目部分采用单价形式进行报价,因此投标人在投标前一定对文件中的工程数量进行复核,对其中经计算工程数量与清单中出入较大的进行计算分析,分析其数量变化大小,变更趋势等。(2)施工方案的编制。工程预算与施工方案要相互统一,施工方案是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预算反过来又指导调整施工方案,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可分离编制。正确选择定额及费用标准在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以行业定额为依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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