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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审计建议(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8 栏目:写作范文

采纳审计建议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采纳审计建议篇2

摘要:开展量刑建议,完善公诉求刑职能,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种检验,更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量刑建议 公诉权

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开展量刑建议,完善公诉求刑职能,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实践历经数年尝试,高检院于2005年7月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试行。2010年10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同年11月,两高三部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对检察机关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种检验,更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促使公诉“量刑建议”与审判“自由裁量”良好互补。

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并不会影响法官“自由裁量”,因为量刑建议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院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院自己决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法院行使自由量刑权,而是给法院在量刑裁决时提供了直观的参考。同时,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使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之间能够形成良好互补。

(二)量刑建议吸收“诉辩交易”积极因素,节约诉讼资源。

量刑建议吸收了诉辩交易的积极因素。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也有利于争取法院对其作出有利的裁判,无疑是对诉辩交易积极因素的吸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

(三)量刑建议制度促进程序公开、公正。

目前,法官的合议过程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公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发表量刑建议,辩方对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使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大致的了解,为法官量刑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实际上相当于在庭审中增加了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同时量刑建议制度使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有更多的辩护机会,与公诉人进行平等对抗,实质上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所以量刑建议既是将法官的合议置于无形的监督之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是尊重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开、公正。

(四)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增强公诉队伍整体素质。

公诉人常常认为自己是负责“定罪”的主体而忽略了如何量刑的问题,长此以来,公诉人没有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高度重视,甚至错误认为“法检是一家”,即使公诉人控辩不力,还有法院把关相助。这种“一家人”的诉讼观念使得控审合一、控辩失衡,其结果导致了程序的不公正。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其认识到,公诉人和法官并非同一个战壕里的人,公诉人的地位只是刑事诉讼的控方,要取得胜诉,必须深入审查案件、充分收集证据,而不是依赖法院。另外量刑建议准确率不高,也使辩方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产生置疑,从而使公诉人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

由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刚刚起步,目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在实施量刑建议时,还存

二、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难点:

(一)量刑标准宽泛,量刑情节复杂,导致量刑不准确。

现行刑法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较宽泛,刑法适用原则较抽象,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在实践中,对于三至十年这样的量刑档次,由不同审判员得出的判决结果出现一至二年的差异十分普遍,在适用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上的差异就更大。量刑裁判要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综合判断,虽然各情节的量刑在法条中表述明确,但是法律对如何比较、平衡、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的同时适用没有明确规定,而量刑情节本身内涵复杂、多样、不易把握,且操作性不强,因此带来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当一个案件中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或存在多个同向甚至逆向的量刑情节时,如何衡量只能依靠经验和个人意识,因此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造成量刑结果的差异。此外,对缓刑及罚金刑的量刑建议难以把握。公诉人对法院判处非监禁刑或罚金刑的预判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认识未能统一。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加上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

(三)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缺少明确的量刑依据和法理说明,不利于执法统一和息诉服判。

长期以来公诉人比较注重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定,以及定性的正确与否,相比之下对量刑建议的规则依据和法理说明则研究较少,量刑建议规则尚没形成统一规范。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同一公诉人或者同一检察院的不同公诉人之间会出现量刑建议不均衡的情况,给人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随意性大的感觉;二是建议量刑的幅度很大,表面上是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实际上对法官量刑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非常有限,且难以体现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在刑罚处遇上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同时,法院判决对量刑建议也鲜有回应。从正规文书来看,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始终说法模糊,让各方有“雾里看花”的感觉,不利于息诉服判。

(四)在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差距较大时缺乏必要的回应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影响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以后,对法院进行相关的量刑监督明显不力,而且最多只能实现结果监督,对过程的监督更是一片空白。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采纳或者明显超过量刑建议的范围量刑的,从理论上必然存在需要进行法律监督或者进行抗诉的案件。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对此能够采取的监督制约手段有限。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量刑畸轻畸重的,检察机关才能抗诉,而如何掌握畸轻畸重和偏轻偏重存有认识分歧,所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偏轻偏重情况,无法采取抗诉手段。抗诉作为法定监督手段,条件和要求相对较高,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对于偏重偏轻(有的法定量刑幅度上下达七年)的,就没有合适的监督手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工作通报的方式就法院量刑不平衡的一类问题向法院通报,是否回复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不愿意回复,则造成监督的被动;即使法院回复表示接受,但是对实际已经发生的个案无法产生影响。同时,对量刑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也缺少监督手段。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为规避量刑的法定程序或内部审批程序而调整量刑,如有的案件为规避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减轻处罚的程序,直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建议:

(一)深入理解刑罚制度的设置及量刑规律,确定科学、统一的量刑规范。

首先要确定各类重点、高发案件的量刑基准,即对于某个抽象的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的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在确定个罪量刑基准的基础上,再明确各法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增减刑期幅度。对于个罪量刑基准以及法定量刑情节增减幅度的确定则必须建立在对应法院近两年相关案件判决情况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一些疑难复杂,存有争议或者是新罪名的案件,一时难以把握的则不宜提出量刑建议。针对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中刑期一致但刑种不一致、特别是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选择差异明显的情况,可根据量刑标准设置相应的判断依据。此外,针对部分案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量刑建议时需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可以根据量刑指导确立相关的考虑因素,比如按照量刑指导进行计算,计算刑期少于法定刑的,可以作减轻处理,未少于法定量刑档次的,可作从轻处理;经计算属于从轻处理范围,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减轻处罚的,并不具有两次以上犯罪或劳动教养前科情节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二)建议由上级院出面,争取政法委的支持,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取得共识,争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支持配合。

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放开束缚,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要时,对推诿扯皮,不配合量刑建议工作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说明解释机制。

为了发挥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制衡一些由审判人员在判案时的随意性,有必要建立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的评判机制。就是审判机关在判决量刑时,应对采纳或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判决书中进行评判,说明理由。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具体量刑意见,如不被采纳,审判机关应向公诉方说明不采纳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这与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评述是同样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评判,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如量刑建议确实不应被采纳,也利于检察机关寻找问题,及时总结,提出量刑建议水平。如量刑建议应采纳而不被采纳,审判机关不采纳的理由不成立,符合抗诉案件的应依法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但属量刑不当的,也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样以便发挥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充分体现检法两家“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采纳审计建议篇3

政府审计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一起构成了现代审计的主要内容,其中,政府审计的历史最为悠久,我国的政府审计可以追溯至西周[3]。但是,与民间审计研究的繁盛相比,政府审计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目前,国外关于政府审计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块:一是关于绩效审计技术、方法和实施效果的研究;二是关于政府审计收费、审计质量和经济后果的研究。本文主要涉及第二类研究的相关文献。与我国基本由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实施审计不同,美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机关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向后者支付审计费用,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审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竞争性市场,关于政府审计质量、费用及其治理作用的研究可以借鉴民间审计研究的套路。例如,Baber等分析了美国北卡罗琳娜州100个县级政府支付的审计费用及其与县级政府政治特征和财政状况的关系,结果发现,政治因素对审计费用有显著影响,财政因素的影响则不显著[4]。Chong等比较了由审计机关执行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部门进行审计时的成本收益,结果发现,对于小的公共部门,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成本更高;但是在专业审计(如医院审计)和大的、复杂的公共部门审计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和外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成本并无显著差异[5]。Lopez和Peters分析了2004—2006年美国各市、县级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13386份单一审计报告发现,与政府审计机关相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识别了更多的内部控制缺陷[6]。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设有相应的审计机关,民间审计力量还鲜少参与政府审计。国内关于政府审计的研究多用审计成果的某个方面来衡量政府审计的质量或者作用。例如,马曙光将政府审计成果分为财务效益和审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财务效益用审计查出的违规金额与审计机关经费投入的差额衡量,审计质量用审计报告被采用的数量衡量[7];王芳以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和提交的审计报告、信息批示采用率作为审计质量的变量[8];黄溶冰和王跃堂从抵御、揭露和预防职能出发考察了政府审计质量[9];叶子荣和马东山从揭示功能和抵御功能的角度来解读国家审计质量[10]。但是,这些研究直接将审计成果的某个方面视同审计质量,一来不够全面,二来与传统意义上审计质量的定义有一定差距。本文认为,审计成果和审计投入的比较更符合组织绩效的定义,因此,本文借鉴最高审计机关绩效评价方法,以发现问题绩效、整改绩效和审计建议采纳绩效作为地方审计机关绩效的替代,在此基础上检验市场化进程、财政状况等因素对审计绩效的影响,以期对现有文献进行补充。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市场化进程与审计绩效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影响组织绩效的关键,组织绩效取决于其所处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组织,其绩效的提高需要以一定的审计制度环境为条件,审计机关所处的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运行效率[1,11]。从历史经验来看,由于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不同,同样的审计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产生的效果也不同:一方面,不同的制度环境会催生不同的政府审计需求;另一方面,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政府审计的执行效果也不一样。Melo等对巴西州级审计机关绩效的研究表明,政治环境越稳定(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越高)、政治竞争越大,越有助于审计机关发挥作用,进而促生透明、负责的政府[12]。国内学者通过调查问卷研究发现,法制环境和经济状况是造成我国绩效审计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13-14]。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和职责安排统一受《宪法》及《审计法》的约束,但是不同地区、省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使得不同地区对政府审计的需求可能不同。归根结底,利益相关方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了其审计需求[15]。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对政府清廉和绩效有更高的需求,对政府审计有足够的重视,能够为政府审计提供更多的资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更大,从而有利于政府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和审计机关绩效的提高。过去的文献多以市场化程度来衡量制度环境,包括市场化指数和各省所处的地理位置等指标。市场化指数是一个包含了经济发展水平、法制环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介发育等因素的综合性指标,而地理位置导致的区域差异也是市场化进程不一的重要原因,两者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审计机关所处的制度环境。因此,本文以市场化指数和各省所处的地理位置(东部、中部和西部)来衡量各地的市场化进程,并提出下面的假设1。假设1: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审计发现问题绩效、审计建议采纳绩效和审计整改绩效都越好。

(二)财政状况与审计绩效

财政状况也是影响地方政府审计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财政状况影响政府审计的需求。公众、人大和政府的审计需求与政府的财政收支规模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关:财政支出规模越大,公众和人大对财政支出经济和效率性的关注越高,越需要审计机关进行监督;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越大,也越需要地方审计机关对转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8,10]。另一方面,财政状况也会影响审计处理处罚的执行效率,从而影响审计整改的效果。近年来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有些问题是官员导致的资金滥用,还有些问题是相关单位资金紧缺导致的挤占挪用。财政状况较差的地区,在审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来上缴财政和归还原渠道资金,因而审计处理执行率较低[16]。本文用财政赤字(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比值)来衡量财政状况,该指标既是对地方政府支出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度量,也是度量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依赖程度的一个指标①。不同的财政状况对审计机关发现问题绩效、审计整改绩效和审计建议采纳绩效的影响可能不同。财政赤字越严重、地方财政对中央转移支付依赖越大的地区,上级审计机关、人大、地方领导对政府审计的信息、报告的关注也越多,审计建议采纳绩效可能会越高。但是,财政状况较差地区对审计经费的保障较弱,且地方政府对审计机关的干预可能较严重,也不希望审计机关曝光太多的违法违规问题。另外,财政状况较差的地区,地方政府本身存在严重的“入不敷出”现象,被审计单位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来纠正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上所述,我们对财政状况与审计绩效之间的关系提出下面的假设。假设2a:财政状况越差的地区,审计发现问题绩效越差;假设2b:财政状况越差的地区,审计建议采纳绩效越好;假设2c:财政状况越差的地区,审计整改绩效越差。

(三)其他因素

过去的一些研究表明,政府审计的权责安排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其治理作用和后果。例如,Blume和Voiget的跨国样本研究发现,政府审计机关的制度特征,包括审计机关的职责、对象、权限、范围、独立性等,对政府审计的实施效果(即经济后果)有显著影响[17]。有学者发现,与审计署相比,地方审计机关更容易对被审计机关妥协[18]。王芳等也发现,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质量高于派出局和地方审计机关,“异地交叉审计”和“上审下”的审计方式也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19]。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权责安排统一受《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约束,不同省份审计机关的地位和权责安排不存在明显差异。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是影响审计绩效的重要因素。政府审计能否发现、报告并纠正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数量、胜任能力和独立性[7-8]。一般地,审计人员数量越多、专业水平越高、越独立,就越能够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做出恰当的处理处罚决定,提出纠正措施和建议。另外,有学者认为,教育水平、开放程度、媒体发达程度也是影响政府审计需求和供给的重要因素[8,10]。在后文的研究中,本文也控制了审计人员、教育水平、开放程度和媒体发达程度等因素。

三、研究设计

(一)审计绩效的度量

绩效是对投入、产出进行比较的结果。审计机关的产出包括可用金额衡量的成果(发现问题金额、整改金额)和不能用金额衡量的成果(审计信息、报告,的审计结果公告、提出的审计建议、移交的案件线索等)。投入主要有经费投入和人员投入。在审计产出方面,《中国审计年鉴》统计了各省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数据(有的省份缺失了部分数据);在审计投入方面,尚没有披露各个审计机关审计经费(财政拨款)的数据;在审计人员方面,除了《中国审计年鉴2003》完整记载了2002年度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人员编制数量外,其他年度的审计年鉴只记载了省、市两级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数据。为了尽可能客观地评价地方审计机关的绩效,本文利用2002年的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数据,考察审计人员数量与地方人口数量的关系,并且发现二者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首先,审计人员数在各个省份的分布趋势与人口的分布趋势是一致的,即人口越多的省份,在编审计人员也越多;其次,人口分布和审计人员编制都有明显的地区差异,但是,人口分布的地区差异更明显;最后,本文分析人口数与审计人员数的相关关系发现,二者的相关度高达91%(即二者的简单相关系数为0、91)。因此,对于审计人员编制数据缺失的情况,本文可以用各省份的人口数作为工具变量,用每万人中查出的违规问题金额,整改金额和审计信息,报告被批示、采纳的比例作为主要指标,对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分析。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1、审计发现问题绩效模型根据前文的分析,审计机关发现违规金额的数量可能受市场化程度、财政状况、审计人员数、审计对象规模(审计金额)、教育状况、媒体发达程度和开放程度等的影响。2、审计建议采纳绩效模型根据前文的分析,审计机关提出的信息建议被批示采纳的程度与当地的市场化进程和财政状况有关。但是,审计建议采纳绩效还可能与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金额数量(即发现问题绩效)有关,原因是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越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信息越容易引起上级机关、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3、审计整改绩效模型同上,审计整改绩效除了受当地的市场化进程和财政状况影响外,也可能与审计机关自身发现问题的绩效和审计信息建议被批示采用的程度有关,发现的问题越多,需要整改的问题也越多;审计信息建议被批示采用的比例越高,越容易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据此,本文建立模型(3):(Au_irr);审计后通过上缴财政、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及归还原渠道资金等手段整改的金额(Au_cor);审计机关提交的报告和信息被批示采用的比例(Au_rpt)。它们分别衡量了审计机关在发现问题、促进被审计机关整改和提供政策建议方面的绩效。本文用两个指标来衡量市场化程度(Marketization):一是市场化指数(Mar_index);二是以各个省份所处的地理位置作为市场化进程的一个替代(东部、中部和西部,设虚拟变量East和Middle),地理位置可以避免市场化指数和政府审计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15]。本文用地方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之比,即财政赤字程度来衡量政府财政状况(Finance)[8,15]。有学者用省级审计机关的绝对人数衡量审计力量[20]。本文认为,《中国审计年鉴》统计的违规问题金额、整改金额等指标包含了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的成果,考虑到除2002年外其他年份的区(县)级审计机关编制数据不可公开获得,本文用省、市两级(直辖市仅市级)审计机关人员编制数来衡量审计力量(Auditor),并经地方人口数调整。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审计金额总数(Amount)、教育水平(Education)和对外开放程度(Openness)。考虑到审计发现绩效和整改绩效变量均在金额的基础上以人口数为分母做了调整,本文审计金额以各个省份人均财政收支总额衡量,也用人口数做了调整。本文用两种方法衡量教育水平:即6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Edu_year)和在校本科、专科学生数占人口的比例(Edu_stu)[8,21]。本文对外开放程度用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22]。3、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由于2011年之后的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审计成果数据和2000年之前的互联网用户数据不可获得①,因此本文所选的样本区间为2001—2010年。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和审计成果数据来源于《中国审计年鉴》(2002—2011)。市场化指数数据来源于樊纲等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由于2010年的市场化指数尚未,本文用各省2009年的市场化指数来替代。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和《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描述和相关性分析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量和Pearson简单相关系数。如表所示,在样本期间,地方审计机关平均每年发现违规金额绩效约为159、81万元/万人(e5、074=159、81),平均约有47、45%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纳,平均整改绩效约为24、26万元/万人(e3、189=24、26)。主要解释变量中,样本期间各省份市场化进程指数的平均值为6、439,平均每年每万人的财政收支总额约为3975、87万元(e8、228=159、81),省、市两级审计人员编制数与当地人口数之比的均值为0、248(人/万人)。表2的第二部分是各个主要变量间的简单相关系数及其显著性水平,由表可知,用于衡量审计绩效的三个指标具有很强的相关性,绩效变量与大部分解释变量之间都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另外,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Educa-tion、Openness和Media之间的相关系数也比较高,因而需要在多元回归分析时进行多重共线性诊断。本文来自于《审计与经济研究》杂志。审计与经济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二)多元回归分析

采纳审计建议篇4

(一)有关审计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易形成审计整改具体执行中的障碍。例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明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建议处分权,如何申请、哪些内容可以申请并没有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只是明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采取并没有阐述。这很容易导致审计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审计机关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审计部门没有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也易导致执行不力。

(二)审计整改的合力尚未有效形成。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需要借助外力,形成强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目前我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明显匮乏。一是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主要由审计机关履行,其他部门很少参与;二是缺少各部门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不够紧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整改的情况较少。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检查的积极性不够高,做法不够科学。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积极性不够高,重审计轻整改、重信息轻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过于依赖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有的甚至只是将被审计单位报送材料内容的顺序调整一下。究其原因,这与当前的审计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不无关联。此外,目前审计整改检查的做法也不够科学,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其优点是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实在是分身乏术。另外,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存在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四)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难以量化。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同一类型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且均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则常常出现“按照相关法规纠正”或“予以整改”的模糊性整改要求,从而无法对整改程度进行量化考核,难以衡量整改是否到位。再如,对于整改的程度也局限于定性分析,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未形成有效的定量分析,也就很难判断整改的实际效果。

(五)审计整改效果与审计项目计划的关联性不紧密。当前,许多审计机关在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中,没有把以前审计的整改效果作为选择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审计内容的确定方面,也往往没有把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导致审计人员仅仅只关注本次需要查处的问题。

(六)部分审计机关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当前,部分审计机关比较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这与审计业绩考核机制有关。“事后整改”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因为它包含审计查处的问题、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中陈述的审计建议,审计组能据此撰写整改简报,并反馈回被审计单位因整改而产生的新制度,取得审计业绩;而“事中整改”不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不易形成量化的审计业绩。

(七)整改所需时间、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与法定整改时限三者间存在冲突。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所需时间与整改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有难、中、易之分,有些问题确实在90日内无法解决(审计法定整改时限90日),更不要提在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内(低于审计法定时限90日)完全整改到位,三者之间存在现实冲突。当然,从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效性考虑,常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时限低于法定整改时限,但这种做法易导致审计组依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起草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没有调查和核实,易产生审计风险。

二、国家审计整改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一些被审计单位认识不到位,重视当时的审计,轻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有的认为只要把应缴未缴的财政资金、税金或罚没收入上缴后,就算是落实了审计决定,就算是进行了审计整改;也有的被审计单位、部门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付审计整改。二是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 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和违纪资金的收缴,而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对督促审计整改的态度并不积极。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可行性较差, 具体操作性不强, 造成被审计单位难以落实。三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审计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走过程的单位、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理手段,没有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审计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四是审计整改后续跟踪不够。由于大多数审计机关没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监督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评估审计整改的效果,使审计机关的督促整改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五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审计整改的机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还应包括主管部门、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参与及协调配合,以促使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使审计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

三、审计整改的措施与建议

(一)政府还需高度重视

一是政府领导要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审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摆正审计与社会安定的关系。不能把他们对立起来,要辩证地看待审计对提高部门单位领导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执行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以及防腐拒变等能力的重要作用。审计在揭露问题的同时,还对那些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从制度、体制、政策层面上提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建议,落实整改措施和办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行政。二是政府领导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督促整改的制度办法,各个有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相互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查处及时的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比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三是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经常过问审计整改,督促整改落实。要形成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尤其是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例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和整改结果进行质询,或作出加强审计整改的专项决定,政府就应积极回应,并研究相应的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或措施。

(二)部门之间应积极配合

一是审计应当与司法、纪检监察、财政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配合。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相关部门对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二是对于重点整改单位和重要的审计整改事项,党委、政府督办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三是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涉及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四是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内容,进行考核评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评先树模等工作中,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慎重考虑,必要时应当签署否定意见;实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时,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认真考核。五是建立财政审计决定日常协办制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包括依法扣缴或采取其他措施。在具体操作上,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把握好组织领导环节。成立由政府首长任组长,审计、监察、财政、政府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督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督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二是把握好督促整改方案制定环节。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代拟审计督促整改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提出要求。督促整改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执行、落实。三是把握好工作部署落实环节。审计工作报告结束后,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第一时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督促整改工作,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报告。

(三)纳入审计部门考核

将审计整改内容列入审计部门考核,可以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对审计部门的目标考核中,将审计部门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增大压力和动力,才能真正引起审计部门领导的重视,使其彻底转变“重审计、轻整改,重报告、轻效果”的思想意识,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从而考虑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机构、审计整改的目标责任制以及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等一系列整改工作机制,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完成。二是审计机关要把将审计整改作为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要将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分解到机关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分解到人,并制定明确的奖惩办法。

关于专职督促整改部门。审计督促整改的部门(法规、审理或其他综合部门)负责列出本审计机关审计计划与审计整改对照表,对照审计项目计划,核实审计项目完成、审计档案与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审计整改汇总情况,对应纳入整改工作范畴;而未列入整改工作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因审计项目跨年度等原因未列入当年整改工作的,应做好备案,督促业务部门在次年上半年补入,做到不留盲点。

关于审计业务部门。一是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所有本部门实施项目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跟踪督查的内容包括: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事项。跟踪督查的基本程序包括:对照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二是在跟踪督查基础上,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并撰写审计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填制和汇总本部门审计整改情况表,在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给审计机关法规部门(或综合、审理机构)。三是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媒体的高关注度

采纳审计建议篇5

市审计局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采取跨前一步促整改、跟踪回访促整改、公开结果促整改;等多种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本市审计整改工作,加大跟踪检查工作力度,市审计局制定了审计整改检查办法,规范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检查内容和方式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研究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切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改责任。如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改工作责任人,并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将各项整改内容进行分解,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间。二是注重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改合力。如市政府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节能减排审计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19个部门参加会议。又如市政府召开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现场推进会,研究制定了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工作的协调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闵行区政府、华谊集团等13个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三是注重加强分析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在抓整改的同时,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既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内控制度,也加强财经法规政策宣传,通过组织培训、召开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如市卫生局对报告中的各项问题逐条梳理剖析,在局属系统内,对所有的预算单位,结合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全面培训,对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解读,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此外,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严肃查处,移送线索的3件案件中,法院已完成开庭审理1件,正进入判决阶段,有关部门对其余2件案件的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市财政局组织执行市级预算和市地税局税收征管审计整改情况

(一)对部分专项资金未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市财政局已将0、97亿元排污费、水资源费收入,在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并将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个别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不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要求市民政局将3000万元剩余款项交还国库,待其支出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区(县)。

(三)对部分园区管委会预算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已要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报送XX年项目执行情况,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及时编制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同时,市财政局将根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定位和虹桥商务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四)对部分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园区资产未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市财政局督促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制定专项资金核销管理办法,建立已核销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竣工决算,办理产权移交。

(五)对部分税款征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地税局已督促相关税务分局予以纠正,有关税款已如实申报、足额征收入库。

(六)对未按上调后的税额及时补征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崇明县税务分局已对8户单位补征耕地占用税,目前已征收入库。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口岸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现代管理研究中心、市社联、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科协、市检测中心等17个主管预算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截至20xx年10月末,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已整改问题涉及金额3、82亿元,已整改问题涉及金额占审计查出问题总金额的70、2%;其余问题已由相关部门承诺整改,主要是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当年预算已经执行,采购资金已经支出,相关部门承诺将制定并完善相关办法,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在今后编报预算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对9个部门预算单位多申报预算或预算编报不完整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结合编报XX年部门预算进行落实整改,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市安全监管局已对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处分,118万元违规资金已归还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下属单位将有关收支纳入XX年部门预算申报。

2、对9个部门预算单位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问题,有关部门通过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市体育局认真分析无预算支出的原因,撤销了后勤服务中心,从源头上解决无预算支出的问题。市民政局下属市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承诺今后将根据用工的实际情况申请预算经费。

3、对10个部门预算单位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问题,有关部门积极追回资金,完善相关制度,承诺今后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市卫生局责成市健康教育所将在健康教育基础和规范化建设;专项列支的50周年所庆活动经费全部追回,对该笔资金作为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市现代管理研究中心按照规定编制租赁费预算,根据预算批准的范围和内容列支专项经费。

4、对3个部门预算单位违规将未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在今年将未实施的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下的财务制度,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社联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已将转入其他账户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财经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对6个部门预算单位未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的问题,有关部门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并积极上缴延迟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水务局下属供水调度中心已停止收取水质检测费,已收取的181万元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4个部门收费未及时缴纳的问题,涉及问题资金已全额上缴。市质量技监局下属崇明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和崇明县计量质量检测所及时进行整改,已将207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局。

2、对4个部门预算单位部分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管理的问题,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各项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督促市房地产学校撤消1家下属单位、变更其余4家民营机构的投资主体和单位性质为国有,并将收入全部纳入该校总收入管理范围。

3、对9个部门预算单位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审核和监管。市科协聘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专家对所属单位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市政府机管局承诺在今后的采购工作中,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报批手续。

(三)资产资金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问题,20xx年9月末,市财政局拟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印发实施。市财政局还制订印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同时,明确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管理不完善的问题,随着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逐步健全,有关单位承诺今后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程序。市政府机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管理制度,加强立项审批、支出标准、维修费用的监督管理。

3、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目前,2个部门已启用公务卡报销系统,4个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将公务活动中零星购买支出全部纳入公务卡报销范围,加强公务支出现金报销管理。

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情况

(一)对10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如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针对口腔、整复、组织工程综合楼工程项目,未就概算调整申请报批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问题,已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目前正在批复过程中。

(二)对24个项目成本列支不规范的问题,有关单位对其中5、51亿元已整改到位。其余0、4亿元已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待批复后予以纠正。如上海机场快速公交系统工程项目多计项目动迁成本4844万元和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将带征地费用9374万元列入工程成本的问题,已冲减工程成本。

(三)对21个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学习,表示将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等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6个项目的部分设备或设施闲置的问题,有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如上海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针对杨树浦水厂7#生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中污泥处置系统未使用的问题,积极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就启用污泥脱水设备、达到环保和初步设计中的要求等事项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于20xx年6月起正常运行污泥脱水设备,每日出水的水质通过实时监控设备传输至市环保局,待设备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市环保局将对该设备进行环保验收。

四、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1、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执行个人贷款发放政策,加强个人贷款发放审核,加强对受托银行和受托单位的管理、考核,提高贷款发放管理水平。

2、对部分装修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已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3、对部分住房公积金形成的资产未进行处置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330平方米安居房和1057平方米工业用厂房进行评估后出售,出售款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1、对部分房产开发企业长期欠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问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承诺将通过调研形成方案,提请市、区相关部门讨论研究,逐步解决资金欠缴问题。

2、对部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持股未予以处置的问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承诺将妥善做好剩余股票变现等后续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截至20xx年10月21日,已减持股票数占原持有股票总数的53、54%,变现资金4、01亿元。

(三)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环境整治效果审计整改情况

1、对部分治理项目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问题,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吴泾办等部门和单位已明确和落实了整改措施,抓紧组织推进合流污水南线东段过江管等工程项目,计划将已具备纳管条件的企业污水全部纳管。此外,闵行区环保局组织开展了对码头、堆场整治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整治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对部分整治措施未按计划进度实施的问题,其中集中供热工程扩初方案已获批,正在抓紧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同时做好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未按计划关停的污染企业年内坚决关停,闵行区已发文要求企业停止生产;2条未按计划完成的河道整治项目中,闵行区对其中1条河道的整治工作已完成施工招投标,计划20xx年末完工,对另一条河道将重点做好河道保洁和养护,解决入河污染源问题。

3、对部分专项资金被使用单位出借的问题,目前出借资金均已归还。市财政局和市吴泾办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对下拨资金的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四)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对部分支出超规定范围的问题,相关部门表示,在今后的车辆通行费使用管理中,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支出。

2、对车辆通行费使用单位未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问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将从明年起对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市建设交通委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五)市级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对部分福利公益金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沉淀较多的问题,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立项调研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提高项目的可操作性;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市民政局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项目若未执行完毕,不得另行申请新的项目。

2、对部分福利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基础管理工作不完善的问题,市民政局已草拟了《20xx年度公益项目分类立项和招标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并正研究制定《项目预算及执行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以进一步夯实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的基础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市民政局正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招投标项目和创投项目进行逐项审计和绩效评估,目前正拟对XX年186个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实施审计。

3、对部分体育公益金项目供应商入选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市体育局表示将在今后的项目采购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规定。

4、对部分体育公益金支出超范围的问题,市体育局将在今后安排体育公益金预算时,严格执行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杜绝将公益金用于体育项目外的修缮支出。

(六)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对专项补贴政策执行不够规范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等方式逐项深入研究分析,分别制定了整改措施。对33个项目的专项补贴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和18个项目节能量上报不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缺陷的政策予以修订和完善;对拨付不规范的补贴资金退还市财政,上述措施正在落实之中。同时,加紧制订《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通则》等9个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2、对节能减排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抓紧研究相关政策,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推进力度。一是加快制定本市相关鼓励政策。今年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还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一批配套政策和办法。二是建立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市经济信息化委已于6月末通过上海节能网等相关网站公布了两批共5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求信息。三是加大节能服务公司的培育力度。市经济信息化委今年分别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目前上海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扩大到近百家。此外,对能源审计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机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委等部门,多次研究推进非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在20xx年资金预算中安排了能源审计的相关经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提供能源审计服务的实施单位,目前已分批启动机关办公建筑、医疗卫生、旅游饭店、商场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招标工作。

3、对节能减排相关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已修订出台《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对申请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完善,如不再要求申报项目必须在获批后1年内竣工验收才能获得专项资金补贴。

(七)农村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采纳审计建议篇6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奖金评定标准

第十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表略)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三条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第十四条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五条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全市范围内进步30分

局或区、县范围内进步20分

本单位内进步10分

第十九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总分数

一85~95

二70~84

三55~69

四40~54

五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三条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八条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九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条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采纳审计建议篇7

1、现阶段审计成果管理的存在问题

(1)审计成果整改落实机制不够健全,不够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缺乏后续跟踪落实机制,未真正整改存在问题。

(2)审计成果质量参差不齐,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描述过于简单或含糊不清,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时间节点、举一反三等不具体或不到位,未能清晰反映实施的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

(3)审计成果利用不充分,审计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整改力度不够,审计成果运用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审计成果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审计成果管理的全过程停留在手工流转,无法实时动态掌握最新信息。

(5)审计成果转化运用的意识不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未进一步加工转化,未形成整体性综合分析,仅仅停留在审计成果的被动运用上,未能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审计成果深化运用体系。

(6)审计成果共享度不高,降低审计成果运用范围。由于部分审计成果涉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机密等因素影响,往往未能实现审计成果的全面共享。

2、全面推进审计成果深化运用管理体系的几点建议

2、1建立健全审计成果“四推”深化运用管理体系,刚性保证流程运转通畅

细化审计成果运用实施细则,严格规定审计数据收集、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审计信息加工转化、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的实施细节,固化审计成果“四推”(即推行标准化模板固化收集模式、推动跟踪落实审计成果整改、推进审计成果增值增效、推广营销审计成果”)管理流程,确保深化运用审计成果。

2、1、1以审计成果 “五分类”管理为抓手,推行标准化模板固化收集模式

采取固化审计成果收集、反馈模式,推行审计成果分类管理,加强审计基础管理工作,为下阶段做好数据支撑。

2、1、2以“四推行”为抓手,推动跟踪落实审计成果整改

(1)推行销账式分类管理审计成果,确保整改问题全面落实:

滚动汇总审计成果登记表,采取销账式方法管理审计成果,按季度收集、反馈整改进度,确保每一个审计发现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整改、有力推进。

(2)推行审计工作联系单,专人跟踪“老大难”整改:

针对检查发现的“老大难”问题,推行分类审计工作联系单,实行编号管理,要求限时整改,指定专人指导督促落实整改,并针对存在问题形成操作性强、可量化、时间节点及部门责任清晰的整改方案、整改进度表,引起各责任单位重视,确保被审计单位按时高质量整改落实。

(3)推行不定期邀请专家深入基层指导,切实解决审计整改难点:

针对各类审计发现问题中屡教不改的“老大难”问题,组织邀请专家深入基层指导整改难点及工作重点,切实为基层单位排忧解难,营造齐抓共管、共同落实氛围,极大地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推行后续审计、交叉验收,确保“多问题”单位整改到位: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采取后续审计、交叉验收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分析未整改的原因,并形成后续审计报告,客观评价审计整改完成情况,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2、1、3以“深加工、精包装”为抓手,推进审计成果增值增效

扭转以前对审计出的问题仅限于“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按下葫芦浮起瓢”等被动状态,定期对一个时期的审计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研究等“深加工、精包装”,从中挖掘深层次的问题,开发审计成果深层次的价值,实现审计成果的二次提升及转化。主要是突出对典型问题的分析研究,针对当前热点问题展开综合研究分析,增强审计成果的针对性和典型性;在审计成果的通俗化上下功夫,要克服习惯于在审计中找数据、在报告中堆数据的工作模式,在强调语言规范、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切实改进审计成果的文字表述,增强审计成果的可读性和通俗性,扩大对审计报告理解的对象面,实现审计成果的不断增值、增效,全面推进审计服务更上一个台阶。

2、1、4以强化宣传教育为抓手,推广营销审计成果

(1)定期召开风险会等会议,做好审计成果“营销”:

定期召开会议,向各级领导汇报提升和转化后的审计成果,反映深层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解决意见,供领导加强管理做决策,真正发挥审计成果的效用,使审计结果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得到运用,从而维护审计监督权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2)定期培训,重点做好对高级、中层管理干部业务培训:

结合当前热点问题、典型经验,举办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增进沟通,互学、互带、互帮,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切实为基层单位排忧解难。

(3)定期编辑案例精读等,做好风险预警:

定期梳理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并通过收集分析来源于系统内外、单位内外的风险信息,定期编辑《案例精读》等,对口发送督办通知、安全提示卡,对经济安全提出风险预警提示。

2、2加强审计队伍自身建设,做好成果运用的人才支撑

审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是审计工作质量的生命线,多种形式多种层面开展审计人员的业务和理念培训,建立适应现代化审计管理的人才团队。

一是由“一揽子培训”向分层次培训转变,分别制定审计骨干和审计从业人员两个层面的培训规划,加强各层次审计管理人员的培养,推进审计人员从业资格、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等取证学习;二是鼓励参与各类审计项目促进“审培结合”,通过“师带徒、新带旧”,提升审计人员“实战”水平,促进跨专业审计业务横向交流;四是丰富培训内容,增加公派后续学历培训、计算机等方面培训,为今后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作好知识储备和人才储备。

2、3建立审计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管理审计成果

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最新指导思想——“中国审计的出路在于信息化”,全面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从纵向上,向被审计单位、职能部门、高层管理层推行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审计意见下达及反馈、跟踪落实整改、审计信息加工转化、审计成果等推广应用各阶段管理的信息化;二是从横向上,将审计成果与财务系统、绩效管理系统、办公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实时发邮件提醒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将绩效考核量化到绩效管理系统,引起责任单位充分重视,确保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采纳审计建议篇8

一、打造特色

(一)超前谋划,彰显“三个率先”

审计机关行评工作先于全县62个部门谋划,彰显出“三个率先”:

1、率先建班子,谋划行评。继9月9日省政府、省纠风办召开全省政风行风评议动员电话会议后的次日,我局迅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及时组建了行评领导小组,搭建了行评工作专班,精心谋划、细致准备。

2、率先动员,拉开序幕。继9月14日县政府召开行评动员大会后的次日下午,我局召开邀请县纠风办领导、县行风督查员XX县委督查员等领导及全体职工参加的行评动员大会,正式拉开本局行评工作的序幕。

3、率先承诺、表明诚意。继9月25日全局动员大会之后的次日,我局向全县人民发出审计机关行风评议公开承诺书,表明审计机关广开言路、诚信纳谏的诚意。

(二)着实部署,强化“三个明确”

1、明确行评主题。为保证行评与现时工作两不误、双丰收,根据审计部门的职业秉性,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围绕审计抓行评、抓好行评促审计”这个主题。并善始善终地围绕这个主题,两手抓,确保双丰收。

2、明确行评旗帜。为确保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审计行评,积极献言献策,我局实事求是地亮出了“以海纳百川之气概广聚群众诤言、以谨小慎微之态度纠建并举”的审计行评旗帜,并善始善终高举这面旗帜,广纳诤言,纠建并举。

3、明确行评重点。为确保行评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在坚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确定了“六纠六造”这个重点。即:纠正服务发展不主动,事不关己的思想偏差,营造自觉投身于发展,服从服务于发展的良好氛围;纠正执行力偏弱、不思进取、各行其是的行为偏差,营造不甘落后,敢立潮头,不需扬鞭自奋蹄的良好氛围;纠正执法过程中不公开、不透明的行为偏差,营造依照法律程序,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执法的良好氛围;纠正办事拖沓,成本高,效率和效益低下的行为偏差,营造自觉讲成本,讲效率和效益的良好氛围;纠正变通执行审计现场“八不准”纪律的行为偏差,营造自觉廉洁自律,无私无畏的良好氛围;纠正自查中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行为偏差,营造自觉不掩饰、不回避,敢于自查自纠,纠建并举的良好氛围。并善始善终地围绕这个重点,步步为营、稳抓稳打。

(三)严格要求,印证“三个诚字”

1、自查讲“诚信”。我局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以“讲问题不讲成绩、讲真话不讲假话、讲自己不讲他人、讲主观不讲客观”为基本要求,以“四个不怕”,即:“自查问题不怕严格,可以小题大做、无线上纲;听取意见不怕刺耳,诚实守信,广纳诤言;亮出问题不怕献丑,理直气壮,有责改之;触及灵魂不怕疼痛,认真反思,相互包容为己任”为支撑点,开展“三项革命”,即:“革自己在思想领域事不关已的命”、“革自己在履行发展职责无所作为的命”、“革自己在廉政建设泛用职权的命”,确保自查到位。

2、问计显“诚意”。一是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网站、评议意见箱、发送手机短信等问计载体,倾听群众呼声,广纳四方群众的诤言;二是组建四个回访队,采取座谈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确保问计到位。

3、整改显“成效”。对照征求的意见和自查自纠中查找的问题,本着“不掩饰、不回避”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可行地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整改到位。

二、催化成果

(一)构建了“两个”机制

我局按照“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划分为两大块,即:机关工作和业务工作,分别构建“两大”机制,促进规范化运作。

一是构建机关流程管理机制。我局以文明创建和效能建设为根本目标,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本要素,将机关各项工作有机结合,按照顺向流转的顺序,构建了机关流程管理机制,确保了机关规范化运行。

二是构建了业务“链条”管理机制。以加强廉政建设、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益为目标,建立健全了以制权为根本,传承“两权”分离制;以专业化运作为基础,强化“板块”指导制;以流程管理为抓手,突出“阶段”防控制;以提高审计效率为目标,实施成本核控制;以督导落实为保障,实行“四级”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等五制并联的“链条”管理机制,加强了廉政建设,降低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和效益。

(二)彰显了“四个增强”。

1、科学高效从审的意识得到增强。在行评与审计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审计人员自愿放弃公休假,加班加点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截止目前,已完成144个审计项目,占年初政府下达审计项目计划23个的159、7%,与去年同期比较增长65、9%,创秭归审计历史先河,创全市县级审计之最。

2、依法廉洁从审的意识得到增强。通过自查自纠,在依法从审方面,全局修订《审计廉政文化体系建设纲要》,增强了全员正确运用“三权”,即审计检查权、审计处理权、审计审理权的意识。实现了多年“零违纪”、“零违规”的廉政建设目标,年年被评为审计系统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3、诚实守信从审的意识得到增强。通过自查自纠,全局加大了审前承诺、审中评议、审后专题回访的工作力度,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搭建了一个长期友好合作的平台,烙下了诚实守信的印记。

4、无私无畏从审的意识得到增强。由于认真纠正执法过程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行为偏差,强化“奖后惩前”的措施,审计执法浩然正气得到增强。2010年仅投资审计审减投资近3000万元,成为县委、县政府治理投资领域反腐倡廉一道亮丽的“防护墙”,得到省市县三级反腐倡廉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审计系统众多同仁的借鉴和推介。

(三)提升了“三种形象”。

1、文明创建形象得到提升。通过倡导“全民读书”活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能力建设,培植审计人格魅力,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社会公信力得到提升。2010年我局在县文明办组织的文明创建民主测评中获得第一名,被县委推荐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最佳文明单位”。

2、绩效优政形象得到提升。通过强化本级财政监督,95%的审计报告进入了政府决策圈,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其中财政审计所提出的将政府投入到各类企业的财政性资产、资源实行国有资产登记管理的审计建议,被县人大常委会采纳,并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赴外考察,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加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的专题报告。此建议运用实践,不仅增加4个多亿的国有资产份额,而且从根本上遏制少数企业法人代表借发展之机,打发展之牌,恶意“圈地”和套取财政专款等不法行为,促进县域经济有序发展。

3、清政廉洁的形象得到提升。通过“审计人格”和固守廉政“三条底线”教育,启迪了全员的心智和激活了全员的工作热情,培植了全员的高尚人格,培育了全员的健康心理,铸就了全员的慎独能力,实现了多年零违纪、零违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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