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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8 栏目:写作范文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1

一、研究背景

(一)美国的财务管理教学现状在美国,财务管理课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理财学原理(有人称初级财务管理);二是公司理财(有人称中级财务管理);三是金融理论与公司财务理论。理财学原理教材与公司理财教材经过几十年的不断补充和修订,现在已经相当成熟。所谓的中级理财学的名称大致为《公司理财》(CorporateFinance)、《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FinancialManagement:TheoryandPractice)或者《中级财务管理》(IntermediateFinancialManage-ment)。初级财务管理课程与中级财务管理课程内容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区别也非常明显。初级财务管理课程的设立旨在向理财学专业的学生介绍现代财务的一些基本理论,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财基本方法和理财基本技术。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注重概念的深入分析,比如对资本成本概念、现金流量概念等所进行的深入分析、注重方法的适用性分析,比如NPV、IRR等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各自适用于何种情况、注重系统理论的引介,比如有效市场理论、OPM、APM、无套利分析等等,注重文献性,在介绍有关财务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介绍有关理论的演变过程以及主要的学者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惟有经过了中级财务管理课程的教学,学生们才算是开始接触到现财学的学术内核部分,为日后理财学的学习奠定一个深厚的基础。但是,美国的初级财务管理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内容大体相同,只是中级财务管理比初级财务管理内容深、难度大、理论性更强更复杂。美国的实践教学中,一般地,非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财务管理基础,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公司理财。可见,美国的初级和中级财务管理在内容上和层级上并不是一个递进的关系,二者内容不可避免地有所重复且教学中确实不易划分。

(二)我国的财务管理教学现状我们先谈谈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或核心课的设置情况。东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主要设置了财务管理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资产评估课程。南开大学财务管理专业主要设置了公司理财、高级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学、项目投资管理财务分析课程。广西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主要设置了初级财务管理学、财务预测学、财务决策学、财务预算学、财务会计学、财务控制学、财务分析学和高级财务管理学课程。2007年7月,教育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着处理好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三个专业课程设置的关系,各相关教材之间内容分工的关系,创新与继承的关系,提出了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投资学、成本管理、金融市场学、内部控制课程、会计学。可见,不管学校是否区分初级、中级财务管理课程,其主干课程设置大同小异,有的内容在主干课里,有的内容在选修课里,基本上主要内容都能够照顾到。我们来研究初级、中级财务管理内容的划分问题。为什么当初财务管理专业会有划分初、中级财务管理内容的要求呢?1998年教育部设置财务管理专业时参考了部分专家的建议,专家认为,一是应该像会计专业一样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但是,会计学原理和财务会计有很大的区别,且会计专业是相当成熟的专业,不是新兴的财务管理专业可以类比的,将来随着财务管理学科的发展,也许可以弄出个初、中、高级财务管理来;二是美国财务管理课程虽然叫财务管理原理、公司理财、金融理论与公司财务理论,殊不知,美国的财务管理原理、公司理财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且内容重复很大,只是难易有别。以下我们谈谈初级、中级财务管理的实践情况。

1、划分初级、中级财务管理院校的情况。东北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财政学院的财务管理专业设置了初级财务管理和中级财务管理,其基本上是采用自己编写的财务管理系列教材,初级财务管理比较简单,介绍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但是,很多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若干年来没有区分初、中级财务管理,有的即便是名义上分,实质上也没有分,即用一本教材,分两个学期讲。正因为有难度,所以,实质上区分初、中级财务管理的院校不多。

2、实质上不划分初、中级财务管理院校的情况。中山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财务管理课程讲两个学期,他们用的是原版的美国教材,一本书讲两个学期,第一学期用英文课件,汉语讲解,第二学期用英文课件,英文讲解。老师能讲,学生能听懂。南开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财务管理课程只讲一个学期,相关内容用国际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证券投资学、项目投资学、金融市场学等做补充。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的财务管理同样只讲一个学期,其理由是刻意区分初级财务管理和中级财务管理没有必要。

3、河北经贸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教学实践。河北经贸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财务管理课程的设置及其变化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1)初级财务管理和中级财务管理名义上分成两门课,但实质上不分,还是一门课。我校财务管理专业成立于1998年,在课程设置上,按照教育部划分初、中级财务管理的建议,主要借鉴了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财务管理专业建立之初,虽然名义上按照教育部的提法分成初级财务管理和中级财务管理两门课,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从内容上区分初、中级,讲的是一本书,只是授课时分成两个学期来讲。针对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财务管理教研室于2000年申报了河北省教育厅新形势下高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方案研究;课题,该课题主要是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改革方案,并于2003年8月获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三等奖。但是,这也未解决初级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的实质性划分问题。(2)初级财务管理重新选择了《财务管理学基础》一书,进入实质性划分阶段。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的做法,选择一本《财务管理学基础》,而中级财务管理教材没有变。为了避免内容上的重复,中级财务管理的前四章不讲,这样就进入了一个初中级财务管理实质性划分的阶段。后来,随着财务学科的发展和变化,我们淘汰了原来的中级财务管理课本,换了宋献中等人编著的《财务管理学基础》,效果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初级财务管理内容庞杂,和实际结合不紧。效果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二是中级财务管理教材陈旧的问题。受当时的条件、环境所限,现在看来,我们当时选用的中级财务管理确实跟不上我国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需要。#p#分页标题#e#

二、财务管理专业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学学术内容残缺目前我国财经类高等院校中的财务管理专业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专门化的财务管理学学术内容残缺,不完整。比如,财务管理学专业的学生不了解现代财务理论的基本结构,对基本财务概念领会不深;不了解资本预算编制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技术,只是简单地知道一些项目绩效的评估方法,净现值、内含报酬率等;不掌握重要的财务估价思想和技术,更不清楚公司兼并、重组与破产所涉及财务问题的处理等等。强化财务管理学专业教育,首先应当保持在财务管理学学术内容方面是完整的、科学的和先进的,这是财务管理学教育水平的下限。可惜的是,在部分院校里,我们目前连这个下限都很难达到。

(二)初级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内容重复初级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都讲什么,讲到什么程度,哪些初级讲,哪些适合在中级讲,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教育界的难题之一。因为,财务管理学不像会计学那样成熟、统一,大家都达成了共识,也正因为这样,财务管理学的学科发展也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共鸣。

(三)选修课越设越多、导致主干课内容压缩根据实践的需要,我们陆续开设了预算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企业绩效管理、企业经营风险管理、集团财务管理、金融资产管理等课程。实践证明,这些课程,虽然适应了目前企业实际的需要,能够满足学生的要求,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即课程设置太细,越来越背离目前教育部倡导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教育理念。实践的要求是千变万化、多种多样的,学习是毕生的事情,不能一劳永逸,因此,我们也不可能穷尽教育内容。指导思想的错误使课程设置越来越多,导致主干课内容压缩,学生和老师负担越来越重。我国的财务管理专业设置历史不过短短的10年,财务管理学科的蓬勃发展与课程设置与内容建设的相对滞后形成鲜明的对照。针对上述财务管理专业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划分的难点在于主干课程内容体系的确定、划分,课时的分配,初中级财务管理内容的划分、规范。

三、财务管理专业初级、中级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一)涵盖内容的基本原则涵盖内容的基本原则应该围绕明确学生培养目标来进行。研究学生培养目标,明确塑造本科财务管理人才类型,据此界定财务管理应涵盖的基本内容。1、培养目标定位为具有通晓专业技术基础上的综合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专业是工商管理学科中一门具有很强的专业操作技能且综合性很强的管理业务。要求财务管理人才既有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又能从战略上精通企业理财之道,能够把握市场和企业资源配置的机制,驾驭企业资本运营的能力,面对市场变化和复杂的财务现象进行财务预测、决策、计划和分析,能够把握财务管理和资金运动各环节及各个主、客体之间的内外联系,进行组织协调的能力。2、涵盖内容的基本原则应围绕明确学生培养目标来进行。与上述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涵盖内容的基本原则应该侧重于澄清财务管理核心基本原理,以及各理论模块之间的横向影响和纵向继承,尽量避免内容的庞杂以及深浅的失度。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内容体系划分与整合就是要将公司财务的系统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在理论层面上,不但要阐释相对稳定和沉淀的理论成就,还要介绍基础理论方面最新的成果与进展;在实践层面上,坚持理论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箱,强化实用理财技术的介绍,提高财务管理理论的现实感和解释力。规范地界定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内容体系,研究如何建设一个科学、先进、合理、可行的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内容体系,满足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需要,有利于学生决策能力、批评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全面系统地反映现代财务管理的最新发展水平和趋势,顺应信息时代的教育方式并便于教学的财务管理内容体系。

(二)基本内容涵盖的范围对财务管理应涵盖的内容,分层研究应纳入教学内容的知识板块,搭建本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架构,该架构沿着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进行,横向主要研究财务管理理论、方法及应用技能;纵向主要研究对如何将财务管理知识按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进度从浅到深进行传授,知识前后如何继承。最后将研究结构形成一个较为科学、先进、合理、可行的财务管理专业内容体系。我们参考国内外的有关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内容,确定基本内容涵盖的范围从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职能和技能,公司理财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到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价值评估各个领域。财务管理学专业课程体系由四个部分构成:金融经济学课程组、管理学课程组、会计学课程组与理财学课程组。金融经济学课程组、管理学课程组与会计学课程组的教学为财务管理学专业的学生搭建了一个坚实的学术教育平台,为深入进行财务管理学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三)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课程体系的三个等级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课程是财务管理学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具体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课程,即基础类课程。包括初级财务管理、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学课程。第二等级课程,即中级类课程。包括中级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学、项目投资管理、财务分析和经营风险管理课程、成本管理课程。第三等级课程,即高级类课程。包括高级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课程。开设高级类课程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在求学过程中接触到更高级更为鲜活的理财问题,比如公司兼并重组问题等,传授给学生如何将财务理论科学地运用于解决实际财务问题的思路、方法和程序。

(四)财务管理专业初级财务管理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内容体系的界定初级财务管理课程与中级财务管理课程之间有联系,但区别也非常明显。初级财务管理课程的设立旨在向理财学专业的学生介绍现代财务的一些基本理论,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财技术。而中级财务管理课程注重概念的深入分析,比如对资本成本概念、现金流量概念等所进行的深入分析、注重方法的适用性分析,比如NPV、IRR等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各自适用于何种情况、注重系统理论的引介,比如有效市场理论、OPM、APM、无套利分析等等、注重文献性,在介绍有关财务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介绍有关理论的演变过程以及主要的学者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惟有经过了中级财务管理课程的教学,学生们才算是开始接触到现财学的学术内核部分,为日后理财学的学习奠定一个深厚的基础。因此,认为中级财务管理是理财学专业教育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门专业课程毫不过分。#p#分页标题#e#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2

1 旅游管理(财会)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

1、1 课程体系的设置体现了旅游与财会的结合

我校旅游管理(财会)专业是为培养具有良好旅游职业素养,能够熟练掌握企业财会岗位群的操作技能和会计软件应用能力,熟悉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的财务核算,毕业后能较快胜任旅游企业及其他行业收银、出纳、财务会计、财务主办、财务管理岗位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确定的培养目标,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不仅要有财会方面的专业课,还要有旅游专业的相关课程(图1所示)。在表1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位于表下部的财会类专业课程外,我校还开设了如“旅游职业礼仪、酒店概论、旅游市场营销、旅行社运转实务、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餐服务与管理”等旅游类专业课程。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考取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饮服务(中级或高级)资格证书。当学生最后去旅游行业的财务部门实习时,他们不仅通晓财务,而且非常熟悉旅游企业的运转,这将会对业务的理解力有更大的提升。

1、2 课程体系设置注重实用性

在财会类理论课程的设置上,不过分强调系统性和完整性,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理论知识结构,以区别于以理论知识系统扎实为特征的本科层次;在应用性实践课程的设置上,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强应用能力和适应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备较强的运用高新技术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践能力,为未来职业技术等级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学生在从业后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以区别并高于以操作技能为主的中专层次。

1、2、1 专业理论课程设置(见表1)

①财会类专业课程设置

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我们对传统会计学类课程进行了扬弃,摒弃以往一些理论知识太强的科目,而将对于培养目标“有用性”的课程保留。以夯实财会专业基础为主线,我校开设了“会计基础、统计基础、经济法基础、财经法规”等基础性课程,进行会计学类的通才教育。在此基础之上,我校还开设了“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实务、旅游企业财务管理、饭店软件系统应用、收银技术”等专业主干技能课程。在这样的财会课程体系中,我们主要形成a以“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为主的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证体系;b形成以“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门课程为主的考取初级会计师的职业技术等级考试体系;c形成以“酒店财务管理、饭店软件系统应用、收银技术”三门课程为主的具有酒店特色的财会课程体系(见图1)。

②相关财会类专业选修课程设置

为提高学生运用会计信息的综合能力,拓宽相关知识面和增加就业机会,我校还开设了“宏观经济分析、证券与投资、财务报表分析、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公司理财”等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程的设置增加了教学的灵活性,对选修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有助于更科学合理的引导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学习兴趣,为不同发展层次和方向的学生提供选择不同课程的机会。

1、2、2 应用实践课程设置

我校旅游管理(财会)专业开设了“会计基本技能训练、初级会计实务技能训练、纳税申报技能训练、会计电算化技能训练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依托我校极为丰富的旅游资源,尤其是最后一年在旅游行业财务岗的顶岗实习,充分实现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本专

业已与南京绿地洲际酒店财务部建立了深度的“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使企业走进校园,学生提前了解企业需求,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并使学生有目的地规划个人职业生涯。 2 旅游管理(财会)专业教学工作开展状况

我校旅游管理(财会)专业在教学内容改革方面,突破传统会计教学内容体系,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能力要求,本着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岗位对知识的需求,对教学内容重新组合,并做到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导向,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技术等级考试、岗前培训相结合,实行“多证”制度,提高学生就业适应能力。在教学内容上注意与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师等与社会接轨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考试结合,充分考虑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三门考证课程和“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门考级课程直接采用了考试教材,并按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能力培养。

如表1所示,学生在第一和第二学期修完了“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三门考证课程后,在第三学期的11月参加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学生在第二和第三学期修完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门考级课程后,可以在第四学期的3月份参加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目前我校已与贝特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两个考试可连续进行)。

为了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过关率,我校不仅建立三门考证课程试题库,而且与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三门课程考点资料库,所有材料按照教学进度印发给学生。不仅在第二学期期末考试针对考证内容进行考试,并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的10月左右,再进行一次模拟考试,以保证学生在暑期学习中的持续性,从而进一步保障会计证的过关率。事实证明,我校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技术等级考试、岗前培训相结合,切合了学生实际工作需要,调动了学生积极性,使学生在学习中目的性更强、更有动力,形成了良好的班风、学风,会计证的过关率也取得了极大的提高。

3 关于深化旅游管理(财会)专业教改的若干思考

3、1 进一步完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3、1、1 我校旅游管理(财会)专业的师资队伍在图1的第三个层次——具有酒店特色的财会课程体系中存在着明显不足。财会教师来源于会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他们虽然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没有在酒店等旅游企业工作的经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他们在教学中往往无法做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因此学校应该定期将财会专业教师通过挂职、兼职等方式到酒店等旅游行业中进行实践锻炼,从内部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3、1、2 财会教师人数不多,应该由专业负责人每周开展教研活动,协调教学计划,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3、1、3 学院应该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以提高专业教师的“双师型”比例。

3、1、4 以精品专业、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为契机,带动财会专业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提高实践能力积极性,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

3、2 进一步完善实习就业体系

  我校旅游管理(财会)专业是个新专业,目前学校的实习和就业单位关于财务岗位的招聘数量非常少。数量少并不是因为需求少,而是由于很多旅游企业不知道我校有这样一个专业。因此,学校应该在该专业的宣传上给予更多的重视,充分利用我校的旅游企业资源与更多的单位建立该专业深度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使财务专业的学生在实习中能够真正的接触到财务,学以所用,为将来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摘要:2008年我校开设旅游管理(财会)专业,经过三年在教学实践中的不断调整,我校已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的教改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本文旨在总结过去三年专业教改中的经验教训,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作为一所培养旅游人才的全日制高职院校,2008年我校开设了旅游管理(财会)专业,这对于完善我校旅游专业设置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同时也对如何办好这个专业提出了挑战。为了实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经过三年在教学实践中的不断调整,我校已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的教改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本文旨在总结过去三年专业教改中的经验教训,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3、3 进一步完善财会硬件设施

目前《饭店软件系统应用》这门课程还没有实施,主要是因为学校还没有购入相应的饭店软件系统,而这门课程对旅游管理(财会)专业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我校财会专业主要的实习及就业单位是酒店,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于未来学生在收银以及财务岗位的实习和就业都是极为必要的。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3

关键词:财务经济分析;基本目标

1 财务经济分析目标

1、1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是所有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可以表述为“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通过对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再加工,从而为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1、2 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契约角度出发,将企业理解成“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的组合”(Freeman,1990),这组多边契约的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体。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取向的差异性决定了其财务经济分析具体目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企业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也是财务经济分析最主要的分析主体。一是所有者(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以及处理经济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能力。因此,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投资者通过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和处理财务关系能力,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二是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债权人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其关注的侧重点是经济主体的偿债能力以及偿债声誉。因此,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债权人通过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经济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偿债声誉,从而做出正确的债权配置决策。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侧重于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不但要关注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而且要关注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过程。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除了分析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以外,更为关键的是要分析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诸要素对财务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影响,从而有利于 生产经营管理者发现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经济活动。

2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

2、1 信息真实性假设从本质上分析,财务经济分析是对财务报表和表外的初级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和研究评价,使初级信息成为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决策有用的高级信息的过程。由于财务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及表外初级信息为加工的“原材料”,要使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决策有用,必须保证初级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真实性假设对财务经济分析所依赖的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这两个方面的初级信息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会计信息必须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范完全吻合,即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质量特征。只有初级会计信息符合上述质量特征,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才有可能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产生积极作用。反之,如果初级会计信息不真实,则加工产生的高级信息就失去意义,财务经济分析主体以此作为决策支持信息,难免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二是统计核算必须符合客观性原则,即企业在统计过程中必须以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信息真实性假设还隐含了信息对称性假设,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掌握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只有信息对称,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才能做出利益均衡的经济决策。而事实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比较常见的。不对称信息的价值很高,原因是按照供求关系,如果需要的信息越稀缺,信息的价格越高,信息需求者的需求欲望就会降低;反之,信息的价格越便宜,信息需求者的需求就越高。在现代企业中,尽管人所拥有的私有信息对人来讲,所花费的成本很低,但对委托人来讲却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作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要

分析主体――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三者对信息掌握的完全程度和所花费的成本是完全不同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掌握信息比较完全,其成本较低;而投资者和债权人掌握信息的完全程度大为降低,要提高其信息的完全程度,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2、2有限理性假设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1978)将有限理性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并建立了有关过程理性假说的各种模型。其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人并非“完全理性”,而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即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同时,还明确区分了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结果理性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之内行为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程序理性指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立足点不同:前者立足于经济人的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而后者立足于经济人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但并不忽视经济人的行为结果。其立论依据在于:在不确定的环境下,经济人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因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来采取行动,只能依靠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在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经济人行为选择标准不再以结果的最优化作为行为选择的唯一依据,而是应该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经济人行为过程的考核和控制。因为只要程序合理,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行为结果的理性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在有限理性的分析框架内,将理性抉择者描述成“行为经济人”,认为“行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有一个实现程度问题,根据现实状况将有限理性划分为潜在有限理性、即时有限理性、实际有限理性三种状态,并针对影响人的理性发挥因素,建立了描绘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的理论模型,从而得出了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潜在有限理性、实际有限理性、即时有限理性的结论。在有限理性假设下,作为有限理性假设条件下的行为人一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其利用初级信息进行加工时,不再以初级信息的结果作为其信息加工源,必须对初级信息产生程序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因为仅以初级信息的结果无法判断其合理性。财务经济分析主体侧重初级信息生成程序的合理性,必须加强对信息提供主体信息生成过程的评价。因为信息生成的程序和方法合理,则信息生成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信息结果的合理性程度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证。同样,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利用加工后的高级信息做出决策时,其选择标准也不再以财务经济分析结果的最优化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而应该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财务经济分析过程的考核和评价。因为财务经济分析程序和方法合理,则财务经济分析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财务经济分析结果的理性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后,必须根据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的高低来利用加工后的高级信息,从而做出合理决策。

3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原则

3、1 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要求行为人采用某一行为所发生的成本必须小于采用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将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看成是经济行为的话,那么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所发生的成本必须小于相应的收益。财务经济分析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是信息的再加工过程,因此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成本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的加工成本,而财务经济分析所产生的收益是利用再加T信息进行决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此处的超额收益是指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所产生的收益与不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做出决策所产生收益之间的差额。财务经济分析的成本效益原则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提出了下列要求:一是如信息加工成本和超额收益仅在一个会计期间相关,只要信息加工成本小于超额收益,则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就是可行的;反之则不可行。二是如信息加工成本和超额收益与若干个会计期间相关,只要信息加工成本现值小于超额收益现值,则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就是可行的;反之则不可行。

3、2 弹性原则弹性原则要求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过程中必须考虑财务经济分析外部环境变动的可能性,留有合理的伸缩余地,以便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可以随时、自动地做出调整。弹性原则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提出了下列要求:一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其分析目的;二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选择合理的财务经济分析程序和方法;三是当涉及与行业内其它企业进行比较时,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来选择合理的对比基础;四是在财务经济分析内容的确定方面,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来确定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在财务经济专题分析内容的确定方面更是如此。

4 财务经济分析的研究对象

4、1财务经济分析方法财务经济分析方法是财务经济分析的又一研究对象,财务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观念方法;第二层次为基本方法;第三层次为具体方法。观念方法包括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全过程分析方法;基本方法包括因素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具体方法则包括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代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指数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图表法、回归分析法、线性规划分析法等。财务经济分析方法长期局限于具体分析方法,分析方法的更新非常缓慢,分析方法的停滞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财务经济分析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未来财务经济分析从方法论角度来分析,应合理吸收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将这些学科中的方法引入财务经济分析领域,从而不断完善财务经济分析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预算的作用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5

一、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

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以下将上述法律中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择要加以介绍。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预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起步于2000年,由于时间短,缺乏实践经验,财政预算监督存在编制粗、下达迟、约束软、审查质量差、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预算比较粗放、不够细化。许多的科目或分类,还是综合性的成份多,未能细化到由此透视政府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公共管理活动的程度,甚至“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难以起到全面控制政府收支以至所有政府活动的作用。

(二)预算外的收支难以监督。提交给人大审查批准的是未能覆盖政府全部收支的不完整的预算。除了列入预算的收支之外,政府部门还有预算外的收支,甚至制度外的收支。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既是不完整的,又未能覆盖全部政府收支,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意义岂不要因此打折扣?预算内外两张皮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目前从形式上编入了各部门预算中,但没有达到预算内外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的要求。

(三)预算草案出台滞后,影响人大按时审查批准。预算年度从1月份开始,但预算草案一般到了当年的三四月份才由人大批准。从年初到预算草案批准前这一段时间,财政支出没有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往往难以保证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采取基数法,按一定的递增比例,拿一个临时预算方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再提出调整方案,交人大常委会批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不见预算,审查批准的预算仍是“草案”的尴尬局面,影响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

(四)初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由于初审机构人员缺乏法定性,初审内容缺乏规范性,初审的效力缺乏权威性,影响了预算草案的初审质量。《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审机构是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而初审人员大多不是人大代表,影响了初审的法律效力。加之初审仅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审查,不深人、不细致,缺乏对预算收入指标科学性的论证;初审结果也没有规范的文书,对政府如何修改预算编制要求不明确,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只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初审情况只提交人大常委会,而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审批预算时的参考,失去了初审的意义。《预算法》的这个规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草案,应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此外,初审人员没有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国家关于预算编制的新要求和本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缺乏了解,也是导致初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五)审批程序和要求不明确。由于预算法没有规定人大审批预算的程序、内容和审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实际操作中,重预算支出项目的审查,而轻预算收入指标合理性的审查,使财政作为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尤其是税种税额指标分配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关系到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因缺乏这些环节的审查,影响了财政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六)代表审查时间短,难以保证审查质量。如广东省人大审查的100多个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篇幅有上千页,内容丰富,专业性强,但给人大代表审议的时间不到一个工作日,其审查效果可想而知,各地人大也普遍存在这个问题。

(七)预算的法制约束力弱,难以严格加以执行。目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预算资金挤占挪用等问题比较突出。预算调整随意性较大。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造成人大批准的预算失去约束力,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现有法律对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慑作用及力度也不够大。

(八)预算执行监督不到位。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仅停留在会议听报告上,即人大常委会年中听取一次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年听取一次决算报告和一次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听取一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些地方把这种监督视为例行公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听报告前不深入调查研究,审议意见作出后落实情况缺乏跟踪检查,导致预算审查监督水平长期提高不大。

(九)预备费的列支游离于监督之外。预备费具体应列多少,有些地方没有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而是根据预算支出的宽松程度列指标,支出宽的年份就多列一些,紧的年份就少列一些。人大因缺乏论证,结果是政府列多少就批多少。在预备费的支出方面,不注重对其使用合法性进行监督。一些地方随意动用预备费,没有严格按照预备费的用途进行使用,每年预算列多少就支多少,很少有结转下年的情况。

(十)人大代表审查财政预算的能力不强。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而真正有审查财政预算能力的代表并不多,因此,在审查财政预算时,多数代表往往要么是不发言,要么是人云亦云,难以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虽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批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多少不一、程度不同,但以上多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加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能力,走上依法审查监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的发展轨道。

(一)编制完整的政府部门预算,增加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将部门所有收支都编在一本预算中,一改财政内部相关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归口管理的做法。这样一来,部门预算能综合反映一个部门一年内所有的收支活动,一目了然,不仅公开、透明,并便于审查监督。预算完整、细化、透明度提高,便于预算执行监督,也同时强化了外部监督。预算成为人民观察和了解政府活动的主要窗口。近两年全国各级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对财政的钱是怎样使用的、财政支出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为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的法治性,从2000年起,广州市本级着手实施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在参照中央和省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总体方案》,并在2001年选择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为首批向广州市人大上报部门预算的试点单位。2002年,广州市本级进一步扩大了编制部门预算范围,试点单位增加市政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侨联、市妇联和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总数达10个,并在157个一级预算部门、850个预算单位全面试编了部门预算。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市财政局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门设置;结合当年可支配财力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公用经费定额“两类五档”标准,明确了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等事项。编制部门预算使预算逐步公开化、法治化,初步实现了政府预算从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到决算,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由功能预算转为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政府预算在编制形式上有新突破;在编制方法上由代编预算和汇总预算转到自编预算和逐级汇总;在编制内容上实行综合预算,在编制程序上实行标准周期预算,促进了广州市预算管理制度创新。2003年广州市直单位继续全面试编部门预算,上报市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试点单位扩大到15个;印发《部门预算编制规范文本》,合理确定公用经费和车辆经费定额标准,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2004年编制报广州市人大审议的30个一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部门预算,为全面向市人大报送部门预算做好准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部门由2003年的15个一级预算单位增至70个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增加到86项;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将人事、交通、卫生等部门的一些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收支脱钩”政策扩大到所有执收执罚收费部门和单位。近年来,广东省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是以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100多个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均提交人大审查批准。2004年8月底,广东省财政厅与省人大联网,省人大可以很方便地审查省财政的收支情况,由人大监督政府“花钱”,让政府的财政成为“玻璃钱柜”。

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人大履行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审计和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有利于将政府有限的财力得到优化配置,统筹安排避免分配不公,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

外国议会非常重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美国国会具有“掌握钱袋的权利”。总统提出国家预算报告,唯有经国会审议和批准方得生效,行政当局方可获得拨款。而控制预算不但能造成钱财转移,更能影响权力分配。通过掌握“钱袋子”,国会可以衡量政府施政目标的轻重,以鼓励或惩罚的方式,落实国会意志。正是由于1985年国会削减赤字的格拉姆法案的规定,才造成克林顿政府后来与国会的冲突,国会在1995年两度冻结了政府预算,使克林顿政府两度面临“关门”的窘境。英国、法国等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财政法案须提交议会两院审议批准。

新西兰政府在预算编制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其下属部门、各种利益集团、议员的意见,还要直接向公众征询意,对预算报告的编写有严格的标准,以使众议院和公众能够比较政府财改计划及其执行结果的情况。每年7月,人们都非常关注财政部长提交给众议院的预算案及其报告。当预算报告宣读时,电视、广播予以实况转播,公众可以在众议院走廊收听收看;第二天,报纸就对预算案进行刊载并评论。众议院要求预算案必须反映国家公共财政及经济的整体情况,特别是下一年度主要的收支。由于预算涉及政府对纳税人的钱如何花销,议员们对预算的审查都非常仔细,以保证纳税人的钱花得节俭、合法。众议院批准预算后,改府及其部门必须受其约束,保证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商品和服务。政府要作出新的、不同的决定方式花钱,必须征得众议院的批准才能去做。

法国议会两院在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后,还经常地、紧密地跟踪和监督政府各部门的财政开支,严格审查财政决算,保证财政预算法的贯彻落实。

(二)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人大应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使预算外资金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笔者认为,要加强和规范对预算外资金的审查监督,还应着重加强对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管理情况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监督。通过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全过程的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对预算外资金的审查监督力度。

(三)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或办法,保证预算法的贯彻落实。要解决预算约束力不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增加预算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证明,监督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并达到目的,还有赖于程序的科学、合理和完善。现代程序正义理论表明:程序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反映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程序对于人大监督的意义在于,程序具有定向展开、过程不可逆、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的特性。程序正当要求程序科学、合理、周密、完备。预算按程序提交政府审定和人大审查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和刚性特征。人大财经委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预算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都不得随意追加或追减预算。现有法律对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慑作用及力度不够大,应在今后修订《预算法》时对此加以完善。

(四)提高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能力。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各种方式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人大常委会应定期邀请财政部门和有关财经专家给人大代表讲授财经知识。还应增加具有财经知识的人大代表。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6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报名条件: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7

「关键词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结构模式群

在特定的环境中,依据经济活动特点和财务会计目标所确立的财务会计要素,总是互为存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财务会计要素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联系方式和依存关系,就是“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就是资产要素与负债、所有者权益要素之间具有的基本“结构模式”。

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可以通过会计中通常所称的“会计等式”或“会计方程式”来体现。但会计等式或会计方程式,仅仅只是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表现形式,其与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是“形式”与“”的关系。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实质上意味着财务会计要素的依存关系及其体系的“结构方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形式”,“而且,内容的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表现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通过会计等式或会计方程式进而去把握财务会计要素关系的实质,才是重要的和必要的。

一、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影响因素

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存在以财务会计要素为前提,其通过展示财务会计要素变化的内在联系,来揭示财务会计所反映客观对象的变化。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同样与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我国计划产品经济时期,企业“国有国营”。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来完成,而不是由市场来引导和调节,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并不存在。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附属物”,企业并不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其主要目标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在资金管理方面,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均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几乎没有选择余地。这样,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执行和完成国家计划情况的资料。其会计报告则重在揭示企业是否按既定要求使用各项资金,而因为企业资金来源渠道与投资主体单一,“产权关系”的揭示就成为次要的问题。在重要的财务状况表中,企业依据“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的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建立起“三段式”的“资金平衡表”,以确定企业在资金使用上是否做到了“对号入座”。

以财产私有制为特征的西方国家,人们在其意识中均十分强调财物的产权归属问题。作为市场真正主体的企业更是如此。面对多姿多彩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成本与效益原则范围内,选择投资者和确定融资规模与方式。正由于企业面临众多出资人,因而明晰地揭示其产权关系,至关重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总是从产权关系出发来描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比如,“所有权(Proprietary ory)”站在产权所有者角度,将资产理解为所有者拥有的权利,而负债是所有者承担的义务,权利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即为所有者权益。因而,在这种理论下,是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企业主体理论(Entity Theory)”则把企业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要求明确区分企业自身的经济业务与产权所有者的经济业务,企业是所有者利益的实现者,其承担着相应的“会计责任(Accountability)”。因此,这种理论以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为主体,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无论所有权理论还是企业主体理论,它们都强调明确揭示企业产权关系情况的重要性。

我国以建立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改革,要求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因而,在会计上,以产权关系为基础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直接目标。我国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影响到财务会计要素的划分结果和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表达形式。比如,企业不再仅仅只关心其“资金占用”情况,而更注重财产物资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即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对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必须进一步明确资金的归属即产权所有者,清晰披露企业的产权关系情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结构模式,成为财务报表等会计方法的基础。

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目的在于、合理地表述不同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阐明财务会计对象的内在规律性,以便为更好地运用财务会计方法奠定理论基础。依据我们所建立的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结构,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存在也是多角度、多层面、多形式的。本文认为,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包括“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和不同级次要素结构模式两大部分。

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

(一)现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用来描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由于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既是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构件”,也是整个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的“框架”,其目的在于通过它来描述、归纳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揭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之间关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结构模式。

然而,国内、外有关论著或教材,对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界定和理解尚存在不小差别,有的甚至是误解。例如,美、英国等国的大学会计教材中,均以“资产=权益”或“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作为“会计方程式(The Accounting Equation)”。而我国则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都作为“会计方程式”。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由于收入是取得利润的基础,是利润的增加因素;费用(成本)是利润的减少因素,利润又是企业资金来源增加的一种渠道。因此,资产=负债+权益会计方程式与收入—费用=利润会计方程式,可以综合为下列会计方程式:资产+费用=负债+权益+收入”。

美、英等国均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来阐述财务会计程序中各种方法的建立与运用,但却未将“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等作为“会计方程式”。经分析得出的主要原因可能是:①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为依据阐述复式记账等方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可以得出合理而完整的解释,加入其它“会计方程式”也许会“多此一举”。②“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结构模式只能说明收益(利润)与收入、费用等的量化关系,而并不能揭示其在经济内容上的内在联系。

在如何完整揭示财务会计对象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方面,我国会计学者的研究成就明显地超过了西方学者。这不仅与我国学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有关,也与我国学者的价值观念相关。但遗憾的是,我国会计学者却未能全面揭示两个“会计方程式”之间的固有关系,也无法提供“综合会计方程式”成立的充分理由。不少学者将“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理解为“期末资产+费用=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收入”,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确立

归结起来,现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确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由于对“收益(利润)”要素的认识不同,人们往往只注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结构模式的理解与运用,而忽略了“收入”和“费用”要素及其关系。比如,国际会计准则不单独认可“利润”要素,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不仅单独设立了“全面收益”要素,而且细分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等要素。②无法解释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等要素与收入和费用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资金运动静态表现内容要素之间的关系,人们的理解几乎是一致的,但对于动态与静态内容要素之间关系的看法却相去甚远(因而多数著作干脆避而不谈)。

上述问题之所以存在,其根源在于:①财务会计要素建立在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基础上,从这个基础入手建立财务会计要素体系才能逻辑性地得出关于财务会计要素的若干正确观点。而现行做法,却是将会计实务中财务报表的具体内容加以归并而“确立”所需的“财务报表要素”。②财务会计要素是按照财务会计目标的要求,对财务会计对象内容进行的合理划分,财务会计要素及其变化规律体现着财务会计对象内在的规律性,体现着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固有特征。认识和把握财务会计要素,不能割裂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必然联系。而现行的观点,却未能作到这点。③财务会计要素体系所具有的“系统”、“环境”、“等级秩序”、“结构”等特征,决定了不同财务会计要素之间相关关系的必然性及其“有序性”。而现行的观点,却忽略了这点。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目的在于揭示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其直接作为账户、复式记账等会计特有方法的理论基础,因此,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结构模式。

确立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应该从企业资金运动及其经济业务本身的固有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业务,主要包括资(本)金的进入(如吸收投资和借款等筹资)与退出(如分派和偿债等)和内部营运使用。资(本)金进入与退出企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要素发生变化,资金在企业内部的营运使用实质上就是一个不断投入资金(发生费用)和不断收回新资金(取得收入)的过程,因而其在会计上表现为费用和收入的变化。费用发生与收入取得过程,同时也是消耗旧资产、产生新资产的过程,而且,费用的发生与收入的形成,始于资产又归于资产,因此,收入与费用对比的结果(损益)仅仅表明资产的增减量。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对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揭示与表达,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的活动始于期初已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因此,会计期内收入与费用发生前(即会计期初)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静态结构模式

(2)期内经济业务的发生,就其对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的看,包括两类: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和不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在上,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主要是:消耗资产(或产生债务)而形成费用,取得收入而增加资产(或偿付债务);而不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主要是:企业发生筹资、偿债及分派事项。会计期内基本要素的变化关系为: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动态结构模式

动态结构模式是对企业经济活动“动态过程”的完整描述。由于“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是相对的”,因此,动态结构模式是揭示财务会计基本要素关系的典型模式。换言之,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静态结构模式。在动态结构模式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均以“变动”的身份出现。如,资产要素是指“资产的变动”,“负债要素”是指“负债的变动”等,而不是所谓的“期初数”。收入、费用要素本身属动态要素,意味着资金的“运动形式”。正因为各个要素以“动态”出现,因此,资产与负债、资产与所有者权益、资产与费用、资产与收入等要素之间在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一目了然。

有人将动态结构模式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视为其“期初数”以及“利润未结转前的期末数”,是不符合企业经济活动及其业务的现实情况的。动态结构模式揭示和描述的是企业经济活动及其业务发生(基本要素变化)的过程,而不是结果。实际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随着企业经济活动及其业务的发生,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不间断的“动”、“静”互变是这些要素存在的必然形式,也是其存在的基本形式。因此,在动态结构模式中,它们均以其“变动状态”出现(而不是静态情况)。依照这种思路,既可以还上述要素结构模式以“本来面目”,又可以避免依据动态结构模式而得出“收入=费用”的荒谬结论。

(3)企业特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又止于会计期末已经形成的新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会计期末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确定利润。由于该利润实质上是“报告期内除业主投入和业主派得外的一切权益上的变化”,因此,收入与费用配比后的“差额”表现为“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的一部分。此部分数额,正好等于期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因收入和费用变动而导致的资产净增(减)额。期末确认企业期内经济活动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之后,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的关系复归为以下形式(但数量已经发生变化):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静态结构模式

由于企业资金运动是其动态表现与静态表现的内在结合,因此,揭示资金运动的要素结构模式也必然地分为动态结构模式和静态结构模式。静态结构模式揭示企业资金运动在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存在规律,而动态结构模式揭示企业资金运动在绝对运动过程中的变化规律。

由于资金运动存在的“动态”特征,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也表现为一种变动的“模式群”。在“时间观念”上,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群涵盖了期初、期内、期末紧密衔接的全过程的资金运动;在“空间观念”上,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群包容资金运动的静态和动态内容。在期初,静态结构模式表现资金运动的初始状态,其揭示的要素数量关系均是“期初数”,要素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在期内,动态结构模式表现资金运动的变动状态,其揭示的要素数量关系均是“变动数”,要素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资产变动+费用发生=负债变动+所有者权益变动+收入取得”。在期末,新的静态结构模式所表现的经济意义与期初的结构模式相同,但说明的是新的数量关系。

以会计期间假设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构成如图所示。

三、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

(一)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建立

基于“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结构”的观念,财务会计要素体系层次结构的多元化同时也导致了要素结构模式的多层次化。除上述基本要素所组成的基本要素结构模式以外,还存在“要素次级结构模式”,即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问题。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从总体上揭示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而由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构成的结构模式,则用来表现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局部内容的变化规律。

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建立,依据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结构中不同层次间要素的必然联系及其变化规律。比如,在现金的变动过程中,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是其基本变化形式,现金变动的结果形成现金净流量,而现金净流量又是作为现金存量的一部分,因此,现金的变化规律为: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存量)。在财务会计要素体系中,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居于“支要素”层次,现金(存量)居于“分要素”层次,由此形成的要素结构模式即为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

(二)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类型与特点

1、类型。由于财务会计分要素与支要素的划定需要在遵循企业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财务会计目标的要求,因此,分要素与支要素的确立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分要素与支要素的这种特点,也导致了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类型的复杂化。

依据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存在目的和主要特征,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和型模式”和“差型模式”。

(1)和型模式。和型结构模式是指不同要素之间以求和的方式相联系而构成的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例如,“所有者权益(基本要素)=资本(分要素)+资本公积(分要素)+留存收益(分要素)”,“收入(基本要素)=营业收入(分要素)+投资收益(分要素)+利得(分要素)”,等等。

(2)差型模式。差型结构模式是指不同要素之间以求差的方式相联系而构成的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例如,由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支要素与现金分要素共同组成“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存量)”要素结构模式,由收入、费用基本要素与利润支要素共同构成“收入—费用(损益性)=利润”要素结构模式,等等。

2、特点。以计量为目的是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首要特征。基本要素结构模式重在揭示财务会计基本要素及其变化的内在联系,从而体现企业经济业务发生的固有规律。而由不同级次要素构成的结构模式则主要是在描述要素之间经济关系的同时,更注重于相关数量关系的与衡量。例如,“收入—费用=利润”的要素结构模式以计算确定期间的利润数量为主要目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存量)”的要素结构模式以计算现金净流量为主要目的,等等。本文将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区分为“和型模式”和“差型模式”两种类型,正是基于此特点。

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具有较大的可变性是它的另一主要特征。基本要素结构模式是财务会计要素体系基本框架的体现,其更多的是说明企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因而具有“稳定性”。而不同级次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则更多地体现了财务会计目标的要求,随着财务会计目标的深化或变化,其内容、构成、规模等都将发生相应改变。

1、于秀林等。1982、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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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阎德玉。1996、会计学原理。第二版。武汉:湖北技术出版社,64、

5、刘璇、江群、江南。1994、对会计等式的再认识。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

6、罗飞、唐国平。2000、财务会计要素及其体系新论。会计,7、

7、于玉林。1993、论会计平衡公式。武汉财会,5、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篇8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按类、款、项编制的专项支出表,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外专项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4)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强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强对决算的审查工作。预算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的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制度,结合决算审签工作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管理。部门决算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市本级年度决算的审计结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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