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4月25日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限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立“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社区建设理念,进一步密切驻区单位党组织与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联系,积极探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共同发展的共建机制,充分调动在职党员服务社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社区共驻共建工作以“三级协调机构”为载体,以搞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主题,以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机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为突破口,以“六联六共”为主要内容,理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辖区单位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区域联动、共驻共建,努力构建“和谐生态社区”。主要任务是:
1、思想工作联做,共育“四有”新人。紧扣“争当文明市民,共创文明城市”这一主题,以提高居民素质为重点,相互配合,做好党员和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进步、团结协作的社区教育氛围;立足社区和各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共同对辖区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开展“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宣传活动,共同培植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舆论氛围、价值观念、道德规范。
2、社会治安联防,共建安民环境。以共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和谐”的新型社区为目标,相互协作,整体联动,共同解决社区内治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安全文明一条街”、“安全楼院”、“安全文明社区(小区)”、“社会治安先进单位(个人)”等系列创建活动,组建义务巡逻队、帮教小组和志愿者队伍,健全楼院看护、社区联防等项责任制,划分党员责任区,对社区内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点矛盾进行综合治理,消除不安定因素,共创“安全社区”。
3、公益事业联办,共兴社区服务。由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单位党组织配合,共同开展帮困助学、赈灾募捐、便民服务活动,为弱势群体和困难职工奉献爱心,使“低保”对象、残疾人、贫困户和下岗职工的生活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助。并在环境卫生整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性费用收缴等公益事业上积极协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内各单位的人才、信息、场地优势,配合社区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协助社区壮大服务队伍,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4、环境卫生联搞,共建优美社区。以社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为目标,组织干部、职工、居民共同参与植树、种草活动,搞好辖区单位的绿化工作,积极争创园林式单位和花园式单位;落实单位、门店卫生“门前承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共同对社区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做到无乱堆乱倒,乱搭乱建,无卫生“死角”;共同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动员单位职工和社区居民养花养草,营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5、文体活动联谊,共倡文明新风。共同担负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职责,配合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兴办社区文化事业,组建独具特色的社区文化队伍;以楼院文化、广场文化、“周未文化”、“健身项目展示赛”、“家庭文化节”等活动为载体,精心设计,并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文体联谊活动和社区文化艺术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社区新风尚。
6、党建工作联创,共促发展进步。辖区单位党组织要积极配合社区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在在职党员中开展“在单位做一名好员工,在社区做一名好公民”的“双岗一面旗”活动。各社区都要建立“在职党员联络站”,辖区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动在职党员到所在社区党员联络站报到。社区党组织根据在职党员职业、特长及居住情况,设岗定责,使在职党员积极投身到社区建设中来,以此进一步激发在职党员居住在社区、奉献在社区、回报在社区的热情,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明确职责
社区共驻共建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党建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各街道党委牵头抓总,社区党组织和辖区单位党组织相互配合,具体落实。为便于协调工作,各街道社区依托党建协调会、联席会,共同构建社区共驻共建的组织体系,并合理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1、区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共驻共建工作中的主要职责:①对共驻共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总体协调,把握共驻共建的方向和进程,研究确定共驻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②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社区建设的决定精神和工作部署,审定共驻共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工作;③对共驻共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确定表彰事宜。
2、街道党委主要职责:①贯彻实施区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共驻共建工作阶段性计划;②组织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探索社区共驻共建的有效机制,督促指导社区党组织落实共驻共建任务;③协商联系各协调单位开展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交流合作;④制定完善社区共驻共建的有关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督查通报共驻共建进展情况;⑤定期召开社区党建协调会议,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⑥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各种共驻共建活动;⑦指导社区党组织积极为辖区单位提供各种服务。
3、社区党组织主要职责:①按照工作部署,具体落实共驻共建工作计划;②积极主动地与辖区单位党组织联系沟通,做好服务性工作,共同落实共驻共建任务;③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共建渠道,积极为辖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创设载体,搭建舞台;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向街道党委汇报并向辖区单位党组织通报社区建设情况和共驻共建情况;⑤主动争取社区党建联席会的支持,协调解决共驻共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驻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①立足社区建设和本单位实际,与街道、社区党组织研究制定共驻共建工作计划;②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党组织设计载体、创新方法、丰富内容,开展各种共驻共建活动;③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共驻共建任务的落实;④积极创造条件,每年为社区办1至2件力所能及地实事;⑤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动员本单位党员积极参与共驻共建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形成共建合力。社区共驻共建工作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组织、宣传、政法、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发挥优势、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工作。各街道党委、社区党组织和辖区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要把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逐步形成以街道党委为龙头,社区党组织为核心,驻区单位党组织为基础,社区内全体党员为主体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形成共驻共建合力。
2、强化宣传,营造共建氛围。大力宣传“社区是个家,情系你我他,建设靠大家”的社区建设理念,增强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居民的参与意识,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建设的共驻共建氛围。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二、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三、坚持扩大民主,社区自治。
四、坚持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五、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社区党支部学习制度
一、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学习计划的实施。
二、每季度第二个星期五是班子领导成员集中学习日,每人做好笔记和心得体会。
三、遵守学习制度,不能无故缺勤。确实有事、必须请假,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四、除集体学习之外,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搞好自学。
五、年终交流一次学习心得和体会。
社区党支部职责
社区党支部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和保证社区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切实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维护和促进辖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社区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居民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
二、了解掌握党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居民区内部的党政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社区环境卫生职责
一、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织并协助社区保洁队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袋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消灭“四害”,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
三、居民开展绿地(树)认养活动,带领居民植树养花,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四、配合专业管理人员督促社区居民按位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五、加强环境与资源,人与自然方面的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六、协助专业部门整治社区环境,及时举报违章建筑和市场扰民等问题。
七、搞社区内永久性公益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其清洁美观。
八、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九、配合并协调驻社区医疗单位,促进社区医疗保健场所为社区居民从事就医服务,做到小病不出社区。
社区保障服务职责
一、积极宣传并规范执行党和政府政策,做好优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根据社区成员的需求,兴办便民服务网点,努力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
二、不断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组织活动,为社区成员排优解难。
三、经常组织走访社区居民,慰问社区内特困户和优抚对象以及生活上有困难的老、弱、病、残人员,树立良好的互助风气,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四、搞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申报及申报材料归档保管工作。
五、加强下岗人员转变择业观念的教育,随时掌握下岗人员情况及就业信息,帮助失业和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七、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五个所”为目标,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
社区妇女文教职责
一、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对社区成员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文明向上的社区精神风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指导居民自觉抑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二、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以科技教育、文化内容为载体的文明社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和荣誉社区居民的创建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社区文明程度。
三、走访社区成员。根据不同层次社区居民的要求,利用社区科教文化资料,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管理利用好社区科技文化活动场所,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五、教育妇女提高自身素质,做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新女性。开展“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传统风尚,弘扬社区公德,职业首先和家庭美德。
六、动员和教育妇女树立新的择业和就业观念。因地制宜地组织妇女开展再就业培训,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社区服务网络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七、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向一切歧视妇女的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作用。
社区治保调解职责
一、主持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二、组建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协助搞好警务室建设,开场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落实居民楼院的看护。
三、动员居民和社区单位落实技防措施,抓好小区大门、围墙、门卫室内、自行车库、单元电子对讲门、住宅防盗门、楼道亮灯等硬件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社区内的单位及成员提供法律服务,民事纠纷调解和治安有偿服务,推进社会治安服务产业化。
五、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楼院)和安全单位(门点)的“创安”活动,使社区“三类可防性案件和治安案件得到有效的控制,创安达标率不断提高。
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率,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委员会,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七、组织落实对违劣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使重新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
八、落实社区内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出租房的管理,配合户籍警搞好人口教育,发证和出租房的列管登记。
九、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无毒害单元”活动,力争三年内完成市下达的指标。
十、维护社区稳定,遇到群众上访要热情接待,努力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做好对“”组织的排摸、帮教工作。
社区计划生育职责
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自觉执行计划生育。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准确掌握长住和暂住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病情及婚育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做好帐卡册登记、信息反馈工作。
一、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构成
社区党组织书记兼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设专职副书记1名,常务副主任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分设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兼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另设常务副主任1名。根据*市《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居民委员会组成”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社区居委会委员若干名。
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
(一)社区党组织书记兼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社区全面工作,兼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主任。另设专职副书记,协助社区党组织书记负责社区党建(包括工青妇)工作,分管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的工作。
(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分设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兼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负责社区党建(包括工青妇)工作,分管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的工作。社区居委会主任领导社区居委会的全面工作,兼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主任。
(三)社区居委会常务副主任:主管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兼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协助社区居委会主任分管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社区民事调解、社区治安、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主任:负责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的工作以及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对社区成员的社会救助服务、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五)社区民事调解主任:负责社区民事调解工作。主要包括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社区矫正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工作。
(六)社区治安主任:负责社区治安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教育科普主任:负责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文化、体育、科普等宣传工作,学习型组织的建立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八)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主任:负责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红十字会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改进社区居委会工作方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职责
(一)各部门、各单位计划生育职责
1、成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配备一名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单位(含空挂户、租房户、退休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和信息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员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2、认真做好本系统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单位和单位住宅小区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宣传栏内容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有奖举报办法和省、市、县、镇四级有奖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
3、年初分别与下属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出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文件,将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综合考评。每季度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半年、年终各组织一次考核,兑现奖惩。督查、考核要有文件和相关资料。
4、建好本单位常住户、空挂户、流动人口的育龄群众档案。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两检”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的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处理。
5、单位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按时参加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的例会,汇报上月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规范填写统一的《阜阳市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上报所在社区。实行零报制。
6、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除要参加*镇每月召开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例会,通报相关信息外,也要参加所在社区每月召开的例会,上报本单位计生信息。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需凭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房管部门要做好租房户的建档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
(二)*镇计划生育职责
1、充分利用广播、专栏、培训等形式,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有奖举报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全民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2、督促、指导社区、单位按要求建立规范计划生育各类统计台帐,力争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上报准确率100%。
3、规范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台帐,落实信息核查、反馈制度。认真组织核对社区、相关部门上报计生信息,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计生办WIS系统,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原上报单位予以纠正,并督促其及时上报纳入管理;对人户分离、流入人口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本县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并留好存根;外县的上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建立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帐,查验登记内容与社区居委会查验登记一致。
4、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社区例会,学习相关政策文件,通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检查相关部门、社区上月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下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各社区工作情况,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计生办要有参加例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回执、例会内容记录簿、人员签到簿、参会场景照片等资料。
5、年初与县直单位及社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指导落实;年终对县直单位及社区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6、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公开栏和宣传栏,有生育政策、收费标准、办证程序、政策外怀孕、生育有奖举报、居民自治章程等内容。设立永久固定的城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奖举报电话号码。接受举报要有登记,查处要有卷宗,处罚要到位。
7、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宣传经费、孕环检、手术经费、办公经费、专干工资要落实;切实做好城镇无单位居民、流入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工作。
8、认真做好经常性工作,确保年度出生政策符合率98%以上,统计实现零误差,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125以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
(三)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职责
1、社区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主任兼职,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住宅小区、家属院配备计划生育信息联络员,建立系统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2、规范开展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确保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知晓率95%以上。社区居委会、家属院、住宅小区要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四级举报电话。
3、年初与辖区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建立规范的“三簿四类”台帐,并将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以月报单形式上报镇计生办,确保实现信息统计、上报零误差。
5、认真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并有查验登记,查验结果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建档,纳入管理。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力争合同签订率100%。
6、为办理有关证件的群众出具地址证明,社区有地址证明存根和登记簿,使用计划生育专用章。未提供相关证明和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暂不予办理。
7、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定期组织“两检”对象按时参加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杜绝早育和政策外生育。
8、组织召开辖区单位、住宅小区、家属院计生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参加的例会,学习计生政策法规,听取各单位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搜集计生信息,对单位通报的计生信息认真组织专人检查,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三簿四类”台帐;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提供信息单位,更正后重新上报。社区居委会例会要有参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书回执、人员签到簿、会议记录。
9、按时完成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信息核查等任务。
三、考核
(一)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镇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镇组织对县直单位、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实行月调度与半年、全年检查相结合的考评办法,每次调度、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四)省、市检查结果纳入县年终考评。
四、奖惩
(一)完成年初与*镇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与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居民对改善人居环境的诉求越来越强,农民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人群也在不断的积聚。由于新型社区人口来自分别不同的行政村与居委会,给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带来了一定压力与难度。社区居民迫切需要政府整合行政服务职能,加强对新型社区的管理与服务。社区人口可达6000人,人口密度密度超过了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所界定的1000至3000人的标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治安治保、民事调解、环卫保洁、医疗教育等一系列管理服务工作迫在眉睫。镇人民政府规划成立镇农村社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决定的,目的在于科学合理调整社区规模,有利于社区开展管理与服务。
二、规划镇农村社区的资源调查
按照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便捷性、因地制宜性、规模效益性、可操作性的原则,镇政府组织了村镇、计生、卫生、民政劳保、文化教育、市政等职能部门对农村社区的资源进行了综合考察与论证。人口资源:规划区内现有人口5000人,符合规划成立一个社区的人口密度条件;教育资源:幼儿园1座,建筑面积3905平方米,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容纳270名幼儿入园,中小学校址靠近镇农村社区;卫生资源:标准化医疗室1座,可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服务中心资源:社区服务中心一个,建筑面积1664平方米,内部包含社区管控机构、礼堂、治安联防站、电教室、群众娱乐室等;服务资源:商业设施在区内集中布局,设置有农贸市场、邮政代办点、超市、金品购物街等,为居民提供便利的购物条件;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公厕3座、垃圾运转站1座等;文化资源:文化广场1座,群众娱乐室3间,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总之,该社区具有充分发挥社区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充分条件。
三、镇农村社区的行政区划
该社区具体行政区规划是:北以石佛至张广5号路为界,西以石岗路为界,南以富民大街为界,东以东富民大道为界。辖区面积0、5平方公里,人口约6000人。
四、镇农村社区的职责和任务
1、综治警务服务职责:做好区域内综治警务、司法调解、接待等工作,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督促村规民约的执行,维护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2、社区服务职责:做好区域内管理工作,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社区管理力度。
3、外来人口管理职责:做好区域内外来人口登记办证、信息维护等工作,时刻掌握外来人口的动态状况。
4、劳动保障服务职责:做好区域内劳动保障、职业推介工作,采集就业岗位信息,努力做好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培训引导、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证等一系列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享受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动态状况和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变动信息。
5、民政帮扶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民政帮扶、慈善、残联等工作,组织、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帮困活动。
6、文体教育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群众性文化、教育、体育等工作,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成员的综合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
7、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辖区内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努力创建优质服务先进村。
8、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动态保洁等工作,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为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精神,深化“党员服务群众”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共建和谐文明社区,经县委同意,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党员为主体,以社区党组织为依托,以创建和谐社区为目标,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通过社区党组织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发挥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构建起共同参与、共同关心、共同建设的开放型区域性社区大党建格局。
2、原则要求:凡组织关系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区居住的在职党员,本着“八小时之内努力工作在单位,八小时之外无私奉献在社区”的原则,八小时之内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八小时之外纳入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提升我县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各级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的职责任务
(一)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
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和保证本单位党员参与、支持社区建设。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做好在职党员的思想发动工作。教育在职党员进入社区后,要服从社区党组织的管理,自觉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教育党员在社区中要同在工作单位一样,公开党员身份,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与社区党组织保持联系。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到社区党组织进行走访,了解“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的进展情况,掌握本单位党员在社区的表现。
3、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深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积极为社区办好事、办实事,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严格管理。建立本单位“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档案》,详细记录党员在社区活动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选先进、提拔晋级时,要主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要对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及时表彰、宣传;对不参加社区活动和在社区中反映不好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
社区党组织要努力为在职党员在社区发挥作用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报到接洽工作。要积极配合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认真做好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接洽工作,建立本社区在职党员档案,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社区内在职党员的人数、特长和服务意向,建立本社区在职党员信息库。
2、履行监督职能。要把监督在职党员进社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对在职党员的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能。
3、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要积极组织在职党员利用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根据社区的实际需要,设立环境整治、治安防范、便民服务、帮困助残、法律援助等公益岗位,明确每个岗位职责,并根据党员申报岗位情况搞好编组,引导党员认岗履责。同时,还要组织在职党员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联系户、党员为民服务日等主题活动,服务社区居民。
4、做好信息登记反馈工作。认真填写《在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卡》,每半年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
5、选树先进典型。要积极选树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的好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在职党员进社区工作整体上水平。
(三)在职党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在职党员应结合自身特长,积极参加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始终维护党员的良好形象,积极主动为社区建设管理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具体要做到“六个带头”、“六个一”:
“六个带头”:
带头宣传党的政策、带头倡导社会公德、带头参与社区建设、带头帮扶困难群众、带头搞好邻里关系、带头维护社会治安。
“六个一”:
1、当好一名信息员。注意倾听居民群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区和有关部门反映,成为社区与居民、社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2、做好一个表率。要树立党员的文明形象,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以一个人带动一家人,以一户带动一片,推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3、 认领一个公益岗位。在职党员结合自身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到社区党组织认领一个无偿的公益性岗位,并按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岗。
4、帮好一家困难户。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在职党员的实际情况和辖区困难家庭实际,分组成立帮扶小组,结对帮扶生活困难户,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帮扶活动,积极构建和谐社区。
5、提出一条好建议。在职党员应主动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为加快社区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力争每名在职党员每年向社区提出1条以上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6、办好一件实事。在职党员要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方面,为本社区做一件力所能及的好事、实事。每名在职党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社区公益活动、一次社区文化活动、一次社区环境整治活动和一次社区社会治安活动。
三、工作方法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9月20日—9月30日):各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组织学习县委组织部关于在职党员进社区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介绍好各社区党组织的分布和设置情况,要求每位在职党员了解掌握报到的方式方法,明确职责任务。各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掌握“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集中报到阶段(10月8日—10月20日):各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织指导在职党员填写好《在职党员报到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到社区报到,作好表率。各社区党组织要安排好工作人员,接待好前来报到的在职党员,认真填写《在职党员社区报到登记表》,并将《报到回执》经社区党组织盖章后,由在职党员及时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留存。
(三)检查汇总阶段(10月21—10月31日):各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织收集好党员《报到回执》,统计汇总在职党员报到情况,并于10月25日前向上级党(工)委上报《在职党员社区报到情况统计表》和《在职党员未到社区报到情况统计表》。县直各党(工)委于10月31日前,将《在职党员社区报到情况统计表》和《在职党员未到社区报到情况统计表》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对个别党员未报到的,要摸清原因,做好工作,督促迅速报到。
(四)日常管理阶段(11月1日以后):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需要设立公益岗位,明确职责,组织在职党员认领岗位,并将认领同一岗位的在职党员编为一组,任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各社区党组织要与各组负责人商定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形成工作计划。各组负责人根据社区活动计划,定期联络、组织成员开展活动。在职党员每半年分别向社区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党组织上报一份参加社区活动总结。社区党组织每半年如实填写一次《在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卡》,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党员的表现。
四、加强组织领导
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靖宇镇党委负责具体实施,各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党务副职是具体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下功夫抓好落实,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创新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运行机制。要注意培养典型,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社区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工作水平。
县委组织部将“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末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评选党内先进时,将征求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意见,对不支持、不配合社区工作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始终关注本单位在职党员在社区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在职党员进社区工作取得实效;要经常听取社区党组织对本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社区党组织对本单位在职党员的情况反馈,并把反馈结果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定格、预备党员转正、评比表彰的必要依据。
附:1、《靖宇县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卡》、《报到回执》
2、《靖宇县在职党员社区报到登记表》
3、《靖宇县在职党员社区报到情况统计表》
4、《靖宇县在职党员未到社区报到情况统计表》
老西门街道:细化联络室职能
在老西门街道,代表联络室行使着“组织协调、信息联络、计划安排、统计建档、培训指导、关爱服务”六项职能,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组织协调职能是将代表工作与街道工作有机结合。联络室通过组织代表参加“组团式零距离服务——牵手行动”、创新社会管理、“创先争优”等街道工作,让代表在知情知政的同时,投身社区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信息联络职能架起了代表和选民之间、代表与代表之间的沟通桥梁。联络室将代表的照片、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上墙,方便选民找到代表;及时向代表寄送《老西门家园报》、相关学习资料和参考材料,让代表知晓选民心声;还为代表印制通讯录,方便代表间的横向联系,形成履职合力。
计划安排职能是精心制定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这份计划要细化到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仔细抓好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做到“月月有安排,季季有活动”。
统计建档职能是为代表建立个人履职档案。联络室定期统计和汇总代表的履职情况,提升代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代表责任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职。
培训指导职能旨在提高代表履职水平。除了组织代表参加区人大开展的学习培训之外,联络室还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辅导讲座等形式,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理论水平,增强其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
关爱服务职能是为代表履职提供细致入微的关怀。联络室努力做到“三必访”,即代表有困难必访,代表患病住院必访,代表无故缺席会议或活动必访。
五里桥街道:激发代表履职意识
而在五里桥街道,联络室为代表设计了“六大员”的“履职角色”,将代表的权利义务与联系服务社区的内容形成一一对应,让代表们结合自身特长,担任“一员”或“多员”,有针对性地参与活动,行使合法权利,履行代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