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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9 栏目:写作范文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1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35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50万元,贷:库存商品250万元;借:应收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通过对税法的理解可以知道,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条件的:1、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如果没有抵扣,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被盗。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所以在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时,一定要查看以前购入的货物是否有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单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就不用进项转出。

(六)普通税票不漏掉,小小诀窍真见效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许多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税函[2005]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抵扣。”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给漏掉,尤其是没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税税负,除了从战略上进行筹划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认真按照增值税减税法则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主要参考文献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2

(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是财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营改增”是的我国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业是本次“营改增”的领域之一,交通运输业由过去的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税负水平发生了变化,需要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水平。

关键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33-02

一、引言

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对以往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交通运输业由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由营业税时期的3%变为11%和3%两档,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11%的增值税。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税负水平有了较大变化,一般纳税人的税法水平明显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水平变化不大。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

“营改增”后对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划分,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及以上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缴纳3%的增值税,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实在却有很大的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者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不同,由于营业税的税基包含了应纳税额,这就要大于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实际上是降低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申报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再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交通运输企业需要慎重的考虑身份选择。但是不能为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虚报营业额,这是违法行为。

(二)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500万及以上,“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3%变为11%,税负水平明显增加,但是“营改增”后最大的不同是11%的增值税可以对进行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很多的进项税额目前无法抵扣,如过路桥的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人力费用等式交通运输业中较大的支出项目,但是“营改增”后不允许进行抵扣,因此实际的税法水平是增加了。一方面税率增加,另一方面可抵扣的进行税额又少,导致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明显增加,这就需要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水平。

三、“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合理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其缴纳增值税的税率,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缴纳,按照3%税率即可,但是不可以抵扣进行税额,选择一般纳税人随人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但是税率为11%,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3%税率,因此,需要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通过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测算,提出了增值率的概念,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某种税率较为理想,而一旦超过某一范围,则需要选择另外一种身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也同样需要考虑增值率的问题,在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有增值率决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大于52、9%,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如果增值率小于52、9%,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水平更低,若增值率正好为52、9%,则两种身份所需要纳税的增值税相同。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身份选择时首先就是要计算企业的增值率,只有在准确的确定了企业的增值率后,才能正确的确定所需要选择的身份。

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不能仅仅考虑增值率,因为税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营业额,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并且账务完整,就必须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超过了营业额而瞒报实际金额,则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无法降低税负水平,还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二)经营活动税收筹划

交通运输业中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有兼营业务,如兼营物流辅助业、商品销售等,不同的业务所需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存在较大的区别,如兼营物流辅助业的税率为6%,如果无法区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将按照较高税率征收即11%的增值税税率,因此需要合理划分经营业务,降低由此带来的税负负担。其次,对于兼营不同税种的业务,如提供相关的服务需要交纳营业税,则需要安装3%或者5%的税法交纳营业税,避免交纳11%的增值税,而降低企业利润,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供货商的选择也要合理进行筹划,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通常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就造成税收负担增加。在采购商品时通常购进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则为3%,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购货发票,则可以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则无法进行抵扣,这样一比较就看出税负水平的差异,因此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并不是说只采购一般纳税人的商品不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商品含税价格是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86、8%时,交通运输企业从两类厂家采购物资获得的净利润是一样的。因此,在进行商品购买之前,需要比较两类供货商的价格,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价格86、8%以下,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如果在86、6%之上,就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分情形价格的区间,以为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和“三税”一起征收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这都给交通运输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三)对纳税时间进行合理选择

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过的货币供应量较大,造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通常每年的实际通货膨胀率都在3%以上,因此,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纳税时间筹划,也能够降低税负水平。这主要是通过纳税期限来实现,通过合理延长纳税时间可以增加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可以在收入的确认和支出的确认方面进行合理筹划,对于发生在月末末确认的一些业务,通过与下游的客户进行沟通,推迟本月发生业务的确认时间,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推迟到下月,从而减少当月的销项税额,降低本月的应交税额。通过这一措施可以增加一个月资金的使用期,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的交通运输企业的效益。此外,对于商品的采购发票抵扣就需要尽可能的提前,对于本月末的物资采购尽量把支出的确认定在当月,从而增加本月的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金额。

(四)确定最佳定价范围

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定价,转移税负到下游的企业,前提是下游的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否则就无法实现转移税负的目的。交通运输企业首先要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以保证在这一价格区间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通常要考虑的除了增值税的缴纳以外,还需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从而有效的确定价格区间,以及需要转移的税负。如果价格过高则无法实现很好的销量,反之则利润太低,因此,必要在考虑下游客户税负水平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价格区间。

四、结束语

“营改增”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则增加了税收负担,不仅仅是增值税缴纳增加,和其一起缴纳的附加税也相应增加,如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增加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这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进行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吕晓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4,(06)、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3

一、遵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遵章守法,文明驾驶。

二、严格执行“七不派、八不开”的规定,定期参加队里组织的安全例会和车辆的安全检测。

(一)七不派:

1、不派身体状况不佳、情绪低落的驾驶员出车;

2、不派未经年检合格的车辆;

3、不派安全部件性能不良的车辆;

4、不派与证照不符的车辆;

5、不派未经回场检查的车辆;

6、节假日不派无“节日通行证”的车辆;

7、夜间不派无路单的车辆。

(二)八不开:

1、不开超载、超员、超速车;

2、不开客货混载车;

3、不开“带病”车;

4、不开强超、强会、挣道抢行野蛮车;

5、不开证照不符车;

6、不开未经批准的“人情车”;

7、身体疲劳、情绪不好不开车;

8、酒后不开车。

(三)安全例会和车辆安全检测:每月二十五日召开全体司机安全例会,通报当月的安全事故,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对车队所有车辆的车容车貌、制动系、传动系、转向系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或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司机个人承担。

四、不准跑私车,一经查实按《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司机个人承担。

五、出市的长途车辆必须及时到调度室开取长途路单;出省的车辆需向车队领导报告,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六、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车库内,对于违反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司机个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司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20%。

七、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车队安全员及交警部门,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对于违章肇事的司机要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司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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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机关车队管理,进一步激发驾驶员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努力完成20__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车队全体驾驶员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以打造"平安车队"为目标,坚持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各类公务用车需要,确保机关车队全年行车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努力完成我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任务。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共性考核(30分)和附加考核:按照局20__年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实施办法。

(二)个性考核内容(70分)

1、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2、全年行车无违法违规记录;

3、遵守工作纪律和车队管理制度,完成全年用车任务;

4、车辆二费(修理费、燃油费)在车队平均费率以内;

5、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护,保持车况整洁良好;

6、遵守职业道德,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考核扣分

驾驶员在年度内若发生以下情形的按次扣减相应分值:

1、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负全责的扣20分,主责的扣15分,次责的扣10分;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负全责的扣15分,主责的扣10分,次责的扣5分;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负全责的扣10分,主责的扣5分,次责的扣2分。

2、违法行(停)车,按每罚款100元扣1分的比例计算。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执行任务的扣2分。

4、车辆"二费"(修理费、燃油费)超过车队同型车平均费率每1个百分点各扣1分。单一车型的车辆"二费"按照其它车型实际平均费率与理论耗油量比例的比例核算。

5、参与彩车、喜车等有损形象的活动的扣5分。

6、驾驶员私自用车、开车上下班的扣2分,被执纪机关查实通报的扣5分。

7、因服务质量等原因受到县委、县政府等单位通报批评或受到县领导批评的扣5分,受到局领导批评的扣2分。

8、参与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扣5分,被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扣20分。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机关车队驾驶员岗位目标考核工作在局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核采用百分制,采取平时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我评定和中心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1)先由驾驶员填报好自评表和相关考核资料。(2)中心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驾驶员进行初审。(3)提交局考核领导小组评审。(4)提交局党组审定。

五、奖励办法

1、正式工驾驶员奖励。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在85-89分的为二等奖,在80-84分的为三等奖。奖金按县财政核定的人均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奖依次增减200元,考核得分不足80分的减半给奖。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4

关键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涵义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增加企业于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所得税会计的一般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它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比,确定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4)就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3所得税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3、1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3、1、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但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则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则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便产生了500万元的差额。

3、1、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异。

3、2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其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则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比如,上述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会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其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交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自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比如,上述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3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的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

3、4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所得税会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用公式表示即为: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仍沿用上述举例,该企业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预期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递减;该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25-25=100(万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600(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00=700(万元)

3、5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企业合并中产生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3)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递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4所得税的信息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所得税费用则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企业应该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②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③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④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⑤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即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参考文献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执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严禁乱用职权、贪赃枉法、。

第三条各办案机构要在县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政策法规股和各所法制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级案件核审和撤(销)案件的审查工作;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纪律规定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正,着装整洁,文明执法,杜绝有损工商形象的各种行为发生。

第六条办案机构依法定程序查获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当场处罚的除外),必须在三日内向局长(含副局长)或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凡立案案件,由局长或办案机构负责人迅速指定两名办案人员在__日内结案,严禁久拖不决。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写明情况报局长或所长批准方能延期。同一案件最多只能延期两次。

第八条办案机构要认真办理上级工商局、本局领导、其他工商局交办、督办、委托办理的案件,并限期结案(完成)。

第九条办案人员要服从指挥,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应急能力要强。不论昼夜,只要接到举报或投诉,必须立即组织办量,迅速奔赴现场,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第十条办案机构接到举报,需要上路进行检查的,必须持举报记录等材料报经局长批准,然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有重点的流动检查,严禁设卡阻碍交通,

第十一条严格依法行政,杜绝有案不查、大案小办、小案以费代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对查获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该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分清情况,分别给予当场处罚、立案查处和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严禁越权处罚。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纵容经济违法分子。对查获的案件,严禁搞权钱交易,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或罚款放行;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严禁私自撤案、销案;对于已经定案的案件,严禁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应当依照工商法规规定,按“过罚相称”的原则行使处罚权。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罚,要把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畸轻畸重。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请客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对于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县局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方法和步骤:

_、请示:按照所处地域,交通状况和案件的紧急程度,可分为电话请示和书面请示两种,即各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留、封存涉嫌违法物资时,必须请示局长(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_、报批:根据请示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两日内填写完整《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暂扣(封存)财务清单》及暂扣收据,报请局长批准。

_、登记:各办案机构凭局长批件,将《暂扣(封存)财务清单》一份交县局政策法规股登记,输入微机,实行严格监管。

_、保管:实行严格的暂扣财务保管制度,各办案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将所扣物资交由各所法制员入库保管,并填写好扣留清单、入库单,严禁私自处理。

工商所保管员职责:(_)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暂扣物资的清理保管;(_)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暂扣、罚没财物的登记、清理、移交工作,对鲜销品和不利管存的商品,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批;(_)严禁私分、私毁、私自处理暂扣、罚没财物,案件终结,决定没收的罚没财物随同案卷一齐移交县局政策法规股。

第十七条暂扣财物的处理

(一)退回:因不能立案,或未实行没收处罚的暂扣财物,必须如数退回当事人,实行暂扣财物退回要先行请示,填写退回暂扣财务请示书(一式两份)经局长批准,报局政策法规股登记备案并录入微机,方可退回,严禁私自处理。

(二)没收:根据案件处理情况,罚没物资应随同案件卷宗在一月内造册上交县局政策法规股,并由县局法规股出具收据,全局没收物资由政策法规股统一造册登记保管。

第十八条罚没物资的保管、拍卖和销毁。

(一)罚没物资的保管,由县局政策法规股统一保管。

(二)_、对于有使用价值,而且对环境、人畜无害,需变价处理的,经局长批准,报经物价部门核价后,公开拍卖,变价款作罚没款上交国库,不得私下内部处理,更不允许办案机构私下处理。

_、罚没物资变价款,作为各办案机构的罚款收入,但应扣出相关费用。

(三)销毁: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销毁的物资,经局长批准,在纪检室、政策法规股的监督下,进行公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九条严格票证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查封财物收据”和“罚没财物收据”是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证,必须按照*工商字(____)第__号《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证问题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不得遗失、损坏;不准私自增加或者抽取证据材料,掩盖案件真实情况;案件终结,立卷归档后,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一条各办案机构不得以股(所)队的名义,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向被管理对象报销费用,接受“办案费”、“协调费”、“服务费”等。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二条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资金管理规定》和《规费收支管理规定》,管好用活有限资金。严禁巧立名目乱发财物,变相增加职工福利。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程序依法办案,规范使用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工商法字[____]第___号)文件规定。凡不使用规范文书的案件,一律退回重办。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要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事项、秘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予以遵守。发生泄密事件,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后,可以免予处罚。

(二)情节轻微的,给予扣发奖金的处罚。

(三)情节较轻的,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粗暴执法,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扣发一个季度奖金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逾期报告的或不予报告的,对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分别给予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案,又未报批延期的,扣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延期两次仍不能结案,又不能说出理由的,扣责任人半年奖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推诿、行动迟缓。不论是否造成损失,给予警告处分和扣全年奖金的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上路检查或者上路检查没有公安机关配合,后果由该机构负责人负责。给予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扣检查人员半年至全年奖金。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现一件,区别情况,分别对责任人给予扣半年至全年奖金处罚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越权处罚的,一切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负责,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到开除公职的处分。不按办案程序办案而引起复议或诉讼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于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任何一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罚,显失公正的,责令更正;扣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利用办案职权吃、拿、卡、要、报和到高档娱乐场所玩耍的,按实受金额_至_倍扣工资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如数上交的,以受贿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由县局予以纠正,造成行政赔偿由负责人和承办人全额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无不良后果,一次扣负责人和承办人一个季度的奖金。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扣负责人和承办人一个季度奖金。

(三)违反该条第三项,扣承办人一个季度奖金。

(四)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一款,办案机构或承办人未将暂扣财物交所法制员入库保管,给予扣发承办人一个季度奖金,如因此造成丢失、损坏或者私下处理,其损害由办案机构和承办人全部负责赔偿,私分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二款,因保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或丢失、损坏,由保管人员全部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对应退回当事人暂扣财物而未及时退回的,对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处扣发半年奖金,造成赔偿的,由负责人和承办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该条第一项未经请示批准,私下退回当事人财物,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正式“暂扣(查封)财物收据”、“罚(没)财物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据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遗失、损坏证据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抽取或者增加证据材料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擅自借阅案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除责令全部退回外,根据数额大小,对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扣全年度奖金。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全部退回财物,对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6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高校的研发活动和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属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本文将讨论营改增后,高校科研活动和技术服务的税负是否有所增加,是否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以及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纳税人的界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2009年以前为100万)。(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2009年以前为180万)。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从单位性质的角度来看,法律中规定“法人”包括四类: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定义,小规模纳税人界定的非企业性单位是指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这三种,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因此高校可以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角度来看,当高校在科研活动和提供技术服务方面每年的发生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高校的研发活动和技术服务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划定的服务类,划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在发生应税活动时,所有购买的货物、原材料等,根据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额。从税率来看,当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税率的降低使税负降低了40%;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对税负的影响,如果在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时,材料或设备采购业务较少,或者获取非专用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没有充分发挥抵扣效应,有可能会导致税负有所提高。

三、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的变化

营改增之后,纳税申报认定的主体税务机关由原来的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纳税程序和报表填送相对营改增之前更为复杂。如果被认为一般纳税人,申报程序分为两步,一是要对发票信息进行抄税,税务机关根据IC卡中抄报数据和销售额进行核对;二是要对进项税额的认证,纳税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对进项税额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能进行抵扣,未通过或者过期认证都不能再进行抵扣。

营改增之前,高校纳税申报需要向地方税务局机关,然后申领营业税发票,发票的申领可以在事情也可以在事后;营改增之后,高校纳税申报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发票的申领更加严格和规范,只有在应税服务发生之后才能开增值税发票。如果高校一般规模纳税人,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可以代开也可以联网自行开具;如果高校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如果技术服务类合同属于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免税合同,营改增之前,又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开具免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如果高校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由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免税发票,如果高校是一般规模纳税人,则可自行开具零税率发票

四、会计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和税是在一起的,计税方法是:应税收入×税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和税是分开的,计税方法是:应税收入÷(1+税率)×税率。营改增之前免征营业税采用的是“预征后退”免税备案政策,而营改增只后国税部门的免税政策是“即征即退”。营改增之后还涉及到进项税额核算,如果高校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或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再进行抵扣的,入账时直接计入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成本;如果高校是一般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则可以进行抵扣,入账时只按照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价格计入货物或服务的成本,而进项税额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映在借方。

五、营改增对高校的具体影响

(一)税负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高校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率由5%下降到3%,税负整体下降;但是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税率由5%提高到6%,税负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主要从增值税抵扣效应的角度来分析税负的具体影响。高校科研活动和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科研活动主要为课题研究,包括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经费主要源于政府行政部门,通过文件批复形式通过财政下发经费;横向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学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科学研究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需要双方签订合同。纵向课题研究一般为免税行为,而横向课题一般需要根据合同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等服务活动也主要是针对相关企业,也需要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教师在参与纵向课题和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可以使用经费进行弥补,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如劳务费、差旅费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成本,一类是如办公费、实验耗材、资料费等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成本。在这两类成本中当劳务费和差旅费占比较大时,也就意味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那么税负就会增加;如果办公费、实验耗材等占比较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较多,税负有可能会下降。和营改增之前相比,不能仅仅只考虑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还要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所以总体税负是否降低还需要数据进行分析。

(二)涉税业务多元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的规

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在免税、非税项目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专用发票在应税项目中可以抵扣。现在高校业务趋向多元化,涉税业务也越来越多,关于增值税的免税行为,都有可能因为税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所以相比较营改增之前高校财务人员除了需要关注最新纳税政策外,还需要区分哪些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哪些是可以抵扣项目、哪些是不能抵扣的项目。

(三)涉税风险提高。在营改增之前,高校主要涉税项目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局纳税管理,纳税程序和计算方法简单,高校本身涉税业务单一,因此营业税涉税风险较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涉及到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额的抵扣,报税程序相对复杂,零税业务和免税业务的申报程序和管理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涉税风险在营改增初期会明显提高,随着营改增各项制度的到位以及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逐渐熟悉,涉税风险会逐步降低。

(四)具体会计核算变化。(1)营改增之前,高校账务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在收到相关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科研事业收入――XX横向课题

在计提相关营业税时:

借:科研事业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等附加

在购买相关设备时,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成本。

借:科研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支出按照科研收入×税率(5%)得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率(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得出,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等附加两个科目下,营业税附加还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水利基金(税率0、1%)、印花税(税率0、3%),从账务处理来看,营业税无论是从计算上还是账务反应上都比较简单。

(2)营改增之后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收到相关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科研事业收入――XX横向课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等附加

在购买相关设备时与营改增之前账务处理一样,进项税额也计入成本。营改增之后,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税的支出按照科研收入×征收率(3%)得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税率(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得出,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等附加两个科目下,增值税附加的其他内容与营业税附加一致。如果涉税业务属于免税项目或零税项目,则应交税费科目不再有发生额。从账务处理来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相对简单,从税率角度来看高校税负相对营业税整体下降,但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只反映在负债中,没有增加支出。

2)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收到相关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科研事业收入――XX横向课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6%)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等附加

在购买相关设备时

借:科研事业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

在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7

一、文件依据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审核通过并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并未界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通知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此项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公司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计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按照财企[2009]242号《通知》规定,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总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

二、公司实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不同规定,公司应在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不同的处理,财务核算时,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而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入职工福费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本月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月底公司发放员工交通补贴10万元,按照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公司应将发放的10万元交通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核算,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公司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将上述10万元交通补助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并计算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70万元(500万元*14%)考虑是否超限额。

有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还涉及是否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以及两项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第四十四条“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公司月底应根据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教育经费 127500(510万元*2、5%)

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102000 (510万元*2%)

贷: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127500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02000

同时需要将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所得税纳税调增,即10万元交通补助,财务按比例提取的0、2万元及0、25万元的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纳税调整,增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 思考

根据上述举例,可以看出公司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补贴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公司的工资总额比较大,福利费的扣除限额较高,公司以交通补助等方式发放员工补贴,不福利费影响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公司工资总额较少,福利费本身税前扣除限额较低,若再发放交通补助等方式发放补贴,即影响公司的福利费扣除限额,还将要面临福利费超限额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但交通补助等补贴对公司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影响是永久性的,不可转回的。例如:(一)某公司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没有发放交通补助等补贴,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为65万元,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70万元,公司65万元的福利费没有超过所得税法规定的福利费扣除限额,允许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且不存在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问题;(二)若公司500万元工资总额中包含10万元的交通补助,则公司的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8、6万元,即:(500万元-10万元)*14%,而公司需要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用则为75万元,即:65万元+1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6、4万元,即:75万元-68、6万元,将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且公司10万元交通补助提取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0、45万元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方式(二)公司发放10万元交通补助较方式(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将增加6、85万元。

四、结论

交通法规扣分规则篇8

自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财税部门又将于2007年7月1日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具体涉及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相协调。本文将结合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1、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的制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惟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监控或配套措施,以杜绝假发票,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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