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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9 栏目:写作范文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实现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和谐发展为总目标,结合我处2014年工作任务,不断提升区域管理文明、文化文明和生态文明,展示城区形象,努力打造开放、人文、文明、和谐,为实现我处2014-2015年度创建文明街道规划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全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发展优势更加突出,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社会风气进一步优化,街道文明程度和人民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努力创建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开城信的市场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辖区管理文明、文化文明和生态文明迈上新台阶。

三、工作内容与步骤

根据《市开展文明和谐街道街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我处文明创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六项活动。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7月2日)

拓宽宣传渠道,优化宣传方法,充分利用精神文明宣传栏、宣传车、广播等多种载体,确保辖区居民文明创建知晓率、参与率及支持率达到100%。

1、贯彻市委创建精神,成立我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分解下达创建任务指标,制定创建行动方案、领导机构。

2、召开我处文明创建工作相关会议,向各村村民、社区居民、单位发出文明创建倡仪,明确创建任务,确定创建措施,引导各村(社区)和处直单位积极参与创建。

(二)实施攻坚阶段(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

要按照《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抓好落实,突出抓好未达标项目的落实,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力争使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1、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深刻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耳熟能详。组织开展“最美人物评选”、“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一系列实践活动,树立行业新风。

2、推进“道德讲堂”建设。各创建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设立道德讲堂,有固定的场所、有经常化的活动、有8个环节的规范性流程、有浓厚的道德文化氛围。探索设计广大干部职工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形式,广泛开展“修身律己”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参与中不断学习、养心修身,自省自律、慎独慎微、知荣明耻,提高干部职工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水平。

3、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要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形成志愿者社区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招募制度、志愿服务项目对接制度、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制度。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开展以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和残疾人等为内容的“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维护公共秩序、劝导文明交通活动,参与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活动,让广大干部职工在志愿服务中陶冶情操、提升道德修养。

4、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定期组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以食品药品行业、“窗口”行业以及公共场所为重点,继续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大力推进各创建单位的诚信建设。处机关要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加强官德建设,形成良好政风,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窗口”行业要开展“礼貌待人、诚信服务”活动,加强行风建设,大力整治诚信方面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行业规范服务先进经验。各类企业特别是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开展“践行道德承诺、负责任地做产品”活动,深化“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主题教育,增强社会责任,培育诚信文化。要深入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万名消费者评诚信”、“文明诚信市场评比”等创建活动,着力构建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诚信。

5、大力加强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突出中国梦、爱党爱国、传统美德、生态文明、中华礼仪等主题,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充分挖掘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在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中的潜力。加大工地围栏、公园、广场以及“窗口”单位、户外公益广告的覆盖面,用社会化方法推动形成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大格局。与企业合作,印制公益广告挂历、年画、春联、灯笼,免费赠送给城乡居民。在单位内部也要营造浓厚的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氛围,同时张贴或摆放“遵德守礼”提示牌。

6、深入开展“两创”活动。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继续推进“两创”活动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全覆盖。在十星级文明户创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新举措,来激发广大农户参与的热情。探索建立乡村、社区孝道“红黑榜”,培育孝老敬老社会风尚。将孝敬父母好儿女列入红榜,将经过法院判决而不悔改者列入黑榜;继续开展经典诵读、传统文化教育,用经典文化、家庭伦理培育孝老敬老社会风尚。各单位要继续开展与农村的长期结对帮扶活动,形式要具体,并且有一定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2月2日)

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查缺补漏;总结提炼创建经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巩固取得成果,做好文明街道的检查验收工作。

1、结合2014-2015年度全市创建工作要求。总结辖区创建工作,表彰在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对创建迎检工作进行全面安排。

2、建立和完善迎检工作体制。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提炼特色和亮点,定期开展自评自测、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做好文明街道迎检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处召开文明创建活动动员会,下发实施方案、宣传方案、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全处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积极投身到文明创建工作中,充分利用单位和沿街的阅报栏、宣传栏等,各类公益广告,宣传创建的目标要求和目的意义。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发动,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真正在全处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参与、齐抓共建的格局。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2

,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以建设和谐城管、法治城管为统揽,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全面深化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为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建一流城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城管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城市和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调整充实了市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依法治市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创建全国法治城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市城管局依法治市工作计划》、《创建法治城市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等文件,明确了目标责任。采取工作督查,检查调研,报送信息、报表等形式加强考核检查,切实督促各级城管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系统城管执法观念、思路、方式不断转变,城管法规适用率得到提高。

二、法制监督深入开展

(一)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按照创建法治政府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对市局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清理出行政处罚权299项,行政强制权5项,行政审批权5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并绘制了流程图,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完毕,正在上网公布中。

(二)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收费工作。进一步梳理和公布了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流程,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许可和收费工作。1-12月市局依法办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等事项1314起(其中占道许可145起,挖掘许可437起,建渣处置许可101起,市政设施赔偿314件,办理建筑车辆运输专用证300件,实施洗车备案17件)。1-12月市局完成行政收费873、6万元。收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1、24亿元。

(三)城管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五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督月报等制度,推进执法过程文书化,执法结果案件化,执法效果最大化,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合法合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理顺了火车北站分局的执法体制。截止12月,市局和中心城区执法局共制止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42183起,实施一般程序处罚825件,简易程序处罚21件,警告321315件,执行罚款364、141万元,实行强制措施16起,拆除违建326493、56平方米。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7件。备案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决定书365件。

(四)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广泛开展。年初,指导各区(市)县城管局参加区(市)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均取得好成绩。12月31日,召开了全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会,参评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全系统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31次,评查简易程序案卷116个,一般程序案卷289个。市局和各单位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通报,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清理了市局1990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2件,其中拟废止的有10件;拟失效的10件;继续有效的22件,已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公布。协助市政府清理涉及城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42件。认真执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审查并修改了《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代拟稿)》、《关于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点的通告》、《关于核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的通告》、《关于清理整治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通告》、《新津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草案6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初步完成。在全系统认真宣传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市局清理出的299项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已初步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七)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市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起。(杨秀英不服青羊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复议申请),已办结。全年没有以市局为对象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得到健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开展了行政执法证件验证、换证工作,验证492人,换证659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对中心城区城管系统申领执法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九)积极为清理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参与起草和审查了清理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文件和通告。主动召开广告 公司代表座谈会2次,听取意见,宣传法规,化解矛盾。牵头撰写了《关于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模式学习借鉴意见的报告》,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3次派人参与处理广告公司到省政府群访事件。会同市委宣传部撰写了《规范管理户外广告,扮靓城市提升品位》的新闻通稿,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组织法律顾问对中心城区和出入城通道沿线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法律意见,促进了依法整治户外广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向市人大提出了关于对《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指导各区(市)县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50余次。

三、城管法制宣传培训广泛开展

(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推行“敬礼、告知、执法三步走”执法模式,坚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宣传城管法规。围绕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和建设法治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宣传。继续深化城管行政执法服务进社区、入校园、到乡村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了“妈妈城管文明劝导”、“门前双五包”等活动。5月-9月在全系统组织了“四川省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电视大赛”预赛,9月25日选拔出三名同志代表城管系统参加了建国60周年全省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荣获先进单位一等奖,一名同志获个人一等奖。5月14日和11月23日两次到市人民广播电台开展《行风面对面》热线直播节目,宣传城管法规,收到了很好效果。7月-10月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宣传新颁布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热潮,印发《条例》宣传资料10万余份。9月29日在全市开展了《条例》街头宣传日活动。国庆期间,在全市开展了宣传贯彻《条例》的专项宣传、执法活动,其间,各区(市)县局共设立《条例》宣传点103个,出动执法车辆210辆,发放宣传材料10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600余人次,纠正违法行为共计48270起。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全系统开展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12·4”城管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全年开展城管法制宣传200余次,发放城管法制宣传资料40余万份,受教育群众达300万人次,较大提升了群众的城管法律意识。继续加强同媒体的合作,加强城管法规和城管工作宣传。9月19日利用《日报》半版的篇幅刊登了《适用范围扩至“大”内容具体到罚款金额》的文章,全面解析了新颁布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月8日在《商报》上刊登了《四川省城市管理处罚权可望收归一个部门》的报道,宣传了我局正在代省法制办起草《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代拟稿)》。第一时间在市局网站上更新城管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努力营造和谐的法制环境。

(二)法制培训工作成效显著。6月-11月在全系统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第三届城管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11月13日组织了全系统决赛,有4000余人次参加了整个活动,较好地推动了全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开展城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重点,组织专题讲座、培训会等35场次,培训城管人员4500余人次。9月18日举行了“全市城管系统学习贯彻《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培训会”,市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县城管系统主要负责同志等26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市局通过提供培训资料,帮助联系授课老师,直接派人讲课等形式,先后帮助新都、双流、金牛、武侯、彭州等12个区(市)县培训城管人员2500余人次。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288人参加了“五五”普法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

四、立法和调研工作取得新成效

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对市局列入市立法计划的修订《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规定》、《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工作下达了专项目标,已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认真办理相关部门立法征求意见稿20件,为市政府立法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涉及立法的建议、提案7件。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参与了《郊区(市)县城市管理问题调查与研究》的调研工作,撰写了《以法治理念破解城管执法难题》、《京、宁、杭城市管理工作考察报告》等调研文章。其中《以法治理念破解城管执法难题》在“蔚蓝青岛,和谐城管”全国城管执法论坛上做大会交流,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好评。总结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代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代拟稿)并参与了修改工作。

五、法制指导服务扎实有效

各区(市)县城管法制机构继续深化提升基层执法质量活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各级城管机构同法制办、公安、 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基层的法制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城管人员管理、执法水平。市局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区(市)县城管法制工作的指导服务。先后指导青羊、崇州、青白江、龙泉驿区、彭州等地城管局,修订完善执法文书、查处违法广告和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托执法等工作。进一步统一了郊区(市)县执法文书。全年,市局法制机构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授课,会议交流,工作指导、电话解答等形式,为区(市)县城管机构提供法律适用、案件查处、文书制作、政策咨询等服务350余次,提供处罚手册、法规汇编和新出台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资料7、8万册,执法文书多册。

各级城管法制机构坚持重大决策实行法律论证制度,积极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论证服务。市局法制机构重点指导法律顾问单位,为户外广告拍卖、整治,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垃圾处置场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继续开展法律顾问坐班咨询,做好城管法律问题研究解答,全年,两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共计94份;为城管执法系统解答法律问题280余个。

全系统的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法制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审查、备案、统计等工作。广告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制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还应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法制机构的力量还很薄弱等。

工作思路

,全市城管法制工作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指导,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建法治城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以提高广大群众的城管法制意识和城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坚持以建设和谐城管、法治城管为统揽,继续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加强法制监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强化立法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为创建一流城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法制监督。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案件核审、备案、月报表等工作;继续开展提升基层执法质量活动,广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逐步规范城管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积极推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加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城管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城管法制意识。以《市容条例》、《广告条例》为重点,强化城管法规培训。开展城管系统第四届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城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3

本方案所指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供水、供电、供气(包括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供应企业)、邮政、移动、联通、铁通、电信等公用企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制度创新,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实现全市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质量进一步好转。

通过开展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到年底实现如下目标:

1、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治本措施,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诚信自律经营意识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有明显加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工商、物价部门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一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全市公共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有明显好转。

3、探索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公共服务企业互动的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申诉投诉渠道,开展消费者民主评议,消费者对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各监管部门、各公共服务行业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围绕"五查、五纠、五建",切实做好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查格式合同,纠正违法合同形式,建立公共服务行业格式合同备案审查机制。对各类格式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查,重点查处三类格式合同:1、含有免除提供者责任内容的格式合同,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2、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内容的格式合同,包括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3、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包括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合同解释权;就合同争议提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及时纠正"霸王"条款,坚决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各监管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公用企业的指导和督导。同时,针对行业特点和消费需求,不断推出不同公共服务行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格式合同所适用的领域和特殊解释规则。

(二)查经营服务收费,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健全价格听证、审批制度。对照国家及省确定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公共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查,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取缔未经物价审批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禁止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严格实行价格听证、审批制度。

(三)查广告宣传,纠正虚假欺诈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对公共服务广告、服务承诺和宣传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兑现宣传的承诺,纠正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检查内容:1、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情况;2、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是否与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订立了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3、广告宣传中,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4、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是否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其宣传的承诺是否兑现;5、广告宣传活动中是否具有或者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6、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承担了民事责任的案例以及整改情况。同时,指导和督促公共服务行业建立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保障广告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

(四)查经营行为,纠正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共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长效监管机制。重点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中以下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实施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4、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5、经营者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同时,对市场检查和消费者举报的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限制竞争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查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情况,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漠视消费者投诉的行为,建立高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公共服务行业及其网点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对投诉推诿、拖延等行为。各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和监督网点投诉处理工作,网点要有专(兼)职投诉处理人员;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12315、12358要做好消费者申投诉信息的归集和处理。各公共服务行业的投诉处理网络要与工商12315、物价12358网络链接,对监管部门转交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工商部门要督促公共服务行业处理好消费纠纷,对涉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消费申投诉要做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和快速评价。同时,要定期向公共服务行业通报消费者申投诉情况,组织有关监管部门、消费者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联合召开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会,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聘请公共服务行业社会监督员,做好公共服务行业有关情况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各公共服务行业要根据全市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制定落实方案和消费服务承诺。9月上中旬,市局在*市人民广场举行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启动仪式,开展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万人问卷调查活动,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公共服务行业的消费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专项整治活动,大造宣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

各公共服务行业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活动,仔细查找日常经营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制定和完善企业管理、消费服务的制度与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级工商、物价、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当地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结合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及时收集线索,发现案情,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公共服务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并向社会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同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四)消费者民主评议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通过上门走访,问卷调查、评议代表进驻相关服务行业等方式,及时收集、反馈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采取相关执法部门监管信息与消费者满意调查互动的办法,结合今年专项治理情况,对各公共服务行业的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报民主评议结果。各公共服务行业根据评议结果,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

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公共服务行业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工商局上报本阶段工作小结,并于年底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此次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治理力度。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市工商局牵头,市物价局、市纠风办配合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消保科,定期研究有关工作措施、通报各地和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构,完善工作举措,确保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要通过整治,切实履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断改进和提高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协作配合,提高效能。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突出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互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和整体优势,提高整治效能。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4

一、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中,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钱财,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重点查处恶意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合同欺诈行为、虚假违规促销行为、特许加盟欺诈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加大查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服务、美容服务、食品、化妆品、农资等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和广告的违法行为力度;严厉打击金融咨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产交易、出国留学等中介领域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要结合县局部署的重点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点打击打着新科技招牌、虚假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加工、销售合同和设置合同条款陷阱骗取钱财的合同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商品房买卖中的伪造合同、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合同标的物、不实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合同;变更合同示范文本,加入不平等、不公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企业促销行为。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打折、虚假促销以及在促销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优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经营活动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类假借“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名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促销行为。

(四)查禁特许加盟欺诈。从严查处各类形式的虚构或夸大特许加盟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违法行为;禁止和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无风险提示,或者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

(五)严厉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持对假冒、仿冒、傍名牌、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严打态势,加大政企联手打假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执法,及时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建材、农资、家电、汽车及配件、化妆品等涉及侵犯名优企业合法权益、涉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损害“三农”利益的违法案件。

三、工作步骤

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月*日-*月*日)准备部署。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协调小组,组织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月*日-*月*日)集中检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有关市场、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锁定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和重点经营户。

第三阶段(*月*日-*月*日)依法查处。各单位要根据违法情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欺诈不明显且积极改正的,以教育、警告为主。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四阶段(*月*日-*月*日)建制总结。各单位要建全反欺诈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完善与商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管机制,不断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一套内联外合、上下联动的长效反欺诈执法工作机制。并于*年*月*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连同专项行动统计表上报县局公平交易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是工商机关依托职能,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和谐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广大企业和群众期盼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县局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副局长*为组长,公平交易分局、商标广告合同股、消保股和各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要成立专班,制定具体行动计划,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严肃查处案件。各单位要加大对辖区各类市场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突破一批案件。对多人联名举报或被两次举报的线索,要列入重点查办案件,限时结案;对媒体披露的案件线索,由县局列入重点督办案件,从快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5

文章标题: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

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加快商品房预售,回收资金。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全程策划之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整合推广策略服务范围:

1、项目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2、项目整体宣传包装设计

3、分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二)整合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整合营销推广策略

市场调研分析/项目SWOT分析/项目营销推广定位与总战略制定

第二部分:基础VI

项目标志/销售名片/销售胸卡/销售标准表格(如客户登记表、按揭计算表等)/看楼车车身/手袋设计

第三部分:现场包装

围板/楼体招示布/楼层进度牌/导示牌/欢迎标牌/看楼专车/工地指示牌(如配套设施方向说明、景观说明、道路名等)/停车场指示牌

第四部分:卖场包装

形象墙设计/实体展板/规划、园林景观说明牌/室内挂旗

第五部分:宣传广告

售楼书/招商折页/户型单页/销售单张/主要城市干道路牌/公交车车身/道路立柱挂旗/报纸平面广告

第六部分: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1、第一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前)

2、第二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期)

3、第三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4、第四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跃进期)

5、第五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二、工作时间计划

本合同共分五个阶段工作。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为合同签定至开盘前一个星期。具体递交及执行时间如下:

Ø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的递交;

Ø项目基本包装设计(标志、现场、卖场、楼书、单张)的递交。注:自项目定位及名称确定后起;

Ø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的(自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确定后)递交;

Ø项目第一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确定及项目基本包装设计完成后开始,预计在合同签定后月展开,即月旬开始执行。

2、第二阶段开盘开始至开盘后一月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一月递交;

Ø第二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一个半月递交;

Ø项目第二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内执行。

3、第三阶段开盘一月后至裙楼封顶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后递交;

Ø第三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后递交;

Ø项目第三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开始执行。

4、第四阶段自主体封顶起一月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Ø第四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Ø项目第四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前一周开始执行。

5、第五阶段自项目主体封顶后一月开始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Ø第五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Ø项目第五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一月后执行。

三、关于成果的界定

1、关于整体策划报告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2、关于设计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3、关于广告、活动的界定:以入线率、到场率为标准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涉及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服务费为项目总标底的3‰。其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Ø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3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 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10,即万元(万元整)。

注意:策划服务费不含以下费用:

(1)影视、广播音带等广告制作费;模特费用、歌曲版权费用;

(2)广告费;

(3)各项公关、促销实施费(含记者编辑费、招待费等);

(4)印刷品、菲林制作费;

(5)调研礼品费、调研人工费、印刷费等。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的售楼详细图纸资料(包括项目鸟瞰图、沙盘等)、文件,并承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提案具有否决权、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正。

3、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单方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也应相互通报,经双方认可方可执行。

5、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6、甲方单方制定的方案,实施责任与乙方无关,但经双方认可的方案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7、甲方采用乙方的方案及设计即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作其它可能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

8、合作内容与具体操作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和改动。

9、提供该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所需的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设计策划方案,并收取策划设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合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相应文本和服务。

4、乙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建议。

5、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整合营销策划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Ø促销执行文本:内容包括促销思路、促销主题、促销活动内容、促销活动执行计划以及费用预算。

Ø广告策划:内容包括广告思路、广告主题、广告诉求点以及广告文案写作、设计。

6、销售策划:内容包括销售战略战术及实施要点

7、乙方经甲方采纳后的提案可用于案例分析及其它不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未经甲方采纳的提案不可做此用途。

8、乙方采取专案小组的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系列服务,专案小组包括市场调研人员、策划人员,创意文案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集体向甲方提供服务。

9、合同期内或合同中止后,乙方不可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将甲方产品的策划案用于案例分析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当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双方意见难以沟通与协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当乙方发现甲方因产品质量或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乙方屡次建议,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八、其它

3、本合同所涉及服务内容的服务时间为一年,具体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6、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6

为进一步提升镇村的环境宣传形象,大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推动“两个加快”为目标,结合“腾江越海”的新时期城市精神,通过整合各种环境宣传资源,打造良好公益性宣传载体,规范公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切实加强镇村环境宣传的管理,积极开展镇村公益性宣传,广泛凝聚全镇上下的智慧和力量,为我镇经济社会持续腾飞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环境宣传管理范围

1、镇区各种广告灯箱、灯杆旗、广告牌、高炮、大型电子显示屏,以及公闪站台等用于户外公益性宣传的载体。

2、各村(居):各村(居)自行制作或其他业主在辖区内制作的广告牌等用于户外公益性宣传的载体。

三、镇村环境宣传管理的职责分工

镇村环境宣传的管理工作由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1、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开展全镇镇村户外公益性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选择确定公益性宣传画面的具体数量和位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宣传;负责制订公益性宣传总体方案,提供宣传标语和背景画面设计图案,对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市委宣传部制订的宣传方案和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并做好宣传画面的审核检查维护工作;根据全镇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需要,及时协调增加公益性宣传画面和内容。

2、城管中队:对镇区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排查统计,及时更新资料信息;根据公共资源户外广告中公益性广告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镇区公益性宣传画面的具体数量和位置,督促广告或经营单位制作安装相关宣传画面,同时配合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对宣传情况进行检查管理。遇有重大活动时,根据需要协调广告或经营单位临时增加公益性宣传画面和内容。做好镇区建筑、搬迁区域围墙公益性宣传工作。

3、建设服务中心:对镇区公共资源类户外广告和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许可进行审核把关。

4、工商分局:加强对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秩序;根据统一部署,协调相关业主单位开展公性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省广告条例》做好商业广告宣传的行政许可和审核把关。

5、其他部门及单位:镇五大服务中心要抓好本部门户外公益性宣传工作。各类宣传载体都必须服从配合全市及全镇重大活动宣传的统一部署,及时做好画面内容的更新。、

6、各村(居):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宣传载体进行排查登记,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性宣传,并根据镇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对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把关,及时保质保量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村(居)、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镇村环境宣传工作,切实把环境宣传作为提升镇村形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7

一、总体目标

以“迎世博、保安全、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广告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是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三)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四)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其他非药品广告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八)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媒体对涉性类不良广告一律下架停播,并组织广告经营部门认真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

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

(二)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

(三)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一)规范经营管理。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职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监察、广电、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誉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守信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停止其广告业务。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工商局、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工商局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局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范工作;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参加工作小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篇8

广告违法案件的类型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主管机关负有监管责任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五类:虚假广告(第55条);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7条);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8条);违反一般性准则或者规范的行为(第59、60、61、63、64、66条);违法代言广告行为(第62条)。上述五类违法行为中,第一至四类按照法律责任的重轻形成一个梯度结构图,而违法代言广告行为是从前三类违法行为中单列出来的一类新的广告活动主体。这五类广告违法行为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落实到执法办案实践中就是五类案件。下面将逐一剖析对这五类违法行为的查办。

(一)虚假广告案件

对比新旧《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规定的区别有四点:明确虚假广告包括不实广告和误导广告;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准则中,对自主宣传事项的规制范围做了增加,其中商品增加了"功能"和"成分",服务增加了"提供者",赠品增加了"规格、期限和方式",商品和服务共同增加了"销售状况、荣誉信息"等;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第28条);加重了虚假广告行政责任,区分了广告主和其他广告主体的主观要件,除广告主外,其他三方广告活动主体均只按过错原则承担行政责任。

基于这四点区别,查办虚假广告案件要做以下调整:

一是在不实虚假广告之外,还需要查处误导性虚假广告。所谓 "不实广告",指凡构成广告的各项要素内容中存在着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无论其是否具有误导性,表现手法包括编造、伪造、虚夸、说谎、省略等。主要表现形式有: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影响实质性购买;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认证、获奖等;实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例如增高、减肥、防癌等广告;虚构广告参与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历。所谓 "误导广告",指只要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处的广告,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主要表现形式为:隐瞒或者混淆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信息;使用明显的歧义性表述,如"买一送一"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艺术表达方式误导消费者等。

二是查办虚假广告案件时,首先应当查处广告主。《广告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将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作为虚假广告案件的当事人时,需要调取其具备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证据来证明主观要件,否则,案件不成立。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可以定额处罚。

三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需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是《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在立法基点、外延、规制对象等方面的区别。第二是《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虽然存在转致适用关系,但调整范围不同,前者侧重于规制广告市场秩序,而后者则侧重于规制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秩序。第三是《广告法》第8条与第28条第二款第(二)项区别在于"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第8条对应的法律责任只是第59条的一般性责任,而后者对应的是第55条虚假广告的责任。第四是《广告法》的诸多单项限制性内容准则与虚假广告的定性选择,比如:宣传的商品功效超出了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第16条有专门规定,适用第58条量罚,就不宜定性虚假广告;非药品、非医疗器械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第17条有专门规定,适用第58条量罚,也不宜定性为虚假广告。

四是虚假广告案件的移送。上述五类案件中,有且仅有虚假广告类案件涉及到涉嫌犯罪移送问题,因为现行《刑法》(第222条)只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二)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5项,包括:第9条不得有下列情形(共10种情形);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药品器械方法不得做广告;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介或公共场所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违反规定烟草广告。第二种是违反行为规范的两项,包括禁止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8类广告。

这类广告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法律规定了禁止性义务,广告活动主体一旦违反即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查办这类案件的要点是:一是其法律责任仅次于虚假广告;二是无论哪一方广告活动主体,均不需要主观"明知或者应知"构成要件;三是删除了"公开更正"的行政措施;四是不按照广告费用量罚。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需要调查取证广告次数、频率、时长或版面、广告费用等证据,因为定额处罚也应根据这些证据证明的情节合理裁量,如果调取不到相关证据也不影响依法定额实施行政处罚。

(三) 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违反内容准则的9项和违反行为规范的5项,可以概括为:首先是9种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内容限制,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外,新增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内容增加)、种子和种养殖广告的内容限制;其次是选取广告代言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第三是不得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用具上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不当诱购;第四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6类未经批准不得等。这14种广告违法行为的共同点是鼓励依法做广告,但对广告的载体、内容、程序等有限制性规定。

这类案件的查办与虚假广告案件相近似,包括优先按广告费用量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可以定额量罚,区分广告主与其他广告活动主体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等。

(四) 违反一般性内容准则或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案件监管的都是比较轻微的广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也很轻。主要有:第一,第59条对6种行为设定了罚款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包括法定明示事项未明示、引证内容错误、宣传虚假专利、对比贬低、大众媒介无广告标识或者利用专题形式变相4类重点广告等;第二,第60条中未办理广告登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第三,第61条中未健全广告业务制度或者未审核广告内容等;第四,第63条中违法向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擅自发送电子信息广告以及互联网广告无"一键关闭"功能的;第五,第64条中广告服务平台明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第六,第66条中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批文件等。这类广告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清晰、证据架构简单,结案较快。

(五)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广告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代言《广告法》中禁止代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代言未使用过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进行代言的。

查办这类新案件应把握的要点包括: 第一,代言虚假广告"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区别于民事责任);第二,单独的量罚规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与广告费用无关,也未设定定额处罚;第三,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理解为广告代言费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税收;第四,正确区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未表明身份且相关受众难以辨别其身份,未对商品和服务做推荐、证明)。

适用新《广告法》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广告案件线索的处理时限

《广告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一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时限是不一致的,未规定线索处理的延长期限。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广告法》。同时注意:首先七个工作日不等于七天,从收到投诉、举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其次"予以处理"不单是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还包括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建议向有关部门举报,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转送并告知,也包括决定受理并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等。

(二)关于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权

新《广告法》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无特别规定。关于地域管辖,应遵循工商总局"28号令"第8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违法广告的行为的"广告者所在地管辖原则",同时也对异地管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有困难的可以移交所在地管辖。难点有二:首先,互联网广告的管辖权,建议沿袭"广告者所在地管辖原则",即一般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工商局及市场监管局管辖。其次,同一个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同一条广告如果同时在国(境)内国(境)外、国内多个省市多家媒体播出,究竟由谁管辖。因为广告代言费用无法按区域分割,多头管辖很不现实,建议由广告制作地管辖,便于操作。关于级别管辖,各省基本上以广告者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为准,实行分级管辖,对同一管辖区域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一般应当与广告者一并处理,对不同管辖区域内且管辖困难,需要移交的,一般实行同级移交。同一辖区内的工商机关要健全联办、协查机制,避免重复劳动,提升调查取证效率。

(三)如何界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广告费用的计算,在通常情况下,按照行为人提供的书面合同和相关广告费用的发票,并不难计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广告主自己广告的,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自行广告所涉及材料、设备、制作、雇用员工、场地租赁等费用,且在同一地域(市场)无法取得相关费用参照标准的;第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提供广告业务登记台账、合同、发票以及广告收费办法和标准,虚构费用的;第三,行为人提供有关广告费用的计算依据、材料等不全,又不能合理说明并出具补充证据的;第四,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原始证据隐匿或灭失的;第五,影响广告费用计算的其他情形,比如按年度外包、赠送等。

如何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把握以下要点:首先,办案人员要证明自己已经对广告费用进行了取证,除合同、票据、凭证外,还有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公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其次,经查,存在上述5种情形;第三,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无刊例价可采用;第四,不再适用同期市场同类广告费用的比照办法,直接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实施定额处罚。

如何判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一般情况下,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主要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导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合同、账册、发票,隐瞒广告的规模和实际投入;第二,在广告的数量、价格、质量、规格以及载体选用、形式和范围等方面避重就轻,扰乱执法人员视线;第三,对明显偏低情形不能合理地解释和说明。

判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应把握如下要点:第一,提取并锁定能证明行为人有上述行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表现;第二,与相同地域、相同时段、相同媒体(载体)、相同种类、相同规格和数量广告相比,在计量单位(版面、时长)一致的前提下,价格差异达3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9条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第三,对广告费用"偏低"情况客观合理性进行排除,允许合理性偏差和正当让利。

关于查办广告案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广告法》第49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七项职权,其中包括:(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关于"(五)",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程序、时限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都很清楚,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笔者认为:首先,广告物品指实物广告中用于做广告的物品,而不包括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用品。其次,经营工具、设备是指广告经营者或者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工具和设备,而不包括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工具、设备。第三,查封不包括场所,扣押的"等"字不包括现金。《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的查封扣押措施,对于加强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必然有积极意义,但是法律责任中未就查封扣押财物设定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这是很大的立法缺陷,大大削弱了强制措施的力度。执法实践中应慎重,以免增加行政成本。

关于"(六)",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责令停播",因其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存争议,所以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救济权利等操作细节还不都清晰,建议尽早请示立法机关予以明确。

关于广告案件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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