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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1 栏目:写作范文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1

近年,我县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呈多发、频发态势。2013年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多起一般事故,今年7至8月连续发生3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另有多起意外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得力、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日常监管不严等问题。当前,我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叙大铁路、叙高速公路正在施工作业高峰期,城市、园区、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增多,建设工程领域呈现点多面广量大,安全监管难度加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对此,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创造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依法履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改、经商、教育、旅游等有建设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式方法,严格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发放,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整顿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挂而不管行为,落实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监管等方面,研究制定有效加强各自分管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措施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强化监管,从总体上、根本上逐步解决当前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遏制建设工程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各乡镇、各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培育行业安全文化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安全素质、安全意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一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新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三是加强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基层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立即部署,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县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本月底在全县建设施工领域内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突出检查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府办函〔2013〕125号)精神,加强建设工程车辆驾驶人员准入、技能操作、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情况,深基坑、高支模、高边坡施工、工程机械、人工挖孔防坠落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工程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小窑老空水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等情况;隧道工程支护、防突、防水等工作落实情况;桥梁工程安全防护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查处、重实效”的要求,对查出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较大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治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进行整改,杜绝“走过场”和“走形式”。凡隐患打非不彻底、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实行停工处理;存在重大隐患大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企业依法降低资质或吊销证书;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各乡镇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或方案,由业主单位负责,施工和监理单位具体实施,各工区、各工点、各施工单位全面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本乡镇为单位,对本乡镇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排查的问题建立专门的隐患台帐,采取强硬措施,逐条督促整改;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管理和联系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方案于9月10日前报县政府安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五、强化执法,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凡是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先停工整顿,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各乡镇、各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报告事故情况,故意迟报、谎报、瞒报的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从重从严惩处。对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2

【关键词】核特色;安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安全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平台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安全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南华大学安全工程本科专业自2004年创办以来,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核”为特色,培养熟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相关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扎实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1],主要为核工业企业及核电建设企业等输送人才。《安全法规》课程既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又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和较强的工程应用性等特点。为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按照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核心任务,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的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与实践。

二、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精心组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课程教学要达到培养目标要求,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目前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采用的《安全法规》课程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是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其中部分内容已经陈旧,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利用好网络资源对教学内容更新。该教材教学信息量大,且与《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与防护》《建筑安全工程》等课程教材存在内容交叉和重复。全书共七章内容,而教学课时有限(24学时),因此必须依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系室教研活动与相关课程进行衔接,避免内容的重复,同时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加以补充完善。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条款内容等;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主要介绍《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重点介绍《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要求学生自学。在介绍完上述内容后,根据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即增加一章内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主要核能源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和职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范围;我国目前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以及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等,重点介绍《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选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能见分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存的空间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违”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规》课堂理论教学都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如单纯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易产生疲劳心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中如果把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则学生对法律条文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是在该课程教学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先由主讲教师讲授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然后通过精选国内外典型案例,并以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展开,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选择案例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价值性,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上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这样学生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条款则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并配以适量课堂练习题,由学生讨论后回答,边学习边消化,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教学效果较好;介绍《消防法》时,精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例[2],运用安全管理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指出违法之处,即分析讨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直接责任方瑞海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安全评价公司等,具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哪些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时,通过精选国内典型尘肺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让学生依据安全管理学的知识来分析其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指出违法之处,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加深学生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教学过程中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提前一周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消化,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后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由教师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思考,紧接着由学生发言,分析其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指出事故各方责任主体有哪些违法之处?即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并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运用视频、图片资料,寓实践教学于理论教学中。《安全法规》课程内容多为枯燥的文字条款,纯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这门课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学生课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学质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精选一些视频和图片资料,理论联系实际,生动形象地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配以图片或视频,简单直观、通俗易懂,教学效果好;又如在介绍《消防法》时,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视频资料,并结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图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其安全责任感。此外,还利用课间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场逃生与自救》,使学生感受火灾现场的紧张气氛,并学习一些火场逃生的知识,使学生终生受益[3]。通过相关视频影像及图片资料的展示,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很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诸于实践。

(四)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安全法规》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落着点,聚焦对学生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即既要考核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们初步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考核,即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四个方面作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占60%,精选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题,对于每道案例分析题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求学生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指出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第二,要求学生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如安全管理学等)知识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样既考核了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应用的能力,同时通过对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学效果。

三、结语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3

1、两个施工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1:2012年9月13日下午1点左右,湖北武汉一工地上发生电梯坠落事件。这部满载着19个粉刷匠的电梯在上升到第30层,大约在距离地面100米高的地方,钢缆绳突然断裂,箱体直接坠落地面,造成19人全部死亡。案例2:2012年12月31日21时左右,位于浦东新区金穗路,由上海某建工集团承建的轨道交通12号线金桥停车场地面检修库房,在施工过程中浇筑平台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

2、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和反思

坠落事件事故的直接原因。案例1的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情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并且,这架出事的升降机使用日期早已超出规定期限,为此次安全事故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同时工人们在机控人员未到且笼箱的门也是开着的情况下,擅自操控升降机已属违章。不难发现对设备的安全防范、设备的使用期限、工人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都造成了安全隐患。可见,良好的作业制度与规范的管理在此刻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事故的反思。强化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高处施工作业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要编制升降机械、脚手架等设备的搭设(拆除)方案,以及现场安全防护方案;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检查、教育和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严格遵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纳入绩效考核,以提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工作任务要安排合理,劳动力要组织合理,人员切勿过于集中,劳动强度适当;还要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作息时间。

3、坍塌事故的原因和反思

坍塌事故的原因简析。案例2的上海地铁12号线在建工地坍塌事故原因系模架结构存在施工搭设缺陷,在混凝土自重与施工载荷作用下,使模架结构产生局部失稳,最终导致坍塌。此外,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都存在着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情况。针对事故的反思。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施工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和采购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前认真查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控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措施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预防事故的对策探讨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建筑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它是涉及到经理、管理、技术与跟建筑施工单位相关的各种类型的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项目中的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操作流程,必须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制度,做到不折不扣的坚决落实;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制度、完善装备技术措施,保证其安全性能;制订相应的防止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具伤害及其它事故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检查表,明确安全检查责任人,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配备有责任心、业务能力过硬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项目施工的管理水平;强化对项目各类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强化对建筑安全监督检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责任心,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2、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评价体系对施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刚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一定要通过岗前的三级(班组、项目部、公司)安全教育,让施工人员具备既不伤害自己,又不伤害别人,还不被别人伤害的最基本能力。进行全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要做好在高处作业经验少,操作技术生疏人员的技能教育;训练工人操作要领、掌握操作方法、熟悉操作步骤,提高实际操作水平,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对施工现场的某项具体内容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真正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预见性和高效率,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保证财产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形成高危行业强制培训机制对于建筑业来说,施工者大多都是来自社会的农民工,其自我意识、经济条件决定了他们难于接受成本较高的技能或者安全教育培训。况且施工单位为了让工人早日上岗,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内容缩水、时间缩短,岗前培训走走过场,使工人对那些不知用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惨痛教训、规章制度学习不够,安全意识薄弱,在作业中违章违规违纪,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空作业的资质和技能的规定,要建立形成高危行业强制培训机制。一方面要加大政府公共投入,明确用工企业培训责任和个人合理承担等层面;另一方面也以此推动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让其更方便、更快捷地培养所需要的合格劳动者。

4、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投入安全措施专项经费,严禁为了节省成本违规使用超期设备、不合格设备,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安全资金用于施工安全防护,不得挪作他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安全施工条件得以真正落实。

三、结论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4

【关键词】: 安全生产 案例 施工人员 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事故猛于虎”,在当前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中,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行业的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事故,轻的可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害,重的可导致一个企业的倒闭破产,还会带来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洪水猛于虎”,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里,我们处处可见,洪水过后,轻的庄稼尽失、田地尽废,重的家破人亡、百废待兴,几千年的中华民族生存史,也就是一部与洪水做抗争的历史。

“安全生产事故猛于虎”、“洪水猛于虎”,安全生产事故与洪水一样,都是潜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又随时可能发生的;都具有极其可怕的破坏力和摧毁力,可以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都又是可以通过我的实际工作加以防范,进行有效避免或减轻的。固此,通过安全生产事故与洪水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笔者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认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完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借鉴防洪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把防洪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和教训吸收过来,切实搞好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中华民族三千多年的治黄工作,到现在为止,已经形成了防洪堤防建设、控制导流控导工程建设、引导洪水冲刷河床的调水调沙工作三项措施,确保了防洪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良好的防洪效果。而纵观当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也存在于三方面:一是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没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二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有效的安全防护效果;三是一线职工业务技术偏低,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违规操作、缺乏责任感。

对此,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也应该从三个方面做起:一、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不断加以完善,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企业的生产发展需要,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起到制约效;二、积极搞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使安全防护工作切实起到安全防护保障作用;三、着重加强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从行为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同于防洪建设中的防洪堤防建设,是为安全生产建设划出一条警戒线,以制度的形式起到约束效果,禁止触犯和超越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搞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等同于防洪建设中的控导工程建设,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各种安全措施,以起到安全防护的保障作用,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措施保障;加强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等同于引导洪水冲刷河床的洪水治理工作,我们应该以各种形式来引导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使其从自己的个人行为上做起,减少或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行为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正愈来愈多的受到各企事业单位的高度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行业中,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都已得到加强和完善,并正在现实的生产活动中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着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保障,而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依然为安全生产工作留有不可抹灭的隐患。

如何加强和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引导施工人员的个人行为,从行为上减少或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就成为了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最重要的、实质性的问题。从当前的治黄工作中来看,通过调水调沙工作,使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引导洪水的方法,对河床进行冲刷,即有效的降低了河床,又保证了河水的畅通,而在安全生产的实践活动中,我们又应该以什么方式来引导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能够自觉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拥有安全责任感,来保障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呢?

当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加强和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安全生产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是进行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态度教育等工作理论教育,这些教育既在实际的教育工作中枯燥无味,提不起听者的注意力;又缺乏由理论到实践的转移,缺乏一种中间状态,不能很好的起到引导效果。

而案例教学恰恰相反,案例教学是以对具体事实的观察和分析为前提,主张透彻地观察个别事物,深入剖析它的一切方向,注意研究教育事实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它所关注的不是教育的共性和一般性,而是教育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用以从具体的历史事实中提炼理论分析的基础,通过引导大家对具体案例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的分析,从而起到教学育人的目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教育来切实加强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有必要引用案例教学,通过对历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后果的分析,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个人的不安全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安全隐患,而且还会危及到他人安全”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

作为安全教育工作者,要引用案例教学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就需要要认清案例教学中“案例”的四个特征:

一、案例的真实性。在安全生产教育中,所引用的案例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事件,这样才可以得到受教育者的认同感,使受教育者更真实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二、案例的典型性。在安全生产教育中,引用案例必须包括特殊情境和典型案例问题,以使受教育者可以更直接的进入到故事情境中,去分析和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以更真切的体会到自己在施工活动中注意安全的重要性。

三、案例的浓缩性。在安全生产教育中,我们引用的案例必须多角度地呈现问题,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受教育者有更深刻的体会。

四、案例的启发性。在安全生产教育中,所引用的案例必须是经过研究,能够引起讨论,提供分析和反思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起到启发作用,实现安全教育的目的。

只有真正把握好了案例教学中所用“案例”的四个特征,才可以在实际的安全教育工作中引用“案例”来引导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而引用案例教学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有利于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的三个特点:

一、案例教学是一种教与学两方直接参与,共同对案例进行讨论、合作式的教学方法。引用到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上来,就是通过对具体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经过及后果的分析,使施工人员通过自己对案例的前因后果分析,可以更直接、更深刻的意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感。

二、案例教学缩短了教学情景与实际生活情景的差距,把抽象的原理、概念等具体化,有利于促进从理论到实践的转移。这更符合于在工程施工活动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形象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同现实的生产活动结合起来,可以使施工人员更形象、更切实的感觉自己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并且,可以极大提高教育效率,缩短教育时间,使理论教育直接落实到实践的工作中去。

三、案例教学外显了教师工作中的缄默知识,可以极大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造就专家型教师。通过引用案例教学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我们不仅可以在实践中以更好的方式引导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责任感,而且,通过引用案例教学,还有助于提高我们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中的师资力量,为我们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培养出专家型的教师。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5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着力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个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xx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xx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xx年在xx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

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xx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xx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

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

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6

2007年美江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着力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个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5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5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5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5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5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七、做好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发牌和安装拆除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依法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认真抓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拆除队伍的资质管理和拆除方案的审查。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7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弊端

1、思想重视程度不足。由于安全培训相对一线生产经济效益比较缓慢,不能立竿见影,造成人们长期以来对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因而一些企业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走过场,同时,这种消极态度也会影响到下属职工,受训人员常常也不能对电力安全培训重视起来,并不能真正意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2、培训方式简单陈旧。照本宣科是目前教育领域的通病,即便是多媒体教学已普及,只是模式上的变更,教学形式并未出现新的效果,而安全培训应该具有更为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仅仅依靠传统的知识传输,不利于提高电力安全培训的效果。

3、管理人员培训缺失。当前,大多数企业把安全培训的重心放在一线职工身上,而管理人员及领导者通常不在培训之列,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培训人员安排,同时也导致了部分管理人员和领导者行动上、意识上的培训缺失。电力企业领导、管理人员是电力安全生产的决策者、指挥者和组织者,他们的安全责任更大,他们的安全意识的强弱程度将影响着整个电力生产状况的安危,因而对管理人员进行电力安全培训将更为重要。

二、电力安全事故案例培训的作用

目前,电力安全事故培训模式化,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得出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经济损失,形成事故文件下发各部门组织学习,效果无从反馈,下面我从一起安全事故,浅析一下安全事故案例培训对各级各岗位人员的作用。

案例:某供电局在修复农村低压线路故障过程中发生倒杆,造成一名员工死亡的一般人身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1)电杆损坏严重,抗弯强度大幅下降,已不能满足登杆作业的强度要求。

(2)防倒、断杆措施不足。

(3)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足,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保证作业的安全。

事故间接原因:线路组成构件强度配合不符合要求,当线路遇外力冲击时扩大了受损范围。

暴露的问题:

(1)故障抢修管理方面,作业班组执行故障抢修管理制度刚性不够;

(2)项目建设管理方面,一是图纸设计流于形式,没能结合现场山地的实际设计,以至工程无法按图施工;二是盲目施工,施工单位在无法按图纸施工的情况下,未办理设计变更,更换导线,并加大线路档距;三是现场监理不到位,监理失职,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办理变更;四是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没有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在材料发生变更、竣工图与原设计方案出入较大的情况下均未能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验收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3)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不到位。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案例培训在安全培训中具有以下作用。

1、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性。有管理人员认为,我抓好生产,完成生产指标已经很不错了,安全与我何关?上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到位、管理到位,这样的安全事故本可以杜绝的。在管理人员中开展案例培训,因为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原因,教育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一线职工的事情,管理作用也很重要。

2、事故案例培训的普遍适用性。安全事故案例,从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各环节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上述案例教育设计人员,因为设计没变更、现场设计不到位,造成施工无法按图施工,验收人员把关不严等均为事故发生留下隐患。

3、事故案例培训效果明显。安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极其严重的后果,深深震撼每一位学习人员,培训的过程同时也是警钟敲响的过程,这种无形的影响势必使电力安全培训效果更加明显。

4、事故案例培训意义深刻。案例培训是完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创新安全培训模式,强化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防范的重要意义,宣传效果明显,教育意义深刻。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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