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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相关法律(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1 栏目:写作范文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1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一定的平台载体,高校应创造条件加强相关平台载体建设。学校建立的模拟法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等是主要的校内平台载体。应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学校及相关院系资源,建立高标准的模拟法庭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其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可以与学校团学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学校的法律宣传载体进行建设。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场所,用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同时应寻求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帮助,加强校外平台载体建设。可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行平台载体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平时应加强具体联系,以充分发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作用[3]。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2

1学校教育

1、1法律课程

医学院校面对临床医学生开设的法律教育课程,主要集中在思想政治与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中。根据新课程方案(05方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取代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1]。此课程为全国高等教育各专业必修课程,与其他专业相同。该课程所讲的“法律”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相应的,该课程所讲的“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拥有必要的用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2]。根据了解,绝大部分医学高等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医学院校对该课程并不重视,将它列为专业类选修课程,开设课时和学分少,且考核形式松散,师生的重视程度低,甚至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此外,大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学伦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为医学专业的特色课程,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探讨和解决医疗卫生工作中人类行为的是非善恶问题。广大医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可以了解到医药卫生事业从业时所必须的道德规范,并了解法律和道德的异同,对培养医学生的医德医风和正确的人生观有重要帮助,在广义上也属于医学生法律教育的范畴。部分医学院校也针对不同医学生的特点开设了不少其他法律教育课程,如《药用法学》、《新闻出版法》等。很多医学院校,尤其是合并后的医学院校,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开办或参与开设了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在这些开设第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医学院校中,几乎都开设了法学(医药卫生法学方向)专业,这类专业对学有余力的医学生的学习是一个有力的补充,让这些医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学相关课程。这类专业的开设,不仅有利于医学生未来的临床工作,也让不少学生因此培养了对法律的兴趣,甚至毕业后报考法律硕士联考、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或业余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工作,对医学生的就业也扩宽了门路。为了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满足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的需要,大部分医学院校,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医学院,开设了丰富多彩的全校性文化素质选修课(又叫公选课),这些院校的培养计划中,基本上都要求学生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允许毕业。这些院校的公选课中,也包括部分法律相关课程,如《劳动法》、《经济法学》、《宪法学》、《法理学》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这些课程中任意选修。这些课程,对于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补充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有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学校法律课程教育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律基础知识、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和其他与未来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是医学生法律教育的基础,对医学生临床课程的学习和未来的医务工作的健康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2医学课程与临床见习实习

医学生的专业课程负担很重,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不可能一味要求在教学计划中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数目和内容。医学生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专业课学习过程中,大部分有经验的教师,特别是临床医师,会针对该学科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各种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对医学生进行讲授。这些零散的知识,对于医学生来说,可能受益匪浅。以医疗纠纷案例作为人文、社会、心理等教育的载体,将小学科综合成大课程,用指导性教学来取代硬性灌输,有利于学生在接受医学专业知识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人文素质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和医事法律教育[3]。医学课程教师与临床医师在进行相应专业课教学过程中,会有意无意地提到相关的案例及其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这些教学内容对于临床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临床医学见习阶段的学生和实习生在医院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亲身体会和感受相关的事例,这些经验不仅对于临床工作,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医疗工作是以病人为服务对象的工作,因此,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也不可能脱离实际情况而存在,医学生在专业课程乃至实习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可以对未来的医疗工作带来显著的益处。

1、3校园文化教育

当前,各高校都积极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也包括了不少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法律类学生社团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如中南大学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法鹰社,积极开展各种法律宣讲活动,定期举办相关的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教育网站等。学生通过社团活动,不仅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还能结识法学专业的师生,可以深化对于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此外,各大学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级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等,通过日常学生工作和举办各种活动,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学校园内的非课程教育,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医学生的法律教育。

2非学校教育

2、1媒体教育与沟通交流

学生通过平时上网、阅读报刊,可以获取大量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很多平面媒体经常会设有法制版块,通过案例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如湖南长沙的《法制日报》,特别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报道。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也经常有开设此类型的栏目,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长沙政法频道的《方圆之间》等。网络媒体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大学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学生通过网络了解社会的各种信息,包括重要的法律信息和案例,特别是医疗纠纷的相关报道,对于临床医学生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学生通过与家人和朋友的沟通与交流,也可以深入了解发生在身边的相关案例。

2、2社会法制活动

国家与不少社会团体通过举办相关的法制活动,如法制宣传日等,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这也是临床医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之一。

2、3大学前教育

医学生在进入大学前,中小学教育与家庭教育对其法律常识的了解和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父母和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以及整个社会,应该对其进行良好的法制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3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4

一、引言

针对医学院校专业性比较强、医学基础雄厚的学科优势,医事法学不可避免地存在专业面窄、影响面小的尴尬处境。尤其是在医学院校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从沈阳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开设的情况看,存在着专业发展环境、前景问题以及专业课程设置问题。第一,专业发展面临的环境不利主要是与一直以来传统法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教育的因素有关,政法院校囿于医学的专业化。不具有开设医事法的能力;综合性大学具有这种能力,但目前国内没有几所开设医事法学专业,造成医事法学只能在医学院校开设,这就割断了与法律界的天然联系。加上起步晚、专业开设时间短,造成医事法专业社会影响小,很多法律实务部门根本不知晓该专业状况,甚至对该专业的存在也一无所知。从而限制了医事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也导致医事法学专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认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比较混乱。医事法学的高度专业化和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使得专业培养的模式也各不相同。有4年制本科、5年制本科。也有6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授予的学位也不相同。有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本文由收集整理,有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还有同时授予医学和法学双学位的。这造成课程体系上参差不齐,医学和法学课程比例不一,缺乏统一、科学、有操作性的培养方案。

二、医事法学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培养扎实的医事法学教学队伍医事法学专业需要既懂得医学叉熟悉法学的复合型师资队伍。大多数院校都存在医事法学师资队伍薄弱的尴尬,很多教师不能两者兼备。目前医事法学专业专职老师大都是法学专业毕业,懂医学的很少。即使是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老师,都缺乏临床经验,存在很大的不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懂医学或缺乏临床医疗经验。老师说不清医学问题或缺乏将医学和法学较好融合的能力,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医事法学教师队伍成为当务之急。目前的解决方法是:(1)在法学院校招收医学本科专业毕业的法学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这些人都有一定的经历,懂得医学,也系统学习了法学知识,但这类人很少,有些毕业后就没有从事一线医疗工作。(2)聘请一线临床医生、各科室负责人或已经退休的老教授为客座教授,定期做专题讲座。他们临床经验丰富。对医疗一线有长期积累的心得体会,让他们结合工作实际,将医院各部门和本科室的主要工作流程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作具体、详尽的讲解。会极大丰富医事法的教学、而这些内容恰恰是医事法学习的重点所在。(3)对于缺乏医学知识的教师,由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采取跟班上课的方式,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知识学习,边教学边提高。当然,相对与医学知识而言,对相关涉医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也是相当重要的,也是更为迫切的,这对于受过专业训练,有法学方法和法学思维的老师来说,更显出专业优势。

第二,设置合理的医事法学课程体系。医事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从笔者所在院校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来看,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必修课比例是17

:14,其他院校课程设置比例也大致如此。法学类课程一般是l4门核心课程加专业课程如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监督学;医学类课程有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护理学等。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99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660学时左右。课时比是3:2。这种课程设置体系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医学知识应掌握多少,深度应当多少不易把握,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浮光掠影,不够深入。医学实习时间安排少,不能将医学和法学较好地融会贯通。二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在医事法方面只安排了3门课,还是否应当进一步拓展,向专题化方向努力。比如医事法学70学时,卫生法学70学时。而一门

卫生法学涉及了接近18类医事部门法,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献血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法律制度、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保健制度、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等。在70学时内,把这么多法律制度讲彻底、全面,这是很难做到的。专业课程偏少的解决方法就是多开专题比如沈阳医学院计划开设有医学治疗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临床治疗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人类生殖、家庭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与人工生殖相关的法律,包括人工授精、代孕以及堕胎等问题;死亡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涉及死亡、安乐死、器官捐献等方面;药品与法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专题,主要关注药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包括药品生产、药品的临床试验、替代疗法等。这些专题题材新,紧扣医学发展的前沿问题,可以大大起到深化课程的作用。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5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203-02

一、开展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必要性及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2、从当前大学环境来看,大学生群体中诸如马加爵、药家鑫等严重犯罪案件的发生,引发高校法治教育在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思考。

(二)基于实证调研方法的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本课题的研究,以实证调研的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文献分析方法和访谈的调研方式,从大学生对法律的总体关注程度、法律信仰、法律监督、法律的作用、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原因、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对待自我利益受损和他人利益受损的态度、以及具体到我校大学生对法律类课程的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调研。

二、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情况分析

共发放问卷90份,回收88份。调研对象为除法学外的会计、审计、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统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国贸、物流管理等十多个专业的我校大学生,从范围上保证了调研的科学性与普遍性。从结果来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一)对法律的总体关注度很低

以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等电子媒体了解法律为主要途径,通过法律课程、讲座、课外阅读相对较少。当问到“您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法律报告”时,65、91%的同学选择了“偶尔关注”,选择“经常关注”的只有9%,另外有21、59%的同学选择“几乎不”,3、4%的选择“从不”;当问及“您一般从哪些方面了解法律”时,选择比例最高的是“新闻报道”,占34%,其次为“网络信息”,比例占19、8%,而“社会宣传”和“报刊书册”的比例分别为15、74%和12、18%,值得一提的是,选择“课堂学习”的比例占10、6%,有7、6%的学生选择了“校园讲座”。

(二)对法律的权威性信仰的占59%,法律至上的观念较弱

27%的同学选择了“无特别法律信仰”。还有11、36%的同学认为“法律是当权者的玩具”,有2、27%的同学认为“法律与我无关”。

(三)普遍对我国目前法律的有效性持较悲观态度

认为没有充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对于法律的监督有着正确的认识。有70、45%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略有不平等,并且没有充分保护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有19、32%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所有公民是平等的”,7、95%的同学表示“不知道或不关心”。当问及“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有效的”,选项“群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网络,分别占20%、23%、21%、22%和13、7%”。

(四)对法律的作用具有正确合理的认识

大部分学生认识到了阻碍法律执行的原因,但一些学生过分夸大了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少数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被放大。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方面,普遍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利益”和“处罚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只有3、6%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从整体看,我校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作用有着正确认知。而当被问及“您认为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主要原因”时,25、85%的同学认为“法制不健全”,16、1%同学选择“法律没有足够多的权威”,23、9%的同学选择“执法不严”,28、78%的同学选择“存在一些司法腐败”。

(五)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态度上

我校大学生持消极和放任的态度,只有少数同学认为大学生受过较高教育,不应该犯罪。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期,大学生价值观、法治意识淡薄、社会大环境影响成为主要原因。当问及“您对大学生犯罪怎样认识”时,有54、55%的同学认为“很正常,大学生也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而只有20、45%的同学认为“不可理解,毕竟大学生都受过较高教育”,剩下的25%的同学选择了“不好说,反正自己不会犯罪”。而对于“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3%的同学认为是“个别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20、5%的同学认为是“法治意识淡薄,抱侥幸心理”,12、5%的同学认为是“家庭畸形教育”的结果,有17、5%的同学选择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另外有10%的同学选择“客观现实所迫”,还有5%的同学选择“学校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够”。

(六)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层面,而对于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理性的、系统的掌握

如,关于盗窃罪的理解。当问到“偷拿被人300元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和“偷拿别人一部手机”时,有将近90%和97%的同学确定“已经构成犯罪”。但当问到“你知道偷盗价值多少金额的的东西会构成犯罪”时,只有23、86%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300-500元”,37、5%的同学选择了“1000元以上”,不到5%的同学选择了“3000元以上”,34%的人选择“不知道”。在对“《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进行的调研显示,40、91%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六个月”,剩余同学均未选对。

(七)普遍具有较强的规则意识

在“对于公路上闯红灯的行为”进行调研显示,只有8%的同学认为“不必大惊小怪,很常见的现象”,剩余将近92%的同学均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严格禁止和加以处罚”和“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八)总体法律素养不高

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相当多的同学“迫不及待”地想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在“您认为当前大学生群体的的法律素养总体怎么样”进行选择时,有63、6%的同学认为“一般”,有将近16%的同学甚至“表示忧虑”,只有19、3%的同学选择“还不错”,1%的人认为“很好”。对于“您觉得应该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吗”的调研显示,有达44、3%的同学选择“迫不及待”,39、7%的同学认为“目前涉及不多,可以先缓缓”,有15、9%的同学选择“现在掌握的法律知识足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涉法问题了”。

三、针对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所存在问题之有效对策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建立起法律信仰

要正确看待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某些司法腐败、执法不力和徇私枉法等现象,主流还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外,引导学生要从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做起,建立起强烈的诚信意识(如考试诚信,杜绝作弊),强化规则意识。

(二)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关注度;拓宽法律学习途径

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多关注国家立法、法律颁布、修正案等活动,多看《今日说法》等各类普法节目。除传统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之外,可以广泛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运用校园文化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多举办法律类讲座;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例讨论(对非法学专业)等。

(三)更加重视进行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原则

尤其要加强针对个体的教育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如针对个别偷窃(工作中常遇到)、心理问题可能导致的极端行为等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教育引导、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方法,将可能的违法犯罪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6

【关键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

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也逐年增长,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维权问题日趋严重。而大学生求职心切却又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意识,在遇到就业法律问题时处理方式不当,既耽误了自己就业的时机,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因此大学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就业法律法规是相当必要的,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目前各高校就业问题的当务之急。

1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1、1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匮乏

大多数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关心的是如何设计简历、如何应对面试等求职技巧以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从而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而对就业法律保障方面的事项知之甚少,甚至对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漠不关心。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则普遍认为他们距就业为时尚早,现在学习就业法律法规根本没必要。大四学生则普遍存在“临时抱佛脚”的心理,认为只要在找工作之前看一下相关内容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如何深入了解并运用这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多数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根本就没有接触过法律,很多大学生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觉得法律跟自己的日常生活很遥远。而在我国的大学课程设置中,大学生真正能接受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机会又非常少,很多高校根本没有注意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基本为零,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基本不懂,导致应聘过程中出现法律盲点,不知道如何在鱼龙混杂的就业陷阱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学生觉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自己的求职没有帮助,也不指望法律在自己的就业过程中能帮什么忙。可见,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甚至有人认为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根本不会考虑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维权意识淡薄

谈到法律维权意识,网上大学生找工作被骗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少大学生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的就业权利,更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遭到用人单位侵权时,还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还有些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意维权,却申诉无门,不知道如何维权,更不知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权,有些同学甚至无法判断自己的在权益是否已经被侵犯。所以在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时,多数毕业生的选择是默默接受或逃避、退缩,不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显得不知所措。通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学生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三成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大学生缺乏合同意识,更有的涉世未深的毕业生盲目信任用人单位,只与用人单位就权利责任问题达成口头协定。由于缺少纸质证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维权时,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2试用期滥用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判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是双方进行互相了解适应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毕业生对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遇到黑心单位经常被坑害,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有的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编造名目解除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叫学生走人然后重新招聘,一直在使用廉价劳动力以节省公司开支。

1、2、3合同条款模糊问题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拟好聘用合同,这些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提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条款,由于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霸王条款”,他们认为自己只能被动签约,没有其他选择;有人即使觉得条款不公平,也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有人甚至连合同内容是什么都没有看就直接贸然签字,从而为后期可能的维权埋下不利因素。在就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招聘单位会拿出已签订的合同为自己辩解,届时很多毕业生就处于被动状态。

1、3违法意识淡薄

就业严峻的形势,部分学生求职心切,投机取巧,导致了不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毕业生在就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有如下几点:第一,应聘时伪造虚假的简历和各类相关证书来骗取用人单位的录用资格;第二,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但是却不去报道,单方面解除协议;第三,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或在签约后频繁跳槽,随意单方违约。他们根本没意识到造假是违法行为,一旦用人单位发现造假便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不去报道只是不守信用,最多只是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只图眼前的利益,漠视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产生严重的后果。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2、1高校法律相关课程指导不足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缺乏专业、有针对性的就业法律教育培训,有些高校由于教学资源所限,法律课程根本不设置或者只是形式,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是《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一门课,学生根本学不到实质性的内容。老师所讲授内容多为法的简单介绍,具体法律条文的深度和广度根本不够,也缺乏实务指导性。也有的教师授课往往简单罗列,而更有学生的目标也仅仅是希望通过这门考试而已。《就业指导》课程中多半也是讲述简历制作、应聘技巧,而较少涉及法律法规。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是把它看成一门课程、一种任务,而不是当作保护自己的武器。因为对就业法规不甚了解,缺乏就业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学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2高校就业指导指向性偏离

目前大多数学校提供就业指导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认为就业率是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他们只关心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不关心在签订过程中学生是否有学生被侵权的行为出现。过于重视招聘本身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忽略了学生是否真正地掌握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避免违约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更为重要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些就业指导老师认为学习与掌握相关就业法规是毕业生走到社会上的事,跟学校无关。即使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指导内容上也只限于关于签约的辅导。同时,由于很多提供就业指导的教师大多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自己对于相关的劳动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不能很好地为学生解答相关问题。

3提高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3、1加强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要注重大学生的普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使其掌握好法律这个重要武器。高校要把法律教育与择业教育结合起来,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用法。比如学校可以再开设与就业法律相关的课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进行基本原理、重点法条以及相关案例的讲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在求职、择业、就业过程中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必须建立在对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学习掌握运用的基础上,提升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与实用性,使学生清楚在就业、签约时哪些是与保护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知道对方的用人条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还要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该用哪一步法律、通过哪些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3、2增强就业法律指导

内容的实用性,提供务实的就业法律指导和服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培养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老师对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引导学生关心与择业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系统而全面的掌握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在就业过程中享受法律的保障。在学生求职阶段,提醒学生就业协议的重要性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所在,提醒学生尽量警惕和避免招聘各类招聘陷阱和就业歧视。由于目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就业过程中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可以以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开展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比如针对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结语

就业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帮助他们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加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能够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五花八门的就业侵权问题时用法律的理念理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自己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在迎接社会挑战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受伤害。

【参考文献】

[1]黄芹、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保障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3、

[2]李亮辉、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3、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7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德日法三国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4-0031-03

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基本性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模式及法律职业结构,能够使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充分衔接,从而将我国的法律人才塑造为拥有厚实理论基底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绩优人才。

1、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素质教育的双重教育。目前,在学术界对法学教育的概念还未达成共识。有学者主张“大法学教育观念”,认为法学教育“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也就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它培养的法律人才,完全可以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在知识、素养和技能上的一体要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1]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一个小概念,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学教育[2]。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指在综合大学二级法学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素质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进行的在职培训。相比法学教育,学术界对法律职业的内涵并无重大分歧,即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专业化的工作,并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及法务工作者等。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关系。在依法治国的现代化社会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不可或缺的实质要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其一,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起决定性指导作用,指引着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其二,法学教育的未来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为社会培养供给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德、法、日三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1、德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德国法学教育实行逐级选拔的政策。学生在中学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不必经过考试即可入学。在德国唯有资质良好的国立综合大学才会设有二级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并不颁发学位证书,而是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可结业。学生想要从事法律相关职业也必须两次都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应考试,如未能休完学分顺利毕业且未一次性通过国家两次组织的相应考试,就丧失了从事法律职业的机会,而实际上只有不到一半的学生能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3]

德国法律职业众多,除法检系统官员之外还有律师、政府高级行政要员、大学讲师等。法律职业的起点是高等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分成了两个阶段:大学普及化教育阶段和法律实务实习阶段。修完实务实习阶段的课程后并顺利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毕业学生,才能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人,才能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4]

2、法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法国的法学教育始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其法学教育分为两大种:一种是“塔尖教育”,遵守“宽进严出”的原则,高中毕业的学生要想进入大学学习法律知识,就必须通过BAC(法国高中会考)考试。这里的大学是指综合性本科大学,五年制教学,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第一、二年,在这个阶段结束后可获得“高等教育基础学科”文凭,相当于我国的两年制大专文凭;第二阶段为第三、四年,这个阶段结束后获得“学士学位”文凭,第五年结束后获得“硕士学位”文凭。另一种是“申免教育”,学生在高中学习生活结束之时,可以将自己在校学习、生活表现和符合免试报考的理由以书面自荐信的方式投递至想报考的院校,校学位委员会认真审核材料后,经商讨决定是否收纳该生。学生进入大学后的学习生涯是在预科阶段开始的,为期两年,这也是大学教育阶段的起点,待修完预科的相应学分,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免试名额,学位委员会组织相应的考核后将批准免考生继续进入下一阶段深造学习。[5]

在法国,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务工作者等。唯有在大学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并获得最终文凭者才可从事法律职业。在法国法官与检察官通称为“司法官”,想要成为“司法官”的学生必须学习完大学五年的理论课程,取得硕士学位,再通过相当于我国司法考试的全国统考,随后进入法官学院进行为期三十一个月的培训,学业结束后,学生根据学习成绩选择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而法国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需要通过专门的统考,再进入专门的律师学校学习,毕业后才能担任律师。[6]

3、日本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日本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注重基础学科的全面掌握。一般学制为四年,前一年半到两年,学生主要学习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外国语等,待学完公共基础课后再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学知识。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实务为辅。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学教育并无针对性地区分意愿成为法曹(日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统称)的学生和将来不成为法曹的学生,故全面以讲授方式授课。本科毕业生若寻求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过关者会被安排到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一到两年的培训。近年来,日本深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各都市、府县纷纷开设司法培训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司法考试制度,扩大考查范围,提高试题难度比例,使得司法考试成为日本众多考试之最难,其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只占全部考生的四分之一,此举造成教育机构不能良性循环,教育资源浪费,社会反馈不理想。[7]这对我国将来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远规划上是一个警示。

三、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与德法日三国之比较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职业制度同质异构,在德国、法国、日本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律职业制度比较视野下,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更加凸显。

1、与德国相比较。德国是将整体的法学教育划分为学习法律相关理论知识的阶段和实务实习阶段,这两个阶段能有效地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准确衔接。在我国,虽在大学本科最后一学期设置了实习环节,但实习时间和实际操作都受到限制,毕业生难以将所学理论知识及时运用于现实之所需。因此,将整体的法学教育划分为学习法律相关理论知识的阶段和实务实习阶段,是我国可资借鉴的德国法学教育模式。

2、与法国相比较。在法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学教育的硕士学位,体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正确的衔接。反观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未有因果联系,综合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并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唯一基点,司法考试也未区分类别,法官、检察官、律师被统一纳入司法考试对象。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未能有效、正确调和在一起,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占其很大比例,而学生的非法学知识的学习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除开设基础课程外,较少开设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互交叉的实用型课程。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多元多级交叉的文化知识。因此,法学教育应全面多级多元化,增设与法学有关的辅助课程,区分司法考试类别,是我国可资借鉴的法国法学教育模式。

3、与日本相比较。日本法学教育系综合性教育,涉及人文、社科等学科,侧重于基础学科学习与实习技能的双向调和,其根本目标并不拘泥于让学生成为专职化的法律人才,而是希望用法学思维去引导学生自我开拓。反观我国,教学体系过于单一,虽有相应的专门型法学大学及学院,但授课都是注重理论而忽视实践教育。因此,我国在大学法学课程上也应多增设法律实务课程。在司法考试改革上要吸取日本的经验,从国情出发,创新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和司法考试制度。

四、我国应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1、法律职业的前提须基于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纵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律职业制度,笔者认为,要从事法律职业,唯有先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这是起点,也是要点。法学院校要与时俱进,不断革新法学教育模式,重塑法学教育模式内外结构的衔接。对此,建议把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第二阶段是大学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应进入相应的部门实习一年后再参加司法考试。

2、在法学素质教育中逐渐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法学教育具有理论与实践双结合的特点,因此要对现行法学教育的教学计划进行革新,加强高等法学教育部门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的互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为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法学教育部门在制订法学教学计划时,要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性教学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安排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和法律操作训练,这将更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3、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与司法考试制度有关,应从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其一,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只有接受了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获得学士学位者才能报考司法考试,而对于非法学学位的持有者和专科文凭的持有者,则需完成为期一年的培训课程且通过相应考试才允许报考。其二,革新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考查理论专业化的同时还需兼顾实务技能化及道德素养化的考查。其三,添设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还需在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实务技能,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要求只有持“双证”者才可报考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J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4,22(04):28-33、

[2]付子堂,周祖成、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 J ]、太平洋学报,2006,61(07):11-19、

[3]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 J ]、社会科学论坛,2007,124(03):99-107、

[4]于博、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12(03):50-53、

大学生相关法律篇8

[论文摘要】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认为:高校与大学生关系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与权力法律关系,它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双重法律关系。高校要尊重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的权利。

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延伸,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无须通过法律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高等教育也拉开了体制改革的大幕,这场改革延续至今。高校与大学生关系不可避免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一种法律关系,两者关系的法律化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脱计划经济对高等教育影响的必然结果,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对高校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高校与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确定学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的前提。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何,成为巫待解决的问题。

一、学术界关干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辨析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争论较多,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1、持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与学生的行为均受符合法律规范的双方各自利益意愿约定的约束,即合同的约束。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平等、有偿为原则的社会关系,而通过对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会发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学校为了教育活动的更好开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学生更多的是服从;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调整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可能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但这种关系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教育活动本身所必须的,其仍属教育社会关系;如果是相对独立的,则完全归属民事活动。既然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并非民事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持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认为被授权的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具有与教育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学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自身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这是对我国学术界影响颇深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该理论认为,学校作为公营造物,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营造物利用关系,属于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无论该关系是强制形成的(如接受义务教育中的学生),还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如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学生均不享受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在没有个别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制定营造物利用规则(校规校纪),并依此向学生下达各种特别限制措施或进行惩戒,限制或剥夺学生的各种权利。学校的行为排除法治主义及人权保障原则的约束,学生仅仅是学校的利用者,必须服从学校的概括命令。特别权力关系还排除司法审查,学生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或者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三il然而,随着司法审查对学生部分敞开了大门,对学校诉讼也成为了可能,特别权力说也进行了修正,于是在我国形成了行政法律观点的主张。但是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而且此说无法解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大学生交纳一定的学费,高等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构成了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如果学校的管理疏漏,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将其归类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以学校的教育保护、监管责任和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而且随着民办高校的兴起和发展,私法契约理论在解释民办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甚至有些学者认为应将其引人到对公立学校的解释当中。这一切都动摇了该理论的基础。

3、持双重法律关系的观点。有学者通过对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2oes>双重法律观点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两种观点的综合,既不完全赞同前面两种观点,也不完全排斥前面两种观点。这就不可避免地将前面两种观点的优劣一并带人到自己的观点中。即哪些学校行为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几乎无法界定、也无法罗列,更不具有实际意义与操作上的可行性。虽然人们也不可否认双重法律观点表述比较符合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的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表象,然而这种观点并未从根本上深人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之间的性质、特征,而是对一些关系的表现进行综合得出的结论。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准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是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在这里,高等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对学生具有单方面的教育管理及奖惩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而另一方面,大学生交纳一定的学费,高等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这又构成了高等教育服务关系。由此看来,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严格地说,这种关系可进一步划分为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和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两个亚种。第一个亚种是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大学生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它是我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同样也是被现代社会广泛认可的人权,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私权范畴。但是,受教育权具有特殊性、首先是严格的准人性和资格的维持性。准人性主要体现在经过特定的考试、道德品行的考察,取得就学资格。资格维持是指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在专业学习、道德品行和日常操行方面符合学校的要求、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学校可能对其进行惩戒,直至终止学籍。其次,是由学校代表国家对学生受教育结果进行评价和认可,即是否准予毕业与是否授予学位等。这些方面,就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限制和制约。现实表现为学生的权利实现需要学校予以回应,学校依法行使权力(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表现为学生行使权利、学校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上是权利和权力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第二个亚种是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一权利关系,(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力有第三项规定的招生权,第四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五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一系列管理权。它表现为学校行使权力,学生做出回应向学校移转相应的权利或限制自己相应的权利。这种关系表面上看是学校行使权力,学生履行义务,但实际上也是权力一权利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高校管理者在学校内进行教学、生活和管理,制定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属于法律行为,对作为被管理人的权利产生能够具有单方决定性的、强制性的直接影响。 权利一权力关系和权力一权利关系都是公法关系,但这两种公法关系的主体实现相应利益内容是不同的。在权利一权力关系中,权利主体要实现与权利相对应的利益内容通常只能向权力主体提出请求,后者在对此请求做出是否合法、合理的判断后才有可能做出回应,而且可能不接受请求,权利主体不能对权力主体实行强制来实现其利益和财产内容;在权力一权利关系中,权力主体实现与自己权力相对应的利益内容的方式要直接和强有力得多。[3]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把这种以国家机关单方面做意思表示、然后实行强制为特征的优越力,称为国家行为的公定力,认为公定力就是“在公法关系上,国家的意思行为有决定该机关的权力;而这种行为,在被有正当权限的机关取消或确认为无效时止,是受‘合法的’推定的,对方的人民不得否认其效力。;}4](P114)不过,高校权力是与其特定主体相联系的,不能像大多数权利那样能够自由转让或移转。这是特殊的限制。由此可见,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内容为大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关系。

三、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启示

在考察了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现实内容并获得了一些较新、较具体的认识后,再回过头来看,整个传统的教育法律关系理论的一些主要方面脱离社会法律生活实际等问题就显得更突出了、主要表现在片面强调以高校权力为主导的方面,而忽视以大学生权利为主导的方面。其实无论在以大学生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和还是在以高校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中,大学生权利都作为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极,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高校要尊重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权利。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可以引申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羊重大学生权利主体地位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权力统一体,从部门法学的角度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可以被确定得更具体一些。从其关系的具体构成看,其内容非权利即权力,或两者兼而有之,而权利和权利又都必定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所以,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其内容也就是权利权力统一体。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可以从权利一权力和权力一权利关系人手概括其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所导致的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状态是与之相违背的,如果不把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看待,不尊重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无益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如果不在合法的权限内按照合法的程序作出合法的行为,那么依法治教只能是一句空话。鉴于此,我们应该从制度人手,改革现存的学校忽视学生权利的现象。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高校的管理观念应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倡导和强化学校的服务职能,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人本管理模式。

(二)明确区分大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各自的范围和界限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应定位于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义务关系。这里所涉及的虽只是一个如何刘已得到确认的法律关系内容做适当表述的技术性问题,但仍然值得重视,因为一种合理的认识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表述,就不可能为人们普遍接受。过去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表述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片面性和脱离实际的程度是如此严重,以致几乎完全不能合乎逻辑地对现实的法律关系做出解释。根据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内容的新认识,可以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表述为权利一权力关系,意味着权利权力统一体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权利与权力相互间的关系。但是无论如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不能表述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可以在学理上转换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关系。例如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高校有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组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义务。又如高校有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学校的权力,学生有遵守所在高校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这就有助于理清二者的界限,明确界定高校义务与大学生义务,高校权力与大学生权利,杜绝过去只强调高校权力和大学生义务,忽视大学生权利和高校义务的现象,从而使高校更好地行使管理权和大学生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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