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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1 栏目:写作范文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1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2]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3)、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2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3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风险识别,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025-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05

当前,全球碳交易体系分割且从属于不同的政府或区域管辖之下的发展特征,与《京都议定书》设计之初所构想的全球统一的交易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一个“自下而上”的分散型的新体系,通过多种类型的政策措施与碳市场一起推动减排工作,也产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各个不同管辖范围内的交易体系何时以及如何相互链接,如何衡量不同政策措施和发展水平之下各市场减排效果可比性等问题。由于碳市场相对发展还不成熟、预期寿命不确定、波动性较强,且由于碳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长期的定量数据记录,市场上几乎没有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全球主要排放交易体系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美国酸雨计划的二氧化硫(SO2)排放交易体系以及美国东部十州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均是在缺乏系统的监管框架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金融市场格局的不断演化,欧美国家的碳金融市场监管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13年中国七省市的区域碳交易试点陆续启动,结合全国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碳交易将成为中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为保护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识别碳金融市场的风险,并尽早设计碳金融监管体系。

1识别碳金融市场风险

1、1机制设计风险

1、1、1配额供给风险

EU ETS第一阶段配额的超额供给导致配额价值一度趋近于零,使得其市场有效性及可持续性遭到质疑。实践证明,配额过度分配或是分配不足都会打击市场信心。此外,部分金融市场参与者担心,如果未来衍生品的数量迅速增长,以至于金融合约数量超过了发放的配额数量的总和,也会对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1、1、2履约目标偏离风险

碳市场设计的初衷是应对气候变化,高效的实现经济体的节能减排目标。因此,对于市场主要参与者,即需要履行减排目标的企业、投资者、金融工具的设计者而言,碳市场发展与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之间的关联度尤为重要。任何来自碳市场的微观市场行为以及宏观发展上与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的评价都有可能对市场长期、有序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很多投资机构为了迎合这一主题,向投资者推销新的主题产品,但如果这些产品无法达到其诉求的减排效果,投资者发现这类产品不符合其利益诉求,则会导致大量资本外逃,进而导致市场失调,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信心。

1、1、3市场链接风险

“自下而上”分散发展的市场不可避免的要面临各市场之间缺乏联系的问题,这也被认为是限制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未来,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以及在各地区、各政府间实现更广泛的注册链接而得到提高,这些链接的容量和有效维护对于市场的有序运作至关重要。

分散交易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围绕共同的标准发展,以增加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市场发展的深度[1]。例如,在我国,哪些类型的项目适用于注册清洁发展机制(CDM)或我国的温室气体自愿交易标准;哪些减排信用能够被不同的体系、渠道(市场)普遍接受;哪类会计标准适合拓展以融入碳交易的企业会计体系,多个市场或多个试点之间何时可以在会计标准上对接或统一等问题都是市场标准的重要方面。如果目前各市场过于分散,各类标准不统一,则未来的市场链接的机会成本将很高。

王遥等: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和监管体系设计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1、2市场供给风险

1、2、1参与主体风险

碳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有规律性的数据积累和成熟的避险工具,对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于一个年轻的市场,无论是市场设计者、操作者的经验积累都非常有限,受管制的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和能力准备。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市场操作失误或出现事故的几率较高,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参与企业需要尽快开发和建立完善的碳资产管理体系,控制和管理碳风险,并且仔细考虑碳资产管理工具可能存在的缺陷及其影响。同时,碳金融市场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以及能力保障体系也必须在市场建立之初就考虑在监管体系的设计范围之中。

1、2、2产品供给风险

目前,全球碳交易包括配额交易和项目信用两种。项目交易包括一级、二级CDM交易和联合履约(JI)交易。CDM和JI二级市场主要是由碳基金的投资行为建立的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在不同机制形成了不同产品的同时,又形成了在交易所等平台上完成的场内交易和交易平台之外的场外交易,且衍生出包括远期、互换、期货、期权等产品,呈现出碳货币证券化和发展为套利交易产品的趋势。

在我国,产品供给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是产品单一,只有现货配额产品和少量自愿减排碳信用(CCER),而衍生产品的创新在当前金融体系中将有很大约束性;二是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交易更加复杂,碳证券产品创新将更多、更加复杂,不同来源和类型的碳资产组合,产品也会变得更加不透明。如何衡量这些金融产品的质量将会成为方法和评估技术上的难题,这种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将使碳衍生品交易变得更加不透明,更易于隐藏和传递风险。

1、2、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很可能是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将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一般情况下,市场围绕着具有较高流动性的交易所运行。这取决于市场本身的商品化程度,参与者的多少,以及产品是否足够丰富,从而使较多的参与者针对丰富的产品寻求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如果市场的发展致使交易工具可替代性低,进而导致流动性分散,则会有损市场信心。低流动性阻碍了参与者自由交易,会给市场和潜在投资者带来风险。

1、2、4信息不对称风险

市场发展有序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以及公众是否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对于交易规模、质量、价格等方面信息。在不成熟的碳金融市场,会大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市场交易一方利用“内幕消息”或掌握信息的便利条件,使自身获益而使交易另一方受损的风险大量存在。因此,需要由官方建立信息体系,明确信息的内容、频率和渠道,做到有序、及时的整理和有关市场设计规则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第三方对于市场信息质量及市场运行情况的评估对于提升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信息混乱的情况也十分关键[2]。

1、3违规操作风险

2009-2010年,EU ETS连续发生了多起系统安全事故和利用碳交易系统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除了市场发展初期这些有代表性的市场滥用行为(Market Abuse)外,未来有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风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利用碳市场作为工具的严重犯罪行为,比如欺诈(Fraud)、洗钱(Money Laundering)、为恐怖活动筹资(Terrorist Financing)等。典型的就是增值税欺诈事件。

第二,以碳市场为目标的盗窃犯罪行为,包括利用网络钓鱼或者黑客攻击登记系统来盗取账户中的配额或减排信用。这类犯罪行为会严重损害市场的信誉并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第三,金融市场违规行为,包括操纵市场(Market Manipulation)和内幕交易(Insider Dealing)等。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建议的行为。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人为地扭曲了市场的正常价格,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天敌,违背了金融市场透明和公平的原则。这两者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较为常见,虽然目前尚未在碳市场出现过,但当碳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市场参与方增多的情况下,未来很有可能出现这类金融违规行为。

2设计碳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我国已开始采用“总量限制交易”(Cap-and-Trade)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就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纳入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将会受到上述风险的实质性影响。因此,无论是从碳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经济部门和市场稳健发展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借鉴先行国家经验,以保证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避免欺诈和价格操纵、平衡信息透明度及保密程度为基本原则和目标,尽早完善碳金融市场监管安排就显得尤为关键。

2、1保证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

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是市场成熟发展的根本,因为碳市场价格及其传导机制直接影响排放企业、碳市场投资者及相关能源、高新技术等市场的投资决策。因此市场是否能够形成一个权威的价格信息放射源成为关键。一个流动性更强的市场上,众多的交易者通过其买卖行为将信息带到了价格决定过程之中,形成的价格发现机制是最有效的。按照我国目前的碳市场推进安排,在全国并未出现统一的交易机制和具体标准时,会出现一些竞争性的交易所,如我国现有的期货交易所和发展的比较好的环境能源交易所,先后介入碳市场交易机制的设计和运作。竞争使得市场交易成本逐步下降,进入市场方式更加简洁,市场运行系统和交易流程更加高效。一般情况下,市场交易发展的规律是交易额逐渐集中于一个中心市场之上,从而达到更强的流动性,随后一些市场竞争者逐步降级成为次级的小众市场,中心市场通过电子设备与若干次级市场建立链接或通过兼并的方式逐渐减少参与的交易所数量,从而逐步实现市场的整合。

目前,价格机制的运行还没有成为欧美碳市场监管者对碳金融市场监管的要点。这一领域一般都还是依赖于交易所的功能和自我监管。事实上,很多商品现货市场都从期货交易所中获得时价,在交易所内每一秒都会有新价格产生、记录并几乎在同一时刻传输出去[3],碳市场也是如此。但是,监管者需要确保交易所没有将实时价格数据作为私有产品出售而赚取额外费用。价格信息的可获得性也取决于监管范围和监管规则的设置,由于碳衍生品的交易绝大部分是场外交易,因此,场外市场的监管和若干导则设计是未来市场发展,价格机制形成过程中需要谨慎考虑的领域。

2、2避免欺诈、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

对排放权交易的监管需要考虑欺诈、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行为,交易者或中介商对其他投资者的欺诈、内幕交易以及长期持续的价格操纵,会损害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危机整体市场发展。

2、2、1谨防投资者欺诈

金融监管部门在防止和惩罚欺诈上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案例,也有合适监管工具。这些类似的监管保护目前在欧美国家也适用于在受监管的交易所完成的碳现货和衍生产品交易。随着我国碳市场的建立,在减排体系范围内的企业为数众多,将为监管带来巨大的压力,但不同市场交易形式的监管压力不同。通常指定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在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可依靠原有的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经验及其监管功能的延伸以防止投资者诈骗。但场外市场的碳交易参与者一般在该领域不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因此,对这一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保护需要有针对性地设计更为详尽的监管框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2、2控制内幕交易

欧洲的经验表明可能会出现利用内部非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的情况发生。然而,内幕交易这个概念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却不尽相同。在证券法下,对“内部人”的定义在最近几十年间已经通过立法和法庭裁决有所扩展,除了公司内部人,在特定环境下投资银行、记者和委托人都会被包含在内[4]。而期货市场则不存在“内部信息”这样一个概念,期货价格的发现过程正是取决于这些融入价格之内的各种信息[5]。

在美国,商品交易法案和商品交易法案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要监管柜台交易员(或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防止其使用通过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来进行交易,或者“提示”其他人使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但这种禁令不会涉及到市场中所有的交易者[3]。

在我国碳市场试点时期开始应确保市场免于信息提早披露、滥用对市场价格的冲击,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类型明确内部碳市场“内部消息”以及“局内人”的具体定义,进而修改相关的立法或者单独设立法律法规,明确对拥有实质未公开信息的企业的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此外,碳现货交易市场是除了柜台交易(OTC)市场以外,另一个可能由于滥用信息而引起经验丰富的机构交易者和经验匮乏的散户交易者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市场。如果市场参与者很容易获得实时价格数据,滥用信息的可能性将会被大大降低,因此明确现货监管部门以及现货交易的数据报告责任显得极为重要。

2、2、3防止市场操纵

配额市场也会面临垄断和市场挤压的风险。人们会担心某家排放量很大的厂家,或者几家可联合行动的厂家,会有足够的影响力。市场操纵者可以大量囤积配额,同时持有期货或远期头寸以要求其他人在未来向他们交货。如果对市场的挤压成功了,那些负有交货义务的交易者就没有其他选择,只能从市场操纵者手中以其控制的价格买入配额,然后再将这些配额以期货和远期合同中规定的较低的价格卖回市场操纵者手中。这种市场操纵会导致配额价格在较长时期内远远超出市场正常(有效)水平。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有一系列适用于现货和期货市场的监管手段防止这类操纵行为,例如大型交易者汇报系统(Large Trader Reporting System),任何持有合同超出某一特定额度的企业必须每日报告其投资额;持续监控商品可交付的供给量,尤其是当期货合同接近到期的时候。如果可交付供给量出现了意外短缺,CFTC就会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然而,CFTC没有能力也没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对现货交易进行全面的监控。

由于能源市场与排放权市场是紧密联系的,因此,未来也有可能存在跨市场的价格操纵,对这类问题的监管也应该通过与能源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尽早纳入市场监管框架中。一般有操作市场意图的交易者会通过在OTC市场积累市场势力,因此预防透明度普遍不高的OTC市场的价格操纵也必须在监管政策制定者的考虑之内。

2、3平衡信息透明度与保密性

如何在碳市场信息透明度和保密性之间找到平衡,这是政策制定者较难把握的问题。当市场透明度超过一定程度,信息的披露可能会超过投资者可以负担的合理成本,或者破坏了交易参与方的保密性而对市场有害。例如,在很多交易市场上,大型交易者为了防止其他交易者在其进行交易的时候也跟风、模仿其交易决策进行交易,会选择匿名交易,从而避免增加交易成本。

为了及时监管市场风险,很多监管机构必须要掌握市场参与者不愿意提供的信息,比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需要投资者每日汇报其大额期货投资额,但这类信息监管者不会向公众公开。在碳交易市场,政府部门可以获得大量的价格敏感信息,比如负责设定和分配配额的部门将掌握所有有关配额数量的信息,也将会获得企业现实排放量的信息,这些信息都会对市场价格信号产生关键的影响。对这类信息需要设计披露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保证不会产生提前泄露信息的问题。

3我国碳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设计

碳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主体运用法律、经济及行政等手段,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权力行使、权利交易等行为及其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当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碳金融市场监管体系,鉴于碳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建议首先建立高级别跨部门的工作组开展关于碳市场现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研究,并创建“碳金融市场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讨论平台,就与碳金融市场相关的监管议题,包括监管法律、监管机构和权限、监管范畴、监管内容等,在交易所、公司、最终用户和监管部门等之间进行公开讨论。

3、1监管法律

适用我国碳市场监管的法律应主要由碳交易、金融市场与能源市场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构成。其中,碳交易的法规应明确碳减排的目标、碳指标的分配方式、受控碳排放源的范围,指标登记、监测、报告、转移、追踪等制度以及碳交易的监管机构等。由于金融机构将在碳交易市场上开发一系列金融工具及产品,因此,与此相关的部分金融立法也适用于监管碳市场的市场行为。这些法律要求被确定为金融产品的排放配额产品应该受到相应的管制,如必须在受监管的市场上交易,入场交易需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遵守交易规则、按规定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监管机构有责任监督市场运行,防止市场滥用等。此外,其他金融法律以及能源市场相关的法律都会影响到碳金融市场运行和监管。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新的碳市场监管的相关法规,但可以在原有金融法规基础之上进行修订完善,法规的修订需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将碳信用确定为金融工具。欧盟经验证明,应将包括配额、抵偿等排放信用单位的现货产品和衍生品补充在法规的“金融工具”的定义之中,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6]。而且,当事人只有在获得了国家或地方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授权后,才能够提供与以上排放权配额的现货交易相关的投资服务或将承接这类投资活动作为其主要的商务活动。

第二,区分不同买家的交易性质。大多数情况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合规买家,都是纳入到强制减排体系以履约为目的的公司,如能源生产企业、电力或制造企业。作为工业部门,交易、买卖碳信用是其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属经营活动,将交易排放配额作为其附属经营活动的企业不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授权,只要符合交易体系下的成员资格标准就能够直接参与到碳现货和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但是,市场中还将有一部分以获取财物收益为目的的投机者,如碳基金、银行、财务公司等,这些机构将碳交易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企业则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授权。因此,如何界定“附属经营业务”就很关键。相关法规应制定进一步的技术标准来判断一个企业参与的碳市场的交易活动是主营业务还是附属经营活动。

第三,扩大监管范围。进行排放配额交易但并未被列入到相应金融监管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将需通过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有组织的实行或者安排基于多重第三方订单的排放配额交易的机构或渠道,都应纳入到金融市场的管理范围内。能够满足这个目标的不同的交易场所或渠道将越来越多,比如区域碳交易市场、环境交易所、有组织的交易机构以及系统化的内部撮合商、经纪商等,对于以上这些不同交易渠道的监管程度也会有所区别。

3、2监管机构和权限

在碳市场建立之初,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监管系统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级是框架性、原则性立法层级,由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第二级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关键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工信部等部门,主要责任是建议、确定和决定有关对第一层次指令和条例的实施细则,解决法律的实施程序问题,建立一套法律规章制度。第三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出台相应的监管条例并监督执行。第四级是区域碳交易监管层级,负责各地碳交易的运行监管。

在上述监管体系中,初期碳金融监管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1列示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其中国家发改委履行国家指定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gency, DNA)职责,负责全国碳市场现货交易的监管,包括交易所和柜台交易(OTC)的监管;七个区域碳交易试点的地方发改委则负责地方碳市场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监管。由发改委对新兴的碳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其弊端在于它们缺乏市场监管和执行方面的经验,且金融管理意识不强。中国证监会将主要负责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碳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但其监管力度有限,面临着资源与权力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大量参与碳交易的除了履约主体外,还有为获取财务收益为目的的金融投资者和投机者,以及经纪商、指定经营实体、碳评级机构、法律、审计机构等中介商,也需纳到监管体系之中。显然,目前我国碳监管机构呈现分散的监管特征,每个监管机构都没有特别明确的监管范围,针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很好的协同和合作,如果能够为协作监管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例如,设立碳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有助于防止市场中监管漏洞或监管冲突的产生。

3、3监管范畴

按层次结构来划分,即按碳信用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碳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发行市场是交易市场的基础和前提,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配额的拍卖价格和抵偿信用买卖的价格。根据碳市场的分类,碳市场的监管也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监管。

3、3、1一级市场的监管

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管机构以履约为目的,根据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确定履约主体减排目标,并向履约主体免费发放或拍卖配额所形成的市场;二是监管机构对抵偿项目市场碳信用注册、签发及上市交易前的监管。在一级市场上,监管者主要致力于追踪配额的初始所有权、配额拍卖的实施以及碳抵消信用的注册、签发和核证。一级市场项目交易的远期合约一般有严格的管理机构和第三方核证机构来确保减排信用的有效性。

3、3、2二级市场的监管

碳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是配额和抵偿碳信用已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二级市场上兼有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目前,二级碳市场可以依靠登记系统和交易日志的功能对配额以及减排信用单位在登记系统内转移进行记录和技术检查。这样的系统可以追踪配额从产生一直到退出的全部过程,抵消信用进入登记系统以后也能对其进行追踪。二级市场的现货交易很容易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原因在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问题。例如,欧盟颁布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明确指明排放配额是排放权,本质被归为无形资产或是实物商品的范畴,并未作为金融工具来规范,从而导致二级现货市场的交易并没有任何法规对其做出监管安排。

碳衍生品市场与其他衍生品一样,被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内。我国在中国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法规中,将对碳衍生品进行监管,以降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风险。另外,碳衍生品只要在有监管的市场或多边交易场所上进行交易,提供碳衍生品投资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并受相应金融法规的监管,以满足一系列商业行为规则和市场信息报告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2009-2010年,EU ETS连续发生了多起系统安全事故和利用碳交易系统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这些事故一些是由于系统设计上的漏洞,一些是由于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但这些事故全部发生在二级现货市场上,这与前面提到的二级现货市场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不无关系。相反,市场份额大得多的衍生品市场由于处于金融法规的监管范围内,所出现的问题也较少。

3、4主要监管内容

3、4、1市场操纵、过度投机和欺诈

碳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或市场的操纵和欺诈是首要监管内容。交易机构需要获批成为“注册碳交易机构”的地位,监管机构对注册的交易所进行实时市场监视,以保证其有能力通过强制执行国家或者特定交易规则,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机制来阻止市场操纵。同时,需明确授权监管部门制定规则来管理经纪人、经销商以及他们的合作者的商业运作。

应禁止合规碳市场工具的卖空行为,也就是卖出从第三方借来的碳金融工具,以期通过能在将来用低价买回并偿还借贷碳金融工具的做法。禁止无担保卖空,例如卖出一项并没有拥有或借入的碳市场工具。

大型交易商应受制于以下要求:核实合同参与者资格;揭露风险信息或在掉期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遵守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会认定为“保护投资者”的标准。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在掉期交易中,在商品贸易中售卖的任何合同中,或在已注册的交易所进行的远期交割中使用任何操纵性或欺诈性的策略,或违反中国证监会强制执行的任何规定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

3、4、2持仓限额

赋予中国证监会权力,准许其设定整个碳衍生品市场的持仓限额以达到如下目的:第一,减少、消除或者预防过度投机;第二,制止或者预防市场操纵、挤压和恐慌;第三,为良性的套期保值者保证足够的市场流动性;第四,确保基础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不被破坏。同时,为良性套期保值交易提供头寸配额的豁免,并授权管理机构决定哪些是符合条件的交易。

3、4、3强制的交易所交易和结算要求

目前,对于在注册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和结算的要求,国际上碳金融监管存在相当大的不一致性。最严格的是要求所有包括碳抵消交易在内的现货以及所有“标准化的”基于配额的衍生品都进行交易所交易和结算,只对极少的一部分非标准化的衍生品有豁免。有些则要求所有的现货交易实行交易所交易和结算,对配额的衍生品交易没有任何要求。也有要求绝大多数的标准化的衍生品交易实行交易所交易和结算,但给予了监管机构灵活处置权,让其决定哪些合同是非标准化的,从而使这些合同豁免于交易所交易和结算的要求。在我国,应首先对绝大多数的标准化的衍生品交易实行交易所交易和结算。

3、4、4对注册的要求

碳市场金融工具的经纪人、经销商和交易员需注册,禁止未注册的个人从事以上角色的碳市场活动。对于按照要求在交易所交易和结算中心结算的交易机构,也必须在适当的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另外,应为碳市场交易员规定了资格测试要求,包括完成相关机构认证的法律、报告要求和职业道德指南等内容的课程。

3、4、5对报告的要求

对受监管的碳配额和衍生品交易的经纪人、经销商和交易所成员,应保存记录和报告,保证碳市场交易数据的公开报告频率,公开所有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合规工具,包括碳配额、碳抵消及其衍生品的结算价格、数量、未平仓合约数量以及开盘价、收盘价及其价格波动范围的每日报告,并公开碳配额现货和衍生品交易数据的实时报告。此外,允许为特定用户定制的衍生品交易提供对交易所交易和结算要求的豁免,以免除其实时公开报告的义务,但仍需要对中国证监会进行交易报告。可建立一个中央自动报价系统来实时显示市场价格。

3、4、6碳抵消的监管

与碳抵消信用有关的金融市场活动在碳市场监管辩论中尤其受到关注。问题在于是否碳抵消信用的交易也要接受与配额及其衍生品交易相同的监管,比如要符合对交易所和结算中心相关的要求等。很多利益相关者认为,此类项目的开发合同是根据项目特定而量身定做的,很难实现标准化,因此,可在交易和结算要求中设定一定的豁免条例,免除对一部分严格定义的种类的合同的监管,或者授权监管部门自行界定何种与碳抵消信用相关的金融工具需要受到交易和结算相关要求的制约。

3、4、7对碳市场参与者的限制

通常碳市场参与者只要符合了注册规定即可,除此之外并没有对交易的金融机构有过多的限制。但在我国,为防止碳市场的过度投机和市场操作,有必要对其参与者进行额外限制,这是未来监管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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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篇4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全人民币离岸金融相关监管制度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5

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重要的金融市场,如:日本、欧洲,直接揭露出传统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的弊端和缺陷,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亟待改革和重整。为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也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首先分析了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方向和内容,然后再分析我国应从哪些方面来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改革方向;金融市场;透明化;法律

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于是,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成了促进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1 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改革方向

以往的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包括国际组织监管协调和国内监管两部分,这两部分都主要是针对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非法交易进行监管。无论是国际组织监管协调还是国内监管,都存在组织结构松散、条理性差等缺点,金融创新与监管体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这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峰会改革监管体系。比如说:2009年开展的G-20峰会形成了世界金融监管共识,并将每年一届的峰会扩展成为半年一届,与会各国领导人就化解金融危机、建立全球金融市场新秩序、促进世界经济发展进行全面讨论,逐步完善现有的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

在监管体系改革上,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发表了《领导人宣言》,该宣言提出了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要求实施审慎金融监管,完善各国的国内监管体系,加强世界各国监管合作。组建金融稳定理事会,就世界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监管。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扩大其监管范围,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使金融市场的所有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正常进行。加强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管,预防失信风险。2010年6月的多伦多峰会就明确提出还需加强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透明化建设,加强场外衍生市场的监管,实现审慎金融监管。

对于美国而言,次贷危机给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美国政府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重构作为其金融制度改革的重点。2008年3月下发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将以前的7家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为3家监管机构,并明确这三家监管机构的职责:美联储负责金融稳定工作;金融审慎管理局负责金融风险;商业运营监管局负责金融行为监管工作。通过金融机构的整合管理,有效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2009年3月,财长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希望建立一个系统风险监管机构来监管大型金融机构。同年6月,美国政府下发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2010年1月,美国政府又开始对银行业进行重大调整和改革。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举措,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初步建立起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并提示了今后监管体系改革和重构的方向。

欧洲各国在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改革中,重在区域监管合作和协调沟通,充分整合各国的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果。而G-20峰会也明确提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整合力量,发挥规模效应。所以说,估计合作也是监管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改革内容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不良影响。世界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改革方向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国内监管体系的改革和重构的方向和内容。对我国而言,要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紧跟世界各国监管体系改革的步伐,结合联系本国特点,尽快构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内监管体系。

第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在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上,我国没有统一针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具体衍生品的法律法规,尤其缺乏金融风险监管和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所以说,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监管体系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借鉴国外监管法律体系的内容,制定出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监管法律体系。

第二,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远不及国外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我国尚处于初级起步发展阶段,金融衍生品种类少,市场机制僵硬,所以说,应合理规划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路径,在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同时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

第三,透明化建设。2010年6月的多伦多G-20峰会就明确提出了监管体系的透明化建设,这也适用于我国监管体系改革。加强透明化监管,揭示复杂结构背后的风险因素,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机构改革的内容,整合国内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各个机构的重要作用,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提高监管效率。比如说: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从而逐步提高各个部门的监管效率。

3 结束语

随着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要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并积极借鉴国外监管体系改革的经验,仔细分析我国监管体系改革的工作重点,稳步提高监管效率,在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建构起健全的监管体系,规避金融风险,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凌霄,李成,郭帅、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的理论发展与国际实践——兼论中国的选择[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2)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6

一、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均衡模型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自利人(self—interested)及“看不见的手”,是对自由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完美表达,在之后的200多年来,西方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证明看不见的手,新古典经济学家一般将诺奖获得者的贡献视为:从各种角度对看不见的手某些方面的证明。一般均衡模型使斯密“无形之手”的天才猜想转化为可系统证明的体系,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复杂的数学及重要的假设的基础上,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表明:竞争市场的特定结构具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特征,每一种竞争性市场都是帕累托最优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普遍赞美一般均衡模型,哈耶克曾指出:“价格机制是效率最高,最简洁的传递信息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体系为将来的收益流提供了有效定价,从而实现了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散以及财富成长和分享。

二、金融危机的可能起源——市场负外部性

作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均衡模型的理论价值在于:创立了一种理想的市场类型,即理性人,完美信息等。市场经济通过价格影响资源配置,一般均衡模型实际上为研究真实的市场提供了参照标准,从而测度、估计现实的市场状态是否达到最优,用与理想的市场(资源配置达最优)的差距来评价现实市场。由于个人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一定会带来社会最大化的结果,经济学中称为“社会困境”,现实生活中充满如信息不对称等不完善的地方,完美市场是不可能实现的境界。新古典经济世界把竞争性市场的结果与“最优性”结合分析,将竞争性市场的结果视为带有最优性的结论,这实际假设个人效用与厂商生产函数相互独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假设不成立,如某厂商决策会对其他人产生可预见的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根本没有纳入交易者成本的考虑,因而市场价格不能自动调节这种影响。

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特殊性,在涉及提供复杂的金融产品时,市场参与者会有一种内在倾向提供多于市场能够承受的产品数量。按照行为经济学的解释,由于资产价格上升会使投资者产生价格还要上涨的预期,从而吸引新的买主,这些新的买主出于同样的考虑预期未来价格的上升,这就类似于“击鼓传花”的游戏,只要游戏传导链不断裂,金融产品供给就不会停止,这种过度复杂化的金融产品本身增加了市场总体风险,但是这种总体风险又不纳人供应者的成本函数。因此证券市场上往往出现过度的金融衍生产品供给,生产者没有考虑带来的社会成本,从而产生了一种负的外部性。这就产生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如果太多的参与者这样做,会出现市场的间歇波动,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引起崩溃。这就需要监管者关注参与者的仓位,以发现潜在的不平衡。这意味着,某些衍生品,如信贷违约互换尤其易于制造隐蔽的不平衡,因此必须被监管,而且适当时应被限制或禁止。

三、金融市场制度设计——“激励相容原则”

新古典经济学家对自由市场的信心来自一般均衡模型,一般均衡模型不存在货币、政府、法律制度,产权体系,银行等,所有信息通过价格传递、调节,一般均衡模型只分析了市场的价格机制,因此一般均衡模型内部不可能对市场多样化各种制度基础的细节进行分析,而自由市场经济除价格机制外还需要非市场制度(法律、货币、产权)才能使之运行,这些是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行业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的支持,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增加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好处会随着金融行业交易的不断膨胀而递减。到了某个临界点上,实体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和风险分担的需求已得到完全的供给,再增加金融产品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7

关键词: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 现状 问题 措施

离岸金融市场又被称之为境外金融市场。它主要以非居民为经营主体,以银行为媒介进行交易,包括购买保险、资金借贷、衍生产品工具、资金结算等多项金融服务。它作为一个有监管的市场,虽受多种法律监管,但不被完全控制,这导致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下面我们通过它的监管特点来解析在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特点

1、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以下七大点

(1)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是对各个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的专门监管机构;

(2)各国对本国的市场监管;

(3)投资的国家对其的法律监管;

(4)筹集资金的国家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风险;

(5)国际证券市场协会的监管,必须遵守其制定的法律监管制度;

(6)发行货币的国家执行监管;

(7)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各大投资银行作为中介进行监管。

2、离岸金融市场并不完全受限于任何监管机构或组织体系,它的宽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广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令执行监管,但是由于国家不同形势的多变,使得监管存在一些变通性。

(2)各个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导致离岸金融市场难以控制,很难实现高效益的监管。

(3)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使监管机构盲目的删除了一些本国适用的监管规章制度。

二、离岸金融市场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离岸金融市场中的服务业务范围小,并忽略了其全面发展

(1)现如今,我国的离岸金融发展业务范围过小,没有境外的国家的广泛,不能达到多样化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相关条令规定,我国的离岸银行可以开办国际资金结算、外汇存贷款等多种其它业务。但是由于外汇风险较大,我国主要办理的业务还是贸易融资等低风险的项目,这就失去了很多发达地区的客户,如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外籍人口。

(2)我国的离岸银行与国外的离岸银行相比有较大差距。虽然我国这几年来的离岸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与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比较时,我们的金融市场规模远远小于国外金融市场。我国只重视了速度,忽略了规模的扩大问题。

2、我国政府不够重视离岸金融的建设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无完整体系。

(1)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没有适时的更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拉开了我国金融市场与他国的差距悬殊。

(2)我国制定的某些监管政策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但又没有及时修正,导致我国没有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三、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整顿措施

1、扩大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服务范围,提高整体的业务规模

(1)中资银行以满足客户的最高需求为服务导向,关注境外企业的现实需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做出具有创新意义的离岸金融市场。

(2)中资银行应该抓重中间业务这一方面,扩大除国际结算以外的经营项目,大力发展与国际业务相关的诸多新业务,以提高经济的增长率。

(3)私人银行在避免了国内市场单一的同时,也相应的减少了投资成本,降低了投资风险,收到国外华侨富人的极度青睐。所以,增加私人银行的离岸业务既可以扩大我国的市场规模又可以提升利润收入。

2、我国政府应重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建设,资金上给与支持

(1)政府要宽松政策,降低存款的准备金率,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扩大离岸客户的准入范围。

(2)参照国际上的常规做法,尽快制定出离岸金融业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把国家将要实行的优惠政策以正规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以吸引更多的跨国银行来我国设立离岸银行,壮大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3)政府应积极的创造有利于可以实现自由兑换人民币的条件,这也有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3、解决政策中的矛盾体,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1)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来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保障离岸金融市场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共同协商制定出条令,避免矛盾的出现,在原有的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

(2)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总是不断变化的,我国应掌握好经济形势发展的动态,适时的添补法律文件,以确保不再出现矛盾体,利用统一的法律监管离岸金融市场。

四、结语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开始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是必然的,它对我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效益。它是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各项企业走入国际化的必经轨线,是中国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保证。我国必须克服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中的困难,按照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积极的投入到金融市场的建设中去,努力使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化接轨。

参考文献:

[1]王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08,(05)

[2]罗国强、论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J]、上海金融、2010,(06)

金融市场的监管篇8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困境;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10)、

[2]黄上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启示[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0)、

[3]郑文慧、美国次贷危机下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国际模式选择[J]、中国经济评论,2008(12)、

[4]陈鸿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与管制安排――基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视角[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4)、

[5]万继峰、略谈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武汉金融,2007(9)、

[6]卢文道、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法制构建中的三个关键问题[J]、法学,2006(3)、

[7]周许道、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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