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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1 栏目:写作范文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1

关键词: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矫正机制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由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留守儿童的行为、心理等方面产生了一些问题,对他们的人格、社会交往等产生影响,任其发展,必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问题摆上党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构建留守儿童心理矫正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以为,要想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心理矫正机制,必需从国家、家庭、社会、学校以及留守儿童本身等几个方面着手采取综合措施。

一、国家: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守儿童心理矫正机制建立和有效运行的最基本前提条件,因此必需将其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1)建立和完善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的实施细则,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条例,增强其操作性、实用性,切实解决“有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2)建立和完善放开户籍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农民工举家进城已成为必然趋势,而户籍制度的限制,阻碍其子女就学,同时相应的配套机制也需要完善,用工制度改革要走在前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关键。政府推动城市化进程中,一是进行“安居惠民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城市人身份问题。加快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让农民工有房住。二是大力发展经济,尤其是壮大第三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稳定收入,促进家庭和睦。三是对农民工进行定期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使其更好地就业和提高收入,改善生活。四是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自主创业,并且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譬如优先小额贷款、减免税收等。农民工返乡工作,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做到务工增收、子女教育两不误,大大减少了留守儿童的数量。

(3)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公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是扶贫的最佳手段和根本途径,因此,国家应把农村教育作为当前最大的扶贫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来抓。一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留守儿童,实施“两免一补”,免除杂费、书本费,提供免费教科书。二是各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学金,给予贫困留守儿童经济上的补助,鼓励学习文化知识。三是在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上,增设家庭教育知识培训,使外出务工的父母不忘自己职责,与孩子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精神需求,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4)建立和完善加强学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控制,“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规范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安排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家庭:增强家庭责任感

家庭不仅是留守儿童主要生活场所,也承担着一定的教育责任,因此包括父母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应增强对留守儿童的责任感。

(1)提高监护人水平。家庭教育是孩子的第一教育,在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针对留守儿童目前暴露的问题,应对临时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了解青少年的教育方法,了解自己监护的任务和责任。

(2)加强与留守儿童的联系。外出打工的父母等,应通过打电话、写书信等方式经常与留守在家的孩子进行有效联系、沟通,常回家看看孩子,寒暑假可以接孩子到务工地方团聚。外出的家长要经常与学校、老师取得联系,掌握孩子的动态。

三、社会:积极关注留守儿童问题

留守儿童的教育不再是单独的家庭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

(1)加强保护力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应帮助解决留守儿童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对他们的安全提供保障措施。

(2)开设学习辅导站和心理咨询处。社会志愿者帮助留守儿童辅导学习,讲解不懂之处。建立免费心理咨询处,帮助解决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

(3)创新管理模式。父母亲都外出打工的,而无人看管、监护的留守儿童,建议进行寄宿制管理。这样既可以辅导孩子学习,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也能帮助解决家庭教育缺失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让外出的家长放心。

四、学校:给留守儿童学生更多关爱

(1)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家庭教育等情况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成长记录档案,并实行动态跟踪,做好学校监管工作。

(2)关心爱护。首先老师和同学应平等对待留守儿童,主动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从情感上弥补家庭缺失。其次针对留守儿童特点,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学会自我管理、自我生活。

(3)与父母保持联系。班主任要成为留守儿童与家长沟通的桥梁,与外出务工父母和临时监护人保持联系,交换意见。留守儿童与父母经常保持联系,加强情感交流,消除陌生感。

(4)增强法律意识。学校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避免误入歧途。

(5)开设特殊培训课程。为留守儿增设生活能力训练课程,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五、留守儿童:自强自爱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1)理解父母减少对父母的依赖感。能够体谅父母外出务工是为了家人更好地生活,减少对父母的仇恨、埋怨心理;理解父母出门不易,打工的艰辛,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养成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无攀比心理。与父母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情感联系,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向父母求助。

(2)独立自强自主学习。能够自觉主动的完成学习,并通过多读书,多思考,开阔眼界,充实精神世界,减少父母不在身边的空虚和寂寞。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2

1他律道德的发展特征

伴随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后的蓬勃发展,幼儿的道德他律现象被引入道德心理的研究中。杜威把道德发展具体划分为三个水平,即前因循水平、因循水平和后因循水平。其中前因循水平指“行为由生物的或社会的冲动驱使而产生道德”,因循水平指“个人不加批判地接受他的团体的标准”。[1]麦独孤和杜威从现象和经验层面总结了道德发展的规律,反映了幼儿阶段道德他律的基本特征,即幼儿在成人和社会的影响下产生道德,并受权威的支配。

1、1他律道德的情感及其原因

幼儿他律道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来看,幼儿的道德他律是社会和儿童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要维持稳定需要通过一组稳定的、培养其成员间有秩序和可预测的社会行动标准和价值观来组织。[2]这种行动标准和价值观是一种权威,并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幼儿作为一个脆弱的自我中心的个体,父母和老师的权威成为其寻找独立的典范。“在个体发展不足的情况下,他律道德倾向于维持一种无需决心和结果的平衡”,由于对外界环境缺乏了解,幼儿通过他律来实现自身与环境的平衡。幼儿道德上的他律是社会与个体发展的趋势,也是幼儿寻求发展和社会化的重要一步。

1、2他律道德的认知及其表现

皮亚杰认为,幼儿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成人的规则。3~7岁的儿童大多意识到了规则的存在,认为规则是“由于父亲的权威,绅士的权威,甚至可能是上帝的权威而确立的”,它神圣不可侵犯,必须无条件遵守。科尔伯格深化了皮亚杰的他律道德理论。科尔伯格认为他律道德即:“所谓的对:避免破坏规则而受惩罚,完全服从,避免对人和物造成物理伤害。做得对的理由:避免惩罚和权威的强力。“”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自我中心的观点。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不考虑他人利益或认识他们与行为者的利益之间的区别,更不能把这两种观点联系起来,依据物质后果而不是依据他人的心理兴趣裁判其行动。把自己观点和权威观点相混淆。”[3]

1、3他律道德的行为及其发展

他律道德行为是由内外因共同决定的。幼儿的他律道德情感和他律道德认知是他律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幼儿对权威的敬畏以及对社会认同的渴望使幼儿产生他律道德认知,即规则是神圣不可改变的,必须去遵守。他律道德行为的外因包括奖励、惩罚和各种环境变量等。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导致幼儿他律道德行为的产生,同时行为也会影响内因和外因。

2他律道德理论对学前家庭教育的启示与借鉴

他律道德阶段是个体一生道德发展的起始阶段和必经阶段。理解幼儿他律道德的实质和表现,有助于我们在学前家庭教育中把握幼儿道德发展的规律,通过营造和谐的亲子关系和德育氛围,采取正确的德育措施来推动幼儿道德素质的提高以及身心各方面的健康发展。

2、1从他律走向自律:儿童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了解和遵守规则是他律道德的基本表现,也是道德发展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幼儿的说教也要注意符合幼儿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征。首先,向幼儿传授的道德规范应该在幼儿能够理解的范围内。例如告知幼儿爱护花草,友善地对待其他小朋友是幼儿能切身体会并去遵守的,若告诉幼儿热爱祖国和社会,显然是不能为其所理解和接受的。对幼儿的说教应该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其次,以说教为主的道德教育应该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进行。家长应该以平和的语气和耐心的演示来告知幼儿道德规范,而不是训斥的语气或简单粗暴的命令。惩罚或许更容易使幼儿遵守规则,但也会使幼儿对规则产生盲从,不利于将来更好地理解道德规范的本质。

2、2奖赏和榜样的示范:幼儿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

责任感、自律意识的获得是不能通过权威来强迫传递的,而是通过幼儿自身在适宜的环境中通过同化、顺应等方式来建构的。“当儿童自己积极探讨的体验和使用的愿望足以保证正常的智力发展时,试图从外部去转变儿童的心理是无用的。所以,从道德和理性的双重观点看,成人必须是合作者而不是主人。”[4]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奖赏和榜样作用而不是惩罚来推动儿童道德的发展。“儿童极可能效仿的榜样是能提供奖赏,能控制行为结果的人,是拥有很高地位的人,而不是父母。”[5]父母的惩罚往往只会让儿童理解“不应该做什么”,却不能理解“应该做什么”。父母和教师一方面应对幼儿的正确行为进行及时的强化,另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对儿童正确行为的奖赏有助于培养儿童自豪、自信等积极健康的道德情感,榜样行为则能创设和谐、轻松的学习氛围,因而奖赏和榜样示范能极大地推动幼儿心理素质的提高。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3

作为专业的幼教工作者。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或者说,这一事件折射出我国幼教实践中存在着哪些深层次问题?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学前教育由于客观存在的观念、师资以及投入等问题,常会出现各种乱象,这些乱象严重影响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全国第二个“学前教育宣传月”到来之际,本刊特邀部分专家学者,从对幼儿“集体婚礼”事件的分析切入,深入评析当前幼教实践中的一些不科学做法,以帮助幼教工作者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进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刊同期《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的“热点聚焦”栏目也从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角度聚焦了幼儿“集体婚礼”事件,敬请参阅。

最近一个时期,大家对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特色化”“专长化”“提前化”等现象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分析,大部分的意见是学前教育要从幼儿的兴趣和发展需要出发,要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要坚持学前教育的科学性。但不同的声音还是存在的,需要进一步讨论。我们不期待对学前教育发出的所有声音都一致,如果那样,学前教育就失去了发展的活力;但我们对学前教育的科学立场必须是一致的,否则,学前教育的发展就失去了根基。为此,我想谈几点体会。

一、心随身移——真正把儿童当做独立的主体

在访问俄罗斯时,提醒有些国家的领导入,不要身体已经进入新世纪了,思想还停留在冷战思维。不论什么领域,身心不共时,就会产生不和谐,甚至会产生冲突。其实,身心不共时的现象在教育领域也大量存在。因此,时至今日,我们还是要追求儿童教育观念的现代化,即呼吁人们身心共时,用现代文明武装头脑,真正信仰、依循现代儿童发展研究的理论成果。把教育建立在科学认识儿童的基础之上。承认和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人生权利和人格尊严,进而确认儿童的学习者主体地位,积极倡导儿童以适宜其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主动学习。21世纪的教育工作者和家长要用适应时代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不能死守传统的教育思想,否则儿童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也不会有美好的童年。事实上,大量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其本质和根源都是教育观念和立场的问题。

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立场和观念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对科学的儿童观已了如指掌、滚瓜烂熟。其实,科学的儿童观不是记得就行了,它不只是一种知识,更是一种立场,甚至是意志。它必须在心灵深处扎根,在现实生活中践行。科学的儿童观的确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们对儿童的态度,儿童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儿童的生活境遇,经常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科学的儿童观要求社会理解儿童、尊重儿童,把儿童需要当作社会最大的需要,把儿童权益放在优先的地位;要求与儿童相处的人们理解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尽可能满足儿童合理的需要,同时,真正将儿童当作独立的存在,保障儿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确立科学的儿童观,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科学的儿童观是跟整个社会的文明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整个社会的文明作为基础,科学的儿童观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西方社会儿童观的确立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儿童从宗教的枷锁中、从成人主宰的牢笼中挣扎出来,是一个艰辛而持久的历程,它伴随着整个人类的思想解放和科学进步,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文明进步。

儿童观问题是文化,是习惯,它有由来,有根源。让我们来分析下面的案例。一位中国母亲带着孩子遇到了一位认识却并不很熟的人,她向对方介绍“这是我的女儿”,并让自己的女儿“快叫叔叔”,这位叔叔赶紧说“多乖的小姑娘啊”。这是我们司空见惯的。体现了中国式的交往传统和尊重长辈的美德,还体现了中国人评判孩子的标准。一位英国母亲带着孩子也遇到了一位认识却并不很熟的人,她向对方介绍说“这是艾伦”,那位叔叔会直接跟小女孩打招呼说“艾伦,你好”,小女孩也会跟叔叔打招呼说“你好”。这体现了英国式的社交文明和长幼礼仪。在前一个情景里,中国叔叔如果不主动问是不可能知道那女孩的名字的,因为他只听说是熟人的女儿,那个女孩的身份就是别人的女儿,她叫什么名字似乎并不重要。其实她是别人的女儿这个信息往往是不需要介绍的,大部分人都看得出来。因此,这次偶遇的过程是妈妈向叔叔介绍了一个不太必要的信息,而漏掉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但大家似乎习惯了。都这样介绍。说“这是我女儿”的时候,那种感觉就像在说“这是我的包”“这是我的自行车”,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从属关系。在后一个情景中,那位英国叔叔应该能猜出那个女孩是熟人的女儿,他不知道的信息是她叫什么名字,而那位母亲就给了他这个信息。他们偶遇的主要过程是叔叔与艾伦之间的打招呼。艾伦就是艾伦,艾伦首先属于艾伦,艾伦是她自己。这不仅仅是语言习惯的问题,更是思维传统的问题。今天我们的幼儿园和家庭中成人想教什么就教什么,想让儿童成为什么样的人就按照什么方向去塑造,不就是认为儿童是属于成人的,成人有这个“责任”去替儿童规划吗?

我们对科学儿童观的确立不能抱过于乐观的态度,更不能认为当前儿童观已经没有问题了,或认为学前教育的主要问题是技术和方法问题。但我们对科学儿童观的确立也一定要有坚定的信念,因为社会文明的脚步是势不可挡的,人们对儿童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是在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科学儿童观的确立需要全社会不断作出努力,尤其是需要与儿童共同生活的人们作出不懈的努力。今天,错误的儿童观已经较少以危害和摧残儿童身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了,但它会危及儿童的心灵,危及儿童的生活,进而危及儿童的发展。不科学的儿童观经常会带来不科学的想法和做法。对儿童的过多保护、溺爱,没有原则地满足儿童的不合理需要,或对儿童有过高的要求、过高的期待,凡此种种,都是成人不科学的儿童观的具体表现。

二、以学定教——真正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出发

古往今来,学习者在学校学什么,往往是事先就定下的。从“四书”“五经”到今天的各科“课本”,从来就是以教定学,教师在学习者学什么的问题上也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所谓学习者的兴趣、需要。在以教定学的背景下,没有谁真正会去关注。我们并不反对对一定年龄儿童的学习设定目标和进行适度规划,但在如今教材主导、考试主导的情景下,儿童仅仅是一个接受者;教师能做的、能制约的似乎也只有如何让儿童接受的问题了。这种状况在今天的基础教育实践中大量存在。学前教育必须颠覆以教定学的宿命论调和实践惯性。这是因为以教定学背离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无视儿童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无视儿童的需要和兴趣。只有颠覆以教定学的旧观念,学前教育才能真正走上科学化的道路。

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是科学的学前教育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难以落实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指出:“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要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多种形式,锻炼幼儿强健的体魄,激发探究欲望与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可见,我们一直强调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偏离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学前教育就会出现诸如“成人化”“小学化”的现象,就会偏离学前教育科学化的航向。真正从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发,意味着让幼儿通过经验来学习,意味着让幼儿做事,做符合他们需要的事。做适合他们天性的事,做力所能及的事,做能感受到挑战的事,做能感受到趣味的事,做能激发他们思维参与的事。

与中小学生不同。学前儿童不是以符号学习尤其是文字符号学习为主要任务的,探究、操作、交往、表达是学前儿童主要的学习方式。这是由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决定的。所谓以学定教,就是以学习者的发展规律、学习特点和兴趣需要为出发点和前提,来决定教什么和如何教。学前儿童有一定的年龄特征,也有区域特征和文化特征影响下的发展特征,更有个体差异特征。根据学前儿童的年龄特征,我们可以大致确定课程的方向、课程的内容和资源以及课程的实施形式,但决不能一成不变。以学定教作为课程与教学的一个原则,在具体的教育情境里意味着观察儿童、了解儿童、理解儿童是教育的前提,这是幼儿园课程设计的基础,也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就一个具体的班级来说,儿童的兴趣和需要我们无法完全预知,儿童对即将到来的活动有什么反应我们也无法完全预知。因此。我们的课程与教学必须随着我们对儿童的观察和了解不断调整。由此可见。对幼儿园教师来说,观察儿童、分析儿童的活动及成果、利用各种资源为儿童创设活动的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专业能力。一定要消除将弹唱跳视作幼儿园教师专业能力的误解,会弹唱跳的人有很多,但不一定都具有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也不一定能成为好的幼儿园教师。真正优秀和专业的幼儿园教师必须有观察、谈话、作品分析、课程设计、评价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这也是落实“以学定教”原则的专业基础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幼儿园中出现“特长化”“定向化”“提前化”和“成人化”的活动内容,是教师缺乏专业素养的表现,也是教师违背“以学定教”原则的表现。

三、同心协力——真正为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意见》指出:“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办好学前教育,让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全社会都有为儿童健康成长而不懈努力的责任。

第一,要努力接近教育科学。首先耍了解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了解和理解他们的兴趣和需要,真正从学习者出发,考虑教什么和如何教。当前,应重点学习教育部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把握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教育和引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真正做到以学定教。尤其是应把握《指南》别强调的几个核心精神,如: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我们应努力将《指南》的精神落实到学前教育的实践中去,转化为引导和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力量。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4

学前教育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的教育改革背景下,研究如何实现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对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学术型大学重视学科发展,强调知识的发现与创新,其发展核心是科研,应用技术型大学淡化学科,强化专业,强调课程发展,其发展的核心是教学。2014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未来高等职业教育要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人才培养模式。《决定》还指出:为了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建立适应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一、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相关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实践能力的概念并无统一界定,国内外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实践能力是指个体所具有的处理问题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品质,它一般由实践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构成。一般实践能力泛指处理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通常包括表达能力、组织能力、适应能力、学习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专业实践能力是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业领域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经过专业训练能够从事某种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专门能力。[1]

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问题,是第二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实践能力的核心是解决问题,它需要两个必备的条件,即知识和实践。正如美国心理学家斯滕伯格所说:“实践能力是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即将思想及分析结果以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实施的智力,实践性智力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发展。[2]”这说明,实践能力的培养一要重视知识的学习,实践能力是建立在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的,是第一位的;二是重视知识的转化。在理论学习之后,如何把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通过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在真实情境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实现能力的获得;三是实践能力是后天习得的。通过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实践体验、反思总结,再如此循环反复、逐步提升而获得的。

对于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探讨,学者们也是看法不一。目前,关于幼儿园教师实践能力最权威的解释来自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七项专业能力,即环境的创设与利用能力、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能力、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能力、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能力、激励与评价能力、沟通与合作能力和反思与发展能力。然而,需要明确的两点:一是这七项专业能力有些是在职前教育中培养的,有些则需要在职后工作中发展。二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职前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课程体系,不可能依靠某一门课程去完成。但是某一门课程可以在某个领域、某个合适的时机培养学生的某些实践能力。

二、《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课程改革思路

基于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等相关问题的认识,以及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认识,对《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课程改革如下:

(一)明确《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课程的性质与作用

依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对合格幼儿园教师要求,科学制定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各课程在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它在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之间起着一种中介作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能够为学前教育学生提供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一般特点和各年龄阶段儿童心理发展特点等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研究方法,使学生形成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同时运用相关知识观察、分析学前儿童的心理特点,解决学前教育中有关儿童心理与行为的实际问题,培养初步的科学研究意识。

(二)改革《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课程目标

围绕应用型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以及各年龄阶段心理发展特征的基本知识。

(2)掌握研究学前儿童心理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术。

2、能力目标

(1)运用学前儿童发展理论解决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相关问题能力。

(2)运用观察、实验、测验、社会调查等方法,培养探索学前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的能力及创新教育能力。

(3)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不断进行反思、探索和研究的能力。

3、素质目标

(1)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信任幼儿,树立科学的儿童发展观、教育观。

(三)重构教学内容,增大应用性知识的比重

依据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和幼儿园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整《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更具实用性和针对性。

1、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

《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在传统的教学中存在基础理论偏难、实验数据过多、知识点零散和琐碎等问题。依据幼儿园实际工作需要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精简基础理论,增加更多幼儿园和家庭教育中的案例,对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教学内容进行提炼和整合,使教学内容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具体包括:

(1)学前儿童心理学总论,包括学前儿童心理学的对象和任务、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理论、学前儿童心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学前教育领域热点课题。

(2)各年龄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和教养措施,主要分三个年龄段说明儿童心理发展的特征:0―1岁、1―3岁、3―6岁,然后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及行为问题的解决。

(3)学前儿童认知的发展,包括学前儿童感知觉、注意、记忆、想象、思维和言语的发展规律及特征。

(4)学前儿童情感及社会性发展,包括学前儿童情绪情感、意志、社会性的发展规律及特征。

(5)学前儿童个性的发展,包括学前儿童气质、性格、能力等个性心理特征发展与学前儿童自我意识发展规律及特征。

2、课程的重点、难点

(1)课程的重点

第一,各年龄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和教养措施;第二,学前儿童认知、情感、社会性和个性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第三,学生形成科学的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

(2)课程难点

第一,理解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第二,运用儿童心理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运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初步的科研意识和能力;第四,培养一定的反思与发展能力。

(四)探索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首先在于,把理论知识讲精、讲透,关键在于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实际问题的能力只能在实践中形成。

1、主要的教学方法

(1)讲授法。以讲授基本概念、理论知识为主,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特点及规律,树立科学的儿童发展观、教育观,为形成学生实践能力奠定理论基础。讲授法应贯穿整门课程的始终。

(2)合作探究学习法。强调在教师的指导下,分组合做针对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理论及规律,通过课堂讨论、自主学习等形式,让学生交流、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旨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理解知识,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将书本知识内化为自身的认知结构,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验实训法。以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为主,结合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包括课堂小实验、课堂演示、观摩录像、发现学前儿童心理的特点及规律。

(4)图表、照片及作品分析法。该法辅助课堂讲授、实验实训以及课堂讨论法,帮助学生进一步明确和理解儿童心理的发展性、动态性和主观能动性。

(5)案例分析法。该法是学前儿童心理学研究的常见方法,也是形成学前实践能力的主要方法,应用在教学中,教师提供自编教学案例和幼儿园真实案例,让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旨在帮助学生形成实践能力,提供案例分析材料既有文字性案例,也有影视媒体展示典型影片。

(6)全程教育实践。课程的学习不仅仅局限课堂教学,还应把课堂引入幼儿园和早教机构中,让学生对学前儿童形成感性认识,学会观察、了解儿童,解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将来学生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因此,在课程教学中,针对不同阶段的教育实践内容与要求,安排见习、实习,撰写观察报告、教学反思等。

2、主要教育手段:黑板+现代手段

当前,教师的角色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和灌输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促进者和信息资源的查询者;教师不仅仅是把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更重要的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支持学生的主动探索,为学生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源。[3]因此,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课程教学中,教师一方面要把现代教育技术引入课堂,在教学中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录像和网络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电子信息资源库,建立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的文字信息资源库、声像信息资源库,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5

卢梭更是在《爱弥尔》中开篇便写道:“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旦到了人手里,就全变坏了。”以此来阐述他的“性善论”,倡导自然教育,强调教育要适应自然,遵循儿童的天性。

在众多的教育家看来,儿童教育顺应自然、尊重天性是自然性、宇宙性,也是自然意志、世界意志和宇宙意志的集中体现,故儿童教育就是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制定有利于儿童自我生长、发展的教育条件,以满足儿童自然生长所需要的教育营养。

然而,儿童教育教学往往受到社会化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竞争的加剧,社会化的文化风气对儿童教育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像“不能输在起跑线”“神童教育”等便是社会化文化影响的结果。再者,形形色色的兴趣班、儿童课程设置等无不在告诉我们社会文化要求儿童教育要适应社会的需要。当跷跷板大幅度地偏向社会性教育一侧时,势必会影响到儿童自然教育的风向。

正如学者刘晓东所说:“天性与文化所构成的矛盾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以文化‘化’天性”。由此可见,在天性和社会文化之间,社会性往往占据教育的上风,天性则成为教育的金科律令而束之高阁。儿童教育只能为了暂时的生存而适应家长需求、适应社会潮流。但是,反思了儿童教育在社会性和天性之间的关系后,人们发现一味地强调社会性对儿童的作用(使儿童尽快成为社会人)而忽视了天性的重要性,势必会影响到儿童身心的正常生长;反之,一味地强调儿童的天性教育而忽视社会性教育,也会使儿童成为社会群众的异化者。因此,我们在儿童社会性和天性之间往往强调的是以文化“化”天性。换句话说,天性教育是要根植于社会文化的根基之中,教育在重视儿童教育社会化的同时,更需要尊崇天性。

对于儿童来说,天性是上天所赋予的自然本能,是与生俱来的发展定律。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也认为教育要尊重儿童的天性。但是,社会化背景下的教育却呈现出更多的社会化教育的痕迹,甚至还出现了违背自然生长的本能而一味适应社会化需求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儿童教育只有崇敬自然生长规律,去除枷锁、崇个性、尚自由,才能让幼儿更好地发展。

一、爱与自由的教育理念

科学的儿童观主张尊重儿童的价值,并用爱与自由的教育理念实施活动。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罗杰斯有一句名言:“爱是深深的理解和接受。”而我们的学前教育为了顺应社会和家长的需求,往往强调“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并积极开展所谓的“兴趣班”“神童班”等,并不是从儿童的角度设置活动。在日常活动中,教师也会为了完成活动任务,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孩子身上,去追求所谓的活动效果。这些都不是爱儿童,更不是理解儿童的体现。

爱儿童是基于对生命本体的理解和接受。爱儿童就要给予儿童生命的自由。在拉丁文中,“儿童”的本意便是自由。自由既是儿童的天性,也是创造的条件。幼儿园的教育应自觉地以“外在的自由”来保证幼儿成长“内在的自由”。对于儿童要积极引导而不强制,注重影响而不支配,注重解放而不控制,以促进幼儿自由发展,为幼儿终身可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基础;还要给孩子动手动脑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学会自己支配时间和空间,不要把孩子控制得太死、太严。现实中,有些教师的所做所为正如蒙台梭利所提到的“用针钉在桌子上的蝴蝶”,他们往往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儿童的身上,限制儿童思维的张扬和行为的释放,造成了揠苗助长的后果。这也是社会性教育束缚儿童天性的常见现象。由此可见,爱儿童和给予儿童自由是促使儿童天性蜕变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案例一:一天,音乐教学活动结束了,小华发现,摆放在教室四周的一张张桌子像一条长龙似的,于是,就兴奋地在里面钻进钻出。很快,小华的这一举动被其他几个男孩子看到了,他们立即也加入到“钻地道”的行列中。顿时,嬉笑打闹声响成了一片。正在他们忘乎所以地尽情玩耍时,有小朋友向老师告状:“老师,他们趴在地板上玩!”“老师,他们在桌子下打架!”……“你们马上爬出来!谁让你们在桌子下面玩?如果你们碰伤头了怎么办?……”任凭老师怎么喊,几个小朋友还是在地道中钻来钻去。最后,在老师的厉声呵斥中,孩子们终于爬出了地道。老师对这些儿童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教育全班小朋友不能像他们一样在教室中打闹。

本案例中教师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能站在孩子的角度,稍作调整来处理的话,也许就会更合理:老师把几个钻地道的小朋友拉到身边,用平和的口吻说:你们为什么喜欢在桌子下钻来钻去啊?是不是很好玩?嗯,我想一定很有趣。可是,刚才你们钻桌子的时候,老师发现某某小朋友的头不小心碰到了地板。教室的地方很窄,你们这样玩不安全,如果你们想玩这个游戏,下次不在教室里玩,老师跟你们一起到操场上去玩钻地道的游戏,好吗?这样,既保护了孩子的自尊心和好奇心,也让孩子心服口服。

二、给“种子”提供成长的环境

捷克学者夸美纽斯率先提出了“种子说”。他认为,在我们身上自然地播有知识、德行与虔信的种子。瑞士裴斯泰洛齐在此基础上,更是明确地提出儿童就如同一颗小小的种子,并且高呼儿童身上蕴含着整个一生中所要展现的本领,仅仅需要教师给儿童铺设成长的环境就可以了。

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儿童成为“被教育”的对象,教育本源的功能既有社会化的一面,同时也有教育规律性的一面。但是,儿童教育被深深地打上了社会化的烙印,更多地服从了社会的需求而开展。这无疑使儿童教育变成了社会教育,教师便不再是为引导儿童的本能而创设条件,而是为了使儿童习得社会技能而创造教育材料,总是试图改变儿童的思维和行为,并且引导其沿着成年人的思维方向前行。教师这样做忽视了儿童天性的存在,往往会异化儿童教育的本真。

其实,儿童的天性就如同“自给自足”的“种子”,在身体之内就蕴含着自我发展的预设轨道和生命营养,只需要外界的适当影响便可自我成长。儿童教育需要教师成为“园丁”,去发现“种子”成长的规律,欣赏“种子”自我发展的本能,并为“种子”生长铺设良好的教育条件,积极引导“种子”在外部环境下自己去发展本能,实现自我天性的释放和发展。其中,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一再强调发展儿童天性的重要性,并指出发展是在儿童天性的基础上展开的,天性是自然赋予孩子的内在动力,非外部力量所能控制和左右。只有让幼儿展现天性,我们才能把握孩子多种发展的可能性,使幼儿的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

案例二:在组织活动时教师一般都会培养幼儿的各种常规意识,但一到“试一试”“摸一摸”“尝一尝”这样的探索体验环节时,幼儿往往精神抖擞、跃跃欲试,争先恐后地举手:老师,让我来试一试!顿时,课堂像闹市一样吵闹,这时,老师往往会大声呵斥,致使孩子们都不情愿地坐回到位置上。

案例二中教师的做法有待商榷,但是,如果我们能站在孩子的角度,就能理解孩子们看到实物时都有摸一摸、尝一尝的探索需求。这时的教学场景一定是松散的、自由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场面一下就乱了”。教师如果具备收放自如的课堂把控能力,就会允许这样的“乱相”存在。在减少“约束”方面,国外幼儿园的积极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英国幼儿园的孩子每天都有大段时间可以“疯玩疯跑”:把自行车骑得飞快、把秋千荡得很高……孩子可以自由爬树、爬小屋顶、在草地上打滚……每个孩子都可以尽情地跑、闹、笑。只要孩子不累,再大的运动量,教师都不会加以限制。

教师给予孩子充分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尽情释放自己的能量。从表面上看,孩子只是单纯地在玩,事实并非如此,孩子的玩有一名幼儿教师和两名助手在密切观察着。开始玩耍前,教师会把孩子集中起来告诉他们今天要做什么事情,并让他们互相交流各自的想法,然后才去玩。孩子亲近了阳光和自然,明白了文明礼貌的交往方式才是伙伴乐于接受的……这一切的“学习”,教师不会刻意地去和他们讲道理。而反观我们国内的一些幼儿园,似乎以“别磕着碰着”为第一要务,以“乖”“不淘气”为“好孩子”的标准,而这其实恰恰扼杀和践踏了幼儿自主发展这一天性。

三、感受快乐的“慢教育”

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确实给人们带来了物质上前所未有的相对富足。然而,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群体的增多,受时代背景和社会化进度的影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日益成为儿童教育的诉求。这往往导致拔苗助长式的“快教育”出现。比如,幼儿教育小学化、主题式幼儿园等现象无不在告诉我们扭曲儿童天性的“快教育”已经成为扼杀儿童天性的主要因素。我国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说:“教育不是工业,不比做零件,今儿高兴就多做几个。

教育是农业,农作物的生长是有规律、有季节的,儿童的认知同样是有其客观规律的。”可见,对于儿童的教育我们不能期待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是要遵循其内在的成长规律。如果一味地将成人的意识和理念强加在孩子身上,无疑会导致孩子扭曲成长。可见,“快教育”容易让人陷入急功近利的误区,它与教育规律和儿童成长规律背道而驰。

如果我们能以“慢”的心态来对待教育,慢慢地观察儿童的生长需要,欣赏儿童的每一次尝试,等待儿童的下一次尝试,这何尝不是一种睿智,一种气度?儿童的教育是一个集耐心、爱心、恒心为一体的过程,“慢”的教育便是发现儿童潜能、创造教育机会的一把尺子。

同时,教育又是潜移默化的过程,可谓“润物细无声”,教育的变化是极其缓慢、细微的,它需要生命的沉潜,需要“深耕细作式的关注与规范”。“等待、耐心、从容、宽容、期待、细节”,这些都是儿童教育过程中所要具备的姿态和心态,需要我们遵循儿童教育规律,善于等待,让儿童充分沐浴成长的阳光雨露,感受“慢慢成长”的快乐与美妙。

四、天性与社会性教育的融合

儿童的天性是与生俱来的潜在本能。从儿童观来说,作为儿童理应享有这一本能的权利,作为成人应该捍卫儿童天性的自然发展。但是,社会化对儿童的发展影响也不可小觑,既然儿童是双重生命体的存在,也就不能单一地生活在天性的自然世界中或是单纯生活在社会性的世界之中。儿童是天性的产物,又是社会人,因此,儿童教育应该定位在将天性和社会性教育融合在一起,实现两者的平衡。

教育社会学认为,教育的使命就在于通过教育来激发儿童的社会性学习和探索社会的兴趣,从而适应社会生活。而儿童的天性也在于探究社会世界,也需要通过社会化的教育来实现自我的社会性成长。因此,两者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异形体,而是存在着一定的交集。这往往需要教育者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要还给儿童生命发展的主动权,放弃儿童教育的话语霸权、规范的规训者的角色,转而成为儿童自我发展的支持者。

其次,我们应该还儿童自主行动、自主思考和自主尝试错误的生命过程,让儿童在活动中发挥天性内在的权利,在活动中尝试与人交往,体验与人分享的快乐,以适应社会所需的知识技能。这样让儿童天性与社会性发展得到充分地融合、共进,才能使儿童教育实现完整和谐、生态发展。

案例三:“三·八”节即将到来,为了让孩子们感受妈妈养育孩子的辛劳与不易,老师决定开展《蛋宝宝上幼儿园》主题活动,要求幼儿带一个鸡蛋来幼儿园,且一天都要与蛋宝宝形影不离,照顾好蛋宝宝。活动之前,在老师与孩子们的交流过程中,幼儿说了很多“保护蛋宝宝,不会让鸡蛋破碎”的方法。第二天,每个孩子都带了一颗生鸡蛋来到幼儿园(每只鸡蛋上都被教师标上了不同的小记号)。孩子们装鸡蛋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用小盒子装着、有的用小毛巾包着、有的用双手小心翼翼地捧着、还有的装在塑料袋里。开始吃早餐了,孩子们一手拿着鸡蛋,一手拿着勺子大口吃东西。

吃得快的幼儿还兴致盎然地拿出自己的蛋与伙伴们互相交流……在参加集体教学活动时,一名叫小薇的小朋友主动提出为好朋友拿鸡蛋,旁边的孩子见了也请小薇帮拿鸡蛋。忽然,“啪”地一声,一只鸡蛋掉到地上。大家赶紧查看,发现原来是小薇手上的鸡蛋太多了,她不小心把自己的鸡蛋打碎了。小薇委屈地说:“老师,我是帮他们照顾蛋宝宝才把我的鸡蛋打碎的!”说完,小薇伤心地哭了起来。这时,老师抚摸着小薇的肩膀说:“我们都看到了,你为了帮助别人,不小心打碎了自己的鸡蛋。你是好样的。可是,你为了帮助大家照顾蛋宝宝,却没能参加集体活动,怎么办呢?”有小朋友马上说:“大家轮流照顾鸡蛋,轮流去玩攀岩墙!”这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从以上事例中我们看到孩子在活动中体现了善良、好奇探索、合作分享的天性。在这样的情境中,幼儿的心灵完全舒展,且能在教师的引导下学会互帮互助、共同成长和进步,从而使幼儿的社会性得到了发展。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特别强调“以幼儿为本”,即尊重儿童自我学习与发展的权利、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发挥的过程、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及其生活和经验、尊重儿童发展的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因此,在幼儿教育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儿童的天性,并创造有利的社会化条件来发展儿童的天性,从而实现让每一名幼儿健康发展的教育目标。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6

如何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一日生活常规,进行纪律教育,是幼儿教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事。《儿童纪律教育——建构性指导与规训》的第一作者费尔兹博士总结了其三十余年的幼儿教育经验,向我们展示了全面实用的儿童纪律教育方法。本书中译版于2007年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

全书共十五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训的基础,包括第一至第三章,主要介绍规训和影响规训的因素。在第一章对“规训”进行了界定——帮助儿童学习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规训不同于强迫甚至强制儿童按照某种方式行动,而是提倡帮助儿童理解为何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好,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生理发展与情感发展、智力发展与社会性发展两个角度阐述了儿童的发展规律对儿童行为和成人如何规训其行为的影响。有效的规训方法必须建立在对儿童身体、情感、智力以及社会性发展的了解之上,同时也要考虑到每个儿童的个性特征。

第二部分,规训方法,包括第四至第十章。这一部分主要按照从积极到消极的递减顺序介绍了不同的规训方法。这一顺序也可以看作是从干扰最小到最大的递增顺序。第四章主要讨论了怎样通过营造一个最支持儿童发展的情感环境和物理环境来预防行为问题的发生。作者认为,作为家长应该帮助儿童找到友谊、成功以及认可的教师;作为教师则应该尊重儿童个体、尊重他们的家庭以及他们的文化进而培养出一个互相关心的班集体。在第五章,作者主要探讨了通过设计与实施学校课程的内容来预防行为问题的发生。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介绍的是预防纪律问题发生的方法,作者认为这是最佳的规训方法。第六章介绍了成人示范的榜样行为会如何影响儿童的行为,此外还展示了如何帮助儿童在冲突情景中使用这些榜样行为。第七章介绍了与儿童进行有效交流以预防冲突并协商解决现存问题的有效方式,主要帮助儿童掌握交流和协商的技巧,初步学习自我管理潜在的行为问题。第八章介绍了通过使用自然后果和相关后果帮助儿童反思他们的经验,来理解为何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更为可取,进而逐步建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在第九章中,作者讨论了行为主义理论在规训中的运用,即行为矫正,其中包括奖励、惩罚、暂停、表扬、鼓励。第十章,通过案例介绍了惩罚的危害,作者认为惩罚不应再被视为合理的规训方法。

第三部分,包括第十一至第十五章。这一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例,提出应依据不同的行为原因选择相匹配的规训方法。第十一章讨论了成熟水平和可接受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探寻纪律问题的原因时,一定要考虑到由于不成熟造成问题的可能性。第十二章考察了若儿童的需要没有满足得到(比如,关注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成功和挑战的需要等)会导致何种问题行为的产生,作为成人需要敏锐地观察儿童的需要有没有得到满足,并采取适当的反应措施。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探讨了有缺陷的儿童和有特殊情感需要的儿童的行为问题,并给教师和看护者提供了有益的建议。最后一章综述了纪律问题的可能原因,并分辨出哪种原因与何种特定的情境有关。这一章还为将原因与最可能有效解决由此原因引起的纪律问题的规训方法相匹配提供了指导。

本书在阐述有关的理论基础上,介绍了如何通过各种方法了解儿童、分析儿童产生纪律问题的原因并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向我们展示了全面实用的方法。本书案例丰富、实践性强、通俗易懂,是指导教师和家长教育行为不可多得的一本好书。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7

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区儿童发展“*”规划》中,我区各级政府把儿童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了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攻克难点指标,较好地达到各项目标,使我区儿童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创建爱婴医院,普及新生儿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加强产科建设和围产期保健服务等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实施,到*年全区已有爱婴医院13间,4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均已达到*市的目标。

——儿童基础教育普及程度上新台阶。*年我区学龄前儿童入园率73、3%,小学一年级按时入学率99、98%,小学学生完成率100%,初中入学率100%。我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取得良好发展,全区0—14岁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7、5%。

——儿童生存环境不断优化。我区大力加强城市和农村各类卫生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人民饮用水卫生、厕所卫生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年我区农村改水受益率及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已达100%,农村享有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达92%。

——特殊困境儿童受到保护。我区特殊教育学校已投入使用多年,三残儿童受教育率为92%。民政部门设立了1所儿童福利院,解决了弃婴弃儿的护理及生活照顾问题。全区开展的“扶孤助学”使600名儿童得到受益,得以重返校园。

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在“*”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面对21世纪全面提高儿童的素质的重任,我们仍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降低孕产妇死亡仍需付出较大的努力,*年我区孕产妇死亡率为56、56/10万(含流动人口),大大超过*市25/10万的终期目标,随着近年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及管理不够规范,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难以降低,成为实现《两纲》目标的难点和重点;婴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反复交替升降状态;抓素质教育还需加大力度,重分数、轻能力,重营养、轻锻炼等现象仍需纠偏;儿童行为偏差、肥胖症、近视和龋齿较多;农村、城区幼儿入园率、教育水平差距较大;近年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儿童的视野,其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现有的儿童发展及其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不足,现有的社区活动场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面积较小、设施陈旧、功能单一,科技含量低,反映儿童发展的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这都影响了21世纪儿童的全面发展与素质提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条件,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在基本实现《*区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年)》和广东省、*市《儿童发展规划(*—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儿童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区儿童发展规划(*-201O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我区儿童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推进我区儿童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继续巩固、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发展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环境;使儿童充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得到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生活娱乐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发展水平、培育儿童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年达93%,2010年年达93%以上。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年控制在100/万以下,2010年达90/万以下。

2、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和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分别控制在25/10万和10‰,2010年在25/10万和10‰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1/6。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年达93%,2010达97%。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达97%以上,高危妊娠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在*年基本消灭。

——儿童保健管理率*年达93%以上,2010年达97%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年以镇(街)为单位达98%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年为基数下降1/5。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年控制在4%,2010年控制在3%。

——婴儿母乳喂养率*年达90%。

——合格碘盐食用率*年达95%,2010年达95%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年达90%以上。

——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年达0、3平方米,2010年达0、5平方米。

4、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年增加妇幼卫生、计划免疫经费的投入。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妇幼保健经费。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在卫生经费中所占比例达8%-10%。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两纲”,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通知》(穗府[*]47号)。切实保障儿童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各镇政府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登记制度和落实出租屋主连带责任制,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指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弃婴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妇幼保健保偿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疾病援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援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健全妇幼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全行业管理,规范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和母婴保健监督员行为,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督导,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危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全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三级网络。加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特别是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障儿童在社区享受到连续、综合、及时和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儿童营养指导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以社区为基础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制定切实可行的婴幼儿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和眼保健计划,重视婴幼儿牙病、药物性耳聋和屈光不正的防治工作;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工作,监测儿童心理行为,对异常行为或倾向的儿童及时进行干预。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的实施,其中地中海贫血干预工程分别抓好婚前保健、产前诊断等环节,新生儿窒息干预工程分别抓好高危妊娠管理、农村住院分娩、产时服务模式的转变,普及新法复苏等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减少、消除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导致儿童智力损害。同时力争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及儿童精神神经康复等干预工程的启动。继续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面提高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加强和规范妇幼保健技术管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要继续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强化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和重症儿童转诊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滞产、难产和出生窒息等产科并发症的发生。

——开展儿童保健的理论与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科技水平。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婴幼儿家庭保健等适宜技术;研究和实施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常规免疫的及时接种率,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保证达到安全接种。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城区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推行学生饮用奶和学生营养餐计划,农村实行“大豆行动计划”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运用宣传媒介加强妇幼卫生专题宣传。开展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基本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禁止学生吸烟、吸毒。

——重视儿童体育,各社区、各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推行儿童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加强残疾儿童保健事业,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全面开展儿童心理保健工作。在幼儿园、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区力争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儿童心理行为偏差进行疏导和诊疗,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儿童与教育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目标与指标

1、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10

年,全区社区办好0-3岁教养机构,各镇都办起0-3岁教养机构。

——学前三年入园(班)率*年达84%,2010年85%以上,全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取消学前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到*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年达99、9%,2010年达100%;辍学率*年控制在2、5%以下,2010年控制在l、5%以下。

——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年达90%,2010年达95%以上,中学入学率达80%,2010年达80%以上。

——小学毕业率达99%,初中毕业率达98%。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全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年达91%,2010年达91%以上;高中毛入学率*年达83%,2010年达90%。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行科学考试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家长学校达标率*年达85%,2010年达92%;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年达98%。2010年达98%以上。

策略与措施

——各级政府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切实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区政府年度财政一般预算

总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不低于20%。

——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监管。

——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按期按质完成改造薄弱学校任务,重点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根据实际调整中、小学布局,合并撤消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

——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总体规划之中。

——扶助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确保困难家庭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

内容。确保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使在民办学校学习的儿童同样得到良好的发展。

——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完善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教育模式。广泛组织0至3岁儿童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开展亲子游戏,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培养其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求知欲望,提高早期教育的效果。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继续办好一批骨干、示范作用的公办幼儿园及镇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试行)》、《*市幼儿发展课程指引》,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现代开放的教育理念,建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化中小学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教育。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师德教育、重视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幼儿园专业教师学历达标93%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占总数的23%以上,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99、5%且大专及以上学历达68%,初中教师学历达标达97%且大学本科达63%。幼儿园、托儿所保健人员配置率达100%,并符合保健人员资格要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达100%。

——学校、幼儿园所的教职员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逐步推进中小学网络教育。

——进一步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效益,区建立5所示范性家长学校。各镇建立1--2所示范性家长学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管理、指导和评估。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目标与指标

1、加强立法,建立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

2、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5、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建立健全执法监测机制。

——加强有关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强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严禁儿童服食,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犯。

——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禁止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迷信、暴力、恐怖等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派出所民警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

——公安、检查、司法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工作。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执法和司法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儿童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提高办案技能和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身份权。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机构,指导家长学习和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方法,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康复训练。

——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饮用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达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农村自来水末稍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72%。建立城区二次供水监督机制,确保城区二次供水的水优质和卫生安全。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到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到2010年,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净化、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到*年,确保有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每个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加强救治重症儿童。

——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到2010年,区至少建立起一个综合利院儿童部(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策略与措施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

——制定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农村奔康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绿地,积极防治“三废”对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汽车尾气达标率,继续执行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日报制度。

——建立健全城区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建楼时规范建水池的措施;组织专业规范洗水池队伍;建立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保证城区二次供水的水优质和卫生安全。

——建立和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控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生产、销售法规,监督实施。

——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预防及避免儿童意外伤害。

——建立和发展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每个社区都应设置儿童少年活动场所,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管理,已建立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园、博物馆和游乐场、运动场都应尽可能减、免费向少年儿童开放。镇、村办好少儿文化活动室,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究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坚持办好区少儿艺术花会和少儿艺术比赛等活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鼓励儿童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中应有一定比例,突出保护妇女儿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内容。

——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验的机会和场所。

——广泛开展儿童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区内有关单位科技、文化、体育场所节假日免费向辖区内儿童开放。

——进一步强化流浪儿童收容机构的收容、教育、遣返工作,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在完善国家开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服务,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工疗站及康复培训设施,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努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和新婚夫妇、孕妇学校和社区0-3岁儿童家长学校的水平,各镇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的示范点,*年,全区各类家长学校示范点达5所以上。各镇要抓好社区0-3岁儿童家长学校示范点,大力推广普及亲子学园,扎实开展对0-3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的指导、培训和学习,使广大家长正确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教育方法。

四、组织与实施

*区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并保证实施《规划》的必需经费。

区、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

五、监测评估

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搜集、整理、反映《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儿童发展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实施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报送、评审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区统计局报送监测评估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8

多项调查与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存在教育权、发展权、人身权、受监护权缺失的问题,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堪忧,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进一步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之前,有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加以阐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这一概念自1994 年第一次提出时,主要是针对父母出国留学、工作而被留在国内的儿童,这和现在“留守儿童”的概念差异较大。有学者在研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作出如下解释,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友委托监护及独立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这种阐述既符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又符合有关儿童的国际公约,因此在本文研究中采用了这一解释。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国2003年通过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列》中无专门条款来界定“法律援助”这一概念,可见我国对“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采取隐含型方式,目前理论界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各抒己见。本文研究的法律援助采用如下定义,即法律援助是指对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环节和各层次上,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分析

(一)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位

我国立法未将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由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程序上应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援助人员应具备专业性,进行援助时应兼顾优先性与灵活性。然而在我国立法上,法律未将留守儿童与正常的成年人加以区分,也未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这样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程序及时得到救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缺少专门条款的规定,就毋庸说有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所以,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制度给予留守儿童更全面的保护已势在必行。

(二)法援资源有限,办案质量欠缺

1、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伴随着农民工流动数量的增多和流动速度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呈增长趋势。由于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留守儿童缺少必要的关爱,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的保护,留守儿童受到外界侵害的事件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监管,留守儿童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身心健康扭曲,违法犯罪的频率增加。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无论是留守儿童寻求自我权益的保护,还是因自身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矛盾,都亟待法律加以有效解决,因而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资源有限。面对留守儿童如此大的法援需求,法律援助因受到人、财、物等因素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仅有的工作人员远不能满足该需求,使得目前的法援资源远不能适应社会对法援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站可以介入并分担如此多的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事实上,靠法律服务谋生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无经费保障且较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倾尽全力,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最终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经费紧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步履艰难

充足的援助经费是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若无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将无法落到实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又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条例规定了以政府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经费保障措施,虽为解决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未规定任何强制措施和法律后果加以制约,经费来源依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办理留守儿童相关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通讯费、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费用支出,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了耗费时间、精力以外,还需由自己来支付办案费用,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办案的积极性。

(四)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 。

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护,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加之临时委托监护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不甚了解,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当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是自身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往往不能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居住环境、生活习惯、文化层次、交通条件等因素限制,农民惧怕通过法律援助打官司,有着传统的息讼意识。所以,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强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法律援助形式简单

1、 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针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我国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都无专门规定。仅有的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特别是原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模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对于免交费而获得法律援助的留守儿童案件,当事人则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这样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明和材料收集,很可能要涉及到公安、法院、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需交纳相关费用,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这导致了经济困难家庭的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法律援助却不得不中途退却。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部门并没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而特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援助方式。现阶段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援助工作最常见的方式是简单的诉讼以及法律咨询。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的法律援助,如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法制宣传、心理咨询的事前预防机制,没有在农村地区实践。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与监护,易造成社会化过程的扭曲,因此运用法律援助手段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极为必要。

(一)立法保障

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才刚刚起步,急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中未专门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大缺陷。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理想立法模式应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为宜。首先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然后专章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置,援助对象和援助程序,经费投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从而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经费保障,强化政府职能

法律援助经费是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解决经费来源可以考虑三种途径:一是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服务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二是通过社会力量的捐助,关心支持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过保险制度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可参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农村诉讼保险制度,在保险期间内,可由保险公司在规定额度内承担各种诉讼费用。保障经费来源,确保农村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人力资源保障

由于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不够重视,再加上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不多。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任务。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对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加以专业培训,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专业律师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直接指派给有责任心及业务专长的律师办理,同时建立监督制度,实行办案跟踪检查,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指派专业团队办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可充分发挥当地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援助站,积极与社团联系,共同推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维权工作,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宣传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延伸法律援助的辐射功能,如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网络和开通援助热线,可通过网络、广播电台的形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及法律有关知识的咨询;也可在部分村社设立法律咨询平台,由专业法律工作者定期到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对复杂社会现象的鉴别能力,知道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整合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1、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优先接待,及时受理,保证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办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证,有法律援助证的留守儿童及家长,凭证即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

2、简化办案程序,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提前介入机制。另外,对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的管辖权,凡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一律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受理,不分户籍和省籍,均可向承办案件的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请。建议各级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许可指派律师采取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非诉讼措施。如果家庭监护出现障碍时,可通过设定诉前变更监护、指定监护、监护权丧失等形式,进一步保证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简化办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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