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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模式(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2 栏目:写作范文

信用监管模式篇1

【关键词】通信工程 监理 服务模式

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行业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是我国主要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它们都在努力吸引更多的用户,完善自己的服务。建筑工程和通信工程有相通的地方,它们的顺利运行,都离不开健全的监管,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能够保证通信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其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的选择。

一、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原因

当前,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总体的发展方向就是向项目管理型企业转变,转型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内环境来看,通信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通信监理市场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向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应对市场竞争,逐渐转变成项目管理型企业是有效的途径;从国外环境来看,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是无法避免的,国外的通信工程监理企业也在涌入我国,对我国通信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应对这种形势,应当积极进行转型。

第二,与以往相比,通信工程的投资规模在变大,各个专业之间的交叉也在增多,这就要求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只是在施工环节提供监理服务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不同,它关注整个过程的服务,从工程起初的立项环节就进行管理,不论是管理的力度,还是管理的深度都比监理服务好得多。

二、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途径

(一)拓宽服务范围。现阶段,许多通信工程监理企业都把大部分精力放到了质量监理上,并没有关注工程整个实施阶段的管理,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有限。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拓宽服务范围的关键是优化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的优化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聘用业务素质强、管理能力过硬的人才,此外,还要积极引进设计能力强、了解国际市场的人才。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保障,为此,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完善与具体的业务相符合的管理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三)拓展非通信运营商市场。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的视野应当开阔,不需仅仅局限于通信运营商市场,而是可以关注非通信运营商市场,加大宣传力度,来吸引这部分客户,主动向业主介绍管理的具体内容、规范、流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三、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几种服务模式的比较

监理服务的意思是将各种各样的资源用到项目上,从而达成目标,满足各种需求,它的内容有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风险等九个不同的方面。PMC模式属于业主项目的管理模式,它能够作为现阶段监理不断拓展和完善的参考。

传统服务模式是DBB模式,为设计、招标和投标的简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可行性的研究工作是业主委托的咨询工程师来开展的,等到项目评估合格结束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完工之后,通过招标来选选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具体的施工合同等,承包商与各个分包商及供应商再单独签订分包合同和材料合同,同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进行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该服务模式虽然应用时间较长,应用较普遍,而且管理的流程、方法等也较为成熟,不过,它整个周期长,不容易控制,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比较复杂,而且前期的成本投入大,费用高,总投资不易掌握,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不明确。所以,对于通信行业而言,传统服务模式无法满足其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它们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需要研究新的服务模式。

(一)PM服务模式。PM服务模式就是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严格遵循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代表业主组织各项工作,提供分阶段的服务或者整个过程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决策环节,帮助业主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在工程项目的准备环节和实施环节,给业主提供设计管理服务、招标服务、采购管理服务、施工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

(二)PMC服务模式。PMC服务模式的涵义为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除了要完成PM服务模式的工作之外,还要负责合同规定的项目工程最初的设计任务,同时还要遵循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上的风险。监理工程师给业主提供管理服务以及技术服务,服务工作更加全面细致。现阶段通信行业将是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变大,经常会出现多种专业交叉的情况,并且技术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不论是工程开始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实施阶段的设计、调研和施工管理,竣工阶段的移交和评估,只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过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帮助业主,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

四、结语

各个运营商要不断获得更多的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要积极重视监理工作。当前,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有可能会威胁到通信企业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可能对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应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向项目管理的方向发展,拓展市场,各个通信企业还应在充分考虑各种服务模式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巍,王禾、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服务模式比选[J]、通信管理与技术,2011(01)

[2]蒋斌、我国通信监理现状和发展探讨[J]、信息通信,2011(05)

信用监管模式篇2

摘要: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公司的诚信与否,中介机构服务的完善与否等等,本文通过阐述国外监管模式并总结经验,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监管

“十年磨一剑”,中国的创业板经过十年的磨砺,一个与主板市场平衡的崭新市场,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式启动。

创业板是天使还是魔鬼,是值得庆贺还是值得忧虑,取决于我们监管的思路是否已经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建立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当其时,因为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资金“贫血”问题,创业板市场可以成为他们最大的“补血库”。正如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着重落实创业板推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促进创业板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在深化市场改革创新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有效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因此,“中国的纳斯达克”要有非常好的发展,不重蹈一些市场虎头蛇尾,惨淡经营的覆辙,其市场监管体制的建构刻不容缓。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风险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存在的风险有三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诚信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严重的信息披露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的风险。目前,包括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勤勉尽责意识不够,由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如果中介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筛选和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推荐的公司质量不高。

(三)投资者盲目投资的风险。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市场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投资的高风险性。因此,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的教育显得十分重要。既包括创业板开户前投资者的教育,严把入门关,也包括开户后对投资者的教育。因为创业板好比“带刺的玫瑰”,机会虽多,但风险也大。

二、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国外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

1、集中监管模式。主要是集中立法、集中监管的模式。政府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导者,它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成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规范全国证券市场的运作。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集中监管模式的代表。其监管机构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管机构不参与市场的运作,市场中的行为不会影响到监管机构的利益,因此能够比较公平公正的实施监管。但其缺点也比较明显,统一的监管机构权利很大,不合适的监管行为可能会使得市场混乱,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2、自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强调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模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型组织来承担。其代表市场是英国AIM市场。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是专业性的机构,本身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所以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很快的反应,监管效率较高。但是也正由于是市场的参与者,则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监管,无法做到监管行为中立,并且其权利相对弱小,势必影响监管的力度。

3、综合监管模式。此模式既强调集中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在这一模式下,能够吸取其他两种监管体制的优点,强调集中监管的同时也注重自律约束。世界上实行前两种监管体制的国家大都逐渐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渡,期望能够发挥不同监管体制的优势,达到对市场有效监管的作用。

(二)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并不是抛开主板市场另起炉灶,在主板市场已经日趋完善且运转正常的情形下,在沿用主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模式的基础上,证监会可以设专门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完善。因此,其创业板市场监管的模式必定遵循主板以证监会为主体、以交易所为支撑的集中型监管模式。

三、构建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保荐人制度

在建构市场监管的制度时,我们可以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因为中介机构的作用不断增强,应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的作用,使之成为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监管部门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后续监管,使之能进一步明确其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则,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促使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比如,英国AIM市场充分发挥其市场自律组织的力量,实行终身保荐人(Nominated Ad-vier)制度。此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持续遵守市场规则,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二)加强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除将沿用主板信披规则以外,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主板更加充分、完善。此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等一系列保证信息及时有效的披露。而且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继续对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进一步梳理和调整补充。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水平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特点,除深交所已实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实现防范与惩戒相结合;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研究制订更为灵活有效的安排,以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

(四)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教育

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编制完善的投资者教育资料,反复、深入地宣传创业板的相关知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根据“买者自负”的原则。如果投资者因为未充分了解有关投资风险而作出错误决定,他也不应要求监管机构就其本身的错误判断而作出赔偿。

大多数国家的监管实践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监管模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其需要根据各国的经济、金融状况来构建并逐渐完善。否则,创业板将要步大多数国家创业板的后尘,沦为可有可无的“垃圾板”。

参考文献:

[1]周民源:《创业板证券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信用监管模式篇3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信用危机

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实践经验以及国外中小型企业诞生发展的历史来说,中小型企I大部分是在市场机制下发展起来的,它们诞生于市场之中、成长在市场之内。中小型企业从诞生之时,就受到国家的限制定价、经济计划等等形式的干扰,又无法拥有国家在信贷融资、原生的材料补贴等方面的优先权,虽说外部的支持力量薄弱,但中小型企业仍然凭借着市场之力获得巨大成功,而且数量还在不断上涨之中,规模也逐渐扩大,并且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看到,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目前阶段中的微型企业会计核算极不规范,会计监管力度不强,市场上缺乏必要的和适用的会计方面的标准连同着各方面外力因素带来的限制,譬如外部环境不完善、产业环境不良、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小难以集聚形成相应的效应等因素,目前我国总体信誉水平较差,信用关系紊乱,目前已经引起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中小型企业信誉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中小型企业失信必然会导致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对于经营者来说,信誉危机意味着商家在挑选商品选择进货时必然会百般挑剔,确保能避免上当受骗,如此一来,经营者的成本将大大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信誉危机会使得消费者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来购买商品,这样一来,购买成本相应提高鉴于此,本文将中小型企业确立为研究对象,深度研究探讨中小型企业现存的信誉危机乱象,发现这些现象之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这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誉危机之源

会计诚信和会计监管是构成会计这个行业的良性循环的两项基本因素,会计诚信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里最重要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与企业的盈利宗旨,个人私利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再加上会计信息自身的特性,呈现供给不足的趋势。一方面披露方未能完全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就是信息的需求者对披露方的信息过分依赖,而自身未能在其他的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因而,只要市场够不完善,只要市场中存在失灵现象,那么中小企业就会有可乘之机。信用危机的一个最突出的体现就是,中小型企业有选择地向外界提供会计信息,以此趋利避害。尤其是在会计监管不力之时,经营管理者会更加倾向于披露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而不论该信息是非真实和公允。这种行为将直接导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者和企业内部经营者之间的会计信息严重不对称。如果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监管不严,必定会造成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现如今中小企业的信用危机已经变成了一个国际性难题,需要我们去共同探讨,研究,并商量出可行之策。

二、会计监管之国际经验

纵览世界各国的会计监管模式,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几种:分散性、集中型以及分散与集中统一的中间型监管模式。在分散的监管模式之中,会计监管人员能够及时地、切实地、近距离地了解市场情况,从而对市场最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更加及时、准确的判断及反应。从这方面来看,分散型会计监管模式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率,并具有预防功能。不仅这样,通过自律机构来代替政府从而实施微观监管行为,还将直接削减在政府监管方面支出的执法成本,与此同时也能获得通过这规范手段所不能得到的更真实、更确切、更有效、更及时的信息,并通过更加有效率的分散管理来间接减少政府管理的手法成本,避免官僚腐败,改善监管不力的局面。但是分散性监管模式也有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其一,分散型监管往往会着重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保障会计市场能够健康运行,而疏忽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的必要保障;其二,这种模式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撑,一些不义之徒很容易就会利用各法规条款的漏洞为自身牟利,破坏市场秩序,同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总结以来就是监管力度较弱,监管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其三,该模式缺乏专门的权威的管理机构,很难协调全国的会计市场发展,更加难以协调一致,统领大局,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这些管理机构之间进行不良竞争,从而带来会计市场四分五裂的后果,甚至最后造成难以恢复的混乱局面。

而在集中型会计监管的模式中,由政府掌控着会计监管的大权,这其中较为突出体现的便是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市场的秩序,引导市场走上正确的方向,避免出现四分五裂、不良竞争、群龙无首的混乱局面,还能够适当维护会计监管的强制性,大大增强了它的权威。但是,具有这么多优点的同时,高度集中的特性也使得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方面,由于集中模式的监管方法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不可撼动,另一方面,因为实行集中的监管模式,权力过分集中,同时又缺少对其模式下的监管机构的监督与制衡,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得不到遏制,这样最终会导致会计寻租等行为日益猖獗,会严重拉低整个社会的公共效率,损害集体利益。另外,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机构和自律机构相比,距离市场较为遥远,所谓“身在朝野”,对市场动态以及市场信息的掌握可能相对较为滞后和不全面、不完善,这样无形中提高了会计监督的直接成本,从而降低了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效率。

综上所述,相比较于高度集中的会计监管模式和太过分散的会计监管模式,采用集中与分散辩证统一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成为了最优选择,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实际运用与具体体现。具体体现在: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体现政策的权威,又能够更好地实现会计监管的效率和会计目标,维护市场稳定,节约监管成本。其次,与分散型模式相比,这种二者统一的综合模式具有更加开阔的视野,能够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大局为先,着重体现在对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兼顾,另外,中间型监管模还在相当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了市场的“失灵”难题。

三、对于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展望

建立并健全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管体系,同时完善和发展会计监管政策和会计监管制度,是整治我国当前会计监管乱象的重要工作。信息披露制度和O管模式在会计监管制度中尤其重要,从监管模式看,中间型监管模式对于促进监管者的有效竞争,改善当前的监管问题大有益处。会计监督政策由公共选择而产生,意味着它代表着各方的利益,充分体现各方参与者的意愿。中小型企业的会计监督应该从内、外部会计监督以及会计信息披露这三方面入手。

规范会计监管的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监管目标评价体系,有利于提高会计监督的效率。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有效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管的必要前提条件,就是建立起“公平和效率”的市场监管目标体系。效率具体是指能自行调节便放手让市场自行调节;对于“市场失灵”的地方,实施恰当的监管。会计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地实现市场功能,造福于整个市场经济。而它的现实目标,就是使得市场的各项功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要制定有效并实际操作可行的风险监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风险预报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规范会计监督程序。加强国际合作,使会计监管一步步融入国际,迈向国际化,也是有利于提高会计监督管理水平的一大方法。经济全球化使得会计监管问题与世界各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会计风险一旦扩散,将会给全球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会使各国的利益受到重创,甚至还可能会引发政治问题。加强各国在会计监管方面的合作已成为各方面共识。我国更是应该借此契机,学习借鉴国外在会计监管方面积累的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自身、完善自身的监管水平。

更加广泛地实施实时的会计监管,也是加强我国会计监管的题中之意。有效率的会计监管一定是连续的、全过程的监管。实时监管就是指会计监管部门通过现代科技对企业日常经济事务的实时动态进行分析、监督并反馈的过程。整个会计监管系统便是由一些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与会计监管相关,形成能够辅助决策的综合信息系统。

四、结语

中小企业发展至今,日益壮大,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中小企业信誉危机,关乎这些企业的日后发展,也牵动着我国经济的未来走向,树立起中小企业的信誉,加强会计监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信用监管模式篇4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信用监管模式篇5

关键词:我国会计监管 模式 构建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会计监管不同于会计监督,会计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会计监管则是一种全时序的监督管理活动,会计监管的确切涵义是监管主体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并运用一定的监督管理方法作用于监管客体,来保证会计工作的实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从而保护市场中相关各方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主体数量众多,且存在职责不清、权限混乱、重复监管等问题。鉴于此,目前有必要设计出一套符合国情的政府会计监管新型模式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现实问题。

一、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使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时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二、我国会计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1、政府监管分散。目前,我国现有会计和审计制度就技术而言与国际相比,差距已不大。但整个会计体系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针,在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衍生于国有资产的各种权利分散于政府各相应职能部门,这种多个机构负有会计监管职责,但在实务中各自为政,从而导致重复监管,甚至在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弱化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解决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避免监管低效或无效,要么实施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发挥合力。

2、监管方式不规范。我国众多法人会计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有序的监管方式,互相竞争,推诿现象普遍,使得重复捡查和检查真空两种现象并存。相对于重复检查来说,检查存在真空带来的危害更大。

3、政府监管过度与不足并存。从本质上说。政府监管应主要针对由于会计产品的“外部性”所引致的市场失灵。应当严格限制在会域。具体来说,政府应致力于高质量会计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准则与法规的执行、明确界定财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虚假财务信息相关生产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投入大但其成效却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存在监管过度;二是监管不足。尽管这两个原因是异方向的,或者说是矛盾的,但在我国现实中是并存的,其中监管过度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4、法制建设滞后。认真剖析现有的法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就不难发现。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第一,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第二,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法律观念;第三,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性质判断的规定;第四,民事赔偿依据模糊;第五,法律责任分担与过失不相匹配。

三、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1、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

2、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建立新型会计监管体系

1、会计主体、中介机构等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地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分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他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3、建立会计监管平台,确定会计监管主体、客体及监管方式。形成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会计监管主体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由单一的政府监管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主体。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会计监管。

信用监管模式篇6

关键词:PE;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5-0048-04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出现的重要现象或耀眼的金融亮点,在国民经济中担任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继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PE在上世纪80年代引人中国,其间一波多折,致使本土PE发展缓慢,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外资PE。中国经济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重要阶段,急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模式战略转型,我国PE行业的监管与规范显得尤为迫切。PE起源于美国并在该国得到了充分发展,随后迅速扩展到欧洲大陆、英国以及亚洲地区,并相继出现了英国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

PE监管模式分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种形式。行政监管是由政府先立法,而后根据法律实行监管的模式。自律模式是指由行政制定行规来规制。本文首先对PE监管模式进行国际比较,提炼出经验借鉴,然后在监管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上,试图构建一套比较全面、清晰、完善的PE监管模式。

一、PE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PE的监管模式

美国PE业经过长期持续发展,以体系完备、模式成熟、机制灵活且监管得体成为PE业效仿和借鉴的对象,其监管模式是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

截止目前,美国没有出台专门的PE管理办法,美国政府在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全国性的《199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它们构成了美国PE的现行法律框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是减少政府干预,美国的法律是“法无禁止即许可”,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创造了很好的空间。其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和放松监管。PE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美国证券法(1933)规定,如果PE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办理注册,但其它内容不能豁免,此注册豁免避开了金融监管,投资自由度很大。(2)对PE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和只能向“有资格的买主”募集才能获得豁免。(3)对PE行为的规制方面,禁止公开宣传发行等。

对PE市场运行的监管则更多依靠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自律监管,现在为主导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成立于1973年,代表了在美国从事PE的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996年NVCA了《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NVCA要求:(1)会员应为专门从事VC或PE进行投资;(2)会员须雇佣至少一名全职直接从事PE投资的专业人员的专业团队;(3)对会员公司管理的专门用于PE数额做了最低限制,即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保证其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性质;(4)会员必须在美国有经营场所;(5)私募股权基金经理须为美国人或在美国定居的外国人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管;(6)会员的行为必须遵守美国的税法和相关法令,会员在投资前后必须使用专业的方法等。

(二)英国PE的监管模式

英国PE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和监管法律两个方面。监管主体包括PE的主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自律组织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BVCA)。FSA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成立或运作的PE公司通常需要经FSA批准,由FSA对申请设立的PE法定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PE才予以批准。同时英国更强调BVCA的监管作用。BV-CA的主要职能为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协调关系等。加入BVCA是自愿的,协会理事会自行决定是否接纳会员的加入,对会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监管法律对PE监管最大的特色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信息披露是英国PE监管的一大特色,通过信息披露,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实现全程和实时监管。为此专门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指引》,强制要求PE披露其投资的信息、规定披露的内容等,给私募股权基金明确的法律指引,从而保证较高透明度的投资和运作过程,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FSA对PE的市场行为并不过多进行限制和干涉,保证了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

(三)日本PE的监管模式

日本PE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较之英美两国都更为严格。日本明确禁止私募证券基金,但对于PE法律并未予以禁止,由于PE的来源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机构,因此在PE监管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大藏省下设证券局集中行使监管权,以《证券投资信托法》为主要的PE规范法规,仅允许构建信托方式的组织形式,并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范。

PE的发行和审核等制度都受到严格监管,虽然一再修改的法律对于行业自律等监管方式予以肯定,授予了其后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大藏省的完全监控权使其难以发挥,PE的运行和发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观调节和直接引导之下,同时其取得的成果与政府精心培育、努力支持和严格监管等密不可分。

(四)国际经验的借鉴启示

综上所述,美英日三国因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发展程度、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市场差异等因素在PE监管模式上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的监管模式启示我们,我国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英国的监管模式启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是易于自我平衡和自我约束的监管模式;日本的监管模式启示政府调控能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如美国,单纯依靠法律难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我国的基金业成熟度不如英国,因而采取自律监管的模式与我国PE初级阶段不相适应;我国的资金来源单一程度不如日本,日本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因此,在我国PE监管模式的探索中,一定要结合我国PE现实,审慎前行,不宜完全照搬发达国

家的监管模式,做到发展与防范并重。

二、PE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要采取何种模式为主对PE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的直接成本和监管失效后给社会带来的事后处理成本的比较。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监管的成本比政府监管的直接成本要低得多,但行业自律监管模式要做到行之有效,前提是声誉机制能产生约束作用。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诚信和声誉是个人和企业的重要生存资本,因而可以实行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模式。但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如果要采取行业自律监管,前提是行业自律监管要有效且监管失效后带来的事后处理总成本要低,否则应进行模式切换,采取行政监管模式为主。

根据PE的自身特点,其运作的失败不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事后处理成本较低,较适于行业自律监管,其原因:(1)私募股权资本的来源是使用其部分资金的少数富人和机构投资者;(2)理性与成熟并重的少数富人和机构投资者有着较好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内部沟通和合作能力很强,可以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进行有效监管,而减少被欺诈的可能性;(3)投资期限较长,不会对短期的市场产生冲击;(4)获利方式是在目标企业的价值提升后通过退出来实现,实现价值挖掘和价值创造的统一;(5)每一支基金都是有限生命,PE投资家必须在市场中进行无限次博弈,博弈生存并壮大者必定是具有良好业绩和重声誉的投资家。综上所述,PE大规模发展一般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国外也未产生过因PE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PE适合于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进行监管。

但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体制下,政府有必要进行适度监管。监管的重点是构建和规范PE的支撑环境,清理不合规的PE发展模式,防止将PE公募化、非法化和关系化,以免造成系统性风险,进而阻碍整个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政府监管为主还是行业自律为主,上述两种监管形式本身并不冲突,而且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三、PE监管模式的中国选择

PE监管指PE监管主体,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和准则,依法利用一定的监管手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私募监管体制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基金及其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管理体系、管理机制、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PE监管体制包括内部监管体制和外部监管体制,内部监管体制实质属于治理机构的范畴。外部监管体制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自律组织和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挥的作用。

中国PE监管模式的现状是监管的思路不清晰,监管的理论目标、原则与内容、监管的机构均不明确。结合我国国情、监管现状以及国际经验,应当建立起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建立健全PE的法律体系

在目前已施行的法律中,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外商股权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为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管理部门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7年2月7日施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明确了税收优惠;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操作指引等。

总之,国家各监管部门分别出台规章,并且实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使得投资监管处于无序模糊状态。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和规范,但其工作量大,难度高,在调整过程中,建议订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发改委(2010)已正式上报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虽然有关政府部门还有不同意见,但应该搁置分歧,求同存异,使其尽快出台。

(二)明确PE的监管主体

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法学的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其指导思想是监管的妥当性。监管的妥当性是政府干预的核心价值并且是政府机关监管的最高行为准则,目的是克服PE自治的盲目性和市场的不完全性。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备,明确监管机构对于促进PE的健康持续发展十分重要。PE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监管机构有效实施监管的基本前提和金融监管有效的保证,巴赛尔协议的权威表述是“在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参与金融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属于金融监管机构,发改委对PE也有监管职权,由于PE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建议纳入证监会统筹管理。

(三)明确廓清PE的监管客体

PE监管的客体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作等。对基金投资人主要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谨慎人观念,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执行,由市场优胜劣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募行为和杠杆率的使用上;对基金托管人,现在国内主要是托管银行,有的忽视其存在,有的忽视其资质,有的忽视其功能;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包括基金设立、发起、募集、企业估值、投资监督、财务核算、业绩报告、信息披露和纳税义务等。

(四)支持设立PE的行业协会

在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作为我国首家PE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07年9月成立,随后相继成立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等10家以上省级PE协会,为全国性的协会推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长邵秉仁说:“在谈到筹备两年多的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何时挂牌时,目前相关的协会筹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有望20lO年年内挂牌”。当全国性的协会宣告成立,将实现中央与地方的顺利对接,甚至进行更一步延伸到地级或发达县级城市,形成全国性股权协会网络。

信用监管模式篇7

关键词:集团公司 资金管理 监管模式

资金信息监控模式

资金信息监控模式是适时财务监控思想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具体体现。适时财务监控机制是由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区别于传统财务监控机制的新概念。

资金信息监控模式就是集团公司在不干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代网络、计算机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建立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监控平台来对成员企业的资金运行进行实时监控。该模式的优点是在保证成员企业拥有较大资金使用权的同时,通过实时监控降低资金运行风险,缺点是这种模式注重了对下属企业资金运行的监督,但是弱化了资金的控制,虽然提高了资金运行的安全性,但是对提高集团公司整体资金运行效率以及降低资金运行成本的改善性作用不大。为了弥补资金信息监控模式对于改善集团公司资金运行效率的不足,集团公司还应采取相应的改善性措施进一步强化对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

资金预算管理模式

资金预算管理模式是一种建立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基础上的资金管理模式。当企业发生资金流出时,如果实行的是项目预算管理方法,则集团公司根据实现编制的项目预算对企业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批或者拨付,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的应向集团公司进行汇报,资金计划预算范围内,成员企业可以自行安排流动资金。如果实行的是总量预算管理方法,则集团公司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控制资金总量的办法监管成员企业的资金使用。对于融资权、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权以及资本性支出权应由集团公司统一控制。

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相关财务管理模块能够构建起有效的资金管理平台。建立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基础上的资金预算管理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预测功能,帮助企业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的资金盈余或缺口,进而帮助集团公司能够制定相对应的融资和投资决策来有效监控资金使用,为集团公司提供多角度、多层次的资金分析和控制。

资金统一管理模式

资金统一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是一种借助资金结算中心或者内部银行来实现对集团公司资金的统一集中管理模式。一般来说,通过建立起统一的资金管理机制,集团公司整体的融资必然会降低,从而能够为下属企业提供比银行更优惠的存贷政策;集团公司各种收入都归为财务部门管理,各单位和部门的非财务机构不得截留公司的各项收入,下属财务部门必须将所实现的收入通过资金结算中心的内部结算制度集中统一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金回收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及时反馈和评价集团公司的资金运动信息,按时向财务部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流动情况报表,对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为了提高集团公司资金运行效率、规避资金运行风险,企业下属单位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交未来资金流入、流出预测报告,遇到资金缺口的情况可以提交增加资金需求量的申请;集团总部财务计划部门应负责分析下属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分析申请单位的资金需求预测报告是否合理;集团总部资金结算中心应从融资可行性角度分析集团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存量或者能够提供融资渠道、担保等,分析确定填补资金缺口的方式等。

对资金管理模式选择的思考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选择必须要考虑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行业特征、产品特征以及资金运行规律特征等综合因素,不同情况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合适的资金管理机制,不能仅仅为了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安全而损害集团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这也是本文根据分权程度不同提出三层次资金管理模式的原因之一。

不过企业实际采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一般不会是明确的某个层次的资金管理模式,而往往是几个层次的资金管理模式的交叉综合。集团公司也只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合理的资金管理的集权分权程度,制定规范化、科学化的资金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实现集团公司资金统而不死、分而不散、高效有序、动态平衡的资金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模式篇8

关键词:一体化电源;变电站;认知;自适应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4、142

0 引言

常规的变电站站用电源分为交流电源监控、直流电源监控、电力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监控、通信电源监控等,各个子系统采用分散设计,独立组屏,设备由不同的供应商生产、安装、调试,供电系统也分配不同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管理。这种设计方式会带来很多局限性例如:自动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经济性差;安装、服务协调较难;运行维护不方便等。

由于不同厂家的电源装置存在技术上的脱节不协调,在运行调试时遇到很多问题,有时甚至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对于智能变电站和无人值班电站,影响更大。如果系统软件的需求增加、数据的增减,可能会导致一体化电源系统的与直流、交流等电源系统软件版本不匹配,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基于此我们将按照层次化、模块化的设计方式,采用基于认知的自适应匹配的通信机制,涉及了一套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电源系统。本系统将全站交流、直流、UPS、通信电源装置统一管理,实现一体化配置、一体化监控,系统结构简单,对上对下的接口丰富,将各子站用电源装置通信网络化,实时监测一体化电源系统与上位机的软件版本是否匹配,无需手动修改配置,使用时灵活方便,提高了配置维护效率。

此系统投运后,可以对整个电源系统的信息采集、状态检测、故障预警、过程控制进行统一的集中管理。从技术上保证了系统的准确及时预警、故障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一体化电源总监控装置,可以作为变电站电源系统的集中控制平台,实现对整个变电站电源系统的集中监控,由专门的一体化电源运行人员来监测和维护。

1 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电源监控系统架构

一体化电源监控系统采用分层次设计,每个电源子系统可以有独立的分监控,保证了电源运行的独立性,不会因为某一部分电源故障导致整个一体化电源系统瘫痪。同时,设置一体化电源总监控装置对各子监控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使整个一体化电源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设计共分三层,分别为总监控、分监控层、采集模块层。具体系统架构如下图1所示。

一体化电源总监控系统为总监控,相当于数据采集装置,负责对下采集各个分监控的数据,并负责对上转发采集数据,处理上级数据处理中心的控制命令并下发到装置中。监控装置通信方式多样,与后台进行通信时支持CAN,RS-232,RS-485,网线等通信方式;并且支持多种通信规约,通信电力常用的RTU-MODBUS规约,CDT规约、IEC101规约,IEC103规约,IEC104规约,IEC61850等。

直流电源监控、交流电源监控、通信电源监控、逆变电源监控为分监控,负责对下各个智能采集模块的数据采集和控制操作,对上(总监控)数据传输和命令响应。同总监控一样可以支持多种接线方式和规约。可以根据各个变电站的实际应用灵活配置。

采集模块层主要负责变电站各个基础单元的数据采集与控制执行。采集模块的数量、有无可以通过在各个分监控装置内灵活配置。因为总监控可以适应多种通信方式和规约。所以无需重新添购装置和设备,直接将现有变电站的各种模块接入分监控即可。对于新建站,可以采用图1一体化电源监控系统架构框图种列出的各种模块。其中,采样模块主要采集各个系统的母线电压、电流等重要信息。开入模块主要采集各个系统的开关状态、馈线状态、馈线接地报警等信息。开出模块实现控制开关的实时控制和报警动作的开出等。绝缘检测装置、电池巡检模块、充电机、UPS、ATS等模块可以根据各变电站的实际需求接入相应的设备。

2 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电源监控系统

2、1 分层式设计

现有的电源监控装置,多使用工控机(电脑)或者插板式(多个模块集合式)装置。这种一体化电源监控装置存在以下缺陷:

(1)造价高、成本投入大;

(2)体积大、安装配置不方便;

(3)一体化装置显示形式单一、界面不够丰富。

(4)功能比较固定,配置不够灵活。

鉴于以上情况,将一体化电源监控系统采用分体式电源监控设计。电源监控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信息管理模块、人机交互装置、电源模块。如图2所示。

电源模块负责给信息管理模块和人机交互模块供电。信息管理模块负责系统所有数据信息的采集、保存、处理、传输等工作。人机交互模块负责数据展示和与人交互等工作,与信息管理模块通过串口进行通信和数据的交互。

2、1、1 信息管理模块

通信管理模块为以高性能的32位ARM芯片为核心使用linux系统的信息综合处理平台,提供了多种接口(16路串口、2路CAN通讯口、2路USB口、2路网口、1路B码对时口等),支持多种规约。

通信管理模块应用软件采用模块化、层次化的设计方式,方便以后代码的移植以及升级维护。本软件设计可分为三层,数据采集层、通讯控制层、业务逻辑层。数据采集层主要负责完成数据的采集功能,与智能采集模块进行通信;通讯控制层是本系统的基础层,它衔接数据采集层与业务逻辑层,实现整个系统的数据管理及信息的上传下达。逻辑业务层是针对一体化监控的逻辑控制功能整合,其中包括充放电管理、开出管理、报警管理、事件管理、自动硅链控制等。

2、1、2 人机交互模块

人机交互模块采用MCGS触摸屏。该触摸屏造型小巧,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具有耐高低温、防电磁干扰,运行稳定等特点,能够适应变电站对设备的工业级要求。

人机交互模块的软件采用图形化设计,可直观展示变电站的系统结构图、系统接线图,并且可以显示各个单元的实时开关状态,电压电流等模拟量数据和报警提示。根据需要可以产生充放电曲线,电池电压电流等数据的报表。

2、1、3 电源模块

电源模块使用AC220V/110V转DC24V开关电源作为监控电源模块给监控信息管理模块和监控人机交互模块供电。

2、2 基于认知的自适应的通信方法

智能电网是电网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讯、计算机、自动化等技术在电网中得到广泛深入的应用,并与传统电力技术有机融合,极大地提升了电网的智能化水平。目前电力设备的通信机制是先人工手动配置端口信息,然后保存参数重启生效。如果下位机更换其他类型的设备需要重新修改配置,然后保存参数重启生效。这种配置修改-保存-重启的机制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高,灵活性、兼容性差。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知的自适应的通信机制应用到一体化电源监控系统中。从通信系统的角度认知包含的基本功能:观察、学习、记忆、决策,即对获取的信息以及当前观察结果做出响应。本方法满足了用户需求的灵活可靠通信。

基于认知的自适应的通信系统,包括:智能系统和外部环境。智能系统通过接口与外部环境通信;外部环境包括下位机模块和后台。

智能系统包括观察模块、自学习模块和行为模块。观察模块与自学习模块通信,自学习模块与行为模块通信。

观察模块包括消息单元和系统内部状态单元,根据系统的内部状态从自学习模块获取信息向下位机发送消息,并将收到的消息给自学习模块。消息单元指系统与下位机通信的数据,模块之间交互的数据。系统内部状态单元包括端口未配置、配置中、配置完成和启动异常。

自学习模块包括依次连接的推理单元、信息库、学习单元和策略库。自学习模块接收观察模块的消息,通过学习和推理制定发送策略,在信息库中查找相应的发送信息。对收发的信息进行学习和推理,制定相应的配置策略。推理单元指对接收到的已知消息进行处理,推断出下位机的类型。信息库指所有系统支持的下位机的消息集合。学习单元指对消息的观察、推理。策略库包含未配置的发送策略、配置成功后的发送策略、配置策略、转发策略、分组策略。

行为模块包括自适应配置单元、数据转发单元和分组调度单元。根据学习模块的配置策略对设备进行配置,系统将接收到的测点数据根据不同类型分组向后台转发。自适应配置单元根据系统端口下接设备的不同自动匹配,无需用户手动修改配置文件。数据转发单元用于将测点数据对后台转发。分组调度单元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测点数据的个数分类型分组的发送。

本方法具有自动识别下位机,方便操作,灵活性、兼容性强的优点。

3 现场应用及优势

本项目开发完成的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电源系统,已通过了电力工业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型式试验;目前,本项目已通过有关专家的鉴定,并在全国多个省市供电公司推广应用,得到一致好评。

与我公司及行业内现有产品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整个系统的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更高;一体化设计,多套系统可共用蓄电池组,经济性更好;一体化设计,分布式实现,更注重故障隔离;

(2)一体化电源对内统一设计,对外统一通信接口,依据行业推荐标准进行模型及通信接口,兼容性更好;

(3)整个系统安装装配方便,不占用单独的屏体。布局方便,节省成本;

(4)本系统自动识别下位机,降低了维护人员的技术要求,操作方便,灵活性、兼容性强 提高了施工效率,减少了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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