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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2 栏目:写作范文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1

关键词:休假制度;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没有工作时间,就谈不到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时间,就不能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更好地加以利用。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有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间歇休息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女职工产假以及探亲假。这些都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并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

据调查,现如今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劳动者中法定假日、双休日得不到休息,无偿加班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很多怀孕女职工因怕被企业辞退,产假根本休不到法定90天,而带薪年休假只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这些福利保障待遇较好的单位才能得到较充分地实施。一般的民营、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对此只能望洋兴叹。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点:1、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占有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以带薪年休假为例,企业不支持带薪休假是因为考虑到一旦员工离岗休假不仅需要支付既定工资,更需要增加额外的工资支出来弥补暂时的岗位空缺,这对一些实力并不强大的企业将是很大的一笔负担:2、劳动者的选择也会导致休假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实施。很多劳动者认为休假减少了他们的奖金,如果在原定的假期期间工作,可以拿到现金补贴,就像加班一样,所以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去换取更多的金钱,金钱对他们来说具有更大的意义:3、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我国在相关方面缺乏惩罚与监管措施。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仔细,缺乏在制度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对实施不力的相关责任者没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长期存在的这种不重视的态度影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效力,也直接导致了不实施、不执行的企事业单位的增多。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追于就业压力,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期间劳动关系的重要课题。完善休息制度在实现企业人性化管理、保障劳动者人权方面体现着重大的意义。

(一)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通过完善休假制度,缩短劳动时间,限制加班加点,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被精简下来成为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这些人面临着重新就业的问题。劳动时间的缩短为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和机会。通过改善休息制度,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缓解就业的矛盾。企业在缩短工时后,需要更多的劳动者就业,特别是对服务人员来说,由于他们的非生产劳动时间增加了,对公共设施的服务有了更大的需求,使得服务行业需要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从而利于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繁荣。休息制度的完善使人们的闲暇时间增加,就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文化、社会活动和家庭活动,进而促进人们进行各种消费,拉动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其中,最受益匪浅的当属旅游业,通过休假制度的完善,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黄金周’带假日旅游压力,而且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促进了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对于完善休假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弹性灵活的休假制度。每年的春运情景犹在眼前,现在每逢假日,流动人数就达到几百万。为了解决春运回家这支庞大的队伍,笔者建议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应当采取富有弹性的休假制度。例如,结合员工的个人意愿,春节假期提前到年前,春节加班工资该几倍就几倍。这样既避免了员工集体休假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出现,也在客观上为春运等社会事业分了忧,以避免返乡人流过度集中。这既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又能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二)支持恢复“五一”黄金周。近年来的各地两会上人大代表多有此提案。理由如下:出于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等考虑,应恢复“五一”黄金周。恢复“五一”黄金周最明显的是可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直接带动六七个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酒店业、餐饮业、交通业、零售业等,这对扩大内需、吸纳劳动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春节的假期也建议再延长两天。“五一”长假和“十一”长假分别处于上半年和下半年,辛苦忙碌了半年后,刚好可以趁着这个机会休整一下。而春节假期也该延长,虽然现在的春节假期名义上有7天,但除去旅程的时间,实际上在家里陪父母的时间只有两三天,对于一年只有这几天与家人团聚的人来说,显得太过于弥足珍贵了。延长两天正好可以多陪陪父母,多尽尽孝道。

(三)外来工也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原规定只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现在大量的外资企业员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怎么休?提议应将年休假的主体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并应减少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种种限制条件,明确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2

[关键词]休假制度;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6)11―0019―06

中国休假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离不开对国际经验的借鉴。长久以来,尽管国外休假制度的介绍时有所见,但是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却鲜有所闻。鉴于此,本文力图勾勒出国际休假制度的大致轮廓,并阐述这些宝贵经验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时间的利用、非工作时间的目的、对休闲的态度以及休闲行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比如,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闲暇模型就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20世纪30年代,休假是一个政治课题。德国建立了国家资助的休闲机构,目的不仅是为了监视大众的舆论动向,而且是为了补偿低水平消费者。法国政府认识到带薪休假是一种有利于缓和消解革命情绪的工具,同时也是“道德进步”的表现。因此,在1936年立法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促使人们对假期有了新认识。假期不再是精英阶层的独享,而成为普通民众生活的一部分,代表着公民权和历史传统的传承。在这种思潮下,休假涉及的阶层迅速扩展。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只有大约5%一10%的法国人能够休假,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已经有超过60%的法国人享受假期。法国的实践引发了巨大的反响,世界各国重新审视带薪休假制度。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提出,“人人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二战后许多国家都制定法律确保公民休假的权利,比如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美国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1870年到1880年,美国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型,“假期”(vacation)开始被认为是与日常工作以及家务劳作相分离的“呼吸新鲜空气”的“绿洲”。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带薪休假已经成为美国白领(white-collar worker)的普遍期望(二战后,不仅仅是白领,带薪休假成为所有全职雇员的期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带薪休假的条款开始进入美国工会和资方谈判的条款之中。1940年,只有25%的美国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到了195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90%。2003年,82%的荷兰人(大约1250万)拥有了或长或短的假期。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业重要性的被认识,大大促进了带薪休假的普及。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提出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目的是“使旅游从原来有限的富人活动,转变为一种广泛与社会、经济生活相联系的活动”。1982年,世界旅游大会通过的《阿卡普尔科文件》强调,“普遍承认社会各阶层公民的休息和娱乐活动权利,特别是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1985年,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第二条规定,各国应促进采取一切措施,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和调开休假日期。

工作时间与年度假日(包括公共节假日与带薪假日)此长彼消。20世纪70年代初,欧洲就业者的工作时间与美国人几乎一样,但是现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就业者的工作时间比美国人少得多,主要区别就在于假期。欧洲人每年通常比美国人多休假4―5周。一般说来,年度假日与历史、文化、宗教、民族等非经济因素直接相关,但是又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

东欧、南美、亚洲的人均GDP较低,享受的年度假日也较少。美国、日本虽然人均GDP很高,但由于文化因素,年度假日也较少。南欧属于中等收入国家,但却属年度假日较多的一类。荷兰属于“双多国家”,收人多,年度假日也较多。

1发达国家的公共节假日和带薪假期③

1、1 公共节假日

各国(地区)由于历史、宗教、民族、文化、政治的不同,公共节假日呈现出不同变化。世界各国(地区)比较统一的节假日是新年元旦和“五一”国际劳动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是受到中国文化强烈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节日;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等则是信仰基督教国家(地区)的主要节日。除这些之外,国庆和国家民族重要的纪念日也是各国公共节假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公共节假日有多有少,并不规律。最少的是澳大利亚,只有6个。最多的有日本和中国的澳门地区,有14个。而中国有4个(分别为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公共节假日时间也较长。小于或等于中国10天的有10个,分别为美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爱尔兰、荷兰、挪威、英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的公共节假日天数处于中等水平。

1、2带薪假期

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尤其是欧美国家,带薪假期制度完善,并且从法律上对公民的带薪休假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带薪假期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带薪假期有很多是建立在劳资双方集体协议的基础上,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规定。政府在其间扮演的是引导鼓励的角色。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休假制度存在两面性。一方面,保证人们享受闲暇的权利,鼓励参与休假;另一方面,针对假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并不因噎废食。保障人们休假,享受权利是极其重要的,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围绕着这个目标进行。在鼓励和协调人们参与休假方面,采取经济刺激、制度和组织保障等办法;在应对假日出现问题方面,采取经济手段、时间手段、市场营销手段等做法,保持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增加平稳性。

2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节假日和带薪假期

2、1 公共节假日

较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公共节假日普遍较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缺乏带薪假期,资方也缺少提供带薪假期的动力。为尽可能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政府设立了数目较多的公共节假日。

2、2带薪假期

发展中国家的带薪假期一般较少。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带薪假期为两周左右,不到欧洲发达国家的一半。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状况和他们对带薪假期的认识,与国家的发展阶段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发展中国家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看重带薪假期,并且,由于生产效率的低下,国家和企业难以承受带薪假期所带来的损失。这些因素的共同结果带来了较短的带薪假期。

对于一些带薪假期较长的国家或地区,享受条件也较为苛刻。以巴西为例,按照巴西劳动法的规定,1年的带薪假期为30天,但必须1次用完。在新 宪法中规定,工资的增额(至少是1/3)要以工资外的方式支付。另外,30天的休假时间是由雇主方确定的。被雇用者没有权利决定何时休假。新年、独立纪念日、圣诞节等,其日期本身具有重大意义的节日以外的节日,若正逢周二到周五,则都移到周一进行连休。但是当节日是周六、周日时,不采取代休方式。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节假日和带薪假日的设定有联系也有区别。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共节假日都受到本国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的强烈影响。公共节假日不仅给予民众宝贵的娱乐休闲时间,而且有效地凝聚了国民情感,提升了国民认同感,增强了国家凝聚力。在时间长度方面,发达国家的公共节假日有长有短,呈现出多样变化。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节假日稍长一些。在带薪休假方面,发达国家的制度较为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国民的休假权利。在发展中国家,囿于经济等方面的限制,不仅时间较短,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2、3 典型国家或地区的休假制度特点

2、3。1 日本休假制度特点

(1)休假制度多元化。日本的休假制度比较多元,既有与中国相似,主要由公共节假日和休息日组成的“黄金周”,也有社会普遍放假的新年和盂兰盆节,还有带薪假日的规定。政府和企业以及社会习俗在休假制度的塑造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虽然有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实际享受的比率不高。日本虽然由法律形式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是由于社会习俗以及配套措施不协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享受的比率不高。同样,日本的总体休闲时间已经不少,但是实际享受的比率较低。

(3)日本的休假制度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日本休假制度的推进,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4)日本人的休假方式受到经济能力和时间的双重影响。一般的,日本人的休假方式同样受到了经济能力和时间的双重影响,呈现出较强的规律性。

(5)日本人的公共节假日几乎都按照公历确定。

2、3、2法国休闲制度特点

(1)政府大力推动,休假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法国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

(2)完善的配套措施,保证了人们能够普遍享受休假,能够平等地享受休假。

(3)非营利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并存,在保证人们休假基本要求的同时,也保证了人们自主的选择权。并且,商业机构的存在,保证了经济上的永续发展。

(4)法国人的休假同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3、3美国休假制度特点

(1)美国的休假制度在保持一定框架的同时,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2)美国注重假日的连续性,从而提高了假日的质量。

(3)带薪假日由劳资双方确定,政府并不对此加以限制。

(4)假期安排保证百分之百的享受休假权利。

(5)美国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致力于充实美国人民休假的内容。

2、3、4泰国休假制度特点

(1)由于公共节假日安排的随动性,容易出现连休假期。这和中国的“黄金周”有所类似。

(2)由法律规定了带薪假期,但是随着公司或机构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执行情况。

(3)休假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特色。比如泰历、宗教休假。

(4)假日的经济效应较为明显。

2、3、5中国港澳台地区休假制度特点

(1)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中国传统节日都是这些地区必过的节日,比如春节、中秋节等。与此相适应,许多节日的天数(在公历看来)不是固定的。

(2)公共节假日较中国大陆地区为多。中国台湾地区为14天(后改为11天),中国香港地区为12天,中国澳门地区为20天。

(3)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工作时间较大陆为多。

(4)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具体的带薪假期规定。

3国外休假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研究国外休假制度,主要目的是得出对中国有益的启示。这里主要强调针对时间的制度安排。

3、1基本保持现有的节假日时间安排

当前我国的节假日时间总和为114天,约为全年总时间的1/3弱,和发达国家相当。周工作时间方面,如果中国的名义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差别不大,那么,中国人的工作时间只少于北欧的39小时,与美国、东欧相当。超过南欧(41小时)、日本(42小时)、非洲(42、5小时)、拉丁美洲(44小时)和亚洲(44、6小时)的水平。总而言之,中国在工作时间方面,已经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远远超过一般发展中国家。所以,中国在绝对量上缩减周工作时间的余地已经相当有限,在总体休假时间上也余地不多。尽管笔者同意工作时间的缩短并不意味着财富会因此而减少,但是,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增加的社会财富并不能超过甚至弥补由于工作时间缩减而减少的那一部分,那么,一味地减少工作时间就显得不太现实。以后的努力方向应该尽可能地在休闲时间结构的调整上。

3、2在政府“底线”基础上发挥企业增加人们休闲时间的潜力

可以利用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实行弹性工作制,也可以利用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增加节假日时间。从而增加节假日时间总量的和调整节假日结构。

应该认识到,政府对工作时间的限定实际上意味着“底线”,也就是说,政府保证劳动者至少能够休息一段时间,这是所谓“名义工作时间”。因此,如果要对工作时间进行缩减,应该是企业或各种机构的事情。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部分企业或机构自主缩减劳动时间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的实际工作时间出现了缩减的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则出现背离,实际工作时间往往大于名义工作时间。未来中国在工作时间缩减方面的努力,应该不是政府以强制的行政命令加以限制,而是主要体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基础上各个企业、各个机构自身的努力。

其一,周工作安排的调整。引导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提高人们安排工作时间的自主性。在微观上提高闲暇时间连续度的同时提高休闲活动选择度,达到提升人们休闲质量的目的。

其二,国家把清明、中秋、端午等节日定为国家假日,从而满足人们在文化传统上的需求。但是,国家可以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这些传统节日提供放假时间,而是通过政策的引导诱使企业提供时间保障人们的时间需求,最终把名义上的节假日时间转换为实际上的节假日时间。

其三,完善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必须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之上。正如周工作时间的减少一样,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承受力,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之上。国家并不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只是制定带薪假日的指导性最低标准,这种指导性标准不具强制性。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就享受不到任何优惠条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断,可长可短,也可以完全不设立。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对带薪假期加以调控。

其四,推行休假汇率制。带薪假日的享受随时段的不同而有不同。旅游旺季休假1天的“汇率”低于旅游淡季休假1天的“汇率”。也就是说,旅游旺季休假能享受的天数少于淡季休假的天数。当然,不仅仅包含带薪假日,如果人们不享受政府明文规定的节假日(比如“黄金周”),除了要求经济上的补偿外,也可用时间上的补偿来代替。时间上的补偿主要通过“休假汇率制”来执行。企业可以为不选择在这些节假日休假的职工提供更多的带薪假日的补偿。通过这样的政策措施,就能够引导民众权衡,尽量缓解时间上的集中性。休假汇率制主要是针对广大民众的。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3

为了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或外出者,要向局领导讲清原因。

2、作息时间及季节性变更执行市政府的统一规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必要时可根据我局的具体工作需要做适当地调整。

3、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因事需要请假者,要向负责人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事后补办。

4、办公室应认真统计考勤,将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录清楚,月底公布。

5、一月内请事假三天以上者,迟到、早退、外出五次者扣发当月奖金。

6、无请假手续者;假冒请假原因,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处理办法执行局有关规定。

7、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列入年底公务员考核内容中。

二、请销假制度�

1、职工休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

2、工作人员除公体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婚、产、丧)需要休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3、请假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各类假的具体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主管局长批准;科长请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请假;局长请假向办公室通报。请假人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连休,否则应立刻归岗工作。�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休假及休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

1、根据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期间不发奖金。�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病假、工伤假�

1、职工因病、伤、残确需休病假或住院治疗的,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领导审核批准。�

2、病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在六个月以内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要减发,其比例按照活津贴的8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劳保工资,劳保工资的比例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1〗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因工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职工结婚,给假7天。如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假15天(包括公休日)。休婚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

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7天,其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准假3天,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四、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一)节、假日值班�

1、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准时到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完毕,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记录,将值班人员名单及天数统计好。�

4、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发;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报酬按日工资的150%计发。�

(二)公休日加班�

1、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公休日加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安排加班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能半天办完的事情不安排一天。一般工作2-4小时按半天计算,工作4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

4、加班审批手续。加班人员要在加班前认真填写“加班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时间,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班人员要将“加班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

5、办公室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要核实本局人员的加班情况,做到“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与考勤相符;真实可靠,不漏报不多报。一般不允许补报加班,也不再补发加班费。�

6、财务人员月底要认真审核考勤和“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五、劳动纪律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安排。�

(三)职工应积极进取、尽职尽责。不准做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午不喝酒,更不许酗酒闹事;如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或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有权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30%,并扣发其当月奖金。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

(七)对违反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处理:�

1、对无故旷工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2、无故旷工1天,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月的奖金;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半年奖金;无故旷工五天以上十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年的奖金。�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4

1、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法令法规和本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计划,为使广大员工做到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为此,必须加强劳动纪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工作秩序良好、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二、劳动纪律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岗位练兵、事故预想与反事故演习、“双增双节”活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道德素养,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文职人员着装要整洁大方,其余工种职工着装要符合安全、劳保的要求。

3、实行挂牌上岗,上班必须登记。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准时上下班,上班即上岗,专心工作,专心操作,专心制作,专心施工,提高工时利用率;不旷工,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在岗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与本岗位无关的书报,不在办公室(工作、施工区域)闲谈、喧哗,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带小孩上班。

5、财务人员所负责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台帐,记载要清楚,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填写要真实不漏项,传递要及时,做到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所需的数据、表报、资料要准确、迅捷;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馈工作。

6 、要遵守社会公德,执行工作(施工)任务时,遵守有关法令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不斗殴,不参与其它违法活动。

三、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前书面请假,准假后方能离开本岗位,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或家属发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请假或延长假期时,应用电话方式补办请假、延假手续。

2、因私事请假,原则上每次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十天,全年累计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计出勤,扣发工资。

(二)工伤假

因工负伤,必须凭“工伤事故报告单”或医院工伤事故诊断书,经公司行政科审批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三)非因工伤假和病假

1、非因工负伤和病假一律要有医院证明,外诊病假要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生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办理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婚假

结婚可持证明到公司行政科办理婚假手续,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假期三天,工资照发,往返车船、住宿费自理。

(六)产假

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办理。

(七)带薪年假

(八)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如果职工未休息,按劳动法规定给予3倍工资。

四、考勤办法

2、串岗,在岗吃零食,干私活,看与本岗位无关的书报,在岗闲谈、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带小孩上班,每次扣奖金5元;干私活,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章惩处。

3、上班时间睡岗,每次扣睡岗人员20元。

4、事假、旷工扣发当日工资。

五、附则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5

张某是一私营企业职工,今年国庆节,公司安排张某值班。节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经理胡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节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遂要求给张某安排补休。张某拒绝。此后,公司索性对此事不闻不问。张某申请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经理胡某认为节日加班,安排补休,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而拒绝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张某是在国庆节加班,显然属第三种情形,因此,公司经理对《劳动法》的理解是错误的。其实,法律作出三种情况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在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况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的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加班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这是用补休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张某平时工资的300%作为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6

【摘要】

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休息权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自2008年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来,年休假制度在我国已实施了5年。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并不乐观,这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要保障年休假制度还要从培养公众休假意识出发,同时监督主体要积极发挥作用,文章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年休假制度。

【关键词】

年休假;实施;保障

一、年休假制度的简介

年休假制度即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了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我国有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程度设置的带薪休假。我国立法中规范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的规范主要有1999年国务院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20017年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节假日办法做过几次改动,比如五一劳动节由以前的七天变成了现在的放假调休三天,近几年还将传统节日如清明节,中秋节和端午节等作为法定节假日。

在我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雇主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有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有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有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制度是对劳动者的利益倾斜,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认为制定年休假制度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法律对处于劳资关系较弱的一方给予倾斜,可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

二、年休假的性质

(一)休息权

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是劳动者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法学词典》中对休息权作了解释,认为休息权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劳动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益,企业往往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有更高的要求。高强度的工作对劳动者来说是对身心极大的损害,若不能充分休息,身体和精神上会遭受双重的痛苦。近几年就有很多过劳死的案例,还有员工不堪重负跳楼自杀的新闻。2010年全球最大的工厂富士康的员工在半年之内的“八年跳”让人惋惜。通过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可以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可以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精神状态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福利与自由

在经济学上,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泛指所有员工均能享受到的待遇,带薪年休假是国内外普遍实施的社会福利制度。福利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获得经济上与精神上的利益。在我国,年休假除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可以对年休假天数以及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其进行规定高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不工作的时候也可以拿到薪金,以及在有假未休时可以拿到300%原工资的报酬是福利的体现。

自由是从两方面体现出来的。首先,年休假是除去法定节假日之后的劳动者应有的假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从近年来的社会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法定节假日之时期各地景区游客十分集中,而在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年休假提供给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既可以利用好旅游淡季,也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从而缓解工作上的压力,是年休假带来自由的体现。其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说明劳动者既有选择休假的自由,也有选择不休假换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自由。

三、年休假的实施现状及问题

(一)年休假的实施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了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大量的资料显示,真正选择年休假的劳动者比例太少,大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年休假补贴而放弃了自己年休假的权利。据劳动仲裁案件的统计,每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到的1000多件劳动仲裁案件,其中涉及到带薪年休假的占到案件总数的10%。在涉及到休息权、加班工资等内容的申诉案件中,要求补偿带薪休假工资的案件数占到30%。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周末休息加上国庆春节就能满足职工的需要,带薪年休假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有名的大企业实施情况较好,而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很少有年休假制度。近期一项针对国内带薪休假的不完全调查显示,在受访的2441人中,54、5%的人表示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23、5%的人偶尔享受过,仅有22%的人表示“每年都可以”。

另外,我国黄金周各大小景区拥挤疯堵的情况也反映出了我过年休假制度的不到位。年休假没有落实,所以大家才会选择在法定节假日集体出游,不仅导致景区人满为患,同时也造成了景区门票大幅度上涨,若带薪年休假落实,大部分劳动者会选择旅游淡季出游,有更多灵活的出游时间选择,分散人流,同时也能抑制景区涨价。

(二)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年休假的天数太少,增长比率低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背景,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时间并不长,现行年休假制度的规定是职工工作满一年不足五年休假五天,每十年增加五天。而相比其他国家,法国年休假制度历史悠久,发展完善,天数最多为30天;美国年休假制度相对于我国而言发展也很早,而且人们普遍有休假意识,企业管理水平高,美国法律未对天数做出具体规定,也不需要强制规定;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天数均高于我国,而在年休假制度的使用条件上,我国是工作满一年有休假的条件,大多数发达国家6个月为界定点甚至更少,这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承载不了高水平的休假时间有关,也与我国对劳动者福利水平的重视程度相关。

2、劳动者休假意识不高

大部分劳动者在休假与休假补贴中都选择了后者。很多单位员工并不关心年休假问题,也不会主动申请休假,而且这与单位性质关联较大。据调查显示,只有国企的员工带薪年休假能完全享受到,而公务员部门担心请年假领导心中有想法而很少提出申请。民营企业的员工表示人员流动太大,年休假不够现实,而个体户雇工则有很多表示未听过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们之所以选择放弃年休假,是因为选择休假的风险太大,大部分用人单位现在是实行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大部分工资与绩效工资挂钩,选择休假很大程度是意味着选择放弃丰厚的工资报酬。据首钢09年的带薪年休假调研报告中称,108名公司领导干部中的党政一把手中只有6人部分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很多员工也会有“领导不休假下属更不方便休假”的考虑。

3、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从现行立法中可以发现除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之外,没有其他的相关法律来规范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以及《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对不安排休假也不发补偿工资是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齐齐哈尔市的私企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调查中显示,被访问的6家私企中,有四家私企负责人不知道企业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有5家企业没有执行过年休假,而且他们表示在年休假方面缺乏监管,对于不能正常休假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也没有监管标准。如果一个制度缺乏监督,则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在实践中,不去主动监督带薪年休假的实行情况,而是靠职工主动举报才调查的监督方式无法使年休假有效实施。

四、年休假制度以及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一)培养公众的休闲意识

公众缺乏休闲意识是我国年休假制度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在法国,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公众休闲意识强,劳动者的休假意识使其能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并积极行使自己的休息休假权,从而使休假制度得以完善。因此,要培养我国劳动者的休假意识,需要从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入手。首先在经济上,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发展经济,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使其拥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实现休闲意志。在文化上,进行休闲文化宣传,通过广告、展示牌宣传等方式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气氛,激发公众的休息意识。在休闲方式上,加强对旅游景点管理完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使公众更向往出游休假。在企业方面,企业进行相应的建设丰富劳动者的休假方式,提供各种休闲方案,或者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领导干部带头休假等都可以增强劳动者的休闲意识,不能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一系列措施同时也能缓解黄金周交通拥堵,人员拥挤的问题。

(二)普及年休假制度

很多企业职工或个体雇员不知道有年休假制度也是其难以执行的另一个原因。对于这一制度的普及可以从入职前和入职后两个方面入手入职前的普及可以通过公益广告,车站宣传栏,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传播方式进行宣传,让公众知悉自己的休息权。入职后的普及主要靠用人单位发挥作用,用人单位进行入职培训或员工手册中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有申请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把是否休假作为单位考核的一个因素,通过鼓励职工休假等措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不仅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普及年休假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制定一系列政策,如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和门户网站,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制度实施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监督

工会和执法者作为两个重要的监督主体应当对年休假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加强中小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的建设,使公民在休假权利遭受到侵害时,有帮助其进行申诉的组织。其次,工会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我国,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不应当是形同虚设,应当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因此,工会不仅要对劳动者进行普法教育,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对企业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具体措施上,将畅通维权渠道,实现全天24小时网上和电话接受违法举报,职工可以通过上网、来电、来信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带薪休假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执法者也应及时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对企业进行监督,主动了解企业年休假的实施情况以及赔偿是否发放到位,给劳动者创造检举控诉的途径。在发现问题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关注后续事件的发展,把行动落到实处而不是仅停留在纸上。

(四)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执法者的监督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套的法律措施作为前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弹性,如“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在依据这些法律条文的情况下,企业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职工的要求,对年休假采取消极的态度;因此,在《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之上,各地政府可再行出台行政法规规章,比如上海市为了解决年休假实施困难的问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上海国民休闲旅游发展纲要》,对推进企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完善的法律规定,使得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论文,2012

[2]郑雅妮、国内外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比较研究[J]、工会论坛,2008,4

[3]杨德敏、论兼职劳动者的休假权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视角[J]、行政与法,2008,5

[4]张淑华,俞里江、带薪年休假该怎么休[J]、中国劳动,2011,3

[5]杨福忠、论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03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7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虚假广告罪存在的缺点动身,参考外国有关虚假广告罪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美我国虚假广告罪的1些建议,特别是增添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症结词]虚假广告 广告代言人 网络虚假广告

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刻发展,广告已经经成了商家推销商品以及服务的主要手腕,同样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以及服务的主要信息来源以及首要参考指标,广告在经济糊口中施展着愈来愈首要的作用。但是跟着广告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愈来愈多,同时呈现了1些新情势的虚假广告,如网络虚假广告,严重干扰着我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它商品出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对于于虚假广告咱们必需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刑罚,从而对于虚假广告行动发生很强的震慑作用。可是尽管我国早在一九九七年就已经经肯定了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现象也愈来愈严重,但审讯实践中虚假广告罪的判例却10分少,对于广告代言人更是无从处分。

1、我国现行虚假广告罪的理论分析

我国一九九七年修改后的刑法第2百210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背反国家规定,应用广告对于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扬,情节严重的,处2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一、虚假广告的界定

要认定虚假广告罪,首先应了解虚假广告的概念:

(一)广告:一九八七年一二月二六日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广告是通过报刊、播送、电视、影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情势,进行刊播、设置、张贴、披发的商业性宣扬流动。一九九四年一0月二七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第二条进1步规定: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者服务提供者承当费用,通过必定媒介或者情势直接以及间接地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虚假广告:甚么样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我国《广告法》第三条中规定“广告应该真实,不患上含有虚假的内容,不患上诈骗以及误导消费者。”依据该条规定,咱们可以将虚假广告分为诈骗性虚假广告以及误导性虚假广告。从我国市场经济中已经呈现的虚假广告种类可以看出,虚假广告通常有3种表现情势:无中生有,即本没有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却谎称有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以次充好,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合格;冒充他种商品。[一]常见的虚假广告行动方式主要有:交易标的未到达国家质量标准而在广告中伪称到达国家标准;交易标的未取得或者未到达某种获奖级别,而在广告中伪称获奖或者夸张获奖级别;交易标的未取得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而在广告中伪称取得优质产品证书;交易标的未取得国家专利而在广告中伪称已经取得专利;交易标的并不是出于某1名优特产品的产地,或者并不是使用优质原材料出产,而在广告中伪称出于该产地或者使用该种优质原材料出产;交易标的的价格并不是低于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或者并未大幅度降价,而在广告中伪称价格低于同类产品或者“大降价”等;就交易标的的其他首要交易信息搞虚作假,诈骗用户以及消费者,例如夸张产品销售数量,毫无依据的使用“全世界第1”的字样,或者者夸张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前提。[二]

二、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并不是所有的虚假广告行动均可以成立虚假广告罪,其必需相符虚假广告罪形成要件才成立虚假广告罪,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1些罪名竞合的情况。

(一)在虚假广告罪的形成要件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犯法主体,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法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者拜托别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受拜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虚假广告罪的犯法主体并无包含广告代言人,使患上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不用遭到任何的惩罚而更为毫无所惧,这是我国虚假广告罪的1大缺点,关于这点笔者将在下文论述。

虚假广告罪的犯法客体是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轨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

虚假广告罪的犯法客观方面包含3个方面:行动人背反国家规定;行动人施行了虚假广告行动;该行动到达了法定的严重程度。行动人背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了前文所述的虚假广告行动,在情节到达严重的程度时即形成本罪。但如何肯定虚假广告行动到达严重程度,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形成本罪,差错不形成本罪。广告主在施行本罪时,1般是明知自己的广告内容虚假,也明知这类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诈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是直接故意。广告经营者、者在施行本罪时则既多是直接故意也多是间接故意。[四]

(二)虚假广告罪与其它罪的竞合:

虚假广告罪与欺骗罪的竞合:欺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法子,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动。虚假广告可以成为欺骗罪施行的手腕之1,虚假广告与欺骗是手腕行动与结果行动,形成牵联犯,按从1重罪处分的原则,应以欺骗罪处理。对于于广告经营者、者来讲,如与广告主歹意串通,则是 欺骗罪的共犯,如间接故意,则仍以虚假广告罪处分。[五]

虚假广告罪与侵害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罪的竞合:如果作虚假广告的人在广告中为抬高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采用伪造、分布虚假事实,破坏别人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的法子时,是虚假广告罪与侵害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1重罪处分,但虚假广告罪与侵害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罪法定刑都是两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这类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由于虚假广告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侵略的是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轨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两重客体[六]。

虚假广告罪与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当出产者为了销售伪劣产品而进行虚假广告时,形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与虚假广告罪的竞合,是牵联犯,亦应择1重罪处分,这时候,由于我国对于出产销售伪劣产品有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不同的销售所患上遭到的处分不1样,故应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应该依照哪一种罪定罪处分。

跟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作虚假广告的人的行动还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或者几种罪名,在这类情况下就应该首先区别是想象竞犯、牵联犯仍是吸收犯,再肯定按哪种罪定罪处分。

2、我国现行刑法中虚假广告罪的现实窘境

一、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无明文规定。现行包含刑法在内的我国有关虚假广告的法律体系中都没有对于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实际操作难度大,判断标准常常由公安机关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及法官自行裁量,因为个人认识能力及价值判断的不1致,容易造成判断不1、同罪异罚的现象,也致使1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及法官由于掌控不许,而对于1些本形成虚假广告罪的行动没有立案或者者没有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尽管上文对于虚假广告作出了界定,但这只是从理论上来界定的,其实不是法律渊源,不拥有司法拘谨力。我国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者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虚假广告界定进行指点。

二、主体界定狭小,对于广告代言人缺少刑法规制。我国现行刑法虚假广告罪是身份犯,只有相符特定身份的人材能成为该主体即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本罪的主体其实是1般主体,由于“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能成为广告者”[七]。身份犯的规定原是为了解抉择罪问题,但在本罪中,既然任何人均可能成为广告者,就没有必要将其列出来。同时,将本罪从特定主体变成1般主体,也能够解决本罪在主体上的良多窘境,典型的就是现行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没有包含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举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代言人。特别是1些明星,明星在社会上是有必定的影响力的,他们在社会上处于特殊地位,公家对于他们的行动时常效仿,商家也恰是因而才请明星来代言他们的商品,为他们向消费者举荐商品。受害的消费者主要是对于其声誉的信任而上当的,但因现行刑法对于该罪主体的限制,对于这些名人不能以本罪论处,这对于泛博消费者是10分不公平的,也与刑法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相违抗。还需要注意的是,不但刑法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无能为力,行政法以及民法要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也很难题。《广告法》第3107条规定可以对于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分的对于象也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第3108条明确规定对于虚假广告可能承当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外,还包含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举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社会集团或者者其他组织”,这又将作为个人的代言人排除了在外。《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510条规定对于虚假宣扬的行政处分对于象只能是直接提供商品以及服务的“经营者”。在虚假广告中起侧重要作用,取得丰富物资利益的广告代言人不但不用受刑事处分,乃至连行政处分、民事责任都不用承当,真是让人瞠目结舌[八]。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已经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境地。

三、对于“情节严重”规定不明确:尽管我国早在一九九七年就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目前真正因虚假广告罪遭到刑事处分的事主仍是很少,很大1个缘由就是由于对于情节严重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不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讯人员,不同的地域对于情节严重的认识常常是不统1。目前,我国在理论界对于此主要存在3种意见:1种是情节论,即以其发行的数量、规模、手腕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结果论,即以是不是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为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多以结果论,只要使用户以及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遭到了巨大的伤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者因而攫取了巨大利润,或者者其他商品经营者因而遭遇了重大的损失,都属于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应结合两种意见,以结果论为原则,结合情节论。只要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为了巨大损失或者伤害的就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但对于1些尚无造成损失但虚假广告数量多、规模广、手腕恶劣,足以造成国家、集体、个人重大损失的,也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仅仅这样仍是没有给情节严重1个具体的标准,我国刑法还应就重大损失、虚假广告数量多、规模广、手腕恶劣做出量性规定。[九]

四、法定刑太轻,不能到达威慑犯法的作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背反国家规定,应用广告对于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扬,情节严重,形成本罪的处2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法定最高刑只有两年有期徒刑,在实际审讯中常常会使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法定刑出发点过低,不能很好的起到威慑犯法的作用。

五、对于网络虚假广告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从我国《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网络广告并无被列入广告的范畴,更没列入虚假广告的管理范畴,然而伴同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已经经成为继电视、报纸、杂志、播送4大传统媒体以外的又1个广告媒体。网络广告与其他广告比较拥有下列优势:传布的规模广泛,在时间以及空间上不受限制;拥有很强的互动性;便于改换内容以及矫正过错;最首要的是网络广告的本钱较低。这些优势注定网络广告将成为今后广告的主要情势。但网络广告的虚拟性也抉择广告主体拥有隐秘性以及不肯定性,使患上网络广告更为让人真假难辨。二000年六月,上海查获市内首例网络虚拟广告“智狐”案,[一0]也说明网络虚拟广告的危害性。所以网络广告的发展必需引发咱们的充沛注意,咱们必需加强对于网络广告的规制,把网络虚假广告列入虚假广告罪的管辖规模,加大对于网络虚拟虚假广告的管理力度。

六、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互相之间缺少沟通以及有效的交换机制。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于触及虚假广告的行动仅仅给予行政处分而不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部门也常常认为这类现象很普遍,社会危害性不够严重,怠于侦察。[一一]我国广告犯法的立法阅历了1个漫长的进程,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在1些附属刑法中有对于虚假广告犯法的规定:如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一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背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九九四年一0月的《广告法》第三七条规定:“背反本法规定,应用广告对于商品或者者服务做虚假宣扬的,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九条规定:“广告背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当时我国并无刑法典、 单行刑法的相应规定,这就使患上《广告法》等相干内容没有刑法规定的支撑而成为1纸空文,一九九七年之后尽管在立法上相衔接了,但在司法上依然没有扭转,常常使患上虚假广告可形成犯法的行动在遭到行政处分后戛但是止,没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广告罪依然是着名无实。

3、国外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

一、美国:于一九一一年颁布的《普今泰因广告法案》中规定“任何个人、企业、公司、协会及其人、雇员为了直接或者间接出售或者推销商品、不动产服务或者介绍职业,通过各种出版物,如报纸、杂志、书刊、小册子、通知书、信函、传单、招贴、简标、片片、标签等情势,或者通过播送等无线电通讯装备,而向公民进行虚假宣扬时,如果其中包含了任何不真实、诈骗性或者使人误会的内容,都将以欺诈论”[一二]。同时美国的《电视广告规范》中规定:“不管明星、名人仍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需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是虚假广告……”[一三]。可以看出,在美国向消费者举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举荐人,如果做虚假广告,是要以欺诈论处承当法律责任的。一九一四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又规定:“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传布或者致使传布虚假广告的,均属非法,如果虚假广告的结果有害健康的,处五000美元下列的罚款或者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2者并罚”。[一四]

二、法国:刑法中规定,对于虚假广告罪的处分合用一九0五年八月一日《关于欺骗及假冒产品或者服务》的法律,处以3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及罚金1千法郎至2105万法郎,或者择其1而处之。[一五]

三、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百8103条所规定:“显明虚假的广告是指出于贪利的利害瓜葛,在广告上使用有关商品、工程或者劳务和相干制造者(执行人、卖方)显明虚假的信息情报并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行动”。[一六]

4、构成多维法律规制体制,完美我国虚假广告罪

要规范我国的广告市场,加强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完美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当然首要,但若没有调和好各部门法律规范之间的瓜葛,刑事法律规范再完美也可能在实践中没法操作,故完美我国虚假广告罪应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度,构成1个多维的法律规制体制。

一、由《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应将网络广告纳入广告的规模,这样虚假的网络广告也将成为虚假广告罪的调剂对于象,弥补我国网络广告的空白。网络广告犯法以及其他网络犯法1样在实际操作上比现实中的犯法更为难以节制以及认定,这有待于我国刑侦技术的进1步提高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总体完美,但将网络广告纳入广告规模,为咱们今后更好的规范网络虚假广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由上文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可以分析患上知,判断虚假广告有两个标准:1是依据客观因素---广告显示与实际不符判断欺诈性广告,对于此,只需将事实与广告相对于比即可知广告的真假;2是依据广告的隐约性以及消费者的普遍认识而发生误会,可以辨认出误导性广告。故我国《广告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应罗列诈骗性虚假广告的表现情势,并肯定误导性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即应依据该广告的陈说是不是有可能使当时情况下的1个通情达理的消费者依据其的普遍认识能力而对于广告的首要部份发生误会。[一七]

二、完美我国《 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名。

(一)将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罪的犯法主体规模: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广告罪的犯法主体的修改有两种方案:第1是将虚假广告罪由特殊身份犯变为普通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这几个限定词去处,只要相符本罪的犯法形成要件,任何人都可形成虚假广告罪,就固然包含了广告代言人,这对于我国虚假广告的行动将起到无比大的威慑作用;第2种方案就是直接将广告代言人加入虚假广告罪的犯法主体中,使患上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虚假广告罪有法可依,使患上在虚假广告中施展首要作用的广告代言人遭到应有的惩罚,真正实现罪责行相统1。

(二)对于情节严重程度具体定性:只要虚假广告行动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造成为了重大的损失,或者者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虚假广告的数量多、规模广、手腕恶劣足以给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都应以虚假广告罪来认定。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法中以单行刑法或者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用罗列式或者量性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和虚假广告的数量多、规模广的具体数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本罪的定罪标准可以参考二00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即虚假广告具备下列情景之1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虚假广告获得背法所患上一0万元以上;由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酿成的损失到达五0万元以上的;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应用广告作虚假宣扬遭到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应用虚假广告作虚假宣扬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八]笔者认为该意见是10分可取的,在实践中也拥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提高刑罚处分力度,提高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笔者建议我国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可以参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定刑模式,采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模式,对于危害结果不同的虚假广告者采取不同的法定刑,依据虚假广告罪犯法主体的背法所患上来肯定其应遭到的刑罚处分。

三、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互相之间的沟通以及有效的交换机制,畅通行政执法部门将涉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渠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高检院等4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涉罪案件不移送的情况,检察机关要进行监督,这将有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美,有益于打击包含虚假广告行动在内的各种经济犯法[一九]。笔者认为在利便行政部门移送涉罪案件的同时也应加剧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移送的责任,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如果,对于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则有可能形成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截止到目前,我国虚假广告罪的案例仍是极为少,但虚假广告酿成的后果却愈来愈严重,二者之间的矛盾已经经到了不可协调的境地。回到文章的开头,“3鹿”奶粉事件给咱们的教训是深入的,完美我国的虚假广告罪已经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

注释:

[一]参见李卫红:“论虚假广告罪”,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一三卷第四期,一九九九年七月

[二]参见李卫红:“论虚假广告罪”,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一三卷第四期,一九九九年七月

[三]参见陈新勇:“论虚假广告罪”,载中国期刊网,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四月二八日

[四]参见陈新勇:“论虚假广告罪”,载中国期刊网,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四月二八日

[五]参见周其华:“新刑法各罪合用钻研”,载于《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三月

[六]参见胡英:“虚假广告罪的形成以及易搅浑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论坛》,一九九九年四月

[七]参见李立众、柯赛龙:“为现行犯法概念辩解”,载于《法律科学》,一九九九年二月

[八]参见黄金荣:明星广告代言纳入公法调剂规模,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五月一日

[九] 参见胡英:“虚假广告罪的形成以及易搅浑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论坛》,一九九九年四月

[一0] 参见李希慧、沈元春:“虚假广告若干问题探究”,载于中国期刊网,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四月二八日

[一一]参见:“欧典,定罪在法律上不存在困难——刑法专家解析虚假广告罪查处难”, 最后走访二00九年五月一日

[一二] 参见刘利:“美国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以及防范”,载于《中外企业文化》一九九八年第一0期,第二六页。

[一三]参见郑君芳:“虚假广告法律探析”,中国期刊网,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四月二八日

[一四] 参见郑君芳:“虚假广告法律探析”,中国期刊网,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四月二八日

[一五] 参见陈新勇:“论虚假广告罪”,中国期刊网,最后走访二00九年四月二八日

  [一六] 参见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载于《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九九六年一一月版,第九六页

[一七] 参见李静:“虚假广告的多维法律规制”,载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第二卷第一期, 二00三年三月

[一八]参见刘金华:“欧典,定罪在法律上不存在困难——刑法专家曲新久解析虚假广告罪查处难点”,/n一/jcrb九00/ca四七六五0九、htm,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五月一日

[一九]参见刘金华:“欧典,定罪在法律上不存在困难——刑法专家曲新久解析虚假广告罪查处难点”,/n一/jcrb九00/ca四七六五0九、htm,最后走访时间二00九年五月一日

参考文献 :

一、李静,《虚假广告的多维法律规制》,太原师范学院学报,二00三、三

二、刘利,《美国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以及防范》,中外企业文化,一九九八、一0

三、郑君芳,《虚假广告法律探析》,中国期刊网

四、陈新勇,《论虚假广告罪》,中国期刊网

五、胡英,《虚假广告罪的形成以及易搅浑的几个问题》,法学论坛,一九九九、四

六 杜伟,《防治虚假广告的几个法律问题》,兰州大学学报,二00五、一

七、李卫红,《论虚假广告罪》,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报,一九九九、七

八、石泉 姜世华 曲昌文,《论虚假广告罪的认定》,当代法学,二00三、五

九、龚义年,《虚假广告初探》,皖西学院学报第一八卷第三期,二00二、六

一0、李希慧 沈元春,《虚假广告罪若干问题探究》,河北法学,二00五、一二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8

青年节是法定假日五四青年节,为民国初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节日,是为纪念1920xx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而设立的。它来源于中国1920xx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1949年12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宣布五月四日为中国青年节。青年节期间,中国各地都要举行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青年们还要集中进行各种社会志愿和社会实践活动,还有许多地方在青年节期间举行成人仪式。五四精神的核心内容为爱国、进步、民主、科学;。

青年节放假通知根据20xx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提到:青年节(5月4日)时,14~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但是由于这项规定是 倡导性;的,并不像国家法定节假日具备约束力,因此许多企业及机关单位均不理会。

另外,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关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今年五四;青年节,青年人即使上班,也不能获取加班费。

青年节放假加班薪资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属于法定休假日。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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