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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3 栏目:写作范文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1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本文从 建筑招投标这方面进行了分析。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1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1、3招标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有些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管理松散混乱、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2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招标投标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

2、2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投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

2、3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2

关键词:依法劳务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E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一、劳务招投标管理及其发展历程

1、劳务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重要成果,我国从1984年开始强制推行了招标投标制, 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正式施行,使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稳步、有序、深入的发展,可以说一个越来越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劳务招投标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招投标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的组成部分,劳务招投标管理因为其劳务招投标项目数量多、项目投标报价复杂、招投标操作周期短等特点显得操作难度较大。

劳务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劳务承担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做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劳务招标办公室是专门从事劳务招投标管理的职能机构,其成员组成应涉及人力资源、工程、财务、经营、技术、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劳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劳务招投标工作的审定、定期对企业下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2、劳务招投标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业生产社会化分工进一步得到细化。自2001年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以来, 明确了劳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建筑业和劳务企业的两层分离改革,在全国逐步形成了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分包管理体系,促进了一大批劳务企业的产生。同时,伴随着建筑市场逐步放开,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的投入逐年增加,市场对建筑用工的需求不断加大,推动了劳务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回顾劳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由最初简单地通过同乡、亲属等各种社会关系自发盲目地寻求项目合作到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成立,可以说劳务招投标交易活动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从盲目私招乱雇到招标投标择优选用的逐步规范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后建筑业率先实行了用工制度改革,建筑业的作业层不再招用固定工,实行了合同制。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这便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外施队伍。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合同工的成本加大,施工作业层逐渐向成建制的农村建筑队转化。当时的劳务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同乡、战友、亲属等各种社会关系自发盲目地寻求项目合作。这种无序自发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给建筑市场造成了混乱,发生了很多质量、安全事故及社会治安问题。1993年,全国第一个建筑劳务市场成立。劳务市场每年举办劳务洽谈会,并根据不同施工季节举办劳务调剂会,开展以无线寻呼网络为载体的劳务工程项目和劳务队伍供求信息工作,使劳务分包在交易行为和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从私下交易到公开选择。为了选择好的劳务队伍达到长期占领市场的目的,一些大的施工单位于1998年开始在企业内部试行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虽然招投标的方式还不够规范,但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分包的交易行为,为劳务招投标的贵哦反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劳务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劳务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保证。尽管近年来劳务招投标工作正在不断规范,但劳务招投标管理中依然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监督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强、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劳务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

1、 制度不健全

受市场秩序、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所限,劳务招投标过程中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假招标、走过场、先定后招、不招标编材料、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不规范、在劳务队伍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的管理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务招投标质量的提高,极易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可预知的负面影响,而这些问题固然与落实规章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也说明在劳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依然存在着一些制度盲区。

2、 落实不严格

客观的讲,在劳务招投标过程中,落实各类招投标管理制度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在规定中明明白白,真到执行时就是落实不下去,执行不到位。有些制度,例如劳务招标投标方面的备案制度、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在落实制度上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的现象,使在参与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过程存在落实不严格的现象,不易于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此外,有些劳务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还存在制定不严细、指导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实施,客观上增加了劳务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的难度,也是造成落实招投标管理制度不严现象的原因之一。

3、监督不顺畅

劳务招投标要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监管下完成,监管责任的落实是依法依规进行劳务招投标的保障。在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中,可以说还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劳务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实现全过程监督。此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突出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劳务招投标现状不容乐观。

4、 执法力度不强

劳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选聘劳务队伍。由于劳务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有关各方依法从业意识不强等原因,劳务招标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存在先进场再招标、进场不招标不签合同、进场后不及时签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务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给劳务招标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3

关键词: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具体措施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招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制竞争招标,是由招标人通过法定官方媒介招标公告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监理企业参加投标,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则确定中标监理企业的竞争交易方式。根据建设项目的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亦称为有限竞争招标,由招标人咨询招标委员对有限的监理企业进行预先调查,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最后遵循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选定中标监理企业的竞争交易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业主也能直接选定监理企业。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个别监理企业拥有某种专利技术适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业主通常采取直接聘请该监理企业。其二,若监理企业已服务于建设项目前期投资研究,亦或者担任过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监理工作,业主仍会聘请继续担任工程监理。

(二)招投标程序

招标人招标程序:1、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接收招标报名表,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则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向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3、审核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确认投标申请人入围名单,将评审结果告知投标单位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审核,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5、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人疑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6、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开标、评标场地并通知投标单位。

监理企业投标程序:1、获取工程招投标信息,进行投标报名。2、待通过报名审核后,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3、待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后领取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4、招标文件按规定进行密封并在规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最后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将评标报告、招标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最终双方签订合同及合同备案。

(三)工程监理评标原则

工程O理作为高智能服务行业,监理招标不仅需要评估监理企业是否规范化管理,还应考察主要参与项目的监理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专业知识、工程管理经验、工程突发事件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工程监理招投标评估关键在于工程项目监理能力的竞争而非监理取费价格竞争,监理企业递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拟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应作为招标的重点评估指标。

国内常用的工程项目评标方式主要有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监理评标通常偏向于综合评标法,工程监理评标原则主要在于:

1、监理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性,是否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

3、监理企业的综合实力。

4、项目监理配备人员、设备的数量。

5、合理的监理取费报价。

二、监理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管理欠缺公平性,招标文件过于苛刻

建设单位对于招标文件中监理委托合同要求过于苛刻,存在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盲目扩大招标单位的利益增加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甚至损害监理企业及人员相关权益为条件,规避建设项目中的风险责任,以此来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此外,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部分未在招标前表达明确,同样间接影响工程监理评标结果的认同程度。

(二)评标过程缺乏公正性,明招暗定

由于现场评标结果直接影响监理企业能否中标,因此参与评标的相关人员的公正性是评标的前提。现实中往往存在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部分投标监理单位约谈,以最大限度降低监理服务费用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后才进行建设项目评标。亦或者是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资格预审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通过违法手段让指定的投标单位中标。因此在评标过程中缺少透明度,投标人无法得知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评标行为,可能存在受到场外诱导因素,影响其客观公正性。

(三)缺乏科学性的评标,中标结果存在争议

评标评委可能存在对工程监理行业动态缺乏了解,专业知识方向与监理招投标评审工作不匹配等问题,致使在评标过程显现出专业评估水平不足,影响其监理评标的科学合理性。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评标专家职业道德素质问题,过多揣摩招标单位意向做人情标,评标科学性有待商榷。亦或者未认真审核投标文件,随意做出评价致使中标结果存在争议性。

(四)投标监理单位资质作假,违规骗取中标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4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问题

在招标过程中对于关键时间的控制对于整个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其中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问题,如果资格文件和招标文件下发时间上控制不到位,就会失去技术方案的有效性与针对性。

1、2资金信用证明问题

对于投标方资金实力的考核是权衡该投标方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许多的投标方为了在此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不惜假借资金参与竞争。在实际资格审查中,通常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审核投标方的资金信用问题,这就导致了假借资金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下,一旦该投标方中标,那么在中标后的合约落实和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上必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问题。

1、3投标企业陪标、串标等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行贿受贿,采取陪标、串标、抬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这就导致了招投标的不公平性。一些投标单位和投标人相互串通,在事前达成协议,抬高或压低标价,这样的行为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正常秩序。虽然有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仍旧有投标人以身试法,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1、4中标后的成果落实问题

在中标后,对于成果的落实情况是判断招标是否成功的标准。但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投标方在中标后不能有效的落实合同中的项目施工,这其中主要包括施工质量的控制、进度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还有的施工方在中标前后对于工程量、设备类型和数量上也会出现明显的差异[1]。

2、招投标管理工作问题剖析

2、1工程计价体系存在缺陷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工程预算定额取费一直作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计价的主要办法。根据建没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先计价后结算特点,按照招投标竞争定价的原则,使建没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符合工程造价的规律,显然这种工程计价体系不利于业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能反映其实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造成了企业只是在按定额计算成本低水平上竞争的现象。

2、2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欠缺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对投标资格审查和最终的定标,一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失去原则,定向评标,影响必然很大。一种是见利忘义,挡不住诱惑,暗箱操作,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还一种是按招标方的意向评标,错失评标的原则和立场,过多的从招标方的角度去评选中标人,最终偏离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2、3招投标监管体制不健全

招投标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信用观念差,监管力量不足。在监督范围上,往往以为的抓违纪违法行为,而缺乏监督。尽管目前加大了对于招投标的监管,但在实践中,监督的部门职能重复,各无法形成监督合力,使得监督存在错位、缺位、失位等问题。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

2、4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管理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工作的快速发展与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当前招投标中的非公平合理的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制度从颁布起到如今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了,许多制度条目已经无法继续保持着它的作用性了。此外,个地区情况的不一样,一个笼统的制度往往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招投标管理。

3、解决招投标管理中问题的方法对策

3、1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的帮助招投标管理的权威性和严明性。从招投标监管工作上看,当前应加快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拓宽监督层面,加强对招投标监管的统一指导协调,实施有效监督。构建招标投标全方位监管方案,对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督。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

3、2提升从业人员执法水平

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因此,提升从业人员的执法水平,改进评标委员会的整体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严格审查,所有人员应当具有规范的从业素质和工作经验[2]。

3、3改善投标入围方法

经过目前的招投标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的投标入围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应当对其予以转型改善。主要分为三个方向,一是严格要求参加开标会人员,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方式,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保持所有投标方信息公开性和透明性,让投标方互相监督,并保持自身的警觉性。三是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严格监督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必须做出准确的定标原因分析,设立投诉处理规程。

3、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实行招标负责人工程担保制度,一旦出现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可以根据担保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惩罚,问题严重时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对假借资质、违规挂靠等不良行为实行严厉查处。

4、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国内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监管问题也变得尤其突出。为了推进我国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发展,保护招投标中各方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大对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保持招投标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1] 杜汴兴,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中国招标,2011(40)、

[2] 戴健,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1(16)、

[3] 刘元展,浅论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5)、

作者简介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5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思考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目前,随着《招标投标法》及各地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也为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指导,不过随着经济发展,各个领域总会出现各种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监管方面阐述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

一、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实现工程造价最低这一目标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绝大多数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较量, 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工程造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 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经济成分日益壮大, 如果还采用原有的招标评标方法, 还是玩数字游戏, 还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 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中“价格”这一永恒的主题, 标底是“100”, 中标价却非评定为“101”, 花自己钱的投资者就会琢磨琢磨, 再有投资建设时, 出现规避和虚假招标就不难理解了。

2、“钓鱼工程”泛滥

随着合理低价法成为招投标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评标方法后,“钓鱼工程”应运而生,所谓“钓鱼工程”,就是指建筑承包商设法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再通过一些其他手段,如采取变更设计、增加现场签证等办法,以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项。由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很多投标人都采取这种“钓鱼工程”方式,以低价中标,作为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很难以投标价低于成本来否定这种“低价”。

3、监督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是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政策措施、命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也制定大量了的文件来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监管的措施还是不够完善,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监管。

4、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已由审批式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大多数招标操作都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招标单位既是招标的组织者,又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并占其三分之一的份额,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更有甚者,竟背离业主逃避监督,与某一投标人勾结,设置障碍,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首先,招标业务的承揽,没有招标投标取得的方式,可以说属于直接委托的范畴,业主有着很大的主动权,这就有可能导致单位取得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例如有资料表明,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用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中标价将相差15%左右,而在实际工作中,评标办法的确定单位有着充分的自由。再有,对于招标单位人员有时直接表达建设单位领导的意图,成为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泄露标底,参与组织虚假招标投标的行为都相当隐蔽,加之参与者都是受益者,很难予以查处。

二、对策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 建筑市场上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 大多数与工程造价有关。长期以来, 我国发承包工程计价中调节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等方面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 缺乏合理完善的机制, 甚至出现了一些漏洞。实现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的良性发展, 除了发挥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外, 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是治本之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是适应我国加入 WTO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 是实现招投标领域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应成为今后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一段时 期 的 首 要 任务 和中心工作。此外, 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

2、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市场不均衡,这个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标人违规操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工程”,陪标、围标、抬标、串标等等违规行为。

3、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

应把《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作为在工程建设管理领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鉴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机构应颁布《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同时,针对现行的招投标地方性政策文件的不足,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4、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约束

必须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约束,促其规范做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对于文件中重要的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发挥监察局、检察院共同参与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干扰。监察局、检察院共同监督的内容应向深层次发展,不应只停留在表面的程序和过程上,应按照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会议精神,从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禁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顾禁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上入手,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结语:

由于潜在的社会权力的种种特点,加上信息传播方式和手段的层出不穷,要实现内幕信息的完全控制,几乎是不可能的。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败治理,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必须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莹、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53-56、

[2]邢晓春,陆平、 探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 城市建筑,2012,13:68-69、

[3]韩真友、 试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8:258-259、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缺陷;法律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的“四制”之一,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投标在扩大业主选择范围,加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在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招投标的核心本质是“竞争”,在一些地方存在的“一亩三分地”的思想是当前束缚工程招投标发挥市场调节、市场竞争作用的最大的绊脚石。由此衍生一系列陪标、围标、串标等违反招投标法的现象。同时,招投标阶段也是工程腐败高发期,这也是政府严厉监督和打击的领域,我国许多地方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了创新和改进,从制度上杜绝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出现问题。

一、招投标制度缺陷反映出的问题与不足

1、制度漏洞给违规非法行为以可乘之机

与发达国家招投标制度相比,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不仅数量少,而且不少规定原则性强而缺乏操作细节,这就给违规非法行为以可乘之机。招投标现行法律仅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仲裁法》及建设部门相关法规条例,与美欧等国相比差距较大。违规非法行为,如规避招标与“明招暗定”、分拆肢解工程、假借资质中标、招投标当事人与机构串通定标、利用投标掮客撒网投标、非法买标卖标、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等行径,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屡试不爽。

2、权力缺少有效制约,监督管理作用有限

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健全,政府管理体制还需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和招投标管理工作不统一,监督管理环节单一,只有内部监督,缺乏外部约束,这种情况导致招投标监督管理作用十分有限。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管理、建设组织管理、工程监管和工程使用“四位一体”现象仍然没有消除,除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难以根治以外,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权力缺少有效制约,也使得监督管理很难落到实处。现行招投标体制允许招标方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单方面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预审,不需要来自第三方监督审查,因而串标、陪标等行为难以抑制。

3、招标标准不统一,评标方法不规范

目前,一部分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进行发包,另一些项目采用直接发包、议标、自行采购等方式,还有一些项目虽然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但运行的程序、操作方式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甚至某些项目不经过招标申请批复就擅自开展招标,这些问题反映出招投标、发包缺乏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强。尽管经过多年评标实践,但在评标方法制定、评标专家组成等方面仍然欠缺规范和严谨,例如公开招标时,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的依据往往不是事先制定的评标标准,而是招标价格,并以此确定中标企业和施工单位,相应的一些机构也迎合招标方这种需求。投标人投其所好,通过打动某些“领导”、“专家”中标。个别专家私相授受、违规交易,不惜泄密使人情标大行其道。

4、招投标形式较单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国际工程市场有多种招标方式,如无限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非竞争性招标及其他招标方式等,而我国招投标形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既难以适应多种多样的招投标实际和需求,也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人的因素不仅贯穿于招投标全过程,而且始终影响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人员素质决定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现阶段,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无论招投标本身各环节,还是监督管理环节,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招标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现阶段,许多国家投资的项目的业主与政府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是某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或派出单位,与政府部门存在许多联系,不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法人。加之现阶段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投标人进行或明或暗的限制,对招投标的本质意义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会衍生诸多问题。由于保护主义的存在,业主就会寻找借口规避招标,或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变为邀请招标。而被保护的投标人则会利用围标、串标来抬高中标价,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

2、评标专家数量偏少

一个省级的专家库内专家数量较多,但是有一部分专家被抽中后,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去参加评标活动,久而久之,在一个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数量相对就较少,导致部分专家经常到同一个地方进行评标,与业主、甚至投标企业相识、相熟,或多或少会对评标产生一些影响。

3、招标后期监管不严

在工程招标前,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监管较多,但是对招标后跟踪管理的较少。如果开标程序加一个标后评标情况的说明,面向所有投标人,对评标情况以及各投标人得分情况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乱评分的现象。如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对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进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受理并组织包括投标人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该公示。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是工程招投标本质作用的体现。只有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好了,正规了,工程的建设才能正常顺利地进行,如果在招投标阶段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必将反映到工程的建设中去,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工程的质量和群众的利益。在工程建设中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以后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持续的改进。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随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细化了《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具体要求,有助于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但这些还不够,需要继续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才能保证有法可依,依法依规管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针对招投标监管体系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干预招投标过程,这样有助于促进招投标管理过程的完整和规范。如招标人违规,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独立审计及向法院。这就从法律制度上限制了我国现行招投标管理中很多违规行为的出现。

2、规范运行机制,落实全面监督

招投标管理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是保障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当前重点应简化招投标过于冗长、复杂的运行方式和程序,量化评标、定标方法,改进现有资格审查制度,规范其程序与内容等。建设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解决招投标领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落实招投标管理监督,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内部监督是部门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职能分离提高监督效果。外部监督也就是社会监督,应通过招投标信息公开化,实现社会监督。推动网上电子化平台建设是完善外部监督的重要渠道。

3、加强“两库”建设,创新招标管理

“两库”即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中介库。加强“两库”建设,可以对现有“专家库”资源进行整合,将分散于各个系统或部门的专家资源统一调配和使用;对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并按其服务质量、业务能力及规范、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劣质淘汰机制,有利于形成规范、合理、有效的评标系统。

4、丰富招标投标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我国招投标方式较为单一,可以借鉴世界先进的招投标方式,再加上推陈出新,可以丰富我国现有的招投标方式。通过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招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制度、电子化招投标管理系统等,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另外,应加强招投标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人才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5、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层次发展

一是统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格式文本,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谨防招标人“量身定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性条款,以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是强化对投标人身份的审查。对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以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坚持做到齐全、真实。落实“八个一致”,即要求投标人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所在单位名称、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以及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名必须全部一致,并对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采取押证管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退还,以遏制和杜绝项目经理“多处负责、处处负不了责”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在现阶段,虽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有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将会愈来愈完善,也将会在工程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波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J]、学理论,2011,(26):69-71、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7

一、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现实价值分析

(一)使工程招投标更加公正透明

推行电子招投标,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的公正与透明,因为网络是开放的,具有典型的普遍性与相互性。而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与传统媒介形式相比能够更大限度的保障其公开透明度,并有效促进其公平竞争。电子招投标能够使各个单位更加公平、公正的进行,促进行业更加规范,有利于工程项目质量的提高。

(二)是企业未来发展必选之路

电子招投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不仅使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对于招投标单位来说,能够使招标单位选择更加适合自己项目的单位进行合作。另外,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运营成本比较低,可以利用低投入,尽可能快得进行信息流通,不仅为招投标单位节省开支,而且有效缩短招投标周期,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同时保证招投标过程透明可控。电子招投标使公司实现信息化运行,保证公司信息能够实现全网共享,促进公司或单位更加规范发展。

二、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发展现状

目前,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一直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进行控制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如期竣工。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也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活动,在各个环节中引入竞争机制也是促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关键。但是,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市场混乱,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特别是网络信息的影响下,工程建设出现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明招暗定

目前,很多建设单位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标手续的工程项目不敢公然违反规定,但是他们往往仅仅做表明功夫,表面上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私下与中意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还有些建设单位内定好承包对象后,再找几个陪标单位应付管理部门;甚至有些招标单位中标后又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处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步管控不严格,最终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等,这些暗箱操作项目对招投标的危害比较大,必须要严格处罚,坚决杜绝。

(二)规避招标

很多招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招投标推行的重视度不够,往往以场地小、专业性不强等为理由不办理招标手续,随意肢解工程项目而且规避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想方设法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些现象都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经常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贿赂评委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管理理念的改进,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招标文件中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小,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技术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等越来越重要。由于技术标评价没有统一的定量标准,一些投标单位对施工质量、施工方案的重视逐渐下降,而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贿赂评委、耍小聪明上,这种现象导致建设单位影响评委评判,最终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进行,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比较大。

三、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操作行为,很多招投标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行。特别是一些单位存在的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导致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管理问题频出,最终影响工程质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电子招投标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的冲击下,可能在招投标监管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出现不正当投标行为,不仅影响招投标质量,而且影响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多方面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二)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仍然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法规中针对招投标行为管理方面与目前社会发展并不相符。而且有些地方缺乏具体化可操作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法操作。比如标段一般是按照相同施工方法、条件和技术等进行划分的,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划分的具体指导标准的解释和描述没有针对性,导致实践中一些投资额不高、工期不长的工程项目,招标方通过划分较多的项目标段,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使其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再如,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了企业或者个人的利益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投标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对评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的评委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水平,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评委的经验不足、专业水平不高,不符合评委资格要求。在加上在浓烈的市场经济诱惑下,这些评委在利益的驱使下在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丧失职业操守的现象,导致他们仅仅依据招标人和机构的要求来办事情,对投标人的利益不管不顾。

四、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优化措施

(一)完善电子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系

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依据电子招投标的具体特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招投标进行在线监督,建立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借助平台和安全技术对电子招投标过程进行监测、信息跟踪等监督。实行平台监督为主、现场监督为辅的实时监督体系,解决过去监督力度不足,监督不到位、不全面等问题,从而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督质量。

(二)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的评委专家团队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评委团成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法律、职业德道等方面的素质。另外抽取专家时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把关,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只能抽取一次专家,不允许重抽,以避免业主选择熟悉专家,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预防贿赂评委现象的出现。

(三)完善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在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环境下,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规范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为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完善制度定期清理机制,以便使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实际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及时修改影响电子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条款,并请社会群体和公众监督执行,接受社会大众的意见。通过完善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双方利益,提升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整体操作规范,保证电子招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8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从最初的政府主管部门计划分配过渡到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自主承揽工程,再发展到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成效有目共睹,建筑施工市场逐渐规范,透明度不断提高。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市场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市场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漏洞,给业主和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这些条款缺乏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更多的事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目前,招投标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家的差距非常微弱,而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和弹性空间会对评标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对招投标工作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招投标法》应该更注重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利益,同时应该制定更详细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目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缺乏实施细则,对实践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缺乏指导性。此外,一些条款定义模糊,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致使“暗箱操作”的现象频发。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机构不断精简,人员不断减少,但建设项目却不断增加,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许多项目法人又缺乏相关经验,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的大量问题。此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同建筑市场又相对独立,监管力量更加薄弱。从行政手段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仅有惩罚性手段,缺乏有效手段来规范业主行为,这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3)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一是假借名义、内定结果。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形象工程”、“献礼工程”、 安保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不举行招标,而是以党内会议、行政会议的形式直接内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二是 “借壳上市”,规避招标。因为公开招投标范围不包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有的单位以假合作、假合同、假合股等形式,由这些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工程建好后再 “买”过来,躲避工程招投标程序。

3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引入招标制,让实力强、信誉高、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防止腐败。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当地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政府在招投标工作中只负责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网络网络公开办事制度,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防止建筑市场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速机构整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

目前,国内的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统一指导监管的综合部门,主要还是由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甚至是自己监管自己,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情况严重。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明确各部门分工,完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力度。

(3)加快电子评标系统建设

在完成软硬件建设基础上,通过评标专家培训、招标机构及招标企业的业务培训,促进电子评标系统尽早投入使用,推进IC卡报名系统建设,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发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系统,以有效减少工作差错,提升工作效率。

(4)加强场内招标、场外监管、信息共享、两场联动的工作机制

遏制和依法查处出现的假借资质、违法转包等问题,对诚信履约企业给予政策上的奖励,对失信企业给予惩戒,并继续完善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在政府公共监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服务领域的应用,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惩戒和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导向。

参考文献:

[1] 李海林、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05):166-170、

[2] 任世翔、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思考[J]、 装备制造、 2010(01):14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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