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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调查(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3 栏目:写作范文

企业事故调查篇1

(一)强化履职效能考核。一是明确年度工作主线。站在全区角度,着眼“大安全”,强化综合协调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强能力、严执法、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行动,明确了10项重点工作和17项重点治理。二是组织签订责任书。组织各街道办、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区政府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细化分解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增强各街道和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开展“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从11个单位抽调人员,对全区23个单位(包括8个街道和15个区属驻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19个,优秀率82、6%。

(二)全面加强督查督办。一是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在强化“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0次,及时传达省、市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认真分析安全形势进行重点督办。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针对全区安全形势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判,针对建筑工地及施工企业事故多发现象,专程到住建局调研,对无资质施工及如何加强全区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管连续召开协调会和进行研究;及时跟踪落实区领导在会议中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特别是对我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进行沟通,拨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40万元作开展前期调研、分类,推动工作进程。三是开展飞行检查。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飞行检查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直接到企业及相关隐患点进行实地随机检查,并形成了检查情况通报,督促各街道、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对飞行检查发现问题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由区领导或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强化问责。今年共对6个监管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谈话。

(三)扎实做好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学习新版《广东省条例》,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群众投诉、来电、来信、来访的处理,规范案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及时登记、及时阅办、及时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跟踪落实。今年共受理案件536宗,做到100%及时转办查处、100%及时回复,真正实现了“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同时还重点解决了横岗高级中学安全隐患、鹏达花园室内违法装修安全隐患、深圳市群达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安全隐患、龙城街道中影百誉世贸店食品安全问题、坪地街道祥祺富龙山花园安全隐患等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隐患问题。

(一)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制定201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工作责任按月进行分解,要求按计划有步骤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明确了区、街两级安监部门的年度执法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着重突出了家私、制衣、涂层洪干、铝美加工制品等重点企业。截止目前,全区共检查企业7280家,发现隐患54108处,完成隐患整改51017处,整改率94%,下发强制措施决定504份,立案340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企业64家,经济处罚730万元。

(二)加强重点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进一步调查摸底,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街道和相关企业进行了学习培训,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对查出的每一家企业,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发现隐患的,督促整改。昆山市“8·2”爆炸事故后,我区立即组织开展粉尘专项整治,共排查粉尘爆炸危险企业245家,对230家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920处,发限期改正指令书230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0份。7月份,省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

组长胡美东率领督查组到我区督导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8月份,副市长刘庆生率检查组督导粉尘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9月份,省安监局率督查组明查暗访我区铝镁粉尘作业专项整治工作,都对我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将“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主要突出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粉尘爆炸和城中村用电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打击各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自行动开展以来,组织执法检查组1033个、参加执法人员6492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4290家次,查处消防隐患6224条、交通运输隐患1265起、建筑施工144起、危险化学品128起、特种设备68起、油气管道78起、粉尘爆炸82起,对1558家进行责令整改、73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96家关闭取缔。四是协调开展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全区油气管线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途径我区燃气管道约有973、3公里,油气输送管道共有800余公里。我局分别制定了燃气和油气输送管安全整治方案,对相关部门及街道职责进行了分工,多次召开联系会议和专题会议;我局专门就石油管道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区编办就此项工作为石油管道保护工作主管单位区发改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日常安全监管单位安监局分别增加工作编制;同时,对排查出的燃气管线安全隐患54处,采取强力措施,目前已整改23处,其中省政府领导批示中涉及我区的3处隐患,已有一处完成整改,另外两处由于涉及拆迁,目前正在努力推动。五是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年初制定了1万份集贸市场安全常识小册子下发到全区所有的集贸市场。配合布吉街道办组织木棉湾社区老围片区的三小场所负责人和房东共96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讲解安全法规及“三合一”场所危害等常识。并在社区悬挂横幅、派发集贸市场安全常识小册子和组织三小场所负责人参加消防演习、观看消防安全案例。(三)强化隐患排查,深化“百日行动”。从2013年11月开始,组织各街道、各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并确定了七个重点领域和六个重点地区。截止行动结束,共排查发现各类隐患75628处,已整改69464处。区安委办在大排查大整治中挂牌督办的65处重点隐患,现已完成整改54处(还有11处隐患均因等待立项等问题正在整改)。

(四)加强规范管理,开展标准化建设。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为安全监管工作主线,和日常安全执法相结合,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按照标准自觉进行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建立完善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秩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是开发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系统。规范申报程序、统一格式,规范企业选择行业、专业及选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提高安全标准化申报工作的质量,使安全标准化申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中介服务公司负责人和安全工程师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培训。三是全力推进创建力度。组织专家对400家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把申报关,对50多家达不到申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监督整改。截止目前,全区共有800多家企业聘请中介公司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已有500家企业完成自评并报送申请资料,55家企业已通过评审达标。

(五)开展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制定了详细的《__区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深龙安监管〔2014〕12号),对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整治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增设条件、放松监管、、刁难企业、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完成辖区危化企业的检查,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备案、查处投诉、重大危险源和易制毒备案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等多项工作。

(一)加强危化品日常监管。按照执法计划,共检查复查企业123家次,下发各类法律文书200多份,查封暂扣非法经营储存危化品2万余公斤,确保执法人员对每家危化企业年度检查不少于4次,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每季度巡查1次。

(二)是严把危化品许可审批关。督促辖区危化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认真做好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备案和办理非自有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工作,继续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录入工作,确保备案登记率100%;积极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周密部署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认真排查、比对,不留死角,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演练能力。坚持以预案促防控,以演练提水平,5月份开始,在__街道绿绿达

环保有限公司组织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项准备工作, 6月20日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以及各街道安监办危化组工作人员到绿绿达环保有限公司观摩应急演练的情况,推动危化品企业应急演练工作,增强危化品企业负责人的危机意识,提高应急救援的方式方法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一)认真做好事故查证和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等“四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从严从重和顶格处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赴各类事故现场调查240多人次,采集现场相片1000余张,做调查笔录240余份,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3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0份,其中处罚单位20家、个人10份,对16宗生产安全事故的2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坚持集中讨论,确保办案合法。为确保办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和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我局坚持事故调查组会议制度,加强了对案件的集中讨论,认真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针对一些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积极邀请专业技术部门或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全年邀请专家35人次,对20家事故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三是铁腕执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对周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和“预警”功能。凡是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火灾事故的,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四项措施进行处理:一是事故发生后,立即要求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机械设备立即采取断电手段进行停产,整改不落实绝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予启封生产;二是要求事故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教育和培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我局义务安排专人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时时紧绷“安全无小事”这根弦。三是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整改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求街道组织辖区同类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述事故的经过、发生的原因,以及要吸取的经验教训,在现场会上与同行进行深刻交流,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此外,事故调查处理完后,我局会定期对事故单位进行了媒体曝光,将发生事故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每季度在深圳侨报等媒体进行通报。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抓安全生产月活动。联合13个职能部门举办“强化红线,从严执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和安全生产文艺晚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氛围。与区电影公司合作,在社区或工业区播放警示教育片《盲洞、迷途》、《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4版)》以及安全教育微电影《生命刻度》等各种形式活动,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深刻吸取教训,通过观看事故案例片使广大企业员工在事故案例中时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得到较大的提高。二是抓阵地宣传。与深圳侨报合作创办《安全周刊》,今年已出版周刊37期。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对安全生产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在深圳侨报、电视台、__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网播出安全生产宣传口号和公益广告。同时制作了“您的安全牵动着家人的心”和“细节决定安全,防范胜于救灾”两幅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在__区中心城的主要公交站台悬挂。不定期在侨报上设置曝光台,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情况予以曝光。三是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重点将调整为由“量”的增长到“质”的深化,制定《__区2014年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查审核工作方案》,确定了复审的程序和方法,为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局一贯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强化安监队伍业务培训。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组织2批安监系统执法人员约220人参加了业务培训,培训采取现场授课,案件讨论,闭卷考试等形式,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社区巡查员培训,共举办9期培训,8个街道680名安全巡查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闭卷考试,考试通过率为97、5%。二是强化危化企业负责人培训。举办3期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生产安全及应急救援管理培训班,全区120家危化企业的240名安全管理人员、8个街道的24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强化企业负责人本质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开展重点企业负责人培训。邀请国家安监总局培训中心专家授课,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让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通过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此次培训共有3000名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参加;四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以新的《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在全区各街道开展巡回培训,目前已培训人员约2600人次。

(一)建设“智慧安监”,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根据市安委办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智慧城区”建设,在“安全底图”(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创新建设“智慧安监”,完善健全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市信息系统完成对接,形成“市-区-街-社区-企业”互联互通的体系。这既是建设“智慧城区”的组成部分,又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通过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使隐患排查更真实,无论是企业还是社区,安全隐患排查数据都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不再出现隐患排查虚假数据。隐患整改也更扎实,隐患不整改亮红灯示警,整改信息一目了然,街道和社区定期督查。目前已有13224家企业纳入系统,自查隐患 28902处,在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中,我区连续三个季度排名第一。

(二)试点“倒推式”监管,创新执法工作新模式。为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使企业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区安监局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率先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试点开展“倒推式”监管。“倒推式”监管注重从源头治理隐患,改变企业依赖政府监管部门排查隐患、在整治后又不断回潮的状况。“倒推式”监管是指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除整改并消除隐患本身以外,企业还要按照隐患产生的过程,根据安全责任制要求倒查隐患产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前期负责隐患排查而漏查的责任人,并依据企业奖惩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使相关隐患当事人受到触动而主动防止隐患的产生,从根源上使隐患不产生、少产生,或者产生了也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消除。使企业在通过标准化创建已经建立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再通过“倒推式”监管使责任制真正得以落实。

企业事故调查篇2

二、镇派出所:具体负责全镇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登记管理,对烟花爆竹违规运输销售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全镇辖区的消防防火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宣传及监督检查、对企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报审、验收,协助市局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组织实施对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求援。

三、镇建管所:具体负责全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拆房)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认定及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参与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市局做好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文教科:负责全镇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接送车辆的交通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校园活动安全、外出游览活动安全和其他安全。

五、镇卫生科: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食品卫生安全、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组织参与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紧急救护。

六、镇文化中心、三产办:具体负责全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及社会文化事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歌厅舞厅、网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工商分局:在市局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消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防火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危化品经营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镇劳动和社保所:具体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的伤残等级进行报审鉴定工作;负责对工伤死亡事故的职工,按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赔偿处理。

九、镇农机站:负责全镇农机水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镇环保所:具体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镇企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请求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一、镇供电所、镇工会:镇供电所负责全镇辖区的用电安全,加强对线路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电行为,对全镇辖区用电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电安全大检查。镇工会负责对全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

十二、镇交管所:具体负责全镇的水路运输、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汽车、船舶登记管理,负责全镇农村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及交通设施建设。

企业事故调查篇3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见图1),生产车间为敞开式三层混凝土框架结构,车间大部分设备完好。车间三楼东侧2只尾气缓冲罐、连接管道及屋顶有明显火烧痕迹,临近的疏散楼梯间主要是烟熏痕迹;2台尾气缓冲罐底部连接管道均断裂,北侧一台尾气缓冲罐上部人孔炸飞;2台尾气缓冲罐附近的2只塑料水封桶基本烧毁,只剩桶底;玻璃管道炸裂碎片零散在楼面上,玻璃管道内表面有过火痕迹。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根据调取的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显示,11月17日10:18时许,该车间三楼东侧尾气缓冲罐的北侧中下部位在极短时间内先后发生两次闪爆,约1s后,尾气缓冲罐发生爆炸并起火燃烧。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尾气缓冲罐北侧楼面上只有液封桶,根据车间操作人员描述,水封桶内水封曾经发生过被冲破的现象,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氛围。现场勘验尾气缓冲罐北侧没有设备接口,综合分析,起火点即为水封桶部位。

3引火源的认定

3、1排除引发火灾的引火源

1)排除放火。根据车间监控视频录像,起火时起火点附近没有操作人员在现场。2)排除雷击。经气象部门提供数据,起火当日小雨,但未出现打雷、闪电现象。3)排除吸烟、违章动火作业。公司规定生产区不准吸烟,且车间员工不吸烟,起火点附近没有动火作业。4)排除物料自燃。事故时,天气阴冷并下着小雨,温度12℃左右,尾气缓冲罐内物料非自燃物质,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性。5)排除电气火灾。现场勘验,起火点附近只有一只压力远传变送器,没有其它电气设施或线路,根据调取的DCS监控数据显示,该远传压力变送器在火灾爆炸后仍在运行,故排除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3、2确定引火源系静电火花的分析

1)事故时,正处于秋季,天气干燥,虽然下雨,相对湿度仍较低,易产生静电。2)现场勘验表明,尾气缓冲罐放空管道为石英玻璃材质,石英玻璃是由纯二氧化硅经高温熔融而成。常温下,比电阻1016Ω•cm,绝缘性能特别好,是良好的非导体。水封桶为PE塑料材质,PE是非极性结晶聚合物,具有优异的绝缘性能,体积电阻率大于1018Ω•cm。尾气缓冲罐及其连接管道材质均是玻璃钢材质,系统没有静电导除设施。3)尾气主要成分甲苯常温下为液态,相对水密度为0、87,相对空气密度3、14,闪点(闭杯)4、4℃,爆炸下限为1、2%,爆炸上限为7、0%,最小点火能2、5mJ,最大爆炸压力0、784MPa。4)尾气主要成分甲苯和氯化氢均为非导电性介质,物料流动产生的静电大量集聚在玻璃管道处。玻璃管道与PE桶盖摩擦,接触分离过程中,产生电势差,因玻璃和PE桶盖均为绝缘体,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电,但是多次间隙放电释放的能量,具备静电点火能的条件。综上分析,认定引火源为静电火花引起。尾气缓冲罐放空尾气中含有甲苯等易燃易爆物料,甲苯在水封桶内富集,不溶于水并分层,上层为甲苯层,桶内上部空间存在甲苯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放空玻璃管与水封塑料桶盖板摩擦产生静电,引爆水封桶上部甲苯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产生第一次闪爆,第一次闪爆火焰引发玻璃管发生二次闪爆,二次闪爆火焰回火至尾气缓冲罐内,造成罐内甲苯等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化学性爆炸。

4事故调查的体会

1)玻璃管与塑料的摩擦,是本次事故产生静电引发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2)该起事故中尾气缓冲罐放空管道原设计没有水封,企业自主改造增加水封,未按照水封技术规范要求制造,采用简陋不可靠的水封桶。生产过程中,对于水封桶处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氛围这一常态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排查并引起足够的重视。3)事故中,尾气缓冲罐及其连接管道均采用玻璃钢材质、放空管道采用玻璃材质、水封桶材质为PE,均为绝缘体,系统静电无法及时导除。化工企业设备管道材质选用中,一般优选钢质,对于有腐蚀工况,可选用钢衬材质,特殊工况必须选用塑料材质,也应选用可以良好导除静电的改性塑料。企业应当安装静电导除设施,且必须保证系统的静电导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4)在认定起火部位以及引火源过程中,企业在车间安装的监控视频及DCS自动化远程控制系统,一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佐证依据,同时也避免了事故现场有人值守造成伤亡。可以说,在化工企业重点岗位、危险部位推广设置视频监控、DCS自动化远程控制系统是有必要的,可以极大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

5结语

企业事故调查篇4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它伤亡事故。

第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还要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五条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县(区)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转报省劳动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地(市)劳动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部。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后方可清理。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

《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等第八条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情,不得提供假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处理。

(一)一次轻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本企业审批结案;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县(区)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十五天内提出,由县(区)劳动部门代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三)一次死亡二至九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地(市)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由地(市)劳动部门代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省、地(市)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两个月内提出,由省劳动部门代省政府审批结案。

第十条各级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报来的《调查报告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结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提交上一级劳动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上一级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参加下级劳动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对下级劳动部门已结案的伤亡事故,上级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复查。

第十三条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陕西省对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事故结案后,由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重伤者《职工因工重伤证》和死亡者家属《职工因工死亡证》,伤亡证必须盖有省劳动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专用章,方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劳保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当地劳动,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事故的综合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市、区)劳动部门当月报表,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在十日前汇总上报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在二十日前汇总上报国家劳动部。

各级劳动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及统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企业及主管部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第十八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时,所需经费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程所称企业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企业事故调查篇5

2008年,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国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据统计,2008年全国化工行业共发生伤亡事故340起,死亡389人,同比分别下降18、9%和31、7%;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97起、死亡161人,同比减少61起、116人,分别下降38、6%和41、9%,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但是,2009年开局不利,形势严峻。元旦过后短短半个月,就接连发生5起较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已造成23人死亡、37人受伤;与2008年1月前半个月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给今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面对这种不利的局面和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召开这次防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视频会议,紧急动员,立即行动,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坚决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接连发生的势头,为广大群众欢度新春佳节营造祥和的安全氛围,促进2009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

刚才,危化司浩水同志通报了近期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山西、某、*和浙江省(市)安全监管局的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本地区近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当前我国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析,2008年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完成5、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到6350亿元,比上年增长34%。从总体上看,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基础较差,给我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一是生产规模较小,90%以上是中小企业。二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自动控制水平低,我国中型化工企业大多为上个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业。三是一些地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低,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产地远离市场,大量危险化学品长距离运输,造成运输事故多发频发。据统计,截止2008年10月底,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达29716家,仅半年时间就增加了6575家。四是许多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五是随着全球石油天然气资源大幅度减少,以煤作原料的煤化工发展速度加快。但是,我们要看到,煤化工产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缺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足,大量新建的煤化工项目给安全生产带来挑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近期接连发生的5起较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既是当前冬季气候对化工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集中表现,也是我国化学工业安全管理落后状况的具体表现,也暴露出当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已进入隆冬季节,气候寒冷、空气干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很大,往往会出现原料和管线冻凝,通风不畅,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集聚;气候干燥,空气湿度低,容易发生静电、粉尘爆炸等事故,火灾风险增大。另外,天气寒冷,容易出现操作人员巡检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诱发事故的可能增大。1月13日,*省昆明市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环分公司用传送带运送硫磺过程中,发生硫磺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重伤、25人轻伤。冬季是化工生产不利季节,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的高峰期。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重视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在岁末年初抢任务、赶工期,没有认真分析冬季气候寒冷、干燥等对化工生产作业带来的影响,没有充分估计到春节临近对作业人员思想变化的影响,忽视安全生产,没有采取针对性对策和措施。这是当前化工企业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省昆明市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环分公司"1、13"爆炸事故发生时,昆明市的空气湿度只有30%,而该公司没有充分估计到这一天气因素,仍然习惯性装卸硫磺粉,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酿成这起事故。

第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违"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从2008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分析来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仍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从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来看,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执行。1月1日,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没有对作业储罐进行置换清洗吹扫,没有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遇到危险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亡扩大。

第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1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从初步调查情况看,该公司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还存在工厂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第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不高。当前,我国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应急体系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遇险自救或者互救不当现象屡见不鲜。山西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氢中毒事故、某市某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问题。在发生人员遇险时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伤亡人员进一步扩大。这些惨痛事故案例,表明一些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系统、不细致,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差;没有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事故屡屡发生。从上述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08年发出的事故情况通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忽视安全生产。

第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还存在着死角和盲点。近一个时期以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废旧装置拆除作业屡屡发生事故,暴露出废旧装置拆除作业安全监管还存在漏洞。一是在拆除实施前,业主没有详细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施工单位不了解潜在的危险,盲目施工。二是承担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冒险蛮干。三是作业前没有对拆除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没有对拆除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没有对作业场所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四是拆除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化工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没有配备专人监护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山西省太原市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在拆除废旧危险化学品储罐时,没有对储罐进行置换,没有清理库房地沟和地面大量残油,没有进行作业场所动火分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气割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

第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责任追究不严格。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事故调查工作技术性很强、要求较高。但由于受到当地人力、财力的制约,许多地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有的没有查清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从2008年各地报送的97起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情况来看,有74起事故没有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的信息。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些地方没有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些事故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些事故调查组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总局发出的事故通报后,没有及时传达到企业,没有做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为2009年及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当前一些地方化工企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防范各类化工生产事故,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上升的势头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的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立即行动起来,开展节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岁末年初,工作多,任务重,容易出现麻痹思想,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对此,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保持高度警觉,吸取事故教训,立即行动起来,在春节前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注意做好冬季防火、防静电,防粉尘爆炸工作;北方地区还要特别注意做好防冻、防凝工作,及时发现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装置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为春节、"两会"和2009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中央石油和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春节前后石油和化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管线和设备防凝措施、防火和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北方地区的化工企业要开展生产装置冬季异常工况处理的应急演练,提高紧急情况处置能力。二是要高度重视春节临近职工思想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监控,认真落实特殊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作业场所监测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开展加油站、加气站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三是要落实好春节期间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掌握和了解重要生产装置运行情况,及时组织处理异常工况,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二)认真准备,周密安排,做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决定,把2009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立即部署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要到位、组织领导要有力、岗位责任要落实、责任追究要严格、宣传教育要深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继续深化小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重、能耗高的小化工,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春节过后,总局将召开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推广江苏和*开展化工整治的经验,在全国特别是在化工重点地区加大小化工和化工园区清理整顿的力度。

(三)要切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化工企业既要抓好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又要搞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中小化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遇险时不盲目施救;在进行特殊作业前,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务必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绝不放任、姑息。

(四)狠抓落实,认真做好2009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刚刚结束,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部署;去年11月,总局还召开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对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一是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把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市场准入的安全生产关,防止工艺落后、自动化程度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盲目上马,产生新的隐患。二是要做好第二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变更工作,严格把关,坚决淘汰一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严重而且整改无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三是要着力推进液氯、合成氨、强酸、剧毒化学品和有毒气体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现有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改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作风建设,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抓实抓细。

(六)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跟踪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对较大典型事故及时发出事故通报,认真剖析典型事故,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为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督促和指导发生事故较多的地区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找事故频发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我要强调一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一是要按照现行统计口径和规定,继续做好2009年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照现行统计口径统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将继续作为危险化学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依据。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从今年本月开始,要全面统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6环节的事故情况,弄清全口径危险化学品事故底数,为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提供依据。各省安全监管局事故统计处室要会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认真核对每一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弄清事故涉及的行业和所在的环节,统计汇总后,上报总局调度统计司。三是要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事故底数。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事故统计处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要共同对2008年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审核,认真梳理工商贸其他类事故,特别是化工企业事故,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及时将事故卡片报送总局调度统计司。

企业事故调查篇6

一、认真规范和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府即将出台的《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针对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和调查报告、责任追究的落实等进行规范。

2、认真做好工矿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矿企业事故及全市范围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提高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3、认真做好区县调查事故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区县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质量。法规科牵头对区县调查事故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区县事故调查组。区县事故调查组根据市局意见修改并报区县政府批复后,正式报市局备案。

4、抓好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重点抓好市直管企业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同时做好对全市事故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5、组织编写近年来我市事故案例选编。为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参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办好《安全生产》杂志。会同中国安全报记者站努力办好《安全生产》内部刊物,使之成为安全宣传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提升安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层次,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编辑出版工作。

2、加大媒体和社会宣传力度。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的报道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对重大处罚案件实行在安监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安全监管的威摄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在市主要媒体开设公益宣传栏目,促进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

3、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内容和形式,提高活动成效。把“安全生产月”与建局十周年庆祝活动相结合,开展一系列回顾展望、宣传教育、竞赛比武、书画摄影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安监系统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强法制建设基础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监系统法制工作的意见,对有关法制工作组织、制度和程序进行规范。指导督促区县安监部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对各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编写2010年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

2、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贯彻和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新行政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使用。市局和区县局要组织好执法卷宗检查评点活动。抓好行政执法质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审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认真做好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质量。做好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工作,各区县安监局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证照的行政处罚,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安监局备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和班组安全建设

1、抓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全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年内市局再重点培育申报2-3家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5-6家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每个区县培育1-2家县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并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发挥好示范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认真贯彻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意见》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3月底前每个区县选择2个安全生产基础较好和有创建积极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重点培育,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市局年内将选择15个乡镇街道申报省级安全社区,5个乡镇街道申报部级安全社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整体启动安全社区的创建工作。

3、切实抓好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一项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6号),市里已进行了转发。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作好宣传发动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创建积极性,扎实开展好“四项活动、四项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从今年起,省里每年评选100个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奖励,并从中选出10个班组和10个班组长作为“双十佳”班组和班组长,由省总工会、团省委分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我市也将每年评选80个左右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并推荐特别优秀的班组和班组长参加省里的表彰。

企业事故调查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故调查篇8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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