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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4 栏目:写作范文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1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

一、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种类

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结算中牵涉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在对我国学者对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可以划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两个层面:

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面临着国家性风险、政治性风险、经济性风险、社会性风险;

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遭受着票据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汇率风险等等。

由于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宏观风险内容广泛、牵涉繁杂,无法形成系统性的研究体系,多数情况下企业需要依靠国家机构对其进行处理并提出相关建议。因此,本文在探索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时候,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微观层面上,为国家贸易微观结算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基础保障。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的风险

第一,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结算存在风险。票据结算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中的风险因素是比较高的,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首先,在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潜在着银行汇票伪造的风险。国际贸易结算中或多或少并且不可避免地会与国外票据之间发生摩擦,国内居民和企业受到地理条件和交易经验的限制,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外国货币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一些资信程度较差的交易者或者不法分子得到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伪造外国货币对国内的贸易交易者进行诈骗,使得国内的生产经营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部分不法商人通过在我国银行确认票据的原始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然后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将银行账户中的钱转移走,并将银行汇票注销使得国内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遭受到损失。

第二,国家贸易结算中托收结算存在风险。受托结算方式也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从我国托收结算方式的发展现状来看,托收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也不容小觑。在托收结算方式中,承兑交单结算方式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因素,因此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倾向于选择付款方式进行结算,但是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依然存在着风险,部分国家商业银行在贸易往来和贸易结算的过程中将交易习惯凌驾于交易规则之上,因此时常出现付款交单后不能及时受到货款现象的出现。

第三,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存在风险。信用证就结算方式在我国国际经济业务往来核算中占据重要的比重,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我们也必须思考信用证就结算可能带来的风险。首先,信用证结算存在着伪造诈骗风险,部分不法分子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选择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从供应商处骗取了货物,导致了供应商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其次,存在着伪造信用证单据的风险,部分出口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了从国际商会处谋取利益,往往选择伪造信用证单据的方式与银行进行协商,从而在根本未发货物的情况下取得货款,取得货款之后迅速消失,致使购货方和银行都承受着相应的交易风险和经济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1、票据风险防范研究

对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一方面能够提升国际贸易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能够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防范中,对票据风险的防范应该放在第一位上。

首先,在国际贸易和交易往来的过程中,企业要重点检查那些诚信不足客户提交的票据,严格地审核票据的作用和票据的来源;其次,要审核取得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考核,着重检查票据印章的真实性和票据期限的有效性;再次,当票据票面金额比较大的时候,相关结算人员应该票据所记载开出银行进行调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权利的完整性。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票据风险进行全面的防范和预防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2、托收风险防范研究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防范中也要重视托收风险的防范。首先,在选择进行托收结算方式之前,国内企业应该做好对外国进口商的征信调查,在充分了解外国进口商的诚信能力和资金能力的基础上,为企业自身的交易结算正确最大的保险,尽量以最低的风险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其次,在确定使用托收结算方式之后,企业要将外国进口商的详细地址和交单条件列入到托收委托书之中来,从而为托收结算界定明确的条件和指示,避免在托收结算的过程中出现诈骗和欺诈的问题,将外国进口商拿货消失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后,在托收结算的过程之中要以定期付款方式为主,避免出现适应当地结算方式的情况出现,从而规避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交易习俗风险,使得托收结算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3、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

在国际贸易结算之中,对信用证风险进行防范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第一,在选择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要对外国商人提交的资信证明进行真实性审核,对于政治风险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所开的资信证明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我国银行对于政局混乱、时局动荡的国家所开的资信证明认可度很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国际知名银行的保证才会打包放款;第二,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严肃对待外国进口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提交的信用证,对相关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从而规避国家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结算风险。

4、对当事人的风险防范研究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算方式多样、风险表现方式不一,但是这些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防范和遏制,在这个过程中贸易结算当事人的谨慎态度是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因素。

首先,国际贸易结算人应该熟悉当前各种结算方式,研究不同形式贸易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条件,严格按照规则和条件进行国家贸易结算;其次,要对竞争对手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了解竞争对手的基础上选择更加优秀的贸易伙伴,降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促进企业的的持久发展;最后,国际贸易交易结算人应该积累良好的声誉,与顾客保持良性的沟通和交流,杜绝风险存在的萌芽,促进交易双方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常迎春、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其风险分析[J]、知识经济,2014,03(17)、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2

【关键词】对外贸易;风险;外贸企业

一、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防范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外贸出口企业在给客户提供商业信用之后,受客户履约信用差、资金短缺、清算、破产等因素的影响,而为出口企业带来无法收回和拖欠应收账款的风险。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众多外贸企业纷纷采用商业信用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但是,受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依然不足的负面影响,外需持续面临着萎缩的现状,使得我国外贸订单量急剧减少,加之部分发达国家经贸问题政治化倾向明显,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导致国际信用环境恶化。

在这种贸易环境下,我国外贸企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因大量坏账的产生而使企业蒙受无法弥补的亏损,所以,外贸企业必须加强信用风险防范。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组织,使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到信用赊销管理中,强化内部控制在交易审批、资金管理、客户资信管理等环节的作用;其次,企业应当实施信用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监控客户信用情况变化、审核信用额度、实施信用评级、监控应收账款、催收逾期账款等工作,以避免信用风险对外贸企业带来的损失。

二、对外贸易外汇风险的防范

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由于受外汇汇率波动的影响而对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价值带来的上涨或减少的风险。当前,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已步入市场化阶段,受通货膨胀、国际收支、经济增长、利率调整、外汇储备、投机活动以及财政赤字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的弹性不断增强,人民币汇率屡创新高。在此新形势下,不同行业、企业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过程中所遭受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如,部分以进口设备、原料支出为主的外贸行业和企业(航空业、造纸业等),会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受益,而部分以产品出口为主的行业和企业(纺织业等)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不同的外贸主体而言,其受外汇汇率的影响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外资企业近年来将美国、欧盟、香港作为三大外贸出口市场,所以外资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受美元、欧元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显著。而我国内资企业则受日元、美元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其原因在于日本是我国内资企业的最大贸易伙伴,并且我国贸易关系甚密的亚洲国家的货币与美元和日元保持着较强的连动性。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外汇风险的管理,从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对进出口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先,外贸企业应当建立汇率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配备专人负责监测汇率的变动情况,尤其要做好短期和中长期的汇率发展趋势预测,根据预测结果采取有效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其次,选择合理的合同计价货币。外贸企业应对商品、劳务出口以及资产业务的计价,使用汇率呈上涨趋势的货币,而对进口商品以及负债业务的计价,使用汇率呈下跌趋势的货币,从而使合同价值趋于稳定,规避汇率风险;再次,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增加汇率风险分摊条款和合同保值条款。例如,在大额贸易订单中,与贸易对方协定,当人民币汇率波动时对出口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在合同上约定,对于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或受益应由贸易双方共同承担。

三、对外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

结算风险是指债权方在办理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引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我国外贸企业为了争夺更大的市场占有份额,纷纷采取了优惠的付款方式以稳固买方市场,从而使得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赊销、付款交单等)成为了对外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与此同时,对外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也随之增强。例如,我国部分外贸企业盲目使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当贸易对方销售良好时,会增加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量,但是当贸易对方销售状况恶劣时,便会导致外贸企业的大量应收账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在对外贸易结算中,我国外贸企业因单证错误、单证不符、单证与合同矛盾、单证短缺等问题而导致退货、拒付货款等事件屡见不鲜。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单证标准化壁垒而造成的对外贸易损失达上千亿美元。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外贸企业应当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外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以确保及时、安全收汇。首先,制定灵活的预付货款和赊销制度。外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外汇汇率变化情况的预测,来决定办理结汇的时间。当人民币汇率呈现升值趋势时,进口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使用赊销结算方式,当人民币汇率呈现贬值趋势时,进口企业应当多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当多使用赊销结算方式;其次,增强跟单信用证运用的灵活性。出口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汇率的变化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如人民币汇率处于贬值期时,出口企业应使用延期、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企业应使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当人民币汇率处于升值期时,出口企业应使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进口企业应使用延期、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

参考文献:

[1]蔡雪丽、我国出口企业对外贸易风险防范体系研究[J]、当代经济,2010(18)、

[2]张馨月、透视世界经济直面中国对外贸易风险与应对[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1(3)、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3

【关键词】国际;结算;风险防范

一、引言

国际结算是指国家之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密切交往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券的清偿行为,其中国际结算中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其中有形贸易中引起的国际计算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的出现可以促进国际将经济的交往,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实现。国际结算可以为本国创造巨大的外汇收入,引进外资繁荣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结算风险的防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际结算的方式

(一)国际汇兑结算

国际汇兑结算方式时一种比较普遍的结算方式。国际汇兑结算的完成需要汇款人,接收人,汇出银行和汇入银行的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汇款过程是付款方由银行转汇给收款方。国际汇总结算之前付款人需要填写境外汇款的申请书,同时还要加盖银行的印章,同时要向汇出银行提供相应的发票,汇出银行将这些文件通过加压的形式发送到汇入银行,汇入银行在将加压文件解付给收款人。

(二)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出口方向进口方收取各种款项的一项结算方式。托收结算包括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将进口产品运到进口方,把相关的手续交给银行处理,托收银行在将进口商付款以后把货运等相关单据交给进口方。光票托收结算是指委托人交给托收银行汇票,这些汇票实现向国外债务人的支付。

(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并且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基础之上,凭借有关的单据向指定的收款人汇款的方式。

三、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分析

(一)汇兑结算

1、汇兑结算就是出口商经货物发给进口商,但是货款是在货物到了进口商手里才能进行支付,这样就相当于将所有的出口货物的凭证交到了进口商手里,是一种先进货后付账的形式,这种情况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汇款什么时候能到位这个完全由进口商决定,这就要看进口商的信誉,如果进口商的信誉地下就会容易造成货物的丢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出口商的经济利益。

2、货到付款的形式有寄售和售定之分,这两种形式的差异点表现在付款时间上的不同,一般出口企业愿意选择售定方式进行交易,当出口商和进口商达成一致时签订有效的合同在进行付货的教育。

3、预付汇款的方式是指进口商井货款先输给出口商,出口商在接收到进口商的有效单据在进行发货。由于预付汇款设计到数量较大的金钱交往,往往采用定金预付的方式。

(二)托收结算

1、进口商和代收银行的风险:如果出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进口商在交易过程中寻找各种理由拒收货物,这样会对进口商的信誉造成一定的伤害。同时代收银行与进口商关系进行经济利益的协商,串通起来容易发生骗取货物的行为。

2、进口国家的风险:进口国家可能会因为战争等各种事故导致得不到正规的进口许可证,这样就会出现进口国家不能按时付款,在进行进口时,这些意外情况不得不提高警惕,尤其会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影响的问题。

3、财务风险:如果当出口商按照进口商的要求将货物发出去之后,进口商在这个过程中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这样就会导致出口商汇款收回失效,如果出口商寻找各种理由付款,其中的所有费用损失均为财务风险。

(三)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金融便利,解决了买卖双方及其不信任的矛盾,但是在国际结算中依旧存在着很多风险。

四、防范结算风险的措施

(一)风险回避

对风险进行有效的回避是从根本上对付风险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回避完全可以降低甚至避免风险发生的机率。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出口商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往来,首先要对外国公司的资金运作以及信誉进行充分的调查,确定其资源运作正常并且信誉良好在于其开展贸易交往。只有对那些资信条件比较好的公司才可以选用汇付的结算方式。进口商和出口商都要意识到结算风险的出现会使双方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进口商和出口商要签订有关条约,选择好结算货币,本币作为结算货币产生外汇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用外汇结算,要争取实现在出口用硬币,在进口用软币的要求,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结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出口商与贸易目标政府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政府保护的有效方法,出口企业要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协议,保证贸易过程中风险降至最低,同时也有利于贸易过程中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依据。

(三)对双方的合作进行风险评估

出口国要对进口国的政策以及经济环境进行有效的评估,如果政策和经济环境都很好,那么将会大大降低贸易过程结算风险的出现,同时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市场调查的形式,调查政府对对外贸易的支持率以及各比对外贸易风险和利益的对比率进行调查,准确的估算出风险情况。

(四)签订官方承认的信用保险

随着国际间经济联系的加强,很多国家的企业为了鼓励本国开展进出口贸易,往往会在对外买一企业中提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当对外企业在进出口风险过程中遭受到损失会给予一部分赔偿。因此为了有效避免结算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可以选择签订官方承认的信用保险,这样当风险发生时候可以得到一部分补偿,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损失。

(五)建立有关的信用管理部门

我国外贸企业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管理体制,这样就会导致外贸过程中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很多外贸企业内部并没有专业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这样就会导致风险预见性低,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少,这无形之中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因此外贸企业要建立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是一个专业性很强,同时综合性很强的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要选择专业人士进行信用管理的工作。

五、结束语

随着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国际之间的贸易日益紧密,国际贸易与其他行业的风险相比较大,并且风险存在于每一个环节,风险的出现会对外贸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结算在贸易过程中处于重要的环节,因此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要树立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如何避免国际贸易中结算风险,实现资金的正确周转是一个值得谈论的问题。本文从风险回避,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合作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官方承认的信用保险,以及建立有关的信用管理部门五个办法对结算风险的防范进行了有效的讲解,希望能够为国际贸易过程中结算风险的防范有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玉巍、浅议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流程内部的风险防范措施[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12)、

[2]贺晓博、论中国财政金融学信用证软条款[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18)、

[3]李雪竹、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8(8)、

[4]刘燕、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6)、

[5]刘东、刍议我国外贸企业托收方式出口的风险防范[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7(6)、

[6]明洁,李根、船舶出口企业结算风险防范研究[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7]李建春、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1(2)、

[8]黎婧、简论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7(8)、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4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5

关键词:国际市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往前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贸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贸易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贸易中各个环节中也潜伏着的风险。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不容有失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贸易合作的失败,甚至为双边或多边贸易合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相对于其他国家较晚,对贸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的认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过程的关键步骤,顺利与否不仅决定着国际贸易的进行与否,还直接关系到两边企业的运营发展,可想而知,贸易结算时的风险比其他任何环节的风险都重要。

一、常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一)汇付风险汇付环节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对于贸易双方都存在较大的风险性,稍有不慎都可能会让双方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个环节中,主要存在着赊销、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三个方面的风险。1、赊销风险所谓赊销,是贸易双方在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上,出口商在没有收到任何来自进口商付款之前,没有任何的保证就先将贸易货物发给进口商。由此可见,赊销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只会处于被动地位,一旦收不到货款,出口商面对的就只能是财货两失。2、预付货款预付货款在国际贸易中通常被称为“前T/T”结算模式,进口商会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把货款全额或者一部分付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对参与贸易的双方都存在风险,相对承受风险更大的是进口商。全额付款给出口商之后,进口商可能会面临着货物发放不及时、质量不高等风险,最大的风险则是得不到货物。3、货到付款国际贸易中把货到付款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后T/T”结算方式。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正好相反,出口商在得到进口商的承诺后,先将货物发出,等到货物被进口商验货提货之后再支付货款。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偏大,进口商需要在提货时对货物进行查验,货款可能会因为多方面地因素被克扣,如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等不属于出口商责任的因素,更有甚者,收到货物之后恶意延期付款,这些都很不利于出口商后续的发展。

(二)托收风险相比于汇付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更多地采用托收结算,尤其是采用跟单托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通过控制货物单据,控制货物的发放。如果没有收到货款,进口商就拿不到提货单据,这种结算方式对于贸易双方都比较公平。但是,托收结算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为国际贸易是发生与国家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合作双边企业的企业规模、进口出口国家的市场条件、经济条件以及商品价格等方面不对等,都容易使进口方难以按期支付货款或者拒绝付款。经济环境也影响贸易往来,各个国家内的经济形势是不相同的,出口商收到货物后,会根据经济形势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重新给出货物价格,并且按照当前物价支付货款。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货物滞纳,就会影响到后续出口方企业的整体运营。

(三)信用证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将银行作为贸易的中介,银行按照进口方的要求,在符合一定银行条款的条件下,担保进口商在一定的期限内准时向出口方支付货款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准时支付货款,一方保证及时发货、收款。这个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缓解双方的不信任感,保证合作双方的基本权益。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着众多的优势,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其潜在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是三方结算,这意味着可能会出现申请人欺骗、伪造信用证、添加软条款、伪造单据等方面的欺诈。

二、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时,必须要对实际的各种条件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为了保证贸易双方的利益处于平衡点,企业在结算中需要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做出相应的管理和防范。

(一)汇付风险的防范对于赊销风险和货代付款风险,当出口商发放货物后,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就有可能会遇到进口商逾期支付甚至不支付的情况,导致货款两失,影响企业后续的发展,所以在结算时,应考虑使用开立信用证与其他方式结合的策略,最大化地降低汇付风险。而第三种方法——预付货款,风险的主要承担方是进口方,进口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条件,如运输费用、货物总值等,预付货款。出口方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根本利益,还要保障出口商的利益,设置合理的预付金额。

(二)托收风险的防范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出口方需要对进口方的信用度进行深度考量,并准备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在货物的运输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货物的信息,如果进口方出现了任何对双方交易不利的操作,应该立刻指示运输公司拒绝交货。此外,国际市场日新月异,出口方需要考虑进口商的信用度、进口商所处国家的交易习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双方建立贸易关系之前,应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与其急于求成选择一些根本不了解的企业,不如深思熟虑后选择信用良好、运营稳定的客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不同,全世界的经济运转错综复杂,因此,贸易双方都应该时时刻刻关注国际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动向。如我国某企业与北美地区的企业一直以来都有贸易关系,但是考虑到现在北美地区的疫情因素,可以减少对该地区企业的出口量。除上述措施以外,考虑到托收结算的方式还有第三方参与了贸易交流,可以选择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一方面货物损失需要第三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方面货物成功交付,能获得相应的酬劳等。采用以上的措施,可有效地降低托付结算风险。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关于信用证风险,当双方签订商贸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合同谨慎解读,要求合同公平、合理,对于合同中的不利条件,应要求立即修改。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双边利益的共同发展,任何有损国家利益或者双边利益的不合理条款,都应该被杜绝。除此之外,还要对其他几个方面进行防范。1、认真审查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信用在国际上进行贸易往来,许多出口商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银行都不是太熟悉,信用证结算方式大多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有些进口商就会在合同中隐瞒一些条款、政策,面对这种情况,出口商需要严挑细选进口商。要求对方选择信用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2、认真审查信用证当出口商收到银行发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及时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核实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隐藏条款,把关信用证的真伪。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查,一旦发现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则的地方,及时告知合作方修改,以防对后续合作造成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风险。在贸易往来过程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结算环节,本文就结算环节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并对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进行阐述,经过分析之后,针对性地对三种结算方式中的风险问题提出合适的防范措施。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漏洞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结算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2)托收结算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3)直接汇款的风险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4)赊销的风险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风险的对策

(1)加强进出口商的资信认证体系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2)适当规避信用证风险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3)多种结算方式并行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四、结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

[2]闫奕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3(06)、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7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外贸企业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由银行提供信用,但它仍旧内潜着很大的风险,本文总结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希望能对我国外贸公司选择结算方式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编辑整理本文。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8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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