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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监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4 栏目:写作范文

货币基金监管篇1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也就是房地产界所称的“121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就从一个侧面凸现了目前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位所遭遇的窘境。对于中央银行来说,信贷的高增长可能损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即使信贷增长不带来物价必然上涨,中央银行仍要密切关注资产价格的变化以及信贷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以维护和促进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要顺利实现,必然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因为目前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依然是以银行业为主导,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需要金融机构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未必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一、从宏观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较小,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的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货币政策不是以反经济周期、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的话,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冲突可能就未必会真正出现;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基调不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独立确定的话,二者之间就可能出现冲突。例如,中央银行在1997年开始强化对银行体系的贷款监管,开始大规模强调处置不良资产,但是当时也是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下行阶段自然不良资产的比率就高,处置不良资产也会加剧贷款的紧缩力度,如果在经济上行的1992年等时期处置不良资产,对经济稳定的冲击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贷款也未必显得那么突出,但是,这个监管的力度看来也不是中央银行能够独立确定的。

(二)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互动性

在评价银行监管部门的成立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成立之后,分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性的监管机构都基本完备,因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其中存在一个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与证券、保险体系风险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认识。

实际上,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主要是宏观性、系统性的风险,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与投资者相关程度高的风险。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进一步看,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而独立的货币政策所创造的稳定的货币环境,也是银行有效地实施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最为关键性的市场环境。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的稳定。

(三)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还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

通常,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来说,一个直观的判断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姑且不论当前微观层面的银行行为是货币政策的最为主要的传导途径,仅仅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其次,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实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包括银行风险的处置程序。实际上,如果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较为稳健,同时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依赖性显然就大大降低,此时,无论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反观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实际状况,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似乎是当前维护银行体系突发性危机的主导性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即使分立,也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有效协调。

二、从金融结构层面的考察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必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互动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工具的相互依赖性

当前中国的金融结构是一个典型的银行主导性的间接型融资体系,因而银行体系自然就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银行监管的合作,或者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不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货币政策就很难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另外,货币政策也受到金融监管一系列法规的影响,最为典型的是以

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金融监管,对于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制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货币政策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的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银行监管的力量来予以监督落实,否则金融机构就可能会失去实施的外部动力。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之间存在显著的依赖性

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央银行对于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对货币政策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前经济转轨阶段采用的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现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都不仅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因此,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三、从运作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

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等的大量信息的分析的基础之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货币基金监管篇2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涵义与内容的理论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涵义

1、银行监管的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之分。

界定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涉及银行监管的分类。根据监管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可以区分为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所谓货币监管,是指为实施货币政策所必需的旨在确保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的有效性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而所谓机构监管,则是指监管当局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依据有关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总会伴随着一部分监管职能,如对与中央银行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达不到标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对有关直接或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管制利率、信贷限额、消费者信用控制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这部分监管职能是货币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

从上看,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砝码,因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样,“最后贷款人”职能实际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进而奠定了实施银行监管的基础。但是,在自由市场时期,以及遵奉“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占经济学主流地位的理论背景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还仅仅局限在防止银行挤提风险的层面上,中央银行并没有据此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后,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实现了对“看不见的手”范式的革命,政府开始对经济和金融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管理。受此,一方面,中央银行在统一货币发行职能的基础上起了货币政策职能,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与此相关的货币监管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业务管制,即机构监管不断加强。自此,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沿着不同的体系不断发展。

2、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

由于货币监管主要为货币政策服务,因此货币监管对货币政策具有从属性或依附性。表现在:其一,货币监管服务于防范货币政策操作中的资金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是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中进行的。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往往要对商业银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性质上与商业银行对借款的财务信用检查相同,具有较强的业务性或经济性,而不是行政上或法律上的行为。其二,货币监管服务于督促有关货币政策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操作而制定实施了一些法规制度,货币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确保这些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如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监督落实利率政策等。特别是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利率管理、贷款规模管理、现金管理等的实施,依赖于对金融机构严格的货币监管,甚至把货币监管视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其三,货币监管服务于货币政策目标。货币监管是为实施货币政策服务的,其目标必然依附于货币政策维护币值稳定的目标。

与之不同,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则是相对独立的。表现在:其一,行为方式不同。机构监管依靠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微观金融主体,要求它们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按标准行事,因而具有行政性和法律性,以及直接性和强制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是依靠经济手段如利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并主要依靠市场传导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货币政策更多地具有间接性和选择性。其二,作用范围不同。机构监管主要作用于金融机构;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企业和公众。其三,灵活性不同。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事先确定的,并在一定时期固定不变;而货币政策意图则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经常调整。其四, 目标不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币值稳定;而机构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机构稳定,以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特定涵义。

由于货币监管从属于货币政策,即货币监管内含于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因此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不存在协调关系问题。

由于机构监管与货币政策相互独立,并且如下所述,二者既具有矛盾性,又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存在二者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关系,特指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之间的协调关系,是指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为有效消除二者间的矛盾性并强化其互补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的总称。为表述方便,本文以下所用银行监管均指机构监管。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基本内容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固有的矛盾性和互补性是二者协调关系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二者关系需要协调的基本内容,包括:

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经济周期中行为方式的矛盾性。

货币政策具有逆经济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往往会收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在经济衰退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紧缩往往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银行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松;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并往往伴随大量不良资产,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由于在同一经济周期阶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行为方式不同,导致二者经常产生利益冲突。如在经济高涨时期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要求将利率提高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将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或业务萎缩,从而带来风险,与监管目标冲突。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指标要求较严,导致银行贷款更为谨慎,使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传导受阻。

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追求目标的互补性。

由于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稳定和银行监管追求的机构稳定同属金融稳定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使得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目标上存在互补性。

(1)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金融组织体系的健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前提。金融组织体系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过于严格的银行监管形成金融压抑从而抑制了金融深化,往往导致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信贷传导出现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银行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将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其原因:其一,金融风险将使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增加。在金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工具与经济变量之间的联动关系与正常情况相比变得更加不确定且更加难以预测,从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难度增加。其二,金融风险将使金融机构行为发生变异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操作及其有效传导是在特定的金融业务中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这需要金融机构对代表货币政策意图的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从而能够积极参与相应的金融交易为前提。如果金融机构对市场信号反映迟钝或者不参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过程,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便大大降低。而金融机构能否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金融机构是否是一个能够在“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原则之间实现有效均衡的市场主体。在金融风险加剧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将单纯追求流动性,并保持较高的准备金以防范风险,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不灵敏,从而直接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降低。其三,金融风险具有货币紧缩效应,不利于实现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目标。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感增强,手持现金增加,银行必然相应提高准备金水平,同时,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银行贷款不良率提高,当银行准备金、现金漏损率和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时,货币乘数下降,从而货币供应量下降,导致货币紧缩。

(2)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币值稳定,是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银行系统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币值不稳将引发债务偿付困难,增加银行不良资产,从而最终导致机构不稳。在宏观经济形势不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难以完成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局部目标的冲突性

尽管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局部目标上仍然存在冲突性。货币政策如果过多地关注银行监管的目标将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其维护币值稳定目标的有效实现。国外学者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货膨胀现象的大量分析表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指数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如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为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最后贷款人融资便利可能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破坏其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意图,达不到货币稳定的目标。

4、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互补性。

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监管所获得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表现在:其一,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央银行针对既定目标的政策操作是假定存在一定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这种假定的正确性从而建立在这种假设基础上的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依赖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方式的准确了解,这需要以银行监管信息为依据。货币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也都是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风险性的具体把握,需要银行监管信息的支持。同时,正确的货币政策决策也需要银行监管提供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保密信息。其二,强有力的银行监管是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强有力的银行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真实性,从而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这是正确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前提。其三,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重要保证。当单个银行出现支付问题时,中央银行在决定是否给予流动性支持时,需要对银行经营情况做出判断,即该银行流动性问题是暂时的,还是经营状况长期恶化的结果,同时如果拒绝对该银行进行救助从而导致银行倒闭能否危及整个银行体系并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该银行的倒闭将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必须迅速做出反映,这需要银行监管为之提供有关该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充分而及时的信息。

同时,银行监管为了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需要了解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需要在货币政策的指导下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发展,从而需要货币政策为之提供相关信息。

5、货币政策工具对银行监管的依赖性

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与之配合,如“窗口指导”建立在监管权威性基础之上。同时,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常常需要借助于银行监管的力量,加强监督检查。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结构及其适应效率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两种制度结构

1、内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内部协调,是指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由中央银行行使,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中央银行内部进行协调。一般而言,由同一主体协调自身承担的两种职能,协调性比较强,协调成本比较低,更加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信息沟通、执行手段、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协调。如美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即采取内部协调的制度结构,银行监管信息对货币政策起到了很强的支持作用。例如 1989年联储做出的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的决策即是其在银行检查中作出的。认为,这种协调方式的缺点在于可能造成中央银行权力过大、货币政策目标受监管目标的干预等。

2、外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外部协调,是指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由单独的机构负责,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两个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于扰。,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对这些国家比较,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外部协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明确中央银行负有参与银行监管的职责。二是中央银行承担稳定的职责,并明确了危机处理时与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四是建立工作协调和磋商机制。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制度结构的适应效率分析

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并无优劣之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采取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的制度结构取决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包括:

1、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的程度。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广泛发展,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结构日益复杂化,金融经营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了一批巨型化的金融集团,增加了银行监管的难度。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客观上要求实行混业监管。这种情况下,银行监管职能日益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便由内部协调转变为外部协调。根据英国大卫·卢埃林 (David

L1ewellyn)1997年对世界123个国家统计研究,目前,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占57%),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银行监管在央行内(占51Z);部分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占35%),其中,银行监管在央行内和央行外的比重差不多;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完全混业监管体制,占 8%,其中,多数、国家银行监管在央行外,占6%也就是说,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更多地承担银行监管职能,而在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综合监管机构即完全混业监管体制下,银行监管则更多地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可见,监管模式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选择。

2、金融微观基础的健全性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在发达市场的条件下,由于金融微观基础较为完善如金融机构运行机制良好、利益约束强等,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较为灵敏,与此相应,货币政策工具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控制,而是更加具有间接性或市场性,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选择;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较为健全,能够在“流动性、风险性和效益性”之间实现有效均衡,从而对其实施硬化的监管措施意义不大,因此银行监管日益注重让金融机构自身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银行监管的市场导向增强。这样,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加倾向于在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中实现自发性的协调,而不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具体行为的约束来实现二者的自主性协调。如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银行流动性管理中越来越尊重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而不是硬性制定比例限制,导致二者冲突的可能性减少;又如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减少使用,银行监管对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与配合问题不再重要。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倾向于外部协调。

3、对风险机构实施救助方式的可替代性以及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发达国家具有以财政资金化解金融风险的经济实力,同时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产生了较强的可替代性,使得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的分离成为可能。目前,发达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时,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等联合拯救,中央银行基本不对出现危机的机构单纯承担救助性的资金支持。

4、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监管规范化的发展程度。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各国银行监管普遍以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为指导,改进了本国的监管政策,监管方式。手段日益趋于标准化、统一化。监管规范化的发展导致各国监管差异性减少,在具体问题上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余地减少,这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外部协调即可有效解决。

5、经济的发展水平。一般而言,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混业经营且金融体系比较稳定,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适合外部协调。而发展家微观主体行为普遍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分业经营,且更多地采用直接性的调控方式,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监管的配合,因而适合内部协调。

三、强化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对策研究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货币基金监管篇3

关键词:货币政策;协调失灵;政策转型

2012年以来,我国告别过去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经济增速放缓,进入经济新常态阶段。宏观经济面临产能过剩、房地产泡沫及债务积累等结构性问题,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要任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新形势下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也对货币政策提出更高要求。

一、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的总体情况

过去十五年,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2007年。由于我国国际收支长期以来是双顺差,所以基础货币的投放主要靠外汇占款。为对冲外汇占款的影响,加强通胀预期管理,实际上从2002年开始,我国首创央行票据,通过央行票据的投放回收基础外汇占款及基础货币,以减少流动性压力。同时,由于未充分实现利率市场化,央行通过制定存贷款管制利率以调节信贷需求和供给。总体看,在这一阶段,外汇占款和银行信贷构成我国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我国货币政策呈现典型的数量型货币政策特征。[1]第二阶段:2007~2012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外汇占款逐渐出现负增长,基础货币投放也在减少,过去对冲基础货币的央行票据规模也逐渐减少。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央行票据的地位逐渐下降,在此期间我国央行更多地使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操作等传统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调控在这一阶段的货币政策调控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在这一阶段中,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也更为复杂。国际方面,美国经济复苏导致美联储加息和美元进入升值周期,这对人民币币值稳定形成较大压力。国内方面,为保持中高速经济增长,一方面货币政策要有所作为,另一方面货币政策应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去杠杆”“去产能”等要求相适应,避免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加剧宏观经济金融风险。面对如此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货币政策的三大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操作并不能满足结构性调控的要求。尤其就存款准备金率调控而言,由于其规模庞大、影响范围广,往往被视为全面宽松(紧缩)的货币政策信号。因此,在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央行通过改造传统货币政策工具,打造了定向降息降准、常备借款便利(SLF)、中期借款便利(MLF)以及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不同的期限和利率,满足市场对流动性的需要。不仅如此,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我国取消了存贷款利率限制,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品种也逐渐丰富,利率调控的货币政策体系初见雏形。自2013年以来,在货币政策工具创新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形成以常备借贷便利利率为上限、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为下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核心的市场化利率体系。在确定“利率走廊”的上下限后,央行可通过基准利率影响存贷款等其他利率,从而通过影响金融中介的信贷行为间接调控宏观经济变量。

二、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中的协调失灵

虽然我国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取得较好成效,但也要注意到,面对纷繁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的协调失灵问题日益突出,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货币政策的目标手段冲突

从货币政策目标看,由于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我国货币政策目标除稳定物价和经济增长外,还肩负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的年度目标和推动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动态目标。长期看,我国货币政策的各个目标大体一致,但短期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过多。如,在当前国内经济不确定性较强阶段,我国要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就要求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但若要保持经济增长目标,就要求中性偏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样,在内部目标中,经济增长和稳定物价目标在短期内也存在一定冲突,实际上我国货币政策往往更侧重实现经济增长和就业目标。根据丁伯根法则(TinbergensRule),政策工具的数量或控制变量数至少要等于目标变量的数量,而且这些政策工具必须相互独立。[2]但需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货币政策工具都是利率和货币供应量的衍生品,且考虑到利率和货币需求的内在联系,长期看所有货币政策工具几乎不存在异质性。因此,长期内多目标的货币政策必然带来一定冲突。在目前较为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传统降息降准的货币政策受到较大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不断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这在近年来我国的货币政策实践中都有所体现。自201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设立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常备借贷便利(SLF)及中期借款便利(MLF)等工具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货币政策对市场流动性的预调微调及短期利率引导的功能不断加强。这些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虽然没有形成“大水漫灌”的效果,但也造成银行间市场流动性过剩。如,MLF余额从不足1万亿元增加至2017年的接近4万亿元,PSL从6000多亿元上升至当前的2、1万亿元,逆回购余额当前也在6000亿元以上。这样,导致银行对央行的负债近三年也迅速飙升,且央行提供资金利率要低于市场利率,如7天期央行逆回购利率为2、35%,而相同期限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近期都在2、6%以上,银行间回购利率则更高。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过剩,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利用其他渠道来增加杠杆及延长信贷链条。[3]

(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不协调

当前,金融去杠杆是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的重要任务,而金融业高杠杆的原因,就在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步调不一致及监管权限不同造成的监管漏洞。具体看,自2012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逐渐转为中性,但金融监管较为滞后,一方面造成对信贷投向施加严格管控;另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和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表外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迅速。在金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信贷受到约束,贷款不能直接投放到实体经济,迫使金融体系通过迂回的方式投放流动性。如,银行可通过向符合贷款投向规定的“过桥企业”放出一笔贷款,这家“过桥企业”再通过委托和信托贷款的方式把这笔款项转贷给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这样,虽然最终结果等同于银行给该企业放贷,但在计算社会融资总量时会产生两笔记录,即银行向“过桥企业”投放的贷款及“过桥企业”的委托和信托贷款。因此,同等社会融资总量的增加自然只能对应更低的实体经济增长。除监管滞后外,金融监管职权真空也会产生监管套利机会。由于金融监管的职能由“一行三会”分别行使,分业监管使金融业往往通过同业合作等方式规避监管。以债券市场同业存单和同业理财为例,在整个信用投放链条过程中,既涉及大中型商业银行,又涉及券商、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涉及银行间市场,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就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将在短期内造成监管真空,从而形成监管套利机会。此外,央行在执行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任务时也存在角色冲突。一方面,央行作为金融监管者,有责任化解金融系统风险。因此,在观察到流动性投放过快、资金空转嫌疑,且有部分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快速提升杠杆率后,央行应针对金融风险加以控制。而另一方面,央行不仅是金融监管者还是“最后贷款人”,是维护货币市场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央行应向市场上投放充足的流动性。可见,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和金融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存在一定冲突,货币政策总量型工具和金融监管结构性工具的界限往往并不明确。

(三)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不协调

从理论层面看,价格水平的财政决定理论(即FTPL模型)指出,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政策往往被赋予主动角色,政府可自由设定预算盈余(赤字),并不在每一时期都实现预算平衡;相比之下,货币政策则属于被动型,要根据财政预算来控制铸币税,从而实现财政平衡。该理论预言,以财政政策为主、货币政策为辅的组合可避免流动性陷阱阶段货币政策的失灵,从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从我国货币政策执行环境看,经过之前多次降息降准,不仅基准利率下降空间有限,同时受宏观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影响,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我国货币政策已接近流动性陷阱,进一步使用扩张性货币政策收效有限。同时,考虑到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结构性问题,而货币政策本质上是总量型而非结构性政策,在此情况下,如若频繁使用传统的货币政策调控,不仅不会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还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实施以财政政策为主、货币政策为辅的宏观调控措施:一方面,通过财政政策来支持经济增长,实现增长目标,同时通过结构性的政策措施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另一方面,货币政策则保持相对稳健,同时注意防范金融风险的爆发。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不协调还体现在货币政策执行的实践中。如,全口径政府收入的波动、财政支出集中于年末等现象,对我国货币政策稳定性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使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陷入被动。再如,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及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都需要国债政策等的配合,而国债在期限结构和品种上的缺乏则限制了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执行。

(四)国内政策与国际政策不协调

从国际经济环境看,2012年以来美国经济形势不断好转,向好和对通胀的担忧使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并加息,尤其近期美联储“缩表”已提上日程,未来美联储不断削减其持有的庞大资产,必将导致资金回流美国和全球范围内流动性紧缩。[4]与美国相比,欧洲和日本的经济复苏则表现得更为缓慢和波折,但经过多年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后,欧洲和日本央行也将逐渐退出宽松政策,实现货币政策正常化。相比美日欧主要经济体,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的宏观环境更为不确定,这需要国内货币政策保持中性甚至偏宽松,否则将对国内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但由于国际货币环境偏紧缩,造成美元、欧元和日元等主要国际货币的升值趋势。从双边汇率看,人民币自2015年开始进入贬值通道,从2014年底的1美元兑6、11元人民币最低跌至6、95元人民币,跌幅达13、7%;2017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虽然止跌,但兑欧元和日元等其他货币的汇率不断下降,受此影响,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亦不断下跌。汇率的不稳定体现当前阶段货币政策的内外不协调。一方面,国内保增长目标要求货币政策中性偏松;另一方面,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和稳定汇率又要求货币政策紧缩。可见,当前阶段的货币政策越来越多地面临“三元悖论”的挑战。

三、我国应加强货币政策调控的政策协调

面对上述问题,我国未来的货币政策调控应注重政策协调,不仅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手段间的协调,更要注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并实现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

(一)注重货币政策目标手段协调

首先,不应将保增长作为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经历了由多目标向突出物价稳定目标转变的过程,相比之下,我国由于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目前尚不具备强调单一物价稳定目标的条件。但为了协调货币政策目标间的冲突,要简化货币政策目标,下调经济增速目标的重要性,保增长不应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具体看,由于在经济新常态下潜在增长率下滑,宏观调控的政策权衡空间缩小,高速经济增长不宜再成为货币政策追求的主要目标;货币政策调控应强调稳定和均衡目标,尤其应致力于稳定通货膨胀和实现内外部均衡。其次,弱化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重要性。货币供应量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中介目标,但由于作为操作目标的基础货币和存款准备金与货币供应量息息相关,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的界限较为模糊。从货币政策调控的国际经验看,货币供应量目标已逐步淡化,[5]且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基本完成、金融市场日益完善、社会融资结构多元化的背景下,货币供应量目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程度会有所减弱。因此,建议降低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重要性,同时将汇率、利率、国际收支状况及资本市场变化等指标纳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范畴。最后,转变货币调控方式,在操作目标方面突出利率机制的作用。未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可由价格型指标和数量型指标兼顾转为更多向价格型指标过渡。

(二)促进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宽松助推金融业高增长,同时其背后杠杆投资和期限错配的痕迹明显。为促进金融业稳步发展,并控制金融风险与实现金融业“去杠杆”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应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构建完善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看,央行具有货币发行、利率和汇率等宏观调控工具,但还需要加强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识别和监控;而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角度看,这些机构拥有微观监管和一系列强有力的控制风险的手段和监控工具,但在宏观政策工具和手段方面还有所欠缺。因此,应进一步联合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上,既要有银监会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还要针对跨市场、跨机构、跨行业风险,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制定严格的规则,同样也要有逆周期效应的央行利率政策和资本管制政策。

(三)推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协调

首先,应在较长时期内坚持“积极稳健配”。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对经济增长形成支撑,而在货币政策方面,应更加谨慎稳健,以避免总需求波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并为推进全面改革培育相对较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我国经济在经历了近十年的“高增长、低通胀”发展后,面临增长动力不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从经济增速转型的国际经验看,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经历了二战后长达20年的高增长、低通胀的黄金期后,逐步陷入低增长阶段。为刺激经济增长和降低失业率,美国采取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结果不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使美国经济在“滞胀”中越陷越深。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协调,以在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同时,降低宏观经济金融风险。其次,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应分别针对总量和结构目标。就本质而言,货币政策是总量型调控,而财政政策则兼具总量和结构调控。因此,针对当前经济增长放缓和结构问题严峻的局面,宏观调控则应进一步区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角色。一方面,货币政策承担总量调控的任务,主要作用于总需求。另一方面,财政政策在总体宽松的同时,更要针对结构性调控目标,通过结构性减税等措施更有效地影响总需求和总供给。如,就当前经济环境而言,保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不仅要立足于财政支出的大范围规模扩张,还要在保持适度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公共产品的支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稳定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并通过结构性减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更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再次,构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制定部门的日常协调沟通机制。具体看,除每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总体方向外,还应增强两大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具体措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与公众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应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体制机制建设。如,财政部应进一步完善国库收付制度,避免财政存款的季节性波动对货币政策效果的不利影响;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债市场,不断丰富国债的品种和期限,为货币政策的执行提供更有力的工具。最后,防范财政风险向金融领域蔓延。在扩张性财政政策作用下,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赤字和政府负债率都将高位运行。因此,应重视防范财政风险向金融领域蔓延,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在财政风险中,应高度重视地方财政风险。近年来,地方政府形成了“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融资机制,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同时,负面效应也不断凸显。为此,应建立财政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债务当年偿还情况、债务余额、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指标等指标,以及时监控地方政府债务,防止地方政策债务风险向金融领域蔓延。

(四)加强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

首先,发挥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增加我国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美日欧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分化更加凸显了宏观调控国际协调的重要性。尤其在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时期,为确保宏观调控保增长和调结构的总体目标,应充分利用G20、IMF等国际治理平台,在宏观调控方向和手段上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做好充分有效沟通,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以抵消外部冲击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还应通过宏观调控国际协调沟通渠道,借鉴欧美国家的政策工具,以便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更加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其次,增强汇率弹性,稳定汇率预期。当前,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对货币政策而言,宏观调控措施的独立性日益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和他国政策的影响。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市场体系还不完善,金融体系更表现出脆弱性,货币政策往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因此,我国更应重视宏观调控尤其是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客观上削弱了各国对资本账户的限制,从“三元悖论”的角度分析,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要求放弃固定汇率制度或资本账户限制,在此情况下,为确保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必然需要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已将每日人民币兑美元的浮动范围增至2%,这标志着我国汇率形成机制向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更具弹性和市场驱动的汇率制度近一步靠拢,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随之增强。未来,我国货币政策转型需要更加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应促进人民币汇率向均衡水平进一步调整,以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货币基金监管篇4

2003年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9月21日,证监会给各家基金公司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旨在此背景下,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和发展作大概论述,以及对中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从法律角度加以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金融监管立法……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货币体系的金本制度崩溃以来,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得整个金融体系不断换血。阿诺德、希尔吉认为,金融创新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金融工具的创新是最普遍、最基本的类型。从美国“Q条例”的出现到其很快的退出金融监管体系,我们不难看到任何关于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得以准入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基金又将推出,国内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争夺战看来即将落下帷幕,博时、华安和招商三家公司有望成为首批获得牌照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的设立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并促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实现连通。但是,根据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现实,国内的银行业和货币政策当局也将因此承受巨大的冲击。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还有待创建,我们对此的法律研究刻不容缓,鉴于笔者的学识粗浅,本文仅就中国推行货币市场基金作一些法律思考。

一、货币市场基金概述

(一)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美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发源地,也是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最成熟、资产规模最大的国家。所谓货币市场基金(MoneyMarketFunds,MMF),是指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短期国债、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等货币市场工具。

在货币市场基金出现之前,美国个人投资者往往难以进入货币市场,获得高的收益。为了限制商业银行的恶性竞争,美国国会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规定了上限,这就是所谓的"Q条例"。该条例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后来,“Q条例”变成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应该说,在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货币市场工具功不可没。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并对宏观经济产生了良性的影响。

1971年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这一状况。1971年,华尔街两名证券商正式创立了货币市场基金。美国创建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初动因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Q条例”废除后产生的利率歧视。“Q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以低利率促使经济扩张。金融创新的成本不低,但极易模仿,且被超越的周期很短。同业之间很快可以借鉴,可以模仿。货币市场基金诞生后,对美国基金市场产生了重要意义。1981年、1982年,在美国的基金市场上,货币基金占基金市场70%左右的份额,最高曾达到73%。可以说,是货币基金挽救了整个美国的基金市场。从美国货币基金发展的历程来看,经济陷入滞胀是货币市场基金最初大受欢迎的重要原因。因为在经济前景不明的情况下,人们更钟情于安全、稳定的投资方式。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征

我们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这一投资基金类型的如下基本特征:

1、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有着共同投资基金的一般组织形式与基本特点,即也是一种以信托原则为前提的间接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与基金资产托管者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原则也是一致的;

2、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对象,是一些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货币工具;

3、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为开放型基金。从前面我们一再分析到的可以看出,70年代货币市场基金在美国出现之时,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性的规定,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情况和自己的需要,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开放型投资基金。这里,货币市场基金之所以基本采取开放型,也与其投资组合对象有关,因为投资的各种货币工具期限都非常短,交易差价相对较小,收益并非象那种股权投资基金一样变动幅度较大,如果不给予一种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就不会有多少资金投资货币基金,因为人们会自然转向传统的已经习惯了的商业银行储蓄形式,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取得与存款货币金融机构储蓄一样的方便与灵活性的同时,又可提高收益率,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式的组织形式;况且,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市场利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货币市场基金相对受到利率管制的传统储蓄方式具有较大优势,如果采取封闭式的组织形式,在这种市场利率上升环境中,也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不断增加新进资金量,扩展其规模和影响。因此,从货币市场基金自身发展的主动性角度看,也宜于采取开放式;

4、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显示,这一基金类型是一种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形式之一,因为其产生时的最主要目的是为规避当时的利率管制和减少对中央银行交存法定准备金所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也就是,货币市场基金首先是一种为规避金融管制、获取较高收益而存在一种投资方式;有些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对象全部是国库券,这除了同样获取国库券市场上的较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外,更主要是为了避税之需,因为投资国库券是可以免税的,这对于那些高收入的公众个人与拥有大量收益的机构来讲,更为重要;

5、在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中,清算要求较高。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多采取开放式,而且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投资组合中工具期限也较短,因而一般地,每天都要进行资产价值的评估与清算,以便知晓基金资产的净值,使投资者能够随时追加投资或者退出。由此,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得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但由于这些管理工作是消耗成本的,所以,为了使得单位成本降低到应有水平,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起规模应当足够大,以便产生规模收益;

6、风险较小。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将大量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统一投资到原本风险就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规模组合的方式,使各种货币市场工具在流动性上互补,从而使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降到微不足道的水平。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

7、交易不收手续费,管理费也较低。

(三)美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规范

美国投资基金是美国法规管理最严格的经济实体,投资基金不仅要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各级管理层、基金持有者公开披露其所有信息,增加透明度,而且其运作的全过程也要受到严格的监管。比如,《1933年证券法》要求基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关基金所有情况的申报说明书以供备案,同时要求基金公司提供近期招股说明书,详细说明基金管理、投资策略、目标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且还对基金广告的类型和内容进行了限制;《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在购买和销售基金份额方面的各种反欺诈条例,规定投资基金发行及经销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1940年投资咨询法》对投资基金投资咨询者的各种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基金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批,在禁止自营、防止利益冲突、保持资产完整、避免基金公司和持股人不合理的收费或付费等方面也都制定了详细的条例。健全的法律规范对美国投资基金安全运作和稳定发展发挥了较好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一)自1991年"珠信基金"和"武汉基金"设立以来,目前基金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刻──产品比较单一、销售渠道正在制约基金市场的发展。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激情四射的“新基金时代”。2003年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9月,好消息接踵而至。先是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及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思路,接着央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穆怀朋明确提出,央行今后将重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对货币市场基金表示支持;9月21日,证监会给各家基金公司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公开表示,银监会将支持一切合法金融创新。此语意味深长。从美国的基金发展历程看,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挽救和推动了其整个基金产业。(二)在短短的10多年中,我国的基金业虽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美国基金业相比,差距是十分明显的:1、基金规模较小、基金形式单一。从组织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发行的基金中绝大多数为封闭式基金,1997年以前发行的75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基金;1998-2001年新成立的基金中,封闭式基金有48只,开放式基金仅有3只。2、基金的投资领域不确定。美国的基金的投资领域绝大部分都是单一且清晰的,如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目标细化、投资对象集中。而我国1997年以前的基金除投资于股票市场、国债市场以外,还涉及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高新技术项目等;1997年以后设立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基本上都是"全能基金",投资目标不清晰。3、基金风险较大。由于基金大多以封闭式为主,且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保持其流动性,由此也就决定了基金的整体风险较大。综合而言,这些基金的整体风险与宏观经济因素、资本市场的整体表现以及投资项目的表现密切相关--当宏观形势不好、资本市场走低、投资项目亏损时,这些基金投资者缺乏备选的投资品种,从而可能被套。这意味着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结构不能很好地规避投资风险。4、基金角色不清。基金的投资原则是为投资者规避风险、谋取收益,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绝大多数都是封闭型的、投资领域不确定、流动性较差,所以,这些基金实际上扮演的是为企业提供长期融资的角色,投资者则往往把基金当作一种债券来投资、或者当作股票来炒作,从而扭曲了基金的本来意义。三、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思考

金融的创新,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和制度的创新,制度和法律的创新一样为金融创新创设必要的条件和空间。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优势我们不难理解市场对其所表现出的关切和欢迎,更何况中国证监会周小川主席有言在先,对于基金要“超常规、创造性地发展”。然而,仅有官方的支持与民间的热情并不意味着就能把事情办好,毕竟开放式基金与以前的封闭式基金还存在差异,原有的法律规范本就有待完善,封闭式基金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表明在开放式基金正式运作之前需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以避免重蹈覆辙。因此,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事实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所强调的基金发展应“从严监管、规范运作、稳步推进、大胆创新”,也正体现了这样的要求。

(一)应该说,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证券委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此外,第7、13、14、26、55条也都针对开放式基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过,总的来看这一法规涵盖面广,概括性强,规定得较粗,特别是对开放式基金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调整规范,适用上也存在缺陷。

今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开放式基金的法律体系,预示着基金业的试点将进入由封闭式逐步转向以开放式为主的新阶段。此外,管理层对待开放式基金的态度、相关考虑以及未来更高层次法律规范的走向,也可从《试行办法》中初窥端倪。

(二)2003年9月中旬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言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并在其后根据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1、凡是基金的名称中包括“货币”、“现金”、“流动”、“短期债券”、“现款”等类似术语的基金,都要符合该《暂行规定》的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指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以下的金融工具: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基金不能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品种,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投资于股票、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

2、对已经递交货币市场基金申请的审批主要有四道程序: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批准通过。此外,银监会将对提交申请待筹的货币市场基金出具意见。这里可以看到管理层对推出货币市场基金还是非常的谨慎。在进一步立法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细化审批的责任和权利限制。

(三)对发展MMF的几点建议:

1、根据目前的情况,由于相应法律和监管措施的缺位,由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加上诸如国有银行改制、抵押贷款证券化、存款保险制度等还未完成。为避免因MMF造成的冲击,比如最直接的影响是银行面临储蓄分流、货币政策面临冲击,在没有完全做好准备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和投资范围自然也应循序渐进。

2、货币市场基金尽管在我国尚未问世,但它在西方已存在几十年,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我国引进这一基金类型,在运作机制等技术环节方面,不可能与国际惯例差别太大,而且这种引进也容易。但出了纠纷,则不能按他国法律予以裁决。所以,法规制定应当先行,这尽管看起来有悖常理,却正是转型国家在很多领域中尤其是学习西方市场机制时所首先应予以注意的,也就是,制度安排是最需要的。

3、应当尽快建立中国清算银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清算机制。加速《基金投资法》的起草和制定。《基金投资法》应当明确货币市场基金的设立原则,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领域,管理原则,分配制度,会计核算原则,监管体制,风险控制原则,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从法律上先加以规范。

货币基金监管篇5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问题。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历史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社会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目前,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货币基金监管篇6

一、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将面临的新问题

(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币值稳定是货币实现区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币值不稳,会导致该货币计价和结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币风险。根据“三元悖论”,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性、资本完全流动性,选择任意一个,就必须放弃其他两个目标中的一个。基于此,我国要选择汇率稳定来发展经济并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产品重要市场,人民币投资产品和衍生产品品种日渐丰富,资产加速增长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业务,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币存款达6000亿元。而且随着人民币进一步区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宣布拟推出相应离岸人民币产品,人民币流动性必然不断增强,与外币的替代程度将更高,那么我国通过采用货币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国内政策目标与国际目标冲突时的协调

人民币区域化后,一方面要维持国内经济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通过汇率与国际市场连接,影响世界经济运转,从而面临国内与国际目标相悖时的协调问题。例如,当国内经济增长过快时,国内市场有通货膨胀压力,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而如果此时国际收支处于顺差,表明国内利润率较高,国际市场对本币的需求就会增大,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这时即出现了国内与国际目标的冲突。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内经济状况作出的政策决定就势必与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存在矛盾。这要求区域化货币的发行国家能够有效协调。实践证明,造成日本产业“空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调整不能同时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和国际目标所致。

(三)金融风险放大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际资金流动将对我国直接产生影响,给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支付风险。离岸金融市场业务是非准备金化的,无法准确统计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币存量,导致人民币流动性的扩充无法节制,增加央行信贷管理难度,使境内银行面临境外巨额人民币资金集中返存、大额提现的压力,甚至引发支付危机。第二,投机风险。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投机者可以在国际市场筹集人民币,选择时机引发人民币贬值预期形成金融冲击,还可能通过金融链和产业链传导到他国,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俄国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目前离岸人民币市场大部分点心债年期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汇率波动风险。大规模的套利,逃、套汇等投机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利率香港为0、6%左右,境内为3%;人民币债券的收益率比境内同类债券收益率约低50-200个基点,引发央行面临对资本逃避、货币替代等现象的监管。

(四)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虽然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断增强,中国政府也不断出台政策加以推动,但人民币境内境外市场循环体系毕竟没有完全搭建,还没有形成存款、贷款、结算支付、资产管理、投资、汇率避险等全方位业务,缺乏足够的投资渠道和品种。这使得区域化的人民币体系存在着不完善不畅通的缺陷,会在一定时期内催生假币、走私、洗钱等金融犯罪。

同时,随着人民币区域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内金融机构也会不断扩大其国际业务,使得监管当局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当货币的离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能随之扩展到境外,而离岸货币流动在境外金融体系当中,监管当局对离岸货币的监测和控制更为复杂。

二、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金融监管内容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会逐步放大国际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国货币当局在决定货币供应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货币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因素。国际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济运行平稳就会吸引国际资本并获得铸币税收入;经济出现问题会引发资本外逃、货币替代等现象,甚至遭遇游资冲击。

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在周边国家金融状况不稳定、危机频繁发生的环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始终没有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进行金融监管,发挥人民币区域化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

区域化货币供应量的标准不易确定,不能单独的以本国经济发展或世界经济发展为标准,而且货币的境外流通给监管和统计带来相当的难度,复杂的国际市场也使货币当局不易准确判断经济走势。当国际市场对该货币需求增加的时候,货币当局要有能力及时判断,并增加相应的货币供应量,否则,该货币就会从国内市场流出,使国内市场货币供给不足,物价上涨,进而影响汇率水平,最终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甚至引发货币区域化的逆转。所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是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金融监管内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银行以日元计价的跨境资产和负债总额年均增速60%以上,欧洲日元离岸市场成为境内银行获取短缺资金的新渠道,导致央行控制货币增速的措施在资产泡沫出现时期失效。

(二)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

中国已和蒙古、越南、缅甸等国签订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启动了人民币和日元、韩元、卢布等货币的互换业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规模和范围大幅度扩展,使得境内基础货币投放的内生性越来越明显,但从结构上看呈结算逆差的失衡状态。

2011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倍,收付比为1∶1、7,即我国进口企业对外支付大量人民币,同时出口企业仍在收取大量外汇,使得外汇储备增速提高,从而造成外汇占款途径的货币供给大幅增长。因推行人民币贸易结算,2010年造成外汇储备被动增加近600亿美元,基础货币中外汇占款被动增加4000亿元。货币当局要对人民币的境外境内资产以及流动性做好统筹监测与管理,密切关注人民币供应量是否合适和人民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控。

(三)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情况

资本具有趋利的本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资产的国际性替代增强,大规模短期资金得以迅速流动,进行投机性操作。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内外金融市场逐步融合,从而使人民币的利率和汇率更易受到他国经济震荡的冲击,境外人民币资产的汇率和利率价格也会对境内形成冲击。利率和汇率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人民币和外币的流动,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会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影响人民币的区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国内利率与国外利率,适当控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使人民币利率和汇率保持在基本适当的水平。

(四)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

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使得以人民币形态存在的热钱大规模出现。为防止投机性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一定要对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始试点以来,伴随着离岸人民币流入国内成本的降低,不确定的资本流入流出都会给经济带来风险和冲击。要分析流入国内的资本是投资性还是投机性的;是长期还是短期的;结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增强资本项目的可控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持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的基本平衡。当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控制,防止资本的大幅度转移对我国经济的破坏。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规模庞大、高速流动的国际投资性资本活动频繁。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还存在着金融体系脆弱、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可能引发国际游资的冲击,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保证金融安全,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人民币的区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况

借鉴国际经验,一种货币处于流通广度不断扩大的进程中,必然伴随假币、恐怖融资及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的上升。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现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币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人民币离岸市场所拥有的优惠税收制度、信息披露与保密政策、宽松的监管体制,加之地下钱庄和地摊银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规模扩大,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三、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监管对策

(一)适时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币境内外循环体系

货币的供应、回笼及风险调控是通过一国的银行系统和金融市场实现的。一个高度发达的货币境内外循环体系,不仅是有力推动货币国际化的载体,也是监管当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平台。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关领域的放开和相关渠道的搭建以及产品的推出必然有一个过程。

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任何货币活动有法可依。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趋利行为和扰乱金融市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目前来看,应该通过新建分支机构或行等途径扩大商业银行在境外的人民币业务网络,改变一些国家业已存在的人民币业务由非正规途径操纵的局面。将这些灰色业务纳入正规银行体系当中来,既能为监管当局的监测提供可靠来源,有利于监管当局的调控和应对,也能够降低相应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扩大人民币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国内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跨境资金的流动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监管若不能有效衔接,就会出现监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监管。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国内各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加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公安、商业银行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预警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各部门监测目标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

(三)加强与国际的监管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使我国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国与其他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性增强,所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信息、处理、货币合作、目标政策的国际协调合作十分必要。我国应积极推动与人民币跨境交易规模大的周边国家建立双边贸易结算机制,这有利于监管当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调控,也有利于推进人民币的进一步区域化。同时,积极参加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它国家在地区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并履行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议,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各国央行一起,联手调控人民币。

(四)动态调整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

人民币实现区域化是个渐进过程,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也必然随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金融开放的经济体一般都采用间接化调控手段作为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伸缩性强,央行始终处于主动,可以随时进入市场。因此,逐步实现央行调控手段的间接化,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利率、优惠利率、特种存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各层次货币供应量进行间接的合理控制,引导和调整人民币利率和汇率水平。

同时,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统计的覆盖面、时效性和透明度,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个渠道建立金融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吴博、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 [J]、 中国金融,2008,(10)、

货币基金监管篇7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汇兑安排;操纵汇率

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 Of 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 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 exchange 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 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 to 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 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 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中国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 转贴于  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 (exchange 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 rate 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主权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 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性交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 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制度的稳定”,即所谓“系统性稳定”。2007年决定首先认定“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只能通过实施促进“外部稳定”的政策取得,从而使得汇兑安排义务的目的转化为“外部稳定”。然后2007年决定又将“外部稳定”转化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问题,认定“外部稳定”要求会员国的经常账户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和“流动性风险”,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货币汇率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纵汇率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义务时,最终也是以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为依据的。而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则是一个需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会员国的磋商做出判断的问题。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完成了由“系统性稳定”到“外部稳定”再到“国际收支平衡”,由“国际收支平衡”再到会员国汇率政策与其经济基本面的关系的转化。尽管这一逻辑过程或许有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之嫌,但应当讲整体上还是说得通的。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2007年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会员国履行《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即四项有关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确定的义务时,却规定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是否能够确切地表明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水平已经背离了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笔者持怀疑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19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当前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的变化是在全球经济和生产要素配置等出现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应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的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对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基础性影响等因索。如果脱离这一大背景考察会员国的汇率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便有可能失之偏颇。虽然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决定》规定这些指标仅为基金组织审查和讨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依据而不是得出结论的依据,而且要求这些审查以会员国的“中期政策目标”(medium-term objective)为视角,2007年决定中的这些规定总难免让人感到系针对中国所做。

四、结语

货币基金监管篇8

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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