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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5 栏目:写作范文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1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2

[关键词]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央行;宏观审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1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次危机当中充分暴露出了单纯的金融个体的稳健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问题。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被广泛认为是造成本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世界各国对中央银行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风险,以及如何构建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实践。在这里笔者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在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方面的改革进行比较,以此来探讨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有效方法。

1 主要发达国家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比较分析

1、1 美国:美联储具有全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也被认为是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危机发生之后,美国开始改革监管模式。2008年3月前任财政保尔森提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对改革监管模式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思路。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多德法案》,决定成立由美联储、财政部以及其他主要联邦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行使系统性风险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美联储的监管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而且扩展到了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和对冲基金。通过此次改革,美联储实现了由中央银行到“金融监管超级警察”的跨越,成为美国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主要部门。

1、2 英国:撤销金融服务局,加强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

在金融危机之前英国一度被认为是全球金融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其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在危机爆发后,此种监管体制暴露出各种弊端。2010年6月,英国财政部宣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方案指出,英国现在的金融监管结构已经失灵,决定撤销金融服务局,新设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和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此次改革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强化了其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1、3 法国:成立法兰西银行监督下的审慎监管局

金融危机之后,法国将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成立审慎监管局,并将其置于法兰西银行的监督之下,形成了以法兰西银行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其中法兰西银行的副行长担任审慎监管局的主席。审慎监管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法兰西银行代表其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并为其履行相关职能,提供资源、员工、信息、金融和经济分析等各方面的支持。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法兰西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核心地位。

1、4 日本: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中,面对外部金融冲击,日本金融体系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脆弱表现不同,反而体现为较为稳健的一面。这主要得益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一直不断在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提高央行金融监管职能。2000年7月日本将原来的金融监督厅改组为金融厅,并将金融监管政策与制度决策权交由金融厅管理。2001年1月,日本再次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2004年,金融厅内部又设立了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从而形成了由金融厅全面负责,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受托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 对我国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思考

2、1 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

纵观金融危机之后,各主要发达国家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下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对我国而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也是必要的。首先,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承担着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货币政策的唯一制定者和执行者,货币政策本身又是促进金融稳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有利的工具。再次,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先进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全社会资金流动的“生命线”,为实施监管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持。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这也要求其必须在监管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监管体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内涵方面却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的内容及范围上主要包括监管目标、范围、模式以及主体的确立等方面。与此对应,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情况以及权力分配情况。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总体目标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或者说是其他的金融监管的管理层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管。

(3)金融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

2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国内原因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经历过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断的完善,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几十年前。换言之,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分别形成了对银行、证券、期货等的独立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门分别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出现了各司其职的情况。得益于当时相对成熟的监管措施,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顺利,并且经过快速发展之后成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国取得的金融领先地位,虽然其监管体制上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但是其仍然能够保持强势的发展趋势。尽管金融监管体制使美国的历史上出现了多次的金融危机,但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却对其产生了创伤性的影响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国不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场就无法取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2、2 国际原因

在全世界的视角来说,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他们各自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由于他们属于“后发”的金融市场,其金融监管体制较符合目前金融市场的现状,并进一步与美国的金融市场形成强烈的竞争。但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法律的缺陷,这使得美国金融市场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金融风险极其容易地被传到美国市场中,而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从而对美国金融市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3、1 政府的危机处理的关键地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调了美国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核心地位,这使得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体现。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危机出现时,美国政府无法根据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3、2 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管理作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进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分为两个部分:监测与处理,即监测与处理威胁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3、3 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沟通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针对美国金融监管重叠和缺位两大问题,进一步提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

3、4 投资者利益保护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试图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但是其范围仅仅限定在信用卡与房地产领域,由此可见,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对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

3、5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主要是不仅对场内,还对场外的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不断地扩展金融监管的范围,以解决金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6 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其金融体系不完善造成严重的后果,美国的监管体系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批判,而整个国际社会也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因此,在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美国也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

4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机处理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应该不断加强完善金融危机的防范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三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确定金融安全网的健全。

(2)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借鉴先进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2 确保操作有序高效,构建可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实现由机构监管到目标监管的发展。目前,金融的发展趋势是综合经营,而在目前的次贷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应该以监管目标为导向,不断地加强监管过程,严格地监测金融领域的相关产品,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

(2)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制度。目前,对于世界上的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各金融机构混业进行经营的现状与新趋势,我国应该将监管放在首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证券、信托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统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国的银行、证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监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在整个风险的监管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地发挥优势。因此,各行业协会还应该与政府相互合作,以达到有效的监管。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4

产生次贷危机,与美国金融市场的环境有十分紧密的练习。从2001年开始,为了不断刺激居民的消费,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美国联邦基准利率从6、5%下调到了1%,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04年6月,在这几年的时间内美国的金融市场一直都保持一种十分宽松的状态,金融市场也十分活跃,其中的房地产以及证券市场的价格大幅度增加,而且当时美国金融市场中对次贷的各种限制措施并没有积极严格的执行,因此很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较低的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在美国有了自己的住房。但是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的利率也开始逐渐提升,在美国社会中出现了很多还不起银行贷款的人,最终也只好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银行,在信贷环境比较宽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居民抵押而来的各种财产转变成为基金进行出售,将银行面临的风险进行转移。但是在信贷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房价会面临下跌的危险,银行要将居民抵押而来的房屋进行转卖是比较困难的。到2006年时,美国的房价开始下跌,购房者的房屋不好出售,也不能通过抵押获得更多的贷款,当这种情况大规模地出现的时候,就出现了次贷危机。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出现,不仅对美国的金融市场带来的了重创,对世界上的很多其他国家的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于美国市场而言,次级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着破产,股市出现了剧烈的振荡,各种投资基金也被迫关闭,对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大的震荡。美国的次贷危机出现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因此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从中汲取经验,与我国的金融环境发展状况进行结合,加强金融监管。综合分析起来,美国的次贷危机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美联储实施了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的利率连续下调,但是投资者的一直保持一种比较乐观的情绪,投资在热情十分高,使得资金的供需之间都十分契合,因此促进了银行的贷款行为的成功。当金融市场中的流动资金开始释放,并且大部分的资金都向房地产市场倾斜时,很多人都开始转而向房地产投资,尽管在当时的环境中看来,低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比优质住房抵押贷款要高出很多,但是当时的美国市场上房价有一直上涨的趋势,投资者也十分看好房价的上涨,因此当时的次贷的拖欠率并不高,美国金融机构一向都十分苛刻,但是在巨额的利润面前还是降低了防范意识,对于原来的一些放贷标准也有所降低,才导致了大规模的次贷危机的出现。另外,由于当时美国市场中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已经出现并且在放贷机构之间流动,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有一定的分担,这也导致了美国金融市场中的信贷规模的扩张。此外,在美国的金融机构方面,也有一定的原因,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一开始就对贷款机构的操作行为、贷款质量以及规模的监管力度不够,对贷款机构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程度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披露以及警示,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作用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开始大量放贷,对于一些并不满足信贷标准的客户也进行了放贷,最终导致整个次贷规模出现了非理性增长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等次贷产品的约束程度也不够,导致次贷危机在金融市场上不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的失职对于次贷危机的出现有不可避免的责任,如果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能够积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可以加强对各种风险的转移,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过剩以及资产泡沫的发展。次贷危机的出现,正是由于美国房地产市场中不断累积出来的各种资本泡沫引起的,出现泡沫的源头正是由于资产的流动性过剩。

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探讨

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出现的原因可以看出,金融监管不力是导致次贷危机出现的重要原因,加强金融监管,有助于加强对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防范,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一)加强金融监管观念的转变

加强金融监管时,最重要的是要对金融监管观念进行转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的观念已经不再适用,必须要针对当前的经济环境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的风险类型等,对风险进行积极的管理和控制。首先应该要实现从单纯追求成本控制向实现全面内部控制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很多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将成本控制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成本的控制固然重要,但是金融行业的内部控制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除了对成本进行控制,还要对现金流、物流、人力等众多方面进行控制,金融行业管理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对于传统的单纯追求成本控制的理念应该要及时转变,以金融行业发展的全局着手,加强内部控制。其次,应该从经验性金融监管决策向科学性金融监管决策转变。在现代经济环境下,金融监管成为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金融行业的金融监管决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金融行业的金融监管决策是否合理也会影响金融行业全体人员对金融监管决策的重视程度,从而会影响金融监管决策的有效性,因此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应该要加强金融监管传统的依靠经验进行金融监管向科学、客观金融监管决策理念的转变,为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还应该要积极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人才和技术才是促进企业利益累积的重要因素,原有的金融监管观念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时展,金融行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降低,现代金融行业进行金融监管时,针对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应该要向实现综合效益的方向转变,同时加强对各种资本运营的重视程度,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次贷危机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是由于美国的房价持续走低而且美国的利率一直上涨造成的,但是根本原因是美国的资金供应方对于信贷的门槛降低,并且对于风险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一次你导致需求方借贷过度,反复进行各种抵押融资造成的,这种金融危机出现的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可以分散,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完全消失,一旦外界的条件具备了就有可能会出现风险,而且这种证券化的渠道也变得十分广泛。有学者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我国的房地产价格出现了较大的逆转,则这种潜在的问题也会暴露出来,我国的很多银行面临的危机会比次贷危机产生的影响更大。因此在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不断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的防范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避免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出现与美国市场一样的状况。首先应该要积极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各种信用门槛,防止一些不合格的用户进行贷款。我国在2007年时颁布了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其中对于购房贷款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加强对住房消费过程中的信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控制,表明我国的相关的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监管层也积极加强了信贷风险的管理。其次,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的防范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就是金融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防范都有重要的意义,比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监管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风险管理要求进行确定,从而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以及风险揭示问题的处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该要积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机制,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建立内部风险机制,可以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对金融金融机构筹资的方式进行合理的组合与安排

金融机构筹资过程中,金融机构筹资方式和渠道对金融机构筹资效率有很大影响,如果对于筹资的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当,就很可能会带来金融机构筹资风险。一些贷款机构在进行筹资的过程中,要对各种金融机构筹资渠道和方式进行安排,采用适当的金融机构筹资策略,尽量长久地满足的金融机构的资产需求,与此同时,贷款的用户应该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还款计划,保证能按时还款。此外,在各种金融机构筹资的过程中,要先考虑债务金融机构筹资,然后进行股权金融机构筹资,可以保证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预防能力,减少企业金融机构筹资过程中的风险。与此同时,还应该要积极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的流动性。金融机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要积极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加强对各种资产的管理以及运用,在对各种资产进行周转时应该要尽量缩短周期,提高盈利的水平。如此一来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筹资过程中的风险程度。

(四)加强监管成本意识

美国出现次贷危机之后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时的监管机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一种混合,监管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横向与纵向的网状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下的监管工作很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美国的次贷危机给我们很大的警示,即中国必须要加强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迫切,应该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的建立,考虑到进行金融监管工作时增加的成本费用以及应该要采取何种措施对成本的数量进行控制。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的机构的建立,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的权利对金融监管调谐的职责进行确定,并且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时的工作进行落实。

三、结语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5

未来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会继续突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检测和评估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宏观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对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的风险。与此同时,继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弥补监管漏洞。欧盟金融监管系统赋予了欧盟监管局法人地位、并授权其制定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式以及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指标。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以确保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微观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微观监管力度的强化。另外,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将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欧盟也将更加关注二者之间的配合和互补。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与欧盟金融监管系统需要密切合作、这在系统性风险的信息收集和风险预警信息的方面尤为重要。微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监管局和各成员国央行以及成员国本身。必须配合宏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信息收集工作。向后者提供满足其系统监测目标所需的信息。

研究制定金融监管的逆周期政策

首先,推进银行资本监管的逆周期改革。具体做法包括: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通过在经济繁荣时期较高的资本缓冲以保证在经济萧条或者存在危机形势下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消除各种依赖部分数据进行的测量方法所存在的滞后性;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进一步加强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在注重资本质量的同时提高资本质量,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加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其次,推动贷款拨备计提制度的逆周期改革。将提高拨备的要求纳入监管框架、财务报告以及企业风险管理和激励机制中,鼓励按照信贷周期实行贷款计提。未来的贷款拨备逆周期改革将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与会计制度机构协调统一、确立有关贷款拨备的标准、预期损失的确定以及动态贷款拨备的方法选择等方面予以突破最后,实施估值与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在危机爆发前,投资银行持有高杠杆性的表外资产。结构性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形成了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并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而且广泛采取的市场敏感定价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杠杆的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通过引入杠杆率指标、减少对传统风险定价模型的依赖以及修改当前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等方式推进估值和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

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

欧洲中央银行在整个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具有特殊地位。欧盟最为重要的l5国中只有卢森堡和丹麦的央行不参与银行监管。其余央行要么本身就是监管者,要么比较深地介入银行监管事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中央银行将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推动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

从制度上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首先。欧盟经济一体化趋势对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和监管一体化的滞后使得危机在欧盟国家迅速蔓延。分散化的监管不利于巩固欧元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因此,为维护世界对欧元的信心,欧盟成员国需要克服自身利益冲突。推动欧盟监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另外,在欧元区范围不断扩大和欧元区实施单一货币政策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现状必然会影响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行动协调,难以及时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作出预警,并容易在国际危机发生时出现各扫门前雪的情况,从而让金融市场投机者有机可乘。加剧金融危机的蔓延。最后,金融危机后欧盟开始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尤其是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而欧盟银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正在加快,银行欧洲化进程远超过其在海外的扩张速度、泛欧银行已成事实。与此同时,跨境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日益扩张,金融产品创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使风险在各国间的传导效应增强、范围扩大。而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有利于改善跨境风险管理仍处于分割状态的现状,并降低监管成本。信息传递、速度和有效性在危机处理方面至关重要、集中决策是危机处理的有效方式。因此、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速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进程。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6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39-03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波动与不恰当的货币政策是危机形成的重要根源

2000年,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向市场大量注入流动性,并从2001年至2003年6月将联邦基金利率(即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连续13次降至1%;在极低的利率环境刺激下,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助长了房地产泡沫,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当房地产的待售房比例急剧攀升,明显供过于求时,美联储从2004年6月又连续17次加息,至2006年6月将利率由1%提升至5、25%,虽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信贷消费,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贷款机构因客户违约出现巨额亏损,紧接着风险扩散到整个房贷抵押市场致使住房抵押债券(MBS)价格暴跌,对该类金融产品有巨额投资的银行继而破产或被接管、兼并,危机一直波及到普通债券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并最终升级为国际金融危机。

(二)金融创新过度与衍生金融产品本身固有缺陷是危机爆发的一个直接原因

美国的理查德・比特纳在《贪婪欺诈和无知:次贷危机真相》一书中指出“看似复杂的次贷链条实际上不过是人性贪婪的最终结果”。纵观美国金融危机历史,每一次都与金融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而进行的过度金融创新有关。金融机构为应对竞争、增加流动性、转嫁风险不断进行业务整合,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发展出具有证券、保险、期货等性质的复杂衍生金融工具,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等,来获取高额利润。但金融创新在增加利润的同时,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使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被突破而变得不稳定,当这种不稳定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实际上是华尔街金融企业家为了获取超额利润而将金融产品过度证券化的结果,过度投机的“衍生产品”脱离了实体经济风险管理能力,使市场潜在风险边界愈加模糊、信用链条愈加绵长脆弱,成了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放大器。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固有缺陷一方面分割、转移风险,提高了金融市场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与其如影相随的投机又使风险集中,引致了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

(三)金融监管缺失和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缺陷是危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虽然金融监管制度的隐患曾在美国历史上造成多次金融危机,但没有一次如次贷危机的后果严重。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创新(衍生金融产品)突破了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的约束,金融监管又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的缺失、监管预警功能的缺位,使得监管缺乏预见性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从而无法预见系统性风险,不能提前预警和干预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潜在问题,使泡沫不受限制地膨胀,金融风险就会积累并酿成金融危机。通过分析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重大亏损事件,我们会发现单个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突发事件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即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导致各种金融创造及手段过度使用、杠杆融资扩大、房贷反复抵押,这些非理性的投资热情使风险剧增,这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两年多来,由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偿付危机导致的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及至世界经济危机,一连串事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让金融产品匮乏、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见识到了虚拟经济的力量,同时也目睹了系统性风险的危害。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启示

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曾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2009年1月3日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他又指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最佳应对手段是加强监管”。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

(一)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优化我国金融结构、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坚强后盾。同时,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加大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探索建立危机应对的长效机制。令人可喜的是2009年12月以来,我国政府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拟制楼市泡沫,防范金融风险,中国政府处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日益提高。

(二)金融创新要兼顾产品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协调发展

一是要适度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必须要适度,要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协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创新产品估值水平要合理,能正确反映其风险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二是加强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能力,不断拓展和创新的业务领域及金融产品对原有的金融秩序、监管制度和规范造成很大冲击,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应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既能反映或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又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完善的监管制度是金融市场效率、公平和竞争力的保障,也能为市场的有效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为新的金融工具的扩散和交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才能在金融系统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是重视金融创新人才培养。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监管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这势必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现代金融理论知识,还要对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而我国目前由于金融创新监管人才匮乏,迫切需要培养和引进大量专家型人才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因此,我国在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在政策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以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改进监管体系和方式,促进金融协作配合,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加大金融审计监督力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1、调整监管理念,防范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和暴露程度愈来愈高,单一机构的问题更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系统性影响,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如果缺乏监管,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与个体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根本改变。

一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理念,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功能监管;监管视野应由过去关注内部流程扩展到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重点监测系统性风险,及时掌握风险的演变和传导路径,建立预警机制,并灵活采取预防处置措施,防止个别、局部风险转化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及监管层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风险控制方面,监管当局应对具有主要系统性影响力的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流动性、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要求,比如要求被监管机构在数小时内就计算出机构范围内的所有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力机构出现可能破产或倒闭的情形下,监管机关应被授予直接接管的权力;同时,要强化信息的披露和检测,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需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检查,提高信用评级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个体危机过度蔓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是完善监管框架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今天,跨市场复杂的金融产品逐渐增多,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因此,需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各方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才会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将日渐增多,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将更加紧密,这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优化监管组织结构、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因此,建议择机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功能型集中统一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在国务院有关机构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金融全球化也使金融风险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会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在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避免“木桶短板效应”的监管缺位,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3、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经营机制落后、经营风险积聚以及经营绩效不佳,因此运营风险管理应该被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在加强资产负债、融资和流动性、资产质量、新产品或服务、内部审计等管理策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运营风险管理,建立运营风险管理体系,如评估和监管风险的流程和控制、风险分析关键指标、运营风险模型、预警机制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同时从加强内部控制和流程管理出发,及时发现和监督运营风险,做好数据收集以支持对运营风险的分析,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随着国际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客观上要求中国的银行业增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我国金融机(上接第41页)构需要借助自我约束、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

4、强化金融审计监督,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一是审计监督要保持危机意识,应关注金融危机和当前货币政策对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影响,分析面临的突出风险,从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营,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将审计监督涵盖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关注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出金融审计综合性监督的特点,运用风险分析技术综合反映和预警金融行业的风险。

三是开展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风险状况以及制度建设进行分析,注重风险预警和审前监测,对发现的内控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问题要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四是金融审计监督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为突破口,探索开展风险管理审计,以金融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环节和运营管理为审计重点,以价值链、价值网为主线,采用过程导向审计法,运用风险分析模型,评估高风险流程和剩余风险。通过审计发现体制、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对风险和危机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家胜、《透过金融危机看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5)、

[2]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曹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7

一、加入WTO过渡期内,金融监管机构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通过强化管制,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家通常采取的作法。这种作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因一味强化管制所产生的潜在风险会不断积累,一旦开放金融市场,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突然爆发。另一种思路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会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

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幅度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住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在金融市场大幅度对外开放的条件下,继续通过强化管制,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通过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乃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发展,避免开放带来的金融风险,关键在于正确把握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与节奏。在实施大规模对外开放之前,我国应首先实行对内放松管制,即对内开放。上讲,对外开放比对内开放更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和国家对金融控制权的丧失,因而对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更具潜在威胁。而优先对内开放,一方面,可以使金融体系内潜伏的风险逐步显现出来,并在外部新风险没有到来之前将其消化,避免原有内在风险与新的外部风险产生迭加效应;另一方面,优先对内开放可以通过逐步强化市场竞争力度,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为对外开放打下良好基础。

对内开放涉及诸多方面,当前似应着重抓好市场准入、放松价格管制和放宽金融机构业务限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由于原因,我国金融机构中的国有成分比重很高,银行部门尤其如此。国外有关专家学者通过对许多国家的实证发现(Morris Goldstein, 2001),在银行部门,伴随着较高国有比例出现的是金融部门的发展水平较低,增长和要素生产力较低,以及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较高。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机构,虽然会削弱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直接控制权,但由于竞争强化,金融部门提高了生产力,金融体系提高了运行效率。在高效运转的金融体系中,政府的政策会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基于我国金融领域国有比重过大的事实,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放松对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种种限制,尤其是应当大力发展为中小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

放松对金融商品的价格管制主要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2000年9月21日,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后城市”的顺序,我国事实上已经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尽管在改革初期阶段,各商业银行由于对利率风险认识不足,可能会产生一些,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容否定,决不能因噎废食。

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重要前提。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目前存在的内资金融机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加以改变,凡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允许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内外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金融监管包括规制(regulation)和监督(supervision)。需要强调的是,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发展,并不等于放松监督。相反,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为保证金融稳定,要加强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金融机构更好地遵守法规,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改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加入WTO以后,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会明显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将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安全运行将直接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同样,它们的发展也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因此,我们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应当是以促进其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为目标,使之符合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总体目标。

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加强市场准入审核力度的同时,更应注意加大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缺乏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地域限制的逐步放松甚至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将会有较大的增长,在继续坚持准入严格把关的同时,必须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确保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

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加快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加入WTO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如果我国金融机构监管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且无法跟上国际标准发展的新形势,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因此,加入WTO后,我国不应因内资金融机构短期内无法达到国际标准而推迟与国际接轨的时间表。相反,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适当放宽对内资银行的要求,但一定要明确内资银行达到监管标准的具体时限,以此作为压力,推动内资金融机构尽快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对外资银行实行法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在不同地区的分行实行单元制监管,即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总部和不同省市的分行分别受人行总行及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业务限制的逐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明显增加,如果继续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将会大大增加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并加大监管成本。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逐步转向以法人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为辅。实现这种转变,不但有助于监管机构控制工作量的增加,降低监管成本,并且,以法人监管为主有助于监管机构从总体上掌握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属地监管为辅可以继续帮助监管机构掌握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二者的结合将更加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三、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为防止金融业各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金融机构纷纷或合法合规、或利用法律空当、或违法违规地千方百计寻求突破口,试图通过混业经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以后,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将进一步明显。首先,加入WTO以后,规避分业管制的创新行为将明显增加。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开放过程中也通常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这些新的金融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大量引入我国,从而对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产生巨大冲击。

其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难以避免。我国加入WTO以后,率先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将多是业务范围广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集团。监管部门对于在华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将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另外,一家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同领域,只不过在中国境内没有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实体存在,因此,其内部交易比起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更具隐蔽性,因而也就更加难以规范和监督。

另外,出于加强内资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的角度考虑,对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也应积极面对。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难以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即多样化经营优势。对于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来说,多样化经营更多地意味着风险的分散。因此,面临国外金融“巨无霸”的竞争,我们应当创造条件,扩大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针对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的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改进金融监管工作。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篇8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功能性监管

一、当前金融运行格局下传统金融监管方式面临的问题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资金的结构和流向、投资品种及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和通讯的进步,为金融投资创造了更加广泛的活动空间和崭新的运行形式。同时,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频繁,杠杆投资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大为增加,竞争压力和追求高回报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冒险意识上升。这一切使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购和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这些超级巨型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对整个金融机构乃至国民经济将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这就是所谓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业的兼并浪潮使金融业的竞争进入垄断竞争时代,如何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积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成为监管当局的新课题。再者,金融业的兼并逐渐冲淡了银行业和证券、保险的界限,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

(二)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把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但是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并不意味着减少风险;相反,金融机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一旦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失,其破坏性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具体而言,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非常明显地显示传统监管结构和方法已不再合适。

(三)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推进本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管制和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并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资本在各国金融市场自由流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加,各种金融风险同样可以通过国际传递,对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程度相比,原有监管原则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效果是很有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丁美洲、东南亚、东欧和非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网络信息革命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电脑、网络、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银行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低,并且依赖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领域、跨国界进行低成本扩张。如何对这些金融活动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将是摆在国际金融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另外,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协调和处理好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一)金融监管目标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

(二)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调整了监管体制,实行统一监管。首开统一监管先河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美国通过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现了由完全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模式的转变。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浪潮就席卷全球。现在,从西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比例为53、4%、

(三)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律水平,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国际监管领域正呈现出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转移的趋势,即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官方监管的依赖,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应更加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以促进更高层次的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确保其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以此来保证资本的充足性;即使在计算最低资本充足率时,也应更加依靠银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以便更准确地度量风险并安排相应的资本金防御风险。

(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第二,调整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第三,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

(二)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 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entityregulation)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其具体内容为:(1)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3)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4)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 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3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秩序和氛围。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确保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4 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公示,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公示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改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质量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库和指标体系;三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咨询机构的建设,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监管重点,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实施持续性监管。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和规范化的持续性监管。持续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特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管周期以及一个监管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监管安排,按照监管计划逐步实施监管。在事前监管方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在经营监管方面,应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建立并完善一个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问题机构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形成一个高效完备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事后危机处理方面,要完善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手段。建立稳妥透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补偿机制、收购兼并机制和资产保全处置机制。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订,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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