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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方式(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6 栏目:写作范文

金融交易方式篇1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87、34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一、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主要存在预发行,回购及逆回购、期权及期货、本息剥离工具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活跃,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例如,债券发行前活跃的预发行交易能够提前度量市场需求,便于发行人、承销商对债券的定价;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交易机构实现短期融资;债券的期货及期权市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在流动性市场中建立分散化的对冲策略;本息剥离工具产生的零息债有助于实现现金流的重组,满足不同投资群体对不同现金流结构的需求。

近儿年,通过研究西方成熟市场运行状况,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引进了一些金融工具,目前已扩大到(质押式、买断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本息剥离工具、远期债、远期交易以及即将推出的预发行交易等工具。从市场表现看,质押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工具存在时间最长,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管理头寸的基本手段,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品种中交易量排名第一,2004年交易量将近10万亿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类似,能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融资渠道,在国内债券市场基础券种较少、尚未建立连续拍卖发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下,2004年交易量仅为1200多亿元。由发行人主导开发的本息剥离工具,由于国内市场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有效需求,交易稀少,国家开发银行也仅试探性地操作了一次。远期债主要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供给与利率的季节性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一安排最早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启用。目前,市场资金较为宽松,人民银行在央行票据发行中使用这一制度,用以熨平公开市场操作对资金市场的冲击。而即将推出的债券预发行制度,能够帮助确立价格发现机制,缩短承销时的分销周期,减小承销商的资金占用。

二、远期交易手段及国内发展现状

远期交易是金融市场运用较为普遍的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与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在于延迟了标的交割时间。广义上的金融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协议、期货、互换和期权。在国内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在大概念上包括远期债、二级市场的远期交易和即将推出的预发行制度,而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交易由于当时的监管及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被监管机构叫停后尚未恢复。

按照交易方式、场所的不同,远期金融合同可分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其中,期货和期权这两种交易方式都已制度化、标准化,通常按照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在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互换通常在场外交易,在西方市场基本不属于期货交易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在美国,债券远期交易的场外交易(柜台买卖)制度,源于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修正案(CommodityExchangeAct),这一规定通过将国债远期交易排除在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外,使远期交易得以在场外进行。而日本债券远期交易的制度化,是在1992年日本证券业协会实施债券远期交易规定后才开始的。在市场建设方面,国内远期交易基本与国际接轨,银行间市场的远期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属于场外交易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成熟债券市场中,远期交易作为一种必要和正常的交易机制存在着。一般来说,远期交易最主要的经济效益在于提供了避险手段,并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买卖时机的弹性;而市场主管机构、机构内控部门最关注的是市场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气氛是否太浓,且随着交割期限的延长,是否会增加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以及违约交割带来的信用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有效规避自身的买卖风险,交易双方都会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且定期重新审核机构间往来的授信额度,因而,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必然会使远期交易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的也集中在几家大机构手中。

国内债券市场已建立起做市商制度(15家机构做市商)和结算制度(43家结算行),以活跃二级市场,但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金融机构拘囿于“持有到期”的盈利模式,使得在资金来源上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交易金额不高,市场中自营交易额要高于金额。所以,在现阶段国内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下,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远期交易不活跃,这是市场发育的问题,与某些市场人士提出的利率结构问题(短期利率太低)、机构内部资金管理粗放等因素关系不大。

三、国内远期交易发展的可能途径

远期交易方式必须准确定位,才能激发市场参与者的真实需求,真正在市场中发挥作用,这是开发、推广金融工具的基本之道。

在国内,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业的经营哲学不是“交易”,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不强,所以,远期交易不能单纯定位于“二级”市场。从国内现阶段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发展阶段来看,融资性需求强于交易型需求,即伴随融资行为的金融工具可能比单纯的交易型金融工具更具有生命力。例如,笔者在开发信用工具、开拓风险交易市场过程中,基本会向金融机构推广两种产品,一是人民币贷款的信用违约互换工具(CDS),另一种是附带融资性质的信用链接产品(CreditLinkedInstrument),大多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会对融资性质的信用产品表现出较为浓厚的兴趣。

金融交易方式篇2

一、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国外或地区经验借鉴

国外或地区主要有3种模式,即分散授信模式、集中授信模式和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他们都建立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证券市场基础上。以美国市场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美国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行为主要有:有关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相关机构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常规保证金维持率要高于交易所的规定而且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也要高于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在美国的金融环境下,融资融券市场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高度的市场化;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相关证券公司直接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以日本市场为代表的集中授信制模式。二战后的日本,金融市场欠发达,缺乏有效的信用环境,这些因素导致其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此模式下,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融券的转融通以及相对应的证券质押,同时,证券金融公司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而证券公司在此过程中只是充当中介,而且相关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严格分离开。在日本,专业化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模式具有以下特征:证券金融公司处于垄断地位;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居垄断地位。以我国台湾市场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在制定时,融合了美国与日本的模式,形成了自己的全新模式。它的特色之一便是实行了对相关证券公司和普通投资者同时双向融资融券的业务模式。在双轨制的业务模式中,可以将不动产等作抵押物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申请融资,也可以向有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资格的相关证券公司申请。在台湾现有的相关证券公司中,没有营业许可的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只有几家属于经过审批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机构。这样就形成了证券金融公司是单独以证券质押方式获得资金的通道。在此模式下,与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业务上既竞争又合作的证券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转融通。而普通投资者在申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时,可以在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作出选择。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在双轨制中并不居于垄断地位。

二、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对策建议

①尽快促进转融通机制的市场化。要学习海外市场成功的融资融券经验,建立和中国市场特点相契合的转融通机制。这不仅可以改善像养老基金、社保基金、指数基金等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投资效果,更可以真正发挥券商金融中介的职能,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达到投资者、券商与融资融券者三方的共赢。②完善风险对冲工具。我们建议,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正确引导试点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另一方面,还要积极适当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使股指期货能为试点券商对冲融资融券风险。③风险控制措施要适时调整、细化。目前,证监会与交易所对防范融资融券的风险制定了科学、详尽的安排。试点券商可放弃“一刀切”的风险监控措施,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条件和投资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对不同等级的投资者实行差别管理。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成熟程度以及投资者接受正常操作的实际效果适度放松风险防范措施。④对于融资融券的资金使用进行灵活规定。现在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中,较低的的资金利用率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热情。因此,我们可以在不增加风险的前提条件下,逐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不过本着稳健的管理模式,我们可以从允许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的资金购买诸如国债、基金以及融资融券标的的证券开始。例如,对于投资者利用卖券资金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投资者将再次买入的股票依然放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证券以控制风险。同时,监管部门还要规定相应的股票折算率来计算保证金水平,如果新买入股票后,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试点券商要及时通知其补充保证金。⑤鼓励先融资、再融券。如我们前面所讲,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整个证券行业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从刚开始到完全成熟需要一个逐渐摸索、逐渐熟悉的过程。在该过程中我们应该以谨慎的态度逐步展开,切忌贪多求快。在目前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的情况下,融券业务本身就是一项证券公司和自己客户的对赌行为,所以建议证券公司尽量的少开展。可以先融资再融券,待到可以转融通后再大规模的开展融券业务。开始的时候要先小规模的进行试验,待公司和各部门业务人员熟悉了业务内容,理顺了业务流程后再逐渐扩大规模。

作者:谈龙单位:暨南大学

金融交易方式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网络银行

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已经超出信息技术起始时的预想。除了能够使人们的通讯更加方便之外,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搭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社会”,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而互联网金融也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网络社会愈加发达的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走向甚至能够决定社会金融的动态,这是值得我们进行思考和探索的。

1、互联网金融概述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网络技术搭建于传统金融模式的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它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极大地扩展了金融市场,它不仅对互联网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还客观上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和盈利更为丰厚的投资场所。

1、2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功能没有发生变化,金融的契约内涵、金融风险等也没有发生改变,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和组织形式却受到互联网技术和精神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是互联网特有的交换理论,互联网的存在使原本不可能实现的交易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并且交易的双方不需要中介的参与。这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活动有着极为强大的自由性和创新性。

1、3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

总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形式以及交易特征有所了解,方便人们在网络生活中进行金融行为决策;发现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而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则是对未来金融活动的评估,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战略制定相当重要。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1金融贸易的形式

我国金融卫星通信在网络中的运行,构建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金融信息系统、金税信息系统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等。这些金融系统的建立直接使得现实金融交易的形式可以在网络金融发展中继续进行。因此,网络金融贸易的主要形式仍以传统金融贸易的投资、融资为主,只是贸易的途径有所变化。除此之外,互联网发展与电子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各种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借贷机构、信贷公司等实现了网络业务的发展。网络银行的出现和网上金融产品的购买使得目前的金融贸易从窗口化转为网络化。受网络支付形式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互联网金融贸易的特有形式之一,专门针对网络人群的多种理财产品也纷纷出炉,如“余额宝”等。

2、2金融发展的途径

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发展的途径较传统金融模式有所改变。在传统金融模式中,金融发展依靠金融业务工作人员的推广以及金融机构所做的广告;而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多个平台实现:首先,网上银行业务开展使得原本银行卡所具有众多金融业务都能够在互联网中实现,银行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银行可持有者所预留的联系信息进行银行业务推广,只需要发短信或者打电话进行业务推销即可,不需要进行一对一的现实业务销售;其次,由于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节省人工等特点,为金融机构节省大量开支,将这些开支用于个人和企业客户所持有的银行卡的“返利”活动中,使人们能够更加主动地了解网络金融业务。

2、3金融业务的特点

网络金融业务除了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和节约成本等特点之外,还具有广泛性特点并且不受时空的限制,这些金融业务特点同时也是互联网服务的基本特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泛性特点表现在以网络银行为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推出的金融业务模式的相似性上,只要一种网络金融产品风行,就会有多加银行相继在网上银行中推行此业务或者积极与第三方金融平台建立联系,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多个网上银行的兼容就是网络金融业务广泛性的特点表现;网络金融的不受时空控制性也表现在网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即在网络银行中进行支付、转账、查询、缴费等业务,不受银行营业时间和银行卡所在地的影响,网络模糊了银行系统的地区差别,使金融业务的服务时间完全做到了“24小时不打烊”。

3、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凸现出来的问题

3、1金融平台建设问题

金融平台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下的金融平台包括各大银行的网络银行系统、手机银行系统、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贷平台等。这些金融平台的发展历程不一样,在网络金融中的作用不一样,在网络金融中所占据的地位也不一样。网络金融平台建设的不协调使得网络金融服务和金融交易存在失衡的问题,例如网络银行能够承办的大笔存贷业务数量远远小于现实银行,这就意味着,网络金融平台建设本身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即便是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人们对于网上金融的认知度还远远低于其他日常生活行为。

3、2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网络金融安全的风险越来越严重。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人们进行金融业务依靠银行单据,信票是纸质的,并且由三方保存,能够保证金融行为的妥帖,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交易双方不见面,所进行的交易实际上是信息的交换,交易双方也不能产生即时的、可以当做凭据的信票,金融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篡改,金融交易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很可能造成交易一方的巨大损失。

3、3金融业务载体的统一性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载体与现实金融载体的不统一。金融载体即人们实现金融交易时必须使用到的工具或者信息,如在银行窗口办理业务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的网络银行登录方式不一致,有些银行采取U盾的登录方式,有些银行采用账户密码结合的登录方式,有些银行采用手机校验的登录方式,虽然不同的登陆方式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但每种登录方式都与现实银行金融业务载体不同,一旦人们要在网络与现实中同时办理金融业务,就需要准备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载体,这阻碍了网络金融业务和现实金融业务的相互转化和有效联系。

4、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

4、1网络金融平台的综合建设

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不止于在网络上实现一系列日常活动行为,实际上互联网的发展必然引领人类社会进入完全的网络化时代。在网络中实现一切事务成为互联网未来发展的主题,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也必将打破网络银行独占鳌头、第三方支付平台单一的局面。综合性更强、各种金融机构都能参与进来的网络金融平台建设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题。网络金融平台建设将实现多家银行的网络银行或手机银行的整合,使各种金融机构都能在同一个金融软件上显示出来,人们打开软件就犹如到了网络上的“华尔街”一般,只需要登录一次账号,就能够实现在多个金融机构中的金融业务办理。

4、2网络金融安全保障更细致

网络金融的安全问题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也有赖于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仍以2进制代码编程为基础,但在未来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各种生物科技也许能够参与到其中,每个人的网络金融数据信息将以特殊的,非代码式的保密形式加以保护,如个人在办理银行卡的同时写入指纹,而在手机和电脑的网络金融平台上也写入指纹信息,网络金融客户端的指纹信息与银行卡所记录的指纹信息一致,该银行卡所包含的一切网络金融交易才有效,这样就能够妥善保护网络金融客户的信息安全。

4、3 网络与现实金融载体的统一

伴随着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众多网络工具都越来越简便和小巧,人们倾向于将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的边界虚化,追求现实生活的精致和高效,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须符合人们对网络社会发展的追求,即网络金融与现实金融的载体相统一。例如,网络银行的登录方式与现实金融业务的办理所需要的文件相同,使客户不受复杂的文件信息所困扰,又如,银行卡写入网银信息,使客户可以通过扫码登录网银,进而实现网络金融交易。网络与现实金融载体的统一是网络金融业务与现实金融业务统一的必经途径,也是网络金融未来发展的必然。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作为基础的金融行为,以虚拟的金融交易为主要方式。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现在已经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互联网金融平台还不能提供给金融客户十分全面的服务,网络金融的风险伴随着互联网信息风险的升高而越来越高,金融业务载体的不统一使得互联网金融与现实金融的交接出现困难。在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金融网络平台的综合建设以及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另外,网络与现实金融载体的统一,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金融交易方式篇4

关键词:碳金融;发展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定价权缺失,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碳排放资源居全球第二,市场前景广阔。作为未来国际碳市场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卖方,却没有实际掌握定价权。主要原因是不具备CDM定价权,因此中国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导致中国在全球碳金融交易体系中没有话语权。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惯性和2012年承担全球节能减排责任的日益临近,我国很有可能从碳交易的卖方变成买方,定价话语权的缺失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

(二)我国现有碳交易中心功能单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地方性的碳交易所,但由于这些碳交易所规模有限,其功能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项目交易,而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设备的转让,尚不能转让CDM项目中最关键的核定减排量(CERs)。这就导致我国缺乏有效的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碳交易产品和核心技术,使企业碳交易的成本增加,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交易体系。而且由于欧盟在全球的单一最大买家地位,使得CDM市场在长期倾向于一种买方市场,这就导致了我国以CDM项目为核心的碳金融交易市场面临严重的发展困境。

(三)我国碳金融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对于碳金融的发展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发展、财政、监管、风险承担等政策支持体系和法律支持体系,现行的有关行业要求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内的专业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同时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大量环保信息并未进入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缺乏碳金融相关业务的自主行业准则、业务标准,缺乏专业人才储备,熟悉碳金融业务的本土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十分短缺。

二、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设想

(一)建立符合国情的碳金融发展框架,为我国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第一,应当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进一步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较为宽松的碳金融发展环境。第二,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在财政扶持方面,应当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在货币政策方面,应当对节能减排项目等给予信贷倾斜。在监管方面,可以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另外,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也应当优先发展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在税收方面,应当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此外,还应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

(二)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完善的交易平台。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碳交易机制经验,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多元化、多层次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场所,实现定价公平合理;尽快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有效配置环境资源;促使我国逐步拥有碳市场定价权。定价权决定了银行在这一新兴市场上的话语权和主动地位。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密切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不能参与排放贸易,但目前CDM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不排斥发展中国家直接参与高级市场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则可以拓展业务,通过申请欧洲交易所席位或委托在交易所拥有固定席位的经纪公司直接进行CER二级市场交易。

(三)进一步创新碳金融参与模式,拓展多样化服务,建立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内外碳交易发达银行的先进做法和模式,应以满足业主需要,风险可控原则为基础创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积极将CDM项目要求和金融工具联系起来。同时,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目前,国内CDM市场十分混乱,各类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甚至可能隐藏着国际骗子。由商业银行来从事这项中间业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更为可信而稳妥。比如,银行可以与一些国际大公司联合,帮助国内企业联系国际买家。另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管理、融资租赁、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如,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开展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不断探索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规范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可能的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加强CDM项目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CDM金融产品除了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基础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风险,即政策性风险。因为,后京都时代,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不确定。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国内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利益。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此外,应当由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碳金融业务操作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设置金融准入门槛,建立银环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将环保信息作为金融支持的重要参考指标。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风险控制标准,开展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碳金融业务。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保定二中分校)

主要参考文献:

[1]Jose Salazar、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J]、Slovakia,1998、

金融交易方式篇5

【关键词】融资交易 融券交易 融资T+0 融券T+0 担保证券融资 约定购回

一、引言

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成为一项常规的业务,在广大的投资者之间也流传开来。但还不止于此,金融创新是永无止境的,在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上,还衍生除了融资T+0、融券T+0、担保证券融资及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这些新的交易模式深化了融资融券的功能,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丰富了投资品种,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新的交易模式是以往所未曾涉及过的,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剖析。这对我们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实务中更好地了解和满足投资者需求,积极引导良性的市场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金融创新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表现在交易的实现和制度规则的限制上,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创新日新月异,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对原有的旧规则作出相应的研究和调整。融资融券创新发展已经成为市场一道不可阻拦的洪流,我们要顺应这道洪流,不断推进市场的创新与深化发展,仔细研究相应的制度与规则,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对指导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我国现有融资融券创新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发展为市场带来了不断的惊喜,下面主要介绍融资融券带来的三种重要的创新交易模式:融资融券T+0、担保证券融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一)融资融券T+0

借助融资融券业务“直接还券/款同时释放保证金可用余额和可用现金额”这一操作,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从而达到降低保证金占用率、锁定当日收益或降低隔日风险以及满足高频交易目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中以自有证券、资金作为保证金,借助直接还款/直接还券释放保证金功能,能更好地参与日内波段带来的操作机会,实现保证金在当日T+0重复使用,盘后不产生融资负债,融资T+0适合在上涨趋势中使用。投资者判断华泰柏瑞沪深300 ETF将出现波段向下机会,则采取“融券卖出——买券还券”交易方式锁定收益/风险,此操作比融资T+0更为简单,融券T+0适合在下跌市市场中使用。

融资T+0案例:投资者判断华泰柏瑞沪深300 ETF将出现波段上涨机会,采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还券——直接还款方式进行交易。

在投资中使用该技巧时,对于个股的选择也是依赖于投资者的判断和各种类型的选股择时方法,需要承担相应市场风险。在操作中不能超过融资融券额度,特别是看涨股票的T+0流转需要提前预留足够的融券额度,防止这些交易技巧无法实施。

(二)担保证券融资

担保证券融资是指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大工具,完成套现操作。投资者使用融券卖出与股指期货多头配对开仓,融资买入与股指期货多头配对平仓交易的交易策略,完成日内交易。当日交易完成后,直接还券了结融券负债,第二日即可获取流动资金,满足资金融通需求。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证券公司以过户证券作为担保向客户进行中短期融资。

交易基本模式:

三、我国融资融券创新模式启示

以上三种融资融券创新模式已经在市场中推广并付诸实践,我们通过分析和归纳,不难发现,这些创新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内部深化;另一部属于融资融券创新外延的扩展,也就是说外延扩展已经超越了交易本身,并带来了其他的市场影响。

(一)融资融券创新内部深化

1、T+0交易模式实现

融资融券创新的内部深化是指交易的延伸,融资融券在交易本身上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其表现之一是T+1向T+0转变。融资融券T+0推出后,这一制度受到了冲击,同时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在发生着改变。T+0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在欧美和香港成熟的市场,实行的是T+0交易制度,而我国股市还是T+1,这使我国股市和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融资融券T+0出现后,市场开始趋同于国际成熟市场,为以后的交易制度改革创造了便利。融资融券T+0推出,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于活跃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融资融券T+0模式也遇到一定的障碍。首先,融资T+0交易比较繁琐,其操作是,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还券——直接还款方,一般投资者较难掌握,尤其是在做融券卖出时现有制度难以保证有足够的证券。融券T+0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缺点在于券源不足、难以成交。对于券源不足,需要转融通机制深化改革,对于难以成交,需要对现有的交易规则进行优化。融资融券T+0的实现,已经是对现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是以后交易机制改革的一个可取的方向。

2、做空交易机制实现

融券首次为股市带来了有效的做空机制,虽然股指期货可以做空,但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而融券在风险和收益上做到了平衡。做空简单说就是没有货先卖后买。这样的交易在股票软件中已经可以实现,标志着做空时代的来临。融资融券制度改变了投资者只能先买后卖、靠天吃饭的单边市状况。融券交易的推出,使中国股市向成熟市场迈进了一大步,改变只能单一看多的格局。

融券交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有些投资者已经开始从事这一交易,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着些问题,比如:融券难以成交、券源不够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规定,融券只能市价成交,低于市价的委托为废单,这大大减少了成交的可能性,这在交易规则上还需做相应的改变。如像中国石油、工商银行这类大盘股票,虽然券源比较丰富,但是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如果选择融券,还不如直接去做空股指期货,既不用给利息,还能享受到空方溢价。如果我们能够在制度上做一些改革,比如投资者如果想融券做空一只股票,并不一定非要券商持有,只要允许一定程度的裸卖空,那么融券市场将能更加活跃。此外,由285只股票和ETF组成的股票池也有必要扩大,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对其他个股的看空需求。相当多的投资者早就看空非标的券,只是苦于不能进行卖空交易。融券卖空机制已经推出,发展迅猛,需要监管层在规则和制度上不断完善和改进,这样才能更快完善金融市场。

(二)融资融券创新外延扩展

本小节讲到的融资是更大范畴的融资,不同于融资买股票,这里的融资指的是将资金借出移做他用,可以使买股票也可以使做其他的投资,比如说投资实业、购买房产等。以往当个人或企业缺乏资金的时候一般是到银行、民间担保公司或个人处筹集资金,有些大企业也可通过发行信托方式融到资金,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也可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这是几种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民间借贷成本过高,信托和股权质押限制较多,现在的融资方式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

金融交易方式篇6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交易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二、融资融券业务作用

(一)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二)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三)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四)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五)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三、融资融券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一)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二)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三)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四、管理机制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一)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开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二)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大陆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三)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四)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才刚刚起步,要想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投资者必须首先了解清楚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的操作经验和手法之后方可适当介入。

参考文献:

[1]李强,融资融券业务探讨[J],时代经贸,2008

金融交易方式篇7

1、日本模式。日本目前有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即第一层面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标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与流出量。

2、台湾模式。台湾目前有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四家证券金融公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惟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日本模式的特点和评价。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一种垄断的地位。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以相当小的自有资本规模(自有资本的比例为2、5%)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他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日本建立这种以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信用交易制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信用交易能够尽可能被政府所控制,因此,证券金融公司成为信用交易尤其是融券交易的垄断者。而大藏省、中央银行、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四个方面,构成整个证券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石,政府有意维持这种垄断的局面,从而使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工具,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数量,从而控制信用交易量。在这种客户一证券公司一证券金融公司的层级结构里,下一级向上一级集中汇总,上一级形成对下一级的管理和垄断。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优点是便于监管,而缺点是禁锢了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丧失了一部分效率,致使其融资成本较高。

2、台湾模式的特点和评价。台湾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台湾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其股东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光华投资公司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立环华、事邦、安泰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承袭了日本的专业化金融公司模式――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突破了日本的“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将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和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既可对证券公司也可对广大的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或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另外,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要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结构更为合理。尤其是股东权益部分,要远远高于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例如复华的股东权益为总资产的18%),这使其在资金方面不需要太多的依赖政府的支持,也更像一个市场化的金融公司。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三、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信用交易,我国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绝对禁止,但在实践中“,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因素之一,在证券市场上仍广泛存在。受利益驱动各市场主体采取一系列违规信用交易,主要形式有:①证券公司为拉拢客户,接受大户委托,进行恶意透支;②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私自透支买卖证券;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亲友等关系人透支买卖证券。④证券公司的疏忽造成股民恶意透支。证券信用禁而不止,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利用证券信用可以发挥杠杆作用,以小搏大。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常常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行情,此时如能筹得大量资金短线操作得当,将能赚取巨额差价利益。其次,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自有资金普遍不足,缺乏必要的合法的融资渠道,业务范围狭窄,相互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必然导致券商一方面千方百计地从各种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另一方面进行种种违规操作。因此,引入信用交易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难以直接采用美国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台湾和韩国等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2、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证券金融公司建立的时机。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连接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桥梁,发挥着连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纽带”作用,可以在不改变“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协同效应和金融资源的整合效应,促进资本市场的规模发展和功能深化。而其职能的实现要求证券市场具备一定的容延度(即容量和广延度),具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数量及其交易量,证券市场上证券的种类及其绝对数量和相对规模,资金市场的容量和规模,这些都是决定着金融证券公司能否顺畅运作的关键。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海外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货币市场,回购协议也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但在我国,货币市场上交易工具少,交易规模小,券商可以用来做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极为有限,而且回购利率较高,融资成本昂贵,这就决定了回购市场不可能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也不会成为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渠道。同业拆借市场上,因为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很不规范,故而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都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的考虑,必然会对券商的融资非常慎重,因此券商通过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也非常有限。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均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而国内券商最为短缺的是中长期资金。所以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比较突出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金融交易方式篇8

关键词:数据挖掘技术;可疑金融交易;识别;离群算法;聚类算法

为了掩饰金钱来源或者进行非法交易的时候交易双方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对事实进行掩埋,所以洗钱这种非法手段也就应运而生。现阶段各个国家对于洗钱这种行为都是深恶痛绝,并且反洗钱技术发展也越来越迅速。想要打击犯罪需要先知道是谁犯罪,所以现阶段对于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数据挖掘技术在识别可疑金融交易上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

1 可疑金融交易

1、1 洗钱带来的危害

洗钱是为了给非法所得金钱寻找一个合理身份,以避免法律惩罚。这是一个严重的经济犯罪。洗钱现象的存在会对国民经济发展中造成不利影响,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削弱,打破收支平衡。并且洗钱还会对于人民思想造成危害,影响人民对于国家的信任度。随着洗钱手段的不断多样化,跨国的洗钱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打击洗钱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是所有国家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1、2 反洗钱研究现状

反洗钱是20世纪政府就已经在研究的重要课题,经过了时间的积累以及许多人的努力,现阶段美国等国家已经在银行系统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方案并取得了不错成果,各个银行也以及意识到了打击反洗钱的重要意义,与政府积极配合,完善了反洗钱系统,降低了洗钱对经济造成的危机。我国对于反洗钱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提升,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反洗钱的研究中并提出了可靠建议。

1、3 反洗钱与可疑金融交易

反洗钱主要手段是先以数据判别交易可疑性,在进行实地调查,进行取证研究,判定其交易是否合法。本文主要是对于可疑金融交易的判定阶段进行研究,如果可以在不法者进行非法手段进行洗钱之前或者初期就发现其犯罪意图,是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手段,所以可疑金融交易报告随之出现。可疑金融交易就是指金融交易的金钱数量、交易走向、交易次数以及交易方式都与寻常不同,便可以以此为依据提出交易是可疑的,再有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以此避免洗钱现象的发生。可疑金融交易的没有具体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这些硬性的规定被非法洗钱分子所利用,以对于可疑金融交易的判定时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的。比如如果交易金额不符合企业规模、账户交易次数过于多且频繁就可以判定交易的可疑性,另外,可疑金融交易的发生主要集中在江浙、广东等沿海一带,这也是可疑性判定的一个参考因素。

2 数据挖掘技术与可疑金融交易

2、1 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是指在许许多的的大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对判别一个事件的真假提出可靠依据。数据挖掘是人工与计算机的集合,运用自动化的计算手段实现对于大数据的查找,以解决传统数据分析所带来的人工压力以及时间压力,并且更加的精细。所以数据挖掘技术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加简单、快速的对于金融交易进行筛查,并识别出可疑的金融交易。

2、2 数据挖掘主要算法

2、2、1 神经元网络算法

这种算法模拟了人类的大脑,是一种智能的学习和输入、输出过程,对于非线性和同直线的数据都特别迅速,所以对于数据挖掘也是很优质的算法。此算法在反洗钱的系统中运用其本身特质可以对数据进行反复筛查和几段,能在金融交易中发现可疑线索,判定出可疑性金融交易,由于此算法还具有自动学习特点,可以在发现可疑金融交易后特出最适合调查此次交易的手段。

2、2、2 决策树算法

决策树算法是种常用于预测的算法,它通过将大量数据有目的分类,从中找到一些有价值的、潜在的信息。决策树算法可以帮助金融调查者发现洗钱模式。算法产生的决策树,可以用来针对数据的历史产生规则。这种技巧通过组织种类而产生金融交易数据的分类,与以前调查活动的决策模式相符合。这是通过树形的决策显示相互排斥的二选一的关系从而暗示可能是洗钱。演绎运算法则的使用来自于它们创造一种“推理模式”的能力。这帮助调查者明白某种洗钱的机能。也就是说,这种方法的结果为金融调查者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路径的安排。调查者可以使用这些路径了解洗钱的程序从而揭开金融犯罪。

2、3 数据挖掘技术在识别可疑金融交易中的应用

2、3、1 数据挖掘聚类算法在可疑金融交易中的应用

聚类是按一定的要求和规律对事物进行区分以达到分类目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任何关于分类的先验知识,没有任何的指导,仅靠事物间的相似性作为类属划分的准则,是一种无监督学习过程。

聚类簇的数量未知、簇的划分不需要先验知识、簇的结果是动态改变的三个特点决定了聚类算法适合用于可疑金融交易的发现。由于洗钱方式多种多样,数据对象表现出来的分布也各式各样,并非所有的可疑帐户都可以聚成一类。因此,在识别可疑的金融交易中,簇的数量是未知的,因洗钱方式而异。现在仍没有现成的案例数据可以为发现可疑金融交易提供实验参考。聚类算法的无监督性可以绕开发现可疑金融交易的研究中存在的无训练样本的难关。在发现洗钱中,簇的数量因洗钱方式而异。随着洗钱方式的增多,发现可疑帐户簇的数量会逐步增加。所以,发现洗钱行为的研究正需要“簇的结果动态改变”的聚类算法的帮助。

2、3、2 数据挖掘离群数据检测算法在可疑金融交易中的应用

到目前为止对离群点的定义还没有一个被普遍采纳的定义,离群数据是明显偏离其他数据,不满足数据的一般模式或行为,与存在的其它数据不一致的数据。尽管离群检测是为了发现数据集中极少数的数据,巨是离群数据挖掘常常比其他类型的挖掘来得更有价值,正常情况下的多条记录可能只是覆盖了一条规则,但是十个离群很可能就覆盖十条不同的规则,也就足乡之对离群数据的挖掘可能涵盖了更多的信息。

离群数据挖掘是数据挖掘中的重要研究方面之一,其作用是发现数据中的“小模式”,即数据集中显著不同于其它数据的对象。通过聚类方法分析其中的离群数据,是发现非正常洗钱模式最直观的途径。发现可疑洗钱交易行为就是要从大量的日常交易中发现极少数的、可疑的、异常的交易。

4 结论

本文主要是对于数据挖掘中的聚类算法以及离群算法在可疑金融交易中的应用进行了简单探索,研究证明数据挖掘技术可以运用其算法有效地识别可疑金融交易,为识别可疑金融交易提供了可靠地理论依据,相信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其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也会愈加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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