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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7 栏目:写作范文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1

“三教”合一势在必行濮阳市关工委办公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又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如何发挥关工委中的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的作用,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出有效的贡献,是摆在所有关心下一代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新时期的关工委一定要要发挥自身优势,运用一套在新形势下适宜于多种类型青少年的方式方法,做好社会、学校、家庭三篇文章,努力创建一个有利于每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氛围,是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一、当前青少年犯罪新特点及其成因分析据濮阳市公安局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所占的比例由90年代初的60上升到现在的80左右。20__年全市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710人,青少年2918人,占78、6,其中25岁以下的1337人,占36。20__年1至6月,全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45人,青少年占绝大部分。统计显示,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甚至出现了大量团伙化犯罪而且带有黑社会性质以及智能化犯罪的案例;14至18周岁年龄段犯罪突发性强,、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犯罪性质越发严重而且不计后果,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日益降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特点。在关工委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家庭教育的很多矛盾现象。研究表明,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并显示上述特点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原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家庭不睦,父母离异。得不到父爱、母爱,幼小纯洁的心灵被人为地扭曲,愤而报复社会,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教不当,爱度失衡。家长平日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孩子逐渐形成任性、霸道的性格,一遇挫折或受到批评指责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碰上坏人教唆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忙于应酬,自身不洁。有的家长对孩子养而不教,放任自流,“要钱随你花,教育没时间”。在无教育约束情况下,孩子结识狐朋狗友,滋事斗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奢望过高,误导子女。有的家长对孩子逼得太紧,期望太高。孩子的压力和负担过重,极易走向反面,做出丧失理智或意外的犯罪行为。长辈不检,耳濡目染。有的家长本身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从不检点;有些家长带着子女一起“不占白不占”,让孩子从小追求享受。这样“上梁不正下梁歪”,为孩子作了反面“榜样”。家长育子重智轻德的偏差;家庭经济的收入与孩子超额消费的失调;社会信息量增多与家庭可控性减少等等许多原因,致使许多家庭出现了教育中对孩子的“失控”,使家庭教育走入了误区。2、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这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催化剂。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产生的危害是很深的。到处可见的桑拿美容院,恋歌房、疏于管理的网吧、满街粘贴的性病广告等等,严重地败坏着社会风气,毒害着青少年的思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诱发着青少年犯罪。况且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又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这些人一旦臭味相投,结成帮派,则大多成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可估量。从全国各地已破获和揭露出来的许多恶性案件中均可找到这一规律的痕迹。还有社会上无形的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包括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甚至反动观点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形成了消极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颠倒的荣辱观、错误的婚恋观,进而导致违法犯罪。3、教育模式尚未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学校工作以德育为首,但真正地完全落实尚需时日。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和高考这个指挥棒的作用,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轻社会实践。少数教师缺乏对学生特别是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的后进生的生理、心理常识的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方法过于简单,除了批评还是批评,甚至加压逼退,逐出“山门”。这些学生在歧视指责中度日如年,有时落到校门、家门两难进的尴尬境地。于是他们“破罐子破摔”,流浪街头,寻找“知己”,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4、个人因素。有些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守法。他们生理上早熟,心理上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的逆反。在上述各种因素“夹击”下,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念,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青少年先天并不具有犯罪意识,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后天不良因素特别是不良交往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凑队”不好,极易诱发违法犯罪且不能自拔。5、社区教育尚未形成坚实的网络体系。预防青少年犯罪尚无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职能部门、关工委、社会团体和热心的个人虽然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终因各办各的事,各管各的块,各有各的头,各治各的病,无形中给青少年犯罪留下无人问津的“死角”、“空白”。土壤尚存,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好治疗好,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另外,法制道德教育相对负面消极影响而言是薄弱的,满足于对在校生上几堂课,做几次报告,完成多少 计划,泛泛而谈,走过场,效果甚微。二、构筑“三教”合一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网络把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工作纳入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发挥各级关工委组织的作用,着力构筑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1、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终生的老师。关工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来提高家长的素质,特别要充分发挥老干部和老教师的作用,通过家教报告团、家长学校总结推广优秀家长的先进事迹,让家长的思想“红”起来;对家教不良的家长则要真正地“管”起来,使家庭教育优良率大大提高,使预防工作得到切实的保证。良好的家庭教育、家庭环境及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教职责,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在每一个家庭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引导青少年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正当活动中去。2、注重道德教育,促进学校法制创新。人有了高尚的思想道德,才能正确运用科学知识,为人类造福,而道德丑恶者只会用科学手段伤害别人。教育者必须坚持“德育为首”这一原则,而且把它真正落实到全部工作的每一环节上,落实到每一个关心下一代工作者的心坎里和实际行动中。学校里所有教职工首先应该是德育工作者,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同志也是德育工作者,所有关心青少年成长的人都应是责无旁贷的“热心人”。有爱心的人是值得尊敬的,对平时缺少爱的学生或后进生倾注更多爱心的人,是最值得尊敬的。学校和各级主管单位应切实为这样的老师、关心下一代工作者、德育干部,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不要让“热心人”的心冷下来。学校要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现有的关工委组织、团校、广播站、电视台、因特网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校内外教育阵地,依托各种载体,积极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以“五爱”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有学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关工委组织,通过聘请法制副校长讲课,邀请关工委法制教育报告团作报告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法制教育学校要开展无学生违法犯罪的“安全文明校园”活动,采用一帮一结对帮教等多种方式,做好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3、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社区预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大环境特别是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已引起各级关工委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各级关工委要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报告团,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社区教育活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扫除障碍。“学校放学,社区开学;老师下班,社区关工委上班”是一个好办法。社区关工委创办家长学校,把本来一家一户的家庭教育纳入到社区教育这个大课堂中来,有效地指导、促进家庭教育向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家庭教育社区化、社区教育网络化的新格局一旦形成,将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社区关工委的建设也有利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育人机制。就本质特征而言,社区教育是大教育,而大教育的横向结构是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体系组成的。分析当今青少年教育中,德育效果之所以不尽人意,青少年犯罪频频发生,其原因之一,在于广大青少年生活的社区内,尚未真正形成教育生态结构的最优化和教育生态功能的最佳发挥。学校教育的封闭性,家庭教育的随意性,以及社会教育的不确定性,造成种种反作用力。人们常叹孩子“在校是好学生,回家成‘小皇帝’,到了社区变成‘野小子’”。所以学校必须积极主动地面向社会,与家庭、社区联手,齐抓共管,改变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苍白无力,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力不从心、被动应付的局面。社区关工委是沟通学校与家庭,使青少年教育协调一致的有效载体,它不仅需要老同志的参与,还需要生活在社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形成校内外协调一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网络。总之,对于每一个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同志,都必须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建立各级职能部门组织领导,关工委协调补缺的家庭、学校、社会的“三教”合一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网络。全社会都伸出关爱之手,真正做到青少年走了邪路有人拉,遇到困难有人帮,受到不公正待遇有人管,力求所有的孩子们都能愉快地生活在充满关爱和互助的社会环境之中。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2

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报告还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有关专家分析,“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摘自《北京晨报》2007-0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制定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结束了其近5年的历史使命,在修订多项内容后被重新推出,以适应时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充分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增加并完善了八项制度: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慎用逮捕措施、审查中的“亲情会见”制度、正确适用不制度、分案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鼓励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的精神,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10%。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及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处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法制日报》2007-02-02)

俄担心200万青少年文盲

俄罗斯内务部长最近表示,当前在俄罗斯有问题的青少年越来越多,已影响到国家未来发展。据俄罗斯内务部最新统计,目前在俄罗斯有200万青少年文盲,他们中许多人一天学都没有上过。还有600万青少年生活在不良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受社会灯红酒绿的影响,正逐步走向犯罪深渊。在俄罗斯各地还有70万名孤儿流浪街头,他们由于生活所迫,主要靠偷、抢或捡垃圾生活,有些人甚至走上了的道路。另外,在俄罗斯还有很多的青少年吸毒,吸毒者的平均年龄已从17岁降至11岁。现在,俄罗斯有问题的青少年数量达到了战后以来的最高峰,对俄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这些问题青少年走向社会后,由于思想空虚,道德精神崩溃,另外受社会上拜金主义影响,大部分人都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而造成俄罗斯社会犯罪率近几年大幅攀升。据统计,目前65%的青少年犯罪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他们中92%的人认为获得物质利益高于一切。在俄罗斯存在许多犯罪组织,他们充分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的特点,大力发展他们加入团伙组织,因此这些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都是未成年人。

针对目前俄罗斯青少年这种令人担忧的现状,俄政府已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关心和教育工作,对那些失去父母的孤儿及生活在不良家庭环境中的儿童提供必要帮助。同时在一些学校实施设立民警督导员岗位试点,这一做法在防范青少年犯罪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另外,学校也开始恢复对青少年思想教育课,同时加强家长的责任,未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的父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环球时报》2007-01-19)

贫困加犯罪英国百万青少年既不上学也不工作

英国一家民间组织“信息自由联盟”最近给出了一组统计数据,结果表明伦敦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情况让人担忧。仅仅在去年,伦敦就有18名13岁以下的孩子因为罪被逮捕。而今年截至目前,共有3000名孩子因为谋杀、贩毒和抢劫等暴力犯罪而被拘留。13岁以下孩子实施的犯罪占全部犯罪行为的7%。在青少年犯罪行为中,在商店行窃所占比例最高。除行窃外,还有592名孩子因为暴力袭击、388名因为抢劫、184名因为入室盗窃、65名因为犯则被拘捕。另外,警方逮捕的其他一些孩子中还有73名是因为吸毒、4名贩毒、134名偷汽车。今年在伦敦北部发起一起谋杀案,一个13岁的少年持刀将一名外卖餐馆工作人员刺死,这是英国年龄最小的杀人犯。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的10年里,承认自己很多年来无所事事的年轻人比例上升了15%。

全英国共有124万15~24的年轻人既不上学,也不工作,更别提为某个目标去接受培训了。这些数据令目前执政的工党十分尴尬。英国政府每年花费数十亿英镑去帮助那些“问题”年轻人继续上学、接受培训和找工作。英国专门调查黑社会枪杀案的官方机构“梅特三叉戟”,已经针对11~16岁的孩子们启动了一项专门反犯罪计划。截至目前,该组织已将16名年龄在10~17的涉“黑”青少年送上法庭,其中最小的一名年仅14岁。另据另外一家民间组织“青年公平委员会”的一项统计数据,涉案青少年中45%的是白人,28%的是黑人,其余的则是亚裔、拉美裔等。他们大多数来自贫困的家庭,因为种种原因早早辍学。英国犯罪低龄化趋势引人担忧,许多民间组织纷纷要求政府加大管理力度。“青年公平委员会”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许多孩子都来自破碎的家庭,因为在生理和心理上受虐待而报复社会。辍学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英国社会学家分析,这么多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或许另有原因。英国家长喜欢大声斥责孩子们,长期积聚在心中的不满情绪导致了孩子们行为不断。另外,一些集团常常利用孩子们的无知教唆他们犯罪为自己牟利,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的泛滥。

(摘自中青在线qnck、省略2006-12-19)

洪都拉斯去年近500名儿童和少年被杀害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3

2、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李茂生,LiMao-sheng

3、枫桥学派的形成与发展周长康,杨燮蛟,ZhouChang-kang,Yangxie-jiao

4、惯常行为理论与大学生被害预防李綦通,LiQi-tong

5、社会组织化程度与青少年犯罪王焱,Wangyan

6、论饮食对青少年犯罪的潜在影响刘炯,LiuJiong

7、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东方经验——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案件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史志君,侯文飞,ShiZhi-jun,HouWen-fei

8、日本中小学网络欺凌问题分析师艳荣,ShiYan-rong

9、少年法庭运作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视角秦明华,王列宾,QinMing-hua,WangLie-bin

10、民国时期青少年感化教育探究——从上海公共租界案例谈起姚远,YaoYuan

11、污名化与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屈琦,QuQi

12、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兼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高维俭,GaoWei-jian

13、青少年犯罪问题审理"尊龙名社"案的基本情况吴寅星,WuYin-xing

14、"尊龙名社"——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新动向麻国安,MaGuo-an

15、"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金泽刚,JinZe-gang

16、从边缘到中心从"尊龙"到"靖国"——中国现代化进程视域中的"尊龙名社"案孙抱弘,SunBao-hong

17、青少年网络帮派的危害、原因与应对夏明芳,江世法,XiaMing-fang,JiangShi-fa

18、日美两国如何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尹琳,YinLin

2、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赵国玲,李强,ZhaoGuo-ling,LiQiang

3、受虐妇女报复性犯罪轻刑化处罚之根据杨清惠,YangQing-hui

4、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的互动归因及其化解——兼评网络游戏的原罪问题陈伟,ChenWei

5、"三本"的隐喻与群体性的抗争——基于HK学生罢课事件的社会心理学解读卫小将,王跃敏,WeiXiao-jiang,WangYue-min

6、"综合治理"起源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吗张应立,ZhangYing-li

7、学校社会工作与校园暴力的防控张善根,ZhangShan-gen

8、上海工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徐志林,XuZhi-lin

9、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莫洪宪,邓小俊,MoHong-xian,DengXiao-junHtTp://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王蔚,Wangwei

11、美国青少年"管制物质"滥用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李立丰,LiLi-feng

12、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H乡为个案胡滨,HuBin

13、"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皮勇,黄琰,PiYong,HuangYan

14、试论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吴宗宪,WuZong-xian

15、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偏差及其解决季凤建,李伟哲,JiFeng-jian,LiWei-zhe

16、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苏明月,SuMing-yue

1、致全国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的信(节选)王胜俊,WangSheng-jun

2、"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思考徐建,XuJian

3、"富二代"犯罪研究要讲究科学性和准确性肖建国,XiaoJian-guo

4、"富二代"犯罪提法应慎重杨永明,YangYong-ming

5、社会学视角中的"富二代"杨雄,Yang-Xiong

6、"富二代"与未成年人犯罪小议陈建明,ChenJian-ming

7、"富二代"犯罪与司法樊荣庆,FanRong-qing

8、富二代犯罪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王良,WangLiang

9、"富二代"同样需要法律的公平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谭晓玉,TanXiao-yu

10、应对"富二代"犯罪关键还要靠教育丛州,CongZhou

11、流动儿童的敌意与行为问题——以上海为例的问卷调查何雪松,刘东,张靖,HeXue-song,Liudong,Zhangjing

12、上海地区青少年"涉黑"犯罪实证研究涂龙科,林勇康,TuLong-ke,LinYong-kang

13、青少年帮派犯罪之预防与矫正杜文俊,李雅璇,DuWen-Jun,LiYa-xuan

14、结构视野下的新型使用行为研究林少真,仇立平,LinShao-zhen,QiuLi-ping

15、初中生欺负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浙江省象山县二十五所初中为例赵红霞,马和民,ZhaoHong-xia,MaHe-min

16、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宋远升,SongYuan-sheng

17、未成年男犯人际信任与家庭环境的调查分析张智,陈海赟,王永杰,马瑜,李娜,付慧慧

18、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少年司法转移处理和非刑事处罚替代方式瓦尔达、鲁斯思,ValdaRusis

19、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广州法院试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调查周道鸾,ZhouDao-ying

20、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赵秉志,ZhaoBing-zhi

21、论我国的未成年人赦免制度胡春莉,HuChun-li

2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王燕玲,WangYan-ling

1、"富二代"犯罪不是伪命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2、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轨迹及其形成机制的实证研究曾天德,龚瑛,何燕平,ZengTian-de,GongYing,HeYan-ping

3、侵害陌生人之青少年犯罪探究——以天津市犯罪调查为例张宝义,ZhangBao-yi

4、青少年的越轨行为及其矫正——以《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为例李丰春,LiFeng-chun

5、城市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市S区为例井世洁,JingShi-jie

6、论儿童文化权利及其保护——中国儿童文化政策的视角郑素华,ZhengSu-hua

7、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问题研究及实践对策苏州中院少年庭课题组,JuvenileResearchTeamsofSuzhouIntermediatePeople'sCourt

8、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曾康,ZengKang

9、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考量系统建构——以"望、闻、切、问"四诊法判断机制为核心朱婷,ZhuTing

10、香港青少年跨境吸毒问题研究徐媛媛,XuYuan-yuan

11、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王邕,WangYong

12、少年司法的历史谱系与叙事——读《超越刑事司法》张海斌,ZhangHai-bin

13、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变化趋势——以湖北省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分析基础张远煌,姚兵,ZhangYuan-huang,Yao-bing

14、危险性与被害性:未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分析衣家奇,YiJia-qi

15、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研究郭理蓉,GuLi-rong

2、少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定位——中国法学急需建立的一门新学科徐建,XuJian

3、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网络诱因——以文化冲突为视角单勇,张旭,ShanYong,Zhangxu

4、现代化与未成年人犯罪李锡海,盛兆林,LiXi-hai,ShengZhao-lin

5、未成年人的心理疏远及其防范陈和华,ChenHe-hua

6、工读生对攻击的自我效能感和行为反应的后果评估李闻戈,LiWen-ge

7、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王强军,WangQiang-jun

8、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司法适用杜邈,李明见,DuMiao,LiMing-jian

9、论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刑法中的表达——对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分析刘源,赵宁,LiuYuan,ZhaoNing

10、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席小华,XiXiao-hua

11、澳大利亚少年司法系统和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的新趋势马克、玛瑞恩,MarkMarien

12、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部在少年司法系统中的角色瓦尔达、鲁斯思,ValdaRusis

13、儿童权利意识的本体价值与培养理念宫秀丽,GonXiu-li

1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体完善卢建平,LuJian-ping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4

一、围绕一条主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20**年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紧紧围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条主线,积极做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强化基础建设、优化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要动员各方面力量,针对各类青少年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重点活动、重点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二、针对新时期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各种因素,突出做好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工作。

近年来,在校生违法犯罪和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今年在切实做好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同时,要突出做好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工作。

1、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根据青少年学生的特点,营造符合他们认知规律的学习环境。要不断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改革教材和课程体系,充分调动青少年学生学法求知的主体性和主动性。

2、继续大力推行中小学普遍聘请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做法。公安、检察、法院、关工委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对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培训,在继承原有好的教育模式的同时,不断创新,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

3、积级创建“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好“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积极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通过聘请离退休干部、教师,招募志愿者等多种形式建立专兼职结合,以兼为主,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对社区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及进城务工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建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4、继续开办知心家长学校,进一步提高家庭法制教育的质量。妇联、教育等部门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开办知心家长学校,提高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和文化层次较低的学生家长的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推动他们自身素质和修养的提高,以提高家庭法制教育的质量。

5、继续推动工读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按照省综治委的要求,我市将积极筹建“工读学校”,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师资等方面加大投入,切实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要求推动工读学校的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可以调整工读学校的名称,以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心理负担和社会压力。

6、积极开展自护教育活动。要依托青少年宫等教育培训基地,通过“自护教育培训班”、“自护教育夏令营”、“自护教育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要积极建立、创办、命名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教育、警示、实践”的作用,培养青少年的自护能力,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

三、着力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成员单位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和机构建设,针对社区青少年、在校生以及其他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积极开展各项重点活动,努力为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1、加强基础建设,夯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基础。

⑴筹备召开全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探讨新时期开展全市预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制定《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强化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⑵完善、出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意见。针对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生法制教育的意见》、《关于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制度和意见。

⑶建立、健全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机构。市预防办将对各县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县(市)、区要逐步探索在乡镇及街道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有条件的乡镇及街道应率先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2、加强机制建设,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⑴积极做好调研工作。与市综治委联合开展**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研讨活动,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针对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集市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研究、探讨解决办法。

⑵积极筹建***市青少年维权中心。聘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以及市人大、有关高校以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扩大青少年维权形式和手段,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中心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青少年维权机构。

⑶探索建立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警监督机制。依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共青团组织以及政法部门选择确定若干个社区、学校、所、站为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信息点、采集点,定期向市预防办报告青少年违法犯罪信息,监督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出具专题性报告,对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⑷加强内部机构建设。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报送工作制度等,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参观考察等不同的形式不定期通报、交流各单位预防工作运作情况和取得的成绩,总结学习成功经验,共同研究和解决预防工作的突出问题,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

⑸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要表彰一批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全市范围内推广他们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3、以重点活动为载体,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⑴启动实施“全市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全面实施全市“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文化、工商、公安、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联合对全市各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抽查,探索建立网吧业主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动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的计算机服务中心和青少年网站建设,加强教育引导工作,培养青少年文明的上网习惯,自觉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努力营造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明网络环境。

⑵继续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行动”。积极联合市公安、民政等部门利用社区各种活动阵地和宣传阵地,开展多种生动活泼的活动,向青少年介绍有关的知识,使广大青少年在活动中充分了解给中华民族带来的屈辱历史和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的危害,增强广大青少年拒毒防毒的意识。

⑶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要联合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拓宽创建领域。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逐步形成区域联动、互动机制,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这个品牌做大、做深、做强。

⑷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联合综治、教育、公安、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共同探讨解决中小学生帮会活动、以大欺小、强行勒索财物等突出问题,寻求解决办法。要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学校群防群治活动,组织大、中小学生利用闲暇时间积极参与社区法制宣传、义务治安巡逻等志愿服务活动。

⑸大力实施“温暖工程”。学校、社区要本着“不歧视、不偏见、不苛刻、不放弃”的原则,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形式,加强对后进、失足青年教育、引导工作。要充分发挥关工委老同志在帮教方面的积极性和优势。学校对于“双差生”要注重教育引导。民政部门在做好父母离异子女、遗弃儿童等未成年人安置工作的同时,倡导社区有条件家庭参与筹备设立“未成年人之家”,为他们提供一个温馨良好的生活、学习、娱乐的环境,燃起他们对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5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责任重于泰山

论少年法的基本原理

试论男童的抗制与救济

贵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比较与借鉴

在帮教中司法——以海淀法院少年审判为样本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从合适成年人参与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侵财类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状况调查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监督制约机制探讨

犯罪生态区位聚合模式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变化轨迹的纵向分布描述

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

青少年网络暴力现象与预防研究

法制教育: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探析

权威主义人格分析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情况的介绍

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阶层差异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个层次论

影视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动向与对策

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中国儿童福利制度重构与福利治理之可能

试论男童的抗制与救济’

初犯与重犯犯罪特征比较研究

实体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研究

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保障支持体系研究

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印证风险评估测量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分析与配套设计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初探

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现状与需求

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新探索

青少年网络结帮犯罪的预防研究

犯罪学相关期刊及犯罪学论文介评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探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同伴教育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规律探寻

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首选

我国部分地区试点设立少年法院之提倡——以上海地区为例

论儿童保护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与强化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6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7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法律分析

“青少年”是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青年”是指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总体来讲青少年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青少年是网民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网络犯罪的主力军。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是我国网民的主力军。网络犯罪不仅仅是指通过攻击互联网,利用相关网络专业技术实施对网络信息系统及数据信息的攻击并从中获利或者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通过网络进行谋划、组织、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而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案件总量在不断攀升,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而平均年龄只有23岁 。网络犯罪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国外调查资料则显示:80%网络犯罪是青少年所为。可见,青少年同样是网络犯罪的主力军。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们在法学上没有一个清晰的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准确定义。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上的概念,大意是指青少年为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上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近年来呈多发的态势。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青少年网络犯罪之所以要作为一个问题来讨论,是因为当青少年这个群体本身固有的特点遇到互联网这个新工具之后所爆发出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往往比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更加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青少年犯罪本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犯罪是这些年来兴起的一个新问题。那么青少年的网络犯罪问题就更加需要去研究和讨论。正因为这写原因,我们有必要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脉络做一个梳理。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

要分析原因,不妨先从特征说起。找准了特征再来排查原因。就像是顺藤摸瓜、有的放矢。青少年网络犯罪,它是网络犯罪,是由青少年实施的网络犯罪。它同时兼有网络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并且表现出自身所独有的特点。

(一)严重犯罪、暴力犯罪增加

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由刚开始的侵财等人身伤害不激烈的案件逐步转向敲诈勒索、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虽然在这些刑事犯罪中,侵财案件占有的比例最高。但是随着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增多。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暴力色彩也越来越浓,且破坏力也越来越强。青少年在思想上表现不成熟,有自己的想法但往往有失偏颇,容易走向歧途;青少年容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容易产生感情冲动缺少自我控制的能力而走向极端。甚至是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

(二)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的特征明显

在青少年犯罪中,由于自身没有足够的力量,他们常常结成团伙,来完成一个人无法完成的犯罪,因而具有团伙作案的特点。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交流的特点。可以做到异地同时犯罪,扩大了案件的危害性。比如,2011年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展开统一行动,成功破获的我国首例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毒品案件“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2125名。警方发现查获的网络吸毒人员多为18至30岁的青少年,超过半数为25岁以下。大量吸毒人员在网站提供的平台上从事吸毒活动,表演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在网上进行毒品交易。这个案件同时表明,青少年网络犯罪出现了“网上邀约”的新动向。还有的团伙甚至出现了可以百里之外,跨区域的遥控指挥作案。这也给案件的侦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犯罪主体的高度智能化

有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出高度智能化的特点。美国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金融业39起网络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人员占了70、5%,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厅报告统计,在网络犯罪中,计算机人员约占55、8%。在我国,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同样出现了具有强大攻击能力的青年“黑客”。比如在2006年众所周知,杀伤力巨大的“熊猫烧香病毒”,就是由一个当年年仅25岁的工作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的湖北人李俊制造的。这些足以说明,青少年网络犯罪同样具有高度智能化的特点。

(四)低龄化趋势增强,由心理障碍导致的犯罪增多

有些地方的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甚至13、14岁的未成年人也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这样的年龄出现的多数是抢劫、敲诈勒索之类的案件。由于年龄小,不懂得正确疏导自身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障碍,所以在低龄儿童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多数是因为自身心理障碍导致的犯罪行为。比如“兄弟义气”、男生女生生理上的困惑、由于环境变化导致的交流障碍等。都可能变成低龄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的原因。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影响

首先是家庭教育。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归根结底是取决于家庭教育。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同时缺乏好的辨别能力,自己父母什么样,自己就学什么样。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体中,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缺乏的现象。体现在有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很少回家。把子女交给亲戚朋友照顾。自小缺乏亲情的关怀,整个人性格孤僻,不愿与人交流。只有到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寻找存在感;有的家中父母素质低下,教育子女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常常恨铁不成钢,棍棒相加,语言粗鲁。给青少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部分家庭的长辈自身沾染“黄、赌、毒”,在这样的“言传身教”之下,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可想而知。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学校中普遍开设了法律课,政治思想教育中也有法律知识。 但是学校往往陷入片面的“分数至上”的误区。注重学生考试分数的提升,有意无意的减少甚至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都没有学好,更遑论形成法律意识了。学生无法通过课堂上的学习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不适当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反而使得青少年产生了较强的逆反心理,失去了对学习的兴趣。

再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色情、暴力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损害尤甚。一些网吧里放置了色情电影或者的链接。这样的行为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色情信息,心灵遭受毒害,形成扭曲甚至变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分不清网络和现实。这在不发达的农村和三四线城市更为严重;在城市和农村一些地区,由于黑恶势力的渗透和一些媒体的过分详细的渲染和报道,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更大的覆盖面。相应的一旦形成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更大。

(二)法律原因

1、立法的缺憾

立法往往具有延后性,不能很好的反应新情况新问题。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青少年网络犯罪就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是刑法罪名的缺失。我国刑法没有一条直接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条文。这就给用法律规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带来了本源上的困扰。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刑法对足以构成犯罪的网络行为均未作出特别规定,无法对各种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是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太低。难以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轻微的惩罚与该罪侵犯的属于国家机密的客体及其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极不相称,难以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更难以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和教育作用,一句话,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是昭示了我国的网络犯罪成本是何其低廉。

2、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篇8

今年4月17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全国首次命名“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的揭牌仪式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建构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学者和全国少年维权先进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同时,还邀请了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美国专家和香港社工授课。近年来,德州两级法院在探索创新少年司法工作机制方面深入实践、进展迅速、多有突破性成果。尤其是该院创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专业化综合审判模式;以惩罚教育为原则,构建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的涉少案件庭审模式;以预防为着眼点,构建集法制教育、咨询和辅导“三位一体”的预防和保护体系;以权益保护为重点,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和维权体系;以社会力量为保障,构建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三位一体的社会参与司法体系,这五个“三位一体”更是得到有关领导的肯定,在法院系统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率先推出前科消灭制度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比较严重,并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伟业。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10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有条件的德州、青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地区推广这一制度,为在全省统一推行奠定基础。

改革创新是德州中院发展跨越的助力器。在司法改革方面,先后推出过在全国有着较大影响的判前评断、便民诉讼网络、诉调对接和行政案件圆桌审理模式等经验做法,并由于创新意识强、工作亮点多被确定为全国九个司法改革试点中院之一。几年来,德州中院精心培育、全力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在全省率先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指导辖区内的乐陵法院首家在全国推出前科消灭制度,为这一制度的全面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0年4月1日,在德州中院的推动下,德州市综治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教育局等十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消灭”,至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德州市全面启动。德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率先在全市推行该制度的地级市。

据了解,前科消灭制度其简要含义是:适合前科消灭的犯罪人,其犯罪记录一经消灭,其犯罪信息不记入户籍档案、学生档案、人事档案。已经记入的由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撤销。成员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轻罪犯罪情况;在升学、从事法律没有限定的职业时,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以当事人有犯罪记录为由,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予以歧视对待;当事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性待遇时,享有向相关单位申诉的权利,有关单位应依法处理。

“如果因为初犯、偶犯,而给这些少年们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既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又会使犯罪人长期被排斥于社会正常生活之外,这就极有可能成为社会秩序的对抗者,甚至导致再次犯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尚洪立介绍,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目的就是用教育感化犯罪,通过学校、家庭和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为失足未成年人创造宽松的学习、就业环境,使他们回归社会无障碍。

制度的运行情况验证了尚院长的观点,该制度运行一年多来,产生了积极地效果。截至目前为止,德州法院已为管辖区28名失足少年摘掉了犯罪标签,这些“无痕”少年回归社会后均步入正常生活轨道,再没有发生一起犯罪。

全国首创专职社会调查员制度

在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且全面,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的起步较晚,到现在为止,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

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建华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部分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为社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由于从社会各界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往往本职工作繁重,对这一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工作很难承担起来,其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德州中院根据专家的建议,于2010年3月,成立了社会调查员办公室,从本系统内选聘了10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从业经验的人员为专职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就业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出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并开展庭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等延伸性工作。

社会调查员由调查员办公室统一管理。专职社会调查员不仅负责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还接受法院轻罪犯罪前科消灭评审小组的委托,对符合轻罪前科消灭条件的申请人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该调查结果将成为法院是否予以消灭犯罪记录的重要依据。

“专职调查员克服了社会调查主体不一、专业性不强、调查结论不科学等弊端。为法院评估未成年人进行挽救和改造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与帮助。”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院刑三庭(少年审判庭)庭长白光锋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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