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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特质(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7 栏目:写作范文

互联网的特质篇1

1 “互联网+”时代的档案管理机遇与挑战

1、1 “互联网+”时代的档案管理机遇

1、1、1 技术手段不断丰富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档案管理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档案管理技术手段日渐丰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作用下,大幅度降低了档案信息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档案管理人员工作量,提高了档案管理效率与质量。在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借助检索功能,在最短时间内查找各类档案,分层管理档案信息,促使各类档案管理具有鲜明的关联性特点。同时,在“互?网+”时代下,档案存储形式也日渐多样化,比如,视频、音频,大幅度提高了档案管理质量,档案信息数据也更加准确,出现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技术选择平台,各类管理机构、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日渐增多,各类档案管理系统应运而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具有鲜明的时效性特点。

1、1、2 服务空间不断拓展

在社会经济活动作用下,社会各类信息频繁出现,档案管理者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出合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有着较大的管理空间,档案管理呈现出数字信息化特点,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着海量档案信息,其存储成本并不高。在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不受时空限制,查询各类档案数据信息,离线管理各类档案,能够为档案使用者提供优质的远程服务,档案服务空间进一步拓展。

1、1、3 档案时效不断提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档案种类日渐增多,具有鲜明的时效性特点,传统纸质档案管理已无法有效满足这方面的客观要求,必须对其加以优化完善。在“互联网+”时代下,时效性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显著特征,档案管理也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可以动态跟踪各类档案信息,档案管理也具有较好的交互性、动态性。同时,所构建的档案管理系统可以有效整合大数据、数据挖掘技术等,不断开辟全新的档案管理空间,大幅度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档案时效不断提高。

1、2 “互联网+”时代的档案管理挑战

1、2、1 管理模式变革

站在客观角度来说,传统档案管理过分注重管理人员已有的经验,不注重档案科学化与系统化管理,和传统档案管理相比,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系统有着明显的区别,急需要优化档案管理流程、管理模式,对档案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就是说,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档案管理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更好地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必须多层次优化变革档案管理模式,构建标准化的档案管理流程、档案管理模式,不能再采用传统单一化管理模式,才能有效满足“互联网+”时代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一系列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1、2、2 档案管理意识落后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档案管理人员构建档案管理系统中,需要构建合理化的档案管理体系,对档案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纸质档案管理的影响,档案管理人员并不具备互联网+时代下的档案管理意识,档案管理意识落后,对互联网信息技术作用下的档案管理系统流程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责任感不强,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档案管理人员不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操作能力不高,无法有效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多样化作用。

1、3 档案管理难度不断增加

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档案受到巨大的冲击,要求加强档案标准化管理,加上档案信息自身具有鲜明的差异性、动态性,档案信息数据不断增加,档案管理难度也大幅度增加,还要对档案信息进行一系列操作,比如,记录、归档、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注重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才能更好地管理各类档案。同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作用下,网络数据不具有较高的保密性,档案数据信息具有较高的泄露风险,一旦没有及时做好档案信息备份工作,相关档案信息丢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 “互联网+”时代的档案管理途径

2、1 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优化档案管理制度

在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管理者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自身传统观念,全方位正确认识档案管理,要多角度加强自身档案管理意识。档案管理者要多层次掌握各方面专业知识,比如,科技档案管理、企业档案管理、电子文件管理,将其灵活应用到档案管理中,科学管理各类档案。同时,档案管理者要增强自身责任感,具备终身学习意识,注重档案安全性以及准确性的提高,优化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科学管理各类档案信息。此外,在日常运营中,档案管理者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时代下档案管理具体要求,优化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一系列内容以及电子档案管理标准,全方位监督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整体质量。

2、2 优化档案管理模式与服务形式

在“互联网+”时代下,档案管理者必须优化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其特点、性质,优化完善档案管理模式,科学管理海量档案信息数据。档案管理者要围绕网络,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组织网上海量信息数据,实现档案网上服务,为档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构建合理化的档案管理数据库以及数据管理中心,科学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开展多样化档案管理工作,比如,查询、服务、利用,实现计算机检索,取代传统手工查询,便于档案管理者以及使用者更好地查询所需的档案信息数据。档案管理者要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化档案服务形式,比如,电子信箱服务、数据库查询服务、档案汇编专题服务,为档案信息使用者提供针对性服务,有效满足他们各方面客观需求。

2、3 提高档案工作者综合素质

在“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信息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到档案管理中,传统档案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档案局必须意识到档案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重要性,要根据档案工作者各方面情况,结合当下档案管理特点、性质等,优化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定期对档案工作者提供全面、系统化培训,引导他们学习最新档案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管理技术,能够将多样化现代技术灵活应用到具体工作中,注重电子文件的深入研究,科学管理各类电子文件,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成为新时期高素质专业人才,有效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互联网的特质篇2

关键词 互联网 支配地位 用户锁定 法律规制 良性竞争

作者简介:姚星宇,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

一、前言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

毫无疑义,互联网行业有着其他传统行业不一样的运行特征和规律,因此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具有其独特的类型与特征,所以本文研究的前提是要对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和特征有个明确的认识。

(一)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七种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以不公平低价购买、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歧视待遇等类型。虽然互联网行业具有“五高”特征(即高技术性、高竞争性、高覆盖性、高排他性以及高网络效应性),但是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本质上仍是市场经济中一般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因此也可以采用以往的界定标准来划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2、捆绑性交易行为。从经济学上来说,捆绑搭售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性策略,即企业的新产品借助优势产品的影响力进行推广,但是这种营销行为排挤了行业内其他厂商的发展空间,是一种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互联网行业覆盖面广、交易效率高以及网络效应强等特点,捆绑性交易行为在互联网行业中十分常见,且其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国内奇虎360、百度、腾讯都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过捆绑性交易行为,国外美国微软公司在也曾在其Windows 系统上捆绑 IE 浏览器,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搭售性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之所以被限制,其依据就是因为行业支配性企业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强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但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具有极强开拓性和扩展性的行业,其运行模式和传统行业有显著性差别,因此对互联网企业的捆绑性交易行为的认定需要进行大量的论证和思考,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也应该审慎进行。

3、歧视性交易行为。歧视性交易有时也称为差别性对待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采取歧视性对待,互联网行业的歧视性交易行为主要指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在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的前提下,对不同网络用户提供质量和数量有差异的产品或服务。国内关于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案例较多,如2011年,互动百科起诉百度搜索引擎优先显示百度百科的内容,互动百科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受到了歧视性(差别化)的待遇,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性的市场交易原则,虽然该案还未有最终定论,在本文中我们也不过多去纠结双方是非曲直,本文要强调的是歧视性交易的危害性极大,因为互联网“用户锁定效应”与“赢者通吃效应”会使互联网垄断企业扩大其垄断范围,损害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也事互联网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 互联网行业独特的产业特性使得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的行为特征与传统行业滥用性支配性地位行为有一定区别,基于互联网行业的高技术性、高竞争性、高覆盖性、高排他性以及高网络效应性,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产品信息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复杂垄断效应三大特征。

1、产品的信息效应。目前,互联网行业中很大一部分产品属于信息产品,其本质是指互联网企业为满足用户需求而创建的用于运营的功能及服务,它是网站功能与服务的集成,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有实质性区别,譬如百度的产品分为贴吧、图片、音乐、视频、百科等,网易的产品分为邮箱、新闻、体育、博客、微博等,搜狐的产品分为邮箱、视频、财经、娱乐、电影等。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效应主要表现为信息的高速度传递,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具有短、快、多等特点,因此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易被发现,并且企业会打着创新的幌子进行反复的垄断决策,这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2、用户的锁定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效应导致了用户锁定效应的出现。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中,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的高信息化特点使消费者对某个互联网厂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依赖性,且这种依赖性的程度会随着消费者精力和时间的不断投入而持续增大。因此,一旦互联网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能力,便会采取用户锁定的垄断方式,以达到对互联网市场的分割和封锁的目的,这间接剥夺了互联网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利,同时也影响了行业内中小微企业的可创新发展,不利于形成行业良性竞争。

3、复杂的垄断效应。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互联网行业极强的网络外部性特点使得互联网的垄断行为不易察觉,因此对于互联网行业中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更加复杂。互联网的特殊性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垄断的复杂性,高度集中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并不能判定该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在实质上该互联网企业也不一定真正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此外,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技术、强竞争、快发展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间博弈呈现出的动态的演化博弈特点,单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传统行业来说稳定性较差,且对其具体垄断行为的认定社会争议性较大。

三、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认定

如前所述,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复杂性,因此在探讨如何规制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前,我们必须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违法认定分析。

(一)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

在讨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之前,我们要明确的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企业拥有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现象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当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去强化自身对市场的支配能力,限制行业的公平竞争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来说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有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缺乏正当理由,限制行业竞争。互联网垄断企业通过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影响力,将本应自由、开放、统一的互联网市场分割成为互不联系、彼此封闭、相互限制的条块式结构,妨碍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的形成,阻碍了互联网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第二,利用支配地位,侵害用户权益。一旦某一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行业影响力,做出损害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决策,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互联网巨头强制消费者“二选一”,或者是通过控制搜索引擎,恶意屏蔽一些网民本应了解的公共信息。第三,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互联网行业是高技术的创新型信息技术行业,因此创新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行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标之一就是使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具备一个公平、自由、互助的行业环境,因此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否妨碍行业进行技术创新纳入到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考量之中。

(二)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是一个宏观性的标准和原则,对于具体的法律案件审查判定,应该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垄断行为的四个要件,笔者认为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首先,涉案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行业中具备支配性地位,也就是说要对涉案企业的垄断能力进行核实,确定其在行业内的支配性地位,如计算分析其市场份额、行业核心专利技术拥有量以及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其次,涉案互联网企业对其市场支配地位有滥用行为,这主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来判断,具体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P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再者,涉案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性地位是为获得不正当收益。最后,涉案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性地位对互联网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四、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对策

(一)政府监管层面: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规制措施应该还是对于《反垄断法》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执行的不断强化。长期以来,《反垄断法》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用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是规避市场经济盲目性和失灵现象的有效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性力量。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政府应该提供一个公平、自由、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减少传统的行政化监管方式,彻底杜绝人为主观性不正当干预和权力寻租行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管的目标,在运用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应当依据互联网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就互联网反垄断的政策目标、规制重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 (二)行业约束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行业协会组织在对行业企业行为的规范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约束作用对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在互联网企业行为的监管中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行业运行规范,对行业内所有互联网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第二,行业协会组织对行业运行的特点和情况较为熟悉和了解,能更好的对一些复杂的极具隐蔽性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极大的提高了监管的效率;第三,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机制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协会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极大的降低了政府公共产品成本,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三)企业自律层面: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身自律能力

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行业的核心市场主体之一,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对于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宣传教育,在潜移默化中使各市场经营主体达成反垄断的发展共识,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具体的做法包括:第一,加强反垄断宣传教育,帮助互联网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积极主动地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对于行业内那些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要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引导和监管,既积极支持其不断创新,又要对其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第三,对于互联网行业内的小微企业,政策上要给予扶持,同时也要培养其抵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维权意识,加强互联网行业的内部监督。

五、结语

互联网的特质篇3

【关键词】智慧质监 物联网 移动互联 云计算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深化应用,质监行业走向感知化与智能化是发展的必然,是促进数字化和质监业务深度融合、推进信息数字技术在质监事业各领域深化应用的重要手段。国家总局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了“数字质监”“智慧质监”的重大发展构想。智慧质监是以一种更智慧的方法通过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来改变质监部门工作交互的方式,以便提高交互的明确性、效率、灵活性和响应速度。智慧质监有三个方面的特征:更透彻的感知、更广泛的互联互通、更深入的智能化。

1 感知质监,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

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是指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它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射频识别(RFID)装置、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等种种装置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让所有的物品都能够远程感知和控制,从而形成一个更加智慧的生产、生活体系。简而言之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目前也不乏物联网技术在质监中的应用案例,如使用了物联网传感器设备的电梯应急系统,电梯应急系统在电梯内安装传感器设备,充分运用互联网把有关电梯困人信号接入应急指挥平台,系统通过快速记录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把需要处理的事故、信息数据发送至相关电梯维保单位、救援站、使用单位等,实现呼救、事故隐患举报等事件处理的自动化。产品溯源方面也有使用物联网技术中的射频识别技术的案例,以RFID为标识手段,将EANUCC编码体系(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应用于从种植、养殖到加工、零售的过程控制和信息传递,同时结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应用,则可以有效地对食品、农产品供应链全过程进行跟踪与追溯。质监部门已有将物联网技术应用进口食品追溯工作的实践,但尚处于部分和分散的状态,如何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使质监行业信息化更好走向感知化是我们下一步建设的重要内容。

2 质监互联,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移动互联网,就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使移动用户也能通过移动设备接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采用国际先进移动信息技术,整合了互联网与移动通信技术,将大量信息及各种各样的业务引入到移动互联网之中,搭建了一个适合业务和管理需要的移动信息化应用平台,提供全方位、标准化、一站式的移动业务服务。目前质监的移动办公系统、移动执法系统、移动巡查系统、移动监管系统等都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质监业务的互联互通,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有以下特性:

(1)高便携性:除了睡眠时间,移动设备一般都以远高于PC的使用时间伴随在其主人身边。这个特点决定了,使用移动设备上网,可以带来PC上网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即沟通与资讯的获取远比PC设备方便。

(2)隐私性:移动设备用户的隐私性远高于PC端用户的要求。不需要考虑通讯运营商与设备商在技术上如何实现它,高隐私性决定了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的特点――数据共享时即保障认证客户的有效性,也要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3)应用轻便:除了长篇大论,休闲沟通外,能够用语音通话的就用语音通话解决。移动设备通讯的基本功能代表了移动设备方便、快捷的特点。

基于这些特性,我们在进行“智慧质监”建设时,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将需要了解的质监业务信息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并由网络服务器保存管理,把质监业务从纸质文档上解放出来;再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将需要了解的质监业务信息的交流地点从办公室解放出来,实现异地办公、异地执法,提高工作效率。

3 智能质监,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

云计算能够将所有的计算资源集中起来,并由软件实现自动管理,可以凭借高端服务器、海量存储、云操作系统、信息安全技术打造领先的云基础架构,实现质监云、质量安全云等行业云应用,可实现资源集约化、数据一体化、管理服务化,全面提升质监工作效率,为质监信息化领域带来便捷与安全保障。

近年来,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已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采用基于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为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以及消费者提供综合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物联网技术进行数据采集,在搭建的数据采集平台基础上通过云计算中的SaaS服务模式为质监管理部门、经营企业、消费者提供全程可视、可跟踪、可溯源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可基于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进行质监信息资源整合,将IT平台、数据资源以及运维人员整合,形成高效的质监云平台,提供智能化的分析数据。

总之,建设智慧质监的整体战略就是基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实现质监信息化与质监实体系统的深度融合,切实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质监实体系统的协同高效运作。建设智慧质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必须遵循真理、稳步扎实,任重而道远,感知+互联+智能=智慧。

参考文献

[1]叶东辉,何政、“智慧质监”建设要充分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中质信维杯”质检信息化优秀伦文,2012、

[2] 邢帆、智慧质监的“全”结构[J]、中国信息化,2013(02)、

互联网的特质篇4

关键词:互联网;精神

信息化社会,互联网作为新技术革命的产物,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它是新兴的信息传播媒介,更是传播交流信息的平台,展现出与普通媒介不同的精神特质。

一、去中心化

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在互联网上就是指从我说你说的广播模式,向人人有小喇叭的广播模式转变。中心化的典型例子是门户网站,去中心化的典型例子是blog、ugc、社交媒体等。它不是指不再有大网站,也不是大网站一定是去中心化的。它主要是指技术对普遍用户的赋予。另外,去中心化并不意味着人人绝对平等,总有人更善于利用技术赋予的可能性,有人则不善用或不在乎。

二、网络的建构

1、网络自身的建构

互联网的构成特质即媒介自身的建构是一种文化类型,文化被植入互联网,同时互联网又将各种文化融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媒介文化。

2、主体的建构

在网络空间中,主体的身份可能被重构,网络可以改变主体的现实身份。游戏中,主体的身份变成游戏角色;直播中,主播改变现实中的身份形象,甚至将这种身份带到现实生活中。

3、时间和空间的重构

空间和时间的向量和矢量在新技术中被加以重构,事件发生了内爆一真实与虚构之间界限的内爆。互联网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某一信息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被不同的人群浏览。

三、特异性

一方面,互联网具有超文本的特异性,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符号(声音、形象、完整的文件数据、虚拟世界等)具有特异性,这是传统媒介没有的。当下流行的网络动图、表情包等都是超文本特异性的产物。

另一方面,互联网具有社会特质和新型的传输模式。它提供虚拟的活动空间,即使不以面对面形式传递信息,即使实体具有公共性,传输活动依然可以进行。

四、民主和平等

1、打破阶级性

互联网打破阶级性,不同身份、地位、种族和信仰的人们都可以享受和使用网络。在网络中,人们现有的文化特征――种族、阶级和性别不再那么明显。网络使交流行为从国家的岗位和现代性的空间中脱离出来。同时,网络将各种主体――现代/后现代主体插入互联网中。

2、打破单一民族国家的疆界和权限

即互联网促进和加速跨国界交流,打破国家疆界和权限,拓展加深国家之间的交叠。同时其他国家的文化通过网络传播进入单民族国家,丰富该国家的单一文化,增加其复杂性。

3、分权与平等

网络没有最高权限中心,从而使网络具有分权的特征,也就具有了民主的特点。在互联网世界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平等接触网络和使用网络。互联网用不同方式阻止了等级制度的流行。

4、主客体身份

互联网改变了主客体在文化上的一致性,增加了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主体变得像客体。在互联网中,主体身份被重构,互联网则被建构为决定各种群体命运的工具。互联网是不确定的客体,这一客体是外在于现代与当代主w的结构中建构自我的。

六、去实体化

1、网络空间的虚拟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东西,它存在的环境及空间是虚拟的。在互联网空间中存在着诸多被想像的东西,和不知真假的信息、图片和符号等。

2、网络交流的虚拟

网络社会是一个你看不到我我看不到你的社会,网络交流不是面对面的交流,同时可能不是熟人之间的交流。在互联网中,任何人都有办法显得真实或者完全真实,身份具有虚构性,这种虚拟的社会空间导致去实体化社会的产生。

3、网络传播与现实的双重关系

一方面,媒介传播通过在传者与受者之间传输多少和现实有关的信号反映现实;另一方面,互联万传播并不是完全再现现实,而是表现它所反映出来的多少和现实有关的自己的现实。

七、开放、共享、自由

1、开放性

首先,互联网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开放。网络取消了时空距离,不同时空的人均可以接触网络。同时互联网的全球化即促进了信息的全球换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共享和交流,加速了全球化进程。

其次,互联网向不同主体开放。互联网对用户、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提供者等开放,不论身份地位所有人都有权接触网络。

再次,思维的开放。网络的开放还体现在人们思维空间的开放,不同行业和生活经历、不同地方的人可以共同就某一话题展开讨论。在网络中,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

2、共享

首先,互联网中的资源共享。互联网中的资源在互联网中实现即时接受、转换和传播的可能,网民可以共同享用同一资源,每一个使用者都可以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资源或者获得别人提供的资源以及网络中免费或者不免费的资源。

其次,网络中信息的实时互动。互联网上的每一个人既是信息传播者,又是信息接收者,信息能够在网上实现实时互动。这样互动和即时的电子传播环境使全球产生了联系、交流。

再次,互联网具有交互功能。互联网中的任何网站之间能够相互链接,信息可以自由流通。受众对信息进行反馈,彼此之间进行交流或者对信息进行再次传播。

3、自由

互联网的自由精神包括主体自由和空间自由两个方面。

主体自由表现为网络活动自由和网络思想自由。网络活动自由是指互联网的超时空性、开放性和全球性使人们的网络活动获得了空前的自由。人们可以访问世界各地的信息,从事各种超越时空的活动。网络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具体的活动自由,而且增强了人类争取自由的能力。

网络思想自由突出地表现为网络言论的自由,人们在网络中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随时修正、删除自己的言论。这种言论自由源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活动的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弱监控性。

2、网络空间的自由

互联网的特质篇5

一、出版社网站应该是一种新型出版物载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读者的阅读习惯从单一纸质阅读变成了网络、手机、平板等多元化阅读。出版社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者,随着读者阅读习惯的变化,其生产运营方式也必定要产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读者需求。出版社网站,不仅要成为形象介绍、产品宣传、与读者互动的窗口,更应该是一种新型出版物的承载介质,成为互联网出版的运行载体,成为传统出版社适应新的发展模式、新的阅读需求的一种新的运营模式,成为一种出版新业态。

如果说纸张是印刷型出版物的载体,那么,网站平台就是互联网出版物的载体,出版社网站则是一种新型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的载体。

二、出版社网站的运营是一种新型出版活动

目前,很多出版社网站所谓的互联网出版、电子书出版只是将传统纸质图书电子稿原样复制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翻阅服务,除了载体之外跟传统纸质出版无其他不同之处。

出版社网站,是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开展新型出版业务,从而在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中立足的根本,是出版社为了适应新的发展趋势、新的阅读需求而在互联网上开辟的新的业务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出版活动,是一种新业态。

出版社网站,既是一种出版活动,就应包含出版三要素,即编辑、复制、发行,应打破目前的翻版模式,开辟独立的、适合互联网出版的新的运营模式。

出版社网站从事的是互联网出版业务,互联网出版是一种出版活动,是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从事的出版活动,不仅仅是出版物,也不只是新介质,而是数字化、网络化的出版活动。就应包括出版流程的数字网络化、内容加工的数字网络化、出版介质的数字网络化、出版物发行的数字网络化。

三、出版社网站应该有专业定位和出版特色

每个出版社都有自己的专业定位和出版特色,网站也一样,要根据本出版社业务性质和出版优势,形成专业网站特色。如人民教育出版社网站,人教网刊、人教网学、同步资源、教材培训、教材研究、课程教材、学科直达等特色栏目既体现了出版社的专业定位,也形成了网站特有的风格;高等教育出版社,根据业务性质分设学术出版网、立体化教学网,将专业特色体现得更加细致,网站定位明确、目标清晰、特色明显。

内蒙古教育出版社网站,2005年建立,至今已是第三个版本。于2012年使用多文种、全媒体、跨平台的蒙古文信息处理技术对蒙汉文网站进行改版,实现了蒙古文的全媒体、跨平台显示及查询、复制、粘贴。网站能够在个人计算机、平板电脑、手机等设备上正常运行,支持Windows平台的IE、Chrome、Safari等浏览器,Mac OS平台的Safari、Chrome 等浏览器,Linux平台的各浏览器;支持iPad、Android、Windows平板上的浏览;支持iPhone、Android手机上的浏览。

出版社建设网站,不仅仅是在互联网上做一张企业名片,更是做一个自己积聚人气的网络平台,要形成专业特色,要“专业为魂,服务致胜”。

四、出版社网站应以打造第二条产业链为目标

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出版业垄断的优势。读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终端发生改变,互联网阅读、手机阅读及各种手持阅读设备用户越来越多。从其年龄结构上看,大部分为年轻的读者,是出版社以后的重要读者群。而这些读者,目前基本为门户网站、内容集成商及各类原创文学网站所拥有。原创文学网站打破了传统的出版模式,带来了全民采编、开放获取的新的阅读模式。互联网时代,对传统出版人的素质要求和出版工作模式要求已表现出明显的区别。

互联网的特质篇6

[关键词] 互联网舆情;管理方式;现状;策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22、 031

[中图分类号] F272、7;TP3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2- 0052- 03

舆情,就是“群众的意见和态度”,主要包括社会舆情、媒体舆情以及新兴的网络舆情。舆情管理就是对群众意见和态度的收集、研判、决策、处置、总结等环节的总和,及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有针对的正确引导,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各类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其内容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作为提供煤炭企业,存在着安全事故影响造成影响过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等问题,较容易引发突发新闻事件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带来不稳定因素。

1 关于互联网舆情的思考

1、1 关于互联网舆情的解释

互联网舆情主要是指网民对传载于互联网上的关于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出的评价、观念、意见、态度以及情绪等。互联网舆情主要通过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电子公告牌、网站论坛等互联网应用形式来表达。

互联网舆情监测导控是有关部门基于特定目的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网络上的政情、社情等舆情进行监测研判和引导管控。重点是对“事关本地”、“人关本地” 的涉及维护稳定的负面舆情,对敏感时期、重点地区、特殊人员和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舆情,以及对网上恶意炒作影响维护稳定的舆情进行监测和导控。

1、2 互联网舆情来源

在开放、虚拟的互联网中, 网络舆情的传播迅速, 内容多元, 互动性强,互联网舆情主要来源于网站新闻评论、论坛与社区BBS、聚合新闻RSS、QQ、MSN、博客、微博,具有迅捷性、随意性、多元化性、隐蔽性、偏差性、突发性的特点。

1、3 互联网舆情的新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化,互联网舆情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互联网舆情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独当一面,成为网络舆论的独立源头;

(2)互动成为网络舆情的最主要的特色;

(3)互联网与手机结合,网络舆论更具杀伤力;

(4)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相互借力,放大舆论;

(5)调整网络表达方式,抑制“群体极化现象”。

2 煤炭企业的互联网舆情管理

2、1 煤炭企业信息化进展情况

煤炭企业从实际出发,不断开拓进取,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企业信息化加快推进。信息技术逐步应用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了行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2)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进展。煤炭企业建成了煤田地质数据库、煤矿生产许可证数据库、矿井地质资料数据库、安全调度数据库等,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3)网络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监控、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管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3大系统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通过煤炭专网联网运行的业务系统持续增加。

(4)网络监控进一步增强。相关政府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对井下主要环节特别是与瓦斯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了矿—县—市三级在线监控实时监测,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得到遏制,超定员用工明显改观。

(5)信息化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大型煤炭企业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综合信息化平台,部分企业还建成了统一集中的数据管理中心,形成了“多网合一”的综合信息网络,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开发初见成效,实现了井下与地面生产系统集控与联网,管控一体化系统初步建成,“数字化”矿井初见端倪。

(6)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加强。初步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开展了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统一规范网络机房、数据中心建设,特别是矿级节点机房安全运行环境,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网站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

2、2 互联网舆情管理存在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煤炭企业信息化水平获得稳步提高,然而,在互联网舆情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2、2、1 统筹协调问题

虽然与舆情管理关系密切的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组织,但煤炭企业存在各自为战的问题,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较差。尽管煤炭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监控体系,然而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较低,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因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形成信息的共享机制。煤炭企业的上报多为直接报送领导,而缺乏部门间的联动,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互联网负面舆情时,不能进行合理的统筹。

2、2、2 应对能力问题

煤炭企业应对互联网舆情的不足主要体现在:①专业知识能力缺乏,大部分管理人员对于互联网舆情的传播方式了解较少,遇到问题时应对处理不恰当;②缺乏分析研判能力,对于已经掌握的消息,相关管理人员往往缺乏信息敏感性,处理问题方式、时机存在不恰当的地方;③工作方式单一、呆板,相关管理人员虽然关注网络,但不懂得网上引导的策略,在工作方式上仍然倾向于传统的捂、拖、删、压等手段。

2、2、3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长期以来,煤炭企业都存在着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尽管大部分煤炭企业在管理能力、生产效率、竞争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提高,然而,安全生产隐患、不良舆情的传播依然存在。

2、2、4 网络信息时代使煤炭企业舆情防控困难加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企业舆情防控难度加大,改变了传统的舆情传播依靠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向公众单方面灌输信息的现状。互联网舆情通过网络新闻、博客、论坛、视频、即时通信、社交网站、微博客等新型的互联网应用构成了纵横交错的传播渠道,并与传统媒体共同助力,形成立体化传播方式,拓宽信息传播范围并最终扩大对社会舆论和网络舆论的影响力。煤炭企业对于舆情的关注更多地体现在传统的舆情传播方式,而对互联网舆情的重视程度较低。价值互联网舆情传播的立体化,增大了煤炭企业互联网舆情防控的难度。

2、2、5 未建立互联网舆情诉求机制

舆情诉求机制建立方面,煤炭企业存在不足:①企业网站形象塑造能力较低,资源整合能力较低,对于网站的建设并未进行合理的规划,在线服务能力水平不高,不利于互联网舆情诉求机制的建立;②管理人员思想意识并未转变,重视程度较低,尽管有些煤炭企业网站建立了良好的舆情诉求机制,然而由于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够,舆情诉求并未得到合理的解决;③缺乏宣传及培训,煤炭企业矿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诉求表达能力较低。

2、3 提升策略

应对互联网舆情,应坚持“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尊重事实、科学应对”原则,本文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2、3、1 政府方面

(1)加强政府在互联网舆情管理方面的舆情引导。我国政府对互联网舆论管理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2)制定相关互联网舆情管理制度。政府应加强互联网舆情管理制度的制定,健全管理体系;高度重视互联网信息的与管理。

(3)行政指导。通过网络评论员的方式引导网络舆情,对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予以监控,并对事故信息的进行合理引导,避免安全事故影响的扩大化。

(4)安装技术软件对互联网舆论进行合理监控。政府的监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二是加强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2、3、2 企业层面

2、3、2、1 制定互联网舆情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互联网舆情管理需要健全相关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建立和完善舆情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舆情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子企业和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运行落实机制。

2、3、2、2 强化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意识

信息社会大众传播承担着对事情做真实、正确而完整的报道的社会责任。一方面,煤炭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树立良好的舆情意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义务。以真诚、规范、优质、高效的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打造煤炭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宣传思想教育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高频度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念,树立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态度,注重个人行为修养和思想道德素质提升,自觉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有效地减少了突发新闻事件发生几率。

2、3、2、3 组建培养一支高素质、现代化的舆情管理人才队伍

舆情信息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有较强政策性、敏感性、时效性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要把那些责任心强、文字功底深、分析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舆情管理工作岗位上来,提高队伍素质,把舆情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企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制订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广大舆情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3、2、4 转变工作方式,转变思想意识,提高应对能力

煤炭企业应注重转变思想意识,舆情工作人员必须转变工作方式,学习和掌握网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把握网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运用和驾驭网络的能力,牢牢掌握网络发展和网络文化建设的主导权。涉及公司的负面新闻发生后,及时控制舆情扩散;对于已经出现的重大舆情,党委工作部及时与主流媒体联系沟通,第一时间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同时,要求对内及时搞清舆情真相,掌握事件真实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从源头消除舆情隐患。

2、3、2、5 建立企业新闻工作机制

加强企业新闻宣传、危机管理与广告投放等资源配置,统筹协调,统一对外,形成合力,维护品牌形象。加强新闻策划和议程设置,不断增强新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排查本单位可能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负面舆情的产生。

2、3、2、6 建立畅通舆情诉求机制

如山东能源枣矿集团就建立“舆情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短信平台”、“网上留言板”、“定期座谈会”等一系列平台和机制,鼓励职工群众大胆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畅通民意诉求,同时建立健全了领导基层舆情调研机制,形成舆情分析报告以指导工作实践。这个过程就是要主动引导处于潜在状态的舆情显现出来,以便及时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2、3、2、7 健全外联网络

互联网的特质篇7

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违法性风险;规制;供应链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行业供应链环节大量存在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存在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违法性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存在较高程度的大量触犯刑事法律边界的违法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的规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根源在于当前我国配套法律规范的缺乏、滞后与阻碍。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的缺乏。我国存在部分金融监管法律,近年来也不断酝酿各种规范文件,但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还是十分缺乏,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滞后的风险[6]。二是我国传统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差异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7]。三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更新换代迅速、具有技术和平台特殊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我国当下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导致的不稳定性和不明确性使得供应链金融缺乏安全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阻碍性风险。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

1、在兼顾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合法资质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经营确定化,消除违反既定法律的风险隐患

首先,应当使整个供应链取得完整的合法经营证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和有效避免违法性风险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费者的公众化和不确定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也应当一方面建立会员邀请机制和会员管理机制,尽量是服务对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对象不特定而引发的违法性风险;在会员邀请机制构建过程中,通过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确定邀请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费者确定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关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条件,符合其基本规定。另一方面,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通常为银行),尽量使资金分散化,避免因资金集中引发的违法性风险[13]。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及其规制

(1)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

众所周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隐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以克服相对较小的阻力完成大额融资,这样就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诱饵与温床。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虽然第三方支付、股权制众筹等个别业务种类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认可,并分别明确由央行支付司监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远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监管准则和监管制度。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违法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资金据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联网漏洞进行诈骗财物或通过盗取密码等方式盗窃资产、侵犯商业秘密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风险除了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可能实施的行为之外,还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普通参与者可能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活动的规制

1、明确准入标准,加强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其根源在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无准入标准、无有效监管。因此,其首要规制措施还在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整合梳理以及相应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同时按照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泛渠道业务和其他类的分类标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和科学的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准入环节得到净化,在事前监管上减少甚至杜绝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此外,也应当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得到有效、科学的监管,在事中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阻止,在事后对该类活动进行惩罚和追责,从而形成一张严密、有效地阻断非法活动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网。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为非法活动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隐蔽的特征。因此,我国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法律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从而发挥执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断效应。在保障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同样注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适当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该领域的司法裁判中的运用①。对此,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重视,学者往往将合法经营下的不合法风险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一起讨论,仅仅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则、明确监管而忽视了执法和司法的运用[14]。我们认为这是一大失误,首先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违法性风险;其次,由于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法律规制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在对不同的权利保护之上。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制其法律态度应当是否定性评价。

3、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应当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作为重要参与者,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应当谨慎选择金融销售者,尽到注意义务;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况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销售者的征信情况和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应当按照具体类别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15]。

三、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1、基于不作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2、基于法律关系定位不准确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与用户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普遍将自己的服务限定在提供资金支付渠道范围内,也就是只按照用户的意愿进行提供资金划转和信息保障相关的服务,而与理财业务购销本身无关①。事实上,这种协议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此类条款轻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重则无效③。因此,在本质上这类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着被否定的命运。二是事实上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等情况,因此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以此类协议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是违约的违法性风险。以支付宝公司为例,其实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相应销售牌照的前提下,将基金销售嵌入余额宝,事实上消费者的一切活动也直接而且仅仅与支付宝公司发生关联。因此,在法律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面临着责任承担风险。

3、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产生的责任承担

在商事司法实践中,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比,各国(地区)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这也就是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之所以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事认知能力,从而理应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二是商行为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基于公平原则,也应当苛以较强严格责任[16]。对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优势一方,自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应当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上文中提到的诸如资质审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构成的表见、广告宣传等角色,甚至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角色适用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

关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问题,供应链自身应当扮演主角。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妥善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破除不作为产生的违法性风险

首先,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要妥善承担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的资质和信用,切实做好金融活动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的详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资质不全带来的威胁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可以通过自己掌握大数据的优势,利用自有平台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行动。其次,做好内部员工培训和审查工作,维护互联网金融网络环境安全,在技术漏洞和人员管理环节尽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义务。最后,应当注意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妥善解决其提出的质疑和解决其安全顾虑与隐患。

2、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方面,我国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明确供应链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边界;另一方面,供应链自身也应当在消费服务合同中明确并准确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公示的服务协议,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商业模式、盈利方式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合理、准确拟定并建立供应链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多方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中介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合同两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导致的合同关系混淆。其次,合同应当具有可选择性的复合选择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协议的单一选择模式,同时不得在条款中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最后,供应链应当对于电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责任划分条款,以醒目化或直接与消费者在线聊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保存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

此外,我国法律应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特别审慎地适用商事加重责任理念。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形成实力稳固、市场完善的金融环境,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兼顾金融创新与安全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尽到妥善注意义务之时,应当对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进行准确衡量,除非发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赋予其过高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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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4、

[6]汪振江,张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4-115、

[7]叶旺春、互联网金融与现行监管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4(3):433、

互联网的特质篇8

关键词:互联网地图 服务 内容 功能 质量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3(a)-0108-03

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地图异军突起,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地理信息展示方式,凭借界面直观、功能丰富、查询方便、信息量大的特质,互联网地图发展迅速,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目前,中国的互联网地图市场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如百度地图、搜狗地图、天地图等。这些互联网地图主要以提供公交、驾车路线查询为主,同时还提供餐饮、购物、住宿、出游等分类搜索功能。

它在给公众提供很多方便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标准不统一。《测绘法》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但目前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地图都采用符合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追求良好的表达方式和地理信息数据的复杂性,也在多方面制约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其次,互联网地图加载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扩散的范围广,难以控制用户的使用,而且对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的优劣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该文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现状及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影响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的因素,提出适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现状的质量模型。

1 互联网地图服务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地图数据及地图服务功能。

1、1 地图数据

互联网地图主要有平面线划图、遥感影像、三维地图等类型。大部分互联网地图都以平面线划图这一最简单、最基本的地图表现形式作为提供浏览、定位的基本服务界面。

它将二维平面图的地物、道路配以传统的点、线符号,再附加比例尺、缩放比例等功能。

地图数据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兴趣点(Point of Interest,POI)、背景、注记等内容。道路信息包括道路功能等级、道路形态、通行方向、道路名称、道路编号、交通限制信息、道路引导信息等;背景信息主要指背景类型,如水系等;注记信息主要包括注记类型和名称;POI信息主要包括POI类型、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

POI是地图数据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类。

(1)通用POI数据,各类网站均可提供的POI数据,这类POI必须具有种类和名称属性;(2)专题POI数据,集中于特定领域和需求的POI数据,这类POI必须具有种类和名称属性在内的全部深度信息。

深度信息涉及的属性由专题服务网站自行定义。

1、2 地图服务功能

互联网地图主要以提供公交、驾车路线查询为主,同时还提供餐饮、购物、住宿、出游等分类搜索功能。有些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还提供招聘求职、搜房、火车票预订等功能。依据目前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使用情况,互联网地图服务包括地图搜索、位置服务(公交查询)、地理信息标注服务,地图下载、复制服务,地图发送、引用服务。它遵循以用户为核心的原则,迎合不同的用户领域。

2 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模型

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内容相对应,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包括地图数据质量和地图服务功能质量两部分。地图数据质量可以从地图数据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属性精度等方面来反映其质量;地图服务功能质量可以从地图展示、地图搜索、路径规划、公交换乘、用户标注等方面来反映其质量。

因此,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模型可以从地图数据质量和地图服务功能质量两个一级指标来综合考虑,如图1所示。

2、1 地图数据质量

互联网地图数据主要指在线使用的已获得审图号的互联网地图数据库数据。互联网地图数据质量作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一级指标,可以分解为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和属性精度4个质量元素,而每个质量元素又可以分解为若干质量子元素,通过质量子元素来充分表达地图数据的质量。

2、1、1 完整性

(1)要素多余:表达地图数据的要素是否多余。

(2)要素遗漏:表达地图数据的要素是否遗漏。

2、1、2 逻辑一致性

(1)概念一致性:表达地图数据的要素、属性和关系与现实世界的地理信息的一致性;要素、属性和关系与概念模型中定义的一致性。

(2)值域一致性:表达地图数据的数据值与界定的值域的一致性。

(3)拓扑一致性:表达地图数据的面状要素的闭合性; 线状要素的连通性和符合某种条件的线状要素集的闭合性; 要素、属性和关系ID的一致性;有序或部分有序要素的一致性;点、线、面要素间空间几何位置、拓扑关系的一致性。

2、1、3 位置精度

位置精度:表达地图数据要素间的相对位置信息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2、1、4 属性精度

(1)定量属性准确度:表达地图数据的定量属性数据与现实世界的地理实体符合程度。(2)专题分类正确性:表达地图数据的要素、属性的分类与现实世界类别是否一致;要素、属性的分类是否符合数据规格中的分类定义。

互联网地图数据的安全性已接受国家相关审图部门的审核,因此地图数据质量不包含安全性相关内容;同时,不包含与数据更新相关的时间精度指标,而是通过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和属性精度等指标间接反映数据的时间精度。

2、2 地图服务功能

互联网地图服务功能的范围包括各类网站所共有的功能,不包括具体网站为特定领域和特定需要而设置的功能。互联网地图服务功能作榛チ网地图服务的另一个一级指标,根据目前的现状和应用情况,可以分解为地图展示、地图搜索、路径规划、公交换乘、用户标注5个二级指标,而每个二级指标又可以分解为若干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通过质量子元素来充分表达地图服务功能的质量。

2、2、1 地图展示功能

(1)完整性显示完整性:表达地图显示内容是否缺失。(2)准确性显示准确度:表达地图显示内容与真实数据是否符合。(3)一致性显示继承性:表达地图展示比例尺变化能否继承显示。(4)表征质量:①图形合理性:表达地图展示道路、背景、注记点等的显示是否合理、失真、易于理解。②关系协调性:表达地图展示各类要素的位置关系与真实数据是否符合、存在重叠的要素是否影响读图效果。③图面负载量:表达地图展示图面要素密度是否适中。(5)地图显示:①相邻比例尺切换时间:表达地图展示时缩放的画面切换过程是否有长时间的填充块现象。②同一比例尺平移拖拽时间:表达地图展示时窗口移动速度是否均匀,没有明显的画面跳动感和拖拽迟滞性。③比例尺范围:表达地图展示时比例尺尺度范围是否正确、全屏显示全图是否合理。④测距:表达地图展示测量并显示图上任意两点之间的路径距离,路径可以是折线。⑤地图标注:表达地图展示比例尺、审图号、数据源标识是否正确。

2、2、2 地图搜索功能

(1)名称输入:①输入方法:表达地图搜索至少支持一种输入方法,并可以检索到正确的名称。②智能性:表达地图搜索是否具备模糊查询和联想查询的能力。③输入性能:表达地图搜索名称列表排序的正确性、查询响应时间是否超时。

(2)目的地检索:①检索设置:表达地图搜索支持检索范围设置。②信息检索:表达地图搜索到的信息与地图数据是否相符。③周边POI检索:表达地图搜索检索结果列表POI与地图数据是否相符。④收藏:表达地图搜索是否支持对检索结果的断电存储、是否支持对存储的检索结果的提取和删除操作。

2、2、3 路焦婊功能

(1)路径地点设置:①起终点设置:表达地图路径规划是否支持设置当前位置默认、在地图上选定位置、收藏地点为出发点或目的地。②经由点设置:表达地图路径规划是否支持在地图上选定位置作为经由点;在检索功能或者收藏功能中选择的经由点是否正确。

(2)路径规划策略:①快速路优先策略:表达地图路径规划起算点到终止点的大方向上,在合理区域内优先选择快速路和高速路。②不收费策略:表达地图路径规划起算点到终止点的大方向上,在合理区域内尽量躲避收费道路。③优化策略:表达地图路径规划依约定的配权参数选择合理的优化路线。

(3)路径计算:①初始计算:表达地图路径规划结果路径是否满足约定的规划策略。②重新计算:表达地图路径规划偏离初始计算路径后,依当前位置和方向自动重新计算路径。③路径计算时间:表达地图路径规划路径计算时间是否符合超时。④路径查询:表达地图路径规划路径查询结果是否正确。

2、2、4 公交换乘

(1)线路查询:①线路和站点:表达地图公交换乘线路图路线显示是否正确;站点名称及顺序排列是否正确。②线路出行信息:表达地图公交换乘出行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2)路径规划策略:①起终点设置:表达地图公交换乘起终点设置是否合理匹配、是否支持对起点或终点位置的修改。②换乘策略:表达地图公交换乘是否支持不同的换乘策略。③换乘路线计算:表达地图公交换乘计算结果是否与换乘策略相符合;路线沿途的线路号和途经站点信息是否正确;步行路线和距离是否正确。

2、2、5 用户标注

(1)标注流程:①安全审核:表达地图是否有安全审核的流程;是否存在信息通过审核的现象。②流程说明:表达地图标注流程说明是否明确完整。③采纳承诺:表达地图是否在承诺时间内采纳正确的标注。

(2)标注操作:①添加和纠错:表达地图是否支持标注的添加和纠错功能。②易用性:表达地图标注操作的易用性,标注方法是否易于学习掌握。③信息编辑: 表达地图对录入信息是否提供编辑能力。以上从质量角度分析了影响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的因素,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模型进行了初步探索,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电脑终端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暂未囊括手机APP端的使用。

建立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模型,可以为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和服务功能的提供指明质量重点,同时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价的关键点,也为规范互联网地图市场、保障互联网地图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3 结语

地理信息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地图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互联网地图服务是一个向前发展的态势。国家在逐渐加大互联网地图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在规范着互联网地图的市场和应用。

该文尝试从地图数据和地图服务功能两方面出发,进一步分析细化各自的质量子元素特征,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模型,对于后续开展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同时为推进我国的互联网地图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军喜,江南,孙庆辉,等、基于用户应用特征的导航电子地图要素分级体系构建[J]、测绘通报,2015(9):44-47,63、

[2] 任玉环,刘亚岚,彭玲,等、室内地图数据标准体系探讨[J]、测绘通报,2015(7):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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