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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预案(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9 栏目:写作范文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1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明确防治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和工作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劳动者职业病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全市各镇(园区、街道)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和研究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建立起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各镇(园区、街道)也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开展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发改、经贸、外经等部门及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等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应当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三)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督促企业与职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所需费用依法由企业承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有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等部门。各职业病诊疗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患者,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及首诊医疗机构必须将事故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告当地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市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职业病危害企业数据库和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各镇(园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并将调查信息及时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并不断充实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为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现场评价,加快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地区分布动态、特征和流行规律,以预测我市职业病发生的可能和趋势。要协助无锡市相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建成并启用覆盖各相关部门、监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救治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高效、快捷、通畅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创新我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服务的模式。

(六)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探索职业病治本之策。各镇(园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粗放型产业,要严格把关限制审批。要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创新,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流程、技术和设备。要加强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产业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关、停、并、转等措施,逐步淘汰,并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作好新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彻底改善劳动条件。

三、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装备,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安监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待省三定方案确定以后实施);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规定的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经贸、外经等部门及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严格把关,凡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经贸、外经、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科学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积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并予以公示。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依法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同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针对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全面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列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种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卫生部门备案。

(五)用人单位要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当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2

打破受理“垄断”,扩大职业病诊断机构范围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费尽周折才能获得这张被认可的“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专家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是职业病劳动者痛感诊断难的原因之一。如医疗资源非常丰富的北京市只有5家医疗机构有资质,广东省2O家,陕西省18家。因为诊断机构只有指定的少数几家,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针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卫生部部长陈竺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对于劳动者就近申请职业病诊断、及时维权有意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在立法上消除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为更多的有实力的医疗机构加入到职业病诊断的行列创造了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会显著上升。

为鼓励医疗机构主动获取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黄乐平建议,将医疗机构的职责与权利结合起来,医疗机构获得职业瘸诊断资质后,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职责与风险的同时,应可在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方面国家必须加大投入。”他说,“否则,这样的立法规定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只是个好看的摆设。”强化举证责任,倒逼用人单位履职防病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黄乐平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而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则因材料不全而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举证难由此成为职业病诊断和获赔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

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均因无法提供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的举证材料难以得到赔偿。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指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的义务,正是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之一。

黄乐平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如果能够实施到位,那么对于化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的法定义务。

发病只报告“冰山一角”,法律应理清关系与定位

尽管修正案草案的提出,为完善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将迈进重要一步,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

现有的数字只能反映我国职业病发病的趋势和特点,并不能反映实际发病状况。李涛指出:“由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估计不到10%,相当大的职业人群没有被健康监护系统覆盖,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人没有被及时发现。”

另据了解,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黄乐平指出,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草案中增加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但这样的规定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来说还远远不够。

“要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预防难、诊断难、赔偿难、维权难,必须从立法宗旨入手,明确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管理客体。解决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主体地位,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厘清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定位是化解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难的关键。”黄乐平说。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3

【关键词】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

1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现状

1、1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不重视

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不到位,忽视了对产生危害的生产设备设置防护设施;没有意识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防治监管不够到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利益。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防治工作至今没有受到社会广泛人民的关注,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治宣传力度不足,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导致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碍。

1、2防治部门监管不到位

虽然我国已建立职业病防治法,但是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国内很多省份职业病监督还是卫生部门负责,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性,职能交接进展较慢,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至今仍未完善,导致我国对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职业病防治的进程。

1、3生产设备落后

目前我国同外国相比生产设备较落后,这也是导致职业病频发的重要原因。国外生产大多数为机械化、自动化,工作接触危害机会小,而国内大多数行业为人工操作,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低,故接触危害因素机会大大增加,从而职业病发生机率增加。

1、4劳动者本身的问题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其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健康检查意识差,甚至不知道健康检查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不主动参与职业健康检查;②很多劳动者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措施,使属于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③职业卫生检查时过于被动,不积极主动争取,调换工作单位或解聘后劳动者不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健康监护档案,这给日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1、5忽视急性中毒情况

国内很多企业忽略生产过程中急性中毒情况,例如家具行业,有调漆、喷漆过程中,如溶剂中含有苯等有毒化学物质,在通风不良或大量泄漏工人没佩戴防护用品等情况下,工人吸入大量有毒化学物质而发生急性中毒,情况严重会导致死亡等现象。

2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对策

2、1完善立法,严格执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明显低于我国。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严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并严格执行,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完善防护及应急设施

一是,革新工艺,落实防护设施设置。希望国家大力发展企业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能给予企业一定资金支持,革新工艺、革新设备,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产生,落实职业病控制三级预防;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备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二是,加强应急演练培训,完善应急设施设置。针对生产过程有可能发生的急性事件,制定对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演练,并能根据演练过程中问题进行完善。如使用有机溶剂企业,应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有毒化学物质报警装置等相关应急设施。

2、3加强宣教,提高职业人群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是造成职业病多发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需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职业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宣教工作,经常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专家答疑,用人企业要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要明确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治观念,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2、4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要以预防为主,治疗要从源头抓起,职业卫生审批程度对此起到关键作用。新、改、扩建、技改项目要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投入生产后的建设项目符合使用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每一年委托有职业卫生资质服务机构进行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部分漠视法律、法规的职业病高发病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执法环境,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困难。

2、5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严格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证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处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问题。(2)加强个人使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严格管理工人在检修印刷机、表处机、变配电设施时防护用品的佩戴,防护效果差时应及时更换。严格管理使用气枪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佩戴护耳器,其他人员在进入噪声工作场所的人员均需佩戴护耳器。(3)警示标识及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应张贴在醒目位置,若标识褪色掉落应及时更换。告知宣传栏须完善告知内容,如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意外接触后的应急处理、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穿戴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等。(4)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之内,由专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为他用。专项经费应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费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费用、应急救援设施维护费用、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费用、职业病危害检测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费用等。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5

区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成立红花岗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监督所,由胡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信息收集、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各镇、办职责

1、全面领导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7、制定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区卫生局

(1)负责对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区安监局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3、区劳动保障局

对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4、区总工会

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工会行使《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

5、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

负责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的预审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前到区卫生局申报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6、区乡企局

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7、各用人单位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及监管机制,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承担本企业职业卫生责任。

三、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严把职业危害准入关

各镇、办和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工业开发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区卫生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竣工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必须对所用的设备和生产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使用不明毒性的化学品。对没有明确名称或以代号来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学品,一律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成分、安全说明等中文资料,同时加贴注明有“危害事项、卫生防护与应急处理”的中文标识。

区政府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涉及到有关部门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密切配合,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发挥区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作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6

调整和充实*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邓红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余开*、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调查,实施对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网络平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措施;负责配套尘毒作业场所监测设备及健全监测体系,搞好尘毒作业场所的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救助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过程中,严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认可书的建设计划审批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的,不得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计划。

县建设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并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职业病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及职业卫生救助基金的发放。

县环保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工作与工业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紧密结合,无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把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与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职业卫生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商务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负责管辖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工会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建立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法制培训工作,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保护生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结合市场管理和企业年审年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把好企业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审核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项职业病防治与救助措施的督促落实,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l、加强工作调度。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强化工作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培训。相关单位要以每年3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对相关用人单位的法人进行一定学时的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意识,明确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3、抓好检查认定。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接尘接毒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确诊须依据法律程序由法定职业卫生专业机构鉴定确诊。凡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报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台帐。

4、落实救助基金。县政府设立职业病患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设县财政局,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予以救助和发放,县财政局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原属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接尘接毒人员,已无挂靠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相关企业每年要安排生产总值0、5%-1%职业病防治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规划与工作措施分阶段检查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7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病防治预案篇8

一、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1、深刻理解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准确定位疾控机构的基本性质,逐步调整和理顺单位的职能;对照卫生《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查漏补缺,进一步加强疾控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效能。

2、贯彻落实《xxx市XX-XX年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刚要》和xx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及市卫生局有关部署,全力配合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市慢性病防治院的建设,并全力支持“两院”尽快开展业务工作,在“两院”建设期间,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各项工作,同时做好业务交接准备,做到无缝交接,平稳过渡。

3、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结合乡镇卫生院的改造建设工作,加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今年内全面完成每乡镇至少建1间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任务。

4、落实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构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体系,整合疾病预防控制信息资源,逐步建设集成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实现以个案为基础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建立预防接种信息平台,实施全市接种一卡通目标,及时掌握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动态,实现流动儿童接种信息的异地共享。提高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质量。加强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疾控机构基本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质量。强化对信息的分析、利用工作。

5、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意见》(河委发[XX]20号),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科学发展第一次源”的理念,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构建合理的人才梯队,提高队伍的素质。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力争增加机构编制,引进若干名急需的专业对口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继续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大在职人员培训的力度,选送部分业务骨干到省或有关单位参观学习、短期进修;及时派出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学习;选派部分业务骨干到挂钩扶持点锻炼;继续完善内部学习制度,各业务科室平均每月要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单位不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鼓励工作人员通过函授、自学等形式提高自身素质。突出学科骨干的核心带头作用,最大程度发挥人才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

6、全面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正常开展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对各县疾控中心建设特别是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工作督导,配合市卫生局实施对县级疾控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全市疾控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综合防控能力的提高。

二、以全省加强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7、以全省加强作风建设大会为契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的事业心、责任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协调领导的能力;同时,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8、巩固“文明窗口”的成果,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建立一支科学、高效、有力的工作队伍,以高度的热情、最高的效率、最优质的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并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依法依规从严查办违纪人员,促进单位行业作风的进一步好转,树立疾控队伍新形象。

9、落实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加强普法工作,逐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特别组织学习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规所赋予的职责。

三、推进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10、落实省、市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的部署,按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加强对各科室工作的管理,推进各项业务和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并力争以优异成绩通过省的考核。

11、进一步完善门诊、体检、财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物资、药品、生物制品、固定资产等管理,及时掌握各类物资的数量,药品、生物制品的有效期和贮存量等。

12、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特别是在财政全额保障到位前,想方设法增加有偿服务收入,确保单位正常运转,促进单位经济的良性循环,增强发展的后劲,如:继续发挥职业病“两证”的作用,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

13、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和本中心《质量手册(第三版试行)》、《程序文件(第三版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增强科学防病的能力。

14、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维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无失火、无失窃、无安全生产事故、无违法违纪、无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发生。

四、开展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走科技防病之路

15、鼓励工作人员多钻研业务,多总结工作经验,多撰写论文,力争全年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

16、鼓励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

17、充分利用新仪器新设备、新标准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服务疾病防控业务。

五、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加强重大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8、切实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准备。进一步加强流感哨点监测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分析、评估工作,继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完成省下达的接种任务,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密切配合重症病例的救治。

19、深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汪洋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艾滋病防制能力建设,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我市hiv初筛实验室网络建设;认真实施《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XX-xxxx)》和《xxx市防治艾滋病部门责任分解量化考核方案》,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本单位的职责,加强宣传咨询和健康教育,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加大艾滋病人感染者的随访干预力度,控制二代病例;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经性传播的干预工作;继续做好高危人群的筛查、哨点监测和群众自愿检测工作,并做好初筛检测样品的确认检测工作;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管理;认真实施全球基金艾滋病控制项目,并做好项目的管理;做好艾滋病防治中长期规划终期评估工作。

33、按照《广东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粤卫办[xxxx]7号),建立监测哨点医院,认真开展手足口病监测工作,落实以病源检测为手段的监测措施,及时处理聚集病例。

2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毒性腹泻暴发疫情的监测工作;继续做好流脑、乙脑、登革热、霍乱、伤寒、痢疾等其他急性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暴发和流行。

六、全面加强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26、认真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一类疫苗免费调拨,并按规定配送,二类疫苗严格按《条例》采购,市全部委托省疾控中心采购,并只供应到各县和源城区各接种点,严禁从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购进疫苗。抓好冷链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效价和用量,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有效。严格按规范程序接种各种疫苗,杜绝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加强疫苗资金的回笼管理,促进资金的快速回笼,确保疫苗资金的良性循环。

27、认真抓好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加强工作督导。配合市卫生局开展全市工作检查,保持儿童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糖丸、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含血破疫苗)、乙肝疫苗和乙脑疫苗等疫苗的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我省方案,落实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四种疫苗的普及接种,降低针对疾病的发病率。

28、抓好疫苗可预防的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落实《XX-xxxx年广东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重点抓好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首针及时率,落实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的省级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以自愿为原则,推广成人乙肝特别是高危人群乙肝疫苗的接种。继续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巩固“无脊灰”成果。按上级部署,继续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或查漏补种,进一步推进消除麻疹工作。扩大免疫服务人群和工作内容,积极开展流感、水痘、hib、轮状病毒疫苗、肺炎等其他疫苗的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工作。特别加强免疫工作薄弱地区、边远地区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适龄儿童的免疫接种,确保免疫接种率和及时率。开展接种率、人群免疫水平、疫苗效价、免疫效果和afp监测、新生儿破伤风监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加强麻疹、流脑腮腺炎、水痘疫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指导落实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学校学生、托幼机构查出的缺种、漏种儿童,及时组织补种。

29、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及时有效地处理基层异常接种反应和由此引起的纠纷,降低预防接种风险。

七、抓好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

30、贯彻落实《广东省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及碘盐鉴别活动方案(XX-xxxx年)》和《转发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XX]16号),加大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力度,按监测规范的要求,做好食用盐碘含量的监测工作。特别要做好工作,迎接国家对我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工作的抽查和复核考评。

38、加强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巩固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成果,做好麻风病的早发现、早治疗、规范治疗,开展麻风畸残康复工作。消除麻风病歧视,共建社会和谐,组织对麻风病院(村)防治工作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有麻风病院(村)整合和建设。

35、按照国家新的性病监测规范,做好性病监测工作,扩大性病监测覆盖面;认真实施国家“基本控制梅毒项目”,加强性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切实降低淋病、梅毒等性病发病率。

36、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推广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活动,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行为危险因素及死亡监测,逐步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登记报告、随访复查、规范治疗、健康教育管理等制度,完善疾病信息监测系统,控制危险因素,降低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肿瘤、牙病的发病率。继续配合省疾控中心到相关县(区)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相关项目工作。

37、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XX-2015)》、《广东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实施方案(XX-2015)》和《xxx市XX-XX年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精神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和精神卫生有关工作。

九、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工作

38、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39、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开展劳动者作业场所的监测监护工作,保证出具的结果和建议科学、准确和公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建立放射单位和放射作业人员档案,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x射线诊断机防护和x光机性能质量监测。

40、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劳动者就业前、就业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证检查结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疑似职业性损害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

41、认真贯彻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xxx市推广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公字[XX]29号)精神,继续做好市区驾驶人员体检“一站式”服务相关工作。

十、加强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媒介生物控制、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测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工作

42、制订市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卫生监测的计划(包括被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项目、频次、收费等),扩大监测覆盖面。按上级有关要求制订和实施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掌握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前,继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餐饮消毒环节的食品卫生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项目的卫生评价工作,防止健康危害因素对人群健康的影响,预防控制食源性疾病等公共卫生危害的发生。

43、制订病媒生物监测实施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机制,开展以蚊、蝇、鼠、蟑螂等“四害”为重点的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分析其消涨情况及与疾病流行的关联性,预测其传播疾病的流行趋势。

44、制订和实施消毒卫生监测和指导工作计划,开展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监测工作,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防治院内感染的发生;同时,做好医院内感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传播。

4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好市区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体检和培训工作质量,特别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的规定,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公众的健康,严格健康证和培训证的发放管理。

46、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强化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指导学校建立和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减少学校传染病的暴发。

十一、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和对基层防病机构的指导培训工作

47、根据防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有关疾病宣传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病宣传和咨询活动。突出学校、托幼机构、工厂等重点人群,开展疾病控制进学校、进工厂活动;发挥市健康教育网络优势,开展疾病控制进机关、进社区、进单位活动,提高公众对疾病的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8、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全市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卫生检验、结核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培训班各1期以上,提高基层疾病控制人员的素质。

49、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对县级疾控机构、慢病机构进行业务工作督导和评估,重点对免疫规划、传染病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治、结核病归口管治、“五大”卫生监测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助下级卫生防病机构解决日常工作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为其做好技术服务提高基层防病能力,推动全市工作全面开展。

十二、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50、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一步完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等工作预案,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灾害防病、免疫反应等各类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技术等应急处理准备,及时、准确处理各类突发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1、全力做好“创卫”、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扶贫、无偿献血、保密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四、配套措施

1、争取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力争增加人员编制、科室设置,完善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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