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合法性危机;治理
中图分类号 D912、6 [KG*2]文献标识码 A
[KG*2]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09-0160-08
[WTHZ]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9、021
近年来,雾霾事件突发且频发,“雾霾”已俨然成为网络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也已成为民生改善的当务之急[1]。然而,与严峻形势相对应的,是解决问题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与挑战。从长远来看,加快技术革新、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执行力度等都是治霾重要措施。然而,仅就眼下来说,必须直面的问题是:在无法短期内解决中国大气污染问题的现实背景下,对在未来数年中可能频频出现的突发雾霾事件,如何作出有效的应对与处理,以尽可能地降低突发雾霾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着手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研究十分必要且极具现实意义。
1 问题的提出
从国家层面的典型立法文本看,目前尚未直接谈及“突发雾霾事件”,而是提及了“突发事件”、“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等概念,比如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所规定的“突发事件”;又如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对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再如2013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中对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详尽管理;还如2014年最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作出的规定。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这些概念无不包含着突发雾霾事件。除此之外,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部也陆续制定了许多针对环境突发事件、大气污染等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2008年《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环明传[2008]4号)、2010年《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2011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2013年《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号)、2013年《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2014年《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2015年《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和2015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再看地方,尤其是从2013年开始,许多省份,如浙江、山东、河北等都编制了本省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个别城市,如北京、沈阳、青岛、杭州等纷纷制定了本市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的城市,如武汉,还专门出台了针对雾霾的应急预案,即《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武政办[2013]53号)。
由此来看,似乎突发雾霾事件已然“有法可依”,然而从现实来看,却为何未能显示出其充分的有效性?必须对上述规范予以考察与深究。单单审视这些规范,不免就会产生如下疑问:其一,突发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大气重污染、突发雾霾事件等不同概念之间的逻辑关联如何?易言之,针对雾霾,是否需要制定专门性的、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抑或广而言之,由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即可实现有效应对?其二,为何2006年国务院就已公布并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方才做出《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撇开2008年汶川地震等可能性的非制度性因素而言,单从制度本身来说,是单纯的执行滞后,还是因预案本身存有缺憾而导致贯彻和落实的不易?与此同时,若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讲,应急预案本身是否可以承受突发雾霾事件之重?如可以,那么如何承受其重?如不可,那么原因又是为何?这些问题的解答有赖于对“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做一番全面的剖析,其中至少包括:对于其沿革和演变做出历史分析;对于其定位和性质做出规范分析;对于其功用和效能做出实证分析。最后,综合前述各项分析,对其内在的机理进行理论上的抽象;进而依据该理论,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最终试图使之能够承受突发雾霾事件之重。
2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推演
2、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产生和发展
应急预案,顾名思义,是指为了应急而预先准备好的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条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其目的在于解决“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谁来做、怎样做、做什么、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的问题[2]。按照突发事件种类的不同,应急预案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3]。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应急预案主要被分为公权力主体的应急预案和私权利主体的应急预案两类,比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6条所区分的“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如果根据功能和目标,应急预案可以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4],且它们皆归属于公权力主体的应急预案,这也恰恰说明了公权力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性和引领。
一般认为,应急预案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其中又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最早的灾害应急立法可追溯到1803年的国会法(Congressional Act of 1803),该法为新罕布什尔州的一个镇子提供救助以应对火灾;但是此后的数年,一直没有出台综合性的应急方案,只是有零散的几部法律涉及个别的应急举措,比如1936年洪水控制法(The Flood Control Act in 1936)、1950年灾害救济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of 1950)、1950年联邦民防法(The 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of 1950)、1969年灾害救济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in 1969)等等[5];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成立,在其推动下,1988年出台了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救助法(Stafford Disaster Relief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Act),该法授权FEMA准备和制定全国性的应急方案[6]。2004年,针对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国家应急计划(National Response Plan, NRP)公布;2008年,该计划被国家应急预案(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 NRF)所替代。
相比较NRP,NRF更为全面和科学。2013年,NRF经过了第二次修订,有了更多的显著变化: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将其延展到整个社区(Whole Community),并且强调应当包括家庭、个人和住家户(Families, Individuals and Households)等在内;侧重不同主体的核心技能(Core Capabilities);并且强调联邦政府对于其他主体核心技能之发挥的紧急支持功能(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7]更新后的NRF机制包括五个重要的部分:综述(Frameworks Overview)、预案本身(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预案信息表(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 Information Sheet)、功能支持和突发事件等附件(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 Support and Incident Annexes)和培训(Tutorial)等[8]。单就附件而言,在功能支持部分(ESF Annexes)而言,包括运输、交通、灭火、信息和规划、公共健康和医疗服务、能源、公共安全等15项附件;在突发事件部分(Incident Annexes),涵盖了生物、重大灾难、计算机、食物和农业、大规模疏通、核与放射、恐怖主义等7种典型的专门性附件。每种应急预案,基本上都是遵循着“预防(Prevention)―保护(Protection)―减缓(Mitigation)―应急(Response)―修复(Recovery)”这一完整的逻辑链条[9]。
由此大致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发展规律经历了一个从特殊到一般再到具体的过程:发端于某个特殊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反映在立法上,局限在某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之内,较为片面化和碎片化;后来逐渐得以延展,反映在立法上,开始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款中,慢慢又出现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涵盖更多的主体和举措,在形式上为很多相对综合性的方案所承载,开始具有整体化和协同化之特质;再后来,针对一些典型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具体的方案,反映在立法上,在已有的专门性应急立法和总体预案的领衔之下,细化出若干典型的具体预案作为必要的补充和特别的强调。
2、2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出现
根据上述规律,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是可能也可以出现的。问题的关键有二:其一,存在一个专门性的应急立法和总体预案作为前提和基础,且须运转有效;其二,这种具体的预案有必要予以特别的强调,以此作为总体预案的必要补充。那么,为何要特别强调?无外乎两点:一是这个具体的情况(某类突发事件)十分特殊,有必要予以强调;二是当前的总体预案等宏观处理不足以应对这个特殊的具体情况(某类突发事件),必须在现有架构中予以补充。“补充”并非“替代”,而是相辅相成。这有点类似于立法上所采取的概括加列举式,通过概括表明基本的和核心的要义,对一般问题做全局性的把握和梳理;通过列举凸显个别的侧重和偏好,对某些具体问题做局部性的强调和点拨。
如此看来,前文提及的《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等地方性的、特殊性的预案理应契合上述规律,申言之,它们应当具备刚刚述及的前提和基础、以及需要特别强调和必要补充。果真如此吗?首先,单从立法规范上看,第一个要点似乎已经具备,即业已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但规范的存在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其有效地运转,尽管此处为了研究的便利可以先做如此的假定。其次,雾霾有必要予以特别强调和补充,换言之,那些相对宏观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不足够。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按照现有的架构和逻辑,理应存在如下的一些应急预案,其作用范围从一般到具体依次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如此,问题便出现了:一是,当前尚未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而是径直公布了《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二是,《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适用范围针对的是“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且环境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以上时的应急处置”,由此得知,其并未将“雾霾”作为“大气重污染”中的一个特殊种类,而是将其混同;因此,严格说来,《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只是冠上了“雾霾”的名号,基本等同于一部《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所以,当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各种针对大气污染或者雾霾的应急预案,必须予以理性审视:第一,这些新兴的应急预案本身无可厚非,但要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去加以看待,前文所述及的预案作用链条应尽量保持完整而防止断裂,否则,特殊性的应急预案可能会失去周遭的有力支持而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第二,要抛却“名称”看“内容”,透过现象看本质,在“雾霾”、“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等不同的称谓中,厘清该预案所真正的指向。由此,对于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进一步研究,又必须再次回到更为广阔的预案架构当中,从突发环境事件或大气重污染的“大预案”角度进行剖析。
3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危机
3、1 形式上统一化、相对单一
当前,中国已经制定和公布了数量繁多、较为详尽的应急预案。这些预案主要是公权力主体所制定,根据其效力位阶的高低、适用范围的大小,大致有如下的层级和类别,详见表1所示。
因此,根据现有应急预案的体系架构,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归属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这一层级。事实上,目前仅武汉市出台了直接唤之以“雾霾应急”的专门预案,并且也基本上是“图了个名称”。
当然,从学理上说,三者的适用范围依次递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天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但从规范制定的角度上看,三者的区分并非那么严格和明显,至少在形式的称谓上已经发生了混同。因此,在“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样本数量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对它的研究应当集中在最为关联的“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中,事实上,三者确实交错伴生,不易区分。
从全国范围看,截止2014年6月,大陆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20个省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占64、5%。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此,大致可以总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预案在形式上的特点:首先,预案的制定“统一化”,也即大都遵循“自上而下”的规律,鲜少“自下而上”的情形,且时间进程跨度较大。唯一例外可能是《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05]74号),其先于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后实施9年,被2014年正式出台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取代。自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得以公布,到2014年《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最后一部省级预案正式出台,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全部制定相应的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用了大致8年的时间。事实上,河北、山东、贵州和湖南等省份直至2013年也才制定和公布该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此,按照这个标准,自2013年环境保护部要求建立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至今不到3年的时间,业已有64、5%的省份完成了预案的编制,“已属不错”。其次,预案的表达“单一化”,也即特殊性表现不够,“雾霾”这一主题基本上没有得到凸显,相应的预案要么“体现”在省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中,要么则“湮灭”在省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
3、2 内容上同质化、被动应对
比对上述这些应急预案,不难发现,它们的内容存在高度的同质化。首先,从框架结构上看,基本上沿袭了较高和较旧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做法,有的省份只是更换了称谓,比如变“组织指挥与职责”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或“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有的省份则调整了前后顺序,比如将“后期处置”迁移至“应急保障”之前;有的省份更是直接的“拿来主义”,丝毫不做更改。诚然,高度的沿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结构上的稳定性和对应性,具备维护法制统一、便于查找和适用等诸多优点,但中国领域极大,各省的环境禀赋、管理状况等差异甚远,对于一般性的过度追寻只会戕害到对于该省省情的特殊性之把握;与此同时,预案应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其次,即便是最近几年制定的应急预案,凸显了一些特殊之处,比如强调信息的举报、报告与,但仔细深究其内容,与先前的应急预案并无显著差异:大多只是将以往的内容编纂在一个独立的章节之中,以章节之独立凸显对于信息的重视;几乎都是在强调公权力主体在信息等方面的独享权,以保障应急机制的运行,而鲜少涉及私权利主体在信息获取等方面的知情权以及可救济权,这必然会戕害到相对人应急权利的保障,进而无法对于“侵略性”十足的行政紧急权力进行一定的制约[10]。大致情况,如下表3所示。
造成内容上同质化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多少由于形式上的统一化所致;二是较低位阶的、较新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可能缺乏科学、合理和充分的论证,有对较高位阶、较旧的应急预案消极回应之嫌。如此就将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被动性凸显无遗:其一,外部的被动性,主要体现为下位阶、新制定的预案被动应付上位阶、旧制定的预案;其二,内部的被动性,主要表现为预案本身并未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尽管预案的产生就是为了风险预防,但事实上依然具备事后性和被动处置性。
如此,就导致预案不“预”,无法发挥主动预防的功能。在这点上,应急预案的启动就是很好的佐证。以《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为例,可以看出预案可能沦为某种摆设,因为启动条件十分苛刻:即便是最低一级,三级预警(重度污染,黄色预警),也须武汉区域连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至300(含300)范围。因此,有39、3%的被调研人群认为“不合理,仅以时间连续性和空气质量指数为标准过于死板”;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有66、9%的人不知道武汉市有此预案,74、2%的人并不知晓该预案的具体内容,甚至高达77、3%的人根本就不清楚何时启动过该预案,而事实上,武汉市至今已经启动过4次该预案[11]。
即便是在公权力主体内部,也并非所有的部门都那么积极和主动,被动应付的占大多数。在武汉市启动的4次 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中,只有第1次参与的主体较多,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气象局都了相应的举措或通知,并且在处置后,市环保局也对于处置的情况和落实的情况都予以了公布;但即便如此,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理应做出行动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教育局均未对外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在第2次、第3次、第4次中,参与的主体减少到仅仅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两家,并且在事后也未任何处置的情况,就悄然结束了[11]。
3、3 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危机
归根结蒂,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之所以“形式上统一化、相对单一,内容上同质化、被动应对”,根源在于预案本身出现了“合法性的危机”。需要解释的是,此处的“合法性危机”只是借助哈贝马斯的概念空壳,将合法性理解为形式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和实质合法性(合乎理性)两类,并不等同于其所阐说的“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和“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12]。如此,预案本身的“合法性危机”表现有二:其一,从形式的设计上看,应急预案“似法非法”,法律属性不明,形式合法性堪疑;其二,从内容的编排上看,应急预案不甚科学,实质合法性欠佳。
首先,关于形式合法性堪疑。一般来说,政府颁布的文件大致有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两类,其中,前者属法规范,对内对外都有拘束力;后者属内部规则,对私人并无拘束力[13]。以此标准视之,应急预案很难归属且有些纠结:一来,它不同于正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归为法规命令的范畴;二来,它又不属于内部规则,确确实实可以产生一定的外部效果。详言之,应急预案虽然也有行政主体制定,但其在制定程序、颁布形式、文件名称等诸多方面,皆不具备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外观[14],如前文提及的“”、“武政办”等行文名号即是很好的佐证。然而,这些预案却在发生着作用,尽管作用有大有小,甚至有时预案还取得了行政规章的地位[15]。
其次,关于实质合法性欠佳。按理说,不论将应急预案界定为对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16],还是应急管理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7],它都不需要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行政应急权力;只不过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特定区域、部门和行业等的需要,对于已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从而找到和重构出一个可以快速响应、预防为主的制度性安排[18]。然而,纵观我们当前的应急预案,没有一个不涉及到组织体系、指挥和职责等内容,并且往往篇幅巨大、着墨甚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本应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组织法等付诸阙如,导致“不得不创”;二是预案的制定相对随意,多个部门、众多层级的博弈较少,公众参与的程度也往往不深,所以某个部门的单方意愿更期望也更容易得以体现,如此导致“最好去创”。但结果显而易见,缺乏相应组织法等作为支撑、缺少相关部门的实质参与,最终可能是“创了也白创”,前文提及的武汉市四次启动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时环保局和气象局的“一厢情愿”即是很好的例证。
4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治理
4、1 破解预案的合法性危机
针对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存在的双重合法性危机,如欲破解,也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规范其形式合法性。要么提升其效力等级,将其“升格”为法规或规章,作为法规命令;要么就明确其性质,将其“降格”为行政规则。从当前的情况看,似乎前者更为妥帖,因为没有相应的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配套,单单将其定位为内部的行政规则可能导致其实施效果大大折扣;并且应急预案的制定相对较多,至少在省级和市级这一层面已有大量的应急预案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种情况必须予以正视。由此,不妨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提升为规章或法规,在此过程中,注意和强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亦有助于提高其实质合法性。值得强调的是,201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在以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设区的市”,且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内容明确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恰好为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大规模法律效力提升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其二,提高其实质合法性,从预案的来看,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组织法中关于行政紧急权等权力的界定和运行;从预案的内围来看,要吸纳更多的主体,尤其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实质参与到预案的制定、演练、评估和修订等过程中,而非行政主体“自说自话”,确保预案成为一个多方主体经充分交往、表达合意后共同认可的集体行为规则和行动方案,如此方能做到“预则立”,防止“不预则废”。
4、2 重构预案本身
单就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本身而言,须契合和遵循预案从单一应对到综合治理的逻辑嬗变,对其进行重构。
首先,强调综合。当前预案的发力点和着眼点都在政府一方,且以“命令―服从”为绝对的运作模板,过于单一,也导致了下级政府部门的被动应对。重构之路不难:一是要变政府部门的核心地位为主导地位,强调其在预案中的义务和职责,发挥其服务和领头羊的作用;同时,要加大行政指导、行政激励等柔性管理手段的运用,尤其是在预防预警、后期处置等阶段。二是要广泛吸纳社会中间体、志愿者个人等其他非政府主体的有效和实质参与。当前的预案是政府单方面应急的简化版本,一方面并未与企事业单位的预案相对接,另外一方面也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和制度引导民间力量积极和有效地参与其中,致使大量社会资源浪费和闲置。三是要把预案从“文本格式”变为“程序格式”,使其真正运转起来。当前的预案大多制定之后,即束之高阁,缺乏演练、修改和完善,并且单纯的文本格式无法应对当下日益复杂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社会,必须将其智能化,至少包括将目前的文本型预案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和计算的表达形式;设计合理和高效的预案在线生成方法;设计预案执行过程中的优化选择辅助方法以及后期完善预案的信息收集办法等[19]。
其次,主动治理。治理(governance)本身即意味着一种变革,它从执法(enforcement)、规制(regulation)中慢慢演变而来,包含了多元主体参与其中、事前和主动等意蕴[20]。这里的主动治理要强调两点:一是地方政府的主动治理。要打破传统的预案制定的逻辑链条,提倡地方的“先行先试”,一定程度上实现地方的环境“自治和先治”,这点与环境治理的理念是高度契合的。比如世界各国都鼓励地方出台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实现“自治”,在国家标准缺位的情况下欢迎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而实现“先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没有其他先例和上位预案的前提下,武汉市制定专门的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值得肯定,尽管该预案本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且恰恰印证了相关预案和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当然,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应主动治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此才不至于在地方政府主动治理的情况下,因为缺乏上位法、上位预案等作为支持而在事实上“掣肘或搁浅”。二是民间力量的主动参与。目前,民间力量缺乏动力和压力参与其中。以应急预案的编制为例,当下诸多法律,包括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义务,即该法第47条第3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实施效果堪忧。对此,一方面,要在规定法定义务的同时,明确法律责任,使义务不至于宽泛化而在事实上落空;另外一方面,要广泛运用财税、政策、指导等综合性手段,对于民间力量进行诱导和柔性的管理。
5 结 论
总而言之,仅从应急预案的角度来说,突发雾霾事件的治理,绝非制定一个专门的预案便可一蹴而就,它需要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效配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力支持。地方编制专门的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践行地方的环境自治和先治,本无可厚非,亦值得认可,但不可为了“预案”而“预案”,尤其是不能为了以示重视而仅在名称中加入“雾霾”字眼,却并无其他太多雾霾应对之实。事实上,在现有的预案体系框架下,突发雾霾事件的应急已经“有法可依”,不须另辟路径,只要加以完善,契合应急预案从单一应对到综合治理的逻辑嬗变,即可“大有作为”。因此,针对突发雾霾事件,当务之急是从完善当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体系做起,破解其合法性危机:一方面要规范其形式合法性,将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确保其效力;另外一方面,应当提高其实质合法性,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充分交往、沟通彼此,确保其成为一个多方主体意思自治、合意认可的行为规则和行动方案。照此逻辑,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危机若得以真正解决,突发雾霾事件的应急也就显得不再那么特殊,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中处理即可;不过,假以时日,突发雾霾事件的应急预案又可能被再度重申,那时则是在维护应急预案体系合法性的前提下针对突发雾霾事件所作的更加细致和针对性的工作,相比较当下,是“螺旋式的上升”,已属另外一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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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罕见的大范围雾霾笼罩着我国,从华北到东南沿海、甚至是西南地区,已陆续有25个省份、100多座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出现雾霾天气,覆盖了我国将近一半的国土。
104座城市重度“沦陷”
与以往北方持续雾霾有所不同,南方地区在这场雾霾中首当其冲。气象部门称,本轮雾霾天气基本在华北至江南一带活动,苏皖等地的霾最严重,大雾的重灾区位于西南及江淮地区。
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何立富表示,从地域分布来看,此次除了华北地区以外,还影响了整个华东地区,可以说是今年入冬以来中国范围最大的中度到重度霾天气过程。
而进入周末,雾霾的影响范围在不断扩大,正以燎原之势,“吞噬”大片的城市。据此前环保部的数据显示,全国20个省份104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的状况。
12月8日14时,据湖南省空气质量实时平台显示,23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军覆没”,空气质量等级均为“重度污染”。这一天的早晨,湖南省气象台拉响了霾黄色预警,提醒公众人口稠密的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出现霾,易形成重度空气污染,需注意防护。
截至12月8日12时,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平台62个监测点(3个站点无数据)中,除一处空气质量接近限值,全部测得空气污染,其中6处空气重度污染;所有监测点实时PM2、5浓度均超标。广州、佛山均已灰霾黄色预警。
12月7日,连一向被誉为“好山好水好空气”的福州也“沦陷”了,当日下午5点,福州多个监测点的污染指数都超过了200,达到了重度污染。
在更早些的时候,南京、上海就先后了空气质量重度污染的红色预警;12月6日上海部分监测点AQI指数首超500大关,PM2、5平均浓度为602、5微克/立方米。“绿城”南宁12月6日也了入秋以来首个霾橙色预警信号。12月7日晚,武汉市环保局数据显示,武汉城区严重污染。
而经历了几日晴好天气的北京,周末也难逃“霾伏”。12月8日晨,PM2、5的小时浓度达到严重污染级别。
各地纷纷启动应急响应
连日的雾霾天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百姓的生活。
在受影响的地区,市民们纷纷戴着口罩出行,杭州等地的商店已出现口罩断货的情况,可谓雾霾降临,一“罩”难求。
雾霾天更引起了呼吸道疾病的高发。近期,长三角医疗机构的内科、呼吸科门诊患者普遍出现增长,其中,老年人、儿童和有基础性疾病的人群更易受到雾霾影响。在上海市儿童医院,12月2日至5日的日均门急诊量达到5070人次,甚至超过今年暑期高峰的日均门急诊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5、9%。
面对雾霾的来势汹汹,各地纷纷拉响雾霾应急响应。
应对之一,高速封路,机场“停摆”。12月 8日凌晨起,京哈、京津、京沪、京港澳等高速公路出京方向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受持续雾霾天气影响,上海、江苏、河南、山东等多地都采取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全部封路,机场客运航班因此延误或取消。
应对之二,工地停工、学校停课。连日雾霾侵袭下,武汉市经信委已督促武钢部分烧结机、阳逻电厂、高新热电、晨鸣乾能热电的部分机组采取了停机措施。武汉市201项涉及基础施工、扬尘作业、出土作业、拆除作业停工或局部停工。而在上海等城市,已经实施了学校停课。
应对之三,加速出台“大气污染应急预案”。为应对连续数日居高不下的环境污染指数,杭州决定提前颁布《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该预案对重污染日采取“学校停课、公务车和私家车限行”等措施做了规定,并已于12月5日下午通过市政府原则同意,近期将正式出台实施。这也是浙江首个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雾霾影响健康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阚海东教授介绍说,PM2、5是指直径在2、5微米以下的大气颗粒物,粒径越小,颗粒物就越容易在呼吸道中沉积下来,而PM2、5,特别是PM0、5,即粒径小于0、5微米的颗粒物则可以在呼吸管道中畅行一直进入到肺泡中,甚至突破血气屏障进入心血管系统,引发疾病。老年人群是大气颗粒物污染相关心血管疾病发病的高危人群。
“小粒径大气颗粒物不仅可以进入呼吸系统乃至血液循环,同时还会携带多种化学和生物成分进入人体。”上海交通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程金平研究员表示。
上海胸科医院副院长、上海呼吸学会肺癌学组组长韩宝惠教授指出,雾霾对人体健康呼吸系统的损害分成短期和长期,短期的损害包括对有哮喘、上呼吸道慢性感染等疾病史的人、包括免疫功能低下的体弱者会诱发呼吸道感染;长期的损害中最典型的就是成为肺部恶性肿瘤的诱发因素之一。“我国肺癌的发病率在各类恶性肿瘤中位居第一,和吸烟、环境污染、职业暴露等综合因素有关。”
“PM2、5和每一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除了直接的身体危害外,由于视野不再清澈,诱发呼吸道不适外,容易使人们产生焦虑甚至忧郁情绪。”程金平研究员说。
为此,专家们建议,严重雾霾时应减少开窗通风,尽量待在室内,必需外出使用口罩和眼睛防护,回家后及时清洁脸、手和鼻腔,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应加强重点防护;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气净化设备,或佩戴具备高效过滤功能的N95口罩;饮食方面可以多食用萝卜、莲藕、梨、山药、马蹄等。
雾霾会否成为常态?
中国气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来之最,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等13地均创下“历史纪录”。自我国有PM2、5记录以来,2013年的雾霾天气为何格外严重?
近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我国大范围灰霾天气的主要原因做过分析:一是不利气象条件造成污染物持续累积。受近地面静稳天气控制,大气扩散条件非常差。二是静稳天气条件下,机动车尾气和北方冬季燃煤采暖对空气质量恶化贡献较大。
而根据有关专家分析,造成此次南北大范围尤其是南方雾霾天气的主要“元凶”有4个:高空较强的“大气颗粒物”污染传送、地区较多的“二次污染”人为排放、空气湿度相对饱和以及南方长时间的“静稳天气”。
不过,“外因在天气,内因在污染!”受访的部分专家认为,天气因素是触发和加剧雾霾影响的直接因素,但根本因素是持续的污染物排放,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远远超过了环境容量。
面对雾霾,继北京之后,不少城市也相继出台或加快出台自己的应急预案。但业内人士仍指出,各种《应急预案》只是极端气象条件下“减缓重污染恶化”的短期应急举措,治理雾霾的长远解决之道“不在应急、而在减排”。
“应急方案非常必要,但各地政府要下定决心,采取切实措施,调整政策导向,进行长期性治理。”长期研究大气污染的南京大学教授刘红年说,在确保经济运行平稳的前提下,要以更大力度推进经济转型、能源结构调整。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柳林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批准有关信息等。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
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
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
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
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和县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地电柳林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警信息通知后,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政府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纪委监委: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
配合县工信局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
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
联合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城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
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县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
县发改局: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县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县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
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县教科局: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县卫健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
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地电柳林分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
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工作。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将so2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3、2监测与会商
3、2、1监测和预报
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建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利用视频会商,联合省、市气象专家指导提高本地小气候精细化空气扩散条件预报准确度。县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和程序
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
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附件2),预警时,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2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按照程序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大幅和快速削减,确保实现全社会so2、nox、颗粒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或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4、2、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倡议性减排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的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用煤主动替换为优质燃料煤。
④so2超标严重且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型煤等清洁燃料、环保型炉具,或采用电能进行短期替代。
4、2、2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如下:
当研判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焦化、氧化铝、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
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氧化铝: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照所属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止破碎、筛分、爆破等工段;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以70%负荷运行);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储煤场等堆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协同供气企业:按要求实施以气定产。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国1及以前非营运车辆全天禁止通行;
微、轻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8:00-20:00禁止通行;
中型载货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
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
大型载客汽车(汽油)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主干线路首班时间提前,晚班时间适当延后;
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内20:00-次日8:00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
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2、3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②自觉停驶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
氧化铝: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
砖瓦窑:停产;
禁止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建筑材料制造:停产。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喷漆、打磨、电焊等)。
汽修: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4、2、4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县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
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
水泥行业:停产。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运输。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禁止运输。
储煤场:停止装卸等露天作业,禁止运输。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产。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实施区域限行;
微、轻、中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
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
大型载客汽车(汽油)非公交车外全部停驶,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机动车限号期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
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
市域内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建筑施工工地整体停工。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2次以上。
4、3信息报送
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时间、主要污染物等;
之后每日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件3)。
4、4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4、5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物资保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等装备调配计划。县能源局和地电柳林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根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数据库管理。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体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卫生应急专家库,同时做好患者诊治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重点企业对“工业源减排清单”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4)。
6、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土壤污染如何以预防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传染”,怎么整治已经“生病”的土壤?草案开出了三大药方。
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不均匀性和长期存在性等特点,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速度极慢,土壤一旦污染,将是‘天长地久’。”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的这段话包含一个道理:对于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控制新的污染产生。
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
最紧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于现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国家将实行优先保护,使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够保持良好状况。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农业生产活动中,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基于土壤污染的特点和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单设“预防和保护”一章,对重点监管类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农业面源污染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作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在与食品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农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风险管控:防止污染影响生活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复是非常难的,投入的成本巨大。从国际经验来看,污染预防可能只花一块钱,风险管控可能要花十块钱,在末端去治理的时候要花一百块钱。”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坚持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实行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坚持的一条原则,这也是“土十条”的要求之一。
邱启文说,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他打比方说,切断暴露途径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晒霜防止紫外线损害是一样的,即一旦阻断隔绝暴露途径,人接触不到污染土壤,风险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进行农艺调控、替代N植等;对于污染更为严重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要采取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眼下,城市里面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矿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开发利用? 邱启文说,对于建设用地来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阻断措施,切断土壤污染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经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没救”了,还可以通过修复降低风险或危害,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这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
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邱启文说,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治理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环境安全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发展、事关长远的重要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最基本内容和最底线保障。**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防控工作,不断加大环境应急管理投入,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今年,面对邳苍分洪道砷污染事件的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保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截止目前,共排查企业10941家,存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2856家,关闭取缔615家,限期治理442家,初步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数据库
在开展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反复查、查反复,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乡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全面掌握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按照“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清理取缔一批”的要求,坚决按照整改标准彻底进行治理。结合“12369”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发现一个、彻底整治一个。及时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后督察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实行“排查—评估—审定—治理—验收—监管”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查,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各县环境监测站都具备了29项基本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具备了100项以上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三道监控防线的监测预警。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企业排污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在增设的两条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防线上,认真执行每月监测三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将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在线监控,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严格执行数据会审制度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境河流断面的实时监控数据,异常问题要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持续超标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另外,冬季灰霾天气多发,容易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要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出现连续污染情况及时启动大气污染预警,采取特殊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四、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
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凡是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而又不能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生产。还要把环境风险评估与落实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将企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作为环评验收的基础条件,具备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验收。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三级联动”制度,出现在线监控超标、违法排污等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与省厅搞好衔接。要对号称“零排放”、“废水循环利用”的类似罗庄天正氨基酸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地查一查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利用“12369”等群众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厉打击土小污染企业。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制定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水、大气、辐射等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研究制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等相关内容,不断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增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增配人员,开展和参与环境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科学决策水平和环境应急综合应对能力,不断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制机制,认真筹备参加全市跨区环境应急演练活动,配齐配强环境应急设备,在演练中提高应急水平、在实战中增强处置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10、新闻报道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相关信息,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3、3 应急响应措施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X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下设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投公司、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等。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XX电信XX分公司、XX移动XX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质、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赣江XX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城管局:确保区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区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气象监测数据,开展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分析,必要时组织开展负责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危化品污染形成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搜救和疏散污染区域被困人员。
区城投公司:负责协调并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编制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救治组职责由区卫健委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区城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区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指导协调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指导协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宣传组职责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3、2、2 预警信息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委员会,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区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区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加强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3、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事件发生地政府及企业要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院所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4、6应急监察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事件发生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新局负责实施。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事发生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区政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XX电信XX区分公司、XX移动XX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消防武警官兵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XX区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目标要求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环保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监管能力有待提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根据xx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商请提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材料的函》的相关要求,我x认真对照20xx年度《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我x落实20xx年度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xx年xxx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对XX镇城区总计有效监测xxx天,其中优良天数为xxx天,占监测总天数的xx%。轻度污染天数为xx天。中度污染天数为x天,重度及重度以上x天,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平稳。
六项指标平均值:二氧化硫浓度xx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浓度xx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浓度0、xx毫克/立方米,臭氧浓度xx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xx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xx微克/立方米,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计划编制情况
按照《xxxx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目前《xxx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xxx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xxx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xxx散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xxx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均已编制完成,现已下发各相关部门、乡镇。要求各部门、乡镇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
(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按照《xx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我x编制了《xxx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各乡镇各个社区、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根据各乡镇上报散乱污;企业,x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对xxx家进行综合研判,对整改无望、污染严重的违法企业治理一批、关停一批,截至目前共确定拟关停取缔类两家烧炭窑,拟升级改造类企业6家。
(三)VOCs调查与治理工作
我xVOCs调查与治理工作正在进行,截至xx月xx日,我x共有x家企业完成了此项工作的治理改造任务,分别为:xx有限公司,x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修理,xxxx有限公司。
汽车钣金喷漆、服装干洗、广告印刷其他生活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预计20xx年x月底完成生活源VOCs排放治理工作,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四)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xx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xx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x印发了《xxx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完成了全xxxx辆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统计、排查工作,开展在册登记柴油货车的路检路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完成xxxx辆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对xxx辆尾气超标柴油货车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有效抑制了柴油货车路上冒黑烟;现象,顺利完成年度50%路检路查柴油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五)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动在线安装工作
根据xx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x域内x家热力公司xx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五家企业均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截止目前,光明热力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和比对监测,完成与xx市在线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和数据传输,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xxxx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我x认真梳理境内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的相关企业,20xx年11月,x环保组织相关企业召开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会,对参会企业传达了xx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精神,要求所有工业炉窑开展深度治理,达标排放。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限期20xx年xx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力争所有工业炉窑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已完成淘汰的不达标工业炉窑2台,分别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粮食烘干塔,xxxxx。
(七)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按照《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我x对那xx建成区范围内的仓储、热力、非棚户拆迁区的燃煤小锅炉及经营性炉灶进行了排查,新增重点行业燃煤锅炉xx台及燃煤土锅炉xxx台,全xx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总数达到xxx台(其中重点行业燃煤锅炉xx台、燃煤土锅炉xxx台),经20xx年x月x6日,xxx组织各部门召开推进会,x环保局、住建局、市场局分别组成由副局长牵头的工作队伍,分片承担对xxx台个体经营户的燃煤土锅炉进行统一宣传、限期拆除工作,目前已经完成拆改工作的小锅炉共计xxx台,拆除锅炉相关的台账档案已经建立并完善。
(八)散煤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xxx散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我x将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力度,截至目前我x共完成棚户区改造协议拆迁xxxx户,计划年底一共完成xxxx户棚户区拆迁,减少居民燃煤xxxxxx吨。按照那xx禁燃区划定方案,加强监管,杜绝使用高污染燃料。
(九)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近年来,xxx为有效防范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安全隐患,保护城乡和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按照上级相关部署要求,扎实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成立了由政府x长任组长、主管副x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x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乡镇主体责任,x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将田块包干到人。同时,x里成立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小组,通过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燃料化利用、原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初步构建了市场化、产业化为主线的秸秆综合利用可持续运行机制,为实现绿色发展奠定了基础,秸秆焚烧情况逐年减少,秸秆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
(十)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
按照《关于加快20xx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度的通知》精神要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20xx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排污许可证开始实行行业核发以来,xxx共有水泥、屠宰、淀粉、热力供应、酒类制造、乳制品制造、废旧资源回收与利用、热电联产共8个行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中共有38家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核发21家,不予受理8家在二级水源保护地,4家为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其余5家正处于审核中。预计20xx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企业持证排污行为。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落实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共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x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培训班和主题活动、专题采访等措施,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累计发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单xxxx余份。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工作,我x大气污染防治能够取得阶段性进展,主要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当然,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我x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还只是阶段性的,空气质量的改善成果仍十分脆弱,大气污染问题仍然是全x人民群众深切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许多重点、难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防治目标和基础能力矛盾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目标要求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环保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监管能力有待提升。一是缺乏设备与技术支撑。现有的监测、监察能力明显不足,专业人才严重缺失,难以达到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要求。二是监管队伍人员数量薄弱。大气污染成因更复杂,污染源涉及面更广,目前仅靠环保的监管力量,力不从心。三是缺乏专职大气污染防治机构统一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涉到各部门,需要形成齐抓共管、统一监管的格局,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缺乏科学认知。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治理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举全社会之力,实施区域联防联控,而不是环保单打独斗。同时,环境治理需要时间,治霾更是难上加难,不是几年就能完成的工作,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片面追求结果和政绩,只会适得其反,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循序渐进。
四、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1、严格《xxx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建成区内未拆除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继续淘汰拆除,加大对城区内散煤燃烧的治理力度,特别是加大禁燃区内的原煤散烧控制,降低燃煤使用量,有效提升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
2、针对工业源和生活源的VOCs排放,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特别是机动车钣金修理喷漆行业、广告喷绘印刷、服装干洗等行业,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使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逐步稳定达标排放。
3、开展20xx年工业炉窑整治工作。按照《xxxx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水泥、石灰、砖瓦等重点行业和粮食烘干塔行业进行深度治理,通过有效的治理,使各项污染物都能够达标排放。
(二)计划采取的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x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联席会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2、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排查整治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
4、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综合应用。
5、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产污、排污项目。
6、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全x应急工作体系,全面导入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家会诊、联合会商机制,强化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