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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3 栏目:写作范文

对外贸易税务篇1

(一)WTO规则对加工贸易带来的挑战。由于关税的减让,原来销往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产品可能转而在本地销售,从而影响国产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一些加工贸易货物通过内销途径可能逃避配额许可证管理,既影响了企业加工贸易的正常运行,也为海关对加工贸易进行后续管理造成困难;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不能用政策上的限制来促使加工贸易企业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随着关税的降低,政策优惠的吸引力下降。

(二)加工贸易监管面临的挑战。一是加工贸易监管政策存在不足: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滞后于业务的发展;缺乏健全、有效的产业政策导向和税收保障机制;相关政策不协调。在贸易政策和税收等政策方面,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之间存在较大的政策落差。二是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现象十分突出,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由于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与监管手段仍有实际困难,使加工贸易成为不法分子走私的渠道之一,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三是没有形成有力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多头共管,各地区监管条件不平衡;技术标准不规范;管理脱节;保证金台帐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监管任务重。加工贸易超常比例增长与海关监管人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过重的监管任务使海关事实上难以有效监管。

(三)加工贸易挤压正常贸易,使出口税源萎缩。我国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即在货物进口时,海关保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权利,但实际并不征收,或按比例(85:15·95:5)征收,待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时核销结案。加上我国对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导致占进口贸易总额近5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机器设备基本上都不征税或征收很少的税。另外,三资企业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7年我国进口贸易总额中实际应税货物的比重仅为23、4%,1998年国家调整进口机电设备税收政策后,应税货物比重进一步下降到19%,其中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占进口总额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到51、3%。进口货物中应税货物比例大幅度减少,税源萎缩。

(四)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并未充分发挥。相对于一般贸易而言,加工贸易增值率不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弱,拉动作用相对较小。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内加工业过度膨胀。据有关部门对80种主要工业品生产能力的调查分析,利用率在60%以下的有28种,占35%。我国绝大部分加工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缺乏产品开发能力,承接的加工贸易相当部分属于低水平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加工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同时,真正高、精、尖的加工能力却严重不足;而且加工能力一旦形成,机器设备成为沉淀资本,要维持其生产就必须有足够的原材料供应。庞大的加工生产能力与我国相对落后的原材料工业和种植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造成加工工业与原材料工业、种植业之间比例失衡。

(五)加工贸易顺差、原产地规则与严重贸易摩擦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将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转移到我国,随之而来的是将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欧美发达国家的贸易顺差也同时转嫁给我国,从而加剧了欧美国家与我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纠纷。目前,我国对美国和欧洲存在较大的贸易顺差,主要原因是由于加工贸易顺差较大而引起的。由于加工贸易加工程度深浅不一,增值幅度相差甚远,原产地认定分歧较大等方面问题造成我国表面存在较大顺差,但实际增值并不高。加工贸易是国际分工和国际化生产所导致的经济合作形式,在这个生产、流通的过程中,我国只是从事其中部分加工环节,贸易顺差并不代表中国在贸易过程中获取了相应的贸易利益,可是却被他国利用,成为向我国施加贸易压力,甚至是讨价还价的砝码。

(六)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的标准和保证金管理面临挑战。一是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标准过于严格,对技术性犯规惩罚过重。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但由于其标准过于严格,满足其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很少。一些加工贸易出口大户由于货运量大、料件和产品种类繁多,报关次数频密,技术违规概率大大增加,因此被划入C类管理,造成数十亿巨额资金长期压在银行不能周转。二是关于缴纳保证金问题。按照规定,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海关对其备案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这就使企业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固定地用在保证金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削弱,从而影响外贸出口。

(七)促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与加强监管面临的挑战。一是“先办转厂手续后出货”给外商带来不便。由于加工贸易生产合同的按期交货规定或市场的急需,一些企业来不及办理转厂手续。外商对此反响较大。二是利用深加工结转走私现象不容忽视。在深加工结转过程中,进口料件“转飞”的情况比较严重,值得重视。三是深加工结转往往跨越关区,给海关的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各关区的条件不一样,有的关区无力对加工转厂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八)加工贸易发展面临挑战。一是加工贸易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对加工贸易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二是投资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投资软环境上讲,我国的社会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企业与市场存在脱节现象,为企业服务的机构还没有配套。另外,我国的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服务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有待加强,金融服务需要完善。三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四是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影响限制了加工贸易使用国产原材料。按《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及《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来料加工中使用国产料件的已纳税额要全部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同使用减税进口材料一样,需将已纳税金额的8%计入出口产品成本,但进口料件只有5%-15%的部分纳税,因此,两种情况下,进口料件的总体税赋及应计入成本的税赋部分都远远低于国产材料。在利益驱动下,企业往往放弃使用国产材料而选择进口材料。同时,按上述规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当期出口产品的增值部分征17%退9%,即增值部分的8%打入成本,这样出口产品的加工程度越深,附加值越高,增值越大,企业的成本越高。五是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后,相关的操作规程仍跟不上国家保税业务的发展和通关制度改革的要求。

(九)境外加工贸易发展面临挑战。一是对境外加工贸易认识不足。加工贸易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对加工贸易的认识很全面。但对于境外加工贸易,我们的认识还很不足。我国现行的政策限定过死。目前,生产企业获得的自营进出口权,只限于经营自己生产的产品,而事实上,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需要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不仅仅限于本企业生产的。二是国家的相关政策尚未配套。以金融服务业为例,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较低,难以对境外加工贸易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遇有流动资金短缺时,难以得到国内商业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支持。三是产业发展不均衡。我国拥有比较优势和绝对优势的行业领域少。现在,我国的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和轻工业品还占有优势,其它诸如汽车、IT产业、电信等领域,我国没有竞争优势。尤其是我国的服务业水平同国际相比,差距很大,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四是信息机制不健全。从市场信息需求看,企业对国外有关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知之甚少。不少企业想走出去,但不知从哪里能够得到有关国家的市场资料。对于国际上与加工贸易相关的原产地规则了解不多,国际通行做法也不掌握。

二、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和改善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一是完善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制度。适当扩大地(市)和县(市)级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审批权下放市一级。二是适度放宽加工贸易企业审批条件,减少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根据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不发达现状,适当放宽条件,鼓励中西部地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三是严把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关。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订的单耗标准来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四是规范加工贸易批准证的时限。经营企业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五是提高加工贸易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金关工程”,实现加工贸易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网,以更精确、更便捷、更经济的管理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充分利用电子化管理将有效地在政府部门管理现代化中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六是对敏感的配额许可证商品、有污染的商品、国际市场容量有限并易冲击我国一般贸易出口的商品等限制类商品,其加工贸易的审批要更加严格。

(二)科学规范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重新调整和完善“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组成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的管理工作。今后,各省市也应建立相应的加工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就各种情况互相定期通报。二是科学界定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放宽对加工贸易企业违规的界定条件,对一般技术性违规的不应做为评定企业类别的依据,对轻微违规、处罚金额不大(可加大到5万元以内)的违规行为,也不应做为类别评定纪录。对无走私记录、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应尽可能使之在没有C类、D类企业违规严重的情况下进入A类行列。

(三)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引导加工贸易良性发展。一是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我国沿海地区投资环境和工业基础都有明显改善,为吸收跨国公司的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应引导外资逐步从传统产业转向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应逐步引向内地,并根据自身需要适当发展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尽快调整国内相关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国内相关产业升级。大力发展并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档次。二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国际通行做法,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国产化率。对采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加工贸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免部分税收,刺激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议增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将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列入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之中,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软件技术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待遇。简化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的相关手续,通过资信评估,使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加工企业都能划入A类和B类。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建议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给予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项目以重点支持。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走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路子。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快新技术引进步伐,跟踪本行业世界先进技术水平。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提高我国科研水平。

(四)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良好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利用多种投资方式,改善中西部的基础设施,尽快修筑交通运输干线,打通通往国际和我国东部沿海的陆路、水路和空中通道,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二是根据中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出口优势产业。培育和形成新的外经贸增长点,建立以水力、矿产等资源开发为核心的矿产品加工、农产品加工、能源加工,发展旅游业和边境贸易。要大力引进高新技术,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增强对资源性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能力,发展高附加值的出口商品,使资源优势转化为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优势。进一步办好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选择部分科技实力强的中心城市,建立以高新技术为主的出口加工区。三是运用区位优势,发展面向中亚、南亚等出口的加工工业。积极开展同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经济纽带维护我国中西部地区在周边国家的运输通道。四是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工贸易,要取得突破和更大发展,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沿海地区的做法。必须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因地制宜,发挥自身独特优势,采取新的思路、新的模式和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五是加快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要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科学教育事业,加快外经贸人才培养,为西部大开发和发展外经贸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五)妥善处理加工贸易内销问题,减少对国内产业冲击。一是严格控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严厉打击利用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进行走私、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对加工贸易内销料件的处理。对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后,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如经营企业能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案值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三是加大对加工贸易违法内销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抵押、调换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对有关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有关纪录不真实的以及三次以上走私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规范加工贸易秩序,尽量避免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对我国民族产业的不利影响。

(六)发展出口加工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的监管。加强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加强对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货物进出的监管。二是切实落实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保税监管政策,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国产化率。三是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应完善出口加工区的服务功能,在对加工贸易业务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企业的手续。四是积极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加工区。一方面,引导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向我国新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内集中,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扩大整体优势。另一方面,建议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高新技术产业已有基础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开发区内试办规范的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加工区。

(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管理体制。一是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实行封闭管理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集团、保税工厂转移,对指定区域内的加工贸易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在完善现行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管理。经过一定时期过渡后,指定区域外只允许采取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形式。要进一步强化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指定区域的保税加工功能,放开加工贸易的产品范围简化手续,相应强化封闭式管理。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为实施“实转”有困难的加工贸易企业寻求多种担保或抵押,经海关认可,可暂免缴纳有关税赋,待加工生产成品出口后予以核销。如果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出口或违规内销,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交税款或缓税利息。三是严格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利用计算机异地报关系统和加工贸易分册,规范加工贸易的异地加工及深加工结转管理。四是引入加工贸易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目前,要在坚持台账制度的基础上,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监管力度。五是创适条件,逐步使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建议选择上海、天津和深圳等建立比较早、发展比较快、规模比较大主要港口城市保税区,率先建立综合型自由贸易区,实现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的“在内地再造几个香港”的战略构想。

对外贸易税务篇2

分析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的关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服务贸易特性的把握;二是对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分析;三是要考虑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时特定国家的国情特点。

(一)服务贸易的特性

一是服务业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繁荣。各国经济服务化不断深化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已成为连接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纽带。

二是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性。例如,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形式的多样性,服务的生产与出口往往与服务的消费与进口同步,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要素的国际流动与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等等。

三是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信息、技术、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世界贸易组织及服务贸易协定(WTO/GATS)的实施更对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趋势具有重大作用。服务贸易已全面涉及经济全球化四阶段(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与要素流动全球化),特别是涉及要素流动的国际服务贸易(如金融服务贸易)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要求。

(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能作用

一是对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共性的把握。就共性而言,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下,财税政策已经成为一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对特定产业的支持。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时,要考虑利用产业群的嵌入性(要素集聚或流动的关联程度)特点,重点支持嵌入性强的产业,以提高产业群竞争力。这对发展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也是适用的。

二是要对开放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理解。例如,现代开放宏观理论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注重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在调控内外均衡中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各种资本流动与相对固定汇率制条件下,财税政策支持涉外领域与产业发展要比货币政策相对更加有效。再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分析财税政策与服务贸易的关系。该理论主张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出口支持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资助,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收益。而服务的无形性、生产消费同步性、异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服务业具有比制造业更为突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特点和规模经济效应,世界经济服务化的趋势也决定了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因此,运用战略性关税、优惠税收、非关税壁垒等战略性贸易与财税政策有助于提升一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三是如何在WTO/GATS规则框架中考虑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作用。WTO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交流平台,其规则对于各国政策运用具有制衡作用。GATS作为WTO规范国际多边服务贸易往来的行为准则,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例外和保障原则以及透明度和通知原则六方面体现出有别于货物贸易的特殊安排。WTO/GATS的这些安排,一方面,对各国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限制,另一方面,还是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灵活维度。

(三)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时要考虑国情特点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作用力度,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性制定了特殊的财税政策,全力支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以努力提升本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国情特点决定了政策的特点。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一条独特之路。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全面参与国际多边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下,作为次优选择,可以重点运用财税政策来参与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双边和区域层次开展服务贸易优惠安排。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现状

加入WTO七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与外经贸发展成绩显著,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喜人成就。但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着两点不足:

(一)、我国服务业发展与经济服务化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结构失衡方面

一是货物贸易的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之间的不平衡。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是实际经济的失衡:经济结构及其转换受制于资源与生产要素禀赋、科技水平和国民收入高低等众多因素,其中也包括政策作用这一重要变量。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相对忽视了服务业发展,促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失衡。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出口,以承接服务外包作为重要方式,有效缓解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境况。二是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地位不平衡。中国主要依靠成本优势成为位列全球第二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制造业是主导力量、服务业的比重较低、这一结构恰好与全球资本的产业流向形成“倒挂”。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目的出发,从提升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亟待改善。我国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产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扩大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学习借鉴国外服务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要鼓励我国优势服务部门中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还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已对服务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对于能源、交通、邮电、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给予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种的优惠政策:许多省市的地方财政对于现代生产业如金融、物流、信息技术、会展等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然而,追踪到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环节,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与针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规定形成显著对比,服务进出口贸易仅有少数税收优惠规定(如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取得的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标的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追加成分,实质仍体现为对货物贸易的支持和倾斜。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将特定服务业视为产业集群来加以发展的视野,因此在相关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支持上,没有特别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远不及现行政策对一般产业群发展及其对应的货物贸易的支持。事实上,不仅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信贷、土地、价格等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长期以来对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多种提供方式和多个门类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特殊性导致的。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这种支持程度与当前我国要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投资和要素流动这四大自由化发展进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只是直接参与了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我们应该利用服务贸易的发展来逐步参与金融自由化和要素流动自由化。通过探索渐进、对等、互利与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开放之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总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构建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注WTO/GATS原则体系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

要认真研究WTO/GATS原则体系与我国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尽量减少可能引致的贸易摩擦,特别要关注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相适应性。GATS规定了一整套有关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范围,其中最惠国待遇为普遍义务但允许例外,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义务、由成员选择适用。经过多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GATS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协定适用上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9中详细列明了对于GATS的具体承诺,覆盖范围涉及服务贸易12大门类155个项目中的10大门类82项,属于承诺数量较多的发展中成员。遵循与WTO/GATS原则体系特点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适应的指导方向,~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应恰当地履行我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所谓的“恰当”具体表现为:对不在承诺范畴的部门内给予财税政策保护和支持、而对于有市场准入承诺但没有相应国民待遇承诺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仍可实施内外差别政策。

(二)财税支持政策要与国家产业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产业是源、贸易是流。财税政策应坚持并加大对服务业倾斜的产业导向,同时重点地向高新科技产业和生产部门提供支持。要从培育服务的产业竞争力入手,努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要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相联系,利用财税政策来支持服务产业走集群发展的道

路,提高服务产业中的嵌入性,提高生产要素相互依存的联系程度。国家应站在发展服务业集群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政策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服务产业集群的培育。

(三)与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意味着将过去单纯侧重“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理念转化为“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适度结合。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方向: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激励,特别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走出去”,是弥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构性失衡的校正器;同时、对服务贸易进口(包括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引进来)的有所选择和适度保护又能获取服务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服务贸易财税支持政策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涉及的商品、人员、技术和资本流动上应注意差别待遇的搭配使用:对于出口涉及的要素流动尽可能给予普遍性的优惠和支持,而对与进口相关联的要素流动给予选择性优惠。

(四)就具体政策运作而言,当前财税政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作用应在国民待遇方面

市场准入难以直接形成有效限制,但可通过国民待遇影响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力,继而间接影响市场准入。据此,应研究我国在GATS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结合“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服务贸易部门”两条主线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根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全球服务贸易流量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跨境交付41%、境外消费19、8%、商业存在37、8%、自然人流动1、4%。据此,在财税促进政策设计上,在出口方面应结合不同提供方式的重要性权重和我国对应的比较优势、而在进口方面应注意与我国关于GATS具体承诺中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区别态度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应积极引导我国服务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现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承接服务外包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就所得来源地已缴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发生的研发投入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可考虑免税j大力支持服务企业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走出去”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前期市场调研阶段政府应发挥窗口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职能,进入运营阶段后对于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已纳境外所得税实行全额抵免,继而可以考虑引入无条件的税收饶让抵免: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劳务输出,对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必需的语言培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境外消费方式下,外籍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出境时予以退税。进口开放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管制相对宽松,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谨慎程度依序递进。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进口保护效果对政策运用技巧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的便利与灵活性。另一方面应号召鼓励国内企业优先购置民族服务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对自然人流动的高度限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管理难度的考虑,但对于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急需的外籍技术专家或专业人才应放宽管制,并可就其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是在“服务贸易部门”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这里重点要研究对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财税促进政策、首先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其次应与我国在GATs上的具体承诺相吻合:未出现在我国肯定式清单中的部门与项目,以及位于肯定式清单具体承诺表中但通过水平或具体承诺的未绑定(即不作承诺)处理而无须承担具体义务的部门与项目,可以自由裁定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除此之外,都应严格遵守我国在服务贸易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没有限制的应实行内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有限制的则应严格对应实施所列的限制措施(多为业务、时间和地域限制,而非价格方面影响),不能任意增加或修改。

进而,我们还可以将服务贸易的12大类部门,按照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进行不同的政策设计。

建筑、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骨干部门,我国对建筑和旅游行业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税政策运用的空间,因此,应主要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公共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服务企业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出口效益和附加值。现承诺对于运输部门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为此,财税政策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对国有大型运输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升企业的价格竞争力,适当调整有关的税收政策,加大运输设施折旧的速度与力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与财务状况、选择有利于设施更新换代的折旧法、与该行业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对外贸易税务篇3

【关键词】 东盟 自由贸易区 税收协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定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和东盟国家在资源构成、产业结构、工农业产品方面有明显的互补性,双方开展全面深入的合作潜力巨大。2010年,11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经济空间正式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就此结束,而是意味着新的协调任务的开始。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协调税种税制概况

1、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

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分两类: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文莱的6个老成员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基本都在50%以上;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这4个新成员国,经济相对落后,仍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这与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大体相同。但我国与东盟国家相同的一点是,各国基本上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并存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2、协调税种税制设计特点比较

就流转税而言,中国和东盟国家除关税以外开征流转税的情况可概述如下。

从图1可以看出,单就增值税而言,国家间的差异仍颇多。但我国的课征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阶段,而大部分东盟国家则扩大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同时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他东盟国家则为消费型增值税;马来西亚政府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新加坡所实行的商品和劳务税,采用的是进销相抵的计算方法,具有增值税的特性;其他东盟国家或开征了不同性质的间接税,或只征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还有一部分国家同时开征了消费税。

就所得税而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仍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即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不同,且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比内资企业优惠。如越南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优惠税率是10%、15%、20%;内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32%,优惠税率为15%、20%、25%。老挝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个体经营企业适用10%~4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其税率分别是30%、24、5%、28%、30%。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同一标准。

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国、越南、柬埔寨、缅甸等国家实行的是分类课征模式,其他国家都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税制国家中,中国的分类最复杂。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项。在使用税率上,我国的累进级次也是最多的,而且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多的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家还对国内居民和非居民适用不同的税率。此外,各成员国间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扣除项目的规定等都有较多的差异。

另外,还应注意,在所得税制的发展阶段上,由于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较多,因而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诸多内容尚待规范与完善。

二、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中的税收协调进展

税收协调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或经济集团,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间的冲突和摩擦。税收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方面。

根据双方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分为两个阶段,即2010年把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年把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为使自贸区能按照时间表推进和建成,2010年以前,我国已与东盟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税收协定与协议,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关税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在税收方面首先体现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关税减让。其中主要成果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于2004年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使得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的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关税得以下降。随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关税减至5、8%,2009年1月1日起减至2、4%。到2010年后,我国自东盟进口的商品中约有93%可享受零关税的待遇。二是在直接税方面。中国分别与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8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东盟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对应的措施。

三、2010年后中国―东盟税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

1、2010―2015年:规范本国税收制度,缩小税制差异

(1)增值税制的协调与完善。首先看已引入增值税制度的中国和东盟六国。为了进一步避免中国与东盟六国间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征税,其中印度尼西亚可以考虑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方案和措施;我国应加快将运输、建筑、服务业列入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步伐。其次是文莱和4个东盟新成员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这五个国家中除越南外,建议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引入增值税。此外,已经确立增值税的各成员国还应考虑在货物和劳务的征税范围上趋同,拓宽增值税税基,减少其对税收的扭曲作用。同时不断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

(2)所得税制的协调与完善。自由贸易区内所得税协调首要是公司所税(即我国所称企业所得税)的协调。除文莱外,东盟老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公司所得税税制比较完善。而我国自2008年正式实施两税合并后,普通税率降为25%,与东盟六国的税率趋近,减小了双方差异,从税制协调方面看,也为自贸区建立第一阶段中的所得税协调发挥了作用。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从前一部分对各国税制的概述可知,各成员国在征收方式、税率设计等方面差异较大,协调时可以考虑以下步骤:一是逐步统一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确定、征管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二是在税率上,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上进行协调;三是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上进行协调。

2、防止非关税壁垒的滥用

各成员国由于经济总量小,与国际市场连接紧密,因此对国际经济形势反映敏锐,成员国政府的各项税收决策也常常会为了某些市场波动而有所变化。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关条款也有如下规定:2003年自贸区启动后,东盟中的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新加坡、菲律宾及文莱等6个成员国,一旦发现本国的产品在自贸区市场中受到影响,进而导致相关领域及行业的亏损,该成员国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保护。如早在2002年的4月23日,马来西亚政府已对来自中国和香港地区的自行车开展过反倾销调查。2003年1月18日做出决定,对来自中国深圳宝安自行车厂(国内唯一应诉企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对来自香港地区其他企业的自行车征收高达186、09%的反倾销税。

目前由于赤贷危机造成的严峻经济形势,也使得东盟各成员国的贸易保护倾向滋长。东盟成员国虽然政府层面已经形成了合作共识,但如何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与维护成员国家间的协议仍需进一步掌握平衡。对此,东盟各成员国一方面应加强国内政策与自贸区政策的衔接配合,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宣传引导,使其国民充分了解东盟自贸区成立的长远意义,避免短视造成的过激情绪对政府推行自贸政策带来的不必要阻力。

3、严防赤贷危机影响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在全球经济不振的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在跨国公司削减成本、消费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下开始抬头。东盟区已有所表现,据国内媒体转载菲律宾《马尼拉旗帜报》2009年5月18日的报道,菲律宾贸工部长法维拉还曾提出为了保护经济不受全球经济危机损害,东盟应推迟执行今年年底前取消进口关税承诺的建议。虽然2010年1月1日东盟自贸区及有关协议还是按计划启动,但是可以预期类似的贸易保护问题今后难免再出现。如各成员国不能继续站在自贸区整体角度考虑,进一步减少贸易障碍和摩擦,则难免出现合作的停滞甚至倒退。

对此,强调团结一致并加强成员国各方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同时,面对危机成员国之间还应发扬互助精神,特别是对一些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刚刚实现和平,有待进一步稳定的成员国,经济实力较好的中国和老东盟六国应予以特别扶持。只有以合作共赢为理念,才能形成整个自贸区内稳定的经济贸易发展环境。

四、促进中国适应自贸区新贸易环境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玉主说:“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成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但是走出去要做好适应新环境和新挑战的准备。

一方面是理论上的准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欧盟的实现“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不同,其形成是以“自主决定、互不干涉内政”为基础。因此我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同时,还应该鼓励各界站在现有的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重于对东盟自贸区的特殊性进行理论研究。同时,我国理论研究的加强也增强了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商中的话语权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是实践上的探索。中国与东盟大部分国家已经承诺开放金融、医疗、教育、建筑及工程等服务业市场。在这些行业的税收上,东盟6国对金融、保险、医疗、不动产租赁等服务业类免征增值税,中国对金融、保险、不动产、建筑安装作业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随着服务贸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开放,中国面临着营业税对服务贸易自由流动形成障碍的问题,应逐步将营业税应税劳务改征增值税。这两种税制如何过渡和转换,中间还有许多制度安排需要尝试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王国华:外国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对外贸易税务篇4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对外贸易税务篇5

关键词 外贸企业 财务风险 特点

前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我国经济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走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我国企业在自身发展和国际竞争过程中对其内外部各项风险的管理和研究缺乏系统的分析和认识,更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预警系统,容易导致一些较大的风险损失,甚至危及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风险预警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成熟,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和各国面临市场状况的不同,国外的风险预警系统不太适用于我国企业。因而,研究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各项财务风险因素,对于建立科学的财务预警系统,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

对外贸易信用风险是在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企业提供了商业或者货币信用,而债务人不能按期按量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对外贸易信用风险源于对外贸易过程中信用关系不断发展和扩大中的不确定性。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中的双方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彼此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不了解,加大了贸易中的信用风险,同时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在签约和履约之间的时间间隔更长,在这段时间中更容易发生企业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的变化,影响企业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贸易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国际贸易信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国际贸易越来越复杂化,贸易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外贸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已经渗透到企业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信用风险的大小与信用工具的选择以及信用条件密切相关。从信用工具角度来看,当企业选择不同的信用工具(如托收、汇付、信用证和出口保函等)时,由于流动性的不同,信用风险的大小也不同。例如托收或汇付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大,而信用证的风险相对较小。从信用条件角度来看,无条件的信用比有条件的信用风险大,限制条件少的信用比限制条件多的信用风险大。另外,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各国贸易政策变化(包括关税政策和非关税壁垒)、汇率变化、利率变化等也会增大企业对外贸易信用风险。

2 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

国内的各项贸易均使用统一的货币进行结算,不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不具有外汇风险。但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必须使用美元、日元、英镑等外币进行结算,要涉及到不同国家货币间的兑换和结算,与国际金融市场关系密切,具有外汇风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很难预测,国际资本流动频繁,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多端,企业从签订合约到最后的结汇之间或多或少有一段时间差,期间汇率的变动对外贸企业有利还是无利很难预测。而人民币对美元、英镑、日元等外币的汇率变动,美元、英镑、日元等外币彼此之间汇率的变动或者大规模国际资本流动等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都会对外贸企业造成冲击,给外贸企业带来外汇风险。

2、1外汇风险的三种类型

外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其中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的影响是一次性的,而经营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影响程度是最深的。交易风险与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产生是由于签订了以外币计价的合约,在交付前汇率变化导致以本币计算的现金量发生变化,进出口信用期满后的收付汇、外币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或收取、海外投资收益的汇寄等都涉及该种风险。折算风险的产生是由于在制作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的外币项目在初始入账时和换算时的汇率不一样,导致账面价值变大或者缩小。经营风险又称经济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对企业未来纯收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经营风险的大小主要是由汇率对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量影响的程度决定的。

2、2外汇风险对外贸企业的影响途径

本币升值对外贸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途径为:本币升值后,等量的外币只能兑换较少的本币,企业拥有的外币债务余额(如应付账款、短期负债、长期负债等)折算为本币后的汇兑损益将减少,财务费用将减少,由于财务费用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财务费用的减少将使企业当期净利润增加。而本币升值后,对于拥有外币资产(如应收账款、外币银行存款等)的企业,外币资产折算为本币后的汇兑损益将增加,财富费用将增加,财务费用的增加将减少企业当期净利润。因此,本币升值后,拥有外币债务的企业将收益,拥有外币资产的企业将遭受损失。最近我国人民币汇率直线上升,这就意味着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将进一步增加。

3 外贸企业的关税风险

关税是征收关税的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产业、就业和资源,调节国内经济、物价、市场和财政收入以及对外进行经济斗争的重要措施,其重要职能使其变动受到各种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具有不确定性,而关税的各种经济效应又对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变动必将给外贸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甚至是危机。按征税商品流向分,可以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两类。和其他税收相比,关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仅以进出国境的商品和货物为征收对象;(2)具有涉外性,是调节进出口贸易和对外进行政治经济斗争的重要手段。

4 外贸企业非关税壁垒风险

现代国际贸易过程中,随着关税税率的普遍下降,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其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非关税壁垒风险是除关税壁垒以外,配额、出口税、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海关管制等政策工具给外贸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配额是各国限制进口商品数量,保护国内同类商品生产企业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进口配额(即对进口某些商品的价格或数量进行限制)可以减少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国外商品的过度供给,增加该种商品的国内供给,保护了进口国企业的利益,损害了出口国该类商品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

对外贸易税务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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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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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对外贸易税务篇7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 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 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 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 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 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 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 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 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 9

审批规定不明确 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 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 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 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 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

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表2 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 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 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 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 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 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 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 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 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 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 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 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 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

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对外贸易税务篇8

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 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 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 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 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 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 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 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 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 9 审批规定不明确 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 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 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 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 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 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 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 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表2 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 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 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 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 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表3 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 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 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 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 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 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 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 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 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 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调整保税区政策,以保税区为依托,建立国际采购配送中心。为此,要将国内产品进入保税区视做出口,税务部门给予出口到保税区的商品出口退税。 ———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集装箱港口。我国上海、深圳等港口,凭借腹地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位列世界前茅的集装箱大港,但由于对国际中转业务实行繁琐的进出口管理,管理体制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国际中转港口的要求。因此,必须按照发展国际中转业务的要求,改革现行的港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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