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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4 栏目:写作范文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1

关键词:建筑施工图设计;问题;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前言

建筑施工图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作,施工图设计是设计管理工作的主要阶段,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具体的量化,确定出总平面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基础详图、工艺管道详细布置施工图、施工图的概预算等。通常情况下,施工图参照以下设计流程进行:调整、深化设计方案、建筑专业提条件图、设备专业互提资料、建筑提大样资料、设备专业提土建资料、各专业作图、各专业进行综合协调,最后进行审核、会签、文整与交付。在这个过程中,项目设计管理人员要对设计节奏以及主要的设计节点进行控制、审核,以保证设计进度与质量。下面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建筑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1、 建筑施工图设计的基本组成

1、1 建筑施工图表达主要分两个部分: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文字部分:封面与目录、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施工用料表、门窗表、节能及目照计算书。图形部分: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详图。

1、2 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基本划分为三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主要是建筑方案的宏观定性。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方案设计的进一步深化,是各专业对方案的宏观定性。施工图设计阶段——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阶段,是各专业对工程实施的具体量化。它包括:总平匝i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动力施工陶《普通民用建筑不包括此项)以及施工图概、预算。

建筑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

2、1 总平面布置图中常见的问题

送审验检查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编制深度不一,有的设计单位做得比较好,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放线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有问题如下: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值。没有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提高造价,造成经济损失。总图设计缺少必要的详图、大样图设计。消防车道宽度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5m等。缺乏给排水管道的走向、埋深、坡度、电力、通信线路的走向布置等。2、2 剖面图常见的问题剖面位置没有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应标注清楚。未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地标识。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标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标识。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标识不清楚,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号的,也未标注,看图时不易查找相应的部位和关系。2、3 施工图平面图常见问题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缺少指北针方向标志;缺少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缺少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缺少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缺少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的墙厚;缺少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没有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缺地面伸缩缝;没有标注最大允许活荷载,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也应标注清楚;缺少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没有标注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固定位置、规格、型号,缺少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缺少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上入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和采用图集;缺少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未标注清楚;没有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缺少标准车库的车位数和通行路线。2、4 立面图中常见的问题立面图与平面不相符。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要标注比例。立面图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尺寸和建筑构造的部位,而一些图只表示结构层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和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或高度尺寸均标注清楚。在平面图上未能标识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标识。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等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立面图上线条索引号标注不详,如沉降缝处及面层处理。

3、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加强的注意事项

3、1建筑方案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范

目前,因为在部分设计中,施工人员没有对国家的规范标准达到十分全面透彻地理解,致使避难层、合用前室、前室、疏散楼梯间、疏散走廊等一些用来疏散人群的设施存在着很多防烟设计方面的缺陷,从而使得高层建筑物上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关于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的相关规范中规定,公共建筑的前室面积不能小于6平方米,居住的建筑必须要大于4、5平方米。这样,只调整内部的各个功能的房间,就会把原来的布局都打乱。由于管理不是很到位,一些工程中的合用前室几乎就没有作用。现在很多的设计中,为了增加建筑中的使用面积,合并了客用的和消防时用的电梯,也合并了防烟和消防用的楼梯前室,还经常将防火门关闭。这样的工程在投入使用之后,常常为了行人方便,不仅打开了前室的门,还拆除了在防火门上安装着的闭门器,如果拆除了防火门,就会致使防烟前室不再防烟。所以,建议在进行设计时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法,即使要采用这种方法,防火门也应该设计为防烟前室的门,并且保持其经常打开,如果发生火灾,可以采用联动的电磁阀将防火门关闭,从而使防烟前能真正地起到防烟的作用。

3、2设计标准达到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它是拿到施工现场指挥工人施工的图形工具。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设计(2008版)》规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具体交代设计依据和批文的文号,即规划许可证文号;工程立项报告批文号;初步设计的批准件文号;消防审核意见批文号;人防审核意见批文号;相关规范、规定、标准的名称及编号。同时建筑防火说明应交代:建筑分类及建筑耐火等级,工厂、库房应说明火灾危险等级,防火分区的划分和面积需要图示交代:注明人防等级及平战用途;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无障碍设计在设计说明中要有专项内容,交代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坡道及无障碍卫生间等;但是,有相当多的建筑施工设计说明对以上问题没有交代完整、有漏项,设计人员应当特别重视建筑施工图的细微之处。

3、3建筑施工图设计要全面、细致

现在的建筑方案中,人们常常关注的是建筑风格的独特和极具感官的立面效果。但是一些方案过分的看重立面效果,却把实际的作用忽略了,在设计的施工图中,就发现给施工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有时连施工图的设计也产生了很大的困难。 所以在进行方案的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其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我们在进行施工图的设计时一定要做到细致。

3、4建筑方案设计要结合实际

建筑方案在追求立面美观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其实际的情况。比方说,一个高层的旅馆方案中、其正立面全部都是通长的大落地玻璃窗,在立面效果上非常明亮,但是在施工图的设计时发现其与实际是不相符的。由于作为隔间的旅馆,每个房间之间的玻璃窗纵然可以做到严密的封堵,但对于私密性也是不利的,而且也不利于安全和防火。

3、5建筑方案要考虑建筑节能

作为一个优秀的环保节能的设计方案,可能会积极地引导我国在节能建筑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节约型的社会,所以在方案设计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如何进行节能。这里首先对外墙保温的问题进行一下分析,按照我国关于建筑的节能相关设计标准,柱、梁、门窗的过梁等的热梁在内的传热的平均值就是外墙的传热系数。一些建筑材料,自身就具备保温的功能。比方说蒸压加气砼砌块墙,假如由里到外分别是20毫米厚的专用的混合砂浆,200毫米厚的加气砼砌块墙块墙体和20毫米厚的专用的聚合物砂浆,则墙体主要的部位就可以满足节能的要求。然而,一些建筑中热桥的部位相对较多,假如对包括热桥的平均传热的系数进行计算,传热系数就很可能会高于标准的限值,这时就一定要进行保温隔热层的设计。如果这个楼都进行外保温的设计会消耗很大的一笔费用。

3、6 施工图设计应兼顾施工可行性

施工图纸会审时,施工技术人员除对图纸上错漏、不清晰的地方提出审图意见外,习惯上还会从施工角度考虑如方便施工。因为很多时候,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也能达到同样的施工质量,甚至在不降低质量标准、不增加工期和不增加造价的前题下,施工可行性强的工程质量更佳,节省成本更多。施工图设计应兼顾施工可行性和必要性,设计图应尽可能做到配合施工,方便施工,最大限度地防止设计与施工脱节的情况。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1 施工准备阶段

1、1 施工资质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施工企业(总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暂应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或专项装饰资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有关规定,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分包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及施工技术标准配备等一系列工作。

1、3 节能施工依据的文件

节能施工的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

1、3、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引用的图集等,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建设单位要求等原因,需要改变节能设计的应注意:①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应该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③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④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图集一旦被设计引用,就具有与施工图同等地位,强制执行。

1、3、2 施工技术标准是对工程共性特性的总体控制。现场施工必须遵守,施工质量控制不得低于标准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包括与节能工程施工有关的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不仅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标准。

1、3、3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节能施工的纲领性文件。①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有针对性、统领性。为专项节能施工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具有符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③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廊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 ④ 发生设计变更及施工办法的变更应及时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上方案,并报批。

1、3、4 在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应留有记录

1、4“四新”技术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签定、备案。施工前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阶段

2、1 禁限要求

2、1、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2、1、2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2、2 材料进场验收

2、2、1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豁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验收记录。

2、2、2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实物检查验收。

2、2、3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一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出人境商品检验。

2、2、4 按照规范现场抽样复验,建筑节能工程复验均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于部分材料和设备检验周期较长,应及早送检,严禁先施工后复验。检验批数量和检验项目要满足要求,防止批量不足或检验项目短缺。

2、3 施工过程的控制

2、3、1 施工前,加强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指导实施的施工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措施不到位不施工。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2、3、2 施工时,先做样板房(间、件),请验收小组评价合格后推广施工;施工单位加强自检与复验,从人、机、料、法、环五方面予以控制,及时质量测控、纠正不合理偏差:由于建筑节能工程工序多、层次复杂、节点构造多样,隐蔽验收非常重要。应及时做好隐蔽验收: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3、3 每道工序施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做好交接班工作,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2、3、4 加强成品保护,避免成品损坏或“开肠破肚”。

2、3、5 正确处理好工期、质量、成本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建筑节能各层的工艺间歇(特别是保温层施工前要尽量达到墙体干燥),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2、3、6 节能保温材料不得长期、避免风吹雨淋,施工后及时做抹面层。

2、3、7 建筑节能工程施上资料需及时收集与整理。应与工程实物同步,杜绝后补或造假,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尤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3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阶段

3、1 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节能工程是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与GB50300―2001标准中9个分部工程共同构成一个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10个建筑节能分项上程。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节能分项或检验批无法划分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

3、2 验收程序及要求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3 建立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验收制度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根据工程实际,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应符合要求,执行标准应准确;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围护结构、设备系统等节能实施的验收内容,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做出明确结论。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4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维护,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要求,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农业、科技、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除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建筑因维修保护需要,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造,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默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隔热产品、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书面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时限内。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性能和施工技术要求。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不予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并责令改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查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单。未提交的或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具备的,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确认,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不得同意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保温隔热措施、采暖和制冷系统、可再生资源利用、照明和通风设备等建筑节能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先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验收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备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节能实行公示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方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房产部门对建筑节能项目行使审批、审核、备案审查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严禁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间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三条鼓励建筑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应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新建12层及其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考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第二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六条建筑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和备案管理,并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的技术、设备、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或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的,或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设备按合格认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砖量折算成标砖数,按每标砖0、2元处以罚款。以上处罚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5

关键词:建筑节能 监理 要点

所谓建筑节能,现在普遍称为“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在保证提高建筑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界定的范围指建筑使用能耗,包括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照明、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总体来说,是通过政策引导,以节能技术和产品为基础,实现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建筑的施工过程和建筑使用等三个方面的节能目标,为配合建设部《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一系列配套的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编制了相应的标准图集等,使建筑节能工作在设计、施工、生产、应用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证了节能建筑的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工程师应当参加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

(二)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 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2 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2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3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五)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 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 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二)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四)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六)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二)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三)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四)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五)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四、建筑节能工程中监理工作的要点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要点

4、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施工现场应及时配备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目前,监理单位在设置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时,习惯按照工程内容配置土建/电气/通风空调/给排水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专业的监理工作,鉴于《节能验收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关系,一般由各个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承担本专业的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但由于建筑节能属于较新内容,监理单位应结合监理人员的专业特点,加强对各个专业监理人员节能知识的培训,并应关注建筑节能的国家及地方新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情况并及时配置到现场。

4、2熟悉设计文件,合理划分节能工程各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确定质量检验标准,

按照《节能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包括: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检测与控制系统等, 《节能验收规范》1、0、4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因此要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总监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识别出建筑工程具体包含哪些节能分项,以及各分项工程具体应遵循的各个验收规范的要求,按照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合理划分节能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并会同承包商或业主确定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4、3总监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和《节能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包括建筑节能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并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做好分工,确保本工程所包含的节能工程监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

4、4要求承包商编制建筑节能内容的《试验检测计划》。监理应审核检测内容、检测频次是否符合《节能验收规范》或国家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或检测试验规范要求,并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的检测资质。

4、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应要求承包商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将节能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

4、6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签后报业主,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签后报业主。审核时尤其要注意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结束语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6

一、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

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不仅涉及到现场施工的组织管理,还包括企业的基础工作在施工现场的落实。这些落实是很重要的,没有这些落实就不能更好的执行,所以要严格按照这些管理内容来实施,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有:

(1)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合理规划施工场地首先要使场地内部的占地合理使用,如果建筑场地不足时,应该与建设单位一起向土地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进行申请,得到批准后进行场外临时施工场地的使用。

(2)严格施工现场使用的检査。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使用情况的检査,现场管理的人员应该经常对现场的布置进行检査,检查其是否与市场现场平面图一致、是否满足施工的需求,检査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继而对施工现场进行重新的调整和管理,有利于施工现场保持稳定,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中顺利有序的施工。

(3)对施工总平面进行科学设计和布置。施工总平面的设计施工工程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设计的目的主要是对施工占有的场地的规划,对空间加以合理的运用,对于施工总平面上的临时设施,应诙明确的标示,最大限度地满足施工的需要。

(4)建立文明的施工现场。文明的施工现场主要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有良好的作业环境、工作秩序和卫生环境,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现扬文明管理制度,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5)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管理和评价。在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应该对整体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评价应该包括对工程质量管理、经营行为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进行评价,综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企业建筑动态管理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资质申请升级的条件,还可以作为施工单位奖惩依据。

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

建筑企业要尽快建立文明施工的领导小组,构建起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成立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成立文明施工的领导小组,首先应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制,保证文明施工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其次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文明施工工地,实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2、对现场总平面进行合理规划

规划好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需要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的环境进行深入考察,包括原有建筑、道路和管线等,并且要有针对地对现有的施工现场进行科学合理布置,完成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布置设计,使其能够满足消防、环保和施工的条件。在对现场总平面进行合理规划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施工区、材料区、加工区和生活区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设置准确的分割设施,坚持进行封闭管理,在场地内部设施较大的导向牌;施工的办公区域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区域要保持安全合理的距离,施工场地有限的可以使用可靠的防护措施;要根据施工的进展情况加以调整,切实根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来布置,施工场地内的一些临时建筑及物品,严格按图定位设置,做到图物相符,同时根据施工进展,适时对施工现场予以调整。

3、实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

对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化管理,主要从门卫管理、全封闭围挡、场地道路管理、环境管理、安全标牌管理等内容,在施工现场文明标准化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不断完善施工现场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标准化的实施和落实提高实施工厂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化。

4、施工管理人员的要求

只有重视施工现场管理,才能促进文明施工,要全面提高全愈业职工现场管理意识。众多的建筑施工优秀也业家对抓好施工现场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及紧迫性达成了共识,要把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重视施工现场管理意识,转化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施工生产过程的群体施工现场管理意识。所以企:业就要有髙素质、高文化、高专业的管理水平施工管理人员。从项目经理再到施工人员,从企业办公室到施工现场都要高度的负责。企业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有良好的岗位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员工的最底层做到人人关注文明施工、人人参与文明施工,来达到企业乃是国家的高度重视,来完善建筑文明施工管理模式。

5、督促施工现场文明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要督促并且检测,施工人员的进度和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人员要规范、合理的制定自己的任务目标和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并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投放在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为目标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突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在施工现场进行“三检制”的实施,现场QC小组工作及时做到质量信息的反馈,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做到施工现场“防、检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施工现场积极推行“讲、帮、防、卡”的新科学的质量检查方法,建立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负责的责任感。进行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应当对每次检査中做得好的进行奖励,做得差的应进行惩罚。

三、结语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7

1、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我委于2014年4月16日研究成立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相关副主任、总工任副组长,相关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任成员的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制定、协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

2、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群防群治氛围。我委积极宣传《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市以及市政府出台的扬尘污染相关文件,积极印发给全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为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进一步政策依据。

我委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公布有关文件和动态,新闻报道、施工现场张挂条幅、标语等多种渠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日常通过短信群发、扬尘微信、微信群、QQ群及时通报日常检查、巡查情况,同时,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3、结合检查,定期调度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我委建设监督管理站每月两次巡检,今年在检查质量、安全的同时,将扬尘治理作为专项检查一并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各建筑工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每次整改回复除了文字,还特地要求加上整改前和整改后的照片,以做对比,提高扬尘治理透明度。每个季度开展安全生产例会,通报质量安全的同时,通报在建建筑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情况和问题,并对下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4、及时更新扬尘防治项目台账、严格监管,严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企业。我委针对市区建筑工地竣工和开工动态变化的现状,及时更新《建筑扬尘污染防治项目台账》,加强新开工工地监管。将扬尘防治工作作为检查的必查项,通过日常检查、四个季度大检查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检查,督促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动态达标。今年以来,我委开展了多次巡查、四个季度大检查。每次选取三个工地通报表扬,三个工地通报批评,通过此举,大家争当优秀工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针对少数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建筑工程,我委通过现场督办、约谈、通报、处罚等多方式加强监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动态达标。

5、源头把关,切实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前期基础工作。为进一步把好源头关,我委参照《市建筑工地“六到位”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开工工程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出入口及主干道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质量报监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新开工的建筑工地严把入口关。

6、稳步实施,结合各项整治方案狠抓扬尘防治工作。在我委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2016年《市住建委建筑工地文明创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整治范围、整治标准、组织机构、责任划分、时间节点、处理措施等各项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7、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水平。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不同阶段,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如工程开工,采取封闭围挡、硬化道路、绿化等措施,工程配套设施施工阶段,采用围挡、土方覆盖等措施。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篇8

关键词: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问题管理;质量保证体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文明施工质量管理

1、1 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质量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人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环境,文明施工管理是工程保证质量安全、按期完成的有力保障措施。整洁、干净的施工现场,会给人一种舒适的感觉,施工现场的布置,须科学合理,结合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对施工现场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建立工地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适时进行环境监测。通过合理有效的文明施工,有效保证施工现场正常的施工秩序和施工节奏。文明施工是协调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保障,施工单位只有按着施工规范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充分的保护施工环境,才能赢得信誉和信任。

1、2施工问题管理

首先要从管理体系上明确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责任人。从制度上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文明领导小组。发现问题立刻解决,并做好问题记录及解决措施。对新上岗工人进行多方面培训,组织工人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或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紧急处理办法,防患于未然。对塔吊安拆、脚手架搭拆、模板安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和具体责任人,施工现场各相关处设立醒目安全警示牌。

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施工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专职的安全管理员,对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情况瞬息万变,可变性大,必须持之以恒的抓,否则各项规章制度将无法落实到实处,随时都将可能发生突发事故。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2、1 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培训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技术管理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所以施工人员是形成整个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而要控制施工质量,就应该积极的、及时的培训、优选施工人员,以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念施工人员必须树立五大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并重的综合效益观念;第二,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都应具有较强的进行质量规划和目标管理的能力,组织施工和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以及识别质量和检查质量的能力,生产人员则应当具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能以出色的服务,间接的保证工程质量。

2、2 严格选择和使用材料

加强对工程单位的各个管理部门培训工作,使其兼容技术、经济、法律、管理于一体的高素质管理部门,防止利益的驱动下的不负责任,统一所有部门经济目的。控制工程造价,除了加强工程单位的素质工作外,还要在建筑材料上严格选择和运用,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前提。要提高建筑材料质量,工程单位应加强建材市场的考察,对建材产品提出的更高,尽可能选择应用质量优良、安全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淘汰不利环保、落后、危及建筑安全的材料,保证建筑材料质量。此外,健全建材市场的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厂家有相应的处罚制度甚至清退出建材市场的制度。

2、3 严格规范工程施工工具的使用

施工时施工工具使用不当的不安全行为往往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端正所有施工人员使用工具时正确的态度,使其在主观意识和思想上重视安全,熟悉工具的操作技能,明确施工工具使用不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事故危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能正常使用的工具坚决不使用、不合格的工具坚决不使用、不适合的工具坚决不使用,使用事故发生的控制、减少和杜绝工作行之有效。

2、4 加强质量执法管理

首先,对项目法人的管理。项目法人作为建筑工程投资者的代表,必须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主要责任。此项管理,是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避免涉及、施工等虚假合同的出现。程的验收也必须严格管理,一旦发现项目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其次,为了维护使用建筑产品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实行群众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如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吸引外界参与工程的监督,对已经确定建筑产品使用者的工程,要从使用者中选出有一定建筑知识或者管理经验的代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管理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多种方式向相关部门告知施工情况、工程进度等,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监督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正视现阶段建筑市场挂靠形式的存在,并切实引导这部分力量的健康发展。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标准化和质量保证体系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必须使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标准化和建立起质量保证体系。所谓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 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简言之,它是一个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修订标准、提高标准的过程。没有高标准, 就没有工程的高质量。标准和标准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

一般来说, 一个企业质量体系按所处环境不同,可分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在非合同环境下为了进行内部质量管理而建立, 它是企业自身的需要。而质量保证体系则是企业在合同环境下为实现外部质量而建立。它是为了满足需方的要求, 为需方提品的各种依据而进行的附加质量保证措施、程序证实检验和评定工作,使需方对产品的适用性、可靠性、有效性得以确信,提高对产品的信任度。所有这些工作都要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审核。在我国和国际上建筑业均处在合同环境中。以建筑安装工程为例, 都是通过招投标取得任务、签订合同、由政府派出监督站、社会监理公司作为第三方, 对企业提出外部质量保证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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