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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的结算方式(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4 栏目:写作范文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1

(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天津 300052)

摘要:自2005年央行放松人民币汇率制度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走高,迈入稳步升值的道路。人民币的不断升值,给我国国际贸易的结算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如何面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贸易结算风险,已经成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多元化;国际贸易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05-01自2005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会不会升值转变为汇率升值会给中国经济造成哪些影响。在众多的观点中,人们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结算风险都倾向于采取多元化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转移风险,强调采用国际保理等新型的、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用多元化的结算策略抵御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增强我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一、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结算产生的影响

(一)、对结算币种的影响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长期采取的是紧盯美元的政策,进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是比较固定的。其计算方式为下列公式: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根据这一公式,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用美元进行计价的FOB出口外汇净收入之间是反比例关系。从05年实施汇率改革以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走高,企业要维持原有的换汇成本利润,就必须要确保以美元作为计价的出口外汇净收入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开始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美元货币进行结算,以转移利润风险,目前虽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多数企业还是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但是一些一欧盟和日本为出口对象的企业,也开始采用日元、欧元进行结算。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采用非美元结算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促进了跨境贸易结算中人民币结算量的快速增长,2012年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给予境内所有具备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结算中采取人民币结算的权利。极大刺激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人民币的结算量,2012年该结算量为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央行2013年7月颁发的《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巾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中国与世界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极大便利,更进一步刺激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发展,2013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数量达到4、6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7%,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以人民币进行的跨境结算总量达到6、55万亿,比上年又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对结算方式的影响

通常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对于出口方有利的结算方式是:收款后发货、付款交单、信用证、承兑交单、以及货到付款赊销等。总之,在汇率改革以前国际贸易结算的唯一原则就是安全,但是在汇率改革以后,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还应注意结算的及时性,这样可以减少升值带来的企业利润的下降。随着人民币升值的不断加快,对及时性的结算方式的需求越来越明显,成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的强力催化剂。

二、我国实施国际贸易多元化结算方式的措施

(一)、依托人民币业务

之所以要依托人民币业务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国内企业是以人民币作为会计核算货币,严禁以外币在国内进行计价流通,因此,企业间的往来离不开人民币业务;二是国际结算中结售汇制度的运行需要人民币资金的配套支持。2008年,国家取消了企业的经常性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企业拥有了外汇自主权。但是出于人民币升值的风险,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是采取及时结汇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但是要想完全有效消除汇率对国际贸易结算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最根本的做法,还是在国际贸易多元化结算中依托人民币业务开展结算。

(二)、通过创新结算方式,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人民币升值给企业的国际贸易结算带来了安全和及时两个方面的风险,而要有效化解这些风险,我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创新结算方式,以结算方式的创新,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首先要做好汇款、信用证、托收等基本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次是要重视对以争揽外贸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研究工作1。对于融资方面商业银行要推出进口押汇、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抵押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以巩固国际结算业务客户阵地。

(三)、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结算队伍从业人员的素质

国际结算是一项专业性、时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较高的工作,知识含量大,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尤其是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更是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关键条件。所以,在目前条件下,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贸易知识、外语技能、计算机知识、以及国际贸易经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是顺利开展国际贸易结算工作,应对高级贸易结算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当务之急。

三、结语

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是伴随我国人民币汇率改革而产生的一个综合性问题,它是人民币升值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的甚至必然会是一个长期性问题,所以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也将是一个长期问题。利用多元化结算方式来化解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是提高我国进出口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拓展我国经济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陈丽红《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年、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2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3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4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开展人民币本币边境贸易结算,至2009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开始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迈开了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逐步提升。

借助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趋势,云南省正在向中国西南边陲的金融大省稳步迈进。 7月27日,云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一批中外银行签订了人民币结算意向协议,部分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使用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意向性协议,成为了云南省在遵循国际结算一般规则和惯例基础上,人民币采取国际主流结算模式、服务中外实体经济的有益尝试。

自2010年6月,云南省被划批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份之一,至7月27日云南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云南省走出了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事实上,云南的贸易商人们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并不陌生。从2004年开始,云南省就开始了边贸人民币结算工作,试行与缅甸、老挝和越南的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云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经走过了一段不算短的路。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5

1、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要求

按照国际贸易结算中是否要求提交商业票据,可分为跟单结算和非跟单结算;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行为常牵涉到跟单要求(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国际贸易结算依据其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可分为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三大类,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及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和托收中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结算形式在提示付款时,需要提供各种商业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因此,汇款结算形式、光票信用证和托收结算形式中的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为非跟单结算;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形式和托收中的跟单托收结算形式为跟单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要求,保证了国际贸易的真实性,促进了国际贸易中货物流动和资金流动的顺利进行和同步配套,增加了贸易双方的相互信任,减少了双方的风险。国际贸易结算通常和贸易融资行为联系在一起。在贸易融资中,贸易货物被用作对融资机构(银行和公司)的抵押品。由于贸易融资将贸易和融资行为紧紧结合在一起,将担保安排与贸易货物相联系,因此,为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要求一般而言是较为普遍的。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紧密结合的特点,以及贸易融资中融资放出于风险防范目的造成的、对贸易行为真实性的重视,使得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要求极为普遍。

2、国际贸易中跟单结算的减少趋势

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中的跟单要求,常常使得交易行为操作非常复杂;复杂的交易安排形式有助于平衡进口方、资金借入者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和出口方、融资方的资金安全需要。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结算形式将融资建立在单证的基础之上,使得金融流和实物流可以分开独立进行,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展。但国际贸易跟单结算形式的复杂性也带来了较高的运行成本和费用,相对非跟单结算而言,较为耗时费力。有关资料显示,在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形式中,有1/2~2/3的单证在首次提交时,不符合要求需要返回调整(Laryea, 2001);另外,建立在纯粹纸质单证基础之上的融资和结算行为,也带来了单据伪造、欺诈等风险。因此,随着非跟单结算手段的完善和国际贸易行为属性的变化,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结算形式开始减少。20世纪80年代,随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趋势而来的国际贸易发展需要,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结算先是上升达到超过90%的顶峰,随后开始下降,到21世纪初,跟单结算占全部国际贸易结算的比重,已降到不足三分之一(world bank,2004; world bank,2005)。在我国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国际信用证基本上为跟单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结算减少的发展趋势下,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量由20世纪90年代的约60%下降到了目前的约40%左右。

二、跟单结算减少的原因分析

1、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实现形式的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全球经济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当前全球约6万多家跨国公司创造的GDP 占全世界的50%以上,创造的国际贸易占全世界的70%以上,对外直接投资占全世界的90%以上。当今世界国际贸易的特点是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占全部国际贸易的比重越来越高。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降低了贸易双方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国际贸易结算中对单证要求的下降。国际经济交往的经常化和贸易双方之间的日益熟悉,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上升,作为对贸易真实性担保和付款前提的商业单据票证的重要性日益降低。为降低跟单要求所造成的国际结算成本和费用的上升,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结算安排自然减少。

2、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

虽然单证传递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还是必不可少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镜像技术提供的实体影像,使得单证传递形式更多的由纸质文件转移到了电子信息媒体形式。特别是电子认证技术的发展,各交易主体之间建立起了广泛的明示信用(expressed trust)。电子信息传播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时间和节约管理费用,据世界银行的有关资料显示,单证传播形式的改变,出口商在单证准备和传播方面节省的时间就可达到10天左右(world bank,2004),从而可以更快的回收货款,更加便利的融资,减少和贸易有关的流动资金需求。借助网络等信息交易技术,贸易商、银行和运输公司等涉及国际贸易过程的所有行为主体,都被纳入了一个无缝自动终端对接的商业过程,国际贸易中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越来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全球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电子平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中立、可信任的、专门从事提供国际贸易交易结算平台服务的第三方组织的兴起,电子交易全球统一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减少了全球企业间的商务障碍,使得全球各地的买方、卖方、物流、银行、商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过程电子化,并具有高速、准确、透明度高、易于掌握和安全等特性。基于信息交易平台,使实物供应链和金融供应链结合应用系统的开发,使贸易各参与方得以重新调整商务形式并充分利用电子贸易的优势,降低贸易运作成本和商业投资,缩小供应链成本。电子交易上升,使得商业单据传递要求下降,结算安排中跟单要求下降,国际贸易结算安排中跟单结算形式也随之降低。

三、国际贸易结算形式变化的影响

1、对国际贸易中交易费用的影响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结算形式,要求在结算安排中增加审查单据内容的要求。结算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查单据,要对每套商业票据单证进行编号登记,并对照金融票证上的内容查验收到的单据是否齐全;对金融票证上所要求的各项商业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装箱单等,做到“单证一致”;以发票为中心,对照审核其它单据,保证“单单一致”。跟单结算中的以上单据审核要求,在保证贸易真实性和结算安全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结算成本。因此,免除或变更单据审查要求的非跟单结算安排,与跟单结算相比,自然要成本、费用方面的优势。所以,国际贸易中跟单结算形式的减少,极大地降低了国际贸易结算的费用水平,在总体上降低了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费用的减少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张,促进了生产的国际化分工,最终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

2、对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布的影响

国际贸易的非跟单结算免除了结算承办银行的单据审查要求,或更改了单据审查形式,使得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性发生改变,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贸易结算承办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着各种资金便利,并承担着相应风险。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结算通常不可分离,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有垫款行为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结算承办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大部分国际结算业务的前期属中间业务,业务过程中后期则属资产业务。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审查要求对国际贸易交易行为中的风险分布有重要影响,甚至决定着风险的归属。跟单结算中单据审查的不同要求和形式,规定着结算风险在结算银行、进出口商已经运输机构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归属;比如,银行承担着单据审查的责任,进出口商则承担着提交、承受合格单据的责任。非跟单结算中大部分结算风险都集中在进出口商身上,结算承办银行往往只承担付款责任,因而承受的结算风险大为降低。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6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7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外贸企业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由银行提供信用,但它仍旧内潜着很大的风险,本文总结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希望能对我国外贸公司选择结算方式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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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贸易的结算方式篇8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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