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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5 栏目:写作范文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1

关键词: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

前言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涉及诸多细节,一些细节处理不到位给施工质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影响房屋工程使用体验及价值,因此,保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成为当前施工单位关注的重点。

1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意义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居住舒适度。经分析保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避免施工纠纷。众所周知,房屋装饰装修需施工单位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如施工单位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合同条款需要赔偿业主方损失,因此,严格按照规范及合同条款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施工细节,保证施工质量,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可避免施工纠纷的发生。②发挥工程价值。装饰装修是人们使用房屋的首要环节,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能够营造舒适、惬意的环境,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工程的居住价值,提高房屋工程的居住体验。这一点是业主方十分关注的内容,因此,房屋装饰装修单位有义务与责任认真落实装饰装修工作。③树立良好形象。当前房屋装饰装修市场竞争激烈,但因装饰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发生,给施工单位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对施工单位而言,保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可树立良好的形象,获得更多的施工业务,促进企业的长远、稳步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装饰装修企业也应加强装饰装修施工质量控制[1]。

2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策略

如上文所述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多,施工细节质量要求高,因此,施工单位应不断总结施工经验,在认真分析施工特点的基础上,寻找针对性施工质量控制策略。

2、1工程案例

某房屋工程装饰装修总面积在700m2,装饰装修内容较多,包括内墙、硬装、软装,以及厨房电器等内容。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研究施工图纸的基础上,了解装修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尤其在施工细节上,积极采取相关施工控制策略。

2、2装饰装修施工质量控制策略

房屋装饰装修施工涉及的环节较多,其中抹灰、饰面板、涂饰、裱糊等作业不仅是施工的重点,而且给施工质量造成的影响较为显著,因此,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管理措施,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将施工细节处理到位。

2、2、1抹灰作业施工质量控制

为保证房屋抹灰作业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注重以下内容的认真落实:①做好基层处理。一方面,嵌填沟槽、孔洞。使用1:3的水泥砂浆进行门窗框堵缝作业;使用1:0、3:3的水泥白灰砂浆嵌填预制混凝土板缝。另一方面,清理干净基层表面。将基层表面的碱膜、油渍、污垢、灰尘等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如基层凸凹较为明显,应使用1:3水泥砂浆进行抹平或踢平处理。②明确抹灰细节要求。抹灰作业时尤其应把握施工细节。一方面,抹灰作业前应做到立线吊直、横线找平、四周找方,并将墙裙弹出,踢出脚线、冲筋等。另一方面,使用1:2的水泥砂浆对白灰砂浆的墙面阳角进行抹护角处理,高度应控制在2m以内(如图1做护角处理)。水泥砂浆面层应做好接槎,不能留下抹印,压光遍数不能小于两遍,次日进行洒水养护。最后,保证地面抹灰质量。为保证地面抹灰质量,一方面,保证所用材料质量。使用的水泥不能低于32、5级的普硅;砂使用洁净的中粗砂,配比不小于1:2,稠度不能超过3、5cm。另一方面,认真把握施工要点。施工中做好基层清理工作,提前进行浇水湿润,尤其为防止空鼓,应刷一道素水泥浆结合层。压光作业时应注意,搓平后压头遍至出浆,初凝压两遍至平实,终凝前压至平光。如出水撒1:1水泥砂子面;如过干稍微洒水后,撒1:1的水泥砂子面。作业12~24h后,铺湿锯末洒水养护5~7d。

2、2、2饰面板作业的质量控制

饰面板作业是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重点,给人们的感官体验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应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尤其应认真落实以下内容:①注重踢脚线粘贴质量控制。打底时使用1:3的水泥砂浆,厚度控制在12mm,使用刮尺进行刮平、刮毛。当底子水泥砂浆凝固后,在湿润后的饰面板背面均匀地涂抹2~3mm厚的素水泥浆,迅速将其贴在墙面上,使用木锤轻轻敲打,使用靠尺找平,高差应控制在0、5mm以内;②明确窗台板安装流程。为保证窗台板安装质量,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施工:校正窗台水平,明确窗台找平层厚度;按照图纸要求在窗口两边的墙上进行剔槽处理,如房屋为多窗口,剔槽前应拉通线,找平窗口;将窗台上的杂物、垃圾清理干净,洒水湿润,使用细石混凝土或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找平,并使用刮尺进行刮平,在其上撒上干水泥,当水泥吸水形成水泥浆时,平稳的安装板材,并使用木锤轻敲;③做好碎拼大理石施工质量控制。如使用矩形大理石材料进行碎拼,施工时应注意将缝隙间距控制在1~1、6mm,镶贴完成后使用同颜色水泥浆嵌缝[2]。

2、2、3涂饰作业施工质量控制

涂饰作业施工时,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以下内容:一方面,在合适条件下施工。涂饰作业中应做好基层的清理、修补工作,在干燥情况下进行施工。同时,保证施工环境清洁无灰尘,温度不低于10℃,湿度不超过60%。另外,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刮腻子施工,并进行油漆的涂刷作业。油漆涂刷施工方法较多,包括弹涂、刮涂、喷涂、刷涂等,施工中应把握施工细节。例如,弹涂作业时应先进行1~2道底涂层的刷涂作业,待其干燥后借助专门机械进行滩涂作业。另一方面,把握内外墙刷浆施工质量。内外墙刷涂施工时,抹灰处理后进行充分干燥,将基层清理干净,将裂缝、孔洞使用腻子填补,使用砂纸进行磨平。根据房屋装饰装修设计要求,使用耐水腻子、纤维素腻子进行刮涂施工。如为施工要求不高,可在基层处理完成的基础上,刮一遍腻子后刷一遍浆,复补腻子后再刷两遍浆。按照先上后下的顺序进行施工,保证厚度均匀,颜色保持一致,不流坠。

2、2、4裱糊工程质量控制

进行裱糊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把握以下细节内容,以保证施工质量,促进装饰装修任务的圆满完成,尤其壁纸刷胶后应合理放置(如图2刷胶后的壁纸对叠方法)。①裱贴时应保证垂直,并对花纹,使用刮板用力进行抹压,尤其应先进行长墙面后进行短墙面施工。整体上按照先进行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流程作业。②裱糊墙纸时应注意在阳角位置处不能进行拼缝,墙纸应注意从墙角绕过,并将宽度控制在12mm,包角应进行充分的压实处理。搭接阴角墙纸时应先进行里面转角墙纸的裱糊作业,后进行非转角墙纸粘贴,搭接宽度不能小于2~3mm。另外,粘贴的墙纸应和中踢脚板、门窗贴脸板、挂镜线等紧接在一起不能存在缝隙。③出现气泡、空鼓现象,可针刺放气,再挤进粘结剂挤[3]。

3结论

房屋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所受的影响因素较多,施工单位应提高认识,结合施工流程做好相关环节的施工质量控制。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控制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意义重大,不仅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房屋工程居住价值,而且还能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在装饰装修行业中的竞争力。(2)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中抹灰、饰面板、涂饰、裱糊等是较为重要的施工环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尤其应严格把握施工细节,确保装饰装修施工目标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张叶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研究[J]、绿色环保建材,2017(04):129、

[2]宗丽、探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7(09):57~58、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2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装修噪音防范4大技巧1、多用木质家具进行吸音虽然有装修噪音时间规定,但是噪音还是很烦人的,我们需要有一些小窍门来防止噪音传播。家具在房间中是最自然的吸收、扩散体。

2、门板质量决定隔音效果家里的门窗都具有一定的隔音作用,但效果差异就比较大。门的隔音效果好不好除了看门关上后的密封性,门板质量也很重要。对于实木门和实木复合门来说,木材本身密度越高、重量越沉、门板厚的门隔音效果越好。

3、粗糙墙壁可减弱噪声

墙壁如果很光滑,室内就容易产生回声,从而增加噪声的音量。我们可选用壁纸等吸音效果较好的装饰材料,或者是文化石之类将墙壁表面弄得粗糙一些,使声波产生多次折射,减弱噪声。另外,墙壁、吊顶可选用隔音材料,然后再加装一层石膏板来降低噪声。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3

关键词: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措施

一、引言

房屋建筑装饰作为美化建筑的重要工程,更是建筑工程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的发展,其也逐渐受到了人们的热切关注。而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确保高质量的施工效果,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显得异常重要。该工程具有分工细致、工期短,但施工人员层次不一、种类繁多等特点,这也给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以下就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施工工作的一些具体特点进行分析。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特点

作为一项科学与艺术结合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种类型多、施工材料复杂、工期短。装饰装修工程主要是在房屋建筑建成之后进行的一种后期处理工程,其施工质量与效果关系着整个工程的形象与内容以及使用功能。首先,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以用户的要求来施工,要能同时兼顾使用功能与美观协调的作用,这就体现在工程的创新设计以及落实施工两个重要部分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不仅要满足协调室内设计与空间整体性的要求,更要对建筑物本身与外界环境进行装饰美化,同时满足装饰与功能两大功能。

随着科学技术与施工技术的发展,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技术也应跟随时代的脚步,装饰装修企业应根据市场的发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一方面,针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另一方面,能够利用网络化的手段,收集、整理资料信息,进一步促进技术水平的发展,提高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施工质量。

三、当前阶段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的现状

1、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不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也逐渐变得精细化与专一化,针对不同的房屋建筑,其装饰装修也有不同的要求。就传统的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而言,因其过于表面化与形式化,具体的每一环节管理不到位,从而也导致了装饰完成后,常常出现内部装饰脱落、外墙粉刷掉落的现象。同时,因使用的装修施工技术不恰当,而造成内部供电系统异常,势必会影响建筑的使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大型的建筑来说,常常将建筑各个不同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这也给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施工企业自身缺乏施工质量的调查与了解,在整个装饰装修过程中,没有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致使管理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房屋建筑的装饰施工质量。

2、缺乏合理的施工计划。

房屋建筑的装修之前,没有能制定一个合理的施工计划与方案,施工单位对于建筑的内部条件与用户需求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与勘查,致使了施工准备工作不充分,从而导致装修施工效果与功能达不到标准与需求。与此同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本就是一种技术难度高,涉及种类多的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自身水平直接关系着装饰质量与效果。尤其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中存在的一些隐蔽性工程的设计与安装施工,例如,管道的铺设、安装等项目时,如果没有进行投入使用前的水压测试,在投入使用后,很可能造成导管系统不适用、或者堵塞等情况,这也就要求了施工人员的技术与职业责任必须到位。

四、针对房屋建筑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建立并完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

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目标就是达到使用功能并保证质量,因此,要改善当前房屋建筑工程的现状就应从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出发。在建筑装修施工之前,必须对装饰的要求与建筑的实际条件进行详细的了解与整理分析,依照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标准等对装修工程中的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进行完善。其次,该管理体系还必须针对房屋建筑的实际特点与装饰要求,配置相应的设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体现出总体风格与特征,保证其针对性与协调统一性。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对装饰工程进行详细的职责划分,包括施工阶段的技术人员分配,材料的使用等进行合理的安排。最后,还应定期进行专业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提升其整体素质,保证工作的先进性与整体水平。

2、加大施工技术管理的监督力度

管理少不了的就是相关的制度,有了制度当然必须进行落实,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推进施工质量的提升。一方面,应切实落实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促进装饰装修技术的有效开展,从而保证施工质量。另一方面,因实际的管理工作也是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点,所以在实际的施工期间,必须安排相应的现场监督人员,针对施工现场的各个因素、各个环节等进行巡查监测,最终评判出施工过程的技术与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同时,还要保证施工各环节的记录,确保评判有章可循,更为后续的其他工作提供依据。

3、优化各项资源与现场管理

施工材料与人力资源的配置是任何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提高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高质量的施工装饰材料与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是保障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必须充分兼顾人力资源与施工机械材料,合理的规划施工工序,并保证施工安全,进一步实现工期缩短,减少工程资源浪费的目标。而对于施工现场的优化管理,首先就是要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基础上促进安全化与文明化装修施工。其次,在确保材料等基础工作合格后,还应不断提升施工人员的技术与素质,充分了解设备的性能与使用操作标准。同时,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进行。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管理就是对建筑工程中的技术资料、施工进程、人力资源分配以及施工质量等项目进行配备、监督与检验等操作,而施工技术管理的水平就体现在这些方面上。在实际的装修施工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技术资料以及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检验,加以评判施工效果,做好施工质量的评定与计量,并通过不断的检查与监管,保证装饰装修工程各环节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简、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探索[J]、 城市建筑,2014,06:133、

[2]韩一彬,薛姗、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探讨[J]、 企业导报,2011,09:77-78、

[3]侯崇光、 关于建筑装饰施工技术管理的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9:293、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4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自愿将位于XXXXXX路XXXX号的楼房一幢,租赁给乙方,作为XXXXX等项目经营使用。

2、乙方实际向甲方租赁的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包括XXXXXXXX(租赁范围以合同附件平面图勾画为准)该房屋的地形位置图和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强电、弱电、气、消防等现有配套设施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 收依据。

4、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保证其对本合同所涉之租赁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及合法处分权;保证房屋租赁事项已履行本村村民代表议事等民主管理程序,并经表决通过;保证该房屋等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甲方应提供经其签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交乙方存档备查。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甲方应按乙方已支付房屋租金总额的20%赔偿乙方的损失。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可用于餐饮住宿等商业用途,水电暖及消防等各项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完善,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能够办理相关证照和营业手续,甲方应予配合。如因房屋本身的原因及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和营业手续,如迟延办理,则因此延误的租期免费顺延,并按已支付租金的5‰按日支付违约金;如最终根本无法办理,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在30日内确认不能办理的,按已付租金的10%赔偿乙方的损失。在60日内确认不能办理的,按已付租金的20%赔偿乙方的损失。以此计算方法依次类推。

二、房屋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1、该房屋租赁期自 XXXX年XX月XX日(起租日)起至XXXX年XX月XXX日止共XXXX年

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交房日)甲方给予乙方免租金装修期为 __ _个月,自________年 月 日起至________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双方协商的租期为XXX年,因法律规定的最长租期为20年,因此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限为20年。甲方同意:20年租期届满后,乙方需续租该房屋的,于20年租期届满(即XXXX年XX月XX日)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乙方重新签订租期不少于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甲方在租赁期间违约解除合同或不按约定重新签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以后三年的房租作为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保证装修的完好,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并另外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三、租金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为 元。以后每五年为一个时段,租金在原来上一时段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时段,租金上调3‰,即从第六年开始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 元,从第十一年至第十六年 年 月 日每年租金 元,至从第十六年开始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 元。从第二十一年开始至 年 月 日合同终止,每年租金 元。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以任何理由另行调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继续履行。

2、租赁房屋采取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XXXX万元(XXX万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预约银行账户,乙方将租金直接交于甲方或存至此账户均视为已履行交纳租金义务,并视为甲方已收到。账户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租金,如因此导致乙方无法交款,则乙方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催告后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发生资金损失,视为甲方已收到,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不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期应支付房屋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交纳房屋租金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双方结清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时当年三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费用

1、房屋租赁期间,与房产及土地有关的税、费等由甲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费用。

2、租赁期间,因使用该房屋正常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2、1该建筑物交付时水、电、天然气配套情况为:

水:甲方免费为乙方安装独立的自来水供应系统及独立的水表设备单独计量,水费由乙方承担,水费价格按照自来水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确定。

电:乙方用电的装接容量为 800 KVA,甲方要保证乙方供电容量需要,如需要增容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为乙方安装满足整体项目使用的供电系统及线路(电器及照明设备乙方自供)并安装独立的电表单独计量,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价格按照供电部门实际收取的价格确定。

天然气:甲方根据乙方的使用要求安装独立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单独计量,负责天然气开户的各项手续及费用,并保证租期内的正常使用,天然气使用费由乙方承担,价格按照天然气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确定。

网络、电话、监控线路、有线电视: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网络及有线电视信号(如有线电视信号是数字电视信号乙方须承担相关费用)

2、2 排污:甲方负责办理排污和环保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提供满足乙方使用量的化粪池。

如在乙方租赁的范围内出现火灾或者自来

水漏水等造成的各项损失属施工质量、材料质量等因素的(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属于操作使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2、3消防: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的所有建筑物的消防系统满

足乙方需求并经济南消防局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可用于商业活动的正常使用,确保酒店正常开业及日后的正常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2、4暖气:甲方承担该房屋原有的暖气安装费用,其他增设、改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安装及费用。

2、5空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容要求自行安装。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维护和维修

1、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有损坏或故障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并于3日内修复(出现较大的问题另行协商),逾期不维修、不修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按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房屋租金的5‰作为损失赔偿。

1、2 租赁范围内的除房屋主体结构之外的附属设施、门窗、水电、装修、墙面、楼梯、电梯等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甲方免费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乙方自行维修。

1、3 以上所说的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框架,非乙方改装的柱、梁、墙体等。

1、4 因乙方装修、改造等原因对该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及相关责任。

1、5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出租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定期、例行的检查、养护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特殊情况下不受此约定限制。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避免对乙方使用该房屋造成影响。如有影响适用第1、1条之约定。

1、6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扩建等,但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等。为保证乙方对该租赁房屋建筑装饰的设计和改建工作顺利进行,同意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工程相关的建筑物图纸(含水、电、消防施工图)乙方应在工程改造完成后将改建图纸交甲方存档。由甲方负责办理消防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乙方应给予配合。对因乙方超标排放污水、烟尘、噪音而引起的罚款、整改费用以及乙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1、7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在租赁房屋附属的室外场地上,修建必须的配套附属建筑,但不得损坏建筑物和造成安全隐患。所建建筑物乙方无偿使用,租赁期满后物权归甲方所有。

1、8该房屋广告位约定:乙方租赁该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乙方所承租的建筑物场地广告,但不得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1、9如因租赁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原因产生安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租赁范围内的非房屋本身及配套设施原因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20年租期届满及续签的合同的租期届满,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返还该房屋。如逾期返还,每逾期一天,按原日均租金标准的3倍交纳房屋使用费,并按当年房租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返还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乙方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所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部分及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乙方有自由处置权。已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租期届满或乙方违约原因解除合同的,无偿留归甲方。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投入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各项费用;如由于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及改扩建应分摊的费用(计算方式为装饰装修及改扩建总费用除以合同约定的租期,再乘以剩余租期年数)

七、转租、转让和交换

1、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甲方不予干涉。需要甲方开具的手续、证明等甲方应予以配合。

2、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或因资不抵债、银行等抵押需要处理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出售的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条件,乙方在与他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侵害了乙方此项权利,应支付乙方已付房租总额的20%作为损失赔偿。

八、材料变更及其工程费用差价的处理

1、根据设计图纸中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应该完成的工程施工内容如下:

1、1、甲方应负责部分:

1、1、1、土建工程部分:设计图纸中的所有结构、建筑工程。

1、1、2、安装工程部分:

1、1、2、1、整十九层主楼(包括地下室)设计图纸中除去空调系统、太阳能供水系统、精装修电部分以及不锈钢护栏以工程外的所有安装工程内容,卫生间的洁具部分乙方负责采购,甲方给予乙方原洁具费用补偿。

1、1、2、2、三层大厅、三层附属楼设计图纸中除去,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控制报警系统、空调系统、太阳能供水系统、精装修供电部分及所有卫生洁具外的所有安装工程内容。

1、1、2、3、内、外装饰工程部分;甲方负责设计图纸内的室内、外墙面,楼、地面及台阶抹灰以及块料镶贴墙、地面和外墙“真石漆”、“乳胶漆”的施工。

1、2乙方应负责部分:

1、2、1、设计图纸中的玻璃幕墙、大厅外门和除本合同第“八”项条款中规定应由甲方完成的工程内容外的工程施工。

1、2、2、本工程宾馆内、外部精装修工程均由乙方自行设计并施工。

2、工程施工中设计做法及材料变更及其工程费用差价的处理;

根据乙方最终确定的工程图纸(以下称“本设计”)和XXXX年XX月由XX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以下称“原设计”)作为双方衡量的依据。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对工程中的建筑、安装、装饰某些项目的做法、质量及材料档次做了适度的调整。为此甲、乙双方在以“原设计”图纸为基础的情况下对因某些项目的施工做法、质量、材料档次的提高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经协商一致后做如下详细规定;

2、1、门窗的变更:

“本设计”全部内门及部分外门、窗按乙方设计的精装修图纸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甲方按“原设计”工程造价部分负担费用,增加的工程差价部分由乙方承担。

2、2:“本设计”所有室内、外镶贴块料(瓷砖及石材)施工项目按乙方设计的精装修图纸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甲方按“原设计”工程造价部分负担费用,增加的材料差价部分由乙方承担。

2、3:精装修用电器(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等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因材料档次的提高与“原设

计”产生的材料差价由乙方承担,甲方负担原基础费用。

2、4:外墙“真石漆”部分:主楼外墙“真石漆”由甲方施工并承担XXX(元/㎡)造价费用。但是对XXX(元/㎡)超出部分甲方承担2/3,乙方承担1/3的造价费用。二层门头房和三层附属楼西外墙“真石漆”工程费用则在“原设计”为外墙瓷砖的工程造价基础上找差价,其工程差价由乙方承担。

以上“1-4”条内容的项目更改,乙方应将变更设计以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备案、备查,并以此做为找补工程差价的依据。

3、经核算最后确认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可在交纳房屋租金时予以折抵扣除。

九、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本期租金中未履行部分的相应租金。

1、1不可抗力:因自然外力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

1、2政策性拆迁:租赁期间如遇房屋拆迁,甲方同意乙方参与与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谈判,乙方有权获得拆迁人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残值(含二次装潢)和经营损失的补偿,甲、乙、拆迁人三方未达成书面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不单方面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甲方承诺对属于乙方的拆迁补偿款项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做任何截留。

十、综合条款

1、租赁期间,甲方应对乙方所使用的与甲方有关联或受甲方控制的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不得以此限制乙方的正常经营;应乙方要求,积极有效地解决本村村民与乙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如甲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年的房屋租金作为损失赔偿,该款可在乙方交纳租金时折抵扣除。

2、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违约的各种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承担,除适用各该条款约定外,同时适用第六条第2项之约定,即甲方除应承担单项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外,还应赔偿乙方所投入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费用。

3、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抵押权人认可及履行本租赁合同内容。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对合同条款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6、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先通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7、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证明(复印件2份)

2、租用房屋的平面图及结构图(附件一,产权人盖章)

3、租用房屋所在范围的土地红线图(附件二,产权人盖章)

4、租用房屋的土建、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状况及装修状况(附件三)

甲方:

乙方: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址邮编:

住址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地点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5

【关键词】房屋装修;管理;措施

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当人们开始普遍关注装饰装修问题的时候,当房屋装饰装修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的时候,我国的装饰装修行业已经顺应时展的潮流,开始蓬勃发展起来。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也随之成为整个建筑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收尾工作。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作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自然要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1 房屋装修管理内容

房屋质量的管理任务是定期对房屋完损等级进行评定,掌握所管房屋的质量状况及分布;组织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并确定解危办法等。评定房屋完损等级的注意事项:评定房屋完损等级应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门的各项完损程度,对整栋房屋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房屋完损等级要以房屋实际完损程度为依据,严格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不能以建造年代或原始设计标准高低代替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特别要认真评定结构部分的完损等级,因为其中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屋面等项的完损程度,是决定该房屋的完损等级的主要条件。

为保证房屋完损等级时,完好房屋结构部分中各项一定都要达到完好标准。

若超过规定允许的下降分项的范围时,则整幢房屋完损等级可下降一个等级,但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等级。

评定严重损坏房屋时,结构、装修、设备各分项的完损程度,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标准。

在遇到对重要房屋评定完损等级时,必要时应对地基基础、承重构件进行复核测试后才能确定其完损程度。

正在施工中的大中修工程房屋按照大修前房屋评定。

2 房屋装修监管措施

2、1 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开设业主装修课堂,联系知名的装修公司联合授课,一定会受到业主欢迎。物业通过开设课程又达到了宣传装修规定的目的。二是,加强培训。要提高装修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员工内部培训。通过现场演示、模拟办理装修手续,解答业主提出的各种装修问题等方式进行员工培训,内容涉及建筑知识、装修法规、小区具体装修管理规定等,并进行考核。三是,加强审批控制。装修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四控制”,即对装修资格、项目审批要严格控制;对进出人员要严格控制;对建材进出、装修垃圾堆放要严格控制;对装修巡查要严格控制。四是加大巡查力度。明确巡查事项。巡查事项主要包括:“两体一面”(墙体、柱体、外立面)和“三防二电”(防水、防火、防盗、强电、弱电)的巡查。另外还包括证件巡查、燃气巡查、管道巡查、作业时间巡查、环境卫生巡查、作业规范巡查、违章留宿及活动监控,明确责任。按片、栋确定责任人,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跟踪。

2、2 做好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现今我国装饰装修市场的从业人员素质都有待提升。我国的大多数装修队伍都缺乏专业性,施工技术比较粗糙,也不进行科学的质量控制,甚至有许多技术人员看不懂施工图纸和结构图,无法鉴别出材料质量,更别谈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方法,这诸多因素将会使装饰装修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做好从业人员的技术提高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施工人员开始施工之前,就要对工作人员做好各方面的培训,要将各种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法进行讲解,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2、3 做好动态的质量监管工作

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一定要做好实时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以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对装饰装修施工的环节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动态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各种质量上、安全上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施工现场可采用目测法、实验法以及测量法等进行动态的质量检测。比如对于内墙抹灰等工序,可以用眼睛直接观察其表面是否光洁,阴阳角是否平直;对于隐蔽的工程可以利用仪器或试验等方法来进行检测;施工时每道工序都必须进行质量自检和记录。如果上道工序质量不过关,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此外,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还要尽可能避免对建筑主体造成损害,不得已要造成的损害,也应将损失尽量降到最低。施工监管部门还要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装饰装修过程中对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或行使功能实施变动,这会极大的影响整体的工程质量。

2、4 做好施工工序、技术及工艺的质量控制

建筑装饰装修的各项施工是密切相关的且难度较大,所以要控制好施工工序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期间,所有的工序应该分层次来进行,这样才是科学的、合理的,所以必须结合施工进度,严密安排每一施工环节。在施工时对关键和重点环节要进行更严格的组织安排,并协调好各步骤的施工次序,防止交叉施工而使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还要保证隐蔽施工的工程管理质量,保证施工技术的先进性,以保证整体施工的质量。在施工期间,要对正在施工的环节进行不定时的抽查,以及时发现并改正问题。施工技术的先进、合理性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高低。还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材料、工艺、技术使用和质量管理方案,并让每个施工管理人员熟知,以此作为现场施工的依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关键环节、控制重点实施探究分析时,还要选择出科学的施工技术和方法,以从根源上保证施工质量。

2、5 严把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关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装修材料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凡是达不到国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检标准的施工材料一律不得用于施工活动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材料必须通过国家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的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的检测,只有通过该标准检测的材料才能继续投入使用。

2、6 监督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有违规建设

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启动之前,就要详细的对施工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审查,查看设计方案是否有违规装修的地方,如果有,在施工前就要及时予以修改;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管单位要及时检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有改动建筑物的整体承重结构和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查看施工单位是否有改动建筑的主体;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等。

3 结语

建筑装修工程具有施工工序多、材料品种、易出现交叉施工的特点,所以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要想保证每个环节的高质量,就具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有关施工单位更加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监管工作,并制定科学、全面、科学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管理的全面性,过程控制的严密性,以从根本上提高过程质量。同时还要尽量做到在保证整体质量的同时,能够使建筑物的外观更具视觉美,使用起来更舒适。

【参考文献】

[1]徐西连、房屋装修监管难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物业,2006,01:53-55、

[2]加强房屋装修管理 保障房屋住用安全[J]、中国房地产,2000,04:55-57、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19]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第二部 分合同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_________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_________

应由发包人在_________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__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 发包人委托_________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其职权主要内容:_________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_________(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

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_________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_________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_________

5-3 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4 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5-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5-6 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5-7 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_________并承担相应费用。

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6-2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3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6-4 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6 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7 协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7条 施工进度与工期

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 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 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9条 试车

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内容及范围应与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_________

9-2 设备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具备试车条件的,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提供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共同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一方应承认试车记录。

9-3 因设计原因或因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该修改设计或重新购置设备。承包人协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发包人应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9-4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负责采购设备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施工或购置设备的各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0条 安全生产

10-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0-2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0-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11条 材料设备供应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的计算:_________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3 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_________应提供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承担资任。

11-4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12条 合同价款与交付

12-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2-2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_________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原因等。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_________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_________

12-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_________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

第13条 工程变更

13-1 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13-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积极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

13-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

第14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4-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

14-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

14-3 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约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协议。

14-4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4-6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进行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

14-8 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15条 质量保修

15-1 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6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16-1 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6-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双方还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索赔证据。

16-5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向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16-6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7条 合同解除

1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7-2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7-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双方约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

17-5 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17-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8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

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_________(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9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20条 合同终止

20-1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1条 合同份数

2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21-2 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发包人保存副本_________份,承包人保存副本__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7

乙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

为规范上述房屋的装饰装修行为,保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万达·江畔人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承诺装修房屋时,遵守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小区万达·江畔人家《业主手册》中装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填写《业户装修施工申报审批表》报甲方审核,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员施工卡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当首先安装大便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三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非承重墙体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如改装地热供暖),乙方须自行到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改装地热必须除去地面抹灰层,以减轻楼体负荷。

第四条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禁止下列行为:

1、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成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3、拆改或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住宅立面(如封闭阳台等)。

5、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擅自拆改供水、供暖、供电、供气、有线、通讯、烟道、通风口、下水管等公共设施,取消进户总阀门。

6、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和未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

7、擅自刨凿楼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擅自在墙上开门窗等洞口或扩大墙上原有的门窗等洞口尺寸。

9、封闭主下水管线检查口及卫生间棚面下水检查口。

10、拆除自来水表防盗环。

11、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攀登屋面,破坏屋面防水和安装设施、设备。

12、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周围房屋使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确需拆改自用供暖、供用燃气设施,乙方应自行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供用燃气设施改造必须由燃气管理单位指定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并将审批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所聘请的承担装修义务的公司及相关人员遵守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小区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否则因违章装修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损坏程度直接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并有权向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究赔偿金。

第六条乙方办理入伙手续时,同意委托甲方有偿清运装修垃圾,并向甲方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户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如果改做地热供暖,另缴纳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装袋后,自行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统一进行有偿清运。

第七条装修人员施工卡,由乙方或装修公司负责人持装修施工人员的照片2张、身份证(外地人员持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及复印件1张到甲方服务中心登记办理,并交纳施工卡工本费(每卡3元),装修结束后必须交还甲方;如遗失所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装修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施工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本小区。乙方必须向装修施工人员详细介绍本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如装修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由乙方和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全过程应无条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甲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固定住址等“三无”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进行装修施工。

第八条乙方装修时不得使用超过环保所规定的高噪音设备,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上午8:0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8:00时,拆打时间为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周六、周日和重大节假日施工禁止扰民),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九条乙方装修期间,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十条乙方在装修期间,进入小区的散装材料(如水泥、沙子、鹅卵石、红砖等容易污染环境的物料)须由运入人员到服务中心交纳保证金500元,并签定《协议书》后放行;在本小区公共区域装卸此类物料,需铺垫布和遮盖布,搬运后需立即清扫干净。材料按《协议书》规定运入装修单元后,由房管员根据《协议书》规定检查合格后,返还保证金本金;如有违约情况,按《协议书》规定办理;其它装修材料和工具进入,保安员将根据《业户装修施工申报审批表》内容给予放行;物品外搬必须有甲方开具的《放行条》。

第十一条乙方装修时,必须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毗邻住户的正常使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如上下水主管线、天然气、供热管线、排烟道、排风道、智能化系统等)及与此相关的设施设备(如上水阀门、下水检查口等),不得进行封闭式装修,否则当进行设施维修时,如需拆除装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因乙方装修造成下水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火灾及损坏他人物品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因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按要求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如由甲方恢复,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赔偿给甲

方。 第十四条乙方装修过程中,如在包窗口时除去窗口保温沙浆,造成窗口透风、透寒、返潮、霉变等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乙方在安装窗台板时,不能去除窗台保温沙浆,否则发生窗台漏水、返水、玻璃结露等现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乙方在本小区的公共部位一律不准从事装修、堆放等活动,如不遵守此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其停工,并由乙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违章装修的必须予以恢复,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可根据情节做如下处理:

1、要求停工;

2、要求恢复原状;

3、报请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5、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乙方装修完毕后,应向甲方申请核验,甲方将在接到报验后的3日内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告知业主整改;3个月后,乙方提出终验要求,甲方会同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终验。

1、终验后确定无违反国家关于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装修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2、有违反国家关于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装修工程,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3、甲方应将赔偿金作为本物业的房屋维修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万达·江畔人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人:

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篇8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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