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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精选5篇)

时间: 2023-07-16 栏目:写作范文

(2016最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篇1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院校

院系班级 学历 入学时间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

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 县(市、区)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补偿代偿类别(学生本人填写)

✔ 学费补偿 □ 性别

政治面貌

隶属关系 所学专业

出生年月 □中央

□地方 学号 年级

学制

公民身份号码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学费减免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只可选择一种,由学生本人填写):存入银行 开户银行名称:

存 入 银 行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 局 汇 款 收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有关内容,并承诺 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经审查, 同学应缴纳学费 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 日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高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 。申请学生通过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年**月**日

****年**月**日

上面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整理出来的7篇《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差异网。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篇2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1、申请学生通过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报此表,完成后下载打印;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毕业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写说明 篇3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写说明及要求

1、此表是由“全国征兵网”,邮件标题为:学费补偿表:学院名称+姓名。然后再将打印的申请表交给辅导员,以学院为单位按学校要求的时间统一上报。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

2014年5月

大学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篇4

大学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新网4月22日电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篇5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填写环境要求

1、启用宏。在Excel 2003中,在菜单目录:工具→宏→安全性下,将安全级别设臵为低,设臵完成后重新打开该表单即可。在Excel2007中,点击左上角的Office标志,再点击菜单右下角的“Excel选项”→“信任中心”→“信任中心设臵”→“宏设臵”→“启用所有宏”,设臵完成后重新打开该表单即可。

2、不要改动该表单的任何格式,否则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二、填写注意事项

1、当年参加高考的高中生须接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才能填写此表。

2、标红色“*”的空格为必填项。借款学生应认真填写,填写错误可能导致无法成功获得贷款。

3、表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应填写学生进入大学就读前户籍所在地相应地址。

4、表头部分“申请类型”,当年参加高考的高中生应选择“新生申请”,已经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应选择“在校生申请”。

5、借款人基本信息中“户籍所在地”应填写借款人现在的户籍所在地。入学时户口已经迁出本县的借款人应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明,以证明入学前户籍在本县。

6、借款人基本信息中“现详细住址”应填写学生现在的家庭详细地址。

7、借款人基本信息中“家庭电话”为必填项,若没有家庭电话,可以填写村委会电话;若为在校生申请,“宿舍电话”也为必填项,若没有宿舍电话,可以填写所在院(系)办公室电话,以保证能及时联系到借款人。

8、共同借款人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如下顺序选择: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近亲属。共同借款人信息必须填写完整、真实、有效,其中“与借款人的关系”若无法从户口本上得到证明,请到村委会/派出所开具亲属证明。

9、就学信息中的“高校名称”必须要填写全称。部分高校近期变更了名称,但系统没有

10、就学信息中的“年级”,新生申请应选择“1”,在校生申请应选择申请贷款学年的年级,如2007秋季入学的学生申请2009至2010学年助学贷款,则年级应选择“3”。

11、就学信息中的“学校类别”和“所属省份”若不清楚,请查询该表单的第2张表格“高校信息参照表”。其中,我省的两所院校已经由省属改为市属,请这两所院校的学生填写时注意。

12、申请贷款情况中的“申请贷款金额(元)”,新生申请应不高于《录取通知书》中载明的学费和住宿费合计,在校生申请应不高于学生欠缴学费与住宿费的总和。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高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待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后,带到就读高校,由学校负责填写)中的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将被视作无效合同。“申请贷款金额(元)”应为整数,如“4255”。

13、申请贷款情况中的“申请期限(年)”最短为7年,最长为14年,贷款期限的上限=学制-年级+1+10,学生可以在7年至上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4、申请贷款情况中的“高校要求报到日期”,新生申请应填写《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日期,在校生申请应填写贷款学年的开学日期。

15、资格审查情况中的 “经办人”可在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必须为公章)后,由借款人录入该表。

16、其他填写注意事项请参阅该表底部的“说明”部分。

17、借款人完成申请表中各项目的录入后,点击左上角的红色“保存”按钮对此申请表的所有录入信息进行保存。此时工具将自动执行校验功能,判断借款人是否完成所有必填项的录入。如果发现有必填项尚未完成,工具将弹出提示框,并自动指向第一个未完成的必填项对应的指定区域,提醒借款人完成录入。点击弹出框的确认按钮(若使用英文版的Excel 2003则显示的是OK按钮)后完成补充录入,再点击左上角的红色保存按钮,对此申请表的所有录入信息进行保存。若无报错的弹出框弹出,则此申请表录入完成。

三、表单打印与发送

1、填写完整无误后打印2份,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并签字(注意签字必须用黑色签字笔,且保证字迹清楚,无涂改痕迹,否则视为无效)。盖完章后,请在电子表单中对应的栏填写经办人姓名。

2、新生和首次申请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请把打印出的纸质表单和填写完整的电子表单(可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一并提交给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非首次申请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可只提供打印的纸质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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