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的财务核算问题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2001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3000元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1000元现金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5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10000000元投资收益1485000元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9000元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6000元
②A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60000元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40000元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12000元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8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4000元
现金116000元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2001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股市的下跌,国内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导意见。
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
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3、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元
投资收益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会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等财务状况。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此次调研的范围主要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有活跃投融资记录的75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新募基金总额增长
策略结构分化
记者从清科研究中心《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中得知,今年第一季度针对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非常活跃。本季度共有16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资金额达到199、9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增幅达163、3%;对比2007年第四季度基金募集情况,本季度募资金额也增长59、6%。未来大量新募集的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市场,在带动中国优秀企业的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将加剧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竞争。
在募资总额大幅增加的同时,新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策略类别也变化较大。其中,房地产基金占比显著下降,而成长基金占比显著增加,房地产基金募资金额占比由去年的19、3%下降到2008年第一季度的2、5%,成长基金募资金额占比则由去年的24、4%增长到本季度的46、5%。这种结构的变化不仅反映了次债危机影响下投资者对房地产行业投资前景预测的微妙变化,也反映了投资者更加关注中国总体经济高速增长带来广泛的行业投资机会。
广义IT行业投资额增加
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中显示,在中国大陆,共有36家企业得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投资额为26、79亿美元,整体来看,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总额保持稳定。
从被投资方的行业分布看,2008年虽然传统行业仍然领跑,但私募股权在中国的投资过度集中在传统行业的趋势有所缓和,从投资金额看,传统产业由去年占比65、0%下降到2008年第一季度占比52、9%。
值得注意的是,在总体平均投资额2008年第一季度与去年相比持平的基础上,广义IT行业平均投资额由去年0、94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第一季度1、50亿美元。
北京领跑私募股权投资
在2008年第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地域分布中,北京摘得桂冠,共10个案例,获13、3亿美元投资。上海、深圳、广东(不包括深圳)2008年第一季度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都有所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除在东部沿海地区保持稳定增长外,东北和中西部地区所获得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也有逐渐增加的态势。一季度河北、河南、湖北、重庆、陕西、辽宁等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表现活跃,这些地区一季度共获得6、3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以预计,今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将会进一步增加。
成长资本保持绝对主流
从投资策略分析,一季度成长资本投资策略依然占据绝对主流地位,且投资额度大幅增加。采取成长资本投资策略的投资金额达20、89亿美元,占一季度总投资额的78、0%。与此同时,成长资本策略的平均投资额由去年的0、33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第一季度的0、77亿美元。
结合前述关于广义IT行业平均投资额大幅增加的分析,经过一波传统行业投融资“补课”后,在3G启动和创业板即将推出等利好消息刺激下,一向对广义IT行业不太关注的私募股权基金似乎也有逐渐拓宽原有领域,向以广义IT行业为代表的高成长行业迈进的趋势。
退出案例急剧减少,IPO和上市后退出仍为主流
在本季度8笔投资退出案例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4笔,占据50%份额。本季度总退出案例数相较于2007年第一季度13笔退出案例减少38、5%,相较于2007年第4季度37笔减少78、4%。整个退出市场在2008年第一季度步入低谷,这与2008年第一季度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急剧恶化,国内股市大跌有直接关系。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情况反映出IPO和上市后减持退出仍是当前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投资的主流退出模式。
VC/PE相关并购数量下降,规模偏小
从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在一定范围内,2008年第一季度与VC/PE相关的并购事件共有5起,比去年同期减少了50、0%。其中2起与VC/PE相关的并购发生在广义IT产业内,2起发生在服务业,但规模都偏小。另外一起与VC/PE相关的并购发生在传统产业,规模远大于上述两个产业。
预测2008:全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将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
中国和亚洲私募股权市场的良好发展正吸引全球资本纷纷涌入。结合2006年和2007年的募资和投资的历史数据分析,来自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在2008年,专门针对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可投资的资金可望超过500亿美元。如果没有太大的市场波动,预计2008年全年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将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
就行业来看,预计2008年全年传统行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仍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行业分布会有较大的改变,房地产行业在市场不明朗和政策从紧的预期下投资热情会有所下降。在广义IT领域,2008年第一季度通信、电信领域增长较快,随着3G和三网合一进程加快,预计广义IT领域投资将会有所增长。在其他高科技的细分领域中,基于全球市场对替代能源的巨大需求,近两年来兴起的投资中国新能源企业的热潮在2008年将热度不减。
从交易个股来看,单笔成交金额最多的前三只股票分别为国民技术(300077)、兴业银行(601166)和中国北车(601299),分别为12775万元、10381万元和9869、49万元。与前几周单笔成交金额主要集中在中小盘股票不同,本周排在前几名的公司中的兴业银行和中国北车都是大盘股。
在这些交易中,折价率最高的为18、16%,发生在8月22日成交的国星光电(002449)上,当日国星光电发生4笔大宗交易,除一笔成交价格为20、02元外,其余三笔均为20、01元,而当日公司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24、45元。此外,折价率超过10%的股票较上周的9只,大幅减少,仅有光大银行、三泰电子和兴业银行。记者注意到,三泰电子、国星光电自8月份以来已多次上榜大宗交易。值得一提的是,本周仅*ST国创1只ST股发生大宗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以下交易值得关注:
国星光电游资接盘 本周国星光电发生11笔大宗交易,成交数量344、7万股,成交金额7419、57万元。在这些交易中,除两笔交易折价率仅为6%外,其他数笔均超10%,更有4笔几乎以跌停价成交。这些交易中有9笔买入席位为建银投资证券广州水荫路营业部,卖方为建银投资证券宿迁黄河南路营业部;此外2笔买入方为广发证券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营业部,卖方则为广发证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
8月22日国星光电公告称,公司拟涉足钒矿开发领域,将投资1亿元与南阳西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约3、4平方公里的钒矿矿权项目。受此利好影响,公司股票开盘后即强势涨停。从当日盘后龙虎榜显示,该股机构席位卖出量最多,而买方皆为游资大佬。值得注意的是,居买入榜首的正是频繁参与大宗交易的建银投资证券广州水荫路营业部。而其在买入的同时也卖出了1129、57万元。这意味着,游资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两个渠道在收集公司股票,并做短线套利。
此后,国星光电的半年报显示,公司在收入增长34、24%的背景下,净利润却下滑19、21%,而公司方面也坦言目前正处在走纵向一体化的战略转型阶段。从机构利用涉矿利好出货表明,对公司未来前景仍有诸多顾虑。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不同,“股权分置流通权”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股权分置改革中各种主要方式下流通权的成本计算方法如下表:
股权分置改革中各种不同方式下流通权成本计算方法比较表
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方式 流通权成本计算 投资收益的确认 备 注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流通权 按照所支付的金额确认流通权成本 无
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流通权
按所送股份或所缩股份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张面价值确认流通权成本
无
以发放认购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
将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东 按股票的市场价与行权价之差额确认为流通权成本 将股票市价与应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将权证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流通股东 股票市场价减去行权价和收取权证费用 股票市价减去应冲减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加上权证费用 当权证费用大于股票市价与行权价之差,则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以发放人沽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 将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东 将行权价减去股票市价的差额部分确认流通权成本
无
将权证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流通股东 (1):以股票结算:将行权价减去股票市价的差额部分确认流通权成本;(2):以现金结算:按行权价减去权证费用后的差额作为流通权的成本
无 期满未行权,则将所收取的权证费用冲减“流通权”至零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给流通股东取得流通权 按所送给流通股东的股票部分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计入流通成本
无
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流通权 按注入资产、豁免债务和承担债务的帐面价值作为流通权成本
无
以承诺方式取得流通权 待承诺实现时按承诺方式的具体实施计算流通权成本
无
从所列表可以看出,在通过发行权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情况下,其流通权成本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流通权成本计算有所不同,即不是以所付出代价的资产帐面价值为基础,而是以股票的公允市价为基础。wWW、133229、cOm根据18号文的规定,当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非流通股东购买股份,以及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时,非流通股东应将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行权时股票市价-认购权证行权价)×所行权的股数;在通过发行认沽权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下,当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非流通股东,以及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时,非流通股东是将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认沽权证行权价-行权时股票市价)×所行权的股数。另外,在采用认购权证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下,还存在投资收益的确定问题。在18号文中规定当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非流通股东购买股份时,应将实际收到的行权价款与应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之和,减去应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如果是有偿出售权证,结转的“应付权证”余额计入投资收益,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则不存在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例: x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在x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股本10000万元(股),其中:非流通股6000万股(为分析方便起见,假定非流通股份均为y公司所持有),流通股4000万股,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0000万元(即每股净资产3元),股票市价为5、6元。y公司对x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分置改革前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8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6000万元,损益调整900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3000万元。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通过的方案为y公司无偿向流通股东每十股赠送2份欧式认购权证,到期时每份认购权证可向y公司购买1股正股,行权价4元,y公司以自己的股份备兑。假设实际行权时正股市场价格为6、5元,每股净资产为3、6元,y公司其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为
21600万元,其中,损益调整由股权分置改革前的9000万元上升为12600万元,其他科目余额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x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知流通股东共可获认购权证=4000×0、2=800万份。在到期全部行权的情况下y公司共收款=800×4=3200万元。按18号文的规定方法计算,y公司取得流通权的成本为=(6、5-4)×800=2000万元。在以4元的行权价备兑了800万股的x公司股票后,以每股3、6元净资产计算,y公其所拥有的x公司净资产份额减少了2880万元(36000÷10000×800=288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减少800万元,损益调整减少168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减少400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5×800-2880=2320万元。y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是:借记“银行存款3200”、“股权分置流通权2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880”(其中,“投资成本800”,“损益调整1680”,“股权投资准备400”),按上述三个科目余额之差,贷记“投资收益2320”。(如果是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则y公司共应付给流通股东200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2000”,贷记“银行存款2000”。)
从行权时y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上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将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计入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的同时又计入了投资收益,夸大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在认购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东实质上是以行权价出售相应的股份给流通股东,取得行权价款时确认所被行权部分股权的损益只能是行权价与每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而不应该是行权时所行权部分的股票市价与行权时相应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被备兑股票其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并未实现,将这部分差额也计入投资收益违背了谨慎性原则。第二,非流通股东其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一般是不可能按流通股份在证权市场上的市场价出售的,即在股权分置改革前股票市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只是对流通股东存在,非流通股东并不存这个差额,非流通股东以高于其股权账面价值的市价出售并不是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而是一项非流通股因为有了在证券交易所的流通权而取得的流通权溢价收益,是非流通股东因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一项利益。所以当行权价高于股票账面价值时,行权价与股票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应该被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而应该是一项投资收益,即应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的减项来处理。第三,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时在时点的选择上存在问题,这样处理使得在采用权证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对取得流通权的成本既不能预计也不合理。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包括上市公司自身业绩等各种因素都会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到行权时的股票价格,流通权的成本将会随着股价的波动而发生变化,而我们将包括公司业绩产生的每股账面价值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股价变化等均算在股权分置改革流通权的成本中是不合理的。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本不应由不确定的改革后的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来决定,而应该是在改革并确定方案时就应该能够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东在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时应该在现行的计算方法下进行修正。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或收益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办法是以股权分置改革时每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基准来计算,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应该是方案确定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认购权证行权价之差额部分。在发行认购权证的情况下,当认购权证行权价大于所行权权证对应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部分时,则说明非流通股东因权证持有人行权而取得了该部分差额的投资收益,这可以把它看成是非流通股东以高于其每股账面价值的售价出售其股权;而当行权价小于行权权证所对应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部分时,则流通权成本为正,说明非流通股东是以低于其每股账面价值出售了股权。相反,在发行认沽权证的情况下,认沽权证行权价大于相应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如果认沽权证的行权价小于相应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则不存在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
例如在上例中根据修改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计算的办法,y公司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股改时每股净资产-确定的认购权证行权价)×所行权的股份数=(3-4)×800=-800万元。由于计算的流通权成本为负数,所以该例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实际上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一项收益,但800万元的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发放权证给流通股东时并未实现,到行权时这800万元的收益中,其中580万元为发放权证给流通股东至行权时上市公司实现的利润中属于非流通股东的那一部分,该部分已计入投资收益之中,另外320万元为行权行权价与股票行权日账面价值的差额。合理的做法是在非流通股东备兑了800万股的x公司股票后y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3200”,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880”,(其中“投资成本800”,“损益调整1680”,“股权投资准备400”),按上述两个科目余额之差,贷记“投资收益320”。这320万元的投资收益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东实际上是以4元的价格向流通股东出售了每股账面价值3、6元的800万股x公司的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20万元。
关键词:总预算 会计制度 管理
一、新旧总预算会计制度变化及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会计核算的目标不同
原制度目标源于收付实现制,仅注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属于重钱轻物的典型。新制度基于权责发生制,不仅关注预收支执行情况,更要求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
(二)内容更丰富,提高了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新制度不再局限于国库存款、暂存、暂付款项等资产负债信息,企业、基金股权投资、政府债务、其他政府负有兜底偿还责任的债务等信息的都需要反映,能较好地为社会各界公开财政信息,提高财政透明度。我市原公开内容公为,财政收支余情况及三公经费情况,按新制度就需要继续公开我市自然资源、公共基础设施、代管资产、投资、政府债务等信息,公开内容更加丰富,将有力的提升政府财政信息的透明度,打造阳光财政。
(三)新制度提高了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新制度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的,使总预算会计工作涉及的财政经济业务领域拓宽,要求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提升了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的层次,既要关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变化,也要关注财政经济情况,为促进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
(四)新制度实施对我市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层次更高,要求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总预算会计已经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工作,需要一个团队的协作。对我市会计核算最大的影响,一是要将政府债务全部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截止2015年末我市债务余额46亿元,虽然不大,但债权单位较多,核算复杂。二是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近100亿元,二十几家国有企业,如何按权益法核算成为我们面临的挑战。
二、新总预算会计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一)负债核销及按期计息问题
我市政府负债主要为其他负债,即欠付的工程款项,从2015年开始置换政府债券,债券的比重才有所增加。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实际偿还负债时,借记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负债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第一笔分录对总预算会计没有问题,但第二笔分录何时登记核销哪一笔债务,问题就来了,因为面对第天几百笔支付业务,总预算会计一笔一笔的判断不现实,且债务是按债权人及项目明细核算的,库尔勒市2015年底债权单位及项目近200家,总预算会计也无法判断预算单位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另一方面,哪些债务是计息的,每笔债务期末应计提多少应付利息,对财政总预算会计都是问题。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间差的问题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总预算会计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要求对每一家被投资主体按“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库尔勒市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有20多家,每家企业的年报编制完成并经中介机构审计需要近一个多月的时间,一般都到1月底,特别是有子公司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更晚。而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财政股权管理部门12月20日向总预算会计提供股权资料,我市财政局企业科仅能提供11底的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如按国有企业11月数据核算股权,不能真实反映政府年末持有权益情况,如果用企业年报,时间上就需往后推,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县市财政上报决算的时间为1月中旬,时间上也来不及。
三、实施新总预算会计制度问题的办法及对策
目前,新《制度》实施已有3个月时间,为确保新制度实施,我局迅速行动,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制度学习和实施工作。
为确保债务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我局债务管理部门即预算科债务专管员,每月做好债务管理系统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依据债务系统向国库总预算会计按月提供债务变动表,清晰的反映出具体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及计息情况,总预算会计根据债务变动表,登记“双分录”中的第二笔核销分录。
鉴于股权投资与财政其他报表数据关系不大、且地州级上报决算的时间为3月上旬,我市与上级财政部门协商,在不影响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的前提下,仅将股权投资的上报时间延后至2月底,我局企业科根据企业决算报表向国库总预算会计提供权益变动情况,总预算会计据以核算股权投资,这样年报就可以反映年末政府股权的真实情况。
四、我市实施新总预算会计制度时好的做法
(一)积极参加培训学习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财政部的视频培训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培训班,并征订了教材 ,确保相关人员人手一本,要求大家培训后,积极自学,熟悉掌握制度规定。
(二)加强内部组织协调配合
[摘 要] 本文对当前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对于不同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会计处理的实质应该一致。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对其支付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应该重新确定股权投资差额;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其所收到的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符合谨慎性原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承担了股改费用,则股改费用应该冲减股本溢价,而不能作为费用。
[正 文]
随着股权分值改革试点公司一批批的推出,股权分值改革正进行的如火如荼。随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出台,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细则也逐渐明晰了起来。但是,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主体的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或规定。作为改革主体的主要方——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为改革对象的上市公司要不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要进行会计处理,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且就这些问题作简要的探讨,旨在发表一些议论,希冀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确定会计主体,即会计为谁记账,会计反映的是何方的经济业务内容。我们知道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信息,必须严格的限于会计主体这一特点的空间范围内,而不是漫无边际的。以会计主体作为开展企业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不仅要把特定个体的经济业务和其他特定会计个体的经济业务严格分开,又要和企业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划分清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的重新分割,无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股份的流通权而让渡给流通股股东的被称为是“对价”还是被称为“补偿”,也无论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式是送股、缩股,还是回购、权证,在股权分置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各种解决方案的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能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我国股市在形成之初由于制度的原因即造成了两种类型的股票分割的局面,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它们不能在交易场所转让,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流通股主要是社会公众股,主要是公司在初次融资或再融资时向社会公开发售的股份,它们只能在交易所转让。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也即第一大股东),由于我国股市上市额度限制,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时往往把一部分优质资产作为子公司上市,而自己作为集团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样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往往与上市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上市公司也易沦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也正是股权分置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在账面上反映为“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方案常常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股份的流通权,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或补偿给流通股股东,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同时也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或补偿,如果直接记为费用或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最终的结果都是所有者权益减少,导致权益缩水。这就存在一个悖论:股权市值升了,但账面价值反而下降了,使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距更大了。所以,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即不能作为费用或损失,也不能减少非流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在这个原则下,非流通股股东按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原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送股、缩股及送权证不需作账务处理,送现金时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同时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原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则按不同的股改方案会计处理也不同:送权证不作账务处理;送现金则按所支付的现金总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现金”;送股和缩股方式因为在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会下降,所以应重新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和投资差额,以送股或缩股后的股权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应的份额(即股改后的持股比例乘以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确定股改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原投资成本与股改后投资成本的差额转入股权投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年限摊销,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对于第二种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应设置“递延全流通资产”账户来核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或放弃的股份,理由是非流通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付出的代价,是能够为非流通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应该反映为一项资产;且非流通股股东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受益属于未实现的利益,这项收益应该递延,待股权转让时,再按比例全额或部分结转股权账面价值。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如下:①如果单独设置“递延全流通资产”账户,那么会计期末这个账户在会计报表上该如何反应?如果单列,因其实际上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有关而在理论上不能单独成为一项,且影响了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如果并入“长期股权投资”项在“长期投资”项下反应,则这个账户的性质和作用与“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可以直接用“股权投资差额”账户,何必多此一举新设帐户;如果列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冲减股东权益,则又会出现上述实际价值增加了账面价值反而下降了的悖论。②“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也可以看作是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股改后股权投资总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性质上还是股权投资差额,所以还是应该在“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账户核算。
二、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即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认购股份或购买流通股份的公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可以采用社会募集的方式,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在15%以上。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学者认为流通股股东当初为了获取供应量少的股份而付出了高代价,他们理应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也由学者认为非流通股流通后又可能造成股价下跌,流通股股东因此而遭受损失,因此他们理应受到补偿。无论是对价还是补偿,流通股股东都是这些利益的获得对象。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和买卖被投资公司股票所获得的差价即资本利得。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票流通权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显然不能作为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也不能作为清算股利),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承担的是股改的费用,也不能作为资本利得,因为股改过程中流通股股东并未买卖股票。那么,对于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或补偿应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应该作为投资者投资成本的收回或返还,理由是最初的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供给量少的股票而付出了较高的代价,不管最先的流通股股东又将股票转给了他人、不管股票被换了多少次手、不管股价怎样涨跌,接盘的股东同样为获取股票也付出了代价,现在非流通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让渡的利益,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这样也符合会计处理上的谨慎性原则。因此,对于流通股股东,区别原采用方法的不同而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如果流通股股东对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送股、缩股或送权证,不需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或收到的权证;对于送现金,则在收到现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冲减相应的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对于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流通股股东,收到权证不做账务处理;对于收到现金,则按收到的现金金额冲减股权投资差额,如果原先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够冲减则记为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渐转为受益,即按收到的现金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同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对于送股或缩股,由于股改后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了,所以需要调整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以送股或缩股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乘以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确定股改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股改后投资成本与原投资成本的差额以股权投资差额补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三、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从法理上说,实施股权分置是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解除上市时对流通股做出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的承诺而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作为违约费用,那么,股权分置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事,不涉及上市公司。而且,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提出,那么,改革的成本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会计主体假设要求把作为特定个体的企业,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划分清楚。股权分置改革本来实质上涉及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事,理应与上市公司自身无关。虽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操作规则的出台,股权分置改革的细节也逐渐清晰起来,但是关于股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操作当中,首批试点的上市公司却一直扮演股权分置改革组织者的角色,股改费用也由上市公司承担,这实际上导致了一部分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主要是股改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上市公司直接作为“费用”列支,这样会计处理的结果是直接对公司的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保荐机构应该根据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合理收取相关费用;财务顾问费以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收取,保荐费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以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收取。按此推算,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需要支付的费用少者300万元,多者上千万元。如此巨大的费用支出将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更有甚者,对于微利的公司则有可能因此而当年亏损、对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本可以扭亏为盈的公司则有可能当年继续亏损而面临退市风险、对于本可以达到再融资条件的公司有可能失去再融资资格、对于资金紧张的公司导致现金流更加短缺。将股改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并费用化这种方法不是非常恰当。
有学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从本质上来说具有“正外部性”, 股权分置改革打破了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利益分配格局,消除了不同类别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形成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股份流通权而与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各种交易成本,如果全部由上市公司负担,不符合存在外部性时福利最大化的条件:“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利益”。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同时,该学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从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股权费用是证券市场的政策性负担,政府理应解决这项政策性负担,因此从增加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的供给角度考虑,政府应该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补贴。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是否会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补贴,还有依赖于政府的政策制订,政府是否会出台补贴政策会考虑到多种情况,如财政负担、补贴的广度和深度、补贴的效果等。政府是否会给予财政补贴,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股改费用由自己承担,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处理方法是直接冲减股本溢价(即资本公积),而不应该一次性计入费用。之所以将股改费用冲减资本公积,理由是可以将股改费用看作是上市公司为将非流通股股票变为流通股股票而付出的股票变更费用(也就是说,将股改费用看作是上市公司给非流通股股东重新印刷股票而付出的发行成本),股改费用作为发行费用直接从股东(即非流通股股东)缴纳的资本溢价中扣除。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上市公司向这部分股东筹资的发行费用早已从发行时股东缴纳的股本溢价中扣除;相应的,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其在投入资本时也缴纳了资本溢价,现在因持股性质变化而产生了相应的费用,如保荐机构费用、律师费、宣传推荐费、差旅费等,也理应从当初缴纳的资本溢价中扣除,不能因为股东类别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生股改费用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总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与费用化相比,这样会计处理的结果虽然都将减少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但是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损益,尽可能减少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何君光,张天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上市公司估值的研究》,《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7期。
2、凌士勤:《股权分置的解决方案研究》,《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9期。
3、叶永良:《对我国现行股权分置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4期。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 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报披露如下: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投资批准权限的专项授权,于 2001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资金投资国债的决议。200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决议作出修改决议,公司只使用1亿元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债,另外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亿元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会计报表附注,短期投资:
项目
2001年度投资金额成本(人民币元)跌价准备(人民币元)
委托投资-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0,500,000
[注1]
债券投资
41,655,204
2,679,155
存放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债券投资款 50,000,000
[注2]
合计
282,155,204
2,679,155
报表日债券投资包括以下债券:
库存数量
库存债券成本
债券名称
手
人民币元
96国债(8) 34,769
41,655,204
债券投资已按成本和市值孰低原则计提了跌价准备,报表日的市价是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1年12月31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确定。本公司债券投资的变现无重大限制。
注1、本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委托其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 元。根据该协议,该证券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即将挂牌交易的股票、认股权证、基金、债券以及其他的上市投资品种。本次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12个月,自2001年8月13 日至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于本年度已收回部分委托管理资金计人民币9,500,000元(另注该公司在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委托资产管理事项”,披露:公司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1%作为管理费用。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部分的20%支付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业绩报酬。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950万元投资收益的函件,2001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此笔投资收益款项。公司未来尚无委托理财计划)。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证券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49,556元,于2001年12月31日,该委托投资证券的市值为人民币206,958,431元,因此本公司于该委托投资于2001年12月31日的投资成本(已扣除年末仍未使用的现金余额)与市值的差异为人民币17,007,987元。
注2、本公司委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国债投资款提供管理服务,本公司已就该国债投资投入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3、会计报表附注,投资收益(部分):
项目
2001年度(人民币元)
投资国债收益(详见短期投资注(2))
(2,959,933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详见短期投资注(2))
2,679,155
从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为全权委托理财方式,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仅为委托管理债券投资。
1、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借:短期投资 200,00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000
2、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950万元投资收益借:短期投资 9,500,000贷:投资收益 9,500,000该公司将收回的950万元直接冲减短期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按8月中旬投入4、5个月计算,投资收益率达12、67%,该收益不太可能是收取的股利或利息,而且上市公司在8月中旬以后支付股利的情况很少。那么应该是证券(包括认股权证)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3、支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00元,该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0该公司将5000万元直接核算为短期投资,而不是反映为其他货币资金,亦值得商榷。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多出的640,291元应该为存款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640,291贷:财务费用640,291
4、国债投资成本41,655,204元,不清楚运作方式如何、在哪家券商购买,在此不予举例核算。但跌价准备2,679,155元,减少投资收益。
所有采访报道简凡的记者,都没有深入核查过他的身份、经历,也没有查过他公司实际运转的情况,而只是听信片面之词、溢美之词,就将他的自我包装行销到市场,这就是记者和媒体所应负起责任的缺位。
一个被记者誉为“民间股神”的人,一个被媒体称为“华尔街归来的金融硕士”、“顶级操盘手”的“金融专家”,去年由于涉嫌集资诈骗被捕而原形毕露:这个30多岁头顶金环的年轻人,其实才技校毕业,连大学的门都没进过,更别说是成就斐然的“海龟”;他所谓的简氏理论,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神话”,撞了几回大运,便以似是而非的赚钱故事成就了化名“简凡”的韩劲松一段人生“华彩”。
“简凡”这个名字,按照他母亲的解释,不过是“简单、平凡”的意寓;韩劲松为发财致富,嫌真名太普通,改名为“简凡”,是为标榜他传授的股市制胜秘籍:“简而不凡”。用“简凡”这个名字打开一个市场无可厚非,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它却被赋予了神秘的光环,成为沽名敛财的工具。在一些报刊的解释里,“简凡”是不简单、不平凡的代码,一时令大量股民着迷、崇拜。
上海某报曾多次刊登简凡对股市投资的“技术分析”,并配有他的照片和介绍,相当有说服力。一个济济无名的股民,几个转身暗度陈仓,就化蛹为蝶,不能不说,是他借助媒体积累了呼风唤雨的资本。
简凡说,在其他公司就职时,曾经向股民推荐所谓的“四川银发”的一级半市场原始股,承诺买下该股票的股民至少可以获得翻番的回报,事后,许多股民感觉上当,在自己成立新公司后就找他“算账”。他为了维持自己一诺千金的形象,不得不动用其他股民交给他的“股指期货交易款”等,以2倍的价格回购。而为拆东墙补西墙,又不得不自圆其说,就利用一些人一夜暴富的心态,策划了几大“画皮术”,以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资金――
其一,2006年10月,简凡组建了一家名为“上海行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陆续在宝山、浦东等开设了七家分公司。为吸引、招募会员,他编造了自己的身份、经历,编造了公司的背景。在公开的资料中,他宣称公司“由一家长期在美国进行证券投资的跨国投资公司出资,拥有全球化战略投资眼光和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来自华尔街的经营团队”,他本人曾获“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和复旦大学心理学硕士学位,在华尔街有近一年的操练经历”。宣传资料印刷后,分发给许多前来听讲的投资者。实际上,行略投资公司是他与一个亲友注册50万元成立的投资类咨询公司,案发后,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实到10万元,余下40万元一直未到位。
其二,靠建立所谓“简氏理论”,通过在媒体开辟股评专栏,在博客中公布“实战教学大纲”,多次大规模组织讲座,贩卖“立桩量”、“螺旋桨”等七大炒股法则,颇能招摇惑众。不可否认,简凡对股票投资有一定研究,有一定的归纳和解析能力,但他运用自己的理论炒股却先赢后输。如果某些记者和媒体略加调查,简凡不会很快成为股评界的“精英”,许多股民也不会盲目追随。
其三,随着一本书的出炉,简凡和有些从事证券的“神人”并列,其“民间股神”的名号不胫而走。《民间股神》系列书籍在股市疯狂的年代成为一些股民掘金的“宝典”,书中描写的神秘莫测的“人与神”也都成为股民执著追捧的偶像。简凡的母亲说,那个姓白的来采访,我儿子安排他吃、住,怎么会写他不好呢!事后,简凡花10万多元购买了7000册,用的是股民交给他的股指期货投资款,再送给股民扩大影响――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许,白记者写书的初衷,是想为大众寻找股市的指路明灯,不想被简凡利用为自己树碑立传。
其四,2007年9月简凡利用媒体为自己作了一个最大的广告,即经一位媒体记者介绍,出资5万美元陪同美国著名的金融投资家罗杰斯晚宴。简凡究竟向这位“国际金融巨鳄”讨教了什么不得而知,饭后罗杰斯应邀到他的公司做客,给了简凡又一个炫耀的资本。许多报刊刊登了两人“共进晚宴”的新闻,简凡的名字和罗杰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无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夜之间红透股评界。如此大手笔升级为新闻人物,其所谓的跨国背景和专业技能也无人敢质疑了。知道他底细的人保持沉默,察觉他的“故事”有破绽和问题的职员选择了离开。如果不是几个会员多次索要投资款项不得而报案,简凡甚至可能被宣传为罗杰斯在中国的传人。
以上种种不难看出,简凡深谙炒作之道――自我吹嘘,善用记者和媒体,利用公司“吸金”有术――吸收会员,“代客理财”。不论他的初衷是否想为广大股民指点迷津,集资诈骗的后果却是相当严重的。许多股民是中老年人,五万、十万乃至百万元的会员费、投资款,是他们退休养老的钱,有的甚至是从朋友、亲戚手里东挪西借后交给他,现在知道竟然是为了维持他的神话挖土填坑,真是痛心疾首。
众所周知,前一段时间张悟本“大师”的“绿豆养生说”在电视上也是铺天盖地,媒体推波助澜,致使绿豆等农副产品价格虚高,严重扰乱了市场。且不论他的养生说是否有道理,未经调查核实,将一个没有攻读过医学院、连医生资格都没有的“江湖郎中”捧为大师、号称北京城挂号最贵的医生,不难得出结论:“张迷”与“李一道长养生说”的粉丝、“简迷”们一样不惜资本盲目跟随,就是某些记者或媒体不负责任的吹嘘、夸张的受害者。可以说,许多投资者将资金投给简凡,是相信了简凡和家人的忽悠,更是相信了媒体的宣传。
所有采访报道的记者,都没有深入核查过简凡的身份、经历,也没有查过他公司实际运转的情况,而只是听信片面之词、溢美之词,就将他的自我包装行销到市场,这就是记者和媒体应该负起的责任。
这样说,似乎逻辑过于简单,把媒体的责任极端化了,轻视了投资者的贪婪与盲从,把简凡等人互相吹捧行骗的罪行撇开了,然而,投资者已然受到损害,被告人也将绳之以法。现在的记者和媒体却不得不拷问――信口开河、不分是非,造出的事端、造成的影响,真的应该反省。
媒体何以如此“疏忽”?
在2007年笔者也应邀参加过某知名操盘手在某报社举办的股市分析会议。那是中国股市疯长的时期,许多分析师、操盘手四处开讲座、拉会员,某些记者不遗余力地摇笔鼓唇,有的媒体甚至为“分析师、操盘手”不惜投入大幅广告,出面组织各种形式的见面会、投资会、联谊会,如此兴师动众的动机,似乎是为老百姓投资股市“寻找真传”。后来,我才知道:所谓讲课费、会员费等都是协议分成,你吃你的开口饭,我拿我的投资款――某些媒体直接投资“分析师、操盘手”,从中分得一杯羹,已是公开的事实。
原来,有些市场化运作的媒体,需要生存,需要发展,有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诉求,有所谓的“眼球经济”。
所以,骗子简凡一步步被养大,有投资者的一时轻信,有媒体的蛊惑,有工商部门不作为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