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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0 栏目:写作范文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1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年11月24日的《2014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有6、49 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中有5、57 亿手机网民。3、04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1、1 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是传统银行信用体系未能覆盖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信用风险的度量往往需要更为专业的手段。以P2P网贷平台的鼻祖,成立于2005年3月英国的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为例,他们发现存在着“自由组织者”的群体,即自雇、从事项目的或者自由职业的非“全职”就业者,如顾问和企业主等,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方式很不规律,尽管具有信用能力,却由于不符合传统金融信用要求中稳定收入证明等要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充足的信贷服务。Zopa的团队估计在英国约6000万总人口中有600万的“自由组织者”,并且预测在未来的10到15年,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只重视客户生活和收入的稳定性而忽视了这一趋势。针对这一目标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Zopa发展迅速,从诞生时只有300个用户,几个月内用户量就超过了25000人,2012年注册用户超过90万,2014年末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亿英镑(约10、55亿美元),一举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之一。

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借贷主体是资金规模小、很难在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以及工薪阶层甚至学生群体等。从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来看,银行对公司贷款中80%左右的贷款投放给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500 万以上,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仅占20%左右,额度一般也在50 万以上,平均200-300万左右。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远远不能达到银行的贷款金额标准。以阿里小微信贷为例,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户均贷款仅仅4万元。阿里小贷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订单贷款作为淘宝、天猫卖家使用最频繁的信贷产品,要求支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2012年,所有客户年均使用30次订单贷款,平均每笔贷款周期为4天,全年实际融资成本为6%。阿里小贷单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极低,仅为2、3元,与银行2000元左右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形成巨大对比。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也同样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征。以蚂蚁金服的个人客户为例,由于蚂蚁金服的大部分个人客户都开设余额宝账户,所以旗下各种产品的用户基本都是余额宝的一个子集。根据天弘基金的年报数据,截至2014年底余额宝开户数1、84亿户,户均账户余额3,133、47元。而截止2014年12月,工商银行开户数4、65亿,招商银行开户数5600万,北京银行开户数1137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71,886、07亿元、10,930、27亿元和1,851、29亿元,可以算得户均存款余额分别为15,459、37元、19,518、34元和16,282、23元,银行体系内客户平均存款余额为余额宝客户平均余额的5倍。这一方面反映了传统银行业依然是个人存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群体总体来说金额较低,风险更大。

1、2 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5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661家,占全部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932、14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表1)

从网贷平台的市场份额来看,各网贷平台竞争激烈,彼此差异不大,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贷款余额合计仅占市场总份额的1/3左右,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形成鲜明对比。以英国P2P平台为例,排名居前的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MarketInvoice这四家P2P平台的市场份额就占行业份额的70%左右。美国P2P行业基本为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家平台所垄断,合计占有96%的市场份额。

不仅网贷平台尚处于群雄争霸,一片混战之中。网贷平台良莠不齐,问题平台频频出现。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6月,已经320家网贷平台跑路,336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73家网贷平台停业,另外7家网贷平台由刑侦介入。

除了网贷平台自身恶意欺诈投资者出现信用风险之外,网站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也会发生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各类移动终端、数据库以及各类软件系统而运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高度暴露在系统性故障以及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之下。利用系统漏洞和平台设计缺陷,黑客可以通过侵入核心信息系统来获取客户信息乃至盗用客户资金;而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扩散,也可能引发系统性崩溃。传统金融中只会导致局部损失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威力倍增,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容易引发声誉风险和挤兑等连锁反应,甚至可能由于信任危机和流动性风险,导致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扩散。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普遍未能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制造和操作系统开发技术,因此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是否存在后门、漏洞等情况并不了解,只有通过增强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研发设计以及制造水平,才有可能解除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通过建立行业内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性的行业技术标准,有助于预防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从长远来看,还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新型金融技术标准,因为只有拥有制定标准的发言权,才能在未来国际金融业务中掌握主动权。

2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

2、1 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强势控制,2004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过10年时间实现了8亿人口的覆盖,但是截止到2013年底,央行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为3、2亿,占13、5亿人口中的23、7%。央行征信数据搜集的信息维度比较少,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以及所持有的信用卡、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等记录等。仅仅依靠这些信息无法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远远未能满足借贷市场的需求,很多没有信用卡或从未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人群很难获得信贷服务。而在美国,征信体系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5%。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挑战,使得人力采集数据仍然是主要方法之一,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主要是线下模式,千人员工以上的P2P平台不在少数,有些知名平台员工总数甚至超过了万人。对于用户信用审核的风控偏重于银行卡交易等流水的审核,国内整个P2P行业中信审人员所占比重非常大,使得国内P2P平台的成本控制很困难,线下销售和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包括对应的人员工资)要占到整体成本一半以上。预先批准、自动决策、风险定价等定量技术在中国尚属稀缺,由此导致的客户获取成本居高不下。美国信贷业的获客成本约为200-300美元(购买一条征信数据、加一个信封邮票、加人工处理费大约每个邀请函成本1-2美元,除以低于1%的响应率),而中国信贷业面临的线下获客成本高达上千美元,这是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高、风险质量低的主要原因。

P2P借贷高度依赖线下团队进行征信,这一现状存在严重的弊端。

第一,线下征信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对人力、物力投入需求极高,提高了整体信贷成本,造成不经济性。对于额度较小的信用借款来说,其高昂的征信和审贷成本给借贷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迫使借贷平台更倾向单笔金额高的借款,长此以往,P2P借贷的普惠价值和补充作用将被逐渐损蚀。

第二,线下征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利于形成标准化的征信技术。不同平台的征信流程、资料搜集重点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平台,采用了标准化的线上评估方式,不同信贷员、审贷员的风格、特点也导致信贷报告千差万别。这种差异导致征信标准的割裂,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互通互享。

第三,线下征信的高成本阻碍了征信数据的共享。由于各个平台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线下征信,这些征信数据被视为核心资源乃至核心竞争力,与其他平台、征信组织的共享意愿大大减弱,导致重复征信和征信资源的浪费。

第四,线下征信的高昂边际成本还妨碍了行业的高质量扩张。尽管近几年的国内P2P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主要依靠人力、资金等非技术要素的投入增加来支撑,这使得P2P借贷日益成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体现的是粗放式增长,未能发挥其技术创新优势,常常招致批评。

缺乏社会化征信体系,还导致另一弊端。国内大多数P2P平台申请借款人的数据由用户自行提交,在真实度上会大打折扣,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风险;而国外的做法则多是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能够保证信用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以及效率。

2、2 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评估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属于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具有极高关联性,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具有极高关联性,负责为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具有极高关联性。这些具有极高关联性的企业缺乏相互之间信息披露的监督动力,很难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客户筛选、信用评估、贷款发放、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贷款追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都依托关联性极强的机构完成;即使在真实债权信息的前提下,缺乏第三方监督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由高关联性引发的种种道德风险,如虚假增信等的可能性普遍存在。

而且,国内P2P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是不完全透明的。虽然国内众多P2P平台都在强调信息透明、充分披露,但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平台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每笔交易的信息披露都十分有限,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都写得十分模糊。但是国外P2P平台会让所有的借款客户知晓出借人是谁,其经营理念是,平台需要让出借人充分知道借款人情况,信息越清晰、越透明,违约率越低。目前国内P2P行业从来未曾公开过任何形式的资产质量报告,即使有坏账率也都是自己报的,缺乏公信力。在贷后催收部分,国外更多采取外包催收,运用多种信息科技手段,黑名单共享;而国内主要做法还是雇佣大量催收人员,黑名单也完全不共享。

2、3 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采用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所谓资金托管,就是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不通过P2P平台的银行账户。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分别通过第三方支付开通自己的账户,贷款人可以实时了解信贷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也在第三方支付开通商户账号,但仅限于进行资金解冻和退款这两种操作,没有转账与提现操作的权限。如果贷款招标顺利完成,资金会从贷款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如果贷款招标失败,资金会被退回贷款人账户。理论上来说,开通了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无法直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可以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正因如此,目前许多P2P网贷平台将第三方资金托管作为标配,将其奉若提升信誉的“法宝”,投资者对此也颇为认可。据网贷平台账户最大的资金托管机构汇付天下的《汇付天下P2P行业发展报告》,近八成投资人重视平台是否有第三方托管。

除了第三方托管之外,第三方担保也是P2P平台采取的主要风控措施。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P2P平台的担保公司净资产一般只有百万甚至数十万,而平台上却可能有上千万的贷款余额,这就大大超过10倍杠杆的要求。其后果是一旦P2P借贷平台出现10%的坏账风险,在10倍杠杆下就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P2P平台就只能破产了。

2、4 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处于逐步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除中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仅仅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少量规定。2014年8月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见。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持有多种金融业务的牌照进行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从经营模式来看,网络金融超市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机构不仅在网站上推出投资储蓄、贷款、证券、保险、基金、外汇、结算、托管、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设立网上商城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支持服务,并且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在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下所能经营的业务品种和模式。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平台发起人还往往缺乏金融背景和经验,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监管法规、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全新的挑战。

P2P网络借贷在国外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监管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美国将P2P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诚实信贷法》等有关法律的监管下运行。而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由于还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部门,P2P网络借贷大多由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极大增加了平台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因而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清监管职责,加强督管力度,以防止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

3 我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的构建

大数据的介入,正改变着征信行业。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使用的数据包括传统的银行业信贷记录、消费记录、身份数据、社交数据、经营数据,以及日常活动和偏好数据、特定场景下的行为特征数据等。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同时也改变了征信产品的生产流程,成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目前,可以用来支持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大数据具有六大来源。

第一是电商大数据,比如阿里巴巴提供的芝麻信用分。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了3亿,日数据处理量在30PB以上,相当于5000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总量,涵盖支付、投资、消费、社交、公益、交通等多种消费场景,芝麻信用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评分方法,最低350分最高950分,这与美国FICO分(300至850)相似,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违约可能性越低。芝麻信用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通过长期积累,这些行为轨迹和细节,可以全面判断其信用状况。

第二是信用卡类大数据,根据信用卡申请年份、授信额度、消费金额、消费次数、消费种类、消费场所、卡片等级、还款记录等作为信用评级的参考数据。代表性企业是成立于2005年的“我爱卡”,依据自身积累的数据利用FICO信用评分模型来发放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

第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代表性企业为腾讯公司,腾讯拥有最多的社交用户,包涵最复杂的人际社交关系,旗下QQ的月活跃用户8亿多,微信用户接近5亿。腾讯征信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四大因子:安全指数(是否实名认证、是否开通数字证书、过去一段时间更换手机号码的次数等);消费指数(过去一段时间内腾讯业务、游戏、生活服务类消费次数等);财富指数(财付通账户余额、理财通财富、QQ号价值等);社交指数(QQ登陆场所、微信有红包及资金往来的好友占比)。腾讯征信采用七级信用评级法,分别用不同的星级代表信用等级。五星代表较高的信用评级,六至七星代表特高信用评级。

第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由于单一企业信贷数据的量级较低、地域性较强,业内共享数据的模式正被逐步认可。

第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根据用户消费数据进行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比如考拉信用评分主要依托拉卡拉的支付数据,利用FICO评分法、回归、分类、Web挖掘和神经网络技术,主要按照五个维度:履约能力、身份属性、信用记录、社交关系和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评估。

第六是生活服务类网站大数据,包括水、电、煤气、物业费交纳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基本生活信息。比如持有华道征信15%股份的新奥资本,是新奥集团旗下从事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的平台公司,旗下新奥能源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掌握大量居民燃气数据。华道征信的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信贷数据、公安司法数据、运营商数据、公共事业数据、网络痕迹数据。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2

目前,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提升,且运营的模式与理念也得到了较大的突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目前也有了比较的系统的分类,首先按照其涉及的资金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成两个大类,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借贷的资金没有涉及到交易的双方,只是处于信息服务状态,这种模式主要是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信息的平台、贷款的实时搜索以及在线的分配和管理等各项借贷服务,但是交易贷款必须由借贷的双方在实际过程中才能交接和转移。换句话说,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能进行信息交流,而不能进行真实资金的交流。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借贷的资金涉及到了交易的双方,即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为借贷的双方提供了资金信息的平台,同时还能够实现借贷双方现实资金的交接和转移等,换言之就是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既能进行资金信息的交流,同时还能进行真实资金的交流。

针对第二大类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模式,即线上中介类型、担保赔付类型以及线下复合类型等。首先是线上中介类型,这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的技术,且提供的服务平台为互联网,这就使得借贷的双方能够进行自由的资金匹配和交接,并且还能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当成是促成交易以及划转资金另一作用平台,这样一来就能避免或是减少借贷的参与率,同时也能免去担保环节以及审核贷款的环节。但是这一模式的目前发展水平比较低。

其次就是担保赔付类型,这种模式与前一种的类似,只是添加了一条担保赔付的条款,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事先规定,如果被借贷方的付款时间有所推迟,该平台就需要先从自己的风险拨备中垫付借贷的相关金额,这样才能避免或者是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其中。另外就是需要制定出赔付某种违约行为的相应计划,并且参与到此计划中的所有投资者都必须交付一定额度的担保费用,从而有效地确保借贷本金的安全。

最后就是线下复合类型,这种模式时没有互联网这一平台做支撑的,因此只能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与借贷相关者实际接触以后才能完成相关的业务。但是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配以较大规模的营销队伍以及审核队伍才能有效的进行下去。由于目前的市场竞争非常的激烈,因此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都把线下业务当成是发展的重点方向,这样才能更快的拓展自身的业务,以及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

1、基本性质

通过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借贷双方依靠网络平台来提供借贷方面的相关信息,同时结合电子合同来进行借贷本金的交付转移以及利息的支付,是传统借贷行为中的口头借贷行为或者是书面借贷行为以及面对面借贷行为向着互联网方向发展的全新的借贷方式。在网络平台中,借贷双方依靠互联网就能进行借贷交易,且这种交易是一对一的,它的性质也与民间的借贷行为相一致。但是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到互联网的借贷行为中,就会造成借贷行为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由于使用程度的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也会有所不同。目前市场有很多各式各样的网络借贷平台,且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有的只注重其自身的中介身份和作用,而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则只注重提升自身的信誉度以及完成转换期限的功能,甚至有的直接就作为了借贷关系中的一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同时也要对其法律性质作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法律性质

目前金融监管系统还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相关的银行以及地方政府也没有对这一平台中的借贷行为以及活动进行明确的表态。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以及其借贷的模式来看,第一类的借贷模式主要涉及到的是借贷信息服务,没有涉及到借贷资金的交流,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因此这一类的借贷行为则属于居间行为,同时也能够在相应的法律条例上找出依据。第二类的借贷模式则涉及到了借贷资金的清点计算、交接转移等,它打破了传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进行资金周转的局限性,因而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或者是诈骗行为的出现。

这种借贷模式的借贷行为存在的争议很多,首先是组织的性质以及经营性质存在的较大的争议,其次就是借贷行为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十分的模糊,因此借贷相关人员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线下复合的借贷模式,这一模式可以说是正处在违法的边界线上。例如当前很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的都是理财加资金库的运营模式,即在线下通过出售理财产品来敛收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给有需要的借贷者。与线上中介的借贷模式不同,这种线下复合的借贷模式中所涉及到的借贷双方只能在线下进行的匹配,且还不能对借贷资金进行投向选择。换言之,借贷的双方不是一对一的,因而就使得法律关系变得非常的不清晰。这样的借贷行为就相当于是网络平台自主进行资金的吸收和存放,并进行自由的放贷,因此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资或者是变相收受公款的行为的出现,以及发生非法银行运营的行为。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资金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中,最首要的就是资金风险。而资金风险主要由三种资金类型造成,一类是沉淀资金所造成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有些模式涉及到了资金的交接和转移,因此借贷资金就必须经由第三方的组织机构或者是银行来进行资金的交付,但是这个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的时间差。因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所配置的账户上就会慢慢的沉淀一定数额的资金。再加上这一行业的准入标准比较低,而各行业的发展也非常的不整齐,且没有设置银行这样的第三方组织机构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因而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受到某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从而变成非法敛资以及诈骗行为的工具。二是由于平台垫付借贷资金所造成的风险。在担保赔付的借贷模式中,如果出现了大量的借贷者违约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很容易因为垫付了借贷资金而背负大量的债务,甚至还会面临破产的危险,同时也会给被借贷者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害。三是挪用资金所造成的风险。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者的借贷需求审核不严格,就很有可能发生挪用资金的风险,比如说借贷者将资金用于炒股或者是购买期货等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的活动,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2、政策风险

目前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没制定出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并且对于其业务的基本性质以及经营的模式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从目前的法律体制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扰乱了金融发展的秩序,由于当前的网络借贷所产生的贷款利率比较高,加之网络平台的日益发展和扩大,因而其会给以往的资金市场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以及实施等。二是诱使一些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产生,比如通过出售理财产品来进行敛资以及非法吸收公款等,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三是出现超范围的运营,比如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打着某某公司的名号去进行工商登记,且其营业执照中也注明了其不能进行金融业务交易,但实际情况却是进行资金借贷交易,这就产生了超范围运营。

3、经营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中,经营风险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因为它所涉及到的客户群大都是一些信用等级比较低的机构,加上其自身没有他们的信用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流动风险,因为它涉及到了各种对应的借贷行为,比如一对一或者是一对多的借贷行为,因此很容易出现资金错配或者是资金错流的风险。三是信息风险,由于它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来完成借贷行为,因此保障借贷信息的安全性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目前的网络借贷准入标准很低,加之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因而使得信息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四是洗钱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平台中的所有资金都未进行严格的审核,因而洗钱行为发生的几率就会逐渐增高。五是外部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其于其他信托机构或者是PE机构进行合作而产生的。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措施

1、正确对待与规范引导

为了降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首要的措施就是正确对待和规范引导。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且其借贷行为也与民间的借贷行为相似,因此在对其进行评判和对待时,不应使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否定。相反应该正确的看待这一金融服务,并依靠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创新理念与加强监管

从其业务属性来看,这个平台目前已经延伸到了信贷等特殊金融领域中,但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降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从而得到较为长远的发展和进步。

3、分类管理与防控

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改善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借贷模式以及业务类型来采取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和防控。比如在对信息服务类型的借贷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防控时,就必须适当放宽监管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其能够正常的经营。又比如在线下复合类型的借贷模式中,对于存在的非法违规行为或者是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4、加强多方合作协调管理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准入标准比较低,其存在的利益诱惑也非常大,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防控时,就必须集合多方力量进行协调管理。比如可以借助当地的政府或者是银行监管部门来进行合力监管,并对非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止和打击。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3

传统的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而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提供金融产品进行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主要有六种,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支付主要表现有阿里金融,苏宁金融,京东供应链的金融服务等,主要依托其自有的支付核心开展客户和数据的积累,并集于此开展小额信贷和平台的理财服务,这也是目前发展的最全面的形式之一。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互相借贷,主要有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由于P2P的发展具有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特点,行业发展也是参差不齐。近年来,我国的网贷平台已达2000多家。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然后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通过各种各样的数据来获得客户的消费习惯,预测客户的购买能力和购买行为,使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利润。众筹融资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例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数据处理服务,通过平台来积累流量,提高投资者和产品供给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和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借贷 风险成因

一、引言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兴起,冲击着已经被大家所熟悉的传统金融格局。而在众多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以其明显的金融特质和灵活的经营模式,在整个行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截至2015年2月,全国各类P2P网贷平台已达2093家,2014年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同时,风险资金密集进驻,2013年底到2014年初,先后发生六次融资,总金额超过2亿美元。整个行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然而,在P2P业务快速增长的背后,整个行业暴露出大量风险。据统计,跑路或倒闭的P2P网贷公司,在2013年高达74家,而在2014年上半年则高达46家。从经营模式上看,我国不同于国外传统的P2P网贷公司,出现了债权转让、抵押担保、线下线上结合等经营模式,这些经营模式的异化为P2P网贷行业带来盈利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只有提高对行业风险的重视,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才能保障这一新兴行业健康、快速的成长。

二、P2P网贷公司面临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客户个人信用风险。由于目前央行的征信数据并未对P2P行业开放,各公司间也未建立起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客户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收入证明等材料都是由融资人自行提供,无法向权威第三方进行认证;同时,由于大部分业务开展在网上完成,给信贷审核带来更大的困难,逆向选择使得行业聚集大量的信用记录较差者;更有甚者,近年来竟出现了“借款人”包装行为,通过对借款人资质的美化与包装,绕过信用审核,这为P2P行业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困难。

合作机构信用风险。首先,小贷、担保等合作机构与P2P公司有着内在竞争关系,会自己留存高质量客户,把剩余项目留给P2P平台,因而项目质量存在一定风险。同时,对于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资质审查较为复杂,若不符合资质,相应的担保合同也会被判“无效”。其三,由于P2P借贷缺乏明确法律认定和监管措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计入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通常很难监管,这为担保公司突破杠杆率留下空间,为P2P网贷公司带来更大的合作风险。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来源于产品的异化,P2P网贷公司冲破传统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出债权转让、违约担保等P2P产品,对于这种产品平台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或资金垫付责任。然而,P2P网贷通常为信用贷款,并且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基金率等指标没有规范管理和限制,尤其对于私自构建资金池,进行资金错配,以及转让债权的公司,多级债权转让以及滚动短期借贷形成长期借贷的行为,使得风险不断积累,一旦出现资金断裂,就会发生连带反应,引发信贷资产的低价抛售甚至遭受挤兑倒闭。

(三)技术风险

从信贷技术层面来讲,小额信贷的信贷技术风险是各类贷款产品中较高的,需要通过交叉校验、社会化指标体系等信贷技术来弥补财务数据和抵押担保的缺失。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P2P网贷平台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Prosper和Lending Club更是曾经达到10%,近些年才有显著下降。然而我国的信用环境和借款人的金融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完成信贷审核和信用认定难度非常大。小额信贷技术欠缺会从用户筛选、需求审核、风险定价、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产生技术风险。

其次,P2P网贷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运营,网络平台上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一方面,来自黑客、钓鱼网站、网络诈骗等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另一方面,则来自于P2P公司自己的疏忽和技术不到位,一些公司将系统开发外包,使得第三方技术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漏洞获得平台的数据。这些技术风险会带来客户信息的泄露甚至是资金流动信息篡改等严重损失。

(四)法律政策风险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P2P网贷行业的法律出台,这使得P2P行业经常游走于法律边界和灰色地带。法律监管的缺失使得其容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尤其是对于债权转让类平台而言,作为资金中介对债权进行重新打包,发行理财产品,实质为资产证券化过程,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如果投资人的回报来自于债券的重复转让所形成的现金流,则可判定为“庞氏骗局”。网络交易行为使得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无法监控,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同时,由于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并不会及时打入客户自己的账户中,平台会产生较大量的沉淀资金,而此部分资金处于监管空缺状态,极易发生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三、P2P网贷公司风险成因分析

(一)法律监管缺失

与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对于P2P网贷行业定义、准入、公司性质、业务范围一直都没有明确划分,在法律监管上更是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监管缺位的环境纵容了P2P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使得各公司铤而走险,开发出种种处于法律边界的业务模式,使整个行业风险不断累积。法律监管始终是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必定会衍生出许多对行业和社会长远发展产生威胁的业务形态,风险累积后患无穷。

(二)征信体系不完善

P2P网贷行业在国外的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外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可以通过第三方征信系统获取报告,对贷款项目进行合理定价与风险控制。然而在我国,央行系统不对P2P借贷平台开放、商业征信与民间征信刚刚起步、大数据征信更是处于试行阶段。在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下,P2P网贷公司大部分通过线下调研完成征信,然而线下征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操作成本高,抑制行业的迅速扩张。由此可见,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同业共享机制是行业继续向前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不良竞争环境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 100070)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迅速创新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大量互联网金融门户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滋生,在发挥资本配置优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金融风险,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表现,揭示互联网金融凸显的内在原因,最后给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187-03

作者简介:王玉清(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0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以其低交易成本及低准入门槛吸引大量长尾人群。互联网信息技术及金融的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普惠性”的可能。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络贷款、销售保险或基金的理财门户、跨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等。然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功能的缺失、网贷平台“跑路”现象的时有发生、监管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等种种问题的凸显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迫切性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201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在不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1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外在表现

1、1 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

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

就P2P平台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解释,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居间人”的作用,即:平台只能充当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资金,从事融资性担保或债权转让等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P2P平台已经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台的定位,成为了信用平台。资金的产生和运转都由P2P平台控制,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上的许多借款人是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客户,本身就具有较低的信用等级,其偿付能力较差,容易产生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1、2 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 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P2P网贷及众筹业务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对被投资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调查,在不能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我国互联网征信正处在一个尚不明晰的状态下。相较传统征信,互联网征信在数据获取渠道及征信使用领域上与之有很多不同之处,互联网征信获取的是被调查人在线上的交易记录、社交信息及其他网络服务信息,更能反映被调查人的心理、性格等本质特征,因此在使用领域上也更加宽泛。但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初具规模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NFCS系统,但规模大的P2P网贷平台担心自身数据流失而不愿接入,规模小的P2P网贷平台又被设置了接入限额,需要“排队”,并不容易接入。一些P2P平台开始寻求自身成立征信公司,然而没有适当的信息标准,制约了P2P平台间的接口交换,降低了行业整体的征信效率。另外,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其合法合规性风险开始凸现,一些电商平台或社交网络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其交易信息或社交信息,或一些网站采集信息主体敏感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又如信息提供者将有不良记录的用户提供给互联网金融平台而没有告知用户。这些常见的现象都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征信业务规则。

2、2 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由网络安全风险引起互联网征信、P2P平台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信息安全风险突出。利用互联网进行采集、传输、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征信及网贷等平台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贷款人等详尽个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就会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贷双方的隐私和权益,并可能使互联网征信平台及P2P网贷等平台遭受破坏性损失。第二,支付技术风险凸显。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其要求客户开通快捷支付,只需输入简短的交易密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单一,无磁卡、无密令,绕开了银行支付网络。这种弱认证的方式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的案件屡次发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钱、套现风险。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有较低的客户准入门槛,目前虽然一些平台开通实名认证方式,但也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难验证,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之间的来回交易进行洗钱、套现,并提高了监管难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3、1 建立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及共享机制

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口交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征信企业的运营现状,根据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适用性强的互联网征信信息标准,并明确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

风险信息共享是P2P行业一直致力倡导的,其必要性在于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让业内能够做到黑名单共享等,完善与P2P相关的征信体系,让P2P企业在提供借款时有更多可以参考的风险指标,提高借款效率与风控水平。目前,由于信用基础数据库是在一个专网运行,在技术上需要考虑通过一些第三方或者自律组织来进行转接,以实现P2P机构接入,探索将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数据系统、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客户信用系统、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

3、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着力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透明、真实、快速的技术体系,必须毫无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等理由拒绝披露。尤其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来说,不仅要披露平台的信息,还要披露投资人所投资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况。所需披露的平台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股东、注册资本、运营模式、风控系统、定期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额、用途、资金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坏账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人更加清楚、明确的了解所投资金的情况,运行良好的项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与资金;风险较大的项目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资人作出合理决策,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3、3 加强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

设置准入门槛,使得具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要求平台股东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风险控制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同时还要设定交易限额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减少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在设置准入门槛时一定要把握好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会限制参与主体的准入,扼杀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完善市场推出机制,市场退出中要保护放贷人利益。 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3、4 引入监管人才及投资者保护制度

重视引入监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逐渐扩充优质监管队伍,同时还要对已有监管人员进行网络通信、计算机技术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现象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保护成为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应加强投资主体权益的保护,引入综合性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时受理投诉。监管部门还应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测评,向客户推荐符合其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投资策略。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其契约精神及风险意识,纠正长期以来部分民众形成的“刚性兑付”的观念,使其具有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防止盲目投资。

3、5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组织

采用以上监管建议,能够解决制度准则问题,要保障互联网正常运行,须参考国外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也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保护出资人权利,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我国也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部门尽快推动国内成立第三方支付协会、P2P网贷协会等行业监管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协同监管,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见图1)。

4 结论

以上监管建议基本能够解决目前风险凸显的现状,但互联网金融业务参与主体广泛,涉及金融领域及产品类型众多,单一行政监管很难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要完全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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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P2P

随着支付宝旗下余额宝的推出,互联网金融热潮正式拉开序幕。一片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风险,在市场环境的支配下风险难以避免,其中信用风险逐渐被推向台前,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不可少的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对症下药才能根治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及风险

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依靠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大多相同,一般来讲,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大多以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意味着高风险。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中重中之重的就是信用风险,而近年来P2P相关平台的大量成立与也使得民众对于P2P行业具有极大的好奇心,本文于是选择从P2P行业入手着重分析其信用风险。

(一)P2P行业概况

截止到2016年8月底,P2P平台数量为2235家,累计平台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拍拍贷,人人贷,宜信,有利网等。P2P行业整体形式依旧良好,贷款总余额增长至6803、32亿元,相较于7月底增加了3、59%,相比于去年同一时期增长了164%。投资人数为351、80万人,环比7月上升了1、04%。收益率从15年9月份的12、63下降到16年8月份的10、08。截至2016年8月底,累计的问题平台近2000家,仅8月一个月额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就近百家,同时,成交规模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二)P2P的信用风险

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P2P的交易关系中利益涉及的有三方,分别是借款人,P2P平台以及投资者。在理想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与交易双方保持独立。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量平台淡化了纯中介的角色,开始更多的涉足整个交易过程,甚至不少P2P平台也充当着借款人的角色。

根据从业者的经验来看P2P的信用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时偿还本息使得出借人和平台的经济利益出现损失的风险。另一类则是网络平台信用风险,平台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平台自身的违约,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契约关系的。从2006年起,P2P网络借贷就在我国逐步发展,遗憾的是配套的监管措施没有能及时出现,监管不严导致市场混乱,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一些隐患。2016年的e租宝成交额近750亿元,投资千万级别的超300人。网络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般多为下列原因:首先P2P网络平台虽然单笔金额较少,但是其参与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总交易金额之大,需要交易平台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然而部分网站资本实力不足难以支撑、其次网站的收益主要是借贷成功后的手续费,为了吸引投资者,不少网站产用低手续费的方式,这时如果网站收益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导致无法运营关站,就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了威胁。最后,部分网站运营的目的就不良,利用目前监管不完善的漏洞刻意骗取投资人钱财,对投资人以及行业从业者造成极大伤害、

二、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进入P2P行业的平台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事前监管。监管部门要做到认真的应对,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审核体系,加强监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还要建立起对于平台申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或者削弱P2P网贷市场风险。事实上,2016年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共出台19项。

(二)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P2P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广泛,使监管部门间形成了灰色地带,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管制,同时也因其发展时间短导致法律上界定不完善。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更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控制网络平台不向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转化。同时也要球P2P平台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这些利于投资者按照自己的喜好和能力去选择平台合理投资。

(三)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个人信息得不到真实的保障,针对这点,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以供参考、鉴于现有信用平台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更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信用机制,完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不同企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也可以适当共享,构建数据库,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信用评价客观公正。

三、总结

虽然本文着重分析P2P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建议,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都有相同之处,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都可以借鉴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规范其发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娜米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5(06):84、

[2]王嵩青,田芸,沈霞、征信视角下P2P网贷模式的信用风险探析[J]、征信,2014(12):49-52、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7

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

随着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会计电算化来进行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影响,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提到日程。

一、互联网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

由于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分散性、数据的共享性等方面大大超多了以往任何类型的系统,极大地改变了以往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模式,扩大了系统运行的环境,从而改变了计算机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方法。同时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带来新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此,笔者根据互联网系统的特点来分析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新问题:

(一)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使得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很难避免非法侵扰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置于该环境中的各种服务器上的信息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被访问到的,除它们在物理上断开连接、脱离网络环境。因此,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很难完全避免非法访问者的侵扰。为此,企业需根据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定期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和内部控制能力,努力把新技术给系统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电子商务的普及将给内部控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将逐步普及。电子商务一方面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另一方面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电子商务的单据电子化、货币电子化、网上结算等,虽然可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但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带来的风险将是空前的,这将给网络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内部控制的范围扩大,计算机会计系统控制的难度加大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系统开放性、共享性、分散性的特点,会计数据的处理方式突破原有的封闭的系统环境,以及系统建立与运行的复杂性,要求内部控制的范围相应扩大,延伸到整个网络系统。如对网络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权限的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系统开发过程的控制、数据编码的控制以及对调用和修改程序的控制等,因而加大了内部控制的难度。

(四)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加大了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会计信息系统中运行的应用程序的质量。一旦这些应用程序中存在严重的BUG或恶意的后门,便会严重危害系统安全。毕竟,会计人员对计算机专业知识所知有限,很难及时发现这些漏洞。加大了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风险。

二、网络环境下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控制风险分析

由于互联网系统的分布式、开放性等特点,与原有集中封闭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比较,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系统在安全上的问题更加突出。基于互联网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物理风险

任何计算机系统都存在着由于操作失误,硬件、软件、涮络本身出现故障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甚至瘫痪的风险。物理风险主要包括:1、计算机网络系统硬件选配不合适,致使网络功能发挥受阻;2、网络工作环境、电源等不合要求直接影响网络的可靠性;3、网络操作系统和会计软件的安装、维护不善;4、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二)会计信息保密性和完整性被破坏的风险

主要指企业内部人员对会计数据的非法访问、篡改、泄密和破坏等方面的风险。网络安全的最大风险仍然来自组织内部。因此,内部控制仍然是基于互联网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的基础。由于可联网/内联网结构本身的特殊性,其内部控制远远超出了以往计算机系统的范畴,从会计机构内部扩展到对整个企业内部人员的控制。

(三)系统运行风险

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置于网络环境下运行,系统控制的大门面临敞开的风险,系统运行随时可能遭到破坏和干扰,如人为因素导致非法片j网络资源、切断或阻塞网络通信、通过计算机病毒致使网络瘫痪以及非人为素导致的灾害事故、系统死锁等,影响汁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网络技术在财务软件巾的应用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将是革命性的。但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这就给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在网络环境下,大晕会计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有可能遭到攻击,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总之,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加大了计算机会计内部控制的难度。

三、网络环境下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内控制度创新

建立科学长效的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互联网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带来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我们就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主要指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1)应建立风险评估的信号和指标体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指标,就相当于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安装了风险警报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价所出现的风险。

(2)应健全风险控制运行体系。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风险的发生,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防火墙。

(3)建立风险处理快速反应部门。目的是帮助企业能迅速地对事故及故障做出反应,将事故及故障造成的损害降到最小,并通过对已发事件进行分析来监督此类事件,达到进一步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总结

计电算化系统为企业极大的节约了其偶也在会计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财力花销,最大程度的保证了会计工作的准确性、系统性、全面性,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一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价值。

参考文献:

互联网风险分析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化解对策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具体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化解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让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行业相互跨界和博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非常迅速,究其根源有其必然性。从内在原因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大众投资理财渠道缺失,而且现行金融体制导致草根金融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从外在原因来看,监管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互联网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目前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超过200家;第二种是互联网借贷,在这一方面,P2P网贷,即人人贷,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已经发展得很快。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第三种是互联网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第四种是互联网理财,这类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互联网理财余额超过8000亿元规模。这些创新业态,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国务院总理在介绍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时明确表态,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但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有节制有底线的发展,新金融产品的诞生最终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此次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总理报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道路指出了政策性方向,折射了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公司从市场上消亡。

所以,虽然在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有很好的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现属于政策风险。想要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业者不仅要埋头做事,也要抬头看天。

2、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稳定性。

3、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4、技术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IT技术一直是P2P行业的短板,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近日,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又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且还有7家P2P平台使用同一系统。

5、经济周期风险

当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大量实体经济客户面临倒闭和破产,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微观层面的风控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周期的风险。按照经济周期的规律来说,通常几年就会经历一次,中国大概在5到8年左右,最近的一次是08年。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一大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在2010年前后,甚至2012年、2013年成立,正处于经济周期中的爬坡期,自然发展迅速。但是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拐点,甚至金融危机再次降临的时候,各家企业将如何应对?

6、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上述各种风险,我提出如下对应的应对措施:

1、对于政治风险,管理层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机构应先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所有的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需要专人专岗进行管理,需要对所有的匹配关系进行预判,并做好未来三到六个月的资金计划。

3、对于信用风险,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来规范发展的保障。大力培育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少信用风险。

4、对于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5、对于经济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基因,需要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的预判和预警,在其降临之前做好准备。

6、对于道德风险,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

7、对于法律风险,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五、总结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初级阶段,市场空间也才刚刚被打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3):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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