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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2 栏目:写作范文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预防为主,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和管理协调,成立以镇长为指挥长、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包括党政综合办、民政办、财政办、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分队等,另设立防治监督组、灾民安置组、财物保障组和治安维护组四个工作小组,其职责分工如下:

1、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协调用各种救灾物资和设备,并根据灾情组织灾民安置和应急抢险工程。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乡党政综合办,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县、镇指挥部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令和工作部署,协调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日常事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上报,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3、抢险应急分队:由镇人武部负责组织15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在汛期临灾应急状态时处于待命期,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迅速投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

4、四个工作小组职责:防治监督组由镇党政综合办负责,主要职责为督促监测人和责任人落实防治措施,督促防灾“两卡”的发放,及时传*临灾预警信息等;灾民安置组由乡民政办负责,主要职责为及时安置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问题,协助做好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财物保障组由乡财政所负责,主要职责为向上申请救灾经费及筹集救灾奖金,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治安维护组由乡综治办负责,主要职责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不法行为,调处矛盾纠纷。

三、监测预警和险情报告

1、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大雨时,实行双人值班及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应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处理。

2、险情巡查

在汛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两卡”的发放

及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灾害点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应对所待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万无一失。

四、保障措施

1、救灾队伍保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抢险救灾分队应针对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救灾资金及物资保障。根据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同时,认真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

3、宣传与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5、预案管理与更新。各村、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2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建设投入,加快县、镇(乡、街道)两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夯实防灾减灾工作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及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强化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负氧离子、土壤墒情、风能、太阳能、GPS水汽等专业观测系统。尽快做好*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的延伸工作,充分发挥其监测预报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尺度灾害性天气自动监测站网建设,实现每个镇(乡、街道)、每个风景名胜区、重点景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每一座大、中型水库,境内主要河流上、中、下游地段、重点非煤矿山的每一座小(一)型以上尾矿库,每一处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等至少建立一个中尺度灾害性天气自动监测站的目标,力争今明两年分批再建4个重点地质灾害防御点中尺度灾害性天气自动监测站。尽快建成车载式气象灾害应急观测系统。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尽快建成与县级气象信息处理中心相链接的信息接收与传输系统,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和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紧完成可视天气会商系统。建设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快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和精细化天气预报系统、相关灾害气象预警服务系统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粮食、卫生、交通、国土、工矿企业等专业气象预警服务系统,增强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服务能力与水平;重点加强对危害性大的暴雨(雪)、强降水、雷电、大风、冰雹、大雾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和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评估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

(三)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水平。由县气象局牵头,按照集约化的要求,以拓展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四级公共信息平台,力争2009年汛期前完成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和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建设。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广播电视、报社等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实现各种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向社会公众的免费。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手机短信免费群发和广播电视信息接发机制。20*年12月底前开通重大气象灾害天气信息播发绿色通道,实现对不同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地手机(小灵通)用户的免费、快捷、定向群发,以及电视全屏覆盖或滚动字幕等接发工作。加快车站、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建设,以便和接收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交通安全等各类公共预警信息,保障城镇、乡村等区域的预警信息的覆盖率和受众面,全面实现各类预警信息发送接收渠道无障碍。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利用有利天气条件,开展对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作业;要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城市降温和绿化、降低高森林火险等级、扑救山火、消雾等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设,在皂头、花厅等地设人工消雹基地,在中型水库(茗洋、上潭、下会坑电站)、重点林区和灵山风景区等重点地区,建立和完善不定期人工增雨作业基地。

(三)加强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建设。各镇(乡、街道)、村(居)委会、生活小区、矿山企业以及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落实防灾减灾信息员。县减灾办要定期对全县560名防灾减灾信息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防灾减灾信息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传递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和反馈灾情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采取物质和精神激励措施,调动防灾减灾信息员工作积极性。要整合资源,将水利部门的报汛员、森防林护员、义务消防员等其他自愿者队伍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一员多能、一员多用的工作要求。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要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灾害分析评估工作,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要建设和完善水库、城镇防洪排涝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对病险水库、矿山尾矿库、堤防等重要险段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安全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易遭雷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工作。要严格执行防雷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确保防雷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将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验收纳入建设审批程序中,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防雷安全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将单位、各生产企业应将防雷安全生产纳入各自的目标管理工作中,明确责任,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适时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即年检),对安装不规范、年检不合格在使用的防雷装置或设施,要及时进行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将依法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防雷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对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对全县初中、高中部、中心小学规模所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学校都安装上标准化、规范化的防雷设施。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主要农业产业、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实施、重要工程设施及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五)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我县的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切实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部门同意。

六、建立和完善稳定增长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

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气象支出基本预算要保持稳定增长。要将涉及民生的公益性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要充分调动公民、法人、组织等社会投入气象灾害防御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镇(乡、街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尽力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3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4

【关键词】 中小河流;气候;暴雨;灾害;防汛减灾

【中图分类号】 TU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4-045-01

1 加强中小河流暴雨灾害防治的必要性

大江大河历来是我国防汛抗洪重点,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水灾发生几率更多往往是中小河流和中小型水库。近年来我国防汛形势特点总的是大江大河在持续加大投入,建立水文遥测系统、提高堤坝防洪能力后水势平稳,一些地区遭受洪涝灾害,损失惨重,主要是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失事造成的。

中小河流洪涝灾害严重的主要原因:①防洪标准低。绝大多数中小河流防洪标准都是3~5年一遇,遇到常见洪水就可能发生洪涝灾害;②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盲目开发、乱采矿石、拦河设障、挤占河道,一旦发生洪水就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③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小,汇流快,气象监测困难,水文观测站点缺少,防洪难度很大。四是中小河流地质地貌情况复杂,发生洪水时极易诱发山地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五是中小河流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2 如何开展中小河流暴雨灾害防治工作

2、1 暴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编制。首先应对区域内的河流全面了解,这个了解不仅是根据历史资料来了解,更应该走下去了解,现时与历史相结合,深入调查中小河流暴雨灾害易发区并编制成册是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步。探讨洪水及洪水灾害的特性与成因;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躲灾和避灾预案;探讨建立快速、准确的降雨实时观测系统及洪水预报系统,研究建立区域暴雨与洪泛区灾害损失的相关关系实用模型;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总结探讨如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和组织全民搞好避灾工作,探讨系统治理洪水灾害的措施和途径。

2、2 用非工程措施来防御洪水。洪水预警预报系统作为防汛抗洪的非工程措施,它的投资少、见效快,在防汛抗洪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而不可替代的,因此在中小河流暴雨灾害易发区建立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是防治手段之一。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达,无线通信得到迅速推广普及,这为建设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提供了稳定而多样的信道。从目前的情况看,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的管理运行工作主要由水文部门完成,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地方老百姓对系统知之甚少,因此,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洪水防御组织体系,是有效防御洪水的重要保障。各地重点突出乡(镇)及村组的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干部的防灾责任,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抓紧、抓实:①各洪水易发区都明确行政首长为洪水防御第一责任人,汛期发生较大降雨时主动向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了解本次降雨的范围、强度及是否引发灾害,所有乡、村干部都联系防范责任区;②落实干部防灾责任,重点是如何确保人员安全、组织群众和物资转移;③制定部门防灾职责,水利、水文、气象、国土、卫生、安全监督等部门都明确洪水防御职责;④把各级领导干部落实洪水防御工作的好坏纳入到干部考核范畴,作为干部考核、奖罚一个重要依据;⑤建立责任追究制,用严格的责任追究保证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在建立洪水预警预报系统、落实防灾责任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洪水防御预案。有效防御洪水,涉及到的工作多,一旦暴发洪水,要能够迅速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到抗灾中,必须要制定和落实完备的、操作性强的预案,包括水库调度预案、人员紧急转移预案、抢险预案、救灾预案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详细的、以避灾躲灾为目的的人员紧急安全转移、安置预案,涉及到洪水发生的条件、影响范围、安全区域的划分、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方案、预案启用条件及程序等各方面内容。预案一经制定,各地广为宣传,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熟悉,有些地方还有必要组织实践演习。这样当洪水来临时,各级责任人可迅速启动预案,有效组织抗灾工作,群众可以按照预案确定的转移路线紧急逃生,避免关键时刻打乱仗,减少灾害损失。

2、3 用工程措施来防御洪水。中小河流洪水灾害频发的原因,除了天气因素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的影响。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薄弱落后,很多企业及个人没有根据相关环保政策对自身活动后果影响行为做出相应的补救,造成流域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引起河道淤积,同时由于不合理的采砂、采矿以及占河建房、向河道倾倒垃圾等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导致河道行洪能力日渐萎缩。对于这样的河流,应采取清淤疏浚、修建堤防等工程措施来防御洪水。清淤疏浚的目的是要还河流的天然河道,因此清淤的河段要尽可能的彻底且不让清淤出来的物质再回到河流中。经过清淤修堤的河道,要加强后续管理,避免“前人”清淤修堤之后“后人”跟着破坏。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5

关键词:盘县;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共享

Abstract: Panxian in 2010 star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ese mountain torrents disaster prevention of non engineering measures building pilot projects, through the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of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collection information and early warning platform, and gradually improve the system to prevent the group, to achieve early warning platform monitoring information County Township, flood control and mand system sharing、

Keywords: Panxian; flood disaster; non-engineering measures; sharing

中图分类号:P426、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基本情况

盘县位于贵州西部、六盘水市西南部,地处滇、黔、桂三省结合部,素有“滇黔咽喉”之称,周边与普安县、兴义市和云南省富源县、宣威市接壤。全境南北长107公里,东西宽66公里,总面积4056平方公里。共辖37个乡镇(其中民族乡12个)、450个行政村、52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20万人,人口密度296人/km2。汇流面积大于10km2河流80条,其中汇流面积大于20km2河流54条。多年平均流量29、77m3/s,枯水流量5、37m3/s,洪峰流量843m3/s。流域主要支流有亦资河、西铺河、鸡场河、大营河等,汇流面积大于10 km2支流24条。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1400mm,最高达2105、5mm(1965年),最少为791、5mm(1958年)。境内有中型水库4座(响水水库、清底河水库),小一型水库6座(哮天龙水库,木龙水库,许家屯水库,松官水库,长海子水库、洒坝水库),小二型水库24座。山洪易发沟6条,易受山洪灾害及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区域33个。地质灾害点涉及37个乡镇,滑坡崩塌易发点172个。盘县2010年开始实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试点项目,布设自动雨量站17处、自动水位站5处,布设简易雨量站285处,简易水位站24处;同时在盘县的24个乡镇布设了无线预警系统,在受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人口较多的17个行政村布设了村级无线预警系统,布设了309个手摇报警器,其他受山洪灾害影响的人口较少、偏远地区的自然村配备了锣和高音口哨,编制1套县级预案,24套乡(镇)预案,285套村预案。制作警示牌400块、宣传栏、宣传牌共500块。通过信息的收集及处理建设信息汇集及预警平台,同时逐步完善群策群防的体制,达到预警平台监测信息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共享。

二、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应用情况

1、切实做好系统的运行管理

做好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是发挥山洪灾害预警系统作用的基础。在暴雨洪水监测等野外设施设备管理方面设施设备所在村、组干部负责当地设施设备的看护,安排乡镇水利员对本乡镇范围内的暴雨洪水监测等野外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委托市水文部门对暴雨洪水监测野外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在数据平台管理方面,由盘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系统效益。在网络管理方面,由电信移动部门按照合同负责信道传输管理,由盘县防办负责机房UPS备用电源及柴油机组、预警系统设备管理。

2、明确防御任务,健全组织指挥体系

盘县境内的山洪灾害防御任务既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又包括城镇、乡村居民区和重点堤防、重点蓄水工程重点涉河建设工程等山洪灾害危险区的洪涝灾害防御。盘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写了落实到村的《山洪灾害防御方案》使各村依照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完善抢险救灾方案。依照预案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县、乡镇设立了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监测、信息转移、高度保障等5个工作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信息监测、抢险转移安置、保障等3个工作组和应急抢险队。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村成立以村主任为责任人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成立以民兵为主体的应急抢险队、并根据任务落实水位、工程险情、泥石流、滑坡等监测人员,确定一名或几名信号发送员。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个危险区域都由行政领导担任防御责任人,同时落实技术责任人。

3、加强雨水情监测分析

一是县、乡镇防办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每小时查看一次县山洪灾害预警系统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二是根据山洪灾害防御需要,相应安排水库、河流的洪水巡查监测人员,以补充信息。县乡镇防办严格执行监测人员报送信息制度严格人员值班纪律。及时监测相关监测信息并做好报告工作。

4、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

一是各危险区根据范围大小的需要,确定了信号发送员人数,规定群众准备转移、立即转移信号,下发宣传单深入宣传。

二是划定了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分为三级。一级预警定为:①、接到暴雨天气山洪灾害预报,②、河流危险区到达加报水位,③、水利工程出现安全隐患。二级预警定为:①预报或发生的降雨接近或将超过临界雨量什;②、河流危险区水位到达警戒水位;③、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存在溃坝(堤)风险,但抢险成功可能性较大;④、水库接近或超过汛限水位,泄洪未突破下游河道安全行洪值。三级预警定为:①、降雨达到或将超过临界雨量值;②、河流危险区水位到达警戒水位,结合上游降雨分析将超过危险区底板进入危险区;③、水利工程溃坝(堤)或出现险情存在溃坝(堤)风险,抢险成功可能性小;④、预测水库漫顶或泄洪突破下游河道行洪安全值,预测洪水将进入危险区;⑤、出现泥石流、滑坡征兆。在一般情况下,山洪灾害防御预警信号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按乡镇-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遇紧急情况山体滑坡以,堤防工、蓄水工程溃坝等),灾区可直接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同时报告县级和乡镇防汛指挥机构。

三是对应预警规定,明确了响应级别。一级响应:各责任人员到岗到位,进入戒备状态;通信设备确保畅通;防汛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到位。二级响应:信息发送员向相关危险区群众发出准备转移信号;乡镇防汛指挥长坐阵指挥;乡镇防办加强监测信息悼收集、分析、报告;乡镇抢险转移安置组一线巡查,处理安全隐患,做好转移群众准备;行政负责人一线督导、协调防汛工作。三级响应:信息发送员向相关危险区群众发出立即转移信号;乡镇抢险转移安置组、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转移群众,开展抢险救灾;行政负责人一线督导、协调工作。遇降雨达到或超过临界雨量,堤防、蓄水工程即将溃坝等紧急情况,灾区预警人员可先直接向相关危险区群众发出转移信号,然后报告县级防汛指挥部和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用成效

1、防汛工作目标更明确

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期间,盘县防办进行了山洪灾害历史情况调查,确定了地质灾害危险区,河流洪水威胁区,水库(含重要山塘)、水电站、尾矿库、河堤等各类水利工程运行或溃坝(堤)威胁区。这些调查成果囊括了盘县的防汛工作重点对象,为有的放矢地逐点制定防汛工作措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2、指挥决策更正确

盘县防汛指挥部门在山洪灾害历史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山洪灾害危险区制定了临界在应用中不断总结修正。盘县山洪灾害防御降雨临界雨量值为:警戒雨量为1小时40mm、6小时60mm、24小时120mm,转移雨量为1小时60mm、6小时80mm、24小时140mm、各水位站60mm、1 、山洪灾害防御临界值的制定和修正为山洪灾害防御预警和响应提供了具体参数,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形势和任务分析变得更为准确、

3、洪涝灾害应运对更高效

盘县防汛指挥机构经过调查认证,对县山洪灾害预警系统进行管理,对雨量、河道水情、水库实时报汛等情况设置了预警参数,当雨量、河道水位、水库水位等实时监测达到预警参数设定值时,系统将自动报警。盘县的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全天候从外网进入县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查看雨量、河道水情、水库实时报汛情况,一旦报警就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提高了防汛工作效率

盘县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建成之前,防汛工作的决策依据主要靠天气预报,防汛指挥部门的工作相对盲目。盘县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建成后,使盘县防汛指挥工作有的放矢,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洪涝灾害面前得到切实保障。

四、应用体会

1、必须做好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应用

做好管理和应用,确保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发挥减灾作用是系统建设的宗旨。必须高度重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和应用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责任制落实,保障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正常预警和响应。

2、不断做好总结完善工作

山洪灾害防御不仅关系到财产安全,更关系到生命安全。每次暴雨洪水过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调查险情、灾情的具体情况,及时对危险区进行高速并对各地山洪灾害预警临界值进行调整,并对各地山洪灾害预警临界值进行必要的修正。县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发现并向上级部门反映系统运行中存在的总是提出解决问题的例题建议。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6

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危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99号)和茅临生副省长在全省气象防灾减灾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天气复杂多变,各类气象灾害频发。尤其是我市处于三江之汇的特殊地理位置,极易形成洪涝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影响。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兰溪具有重要意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快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综合监测网建设,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气象台站探测系统,增设城市多要素地面自动气象站,进一步完善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加快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提高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三)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依托气象部门的气象业务和气象信息系统,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兰溪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信息系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暴雨、雷电、大雾、大风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险办法,建成全程、滚动、连续、个性化、多媒体化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

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普及镇乡、街道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建设。逐步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镇乡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在已完成镇乡气象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村级、社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和山区预警信息渠道。

三、努力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兰溪市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乡、街道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同时,各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联络员的作用,切实形成防灾减灾工作的合力。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暴雨、雷电是我市主要的气象灾害之一,要加大对防雷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防雷工作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竣工检测验收工作和易燃易爆场所、通信、金融、学校等重点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加强农村民居建设的防雷工作,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危害。

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完善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针对主要的和突出的气象灾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逐年增加投入,加快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基础设施和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达。镇乡、街道、村(社区)要结合山洪灾害预警员、水库堤防安全巡查员、地质灾害预警员等队伍建设,明确气象协理员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险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的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气象科技开发等方面的投入。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7

一、汛期旱情险情

2019年1~9月,截止9月下旬累计降水量404、7毫米,较历年同期平均值456、3毫米偏少11%(属偏少)。2019年夏季平均气温正常,降水量正常略偏少,日照时数偏少。6月份、7月份降水日数多,但雨量分布不均,未出现伏旱。秋季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有干旱少雨时段,无明显秋旱。今年我县分别再8月2日、9月19日发生洪涝灾害2次,造成13个乡镇22116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231、8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392、03万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1051、13万元,基础设施损失338、9万元,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

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汛前准备

一是做好汛前安排部署。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县水务局向局属各单位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渭水发[2019]116号),向各乡镇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函》(渭水函发[2019]15号)。同时,召开全县水利工作会议,对做好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乡镇、各基层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了汛前检查工作。二是认真落实防汛责任。为了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组织领导,我局全面贯彻落实水旱灾害防御责任制,水库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重点河沟道堤防工程防汛责任人、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全部落实到位,在汛前进行了公示。签订了石门、峡口水库和峡城电站水库的市级防汛安全责任书。县水务局与22个基层单位签订了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书。公示责任人778 人,其中水库2座、“户户知”平台1个、河沟道10条。三是完善预案编制。我县目前编制完成的各类预案有《XXX石门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XXX峡口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XXX抗旱预案》、《XXX山洪灾害防御预案》、《XXX突发水害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和《XXX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以及各乡镇和各村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预案。根据防汛抗旱应急职能调整,我局组织人员对水旱灾害监测工作规程等相关预案和工作规程进行了完善修订,增强预案和工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大程度的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四是做好水毁修复。2018年共下达我县防汛补助资金125万元,共完成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道4211米,建筑物45座;维修渠道2498米;维修堤防工程70米;维修水库泄洪渠20米,清淤河道1、3公里。五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改。4月10日,我局组织对水库度汛准备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水库运行调度责任人、水情通报机制、值班巡查制度、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人员进行了督促落实。筹措资金10万元对水库大坝、泄洪设施、机电设备和监测设备进行了全面维护。同时,根据省水办防发〔2019〕9号《关于抓紧做好2019年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维护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协调原施工单位对山洪灾害监测预系统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组织各乡镇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人员信息进行了核对录入,落实设施设备管护人、乡村社山洪防御责任人、预警信息员。各级河长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巡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自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县级河长巡河33人次,乡镇级河长巡河1208人次,水务局及各水利站人员巡河876人次,全县各河流、沟道水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六是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按照水旱灾害防御需求,对全县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情况进行了清查整理。并制定了物资管理和调运制度,为做好我县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物资保障。

(二)防范应对

一是严格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水务局及各站所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关于防汛值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按要求、依程序、高标准及时做好值班记录和各类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确保汛情、汛令第一时间传达到位。二是切实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接收到雨水情信息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各有关乡镇、村社发送汛情信息,并加强水雨情预警跟踪工作,确保水雨情、汛情、险情预警到位。2019年共计通过企信通预警34次2、7万条,县级预警平台预警25次,短信2、1万条,涉及责任人756人。三是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以渭水发[ 2019 ]167 号《XXX水务局关于调整XXX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抢险应急队伍的通知》对山洪灾害防御抢险队伍进行调整,切实加强水旱灾害防御抢险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充分做好应对灾情、险情的准备工作。

(三)水工程调度

我县现有小(1)型水库两座,分别为XXX峡口水库和XXX石门水库,2019年汛期两座水库在保证人饮供水的前提下实行低水位运行,严格执行定市防指发〔2015〕1号《关于XXX石门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的批复》和定市防指发〔2015〕2号《关于XXX峡口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的批复》,蓄水位均在汛限水位以下,未出现超汛限水位。同时2019年两座水库完成灌溉面面积3000亩,截止目前完成向水厂供水 398、7万方。

(四)山洪灾害防御

我县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从2012年的山洪灾害防止非工程措施建设开始,通过近几年的建设,目前共建成自动雨量站47处,自动水位站1处,无线预警广播217处,简易雨量站130处,简易水位站12处,图像站1处,视频站点2处,发放手摇报警器450个,铜锣462面,16个乡镇配备应急救援工具16套,卫星通道1处,XXX水利业务专网和视频会议会商系统1套,完成1个县级16个乡镇,217个行政村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作警示牌198个,宣传栏214个,发放明白卡8、16万张,宣传手册8万册,宣传光盘888个,开展培训7场次,培训人数3205人次,开展演练69场次,演练人数11040人,2017到2018年自动雨量站站点位置更新10处,更新改造自动雨量站太阳能板及充电控制器改造26处,遥测终端8处;无线预警广播站更新蓄电池32处,太阳能板及充电控制器25处,主机10处,喇叭30处;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巩固提升1个县。累计下达投资1111万元完成投资965、726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867、9800万元,完成地方投资97、7466万元。

目前我县水旱灾害防御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职能由XXX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承担,我局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关于防汛值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监测到预警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乡镇、村社、有关部门发送预警;目前山洪灾害预警发送方式通过XXX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网关发送,主要向各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和信息员。

(五)堤防巡查防守

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和派出所所长担任河道警长的“河长+警长”河道水环境管理体系。各级河长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巡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同时,我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已修建的堤防由所在地水利站作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段河堤的巡查工作。

(六)行业监管

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我局全面贯彻落实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制,两座水库水情预测预报措施、洪水调度方案、抢险避险预案“三项重点措施”和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巡查值守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全部落实到位。强化水库维护。今年,县财政拨付水库运行管理经费10万元,两座水库运行调度工作站对水库大坝、输水设施、泄洪设施及启闭机、机电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强汛期水库调运工作。汛期两座水库严格按照市防办批复的控运计划运行,水位严格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在汛前,汛期,节假日等不定期的开展督查检查,今年共检查水库7次,同时每天8时向市水务局和省水文局报送运行情况,每15天向省水库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运行情况;非汛期实行旬报制度,每10天向市水务局报送一次水情,水位严格控制在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下。督促全面执行水库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水库巡查工作,收到气象部门强降雨信息后,增加水库监测和巡查频次,由平时的巡查一次增加到每天2次,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长巡河检查及河道专项整治,对行业乱点进行了整治,水务局和各乡镇水利站排查阻挡水利工程施工,河道内乱占、乱堆垃圾、水域安全等“乱点”问题22次,排查出问题15项,其中销号整改9项、2条正在整改,正在调查处理4项;整改“河湖清四乱”未销号问题1项。于8月份对全县堤防险工险段进行排查统计,共计排查险工险段23处。

(七)宣传情况

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御洪灾的意识。利用3月22日至3月28日世界水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开展了山洪灾害防御常识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8条,制作宣传展板4个,印发宣传手册6000本,宣传材料6000份,利用手机短信、QQ、微推送宣传信息40条3、2万人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洪意识和防御能力。

(八)机构改革

根据XXX委办公室《关于调整XXX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渭办发[2019]94号)文件精神。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转到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转到县应急管理局。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预警预报和汛期水利工程调度等职责划入县水务局。水务局内设机构中撤销防汛抗旱办公室,其承担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转到县应急管理局。设立水政水资源股(加挂XXX河长制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水旱灾害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职责划分后,县水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九)旱情监测

2019年1~9月,截止9月下旬累计降水量404、7毫米,较历年同期平均值456、3毫米偏少11%(属偏少),降水量正常略偏少。今年我县整体未形成旱灾和因旱导致人畜引水困难。截止目前我县建成固定墒情监测站1个,移动站5个。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水源,积极组织水利设施全面投入农业灌溉工作,2019年完成灌溉3000亩,同时为加快推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做到饮水安全工作精准到村、到户,我局积极主动对未接通自来水且具备入户条件的未脱贫贫困户免费提供入户材料,对其他户由农户自行购买材料等措施接通自来水,解决群众饮水问题。共完成自来水新入户1857户(其中贫困户750户)。

三、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1、水毁堤防工程维修经费严重不足,无法对水毁的堤防工程进行维修;

2、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无专业技术维修人员,严重影响山洪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3、水库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

4、水旱灾害防御抢险物资储备品种单一,专业抢险队伍建设滞后,技术力量薄弱。

5、我县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职能划入水政水资源股,没有设立专门内设机构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设立的水政水资源股无人员编制。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篇8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淫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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