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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2 栏目:写作范文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提高工作站位,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监管,自觉扛起污染防治的政治责任和秸秆禁烧(包括农作物秸秆、枯草、杂草、垃圾、炼山等)的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强化联动,严管重惩,把秸秆禁烧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实现全街“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零焚烧”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街道党委书记为组长,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为第一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为、、杜昌龙、各社区书记(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根据市关于禁燃禁烧网格化管理要求和街道实际,严格落实“挂点领导包村组、社区干部包户、村组长包人”的责任制,所有挂点班子成员下沉到社区,切实把秸秆禁烧工作细化具体到村组和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体系。

(二)广泛宣传动员。多种途径并举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宣传。一是在各社区、各村组村口路口等醒目的地方张贴市政府印发的禁烧《通告》;二是要使用小喇叭走街串巷宣传违法人员处置决定和当事人的悔过书;三是通过村村通广播滚动播放政府《通告》内容,四是在社区微信群定期发送秸秆禁烧工作要求和通报秸秆禁烧工作情况;五是与每户签订禁燃禁烧承诺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责任落实。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详见附件),1、所在社区凡出现火情被上级部门督察到并通报,给街道造成不良影响的,街道纪委除对所在社区书记(负责人)立案调查外,对该社区进行30000元/次经济处罚,所在社区承担黑斑覆盖费用。一年发生多起同性质事件,对该社区书记(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2、被街道督察发现社区有火情的,社区在第一时间未采取积极扑救造成焚烧面积达30亩以上的,且未及时向街道报告请求援助或有瞒报行为的,对该社区进行10000元/次经济处罚,所在社区承担黑斑覆盖费用,由街道纪委约谈该社区书记(负责人)。3、所在社区主动发现,自已采取了措施又无法控制火情,需要请求街道援助的,对该社区进行2000元/次经济处罚,所在社区承担黑斑覆盖费用。街道环保线工作人员将建立各社区村组一对一的环保台账,作为全年工作的考核依据。对有火情的社区造成影响的,取消该社区年度生态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四)组建巡查队伍。由社区自行组织对本社区辖区内禁烧禁燃巡查。负责每日早、中、晚至少三次到社区各田间地头进行巡查秸秆禁烧情况,发现有焚烧秸秆行为,立即制止并扑灭,同时报告所在社区或直接报警,并当即控制当事人,由责任村组负责对违法当事人在所在社区打锣现身说法不少于三天的惩罚,情节较为严重的直接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街办同时成立巡查巡防督察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保站站长担任,成员由2至3名街办干部担任。主要负责日常对全街道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巡防、监督指导和管理,对已发现的黑斑情况倒查原因、厘清责任,做好台账,及时上报党(纪)委。街道办事处每日(轮)值班干部当日需对街道辖区内秸秆禁燃禁烧工作做好巡查巡防督察。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2

一、突出行为规范

1、继续推行兴办实事公开承诺制度。每年初,由村(社区)向全镇骨干和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开承诺年内兴办实事,镇实行台账管理,年底组织专题考核验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分别向全镇骨干、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做出专题说明并进行限期整改。

2、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召开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会议须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其他负责人会议须报请镇长批准;会议坚持谁分管谁主持的原则,非相关人员不参会陪会,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今后凡开会未经请假缺席或迟到的,一次罚款100元。

3、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基层主要负责人凡涉及单位、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报告,如实施重大决策,组织举办重要集会,以及个人赈酒等,均必须提前报告,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严格请销假制度。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出县外活动,必须向镇党委书记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并要求在县外活动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5、推行谈话警醒制度。对落实工作不力,在全镇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年度组织考察考核中有突出问题反映的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6、实行民主测评末位淘汰制度。每年对村(社区)、站所组织一次述职测评,全体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站所长、支部书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打分排队,排名后三名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由全体党政班子成员予以警示谈话,连续两年测评排名均为最后一名的予以诫勉,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一名的予以免职。

二、突出厉行节约

7、推行四项费用限额管理制度。各村(社区)根据人口规模,对年度办公费、招待费、租车费、会议费确定限额标准,1200人以上的村(社区),四项费用总额一年不能超过3万元,1200人以下的村(社区)一年不能超过2万元,实行指标滚动核算,凡上年超支的部分要抵减下年度限额指标,凡上年节省指标可转结为下年度控制指标。

8、严禁大吃大喝。村(社区)接待原则上只能定点在农户,一般不准进餐馆,严禁进高档酒店,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餐20元,干部进村入户、服务群众必须按每餐每人2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9、严禁发整包烟。各村(社区)、站所不论什么情况均不能发整包烟,凡经查实,其费用由发烟者个人负责,单位一律不能报销。

10、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各村(社区)、站所负责人不论什么情况,工作日午餐均不能饮酒,凡违禁者,初次全镇通报,再次警示谈话,三次违反规定予以免职,且接待用酒一律不准用高档酒。

11、严控负债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报审制度。凡村(社区)、站所投资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审制度,各村(社区)实施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专题报告镇党委政府,报告必须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村民讨论表决情况等,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村(社区)、站所方可组织实施,凡投资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突出财务管理

12、推行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全镇村(社区),严格坚持一审三年,三年一审,每年审计至少9个村以上。审计后,由镇政府派人及时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通报审计结果。

13、严格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择优组建3至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报账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可报账;每年村(社区)财务收支状况必须至少向全体村民公布一次以上。

14、规范招商引资费用。招商引资费用实行限额控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到资额的30%,节支费用可滚存结转下年费用指标,超支费用抵减下年控制指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招商引资费用实行实报实销,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领取招商引资费用,违规领取者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3

2014年9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发改委前副主任辛增明以受贿14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反复引用的只是两份言辞证据,一份是其承认受贿的笔录,另一份是行贿人黎社清承认向他行贿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可以定罪吗?

两份言辞证据是否可疑

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在杭长铁路客运专线(高铁)工程拆迁补偿中行贿,被拆迁单位——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黎社清被宜春市纪委控制。7天后,宜春市袁州区发改委副主任(兼任袁州区高铁办副主任)辛增明也被宜春市纪委控制。8月31日,辛增明向有关部门招供曾收受黎社清7次贿款共计14万元。

9月3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辛增明的供述做了如下笔录:

2011年6月初第一次收受3万元,2011年7月第二次收受2万元,2011年9月第三次3万元,2011年10月第四次1万元、2011年12月第五次1万元,2012年2月第六次3万元,2012年6月第七次1万元,共计14万元。受贿地点为宜春高铁办公楼附近6次、袁州东路西地亚酒店门口1次。

同日,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局发出辛增明涉嫌受贿罪的刑事拘留书。9月4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中的黎社清的供述做了笔录。黎社清的供述笔录内容与辛增明的供述笔录内容高度一致。随后,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辛增明涉嫌受贿罪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辛增明的辩护律师、宜春市甘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雪术对这两份笔录提出质疑:一是时隔两年零三个月,两人对行贿、受贿的次数、时间、地点、金额、动机都记得清清楚楚且高度一致。如第三次、第五次,两人都说事先没有打电话。又如第六次,2012年春节是1月23日,辛增明说“2012年1月底,临近春节前的一天”,黎社清也说“2012年1月底,春节前的一天”。两人的记忆怎能如此一致?二是检察院为辛增明做笔录耗时3小时15分钟,为黎社清做笔录只花了1小时42分。检察机关为黎社清做笔录为何这么快?三是黎社清被有关部门控制十几天只字不吐,却在辛增明招供的第二天一股脑儿说出7次行贿的事实,且与辛增明招供的内容一模一样,逻辑上说得过去吗?

张雪术律师说,事实上,有关方面是在没有举报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辛增明实施抓捕,进行侦破的。黎社清是在辛增明招供后且是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成为证人的。黎社清作证前,除了辛增明自己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可是,法院没有回应律师的合理怀疑,凭这样两份证据就对辛增明作出有罪判决。

受贿的前提“职务便利”是否存在

《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张雪术律师说:“该案实际的情况是辛增明没有职务便利,也没有为黎社清谋利益,更没有索贿,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说到这里,他展示了宜春市人民政府(2011)70号《关于杭长客运专线袁州区段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以及涉及赣西农产品批发市场拆迁补偿问题的第四条:“依据区征迁办委托华泰公司的评估报告(评估价4401万元)和省铁办委托中源华公司的咨询报告(咨询价3779万元),结合6月11日省政府会议精神,赣西农产品批发市场拆迁的补偿价为以上两报告价格的平均价,即补偿价为4090万元,袁州区要尽快按会议确定的4090万元补偿价督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省铁办要确保拆迁预付款的90%在6月28日到位……”

记者注意到,这份会议纪要产生于2011年6月中下旬,7次受贿发生于2011年6月初之后的一年内,其中只有第一次(2011年6月初)发生于会议纪要产生之前。而且,会议纪要产生之前,补偿数额和补偿方法已经被省政府确定。

张雪术律师说,这证明,付给黎社清公司4090万元补偿金并按90%预付,是宜春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会议的精神确定的。袁州区高铁办在执行中也没有多给、早给黎社清一分钱,也就是说,辛增明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为他人谋利益”。

张雪术律师还说,黎社清给高铁办打报告要求的补偿金是5000万元,最后只拿到4090万元,他对辛增明应该是不满的。不仅如此,辛增明还代表袁州区政府令黎社清向高铁办支付了50万元所谓“工作经费”。在这种情况下,黎社清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辛增明行贿?

可以补强的证据为何不补强

在法庭审理中,张雪术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和线索,请求法庭进行证据补强。请求内容如下:

一、辛增明坚持说有关笔录是有关人员刑讯逼供的产物。因此,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请求法庭调取包括案件调查阶段的全部录音录像。

二、黎社清与辛增明非亲非故,送钱给辛增明是为了争取公司利益,应该是职务行为,公司财务理应有记录。为了查清贿款来源,要求调取公司财务记录。

三、为了帮助法庭查清贿款去向,调查辛家全部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后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与实际情况均不能对应,而且相差巨大。遂将调查情况做成对照表提交法庭。

四、黎社清说5次送钱都是先给辛增明打电话。因此,请求法庭调取电话记录,以证明辛增明受贿。

五、黎社清不仅是行贿、受贿的当事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同时又是证人。根据法律,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尤其是书面证言证明力有限,利害关系人必须出庭作证。因此,要求黎社清出庭作证。

六、黎社清是行贿人,请求法庭调取审讯黎社清的同步录音录像。

可惜,律师的以上请求均未被法庭采纳。

本文截稿时,辛增明已委托张雪术律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专家意见

判断案件事实问题的三个方法

就本案涉及的证据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王恩海,他认为受贿罪大都通过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言辞证据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被称为“一对一”证据。这类证据具有易变的特点,一旦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如何判断案件事实就成为问题。一般来说,解决这个问题有以下办法——

首先,调取录音录像等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审查。”本案中,律师关于调取包括纪委调查阶段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是合法的。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4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5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依法对社区 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是小编为家推荐的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 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 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依法对社区 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意见,按照规定报 批。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司法所根据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 担下列社区矫正工作:(一)参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收集相关材料,提出调查评 估初步意见;(二)参加入矫宣告,组织解矫宣告;(三)组建矫正小组,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四)制订、调整和落实矫正方案;(五)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六)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会客、特定区域或者 场所准入申请的审核或者审批;(七)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并组 织实施日常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八)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九)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日常联络和突发事件联合处置机制,加 强信息化协同建设,定期会商解决社区矫正问题,提高社区矫正 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加强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推进社区矫正调查评 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协助查找、刑事执行变更、再犯罪 案件办理、不批准出境报备、法律文书抄送等业务网上办理,实 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财政等 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及设施装备建设,落实社区矫 正经费保障,完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功能及运行保障。

第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省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过程中形 成的询问笔录、影像、调查记录等材料,应当随同《调查评估意 见书》提交委托机关,供委托机关认定调查评估意见时参考。除依法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说明的调查评估相关情况外,委托 机关应当对调查人、调查对象以及调查评估其他相关具体事项予 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被调查评估对象。调查评估完成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 决定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不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拟建议人民 法院判处缓刑或管制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 织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委托并反馈调查评估意见的,人民法院不 得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查验并留存被告人或者 罪犯能够证明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材料,依据《社区矫 正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必要时, 可以征求拟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听取被告人 或者罪犯本人意见。执行地一经确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执行, 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第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人 民法院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 报到的后果,责令其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社区 矫正对象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到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期限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签 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的社区矫正对象, 人民法院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 料应当包括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 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 住地核实、确定的相关材料等。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的案 件,应当随卷附调查评估材料。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狱、看守所向县(市、 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假释裁定 书、假释证明副本、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 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住地核实、确定的相关材料 等。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的案件,应当随卷附调查评估材 料。对于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人民法院 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 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结案登记表、接 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住地核实、确定执行 地的相关材料。对于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 正对象,监狱、看守所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 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暂予监 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起 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或者改 造表现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住地核实、确定执行地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 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执行 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暂予监外 执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执行地社区 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公安机关、监狱或看守所在移送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 正对象前,应当通知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协商确 定移送的时间、地点等。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要求将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直接移送至医疗机构或者住所等,办 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在社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以在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办理接收手续 后,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 正,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第十六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报到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告 知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 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及后果,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决定机关或原 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协助追查。

第十七条 对外省籍转入本省接受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 行罪犯,省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外省同 级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指定一所监狱或者看守所接收罪犯档 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执行 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八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 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 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 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二十条 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三)确定矫正小组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确定不少于三人的矫正小组成员,并将矫正小组成员 姓名、身份及矫正小组责任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成员不能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司法所应当适时调 整。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指导、 督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应当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应当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入矫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二)核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三)依序宣告《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四)发放、签收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到现场参加宣告的,可 以采用远程视频宣告或上门个别宣告,并保留影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在社 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矫正方案制定。司法所负 责收集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征求相关意见,提出矫正思路,形 成矫正方案,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认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健 康状况、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四)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调查和分析情况;(五)矫正目标及矫正工作思路,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 帮扶措施;(六)实施效果评估;(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矫正方案应当体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要求,实行一人一案,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及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 以调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矫正方案可 以适当简化,制定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制定未成年人矫正方案, 应当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矫正方 案实施过程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司法所、矫正小组等开展针对性 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 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以及日 常考核奖惩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不同类 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和方法应当有所区别,可以采取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频次等措施。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司法所当 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情 况,并递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社区矫正对象当 面报告的频次,但不得给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 影响。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到司法 所当面报告并递交书面材料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 组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代为递交。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无法书写书面材料,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由其本人口述,司 法所工作人员予以记录;递交的书面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退回重写。

第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报告 本人身体情况。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 提交一次妊娠检查报告;属于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三个 月提交一次病情复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报告身体健康情况或者提交复查情况的期 限:

(一)病情持续,短期内难以治愈的;

(二)保证人提供担保,且保证人能正常履行义务的;

(三)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再犯罪风险较低的。延长期限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予以训诫、警 告或者被治安管理处罚等惩处的,自惩处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延 长报告身体健康情况或者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已经批准延长期 限的,应当予以终止。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有其他违法行 为的人员等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社区矫正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接触禁止接触的人员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下列情形需要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就医、结婚、离婚、生育、参加考试等需要离开 执行地的;

(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活 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三)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四)本人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 理的;

(五)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不 包括赴外地务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在收到外出申请当日对社区矫正 对象外出理由、期限、目的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照 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或者报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 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报批材料的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发放《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单次申请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应当报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审批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情 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执行地 的,应当及时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办理手续, 如实提供其外出期间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据,以及其他与外出事 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需要延长外出期限 的,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履行报告 手续,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县(市、区)社区 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 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不包括设区的市城区)活动的, 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程 序审批,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经常性跨设区的市、 县(市、区)活动:

(一)外出理由应当符合《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 规定;

(二)每月至少往返所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三次及以上的;

(三)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和出行 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规律;

(四)除必须途经外,不包括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 区)活动外的第三地。

第四十一条 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一个 批准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矫正期限不满六个月或者经常性跨设 区的市、县(市、区)活动无须六个月的,县(市、区)社区矫 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批准的有效期。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出行 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按照正 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在批准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 的有效期间内,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前应当至少提前一日以电 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做好记录并向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备。社区矫正对象只能在批准的设区 的市、县(市、区)范围活动。经批准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社区矫正对 象应当每月书面报告外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对 象外出期间违反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情况的,经常性外出审批 事项终止,且六个月内不再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 管理,也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其它社区矫正机构委托,通 过电话查询、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对批准来本地的社区矫正对 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执行地就学或者长期培训 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要求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协 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工作等原因申请变更社 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自收到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申请之日起三 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四十六条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变更社区矫正执行 地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调查核实申 请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同意变更并配合做好相关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函复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和 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变更执 行地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区的市范围内执行地和新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机构指定;

(二)本省跨设区的市范围执行地和新执行地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省社区矫正机构指定;

(三)跨省范围执行地和新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 构意见不一致的,由省社区矫正机构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 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禁止出境的相关规定。县(市、区)社区矫正 机构应当自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送达《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不 批准出境期限为社区矫正期限。同级公安机关未设立出入境管理 机构的,应当向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减刑、赦免的,县(市、区)社区矫正 机构应当办理变更、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报备案 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未申领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通报限制出境期限内不批准通报备案对象办理出国(境) 证件的申请;

(二)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予以收缴;无法收缴的,提请公 安机关按规定程序予以宣布作废,或者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按程序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第五十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可以采取通 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 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对新入矫和重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或 者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加强实地 查访;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通报相关单 位。社区矫正对象拒不配合,或者不如实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在日常考核中予以记录, 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发现社区 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 象近亲属、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法律责任 和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及矫正小组成员协助查 找。查找不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 关发函申请协助查找,同时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同级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利用相关数据资源和临时布控等手段开展查找,查找结果及时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反馈。

第五十二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采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督 管理的,可以由司法所提出,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或者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批准的社区矫 正对象活动范围设置监控管理边界。省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统一建 立电子定位装置管理平台。对符合法定情形,经审批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社区矫正对 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向其宣读使用电 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并明确告知监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 规的后果。为社区矫正对象佩戴和解除电子定位装置应当由两名以上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 的,由女性工作人员为其佩戴和解除电子定位装置。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加强 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的监督检查,做好越界信息记录和 取证,对违反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社区矫正对象,拒 绝使用、未按要求使用或者故意损毁定位装置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 的,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提请决定收监执行。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立即通过 110 报警服务台等方式通知 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每季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可以作为实施分类管理、奖惩的依据。司法所负责日常考核具体实施,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对日常考核结果认定及对日常考核结果异议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 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 考核结果为良好。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期内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参加 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表现一般的,考核结果为合格。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教育学习 等规定,但未构成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或者受到训诫的,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 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应当听取矫正小组成员 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在司法所公示,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反馈。社 区矫正对象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奖励条件或者具有处罚情 形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 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 诫的,应当制作训诫决定书,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 人员实施训诫,做好训诫记录。有条件的,训诫过程要全程录音 录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训诫时,其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六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 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将处理结果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

(二)扰乱社区矫正工作秩序的;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 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以及公 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 院。

第六十二条 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 假释考验期内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原审、原裁 定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审、 原裁定缓刑、假释人民法院不在本省的,提请本省执行地人民法院裁定;

(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而未予裁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第六十三条 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 正对象具有法定收监执行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原决定暂予监 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 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机 关、监狱管理机关不在本省的,应当提请本省执行地的同级人民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 执行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应当决定收监执行而未予决定的,应当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第六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 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建议书;

(二)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审批表;

(三)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 的事实、证据材料;

(五)社区矫正期间奖惩情况材料;

(六)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 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及时将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县(市、区)社 区矫正机构、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原服刑或 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公安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 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被强制隔离戒毒后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刑 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 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收监执行 决定书,依法组织追捕。在逃罪犯抓获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作出裁定、决定的 人民法院及时开具执行通知书,同时凭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 收监执行决定书在二十四小时内送所在地看守所临时羁押,并于七日内与收监执行的看守所或者监狱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社区矫正机 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审批表、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 定书、刑罚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等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 立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 机关批准成立,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 3 人,且为单数。社区矫正 奖惩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考核重大事项,决定给予表扬、训 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 外执行收监执行和减刑等应当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 议。

第六十九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落实 分类教育要求,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体教育,根据参加 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 集体教育可以采用课堂教育、网上培训、小组活动、实地参 观等形式进行。参加集体教育的时间与形式可以允许社区矫正对 象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社区矫正对象因患严重疾病、传染类疾病、精神类疾病或有 盲、聋、哑、残、孕等情况,不宜参加集体教育的,经县(市、 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可以免除集体教育。

第七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做好记录:

(一)思想波动或者行为异常的;

(二)个人、家庭情况有重大变故的;

(三)经批准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或迁居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五)受到奖励或者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个别教育的。

个别教育可以采取在社区矫正中心或者司法所面谈、上门走 访等形式开展。上门走访开展个别教育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共同进行。

第七十一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在社区矫 正中心设置心理矫正工作室,建立专兼职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 伍,组织实施并指导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第七十二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社区 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工作。在社区矫正对 象遇到丧偶、丧亲、离异、失业、严重疾病等家庭生活或工作重 大变故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可以根据 社会需要和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特长、兴趣爱好等,组织社区矫正 对象参加公益活动,鼓励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或有关公共机构提 供志愿服务。

第七十四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做好 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记录,并将社区矫正对象 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情况及表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奖惩和 分类管理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 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社会保 障。

第七十六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公开择优购买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承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和社区矫正 其它辅助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提高购买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应当采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提供针对性就学就业 等帮扶措施,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第七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依法赦免的,司 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 宣告时间、地点应当提前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行动困难或者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司法所可以不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但 应当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七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 考核结果、矫正小组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 提出建议。

第八十条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 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按期到监 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社 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 书,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市、 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死亡证明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社 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 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或者接 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第八十二条 社区矫正终止或者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 司法所应当在十日内,将工作档案移交至县(市、区)社区矫正 机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合 并整理归档,统一进行保管。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6

高度重视换届回头看;工作,对照七查七看;重点内容,扎实深入开展核查。要按照机构不撤、责任不减;的要求,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切实把整改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回头看;工作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回头看;工作报告一

按照省、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区委高度重视换届回头看;工作,对照七查七看;重点内容,扎实深入开展核查,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开展换届回头看;情况

区换届办及时将省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工作通知精神,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紧密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回头看;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精心安排部署。区换届办研究制定了《××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工作方案》《××区村(社区)两委;换届交叉互查评价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交叉互查书面意见》《××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满意度测评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工作情况统计表》,夯实了开展回头看;的工作基础。区换届办及时组织召开各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参加的会议,对开展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认真开展核查。一方面,安排各乡镇、街道由包片领导带队,组织片与片之间开展交叉互查,并及时将互查评价表、互查意见报区换届办备案。另一方面,区换届办从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抽调××名业务骨干,组成×个核查组,深入全区××个乡镇、街道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采取查阅资料、走访党员群众、询问两委;干部等方式,了解换届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下发书面《督办函》,有力推动了各项问题整改。

二、七查七看;自查情况

1、关于人选质量。我区对照五选;十不选;标准,制定××条负面清单,明确选哪些人、不选哪些人,严格区、乡镇两级资格审查,坚决把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挡在选举程序之外。我区出台了鼓励大学毕业生回乡任职、鼓励退役军人进入两委;班子、35岁以下优秀年轻干部专职专选等举措,提高村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两委;干部结构。全区××个村,全部实现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支部书记50岁以下××人、占比××%,大专以上学历××人、占比××%;四类人员;占比××%以上,新选任35岁左右村书记××人。支部书记平均年龄下降××岁左右,两委;干部平均年龄下降××岁左右。全区××个社区,全部实现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社区书记均为大学以上学历,新选任35岁左右社区书记××人,社区书记平均年龄××岁,社区干部平均年龄××岁。整体实现了一降两升;结构调优目标。

2、关于换届程序。召开全区换届业务培训会议,区委副书记、区换届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议,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换届领导小组副组长、换届办主任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就党组织、村委会、妇联组织、团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工作进行了专题辅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委员、包片领导班子成员、区换届办同志参加培训会议,培训××多人。各乡镇、街道专题培训工作人员××多人。区换届办研究制定了《××区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及操作要求》《××区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培训资料汇编》,同步拟定包括各类请示、报告、选举办法、主持词、各类选票等在内的党支部换届选举××种文档、村委会换届选举××种文档的规范性文本,对村(社区)两委;换届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化,防止简化程序、出现纰漏。

3、关于工作实效。区换届办制作各村(社区)换届进展情况一览表,实行挂图作战,每日调度通报。对支部换届以及村委会换届中选举村民代表、推选选举委员会、产生候选人、村民换届选举等主要环节、换届进度上墙,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全区××个村、××个社区均按时间节点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实现应换尽换。

4、关于换届纪律。区换届办及时转发《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的通知》、省市《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对严肃换届纪律提出具体要求。统一为全区××个村、××个社区制作了《关于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并组织张贴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醒目位置。换届过程中,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分别与初步人选进行谈心谈话,并要求他们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确保了整个换届过程风清气正,全程平稳。

5、关于舆情信访。区换届办公布咨询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监控网络舆情,采取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等措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矛盾隐患。对来访群众,耐心解释政策,切实做好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对群众反映属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个信访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6、关于村情民意。区换届办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告》,换届期间每天分早中晚三次大喇叭广播,宣传五选;十不选;、优化结构、严厉打击破坏选举行为等政策,提高了群众知晓率。这次两委;换届,全区村党支部换届党员参选率××%,村委会换届选民参选率××%,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分别与候选人初步人选开展谈心谈话,其中党支部书记人选由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开展谈心谈话,人选分别签订了履职、竞职、辞职三项承诺;。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群众满意率达到××%。

7、关于后续工作。区换届办制定下发《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后续工作的通知》,对抓好新一届两委;干部培训、建立健全村级配套组织、做好党务村务交接工作、开展对落选人员和离任干部的走访慰问、组织新一届村干部明确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对换届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兜底化解换届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信访问题等重点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全区××个村、××个社区均按规定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的村监会主任由党支部成员兼任。各村(社区)全面完成了工作交接。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换届结束以后,有的乡镇、街道换届档案正在整理当中,资料归档不够及时、不够规范;二是有的乡镇、街道在结构调优上力度不够大,全区××岁以下支部书记占比××%,兵支书占比××%,距离全市××岁以下支部书记占比达到××%、兵支书占比达到××%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个别信访问题虽然已经做出答复,但是未达到信访人的预期目的,尚未彻底实现息诉罢访。

下一步,我区将对回头看;工作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抓好换届后续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全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提高履职能力;二是进一步做好个别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三是督促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换届工作档案资料,实现圆满收官。

回头看;工作报告二

抓紧抓实中央督导组及省驻点指导组反馈意见的问题整改。要进一步压实政治责任,把落实中央督导组、省第一驻点指导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作为回头看;的重点工作来抓,并与党史学习教育一体统筹推进。要按照机构不撤、责任不减;的要求,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切实把整改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抓紧抓实线索突破和案件攻坚。要将上级交办的重点督办案件作为回头看;的工作重点,集中突破攻坚。要组织开展查否问题的复核工作,加快对省第一驻点指点组、12337平台下发交办案件的核查办理,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落实。

抓紧抓实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要选取一批已经查否但仍有群众举报、或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疑点的案件线索开展抽查复核,对实名检举控告、反映问题具体明确、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等的案件进行深挖彻查。要对评查出一般瑕疵、重大瑕疵和不合格的案件,启动办案质量问责程序。要逐案开展人员责任倒查,对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对已有处理结论的案件进行再复核。

抓紧抓实顽瘴痼疾整治清仓见底。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分系统继续开展整治,继续深入推进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整治工作,持续开展专门整治。要对教育整顿总体情况以及回头看;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补课;,对影响全市、全区第一批教育整顿核准验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推进“公推直选”社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区“公推直选”社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开展“公推直选”社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共产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省、市委有关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公开推荐社区党委班子候选人、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等程序,产生社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以改进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不断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为建设繁荣和谐现代化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二、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

主要内容:在文体社区和艺苑社区成立社区党委,**社区党委换届选举。“公推直选”产生社区党委领导班子,包括委员、书记和副书记。

主要程序:通过公开报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街道工委决定的办法,产生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基本方法和步骤是:

(一)制定方案:时间为11月27日—12月3日

进行先期调研,召开工委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12月3日前报区委组织部。

(二)信息:时间为12月1日—12月7日

通过召开社区党员群众座谈会、公告、公开信、《**党建》网站以及利用社区宣传栏等“公推直选”的相关信息,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公推直选”的职位职数、任职条件、报名的人员范围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为12月8日—15日

报名方式: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个人自荐、5名以上党员联名推荐和党支部推荐等方式进行报名,并于12月12日前报街道工委。

报名条件:(1)书记报名人选原则上党龄在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委员报名人选原则上党龄在3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精神、组织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3)热爱社区党的工作,热心社区服务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民主,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资格审查:时间为12月15日,街道工委按照职位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入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民主推荐:时间为12月16日—17日

召开由社区全体党员和社区内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联合党支部单位成员(含社区民警)、驻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内协会和民间组织负责人、社委会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街道党工委介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情况,并组织他们与代表见面。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公开推荐,街道党工委原则上根据得票多少,并考虑到社区工作实际,按照不少于50%的差额比例,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以各支部为单位征得多数党员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五)组织考察:时间为12月17日—18日

街道工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考察,进行民主测评,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必要时可增加能力测试,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时间为12月19日

街道工委在考察的基础上,根据社区党委职数要求,按照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以票决的方式产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七)公示:时间为12月22日—26日

将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在社区内张榜公示,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5天,广泛听取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八)驻点调研:时间为12月28日前

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实地调研,帮助他们了解街道、社区的基本情况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九)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时间为12月29日—30日(**:29日上午;文体:29日下午;艺苑:30日上午)

具体步骤:(1)由大会主持人介绍党委委员候选人产生过程及情况。候选人作自我介绍、竞职承诺,可安排党员现场提问、候选人答辩等环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党委委员。(2)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3)党委书记、副书记作上岗演讲。

选举工作当场投票、计票,每轮选举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组织审批

选出的委员,报街道工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街道工委审批。

三、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推直选”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组长:刘雯禾;副组长:郑厚贵;成员:陈建华、王洪林、许敬阳、林碧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科,具体负责“公推直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纪工委对“公推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指导,相关社区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要认真筹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2、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各相关社区要召开总支(党委)会议,认真学习组织工作程序和街道下发的实施方案,切实领会有关精神,严格按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公推直选”工作的严肃性。

社区书记自查报告篇8

[关键词]地方志;社会整体面貌;民众生产生活;资料;系统性;鲜活性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作为中国新史学的奠基者和开拓者,即发出“今日中国学界已陷于‘历史饥饿’之状况,吾侪不容不亟图救济”[1]之语,提出“史界革命”,反对“君史”,提倡“民史”[2],主张著史应成为“国民资治通鉴”或“人类资治通鉴”[3],“以史为人类活态之再现,而非其僵迹之展览;为全社会之业影,而非一人一家之谱录。如此,然后历史与吾侪生活相密接,读之能亲切有味”[4]。这无疑为新史学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梁氏所倡导的“以史为人类活态之再现”、“为全社会之业影”,即是再现人类社会的整体脉动。这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要反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人类社会的整体面貌,既要反映官事、官员、官政,还要反映官事、官员、官政以外的民众生产、生活;一方面是资料要系统、鲜活、有血有肉,反映社会的发展变迁。

然而,在新史学的探索实践中,由于“史学较诸他种科学,其搜集资料与选择资料,实最劳而最难”[5],再现人类社会的整体脉动,尤其是再现民众生活、民众文化的文字资料往往是凤毛麟角,史学家们常常深陷资料的窘境。1928年,历史学家顾颉刚在岭南大学学术研究会上做题为《圣贤文化与民众文化》的演讲,开题即表白,之所以讲这个题目,是因为他“研究历史感到痛苦”,因为“要找到一般民众生活、民众文化的材料,很不容易”[6]。时至今日,社会史(首先是社会生活史)研究日益兴盛,改变了以往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三分天下的单调格局,社会史学者也在披沙拣金的资料工作中开始转换视角,眼光向下,从民间视野把握中国社会的脉动。[7]

地方志作为“国史之羽翼”、“国史要删”,“乃一方全史”[8],是一定区域内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完整记述者,再现区域社会的整体脉动是其应有之义。但从整体上来说,当前地方志书在再现区域社会的整体脉动方面还任重道远。而史学研究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对地方志编纂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因此,笔者在这里试图提出此问题,以讨教于方家。

二、地方志在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方面的总体情况

就广西地方志而言,在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方面,即反映社会整体面貌和资料的系统性、鲜活性以及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方面,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但总体情况却不容乐观。以下对上述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1、在反映区域社会整体面貌方面,民众生产、生活的记述尚有不足。

广西明清志书,总体来说以记载官事、官员和官政为主,经济内容较为贫乏。民国志书,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和梁启超的“史界革命”等影响下,虽然仍记官事、官员和官政,但多数志书经济方面的内容较旧志充实,并且开始普遍关注民生,反映人民的疾苦,甚至民众生产、生活的一些内容成为志书记载的主体。社会主义新方志,在篇目上看,其反映的社会面更为广泛、全面,其中除记官事、官员和官政外,对民生的重视可谓前所未有。以《广西通志》为例,第一轮《广西通志》共设88部专志,囊括自然与社会各个门类;第二轮《广西通志》在第一轮的基础上稍有调整,共设85部专志,且专设人民生活志、民营企业志2部专志,为广西省级志书的首创。然而,社会主义新方志在记述过程还存在重经济轻人文的倾向,其中记述民众生产、生活的篇幅和材料相对并不多,很难从这些记述中看出广西区域民众生产、生活的具体面貌与其发展变迁。有些二轮志书这方面的记载甚至比一轮志书还有所忽略和简化。

2、在资料的系统性、鲜活性方面还有不少通病。

明清志书,尽管“其间可宝之资料乃无尽藏”,但“什之八九,皆由地方官奉行故事开局众修,位置冗员,钞撮陈案,殊不足以语于著作之林”[9]。民国志书,开始注重资料的征集、调查和调查资料的运用。较典型的是《(民国26年)邕宁县志》,该志有18名采访员,采访的资料几乎涉及县志记载的所有门类。除了将调查资料融入文献资料记述外,还将一些重要的调查资料完整地收录,并设置若干专目和专表。[10]但由于民国政局动荡,战争频仍,志书编修工作时断时续,对资料工作有较大影响。

社会主义新方志,首轮修志由于主要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相对较少,同时,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都在政府的管理之下,社会的发展变化主要受政府的主导,来自政府各部门的资料基本能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反映得比较完整。但由于地方志工作者视角没有下移,这些官方资料和当时社会的状况尤其是民众生产、生活的状况仍有一定的差距,且鲜活性不足。二轮修志阶段,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发展,政府职能转换为服务型,机构改革力度加大,而地方志工作者的视角没有相应加以转换,资料工作的基本方法没有得到根本改进,因而存在的问题就变得比较突出。综观笔者近年来所接触的二轮志稿,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通病:即“案牍化”,以政府工作为主,以档案资料为主,缺少鲜活的资料,难以反映整个社会发展的情况;在反映民众生产、生活方面,真正系统、鲜活地记载其传承、演变、发展的内容不多见。“拼盘化”,资料东鳞西爪,七拼八凑。“平面化”,要素不全,记述简单,丰度不够,深度不够。“空泛化”,套语众多,敷衍成文,空洞无物,等等。以上种种,反映了资料系统性、鲜活性方面的欠缺。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新方志对区域社会整体脉动的再现并不如人意。

三、个例分析

现以一、二轮合修的《广西通志·人民生活志》(评议稿)为例,从该志稿的框架结构,撰写角度,资料的系统性、鲜活性及内容的深度、丰满度,资料的来源与形式等方面对其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的情况进行分析:

1、 从框架结构上看,《广西通志·人民生活志》(评议稿)由“民国及以前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生活”、“城镇居民生活”、“世居少数民族生活”4篇组成,前设概述,后设附录。大体结构尚可,在篇目的层面上能向民众生活靠拢。同时专设“世居少数民族生活”篇,地方特色突出,为全书的亮点。但有缺项,如婚姻家庭、生活环境等未有体现,此外,篇下面部分章节的标题离民众生活有距离,未能直接落实到吃、穿、住、行、用上来。后编纂者在各篇相关处分别专设了“吃”、“穿”、“住”、“行”、“用”等节,其他类似“教育”、“医疗”、“交通”、“通信”等标题,也相应修改为“居民享受教育服务”、“居民享受医疗服务”、“居民享受交通服务”、“居民享受通信服务”。 这样,利于内文更直接地从民众生活落脚,更能把握住民众生活的实质。

2、 从撰写角度看,评议稿阶段的《广西通志·人民生活志》不少章节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即主要记述了生产力的发展情况,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各事业的发展情况等,整体上离民众生活较远。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民众生活方面的现成资料不足,非现成资料搜集难度大,所以往往直接从其他书籍中摘取资料。

以教育为例。评议稿各篇的教育节主要从广西教育机构的数量、设施、队伍的角度进行记述,和民众生活有相当大的距离,而与教育志中所反映的内容无异。可谓“流自己的汗,种别人的田”。应转换角度,以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背景,主要记述广西历史上各个时期和现当代不同类型居民受教育的情况,教育给居民带来的成效,各级各类学校收取各项费用的数额,助学金、伙食补助金等的规定和发放,不同类型家庭的教育支出情况,以及教育支出对不同家庭的影响,尤其是当今教育支出逐步成为民众生活“新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之一,而给不同家庭带来的具体生活影响。

3、 从资料的系统性、鲜活性及内容的深度、丰满度看,评议稿中解放后的内容总体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资料的系统性方面,部分篇章不同程度地存在线索不完整、要素不齐备、缺点少面、典型缺失等情况。资料的鲜活性方面,绝大部分资料以行政统计资料为主,具体而生动的民众生活资料难觅其踪,有“案牍化”的倾向。资料系统性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内容的“平面化”。

如解放后各篇是以解放初为上限的,而不少章、节、目仅从1985或1986年写起,甚至从90年起,上限时间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

再如第三篇第七章第一节记下岗(失业)职工,1984年至1999年各年仅记了总人数,时间过于零碎,要素不齐全,内容失之无物,没有把主要笔墨用在记各时期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和他们的基本生活上。要使内容做到有血有肉,各时间点应包括:政策、社会、经济等背景情况;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年龄比例、性别比例、学历比例、占总人数比例、各市所占比例等;下岗(失业)职工下岗前后及再就业后基本生活的变化情况。而这些资料都是很具体鲜活的,可以在专项调查资料、报刊、典型事迹报告等上面搜集。甚至有些调查报告是现成的,如关于广西困难职工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和下岗职工就业的先进事迹报告在该志稿的其他章节中就有所提及,可惜未加充分利用。

此外,整部志稿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是面上的行政统计资料很丰富,但缺少必要的个体典型资料,包括典型市县、典型人物、典型家庭、典型事例等,这也是导致资料鲜活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4、 从资料的来源与形式看,民国及以前时期的资料来源相对比较广泛,使用了正史、旧志、档案、个人专著、其他地情书等资料,其中民国篇直接提及的所引用的书名就达30多本,而未提及的则难以计算;解放后虽然也使用了档案、地方志、其他地情书等资料,但相较之下,使用行政统计调查的成果更多一些。

民国及以前时期的资料形式也比解放后的丰富,除了文字,配置了大量的表格和部分图片。其中表格均为民国相关调查的资料,其特点为:(1)表格数量众多,民国篇的表格共105个,涉及生产、收入、消费、借贷、吃、穿、住宅建筑、医疗、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其中仅牵涉“吃”的就有17个;表格涉及的阶层包括官员、公务员、农民(含农村长短工)、工人、教师、学生等;(2)调查主体和调查项目众多:有经济学家吴半农、千家驹等人对广西12个县780户的各类经济调查,有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丛书《广西省农村调查》的各类调查资料,有中央农业实验所的各类调查,有广西省政府农管处经济研究室组织的各类调查,有广西统计局对78县进行的各类调查,有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的《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有广西教育厅组织的《广西省教育调查总报告》,等等;(3)少量表格颇具特色,能深入生活的细节中,如“民国27年广西调查人群平均每人每日从食物中摄入的热量及与部分省比较”表及从食物中摄入钙磷铁、食物营养结构、维生素含量等表格。此外,个别地方还引用了诗歌、歌谣、俗语、打油诗、佃契、小资料等。民国图片约20张,主要从民国《广西一览》中选取,直观生动地反映了民国的各种生产、生活场景。以上两方面因素使得民国及以前时期的资料相对比较丰富,内容比较充实,内容更具鲜活性。但总体上看,面上的资料较多,鲜活的个体典型资料仍然较少。

以上个例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上与广西的总体情况相一致。

四、今后志书如何更好地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

广西一、二轮合修而未出版的志书,其记述溯及事物的源头,如《广西通志》系列的《人民生活志》、《文物志》、《照片志》、《图志》等;纯粹的二轮志书以记述当代为主,但也应适当对第一轮志书的记述进行纠错和补遗。因此,今后志书资料的时间跨度仍很大,对资料的搜集和利用依然任重道远,这对地方志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志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更好地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

1、 充分研究并利用有文字记录的资料,加强对长期被忽略的资料的挖掘。

对广西修志而言,第一轮志书基本上能综合利用档案、正史、旧志、报刊、个人专著、其他地情书等文字资料;第二轮志书以当代为主,利用的多是档案资料。总的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少修志人员对地情、对历史的研究不够深入,对资料的搜集方向不明了,或满足于停留在资料的浅表,对一些问题把握不准,因此首先应加强地情研究;二是对各类资料的利用与传统的史学研究相似,主要是围绕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多重视上层的文件、决策,重视宏大的历史事件,而忽视上层决策下和重大历史事件中社会生活的具体面貌,尤其是忽视民众生产、生活的真实面貌。根据以上问题,要注意挖掘一些长期被忽略的资料:一是各单位已有的调查资料,现对这些调查资料的利用还远远不够,应该加强;二是报刊资料,近现代报刊中大众生活文化荟萃,百余年来积累的资料数额惊人,其中蕴含大量鲜活的素材;三是不少散落民间的有价值的原生态资料,包括老商铺的陈年案卷账簿、各家庭的工资条、记账本、老日记、老信件、老照片等也应加以重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进行征集。以上都是我们待采的富矿。现薄弱的利用与丰富的资源形成反差,有待我们充分挖掘和利用。尤其是二轮修志,必须多从调查资料和报刊资料等各种资料入手,尽量避免资料“案牍化”的倾向。

诚然,要大力挖掘以上长期被忽略的资料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甚至会像顾颉刚先生一样“感到痛苦”。可幸的是,近年出现两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古代、近代社会史研究以及古籍整理重版等取得了不少新成果。其中古代、近代社会史著作从治国经邦之学向阅世知人的转化,大大开拓了前人未曾开垦的领地。古籍整理重版方面,广西近年规划整理重版大型古籍丛书——《广西古籍丛书》,现已整理出版清《(雍正)广西通志》、民国《广西一览》,其余古籍,特别是众多的旧志,正陆续整理出版。二是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站建设及地情资料的数据化成为时代特色,除了各大门户网站蕴含了无尽的宝藏外,自治区方志办、图书馆、档案馆及各大报社、杂志社等单位也纷纷建立了相关的网站,所馆藏的大量地情资料正逐渐数据化。以上有利条件将为方志工作者搜集利用地情资料提供终南捷径。

2、 进行充分的调查采访,并将之作为今后编修地方志的一项必要环节。

针对上文述及二轮修志存在的“案牍化”、“拼盘化”、“平面化”、“空泛化”的资料窘况,方志工作者应发扬民国修志的传统,眼光向下,进行充分的调查采访,甚至如历史学家谭其骧先生所言,“主要是依靠调查采访”[11]。其中一部分没有现成资料的完全要依靠调查,一部分虽有现成的资料,也要通过调查予以核实补充。由于志书是以当代为主,所以大多数资料通过调查采访即可得到解决。

尽管调查采访早已是志界的共识,但牵涉到人、财、力等问题,广西方志界围绕修志专门进行的调查实践却属寥寥。如果这种情况不加改变,修志存在的“案牍化”、“拼盘化”、“平面化”、“空泛化”的资料窘况将难以解决。笔者认为,现阶段各专志首先应加大实地走访的力度,走访事件现场以及亲历者,同时进行一些简单的小型调查的探索,以后视条件逐步扩大范围,并将之作为编修地方志的一项必要环节,使之成为修志的常态。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考虑专门搜集各部门已有的考察调研报告,汇编出版;在编修志书或地情书的过程中,也应该创造条件考虑组织调查采访。

3、 合理设置志书篇目,充分运用各种体裁,以利于内容落到实处。

篇目是志书的蓝图。围绕篇目,我们应该深入思考以下问题:如何根据区域的社会整体面貌和脉动特点来谋篇布局?如何通过篇目的设置来明确资料搜集的方向?通过何种有效的资料搜集方式来达到资料的系统性、鲜活性?如何根据资料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篇目?如何根据具体篇目把要反映的内容落到实处?等等。如《北京志·人民生活志》设“家庭收支”,“吃穿用住行”,“教育、文化、医疗及家庭”,“生活保障和生活环境”四篇。篇目直奔主题,第一个层次即紧扣与民众生活、民众文化最为密切相关的吃穿用住行等方面,各方面按不同的发展时期,密切联系社会发展,处处体现民众生活、民众文化与社会的变迁密不可分,具体形象地记述了不同阶层人们的衣食用住行,清晰、完整地再现了不同时期的北京人生活。与《广西通志·人民生活志》相比,更能与“吾侪生活相密接”。

如何充分运用述、志、记、传、图、表、录等诸种体裁,也是我们需要统筹把握的。如通过“述”,高屋建瓴地反映事物的整体面貌;通过“志”,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鲜活的资料加以融合、提炼,加强记述的丰满度与深度,反映社会变迁,如上例《北京志·人民生活志》;通过“传”,反映宏大历史背景及在该背景下单个人物的表现、发展变化与个性特征;通过“图”、“表”,发挥无言之史的功能,再现社会的真实细节;通过“录”,承载正文不宜容纳而又有必要留存的价值较高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增补重要的调查资料、专项报告、典型资料、史事珍补、有重要存史价值的片段和细节等,扭转把附录变成文件汇编的不良倾向。

4、 注重科际整合,多方汲取各学科的营养。

科际整合是当今社会科学发展的主要趋势。编修地方志需要利用历史学、社会学、统计学、人类学等各学科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了解其发展态势和研究取向,从中汲取营养,这对于地方志编纂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正如有学者认为,“在科学面前,历史的地位本质上是寄生的”[12],方志亦然。

以史学为例,首先,“眼光向下”的新的学术理念提倡自下而上地关注中国民间社会的发展变迁,关注“草根社会”的历史人物和事件,在对他们看似平凡的历史命运的叙述中发掘历史的主流问题,为史学研究带来了全新的活力。这种学术理念正是地方志所亟需吸收的。其次,近年区域社会史成为社会史研究中的热门话题,它成功引入社会学的视角、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以及完整记录的写作方式,专注于对某一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社会变迁作全方位的记录和研究。其详尽、深度的记述,细致的分析,正是地方志编纂和研究有待提升之处。再者,近年来口述历史被多个学科所运用,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领域。由于搜集口述史料带有抢救性特点,方志工作者对此也应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把这些宝贵的地方文化资源留存下来。[13]

史学与地方志编纂相互借鉴、合作的空间相当广阔。其他学科亦然。因此,地方志应加大科际整合的力度。

五、结语

地方志要求完整记述一定区域内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而一个区域的社会历史、现状结果及表征,最基本的影响因素是民众生产、生活的变迁,因此,当代地方志的编纂在更系统、更鲜活地反映官事、官员、官政以外,理应更多地把民众生产、生活的变迁纳入编纂视野,以达成地方志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2][3][4][5]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47页,前言6,8,3-4,50、

[6]时代旅痕、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引自周均美《评读》、北京地方志,2010,(2)、

[7]姚力、国史研究与地方志编纂、中国地方志,2011,(1)、

[8]章学诚、丁巳岁暮书怀投赠宾谷转运因以志别、见《章氏遗书》、

[9]梁启超、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方志学、引自:朱士嘉编著《中国旧志名家论选》,《史志文萃》编辑部出版,1986年、

[10]雷坚、广西方志编纂史、广西人民出版社、2007、36页、

[11]谭其骧、地方志与地方史的区别、 http://、cn/web/?action-viewnews-itemid-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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