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转基因食品安全(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4 栏目:写作范文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1

关于公众对转基因信息的认知渠道,国内学者进行了较多定量研究。由于研究时间、地域等因素不同,不同研究的结果存在一定差异,但大多认为大众传播渠道是主要的公众转基因食品信息获取来源。陈桂荣通过对昆明市消费者的问卷调查发现,公众主要通过报刊杂志(59、5%)、电视(51、7%)获取转基因信息,人际传播渠道的获知方式较少(10、5%)。胡浩等在传播渠道的分类选项中增加了“网络”渠道,并发现在南京市受访者群体中,除通过报纸(63、8%)、电视(51、6%)来获知转基因信息外,网络渠道也逐渐成为信息来源(18、1%)。此外刘志强等对济南市消费者的调查,黄俊明等对广州市消费者的调查也大致支持上述结论,在具体数据上略有差异。高四海等对延安市消费者的研究发现,与此前研究相比,报纸转基因信息传播功能有所下降(27、9%),取而代之的是网络在认知渠道上的强势作用(28、6%),电视媒体依然扮演较重要的角色(57、5%)。与报纸、电视、网络、人际等常规传播渠道分类不同,胡焱等对北京和上海两地的转基因食品态度研究采用了较特殊的渠道划分,并考察受访者希望获取转基因信息的渠道(而非实际的获取渠道),研究发现:大多数调查者希望通过食品说明书(48、2%)和食品供应商(26、8%)了解转基因食品信息;部分被调查者更希望通过政府报告渠道获知(25、6%的)。根据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消费者接受转基因食品信息的传播渠道有传统媒体、网络、人际渠道等;其中传统媒体是大众获取转基因食品信息的主要渠道;通过网络传播渠道获取信息的比例随时间推移而增加。

二、传播内容

诸多研究表明,公众的认知和态度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众认知信息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媒体。因此,媒体报道将会对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和态度产生直接的影响。对转基因传播内容的研究主要将视角置于对大众媒体的内容分析上,国外学者进行了诸多考察。Leonie等通过对美英两国主流报纸1990-2001年间转基因相关报道的定量分析发现:媒体常常追求轰动效应和存在偏见,并成功地为公众扮演了议程设置的角色;Matthew等通过对《纽约时报》和《新闻周刊》1970-1999年间转基因报道的分析发现:早期公众对生物技术的观点没有进入媒体的视野,直到90年代后半期,随着“Pusztai”事件、“斑蝶”事件等引起的转基因技术安全大讨论,媒体的相关报道才大量增加,近乎70%的文章以争论为特征,且在报道中除了提及专家外,公众作为重要的行动者也受到媒体重视。国内关于转基因传播内容的考察主要分析了报纸的相关报道。侯丹丹等选取国内15家报纸关于转基因的报道进行内容分析,发现媒体对转基因技术的报道已成为一种常态,而三月份“两会”的召开会使转基因成为媒体热点,报道中,政府、专家、NGO的声音得到重点关注,公众似乎成为了“局外人”。赵琳等对近年来国内主流媒体中影响力较大的转基因安全报道进行梳理,发现不同媒体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有着较大分歧:姜萍以2010年国内重要报纸关于转基因报道的新闻进行定量内容分析,研究媒体如何建构转基因技术形象,研究证实了此前研究所述:官方主流媒体与地方媒体对转基因技术发展的观点存在一定差别,此外,研究还发现媒体较注重平衡报道,正面立场和负面立场报道基本相当。杨莹对2009年10月-2011年4月的11家报纸关于转基因报道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新闻文本中体现了“去科学化”的现象。媒体对转基因议题社会性、政治性的强调和对科学性的消解使大多数公众尚不知转基因究竟为何物的情况下,对其态度从模棱两可变成怀疑和恐惧。

三、传播技巧

对传播技巧的探讨集中于媒体或其它机构如何进行信息传递,技巧主要包括消息源、措辞、报道框架、模式等方面。Toby等通过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相关报道分析发现,来自科学和医学的论点被认为是进步的,而与食品相关的遗传学则不被认为是进步的。Lynne等研究认为,不同的遣词用字会影响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信息的接受,例如“生物技术”被受访者评为最积极,其次是“基因工程”,而“基因改造”被评为最负。陈海峰以2007年—2012年《人民日报》报道为样本,发现转基因报道可分为“展示我国科技进步的框架”、“立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框架”、“警醒粮食经济安全的框架”、“强化转基因法治监管的框架”,四个框架是相互配合的关系,以“科技发展”框架为核心。此外,结合霍夫兰的劝服理论,一面之词与正反结合的言辞究竟哪种更有利于改变公众态度,也是众多转基因传播技巧关注的焦点。丁玉莲的研究结果表明:媒体提供信息的正、负性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而且会影响他们的支付意愿;接受正面信息的消费者甚至愿意以高于普通食品的价格购买转基因食品;与正面信息相比,负面信息更容易让消费者改变态度。

四、传播效果

传播效果主要体现为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态度和购买行为。国外的相关研究大多使用专业调查机构了解个体或组织对转基因等生物技术的认知程度和态度。美国政治学家RobertParlberg着眼于全球的宏观层面来考察各个国家、利益团体和社会成员对转基因作物的研发、推广的反应,以及这其中的利益关系。澳大利亚市场调查局于2002年对全国人口进行抽样采访,调查其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发现多数人得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时,呈现不太可能购买的态度。George等研究发现,欧洲公众对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的反对程度由弱变强,担忧主要集中于食品安全和健康风险,而非环境风险。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开展时间较晚,规模较小,主要以某一区域或某一群体为研究对象,了解消费者对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五、结语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2

这问题看起来就很难进行解决了。但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被解决,因为这关系到转基因食品人体安全性研究的有效性,以及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研究的严肃性问题。

除了极端支持转基因食品的人以外,无论是支持转基因食品,反对转基因食品,还是认为其安全不确定的研究人员,都一致同意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应该被实验研究进行确认。因此,每年都会有一些转基因食品安全实验研究成果被发表。由于不知道的原因,凡是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实验,大都总是被一些专家质疑存在设计的漏洞或者研究的种种瑕疵或缺陷,甚至谬误,但凡是支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验研究却很少被这些专家进行类似的质疑。而这次的湖南事件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支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验研究是否也存在问题,其获得数据是否是可靠的,人们根据这些数据做出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结论是否没有被误导。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湖南转基因大米儿童人体试验研究的详细真相。

我觉得无外乎真相大致可能分为两种情形:

1、美国的说法是真的,湖南的儿童确实吃了转基因大米,但我国的机构和研究人员隐瞒或者疏忽了真相,没有告知家长和儿童其可能吃的是转基因大米。那么,这个研究的结果是真实的,只不过其获得数据的方式违反了科研的伦理,这个结果应该进行声明具有道德上的瑕疵。这当然证明,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可能存在着伦理缺陷,其之前得到的结果也可能都存在着类似的伦理问题。有关机构和研究人员,有必要重新检讨志愿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伦理委员的责任问题。

2、由于种种原因,湖南的儿童确实没有吃转基因大米,只吃了当地的大米,但他们的样本却被当成食用过转基因大米的儿童的样本进行了检测,并得出转基因大米安全的结论。这样的话,问题就大了,因为这可能表明,以前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验得到的转基因食品无害的结论,都可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所有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研究结果,进行重复,以确定其没有错误地检测了食用非转基因大米的人体样本。从研究的角度来讲,理论上,这将对之前所有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提出疑问。

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美方和中国的组织者都尽到了告知义务,家长在充分了解转基因大米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同意参加本研究。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方面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不方便承认这个研究的存在。但这是很难让人充分相信的。

我认为,儿童参与这个转基因大米的人体研究实验,家长应该负责任。很多人都表示不理解,但我仍然坚持这个看法。因为毕竟最后签字的是家长,他应该是在充分了解利弊后才签署意见的,除非是被欺骗的,否则表示他认同这个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即使是被欺骗而签署的文件,也应该是由家长去控告欺骗他们的人。因此,签字的家长是为这件事负责任的人。就好比,国家要求我的孩子要打麻疹疫苗,虽然可能有潜在的风险,但是我认同这个疫苗可以预防麻疹,对孩子有利,我就签字了,我就要承担这个责任,如果孩子因此有了问题,也是我自己要带他看病,去索赔或者寻求有关部门的补助;但有人要让我孩子反复打这个疫苗,我就不认同了,我当然可以拒绝签字,拒绝让孩子打,如果有人不经我同意就强迫他打,那么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就不是文明社会应该有的行为了,就应该在我自己的要求之外,其他人也可以“讨伐”这样的做法了。

其实,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大家的看法是不同的,这个我们应该承认,这次的事件发生后,也有一些专家出来给大家“科普”,宣传转基因食品的好处,而且,更有些家长就热衷于让自己的孩子吃转基因大米,还大肆进行宣传。因此,虽然我个人认为转基因大米存在着安全不确定性,还需要很多研究进行确认,这应该是欧洲比较主流的观点,也应该是美国政府不介入本次转基因大米食用研究的立场的基础观点,但是,我也认为,是否拒绝转基因大米,应该由吃饭者本人决定,这是他的权利。

人们有权利选择吃转基因大米,也有权利选择不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否则就是被当做动物饲养了。专家和企业或者机构,可以科普支持转基因大米,也可以科普反对转基因大米,还可以质疑转基因大米,但这些意见都应该只是给公众的参考,更不可以辱骂公众。不能说,觉得“苏州之门”像秋裤的就没文化,也不能说,不吃转基因食品的就没知识。更何况,即使是这次的黄色大米,甚至在不考虑转基因技术的安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也不是完美的。因为如果真的普及这种大米以后,在极端的条件下,如果贫困的国家和穷人只能分配得到这种大米,靠这种大米为生,那就有可能导致其体内胡萝卜素水平升高,引起胡萝卜素血症。

胡萝卜素血症是一种因血内胡萝卜素含量过高引起的肤色黄染症。胡萝卜素为一种脂色素,可使正常皮肤呈现黄色。若进食过量富含胡萝卜素的胡萝卜、橘子、南瓜、红棕榈油等后可使血中胡萝卜素含量明显增高。高脂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糖尿病或其他使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的先天性缺陷或肝病等情况下,也可使胡萝卜素血症唯一体征为皮肤呈黄色或橙黄色,无自觉症状,但巩膜不黄染。本病多发于手掌和足跖,有时颜面、口周、眼睑也可以出现,严重者全身皮肤皆呈橙黄色。因此,有高脂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糖尿病或其他使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的先天性缺陷或肝病等情况的人也是不宜食用这种转基因大米的。食品是每个人每天都要接触的,面对的人群什么人都会有,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更加应该谨慎。

虽然,我认为,转基因大米的安全存在不确定性,但我并不想借此机会反对或者质疑转基因大米,因为我们是在讨论之前的转基因大米安全实验的结果的严肃性和可靠性,而不是转基因大米本身的问题。因此,我也不能认同,那些借此机会“科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家,这是非常无聊的,这样的努力也是不会有效的。

转基因食品安全是关乎到每一个人切实利益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吃这样的食品,因此,应该允许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不能依靠专家名义压制不同的声音,甚至进行强制性的“科普”,应该允许自由的讨论。同时,我也呼吁,反对或者怀疑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人,也应该承认选择吃转基因食品是认同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人的个人权利,不必为此大惊小怪,更不必要求国家限制认同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人吃转基因食品。因为人吃的东西,最终有益还是有害都是自己的问题,自己应该有能力进行判断,而且最终的后果也是自己来承担,自己来负责。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3

1、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1、1功能定位

转基因食品标识标识制度的功能不是解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而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为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提供支持。首先,转基因食品标识与食品安全无关。转基因食品标识是上市流通阶段的议题,而转基因食品安全是安全评价阶段的议题。如果转基因食品不能通过安全评价并获得安全证书,就不会被允许进入市场,也就根本没有标识制度适用的余地,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与食品安全无关。其次,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知情权的诉求具有正当性。转基因食品是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改变生物遗传信息的产物,自诞生伊始就争议不断。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科普不够,致使转基因食品舆论环境缺乏理性,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心存顾虑,因而要求实现转基因食品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再次,转基因食品标识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实践中,消费者获取转基因信息可通过网络、电视、期刊、报纸等多种渠道,但只有转基因食品标识可以让消费者知悉拟购买的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是消费者获取转基因信息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渠道。最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可为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提供支持。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有效保障,消费者实现知情权是行使选择权的必要前提,消费者行使选择权是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内在要求,所以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可为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提供支持。

1、2实现路径

从逻辑上看,消费者通过转基因食品标识实现知情权有三条路径,阳性标识能够让消费者知悉产品确定是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能够让消费者知悉产品可能是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能够让消费者知悉产品确定不是转基因食品。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应当包括阳性标识制度、标识豁免制度和阴性标识制度三个有机组成部分。1、2、1阳性标识制度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是指生产者通过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字样等方式,表明产品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阳性标识属于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转基因食品争议不断的背景下,生产者缺乏主动披露转基因信息的内在动力;而且,转基因食品具有典型的信用品特性,在物理外观、营养成分等方面通常与非转基因食品实质等同,消费者不能通过感官确认,也无法通过消费体验识别,从而缺乏自己获取信息的能力。因此,转基因食品市场需要政府(代表公共权力)发挥作用,通过制定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强制转基因食品生产者披露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1、2、2标识豁免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是指允许部分转基因食品可以不标注阳性标识的法律制度,其前提是转基因食品标识与食品安全无关,其法理基础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限制。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貌似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背道而驰,实则不然;合理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反而让消费者知情权更有保障。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绝非漫无边际,知情权的实现受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衡。一方面,我国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共存状态、饮食文化传统、市场主体差异、检测技术水平、政府监管能力等现实因素,制约着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倘若忽略这些客观存在的制约因素,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均须标注阳性标识,必然导致部分生产者采取制度性对策行为,集体利用各种方法规避阳性标识制度,反而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我国餐饮店、农贸市场里几乎看不到转基因食品标识,便是例证。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标识了解转基因食品之后,倘若感到并无安全之虞,而且价廉物美,继而选择接受,那么继续对这种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只会加重生产者、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上述情形下,理性选择应当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必要限制,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1、2、3阴性标识制度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是指生产者通过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方式,表明产品不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阴性标识属于自愿标识,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企业经营自不得滥用。食品企业虽然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是否标注阴性标识,但不能滥用权利来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当前的转基因食品舆论环境下,食品生产者为获得消费者青睐,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极易在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滥用企业经营自,肆意标注阴性标识,欺诈或误导消费者。因此,需要通过制定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制度,规范生产者标注阴性标识的行为,确保阴性标识内容真实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制度缺陷

2、1立法现状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采取的是目录管理模式,食品中只要含有目录内转基因生物,无论含量多寡,均需予以标识。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依存于对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的反面解读,目录外转基因生物食品均属标识豁免对象,含量多少,在所不问。我国尚未建立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制度,但已经着手开展相关立法工作。2015年1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的规定。

2、2制度缺陷

2、2、1阳性标识制度的不足我国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的不足,主要是标识对象范围有失均衡。一方面,对含有目录内转基因生物的食品,不分含量多少、产品特性和主体差异,一律要求进行标识;另一方面,对大量已经批准但未列入目录的转基因生物食品,则没有标识要求。标识对象范围失衡的根源在于规制工具有失科学。第一,标识阈值的缺失。我国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没有设定标识阈值,采取的是以定性为标准的制度设计。然而,由于共存状态下的交叉污染、饮食文化传统下混合加工等现实因素,食品要实现转基因成分“零含量”客观上很难做到。因此,这种制度设计明显脱离实际,导致对目录内转基因生物食品要求过于严格。第二,标识目录不科学。一是协调性差。我国颁发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是以转基因生物品种为对象,即便是同类转基因生物,倘若具体品种不同,仍需另行申请安全证书,但标识目录却以转基因生物种类及其产品为罗列对象,使得两者之间协调性很差,无法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动态不足。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的动态性决定了标识目录不能一成不变,应当根据实际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践中,尽管近年来有大批转基因生物获得安全证书,但从2002年《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出台至今,目录未作任何调整,动态性近乎丧失,使得大量新近获批的转基因生物食品游离于标识对象范围之外。2、2、2标识豁免制度的缺陷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依存于对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制度的反面解读,因此在立法上缺乏豁免条件、豁免程序及豁免范围的相关规定。第一,豁免条件缺失。由于我国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知情权实现的制约因素认识不足,致使立法上没有规定标识豁免应当具备的条件。豁免条件的缺失,不仅意味着我国当前对部分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豁免的法律依据不足,还意味着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极度扩张,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无从发挥。第二,豁免程序缺失。为避免过度限制消费者知情权,能够公平对待各类转基因食品,应当制定标识豁免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公平正义,然而我国立法缺乏程序上的制度安排。第三,豁免对象不明。实践中,我国对标识目录外转基因生物食品实行了标识豁免,但并没有将标识豁免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无从知悉哪些食品可能属于转基因食品。豁免对象不够明晰,使得标识豁免制度已经不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必要限制,而是直接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剥夺。2、2、3阴性标识制度的缺失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能够降低消费者选择非转基因食品的经济成本,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由于我国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制度的缺失,给企业滥用阴性标识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原本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阴性标识,却产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实践中,部分食品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从仅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到标出“更安全、更健康”等字样;从仅对市场中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的食品进行标注,到对市场中不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的食品进行标注,甚至个别企业对转基因食品也标注阴性标识。愈演愈烈,乱象丛生。市场中标注阴性标识的食品,绝大多数未经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很难保证标识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容易造成欺诈消费者的后果;在当前转基因食品舆论环境下,各种品质效果方面的描述,通常造成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此外,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具有很强的裹挟效应,其他企业往往迫于市场压力而被动跟进,导致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因此,我国建立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3、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目标,应当是构建以阳性标识制度为主、标识豁免制度为辅、阴性标识制度为必要补充的科学合理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3、1完善阳性标识制度

我国应通过改进规制工具,确立合理的阳性标识对象范围。第一,设定标识阈值。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我国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阈值应设定为5%比较合适。而且,还要根据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变化情况,建立标识阈值的动态调整机制。第二,改进标识目录。一是明确品种。目录中罗列的转基因生物应当以具体品种为对象,品种名称以安全证书上载明的为准。以转基因大豆为例,不应概括表述为“转基因大豆”,而应表述为“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等安全证书上的名称。明确品种是目录动态更新的前提,否则,即便有同类转基因生物的新品种获得批准,目录也无法更新。二是动态更新。我国应根据转基因生物审批的情况,定期更新标识目录,及时将获得安全证书且有必要实行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列入目录。目前,我国应当尽快将早已获批的转基因棉花、转基因木瓜和转基因甜菜品种列入其中。

3、2健全标识豁免制度

健全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关键在于制定豁免规则。第一,设定豁免条件。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条件的设定,既涉及消费者实现知情权制约因素的认知,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属于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中的难点。但可以明确的是,转基因成分含量低于标识阈值、经营主体能力较弱以及消费者已经接受,均应属于满足标识豁免的条件。第二,制定豁免程序。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的决策程序,应当设计地科学合理,力求避免独断决策,必须有公众参与的环节,绝对不能让决策的承受者失去话语权,以确保豁免程序的正当性。第三,公布豁免对象。我国应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目录,列出所有标识豁免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让消费者全面了解豁免对象的情况,同时为动态调整豁免对象提供条件。目前,我国可以将转基因成分含量低于标识阈值的转基因食品、使用转基因疫苗的动物食品、以转基因微生物为媒介制造的食品、添加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餐饮业者、农贸市场个体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农户等能力较弱的特殊市场主体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列入标识豁免目录之中。

3、3建立阴性标识制度

我国建立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制度的目标,应当是防止阴性标识具有欺诈性和误导性。第一,明确标注阴性标识的条件。建议将标注阴性标识的条件设定为“标识对象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理由如下:如果允许市场上尚不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的食品标注阴性标识,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市场上存在相应的转基因食品,使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困惑与忧虑。对于市场上不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的食品,消费者无需通过阴性标识进行识别,允许企业标注阴性标识,只会徒增成本,纯害无益,而且还会对其他企业产生裹挟效应,最终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比如,我国个别企业对花生油标注“非转基因压榨”,其他企业被迫跟进标注,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浪费了社会资源。第二,限定阴性标识的内容。建议将阴性标识内容指定为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禁止任何效果性描述或绝对性表述。实践中,“更健康”、“更安全”等效果性描述,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另外,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塑造良好的转基因食品社会舆论环境,倘若允许阴性标识内容进行效果性描述,会对消费者心理形成巨大冲击,不利于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的形成。第三,明确标注主体的证明责任。标注阴性标识的企业应当对标识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不具误导性负有证明责任,以利于执法机关对阴性标识合法性的认定,以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4、结语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4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TS201、6;X8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9-0275-01

一、转基因食品的含义

转基因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上使原物种出现新的性状,这种具有新性状的生物叫转基因生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按生物种类的不同,在食品领域中具有实用价值的基因工程技术可以分为:植物性食物、动物性食品和微生物。

理论上,转基因食品的主要营养构成与非转基因食品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由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酸等物质构成。但如果从营养成分的基因改良角度考虑,则会使食品中的氨基酸、碳水化合物、脂肪酸以及其他微量元素的种类及构成高分子物质的排列顺序有所变化,这些变化并不会影响人类的饮食结构,也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然而,转基因技术和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存在对人类健康形成威胁的可能。如:外源基因插入具有随机性,其插入位置的准确性影响其性状的表达;引入外源基因是否会在受体内产生毒素,在转基因过程中用来大量复制的DNA的微生物是否对人体有害等都需要经一步验证。因此,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带来诱人的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发展概况

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被鉴定出来,生物技术领域迅速发展。生物性状是由特定基因决定的理论基础的奠定,使生物改良基因工程技术应运而生;1983年,世界上第一株基因植物,一种对抗生素产生抗体的烟草出现;1990年第一例转基因棉花种植试验成功;1994年,一种可以抵抗番茄环斑病毒的西红柿被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在美国上市;1996年,美国人又将部分转基因食品推上商业化的进程。目前,美国共有43种动物、植物转基因产品通过FDA的认证,世界上众多国家也都紧随美国之后开始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研究并使得部分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运作并正在形成可观的产业规模。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开发居世界中等水平,1993年3月中国水稻研究所研制的属世界首创的“转基因杂交水稻”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1999年9月,华中农业大学三项转基因水稻成果通过专家鉴定;1998年5月,我国农业部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6个准许商业化的许可证,其中3个直接涉及食品。目前,我国批准中间试验转基因植物48项,涉及食品植物9项,批准环境释放的转基因作物7种。

三、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

自转基因技术问世以来,关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亦即用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是否有不良影响,转基因技术对环境、物种的进化是否有影响等一直就争论不休。不但普通消费者对基因食品安全与否看法差异很大,而且生物工程科学家对此也存在不少观点,有关争议如下:(1)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2)标记基因的传递可能引起的抗生素耐心;(3)转基因食品引起食物过敏的可能性;(4)其他:包括毒性、伦理方面和微生物安全等方面。

四、发达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和食品的有关政策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和政策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农产品输出国如美国、阿根廷和巴西持比较开的态度,而农产品进口国如日本、欧洲各国则持相当慎重的态度。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转基因技术的发祥地,也是转基因技术最为先进、应用最为广泛的国家。据报道,美国大豆生产中的30%以上,玉米20%以上都应用了转基因技术,而且5年后这些产品中的90%以上可能都是转基因的。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农产品输出国,因此对转基因产品及其国际贸易采取积极推动的政策。从科学家试图开发一种具有市场潜力的转基因植物产品开始至产品最终上市,美国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机构分工为:(1)提交资料前的研讨;(2)大田试验许可;(3)向USDA请求撤销管制;(4)FDA对作物抗有害性状的管理;(5)FDA审查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为使消费者的到有关产品信息,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FDA将在网上信息和结论,当然,如果某种产品上市后引起公众疑虑,FDA也有权立即从市场上撤出任何表明不安全的产品。

五、我们该如何对待转基因食品

在我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基本对策有:加强生物安全立法、加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估、防范因各国的标准和认证系统的差别而导致的贸易障碍、重视有关安全信息情报工作,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有关信息的传播。基于以上原则,国务院于2001年6月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此可见,国家明显加强了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力度。尽管有关转基因安全性的争议不曾平息过,但生物工程技术仍在不断进步,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可以肯定的说,未来我国城乡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所消费的农产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将明显上升。转基因食物对人类到底会不会造成影响呢?任何一种新技术都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目前为止的证据表明,与转基因技术所创造的利益相比,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是相对较小的并且可以人为管理和控制。因为与大量带有毒性的化学农药对环境的严重污染相比,转基因这种取自物种的方法无疑是先进的。

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农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资源消耗性为主,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开发,加快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步伐。在积极采取主动措施的同时,又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殷丽君,孙瑾,李再贵、转基因食品[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曾北危、转基因生物安全[M]、第一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刘长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以及我国的对策[J]、生物谷,2011、8、26、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四章标识

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6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

一般而言,消费者认为传统食品是安全的。当采用自然方法开发新食品时,食品的某些现有的特性可以正面或负面的方式发生改变。对于转基因食品,大多数国家认为特定评估是必要的,并且已建立特定系统,严格评价与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关的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而对于传统食品一般不开展类似评价。因此,对这两类食品,在投放市场之前的评价程序方面存在显著差别。

1 转基因生物(GMOs)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生物可定义为遗传物质(DNA:脱氧核糖核酸)以非自然的方法而改变的生物。这一技术通常被称为现代生物技术,有时也称做DNA重组技术或基因技术。它可以将选定的个体基因从某一种生物转变成另一种生物,并且还可在不相关的物种之间进行转变。这类方法,也同样可以用于转基因作物的栽培以及转基因植物的育种上。

转基因食品得以开发并在市场流通,是因为它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及消费者带来实在的利益。这是指转基因技术可将产品转变为一种价格更低、利益更大(在耐久性或营养价值方面)或二者兼备的产品。最初,转基因种子的开发者希望他们的产品能够为生产者所接受,因此专注于农民(以及更广泛的食品工业)所重视的技术革新上。以转基因生物为基础开发植物的最初目标是改进作物保护。

现在国际市场上所看到的转基因作物利用3个基本特性之一进行设计:抗虫害抵抗性、抗病毒感染、对某些特定除草剂耐受性,用于改良作物的所有基因均来源于微生物。

目前市场上的转基因作物主要优点在于通过增强对昆虫或对除草剂的耐受性,提高作物的保护水平。通过将能从苏云金芽孢杆菌这种细菌中生产毒素的基因纳入到粮食作物,从而实现抗虫害抗性。这种毒素目前已在农业中作为常规杀虫剂使用,并且供人食用也是安全的。长期产生这种毒素的转基因作物已显示,在特定情况下,如在虫害多的地方,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量。通过从引起植物患病的某些病毒中引入一种基因,可实现抗病毒抵抗性。抗病毒抵抗性使植物较不易受这些病毒引起的疾病的影响,从而使农作物产量增高。通过从传送抗某些除草剂抵抗性的一种细菌中引入种基因,可实现抗除草剂耐受性。在杂草多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作物可减少除草剂的使用量。

2 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关系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1)对人类健康的直接影响(毒性);

(2)引起过敏反应的趋势(过敏性);

(4)被认为有营养特性或毒性的特殊成分;

(5)插入基因的安全性;

(6)与基因改良有关的营养效果;

(7)由于基因插入可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争论的3个主要问题是:引起敏反应的趋势(过敏性)、基因转移、异性杂交。(1)过敏性:作为一个原则问题,除非可以证明转入基因的蛋白质生成物不引起过敏,否则,不赞成从普遍引起过敏的食品中转移基因。虽然,对传统方法制备的食品一般不检测过敏性,但是转基因食品测试方案已经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评价。在市场上,目前尚未发现与转基因品有关的关于过敏的影响。(2)基因转移:如果转入的遗传物质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将转基因食品的基因转移到身体细胞或胃肠道细菌必须引起关注。(3)异性杂交:将基因从转基因植物转移到传统作物或相关野生物种以及将传统种子与利用转基因作物培植的种子产生的作物混合,可对食品安全和粮食保障产生间接影响。一些国家已采取战略以减少混合,包括明确分开种植转基因作物和传统作物的田地。对于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后的监测,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持续监测的可行性和方法正在进行讨论。

3 基因食品安全性

不同的转基因生物包括以不同方式插入的各种基因。这意味着应逐案评估各个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并且不可能就所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发表总体声明。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可获得的转基因食品已通过风险评估,并且可能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险。此外,在此类食品获得批准的国家,普通大众对这些食品的消费并未显示出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但仍应利用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为基础的风险评估,并酌情包括上市销售后监测,构成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础。

4 基因食品在国际上流通会发生哪些情况

现在尚未制定特别的国际管理制度,但是,一些国家及相关组织正在参与制定转基因生物相关的协议。食品法典委员会正在制定转基因食品的人类健康风险分析规则。这些规则的前提是强制规定在逐寨基础上开展上市销售前评估,并包括评价(插入基因的)直接影响和(由于新基因的插入可能产生的)非预期影响。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则对各国立法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中提及,其可在贸易争端的情况下用作参考基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PB)是对其缔约方有约束力的一项环境条约,管制改性活体生物的越境转移。转基因食品如果包含能够转移和复制遗传物质的改性活体生物体,则属于议定书的管辖范围。

5 各国如何管理转基因食品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市场上首次引入一种重要的转基因食品(抗除草剂大豆)以来,在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消费者中间,特别是在欧洲,对这些转基因食品的忧虑不断增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数10年微量研究的结果变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形成了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状态。在此之前,消费者通常并不十分了解该研究的潜力。就食品而言,由于消费者感到现代生物技术正导致产生新的物种,所以他们开始怀疑其安全性。就药品而言,许多消费者更容易接受生物技术有益于他们的健康(如有望改进治疗的药品)。就引入欧洲市场的第一批转基因食品而言,这些消费品对消费者并没有明显的直接好处(不便宜,不增加保存期,味道也并不更美)。转基因种子造成每一耕作面积更高产量的潜力应使其具有更低的价格。但是,公众的注意力更多已集中在风险和效益二者中的风险一边上。在欧洲,由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发生的与转基因食品无关的多起食品恐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供应的信心已显著下降。这也对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可接受性的讨论产生了影响。消费者已从消费者健康和环境风险方面对风险评估的有效性提出疑问,焦点特别聚集于长期影响上。消费组织争论的其他议题包括过敏性和抗微生物耐久性。消费者的担忧已引起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使之能做出知情选择的可取性的讨论。同时,现已证实,要检测出食品中微量转基因生物是困难的,这意味着往往不能检测出极低的浓度。

将转基因生物释放到环境和转基因食品的上市流通已在世界许多地区

引起公开讨论。这一讨论有可能继续下去,也可能在生物技术的其他利用(如在人类医学药物等)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后果这一更广泛的范畴内进行。即使正在讨论的问题通常很相似(成本效益,安全性问题),但是讨论的结果却因国家不同而异。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和可追踪性等问题,迄今尚未取得共识。并在过去几年食品法典委员会内讨论中变得更为突出。虽然缺乏对这些主题的共识,但是已就协调关于风险评估的观点取得了重大进展。食品法典委员会即将通过关于上市流通前风险评估的规则,并且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也显示出国际间日益增多的了解。最近,南非的人道主义危机已引起对利用转基因食品作为紧急情况下食品援助的注意。该地区一些国家政府提出疑虑,涉及环境和食品安全恐惧。虽然在些国家对去壳谷物的分配已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其他国家已限制利用转基因食品援助和获得不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

6 转基因生物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未来转基因生物可能包括具备有增强抗病或抗旱性的植物,增高营养水平的作物,强化生长特性的鱼类以及产生重要药用蛋白质如疫苗的植物或动物。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和2001年组织的专家协商会上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用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特设专题小组的工作中可看到对新发展的反应。此项工作已形成从总体上改进和统一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的框架。诸如评价转基因食品过敏性或用转基因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安全性等特定的问题,特别是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7

(1、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实践要求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国外立法相继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规制,预防潜在的危险,对此,笔者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过《刑法》内容的完善,打击转基因食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问题;思考;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人们开始认识转基因食品,当然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如湖南衡阳的“黄金大米案”、“星联”玉米等等。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热议的话题。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的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较少,《刑法》作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

1、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2005前后,转基因利益集团就公然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2万多亩,这些水稻从湖北流到广州、中山、顺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乐福等大超市。后酿成国际性的转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铲除了转基因水稻,但其当事人张启发等人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张启发不仅没有任何的悔过表现,反倒变本加厉,在2006年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大声叫喊:“转基因食品是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政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目前我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实际上,转基因农作物在中国境内悄无声息地生长着,并计入销售流通领域。

2、转基因种子的非法销售。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过转基因粮食种子在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几天之后,全球性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沃尔玛出售非法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超市出售非法转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更是爆出,转基因主粮的非法商业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转基因水稻种子很容易买到,转基因种子的业务网点已经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选取72名6岁到8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孩子被当成小白鼠,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转基因大米。此事经媒体曝光,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抗议和人们的声讨。无论“黄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国转基因监管方面的软肋。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学地证伪或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研发、非法运输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能任由其发展。

(二)欧盟对中国出口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2013年,欧盟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 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入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三)学者和社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面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非法种植、销售等问题,很多学者、社会人士纷纷发出倡议,要求政府立即调查转基因事件,调查其中的卖国行为、腐败行为、渎职行为,追究非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主粮的责任,立即停止全国各地的转基因主粮推广工作,重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加快人大转基因作物立法,并将其置于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来处理。重新组建最高级别的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营养、环境、卫生、医学、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转基因主粮安全性的讨论上来,给人民群众一个真实、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调查结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访了美国洛杉矶、圣地亚哥、芝加哥等六个地区,对当地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进行了将近30场访问,目的是初步了解转基因食品在美国的情况,以及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伴随着欧盟的退货调查,湖南的“黄金大米案”,崔永元与方舟子的讨论及崔永元自费赴美国了解转基因食品情况等一系列事件在网络、新闻上的报道,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愈来愈激烈,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人们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二、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及刑事立法概况

对于转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作物产量高,对于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世界许多国家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和欧盟集团。迈阿密集团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相对宽松,而欧盟集团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且没有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欧盟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时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经济法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地区认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陆法系国家

芬兰规定基因技术罪,违反《基因技术法案》及相关禁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生产、使用、进口、贩卖或者向市场投放转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报告危险情况、记录转基因物质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处以罚金或监禁。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非法实施人体实验罪,违反规定在当事人身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这样的立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实验而制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控制和滥用控制意义重大。韩国实施转基因食物的强制性标签制度,未标识或者标识错误,处3年有期徒刑或高额罚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相关的法律解释,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预防和惩治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美国目前没有一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刑法规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释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进行惩治[3]。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概况

中国目前仅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进出境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等,远远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转基因食品问题。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利,避免突发情况发生时紧急临时颁布法律的情况再次发生。

2003年的非典时期,中国政府20余天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的极端负责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对经常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卫生问题,这种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什么以前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应急条例?以此为鉴,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时完善。我们今天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主体交往行为复杂的社会。用狄骥的话说,我们处在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之中,要使这一关系安定有序,就必须在我们交往之先有统一的规则在旁(尽管在终极意义上,法律永远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不是出了问题,才请法律出来亡羊补牢[4]。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今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能任由其随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可以说近似是一个空白区,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规范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环节。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严格执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当然也包括我国的《刑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四、完善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刑法的刑事惩罚,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目前,面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问题,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应,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已经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充耳不闻。国家应当本着法治的原则,在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尽快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件。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在分则增加一章转基因食品犯罪,对此我不认同,单独增加一章不仅会破坏分则的整体结构,而且会与刑法分则章节区分的标准相违背。完善转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转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类罪名条文下面,这样不会破坏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定罪量刑。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涉及面广,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此处的完善,有效应对未知的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转基因食品罪,遏止转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罪、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罪,对于种植和销售的行为,因为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在给予自由刑处罚的同时,给予财产刑,以达到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转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罪,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给予财产刑,通过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黄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基因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我认为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即可。一些专家学者这认为中国大范围的私自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场的行为,是国外势力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企图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纵国家粮食安全,属于背叛国家罪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进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因而,此类犯罪直接适用背叛国家罪即可。

在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普遍关注、严格管理,大型跨国企业和高端技术企业不断扩张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研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则。《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环境的最后保障,必须积极应对,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侵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6):19-21、

〔3〕许鹏元、美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东方企业文化,2007(9):16-18、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8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发展速度很快,然而由于认知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有限,对于转基因食品已知的危害,未知的不可预测的危害等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无法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毫无疑问,查漏补缺,改正制度缺陷,完善监管制度,是我们当下的关键任务。

一、转基因食品的概念以及优缺点

转基因食品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人民群众来说,它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基因”这一概念的提出,大大的推动了生物科学的发展。利用现代基因工程技术,通过杂交,获取拥有人们希望其拥有特质(即基因表达)的食物。这就是所谓的转基因食品,也被称为基因修饰食品。

转基因食品固然有一定的危害,但不可否认它的优点。首先,转基因食品完全可以满足人们对食物营养的价值的需求,蛋白质,糖分等相较于原始产品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大多数转基因食品的保质期会被延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市场上很多食物保鲜时间太短的问题。除这些以外,转基因食品产量很高,抗感染能力强,能够更好的缓解世界上许多地方食物供给不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的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的不可知性。虽然很多转基因食品也被人类接受,当下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然而由于技术因素,我们很难判定转基因食物真的对人类没有任何伤害,还是会在体内残存,一直到特定的量之后,再对人类产生不可估计的伤害。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原因

人们之所以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主要在于无法确定它的安全性。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视,也正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一)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逐步出台了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直到今天,我国多个基因工程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检查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构成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体系缺陷

一方面,这些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进出口都做了硬性要求,还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宣传力度,客观分析转基因食品的利与弊,保障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漏洞。

1、 转基因食品监控范围太小

正是因为我们不能准确的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进行评估,也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对其检测。所以,在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食用转基因食物之前,我们需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测,从各个方面全程监控转基因食品。为整个人类安全和地球生态环境安全负责。

2、 没有有效执行标识制度

转基因标识其实是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执法较为松懈,同时我国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种类很少,使得我国的标识制度发展缓慢。

3、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能与时俱进

从整个生物与环境安全角度思考,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生物管理体系不够全面,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而且,这些我国没有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内容不够细致。

4、 转基因食品评估标准具有很大局限性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不够发达,导致我们很难正确评判它是否会在未来影响人类的生命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也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提高我们的检测水平与检测能力,进行标准化评估。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 科学技术水平

第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内外饱受争议,它的出现作为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解决温饱问题上作用突出,同时也由于基因改变过程的不可知性,一度造成人类的恐慌。本身转基因技术就存在着难以预估的风险,在基因突变的过程中有可能朝着人类需求以外甚至相反的方向发展,一些负面新闻的出现,也增加了人们的恐惧。第二,监管技术水平低。随着对食品安全认识程度的加深,我国已经在法律上进一步承认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的意义,更是把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结果作为对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指明的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评估内容与方法滞后,无法满足越来越详细的评估标准。第三,安全检测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及检测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除此之外,科技不断发展,杂交种类多种多样,得到的新的转基因食物也增加了检测难度。

2、 法律约束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较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却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使得立法内容不够完善,更不够系统,容易产生用法不当甚至无法可依的问题,酿成不良后果,阻碍转基因食品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如何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所谓民以食为天,我国人口众多,要真真正正彻彻底底地解决我国温饱问题,我们不能放过转基因食品这样珍贵的资源,然而为了打消民众对其的顾虑,我们非常有必要严格制定监控管理制度,提高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

(一)全程监控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本质上就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各个环节都对二者进行分类监控。为了及时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之后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我国需要对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上进行实时监控。

(二)完善标识制度

食品标识的作用就是向消费者解释食品的信息,帮助消费者购买到更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善标识制度,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在对待转基因食品上,我们的标识不仅要真实,更要显著。食品包装上一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转基因,明确的告诉消费者,消费者依据自己的判断在多个品牌之间选择产品。标识上不能掺有任何虚假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不能什么也不写,隐藏真实信息。这样才符合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

(三)做好转基因食品售后工作

市场上鱼龙混杂,消费者的权利要想得到全面保障,售后工作不可少。不管是哪一类产品,我们都不能说它绝对没有问题,销售出去也不代表着我们就不用再为产品负责。相反,我们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做好可能出现问题的预防措施。转基因食品不是某一类食品,它代表的是一个整体,一旦一种转基因食品出现问题,整个转基因食品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一方面,面对问题,不要慌张,沉着冷静的思考,快速反应解决方法,做好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工作依照现有制度,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要做好转基因食品问题事后安排。不仅要通过详细的记录数据查出责任承担者,还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赚取盈利的同时,也要遵守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转基因食品市场,增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信心,进一步扩大转基因食品市场。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还要增强对消费者的补偿力度,如果是因为自身产品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甚至造成消费者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责任方应该主动承担责任,满足消费者赔偿要求。

(四)针对转基因食品专门立法

为了保证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针对转基因食品制定相关法律。行政部门颁发食品法,转基因食品管理条例只是这些食品管理法中的一小部分,并且比较松散,这就增大了相关部门执法时的阻力。导致执法速度慢,不能及时解决民众的问题。

(五)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丰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内容,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全面完善安全评价内容。例如,由于动物的特殊性,需要在对转基因动物食品的安全评价基础上,增加对其伦理方面的评价。另一方面,与国际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减少中西差异,克服阻力。第二,健全人民评价服务机制。广大人民群众是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的真实评价不仅能引导更多的消费者的消费方向,更能真实的反馈市场。因此,为了使公众的评价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我们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评价的积极性,保障每一位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家在线答疑,避免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各种舆论或不实言论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排斥,甚至以讹传讹,传播不实消息,产生消极态度,对转基因食品发展丧失信心。

(六)顺应时展,满足发展需求

作为农业大国,未来转基因食品对我国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转基因食品的信心,在现有科技水平亟待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更加需要采取完善的规章制度去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虽然风险依旧存在,但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同时,承认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择其善者而从之,借鉴其优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国家经济。

参考文献:

[1]刘利丹,于磊,赵明杰,等、扑朔迷离的转基因安全之争――转基因食品争论述评之一[J]、医学与哲学,2014(21)、

[2]王扬,刘晓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5(04)、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武汉科技大学是2吗还是(精选2篇)
  • 下一篇:实践论读书笔记(精选8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