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行为类型之一。上市公司ST厦新2001年度业绩预告变脸事件曾经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2年1月22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2001年度公司在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提高,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01年度基本可以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4月5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1年度仍将亏损。2002年4月10日,该公司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预盈后又预亏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7825万元、每股亏损0、218元。由于2000年该公司已亏损1、74亿元,其股票被特别处理。[1]值得注意的是,厦新电子是一只老庄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转增2题材被炒至41、71元。2002年1月22日该公司预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7、22元,而预亏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10、23元,涨幅超过40%。预亏公告一出,市场哗然,股价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对包括厦新电子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开谴责。上交所的公告称,上述公司或延迟重大信息,或信息不够真实和完整,这些公司的披露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予以公开谴责。[2]市场上有投资者呼吁“怎一个‘歉’字了得”,“谁能为投资者买单”?[3]而公司本身却强调事出有因且“预盈公告后又宣称预亏的并不止厦新电子一家”[4] ,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各执一词。
类似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不应当以及接受何种处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但《规定》本身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也没有涉及。《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问题在于,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的预测性信息都是不存在的事实,不同于已经客观发生的历史事件,是否对所有预测性信息的行为都按照虚假陈述对待?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不同于一般的事实信息,上市公司以预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为由而加以随意变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适用不适用《规定》?本文将借鉴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建议。
一、预测性信息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预测性信息,习惯上也称为“软信息”,区别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一般认为预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2)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经营计划与目标的陈述; (3)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5)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5]
预测性信息的特点主要有:(1)它是一种预测性的陈述,如预测、预计以及对未来期望的描述;(2) 主要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3) 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美国证券法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6] 前景性信息指公司必须披露的目前已经知晓的发展趋势、事件和可以预见将对公司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而自愿性披露则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和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预见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前提上。因此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比前景性信息更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上,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在实质上都是预测性信息,区别只是可预测性的程度不同。
(二)监管视野中的预测性信息
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监管的对象限于“硬信息”,并由此产生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性标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原则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发行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其理念是预测性信息本质上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将会对这类信息给予不适当的依赖。
笔者认为,原因还部分地在于预测性信息在对传统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首先,预测性信息的重大性标准不易把握。一般地,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足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将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主要判断因素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行为整体影响的程度。但是,预测性信息本身具有很强的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上述两个因素的大小很难确定。其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判断也有特别之处。判断硬信息准确性的标准严格而明确,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表达的信息必须与一般信息接受者所理解或感知的结果相符合。而预测性信息是对未来事件的判断,本身就代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披露的准确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陈述者也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但实际上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方式与时间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样可能是由强制披露所诱致或者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必要补充。”[7] 同时,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管表现形式可能与硬信息不同。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且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因此,仅仅以预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依据放弃监管无异于因噎废食。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对预测性信息是鼓励自愿披露,同时在某些场合规定了强制披露的义务,但监管立法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早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的。1973年,SEC改变监管政策,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预测性财务报表。1979年,SEC通过了Rule175和Rule3B-6规则,对一定类型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提供安全港保护,除非原告可以证明其没有合理的基础,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被视为是欺诈性的。美国国会于1995年又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PSLRA),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完善了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并减轻了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于1998年又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保护。
(三)规范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证券投资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经常将有关发行人的前景预测作为其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良好谨慎的预测性信息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在券商、投资顾问等证券专业人员所作的投资建议中,预测性信息成为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增加预测性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变得更加积极负责,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持和提升。
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即将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获得的不平等,并直接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息息相关。
再次,规范预测性信息对于转轨经济中的新兴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审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容易滋生虚假披露和不实陈述。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规范
(一)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 ,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分为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和1995年的安全港规则。1979年SEC采用了证券法Rule175和Rule3B-6规则,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的预测信息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使预测性陈述最终与现实不符,只要这些陈述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但是陈述局限于有关主体向SEC申报备案的文件中,所有其他公开陈述都必须在上报文件中重新确认才能适用。与1979年安全港条款不同,1995年PSLRA中的安全港条款除了适用于申报备案的陈述外,还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口头形式的预测性陈述。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不适用安全港条款的预测性陈述的具体类型。[8]
安全港规则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预测性信息陈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另一个是预测性信息充分的警示性提示。只有符合了以上两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
1、心理确知要件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Apple Computer一案中确定了预测性陈述三个暗含的事实性条件[9]:第一,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第二,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三,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在这一要件下,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预测性陈述没有实现时可以免责,除非原告可以证明:(1)陈述是自然人做出时,该自然人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2)陈述是经济实体做出时,该陈述得到公司执行官的许可,而该执行官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
2、预先警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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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意义的警示性提示必须针对具体的未来预测,评估传递实质性的信息,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其次,预先警示理论的适用范围有三个基础性规则。[10] 第一、该理论仅能适用于预测性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对目前或历史性事实的陈述;第二、该理论不适用于在做出当时便是虚假的重大不实陈述和遗漏;第三、该理论平等地适用于预测性信息的不实陈述和遗漏。再次,警示性语言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是警示充分性的基础。充分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提示的具体性和精确性。另外一方面,警示的充分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它在披露文件中的位置是否显著。
(二)信息更新的义务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但是如果由于后来事件的发生,原先做出的预测已经不准确了,或者发现该预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或是误导性的,而披露信息的人知道该预测会对人们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就存在及时更正与更新先前披露的义务。1995年的PSLRA没有明确涉及及时更新的义务,但判例表明法院倾向于确认这种义务的存在。
美国的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认了以下规则:[11] 第一、在特定的情况下,一项在做出时是正确的陈述,因为有预期的目的和含义,投资者可能会对此产生信赖;那么一旦陈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披露人就应该承担更正的义务。第二、时间的推延可能使原先陈述变得不再具有重大性,这时更新义务就随之终止。对于时间推延的效果没有适用于所有场合的规则,必须考虑不同情况下信息的种类和先前陈述中信息的重要性;只要市场上的交易者仍然合理地信赖这种陈述,就始终存在更正原先陈述的义务。第三、如果预测和计划是外界人士做出的,而公司的管理者以自己的行为暗示该预测或计划是真实的、符合公司的观点,那么公司就有事后更正的义务;如果公司对于上述预测未进行评论,那么公司不必披露自己的内部预测,也不必警示证券分析师的观点并不符合公司的意见。
三、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一) 历史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预测性信息大致包括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等几种类型,相关规定散见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文件当中。
1、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指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根据且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规模、销售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人员扩充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发展规划相 当于美国证券法上的前景性信息。发展规划虽然也涉及未来的措施,但总体而言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明确的规划性,大多经过法定程序以公司机关的相关决议、计划等文件加以确认,披露的准确性比较容易把握。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属于招股说明书、年报、中报都必须披露的内容。监管机关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等内容;强调发行人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
监管部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对发展规划的及时更新义务: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12]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公司并不注意承担这项义务。有的公司披露投资计划后,对其进展情况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下文,有的突然公告转投其它项目。
2、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是指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对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盈利、市盈率等财务事项做出的预计。盈利预测分为公开发行时的盈利预测和年度盈利预测。
在90年代初,证券监管部门一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盈利预测,并将此作为审核上市的指标之一;《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预期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正是这一规定使盈利预测成为必不可少的披露事项。现行的披露规则是: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的数据。[1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也规定发行人可以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做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14] 但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拟增发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预测实际上仍然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
盈利预测数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高估的盈利预测数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实践中,随意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盈利预测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发行人运用虚构未来交易、使用不恰当测试基础、过分乐观估计盈利前景或者选用不当的预测方法等手段进行盈利预测。据统计,1999年上市的公司中,有七成没有完成盈利预测。在2000年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1家完成。
在年度报告中,原则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但公司若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之唯一的约束仅仅是如果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时,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披露相关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行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一定比例,分别要求做出公开解释、致歉、给予公开批评以及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等。[15]
3、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在性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由于定期报告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难以把握,推行业绩预告制度,能够减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避免公司业绩突变使股票价格产生剧烈变动。同时投资者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可以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相应判断,所以业绩预告是对定期报告的有益补充。
1998、1999和2000年年报的业绩预告,交易所只要求预计亏损的上市公司预亏公告。对于2001年年报的业绩预告,除预亏公告之外,交易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如果出现大幅上升或下降,也应及时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有关通知中明确,在200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利润总额增减50 %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对于2002年年报的业绩预告,在形式上除临时公告之外,还要求在三季报中对全年业绩作出预测。[16]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业绩预告的规范基本上是以交易所的规则和通知形式的,交易所承担了一线监管职能,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监管规范。从内容上看,只在特殊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形式上主要有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类。
目前看来,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能在业绩发生变化时通过业绩预告的方式事先予以披露,但披露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新的业绩预告与先前的业绩预告甚至是大相径庭。业绩预告的“变脸”有四种情况,一是预盈变预亏,二是预亏变预盈,三是原先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没有达到,四是业绩增长幅度大大超出原先的预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中有灯塔油漆、哈高科等17家上市公司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经历了业绩预警-预亏-年报延期的变动,还有的上市公司玩起了和ST厦新类似的从预盈到预亏的大变脸。业绩预告的频频变脸一方面向业绩预告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其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如果说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可能出现偏差尚可理解,业绩预告在短短时间内就发生变脸不能说是正常现象。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自身无法完全避免预测偏差。但许多公司把原因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变化、对会计制度的错误理解等等,不能让投资者信服。而且,有些行为伴随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动,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客观原因的存在,故意变更业绩预测以达到某种目的,甚至借此操纵股价的嫌 疑。
从去年起,沪深交易所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监管,重点关注业绩预告发生误差,尤其是那些屡屡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却迟迟不预告以及实际业绩与预告情况出入较大的公司,并对一些违规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是,如何加强监管业绩预告变脸行为,如何判定业绩预告变脸是由于事实本身的不可预测还是故意误导,以及如何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制度改进建议
可见,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零零散散,不成体系。尽管监管部门一直试图为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实践中上市公司随意盈利预测、业绩预告说变就变等行为却屡见不鲜。因此,监管者应当严格规范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使之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一方面,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更好地决定投资方向,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预测性信息,并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保证对虚假或误导性的预测性披露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必须考虑保持适度和平衡,防止投资者对善意做出的预测性信息提讼。
第一,鼓励预测性信息的公开披露,避免选择性披露。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而完整的信息,预测性信息一般缺乏这些特征,不应笼统地强制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但由于其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该类信息仍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分析人员所获取和利用,结果可能使得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该类信息,从而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黑庄盛行,与选择性披露行为未受到明令禁止有着极大的关联性。庄家转嫁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预先与上市公司接触,上市公司则事先向其泄露内情,而根据庄家吸纳筹码和拉抬股价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才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17] 因此,可行的政策应该是除了强制披露一部分确定性比较大的信息外,鼓励发行人披露其他预测性信息,以有效杜绝预测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
第二,采取预先警示理论。目前监管部门仅仅要求发行人在盈利预测报告中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18] 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简单,不能够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当要求所有类型的预测性信息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的使用预测性信息。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第三,规定信息更新义务。公司必须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追究与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受害投资者没有给予补偿。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在上述几种处罚方式中, 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也不过是警告和罚款而已。单凭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况的发生,不能简单地用向投资者道歉代替行政处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则上同样适用。当务之急是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预测性信息披露特点的,包括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内容的具体诉讼规则。
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上市公司承担过大的责任。处理好这一矛盾的方法是规定发行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为上市公司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所预测的信息并不重要,不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2)预测明确充分,依据合理并且备有充分的警示性提示;(3)原告未能证明预测者明知陈述虚假或误导而为之;考虑到预测性信息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并将责任形态限制为披露人明知预测性信息虚假或误导而为之。
注释:
[1] 分别参见《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2]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月24 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参见《厦新电子:怎一个“歉”字了得 》,《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5日互动版。
[4] 参见《厦新电子业绩“变脸”背后隐藏了什么?》,《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7日互动版。
[5] 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6] 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2页。
[7]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开第三辑: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之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8] Securities Act 27A(b)(1),(2);Exchange Act 21E(b)(1),(2)。
[9] 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5-186页。
[10] 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93-194页。
[11] 参见王雪丹:《中国上市公司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未发表)。
[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三十四条。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1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五十 七条。
[16]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的有关通知。
1知识资本信息
知识经济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要素就是知识。未来企业的竞争将不再单纯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拥有的知识资本在质与量方面的全面竞争。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由于知识资本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财务报告中应该反映知识资本信息。
2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
国家了解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有利于国家科学地制订宏观调控措施,促进经济的发展。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等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增多,一些银行、证券公司近年来推出了一批新“组合”的衍生工具,像“封顶、保底”、“加固”、“互换期权”、“汇价幅度期汇”等。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变,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将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构成潜在风险,极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数量、价值、风险、未来收益可能性,将是财务报告反映的重要内容之一。
3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东十分关心股票的市场价值。由于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往往与股票的市场价值存在着较大差异,且都是股票市价高于股票账面价值(这种情况在我国的A股市场上特别明显),这就给公司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增加利润的机会。比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通过降低转换价格的方式来降低债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减少的利息费用就转化为企业利润,使企业利润增加,但另一方面转换价格低于股票市价的差额则会导致原股东权益的稀释,使原股东蒙受损失。因此,公司这种利润增加是建立在对原股东权益稀释基础上的,这究竟是对公司原股东有利还是无利,在现行财务会计中并没有反映,它所反映的只是因利息费用减少而增加的利润,而将原股东权益稀释的核算排除在外,这必然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行为加以肯定,从而容易做出有损自身经济利益的决策。因此,财务报告在这方面有必要加以改进,提供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
4企业全面收益的信息
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于企业报告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间的差额,其确认必须遵循实现原则。传统收益对那些由于市场价格或预期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未实现收益不予确认,这使收益表无法如实反映企业本期间的全部收益;而且将未实现增值置于收益计算之外,使收益计算缺乏逻辑上的一致性,导致以后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与相关成本进行了错误的配比。
在经济活动相对简单、币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传统的会计收益与全面收益差异不大,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用传统收益也可做出较为正确的决策。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币值变化频繁,以上两种收益的差异日益扩大。这样,如用传统的会计收益作为基础进行决策,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全面收益定义为:某一主体在报告期间内,除与业主间的交易(股东投资、股利分配)外,由于一切原因所导致的权益(净资产)的增减变动。由此全面收益应分为两部分:已确认且已实现的净收益和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其他利得及损失,如未实现的财产重估盈余、未实现商业投资利得(损失)等。
在我国,企业披露全面收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①我国的资产市值变化大,一些企业,特别是老企业,持有资产的现实价值与会计资产账面价值相差甚为悬殊,这种差异必然是一种预期损益,将它揭示出来可以更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和信贷人的决策。②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操纵利润。将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通过诸如资产置换等方法转变为本期损益是最常见的操纵利润的方法,如果采用了全面收益报告,就能从根本上杜绝用这种方法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全面业绩报告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选择以下处理方法:①扩充收益表,以包括财务业绩的所有项目;②单独编制全面收益表,作为传统收益表的补充;③同权益变动表合并,共同报告全面收益的各项组成部分。
对于*年中国房地产发展趋势,报告从四方面进行了分析预测:投资继续得到控制,融资渠道酝酿变局。尽管实施了以抑制投资增长为主要目的的宏观调控,但*年的投资率仍然达到了51、33%,超过*年创出新高,抑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依然艰巨。*年,中国房地产投资占到固定资产投资的近1/5,并且对上游产业拉动作用增强,压缩房地产投资应在情理之中。专家预计,今年房地产投资增速将有所放缓,但不会低于20%。
土地市场走向规范,土地增量供应控制更严。报告预测说,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市场将会更加公开透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将更为加强,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逐步展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审批权限将上收。被动需求有望下降,二手房市场将持续升温。在去年停止拆迁、集中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报告预计今年的拆迁工作将慎重进行,拆迁导致的被动需求将有较大幅度下降。此外,随着二手房交易管理政策的完善和实施,已购公房的大量上市,房源将继续放量,梯度消费格局逐步形成。
供应关系偏紧,房价增幅趋缓。报告预测,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以首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为主的背景下,住房需求呈现很强刚性,一般性上调利率措施对需求量影响不大,今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将持续旺盛。在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市场供给增幅仍将呈下降趋势,因此供求偏紧局面很难改变。
·如何写调查报告·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农村调查报告·中学生手机消费调查报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各地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补充,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以及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监测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及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指定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调查。
第八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第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其价格监测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价格监测人员可以参加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价格监测工作的培训学习;
(二)专、兼职价格监测员享有适当的劳务报酬;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提供的数据资料有权提出保密的要求;
(四)拒绝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十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二)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价格监测工作,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三)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的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表格或上报软件;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负责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
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测、预警;
(四)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和建议情况;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情况下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机制。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科学分析价格监测数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
第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和预测信息应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价格监测数据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大豆
季度库存报告显示,截至6月1日美豆库存为6、25亿蒲式耳,远低于平均预期的6、7亿蒲式耳,为有史以来同期报告结果最为利多的一次。库存远低于预期预示着美国陈豆产量可能被高估,并且需求高于预期。陈豆产量调整要等9月末季度库存报告。按目前出口和压榨进度看,美陈豆需求会继续上调。相应的,陈豆库存会相应下调。虽然仍会远高于上年度偏低的水平,但库存的下调将缓解此前供应庞大对市场的压力。
种植面积报告预测美国2015年大豆种植面积将达到创纪录的8510万英亩,年比增2%,与平均预期基本一致。面积报告本身并不利多,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面积调查时间为6月上旬,因此没有反映出中旬后玉米带东部持续暴雨和洪涝天气对面积的影响。美国农业部称会在7月对堪萨斯、密苏里、阿肯色及得克萨斯面积重新调查,结果会在8月供需报告中公布。最新天气预测显示7月中旬前仍将持续潮湿天气,未来面积下调空间较大。此外,陈豆季度库存远低于预期也会造成新豆供应和库存量的下滑。未来新豆供应量变化取决于初始库存及面积、亩产的调整。7、8月天气影响较往年更为关键。市场会继续围绕天气、面积和亩产炒作。短期关注价格大涨后美国及南美农民套保及技术回调压力。库存报告显示,美豆农场库存量高达2、46亿蒲式耳,年比增幅达126%。
玉米
季度库存报告显示,截至6月1日美国玉米库存为44、5亿蒲式耳,远低于平均预测的45、55亿蒲式耳。库存结果显示第三季度美国玉米饲用量年比大增31%,是2009/2010年度以来同期最高水平,也是过去九年来次高。在前两季度饲用需求年比下滑4%和1%情况下,这一结果令人意外。预计农业部会在7月供需报告中上调饲用需求量。相应的,美陈玉米年终库存也会相应下调。陈作供应的下调也会导致新季玉米供应量变化,特别是在今年极端潮湿天气可能会造成玉米亩产下降的情况下。
种植面积报告预测美国2015年玉米种植面积为8890万英亩,年比减少2%,略低于市场平均预测的8929、2万英亩,是自2010年以来最低水平。报告本身无太多利多支持,但最终面积可能会继续下调。同时,美国新播玉米优良率连续下滑,伊利诺斯、印第安那、俄亥俄及密歇根优良率降至过去20年最低水平。如果在7月关键生长期情况没有明显改善,则玉米亩产会大幅下滑并导致产量和供应量下调。预计7月供需报告会下调美国新玉米年终库存。未来重点关注产区天气变化对亩产的影响。
小麦
[关键词]预测性信息;财务会计性质;预测性信息披露
一、预测性信息的界定
预测性信息(forecast inginformation),又称前瞻性信息或者未来导向的信息(forward- lookinginformation),是指在决策有用观念指导下,企业在传统的以面向过去为主体的财务报告或者公司报告中,增加对未来期间的财务或者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信息一般意义上指以下几个方面:(1)机会和风险,如产业结构的变化、竞争加剧等伴随关键趋势出现的机会和风险以及特定企业所面临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2)管理部门对未来营运的计划与目标,如有关开发产品或服务的计划,包括对计划能否成功起关键作用的因素;(3)对未来收入、利润(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分红、资本结构等财务事项的陈述,即盈利预测或者预测财务报表;4对第3项的预测基础、假设、方法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
预测性信息的特点是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或者客观事实证实其陈述的客观公允性,主要基于估计和评价,对使用者来说是高度相关却可靠性较低的典型范例。正是由于预测性信息的内在风险性,对是否应该披露,应该披露到什么程度,以及应该制定哪些相关规定以确保其可靠性,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一般有三个途径,即:
(1)强制披露,公众公司的监管机构或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如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对于这两项预测性信息,各国基本没有分歧,均要求披露。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form10-k中要求披露竞争情况和未交货定单,对其他风险和机会的披露要求则散见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准则和其他规定中。我国2001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在第四节要求披露风险因素,在第十一节、十二节分别要求披露业务发展目标和募股资金运用的计划。
(2)自愿披露,监管机构既不禁止也不强制要求的内容,但一旦披露,则要求遵循一定的披露规则并须得到独立第三方的鉴证。对预测财务报表即是如此,如美国是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我国由强制要求改为自愿披露。
(3)由投资顾问公司、专业投资研究机构、财务分析师提供,多为财务预测或者盈利预测、行业分析等,特别在美国,财务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已经成熟稳定,有买方和卖方分析师之分,企业通过预测盈利向市场传递信号(signal)的职能常常由卖方分析师来承担。
由此可见,对预测性信息的第三、第四类内容即预测性财务报表及其审核的披露态度有较大分歧且处于变动之中,本文主要就预测性财务报表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探讨。
二、理论分析i:从财务会计的性质和财务报告的目标分析
任何事物潜质的充分发挥都在于人类智慧对其客观上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的充分发掘、利用,达到主客观的高度统一。但任何不适当的运用,或者因期望太高而违背规律的行为都似拔苗助长,不仅不会达到目标,甚至会适得其反。
会计广为接受的基本职能(function)是反映、控制,反映是首要职能。因为“有了会计这种反映功能,就为我们的经济管理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为它使我们能了解过去、说明现在、规划未来。”具体到财务会计这一特点将更加明显,这就决定了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可靠地记录并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财务活动),亦即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以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记载企业经济活动的历史。“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使人们了解经济真实是创造薄记和会计并使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初衷,也是对会计的一项基本要求。”
美国财务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曾经在其第四号报告中指出:“企业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它在一定范围内,以货币定量的方式提供企业经济资源及其义务的持续性历史,也提供改变那些资源及其义务的经济活动的历史”(aicpa1970)。
可见财务会计或者财务报告产生的初衷是提供企业历史性的财务信息,使用者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评价经理人的业绩、企业在市场或者行业中的地位、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等。财务会计的这种性质或者职能约束着我们对其使用的范围,即决定了财务会计目标或者财务报告目标只能在此范围内发展、变化。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对预测性信息的需求呢?作者认为经济环境的变化是根本原因:
(1)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前直接而明确的关系逐渐模糊,代之而起的是广大分散的投资者和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理层。股权分散的直接后果是投资者无法依据历史业绩解聘经理人,而是以对企业的未来是否有好的盈利前景来作为是否投资的依据,从而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产生了对未来导向信息的需求。
(2)随着证券市场日益成为企业的主要筹资场所,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经济业务和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为了低成本筹资,企业经理人相对于投资者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消除至少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机会主义,保护投资者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甚至存在的内在要求。
(3)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形成两大学派,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这场争论以决策有用观的胜利暂时告一段落,标志性的事件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8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一辑(sfasno、1)。决策有用观的导向,使得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过分关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忽略了财务会计的性质。
这些只能说明在变化了的现实条件下,未来导向的信息对投资者是有用的,并未说明投资者所需的信息都应该由企业的财务报告来提供,完全可以以新的编报系统来实现,而这一系统的特性(不可验证引起的高风险性、消极保证性等)在其产生之初就为提供者和使用者所熟知,并针对这种特性形成专门的编报技术。否则可能会导致财务报告在众多竞争的信息渠道(如主要管理人员讲话、新闻稿、内部消息等)中逐渐丧失其核心能力,直到沦为一项可选择的信息传输手段,甚至退出历史舞台。
三、理论分析 :预测性信息的特点
预测人员依靠的不是科学,而是将过去的趋势延伸到未来,隐含的假设是未来将与过去一样。预测是预测者基于过去、现在的信息对未来形成的一种期望。将过去的趋势延伸到未来所形成的期望,其可靠性因预测性信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是在信息提供当时即有迹象可以表明或者有一定程度的可验证性,比如公司所在行业的整体趋势、多元化经营的风险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下一期产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机会或者风险在本期毫无痕迹,所以基本上可列入现存的状况。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一般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结果,其会议记录以及一系列可行性方案研究资料可以作为披露的基础,属于现存的一种事项,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披露准则之中。所以,以上两项预测性信息,实质上是现存的对未来预测价值非常高的信息,对于这些因素在未来期间如何发生作用以及作用的程度,完全依赖于使用者自己的估计。
而预测性财务报表则是在以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的信息,涉及了未来期间的更多假设及判断。这里的假设和判断同前两项有本质的不同,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这样精确的数据几乎是错误的,因为社会科学不会象已经过证明的自然法则的等式,这种等式详细说明了当前a点的一个现象如何前进到达未来的某一b点,也不会像牛顿的引力理论预测列文9号彗星与木星在1994年相撞,也很少有可能像潮汐和天气预报一样被科学预测。当我们看到美国一些财务报告的每股盈利同预测一致或者超出一美分这种情形,理智的使用者感叹的不是预测的准确性,而是对“摇尾巴狗”这一华尔街现象的无奈, 财务会计信息关键的质量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而预测值或者可预测性是相关性的应有之义,但这并非说财务信息本身就是一种预测,而是指预测过程中的一项输入,最终预测结果的形成受输入项和预测模式的双重约束。若将对财务信息的利用同气象学家对天气的预测相类比,则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就如同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的诸如温度、气压、各级高度的高空风速等数据,气象学家对这些数据加工整理形成对未来的天气预测结果,就象报表使用者利用财务报告的信息和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如股价、管理人员在媒体上的发言、评级机构甚至小道消息等)形成对企业未来的预期。其中各种信息的权重、影响方向均由使用者的特性所决定,这些特性如风险偏好、知识结构、情绪等是因人而异的,故而不同人形成的预期不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概念框架中指出:权责发生制会计所提供的乃是收益,而不是管理方面的业绩评价,不是获利能力的估计,不是收益预测,不是风险的估量,也不是预测或估量的证实或者否定。评价、估计、预测、估量、证实或者否定这些工作要由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信息用户自己去做。
提供预测财务报表引起的主要问题是否是预测不准确(产生影响决策的重大差异)的原因难以界定,究竟是经理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如影响股价、塑造形象等)而操纵预测还是因外界的客观环境非预期变化而造成?为经理人操纵预测创造了机会的同时也引起投资损失的责任很难归属,违背了市场经济行为中最基本的规则——责权利相统一,投资者不情愿为也许是经理人的过失或者欺诈遭受损失,经理人也不情愿为也许是使用者使用不当或者决策失误而承担责任。
当然,基于预测财务报表的难以验证等因素,各国对其限制很多。例如在预测财务报表之后会有类似于“仅供参考”、“不做为对未来的保证”等的说明,但对历史性财务报表的信心会扩展到同时报送的预测财务报表,这种信任会使投资者的使用分析功能退化,“因不确定而寻求帮助的使用者,其大脑倾向于相信而非质疑”;又如由范围式预测代替单一预测数据,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绝对精确的预测数据同注定的差异之间的矛盾,并未消除预测财务报表同公司财务报告之间的不融合;再如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审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范,但在预测基础、假设、方法等方面存在太多灰色地带,不能保障审核职能的恰当履行和编报责任、使用责任的划分。
评价预测的可靠性首先基于对预测人员本人可信度的评价,然后才是技术方面对预测基础、假设、方法的衡量。所以作者认为应该由专业人士或机构在对企业历史财务、非财务信息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对其未来财务状况、盈利情况的预测,这些专业人士或机构的生存基础在于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独立性,在于其所提供分析、预测的客观性、可靠性、及时性,他们在这些方面相互竞争树立信誉。当然也可以就这一行业制定相关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责任条款。
四、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
(一)机会与风险,计划与目标
如前所述,我国2001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要求披露业务发展目标和募股资金运用的计划;美国sec在form10-k中要求披露竞争情况和未交货定单,aicpa在1994年的《论改进企业报告》中鼓励披露风险和机会而不鼓励披露盈利预测,fasb在2001年的《改进企业报告:强化自愿披露》中列举了预测性信息的范例,包括企业未来销售情况、产品开况、经营和财务计划等。在中美的公司年报中普遍都有此类信息的披露,或者辟专章或者在致股东信中、管理当局讨论书中。
(二)预测财务报表
预测财务报表在我国多被称为盈利预测。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市刚开始发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求初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盈利预测,并将此作为审核上市的指标之一。由于强制披露的不合理性,在1993年改为自愿披露,但股票的发行价格确定以盈利预测为基础,因此上市公司不仅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上披露1~3年盈利预测值,而且也在年度报告中载有以后年度的盈利预测。为充分实行盈利预测自愿披露原则,证监会在1997年和2000年分别通知,取消首次发行股价同盈利预测的关系。当前,我国对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则是:《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的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状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的数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原则上不要求上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但公司若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不实,曾是我国一个令市场和投资者都非常头疼的老问题。据统计,1997年至1999年新发行的公司,大多数不能完成招股说明书上所作的盈利预测,有的甚至在当年就出现了亏损。1999年上市的99家公司中,竟有78家公司实际完成利润低于盈利预测20%,比例高达78、79%、在2000年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l家完成了其所作的预测。在2001年新上市并盈利预测的46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公司实际完成利润低于盈利预测20%,6家公司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10%,两者占公司总数的21、7%、为规避盈利预测风险,2002年新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没有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有些公司即使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表述也不清晰。
预测财务报表在美国多称为财务预测,其披露制度相对坎坷一些。美国在1973年之前是禁止向证券管理委员会申报财务预测的,因为它认为财务预测并非事实,不可靠,恐误导投资者。因此对以历史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的批评,在广纳各方意见之后,美国sec在1973年证券法案5362号,正式允许公司自愿披露预测财务报表,截止1979年一直采取不禁止、不鼓励的立场。由于对未来导向财务信息的需求呼声甚高,sec在1979年解释令,鼓励公司在申报文件及年报中增列软性信息(softin-formation),如:管理当局预测,并于同年安全港规则(safeharborrule),规定只要财务预测是根据合理基础及诚信原则编制的,皆可受到法律保护。1986年,aicpa公布了at200,即财务预测和计划,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可以包括在含有历史财务报表的文件中”。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法案(pslra)规定了财务预测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后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无理由的诉讼。
尽管如此,美国公司在财务报告中直接提供财务预测报表的例子并不多见,反而是财务分析师特别是卖方财务分析师发挥了更大的作用。由于卖方财务分析师同公司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使之丧失了独立的立场,故而美国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对财务分析师这一职业的监管。
五、小结
不容质疑,预测性信息是非常有用的,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费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但作者认为:对于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可以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同历史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同时提供,以利于使用者对未来获利能力等的预计和评估。但预测财务报表则应改变鼓励的立场,不提倡或者禁止提供,以免误导投资者,或者给公司额外的披露成本,可以发展财务分析师这一职业,以便使之以公允的立场对公司的盈利前景提供客观的评述。当然,如何监督、管理这一行业则是随之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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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企业根据现有的财务状况、已取得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信息,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可确定和不可确定的因素,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而得到的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预期的信息。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
财务报告的预测价值是衡量其有用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历史性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只具有很小的预测价值。对于财务信息使用者来说,有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信息比历史信息对决策更为重要。预测性财务信息在历史和未来之间提供了一个联系的纽带,它能够帮助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未来现金净流入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情况的信息的需求逐步增加。一项对于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68、97%的机构投资者和65、91%的个人投资者需要财务预测信息,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完全未予以披露。调查结果还表明,对于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投资者更需要后者。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供给
企业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向市场传递其对未来获利能力预期的内部信息,特别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公司,其管理当局更应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
1、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休斯运用信号理论研究公司的会计披露,发现质量较高的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其中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通过传递信号来与那些较差的企业区别开来,达到在资本市场上吸引更多的投资,促使股票价格的上涨。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特别是对于未来展望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顺利筹集资金,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
3、当年盈利状况不佳甚至亏损且对未来有良好预期的公司。这样的企业为了挽回投资者的信心,或者为了纠正有关中介机构对他们的不合理预测,避免股票价格下跌,倾向于披露更多的对未来进行预测的信息。
4、面临被兼并或者收购的危机公司。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增加收购者的成本,以此作为反兼并和反收购的一项措施。
5、不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渠道向公众传递其关于未来展望信息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有多种途径(例如,颇受媒体关注的公司通过接受采访等形式)向投资者传达其重大投资计划、获利趋势等信息,则没有多大必要再在财务报告中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
证券市场上对于预测性财务信息既有巨大的需求,又有供给的动力。目前西方各主要国家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更广泛地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载体:预测性财务报告
预测性财务报告可以作为上市公司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载体。预测性财务报告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所编制的财务预算不同。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各种专门预算的综合,是企业期望实现的财务目标,主要对企业的行为起激励和控制作用。它可以按照未来最大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编制,以充分利用预算的激励功能。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对外公布,让外界了解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因此对其预测的准确性要求较高。
(一)预测性财务报告的内容
与历史性财务报告相似,预测性财务报告也应该包括报表和附注两个部分。报表可以包括预测性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3种报表。在附注中,公司应披露预测性财务报告编制的基础、所依据的假设、对所采用会计政策的说明、对有关项目或问题的解释等信息。
对于在3张报表中需要揭示哪些信息的问题,有人认为揭示的项目越多越好,有人认为财务预测不可能也不需要包罗万象,而只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共同需要。由于在预测性财务报表中揭示与历史性财务报表中相同的项目会增加预测的难度,降低预测的准确性,而且其中某些项目的信息对使用者来说意义不大,也就没有必要提供了。因此,只需要在预测性财务报表中列示部分项目的预测性信息,这样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公开揭示的项目一般包括7个,即收益、股利、销售额、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负债、股东权益。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净利润、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净值、长期负债、所有制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可作为必须揭示的项目。
(二)预测性财务报告的格式
有学者主张采用三栏式,即按上年、本年和下年来编制3种报表。这样的格式安排并不合理,因为,一方面,上年与本年的实际发生数的比较信息可以从历史性财务报告中获得,在这里没有必要重复;另一方面,对于前期公布过预测性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有关列出前期的预测报表与实际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对两者在数值上相差较大(例如相差10%以上)的项目所作的解释,这样既可以显示出该公司的预测是否准确,向信息使用者反映该公司的预测能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故意提供与实际不符的预测性财务报告。因此,对于上期提供了预测性财务报告的公司,应采用三栏式的预测性财务报告,分别列示本期预测数,本期实际数和下期预测数。对于上期未提供过预测性财务报告的公司,应采用两栏式的预测性财务报告,分别列示本期实际数和下期预测数。
(三)预测结果的表述方式
AICPA在1986年公布的财务预测与计划的标准(即AT 200)中要求以趋势预测取代单点预测。AICPA认为“区间的上下限将表明预测中所隐含的不确定性。一组区间也能提醒使用者他们所面对的数字远不如他们所预期的精确。”国内也有多篇论文采纳了这一观点。但是,预测的结果以区间的上下限表示一定优于以单一数字表示吗?以区间表示不能揭示出区间上下限这两种不同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并且区间上下限的距离应限定在多大范围内也是一个问题。而单一的金额是一个期望值,是考虑了可能性之后的结果,包含了更多的信息。同时也便于与实际的结果相对比。预测结果应以单一数字来表述。
三、如何提高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我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测的准确性不高。在2000年新发行上市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进行过预测,以利润总额为统计标准,这123家公司中仅有61家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其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占总数的49、59%。在2001年新上市并盈利预测的46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公司实际完成利润低于盈利预测20%,6
家公司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10%,两者占公司总数的21、7%。
第二,预测的范围狭窄。我国目前只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和上市公告书中提供盈利预测信息,而不是全面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由于盈利状况只是影响现金流量的一个因素,仅靠盈利预测信息不能完整地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只有提供一套完整的预测性财务报告才能揭示出企业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期,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三,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司很少。尽管我国法规不反对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提供预测数据,但目前在我国自愿性的预测基本上不存在。而且也有公司在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时并不披露盈利预测信息,2002年新上市的公司大多数没有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第四,相应的法规不健全。关于预测性财务信息提供的技术规范目前只有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对于盈利预测信息的规定。从总体上看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范还很不完善,对于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都没有相应的规范。另外对于虚假的盈利预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规定。
针对我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改进,以提高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一)扩大强制性披露的范围,鼓励自愿披露
由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利于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因此应扩大强制性披露的范围,鼓励自愿披露。我国目前只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和上市公告书中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可以将强制性披露的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情况。另外,鼓励预测信息的自愿,陛披露,使财务预测不仅存在于发行市场,还扩展到交易市场。
由于盈利预测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为保护善意的信息提供者免于承担证券欺诈责任,有必要制定一定免责条件,只要企业管理当局基于诚信原则和当时合理的基础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则对未实现预测的结果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企业避免了不应有的诉讼风险和其他问题,自愿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动力才更有可能转化为实际行动。
(二)制定专门的会计和审计准则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来规范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与披露,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为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以此来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中的责任和行为。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一)北碚区旅游资源概况。北碚拥有十分丰富而又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旅游开发潜力巨大。北碚是著名的重庆"都市花园",境内山岳江河,温泉峡谷,溪流瀑布,奇葩异卉,展示了巴山蜀水幽、险、雄、奇的特色。有、缙云山、北温泉、金刀峡等旅游资源185处。拥有国家AAAA级景区3个,国家AAA级景区1个,国家AA级景区1个。北碚是重庆的"历史文化名城",有中共西南局夏季办公旧址(院和小平旧居)、复旦大学旧址、张自忠烈士陵园、卢作孚纪念馆以及晏阳初、梁实秋、老舍等文化名人故居等文物景点104处。北碚是恐龙之乡,已发掘恐龙化石遗址13处。北碚静观镇是中国花木之乡和中国腊梅之乡,静观腊梅名扬海外。北碚还是登山健身休闲圣地,长约10公里的"M"型缙云山健身登山梯环道成为重庆市民登高健身的胜地。
(二)数据采集
1、 问卷的设计。研究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 调查对象为到北碚旅游的游客。问卷主要涉及游客背景、游客地域结构、游客的时间结构等内容。共设计了20个问题,其中单项选择问题11个,多项选择问题3个 开放性问题2个,填空题4个 。
2、 样本的发放与回收。本次问卷调查与2012年4月27日—4月29日进行,分别到北碚区车站、以及缙云山、解放碑等地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样本数量设计主要根据样本数计算公式获得:n=4(σ2 /β2 )n——样本数;β——允许的误差;σ2——母体的均方差,由于母体的均方差不可知,因此运用样本的全距来估算标准差,即σ≈全距/4。经过计算结合实际经验确定调查的样本数为100,其中发放实地问卷50份,网络问卷50份,共回收95份,回收率95%。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游客背景分析
1、年龄结构分析。通过对北碚游客年龄的调查统计,15—44岁的中、青年游客所占比重很大 ,80%以上。而14岁以下、45—65岁、65岁以上的游客所占比例很小,都不超过10%。
2、职业结构分析。各个景区的游客,从事职业种类多样,但总体来说,学生较多,占到了40%左右。其他如工人、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贸人员也占有一定比例,各在在10%左右。
3、游客收入水平。通过抽样调查分析,到北碚的游客收入在各个水平都有所分布。其中略多一些的是月收入在2000—4000元之间的游客约占40%的比例。由于调查过程中游客大部分不愿意透漏自己的真实收入水平,因此上述数据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考量。
(二)游客地域结构分析。来北碚的游客多数为本地游客。来北碚的游客多为本地游客,包括北碚区、重庆市其他主城区以及其他区县等地区,约占全部游客的80%。来自邻省和国内其他省、市、区的游客所占比例很小,大都在20%以下,且主要为四川成都、陕西西安、等邻近省市的游客 。来自北方和西北的游客几乎没有。
(三)游客时间结构分析
1、季节性变化分析。游客都倾向于选择春夏季到景区游玩,52、6%的游客都选择夏季来北碚避暑消夏,其次是春季。只有10%左右的游客选择冬季旅游。
2、停留时间分析。有70%左右的游客在景区的停留时间较短,多为当天返还。这说明到北碚旅游的游客多为一日游或者两日游。
(四)消费结构分析。通过抽样调查在北碚旅游的游客平均每人每天消费主要集中在200元以下,而消费高于200元/天的游客所占比例很小,在15%左右。说明游客在北碚区的总体消费偏向中等偏低水平。游客在旅游的消费中用于交通、餐饮、游览、购物的费用占据了总消费的很大份额。用于娱乐和住宿的费用比较少。
三、北碚区旅游市场预测
1、旅游者人数预测。旅游者人数预测以2010年为基期,2015年为预测期,通过比率法,根据历史资料和过去的增长率来推算未来预测值,预测公式为:
Qi=α(1+β)i 式中,Qi 表示第i年的客源人数规模;α表示预测基年值;β表示年增长率。其中2010年该区接待游客1200万人次,年均增长30 %,通过公式计算,预计到2015年,旅游接待人次将达到4000万以上。
2、旅游收入预测。旅游收入预测以2010年为基期,2015年为预测期,通过比率法,利用上述公式计算,2010年旅游综合收入32、86亿元,年均增长近40%,预计到2015年,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40亿元以上。
3、人均停留时间预测。对于人均停留时间的预测,由于数据采集不当,预测采取估算保守方式,预计主要为一日游或者停留两日,随着住宿业的完善,游客停驻的时间将会延长。
4、人均旅游消费水平预测。目前人均消费水平为200元或以下,随着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变化。预计未来是上升的趋势。
四、建议
1、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力度。根据调查显示,北碚地区游客多为重庆本地人,旅游市场距离短,辐射半径较小。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明确北碚地区的旅游形象设计,通过网络、电视、杂志等的加强宣传力度,或者利用名人代言来提高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外地游客。
2、加强旅游资源的整合,打造精品旅游业。北碚地区旅游资源种类较多,观赏游憩价值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较高,但是由于没有良好的旅游规划,缺乏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没有将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业基本支撑要素进行有效的整合,导致旅游业发展无法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效应。因此,只有加强旅游产品的打造,形成规模集聚效应,才吸纳更多的旅游业就业人员,产生乘数效应,进而推动旅游收入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2015年北碚区力争旅游综合收入统计预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