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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故事(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5 栏目:写作范文

科技故事篇1

该书获得了“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计划资助,填补了我国在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价和路径安全优化技术领域的空白,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为此,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本书的主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吴宗之,请其介绍该书的成书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院长,您好!《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风险评价方法》是我国第一本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风险定量分析评价和路径安全优化方法的书籍,您编写这本书的原因是什么?

吴宗之(以下简称“吴”):危险品道路运输既是一个重要的工业化发展问题,也是一个凸显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全世界化学品的年产量已超过4亿t,已知的化学品达500万~700万种,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已超过8万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危险化学品。

近年来,我国危险品的道路年运输量约2亿t,其中剧毒氰化物类就达几十万吨,易燃易爆油品类达到1亿t。危险品道路运输占年货运总量的3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且95%以上的危险品涉及异地运输,长距离、大吨位成为我国危险品道路运输的普遍状况。

这些大量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危险品在全国公路网中运输,形成一个个流动的危险源,运输安全管理的难度剧增。当危险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极易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自2000年以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先后完成了国家“九五”科技攻关计划专题《工业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研究》、科技部社会公益性研究专项基金项目《危险品道路运输路径优化及事故预警技术研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其中工业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研究先后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一等奖。

鉴于当前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我们将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再次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简便实用的书籍,系统介绍危险品道路运输过程的事故风险因素、风险评价方法,以及基于事故风险分析的路径优化选线等内容,希望为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风险研究、运输监管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参考。

记:《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风险评价方法》一书被列为“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之一,主要内容有哪些特色亮点?

吴:这本书是在上述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撰的。通过大量危险品道路运输典型事故案例的统计分析和风险因素辨识,详细阐述了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风险的评价模型,危险品运输的事故率、事故后果及运输风险综合评价的方法体系,提出了危险品道路运输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计算方法、可接受风险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路径安全优化的选线指标和选线方法,并以实例加以分析。

本书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阐述了危险品的定义与分类、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方法、危险品运输事故风险研究状况及评价程序;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危险品道路运输的法规体系和我国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三章统计分析了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典型事故案例,系统辨识了事故原因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影响因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介绍了危险品道路运输的风险评价方法、基于事故风险的路径优化选线指标及选线方法,其中第四章不仅列举了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后果模型,还介绍了危险品道路风险的综合评价方法。最后一章则以液氯的道路运输为例,介绍风险评价方法和路径优化选线方法实际应用。

记:相比国内其他介绍危险品道路运输方面的书籍,《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风险评价方法》有哪些特点?

吴:国内其他介绍危险品道路运输的书籍,大多偏重于法律法规介绍、管理体系介绍,或者是道路本身的危险性探究。本书则较系统地分析了危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人员、车辆、道路、管理、危险品的危险特性等5方面的风险因素,可评价多种运输路径风险的水平,优化提出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合理路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书中还首次引入了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对事故发生概率的校正因子,系统提出了定量风险分析与定性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危险品公路运输风险评价方法,丰富了我国安全科学技术领域中安全评价的内容,填补了我国危险品公路运输风险评价和路径安全优化技术方法的空白。

科技故事篇2

道路交通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由人、车、道路、环境等诸多要素组成,并呈现动态分布,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向法院六个步骤,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有所差异,因此处理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快速的生活节奏,复杂的环境因素,尤其是事故人员的跨地域性日益占据着较高的比例,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2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几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2、1利用模糊责任加快处理进程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突破传统观念,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模糊责任”概念,使困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定责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运用“模糊责任”概念10多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目前已达到98%。大大降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1]。模糊责任简化了处理流程,省略或者弱化了次要环节,将责任认定的结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统一。并提供了相关的机制和平台,对尚未或者可能引起纠纷的事故进行相应的处理,完善了处理流程。与此同时,事故的快速处理,本身也是一种交通拥堵的缓解措施。

2、2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提供效率

当事故发生,其处理效率将直接影响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和交通畅通程度[2]。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快速定位将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监控设备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可以通过基于计算机视觉的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对采集的交通图象进行去噪处理,提供图象质量,综合利用小波变换方法提取交通事故特征,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进行快速的定位[3]。本方法是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处理,快速分析现场的图像资料,缩短人为参与的时间,从而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

2、3利用PC-CRASH软件快速确定事故责任方

PC-CRASH是一款交通事故再现软件,事故分析的过程主要是根据事故现场的采集、记录、调查与分析,将事故涉案车辆由碰撞后的终止位置反推回碰撞过程,再反推回碰撞前的运行状态,来分析事故原因,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4]。由于道路、环境以及人为等因素,将为事故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再现软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公信力,减少了事故认定的时间,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是一种解决事故认定难题的科学合理的有效途径。道路交通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由人、车、道路、环境等诸多要素组成,并呈现动态分布,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向法院六个步骤,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有所差异,因此处理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快速的生活节奏,复杂的环境因素,尤其是事故人员的跨地域性日益占据着较高的比例,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3基于信息化的智能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构想

我们目前处于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移动智能终端、大数据等技术和设备的出现,极大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能不能设计一种完整的系统,利用上述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研究和分析成果,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改变呢?当然这需要不断地努力和不断地实践。下面本文将提出初步的构想,以做引玉之砖。

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化

科技强警是交管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也是未来交管工作发展的必然。面对纷繁复杂的交管工作,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努力构建信息警务,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查询、业务管理和数据库建设已初见成效。改变了传统的手工模式,实现了电子技术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系统、24小时事故快报、事故处理系统,逐步实现了事故处理网上办案和案卷电子化管理。现阶段交管执法、事故处理对网络和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对信息采集、处理的速度要求越来越高,综合业务数据的不断采集、使用汇集,实现了跨区域、现代化办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公安网络系统,就可以直接整合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被盗抢机动车等各类信息数据,能够基本满管工作的需求。但是,现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强警、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和现代化交通理念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以科技为突破口,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挖掘管理潜力,扩展公安交通科学管理能力,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所以,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交通管理理念实现的必由之路。

3、2系统的构成

本系统由手持智能终端、无线网络、软件系统、大型数据库系统和高性能服务器构成。通过智能终端的摄像头、客户端应用、录音功能将现场的信息进行采集并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服务器端,服务器通过软件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系统进行分析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存储并以特定的方式反馈至客户端。由于智能设备已经相当普及而且配置和功能相当强大,完全可以推向社会进行应用。该系统结合了当前较为炙热和前沿的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

3、3系统的核心功能

本系统具有如下的核心功能:事故现场的采集、事故认定的处理、处理结果的记录、事故责任方的信息管理和必要的联系管辖、裁定处罚和赔偿管理功能、掌上法院、掌上交警、交通事故预测、道路交通智能决策。本系统不仅是交通事故的处理者和管理者,而且还是交通事故的预防者甚至是智能交通的决策者。防患于未然,远比亡羊补牢、处理交通事故更为重要。

3、4系统的现实意义

科技故事篇3

目的探讨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策略。方法回顾分析本院于2010年6月至2015年1月儿科护理出现的差错事故,对出现差错事故的当事人进行分类,总结事故出现的原因。结果经分析得知,在共计39起儿科差错护理事故中,主要的差错事故原因包括制度执行力不强、工作衔接断档、管理缺失、专业知识薄弱等,同时,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同护士人员的编制与工作年限亦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结论防止儿科护理差错事故需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工作衔接顺畅、提高护士责任心、严格管理和加强培训力度提高护士专业知识水平等。

关键词:

儿科护理;护理差错;事故原因;防范对策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推动作用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新时期的新背景使得社会对于儿科护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儿科护理不同于普通护理,儿童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通常情况下发病都较急,病情的稳定性也难以保证,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儿童患者并不会准确地描述出自身的病状。而一旦儿科护理出现差错事故,轻者导致患儿康复的拖延,重者将直接对儿童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1]。因此,儿科护理工作中对于差错事故的防范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回顾性分析总结出儿科护理当中差错事故出现的原因与防范策略,旨在为进一步提高儿科护理质量提供一定的借鉴。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院儿科住院部共有护士人员48名,护士人员类别结构见表1。

1、2方法:回顾性分析本院于2010年6月至2015年1月儿科护理出现的差错事故共计39起。对出现差错事故的当事人进行分类,总结事故出现的原因。

2结果

在共计39起差错事故中,不同编制的护士人员差错事故发生情况见表2。从表2与表3中得知,不同编制和不同工作年限护士的差错事故发生率有明显差异。具体事故差错表现为责任缺陷19起,管理缺陷8起,技能缺陷12起。其中包括配药错误、医嘱转抄错误、样本采集错误与患儿照顾不周等。

3讨论

3、1儿科护理差错事故原因分析

3、1、1责任缺陷:研究结果显示,合同制儿科护士差错事故发生率占比总数的97、43%,能够看出相比之下,这部分护士责任感稍差。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部分护士缺乏一定的责任心,每天重复性的工作已经使其形成思维定势,制度的建设也就沦为了一纸空文,很多护士进行各项操作都凭经验,比如对不同患儿的输液频率都无差异,或者疏忽大意,使被保暖患儿低温烫伤等,并且在忙乱之时过分依赖于患儿家长,导致很多问题处理不及时。3、1、2管理缺陷: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使各项规章制度难以有效被执行。加之院方存在管理不当之处,儿科护士分工合理性不足,对实习护士的关注度不够高,很多本应有经验护士处理的问题却交由实习护士处理。诸多问题凸显出了管理缺陷。

3、1、3技能缺陷:儿科患者病情不稳定,操作难度相对较大,并且无法与患儿直接形成有效沟通,也就为儿科护士的专业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技能缺陷所引发的儿科护理差错事故也是一大主因,比如输液速度、输液顺序、对患儿病情变化的掌握程度不足导致耽误救治等情况。本研究显示,工作年限越久的员工发生差错事故的概率就越小更是充分证实了这一问题。

3、2儿科护理差错事故防治对策: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需要重点从相对应的三大方面进行整改。首先,完善合同制护士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儿科护士的责任感。对此,院方应当加强对护士的思想道德意识建设,使护士能够热爱本职工作,进而通过良好环境的创设使每位护士人员都能够不断提升综合素质[2]。另外,还要重点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护士激励机制,加强对合同制员工的关怀,提高合同制员工的归属感与使命感,进而提高责任感。与此同时,完善对在编护士的考核指标。其次,加强管理,这也是所有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保障。作为儿科医护人员,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是基础,但仅仅凭借个人道德意识形成约束显然不现实。因此院方应当加大管理力度,大力开展法律与护理相关知识的普及活动,同时巩固制度的约束力。管理层人员应当贯彻规范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以确保各项工作都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同时确保各个部门能够对所有问题形成有效沟通,避免工作出现断档情况,共同保证患儿护理质量的提升,提高医院的整体形象。最后,就是应加大培训力度,使儿科护士人员的综合能力与专业水平不断上升,这是确保降低儿科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措施。在医学技术水平不断进步的新时代背景下,儿科专业知识也随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发展态势,对于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也就必然有所提高[3]。对于减少患儿的痛苦,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具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应当对儿科护士进行定期培训,包括技术、业务与素质教育等,同时加强考核,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总之,防止儿科护理差错事故需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工作衔接顺畅、提高护士责任心、严格管理和加强培训力度提高护士专业知识水平等。

参考文献:

[1]王艳娟,张永男,翟淑娟、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分析及防范[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2,10(12):181、

[2]石瑶,陈燕、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探讨[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医学版),2014,28(1):85-86、

科技故事篇4

每个学期的周六上午及寒暑假,在海口市海德路昌茂学校航模教室和运动场上,总能看到兴趣高涨的孩子们在制作和试飞各式航空模型。不要小看这些孩子们,他们可是海南中小学校航模队的“正规军”。这些孩子发自内心地痴迷航模,甚至已经到了“蚊子叮咬全不顾,烈日当空若等闲”的地步。

我是一名来自内蒙古草原的“闯海人”。2011年3月,在学校领导和家长的支持下,开始组建昌茂航模科技班。从最初的步履蹒跚到如今的踌躇满志,三年多风风雨雨的拼搏与沉淀,昌茂科技航模班逐渐成长起来,训练内容也逐步涵盖了海陆空及建筑模型。其间经历的辛苦与迷茫,在一间间工具齐备、整洁有序的模型教室前,都被抛诸脑后。

孩子们在航模班收获颇多,动手能力提高和身心放松、创新合作意识增强、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他们的知识结构也发生了改变,不仅了解了一部分空气动力学及材料科学知识,还懂得了直流电与无线电知识,并掌握了一定的读懂图纸的能力。记得有位同学家长专门告诉我,家里的物品坏了,孩子也能维修了。

科技故事篇5

关键词:电气 安全 技术 事故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34-02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电力已成为生产、科研、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人们对日常安全用电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特别是现代社会,大量的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住宅用电负荷的大幅度增长,用电安全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若不注意安全,则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用电在生产领域和生活领域更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

1 电气安全技术

电气安全技术是在人们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如防止触电方面,传统的安全措施有接地、间隔和绝缘等,这些传统措施直到现在仍是可行的和有效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漏电保护装置等防止触电事故的新技术。因此,电气安全技术既有古老的一面,又有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的、生命力极强的特征。

电气安全是安全领域中与电关联的科学技术与管理工程,对电气安全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要了解电气安全的任务、特点和电气事故种类等。

2 电气安全的任务

电气安全主要是研究安全用电方面的措施,目的是建立安全用电规则,注意安全用电事项,也提出预防电气危害的措施,电气事故产生后的处理办法等。在工程技术方面,电气安全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传统的电气安全技术方法,目的是建立完整的电气安全体系,并注重与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不断提高其他技术在电气安全方面的应用。在管理科学方面,电气安全的主要任务是逐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电气安全水平,逐步实现电气安全标准化,并引进其他方法,不断提高电气安全管理的科学性。

2、1 电能与电气安全

电能是一种现代化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电能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不言而喻。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越高,现代化程度越高,对电力的需要就越大,电能的广泛应用,改变了科技的状况,加速了科技的发展。人们在用电的同时,必然会遇到安全问题。如果用电方法不当,可能对人造成伤害,严重的会危及人的生命。因此,在用电的同时,必须重视安全问题,要充分考虑电气的安全问题。

2、2 电气安全的内容

电气安全技术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技术,各种类型的电,在使用过程中,都会遇到电气安全问题。电气安全问题的研究对象不是单一的,有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电的安全问题,导致了电气安全技术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也使得该技术与其他领域有密切的关系。

电气安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研究各种电气事故,研究各种电气事故的机理、原因、构成、规律、特点和防治措施等;另一方面是研究用电的方法以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主要研究采用电气检测、电气检查和电气控制的方法来评价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或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在安全生产领域,电气安全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要求电能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一定要有一个大幅度的发展,为了防止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电气安全技术也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大发展和大进步。目前,我国的电气问题还存在很多不足,电气安全工作者必须做更多的工作,要认真研究电气安全标准、规程,要认真落实各项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3 电气安全的特点

3、1 广泛性

现代社会中,电的应用极为广泛,生产和生活的现代化是离不开电的,平时使用电的频率越高,就越容易产生电气危害和伤害,也就是说,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处处要用电,处处会遇到电气安全问题。另外,电气安全与其他各种学科涉及面广,研究电气安全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其他学科领域。所以说电气安全问题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3、2 综合性

电气安全技术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有组织管理的一面,也有工程技术的一面。组织管理工作和工程技术工作是相辅相成,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管理组织方面需要做很多工作,要研究电气安全在管理方面的新措施。在工程技术方面,电气安全技术的任务是完善传统的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和解决新的安全技术和自动防护技术等电气安全问题。

3、3 抽象性

由于电是看不见、听不到、嗅不着,比较抽象,所以电气事故常常带有某种程度的神秘性,人们一下子难以理解,甚至感觉电气事故莫名其妙。特别是电磁辐射更是平时感觉不到的,存在潜伏期,平时可能根本无法察觉,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产生危害。正因为电存在抽象性,无疑会增加用电的危害严重性,因为平时察觉不到,到危害发生时,电已经构成了对人的伤害,都来不及防范。

3、4 严重性

电力工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促进安全用电工作的快速发展,电气事故的严重性决定了电气安全技术的迫切性。用电一旦不当,危害很严重,将会损坏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安全,严重会造成大面积停电,危及供电可靠性,不仅影响电力系统本身,还会影响其他行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电气事故的严重性必须引起电气作业人员和电气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4 电气事故的类型

电气事故按照灾害形式可以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爆炸等;按照电路状况,可以分为短路事故、断路事故、漏电事故等;按照电能的不同作用形式,可将电气事故分为触电事故、静电事故、雷电事故、电磁辐射事故、电路装置事故等五类。

4、1 触电事故

科技故事篇6

【关键词】煤矿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一直以来,我国对煤矿行业的生产建设十分的重视,并且近几年在煤矿行业的投资不断增加。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水平有所提升,安全建设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然而,目前我国煤矿建设过程中仍然事故频发,安全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日益凸显,为国家和人民来带来的损失不计其数。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力加强煤矿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1、我国煤矿建设的安全现状

目前,我国的煤矿开采多以地下作业的形式进行,生产建设安全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一直以来,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在我国工矿安全事故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根据事故起因的不同,可以将煤矿安全事故分为八类,即:透水事故、瓦斯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事故、放炮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中毒及窒息事故。其中发生率较高的是瓦斯事故和顶板事故。

煤矿建设事故不仅会对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不计其数的损失,还会严重阻碍我国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也会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面对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安全事故并不是偶然发生的,要透过现象看其本质,及时发现隐藏在安全事故背后的各种安全问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将导致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人为因素、自然因素、设备因素以及科技因素等。只有明确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解决问题,促进我国煤矿建设的安全发展。

2、目前存在于我国煤矿建设工程中的突出问题

前文中提到,导致我国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四点,分别为人为因素、自然因素、设备因素以及科技因素等。下面,我们就由这四点因素入手,对目前存在于我国煤矿建设工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1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足

由于煤矿生产建设中不确定因素很多,并且存在着工作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不高等问题,所以很难吸引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文化素养的专业人才。因此,导致我国煤矿行业出现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专门技术人员不足等现象。这类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煤矿企业的工作进度,导致高危环境下的煤矿建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2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

我国的煤矿开采层大多是石炭――二叠纪大冰期的煤层,该煤层地质结构十分复杂,并且透气性低、瓦斯含量大。因此在进行煤矿开采作业时,会有大量瓦斯散发。随着开采工作的不断进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极易导致应力场发生变化,进而瓦斯流动场、煤岩体裂隙场也会随之变化。此时,原有的安全理论以及处理技术很难再发挥作用,便会导致瓦斯的大量涌出,引起瓦斯事故。目前,我国的煤矿都属于瓦斯矿,煤层情况复杂,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能源紧缺期,所以不能像欧美国家那样采取叫停措施。

2、3欠缺先进的科技投入

传统观念中,煤矿行业属于劳动型产业范畴,对于先进的生产建设技术要求并不高。因此,煤矿生产建设工程中的先进科技投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久而久之,就造成了煤矿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不高、生产装备落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以及劳动生产效率低等现象的出现。由于我国煤矿建设性质特殊,并且机械化程度不高,因而井下作业时工作人员密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矿井内发生火灾或者出现瓦斯爆炸等灾害安全事故时,人员的伤亡量就会很大,甚至会造成矿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2、4开采设备落后

煤矿的开采年限一般都很长,一般为几十年甚至是几百年。在我国煤矿生产建设的起步时期,生产系统是比较完善、规范的。这些年来我国煤矿开采的规模正一步步扩大,开采深度正逐渐增加,与此同时,矿井中的应力以及瓦斯的涌出量也随之增加,危险系数不断上升。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原有的设备、技术很难再支持煤矿的后续建设,再加之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难以达到标准。我国有些地区的安全设备甚至仍处于煤矿产业起步时期的水平,在开采设备落后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3、促进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加强培训力度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建设培训,使煤矿安全建设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而是作为一种文化理念深入到每个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此外,还应积极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应急能力以及心理素质,以使其在面对不同的突况时能及时、冷静地思考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3、2重视技术创新

前文中提到,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我国煤层自然条件差、地理环境不够理想等问题,要积极加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力度。同时,还要加强高危矿井的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其生产环境,优化矿井中的通风设备,配制相应的检测设备等。要促进煤矿企业与相关科研团体之间的合作,不断引进新技术,提高建设水平。

3、3建立相关政策

为切实促进我国煤矿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针对高危矿井以及突出矿井,建立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少其税收额度。同时,还要拨出一定资金研究瓦斯的有效利用,以充分利用能源,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总结

总而言之,若要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煤矿建设安全有序的进行,首先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技术创新、大力促进技术进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此外,在煤矿的建设过程中,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根本出发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适应生产、建设的各项需要,及时引进先进的技术措施,全面促进煤矿生产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旷才安、关于煤矿建设中的安全要点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

[2]马德元,王秀兰、基于煤矿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的预评价研究[J]、煤炭工程,2013(9)、

科技故事篇7

【关键词】基层;火灾事故调查;问题分析;对策

Abstract:through the new period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the main questions existing in the work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raise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fire adjustment measures、

Keywords: basic;The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和完善,公民法制意识进而不断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技术性和时效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反映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社会职责的执法形象。因此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火灾事故具有破坏性和复杂性,表现在现行法规中可供认定的起火原因较多,火灾现场情况复杂,大部分能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被烧毁,扑救火灾时现场容易遭到破坏,所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具有客观疑难性。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充分运用相关科学的知识,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才能做出正确科学的认定结论。

1、引言

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2009年5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令)以及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国标《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2年11月1日起新颁布实施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等多次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向规则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体系。尤其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实施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因此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高低的关键。

2、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势与存在的问题

2、1起火原因客观复杂性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的大幅度增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广泛使用,燃烧物种类和总量剧增,燃烧形式和有毒气体等燃烧产物更加多样化,火灾原因和火灾规律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这些新情况产生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二是火灾事故调查认定难度不断增加。

2、2因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引发的案件增多

2、2、1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约束公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法规逐步深入人心,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因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服导致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而法院在审理经济赔偿案件中,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作为主要或关键证据,致使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能受到火灾当事人的质疑,有的地方还因此发生了群众上访,个别地方形成了,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2、2、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区别在于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的责任划分有交通强制保险作为经济保障,当事人的损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补偿,但因火灾当事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火灾公众责任险又不属于强制保险范畴,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得不到损失补救的火灾当事人经常将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消防部门上,造成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

2、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机制与火灾技术鉴定发展不相适应

2、3、1近年来,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它组织或当事人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将包括火灾原因认定涉及的痕迹和微量物证技术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在广大群众法律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一旦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诉讼和仲裁时,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作出司法鉴定。同时也是便民原则在立法及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发展趋势。在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及的技术鉴定结论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2、3、2但目前消防机构和技术鉴定单位均同属公安部(同一部门)管辖,即使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也随时面临着法院采信证据时受到重新司法鉴定的质疑。如何适应司法鉴定改革的要求,探索和建立新时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制创新,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维护执法公正的统一,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2、4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火灾事故调查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素质,在知识深度上包括消防业务理论、各种法律法规,在知识广度上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等学科交叉方面的知识。据统计目前我国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全国消防警力与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与欧美国家普遍达到万分之五的比例相差甚远。基层消防机构现有的火调员缺乏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培训,人员来源多样,有地方大学生、其它部队调转人员、也有消防院校但非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有些火灾调查人员身兼多职,兼而不专,影响到了技术人员水平提高。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按照地域分布,相互间交流少。有的基层大队从事火调工作十余年,都没碰上一次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缺乏复杂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

2、5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当。

2、5、1未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个别火调人员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缺乏感情,对广大群众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见和来信来访缺乏热情、严肃的态度,甚至冷硬横推拖。

2、5、2责任心、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仅凭经验和主观意志办案;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改革的方法、机制缺乏研究探索,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理论和技术手段与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2、5、3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经费未得到保障,消防经费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部队建设要求不相适应,消防业务经费严重不足,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得不到正常开展。

3、加强火灾调查工作队伍建设和体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全力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和火调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切实带动消防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消防行政管理水平的加强与改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管理工作体制。

3、1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法律素质的火调队伍

3、1、1要在公安机关消防部队实施人才战略中,突出抓好火调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后,工作量大增,要紧紧依托省级、市级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培养和锻炼基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下,参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疑难火灾以及纵火、爆炸等恐怖破坏事件及其次生灾害原因的调查工作。

3、1、2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确保在火调工作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同时也要做到“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3、2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设纪律严明的火调队伍

3、2、1从严治警,大力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消防部队内部执法监督,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杜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不严、不公、不廉和执法腐败的问题发生。

3、2、2坚持科技治警,增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科学性、严肃性。科技强警涵盖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各个方面,概括了人员、装备和管理理念在公安工作中的相互关系。消防工作贯彻科技治警方针,体现在提高人员科学知识水平、加强装备建设、建立现代科学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全面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2、3坚持从优待警,给予火调人员政策、待遇倾斜。要认真对待火灾事故调查专兼职人员的编制改革,对工作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在福利待遇和晋升职务、立功受奖等方面给予优待。

3、3积极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体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

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

3、3、1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培育、建立社会化的火灾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尤其是具有相近专业实验室的地方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地方性“火灾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利用这些单位智力以及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为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行政与技术行为的剥离,改变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方面履行火灾现场勘查的职责,另一方面对现场勘查提取的火灾痕迹物证又送本系统进行技术鉴定,并据此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做法。

3、3、2制定火灾事故调查的立案标准,明确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的范围和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积极研究改进火灾损失统计的职责划分和统计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组织在火灾损失统计中的作用。积极研究火灾事故认定方法和程序,使之更科学、民主、公正。

3、3、3逐步推进消防责任险和社会救助机制,提高火灾当事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4坚持科技强消防,推进消防科技进步。及时配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各种装备和设施。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及时配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设施,同时,应当及时更新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在装备和设施上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消防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广泛调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消防科技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软科学研究,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学科升级。加快火灾调查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和战斗力的转化,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上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科学技术基础。

参考文献

科技故事篇8

一、法制原则

鉴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程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标志,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制度相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制原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主要体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步骤、方法与结果要合法。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过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必须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并持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执业证书的自然人。未依法设立的机构和不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资格的技术人员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所出具的结论不具有证据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对象(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必须是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特定结论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定的科学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应是法律承认的,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或行业学术委员会认可或推荐的。同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证据要求。总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贯彻公开原则,将有利于全社会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克服腐败。公开原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具体表现在:(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公开;(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收费公开;(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标准公开;(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公开;(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姓名公开等。

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委托主体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来自公、检、法、司等机关还是来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在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应平等地对待。

三、科学、客观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利用各种专门知识去解决各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在司法工作中的证明作用,因而需要强调依据科学的原则。科学、客观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的生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从始至终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才能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正确无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一切活动按科学规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要符合法律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要具备科学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步骤、手段、方法必须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每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的正确判断,切忌有任何偏见,更不能主观臆断和无知妄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科学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对检验结果的含义作科学分析,得出概念或抽象的结论,才能满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分析的时候要根据科学原理,恰如其分的阐明其意义及各个征象的内部联系。切不可超越科学规律、超越事实能证明的限度,作跳跃式的推理。因为胃内容毒物分析呈阴性,就否定被检者中毒,这也是超越能证明的限度。因为胃内容毒物分析呈阴性,只能说明胃内容没有检验出毒物,不等于血液或其他组织没有毒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故意作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要受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失误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法律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科学、客观的法律保证。

四、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

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检验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主要表现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不可替代性

专门性问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指聘有相应知识的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以他人代替,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就是科学技术的高层次、高特异性的实践,没有专门知识及技术的人是无法进行这种实践的。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意志的表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通过技术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其他情况,经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任何结论都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大脑对客观的反映,而这个客观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通过检验而认识的。没有经过实践的人就没有这种认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领导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若几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也绝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简单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个人非法干涉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必须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贯彻好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不宜设置在其他职能部门之内,避免受多层领导关系的制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活动,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案的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提出、法庭证言等必须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独立进行,不受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的左右,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当事人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顺利进行,给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造成损失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歧决不能以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学生”服从老师、一般专家服从“权威”专家的方式强行统一。一般来说,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象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照资料充分,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素质高且能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手段方法全面、先进,绝大多数案件是可以获得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个别难以取得统一认识的案件,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尤其是检材)明显不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件。笔者反对在集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现分歧时,以简单多数的意见作为集体的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因为这是强行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作法,实际上剥夺了不同意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权利。

五、及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改变着本身的基本属性。如某些物证存在腐败变质的可能,某些毒物在血液保存期间浓度会很快下降,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及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一般应在接受委托15日内,少数疑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或需要时间条件的项目可增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如伤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看损伤当时及治疗过程与预后情况,要待伤情稳定,才可作出损伤程度的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不能按期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务,应提前向委托机关提出延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的申请。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与司法活动分离原则,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应相对独立,不宜设置在侦查、检察、审判部门之内,并且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不能参加侦查、检察、审判活动,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也不能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

为了严格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应反对“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所谓“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就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既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又参加侦查活动或检察活动或审判活动,或者相反在同一案件中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既参加自己的职能活动又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充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尚未禁绝,尤其在基层侦查机关因主客观条件所限,“侦鉴不分”的现象时有出现。“自检自鉴”、“自审自鉴”虽无明显表现,但有些近似于“审鉴一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形式也值得引起重视。

“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所以被各国法律所禁止,因为它一则违背了诉讼法的依法回避原则,造成违法办案的后果。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或司法人员受双重活动的影响,主观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形成思维定势,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跟着案情走,按自己设想的框框,千方百计地寻找符合自己结论需要的“依据”,进而作出先入为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使科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偏离客观、公正立场。

七、保守秘密原则

保守案情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有关人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应重视的一条原则,同时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义务之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秘密,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如不得散布案内人员的隐私;不得透露案内证据情况;不得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告诉委托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亲属谈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情等。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属于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活动过程必须毫无例外的依法受到监督。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难以实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客观、公正,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依法独立进行但同时又要接受法律监督。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较多,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宣传、研究不够,加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不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而出现的问题不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应贯穿于整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仅不具有证据作用,有关各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是否合法,即委托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主体是否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法审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或依法指定的行业机构)和取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是否参加了本案的侦查、调查活动,是否属于其他方面必须依法回避的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主要指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等。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客观性、公正性的监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不客观、不公正也会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失实。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是否由两个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执行了复核制度;共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符合组织规则,是否有强行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做法,集体讨论活动是否邀请人大、政协、委托机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旁听,避免暗箱操作等。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

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如检材的提取、保存、运送、制备是否符合科学规则,检材的数量与质量是否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件;样本来源是否真实,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施步骤、方法是否与所属学科该问题的科学规则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是否具有有效性、先进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法定的科学标准。如果这些方面中的一项不符合规范,就可能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准确性。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举证质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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