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创新基金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5 栏目:写作范文

创新基金管理篇1

第一条创新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通过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攻关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支持,引导和激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吸引民资、外资、金融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逐步建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二条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外延式、粗放型向集约型、内涵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以2005年500万元为基数,暂定实施期5年,每年以40%幅度增长。

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创新基金面向在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诚信的社会形象。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三、基金支持的内容

第七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眼镜及视光学材料、五金工具及合金材料、汽摩关键零部件、彩印及复合包装材料、木业深加工制品、精细化工、高档纺织品、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信息及机电一体化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提升开发,同时支持有望形成新型产业的其它门类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攻关。

第八条创新基金支持现有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既支持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研发能力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也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开展新产品研制并实施产业化。

第九条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其中试及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攻关费用进行资助。

第十条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在近期内能产生较大产业规模,形成较大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资助。

第十一条创新基金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因产品系列化仍需进行研发或不断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认证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对引进先进技术或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能促进传统产品升级换代,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附加值或显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增强传统产品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贴息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对产品本身技术含量不高,但因创意新并形成专利的新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并能较快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试验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对因未被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指南,而不能申报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产品,而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并能在近期内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品所进行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资助。

四、基金支持形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合作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贷款:对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高校研究所专业人才带科研成果来创业,创业性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因创业资金困难的,经资格审查,成果认定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贷款支持的形式,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投资合作: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合作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双百工程”及创新基金工作的领导,并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制定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八条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拨入创新基金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团,为创新基金管理提供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

第二十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派员组成,在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评审专家人员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六、项目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局每年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借款协议和付息凭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对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基金办”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成熟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根据咨询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局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局审定批准后,交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并进行最终确认后由科学技术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七、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评审被确定作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基金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度拨款计划,并结合项目实施确定考核目标,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条财政局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基金办”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原则上在创新基金中划出不高于8%的比例作为费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对完不成项目规定任务的企业,今后不再作为创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创新基金管理篇2

关键词:创投基金有限合伙制 运作机制 创新

一、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方兴未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在国外成熟创投市场,普遍认为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创投基金运作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作为创投基金运作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有限合伙制规则使得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具有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凭借运作机制的创新实现了不同基金主体间的相互制约、互利合作。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投机构都是采取有限合伙模式来进行风险投资的,并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国内新《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必将促进国内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迅猛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创新

在有限合伙制的架构下,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较过去的风险投资运作有了更多创新,本文着重从组织机制、治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其独特的创新之处进行分析。

1、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机制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组织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明确创投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形式。

在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既是合伙人又是基金管理人,一般只提供占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出资额,但作为专业机构来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基金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提供99%左右的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基金的投资经营或其它管理活动,同时只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基金资本的长期稳定性,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通常会约定一个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如果延期,但最长多控制在15年以内。

2、相互制衡的合伙人治理机制创新。由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其不能采取法人治理机制,只能采取合伙人治理机制。为了有效控制合伙风险和体现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创投基金一般通过设置联合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咨询委员会、基金托管人等管理机构来实现相互制衡的合伙人治理机制。

联合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制基金中的董事会,行使对基金的经营管理及有关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具体负责诸如基金合伙协议的修改、基金存续期的延期、基金管理人的聘任、基金利润分配或进行再投资的安排。其成员主要由各基金合伙人推荐。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涉及项目评估、投资方案设计、投资管理、投资收回等所有投资活动的决定,其成员大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少数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提名或只作为基金观察员。

顾问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其成员主要由从有限合伙人或外部机构聘请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其评估意见仅为建议性的参考,普通合伙人无需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是指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通过这种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支配权的“三权分立”,更好地发挥了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专业理财”的优势,有利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相互平衡。

3、灵活的出资方式和相应分配制度的激励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激励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劳务出资和相应分配制度的规定方面。普通合伙人拥有的多是人力资本,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管理才能、客户资源和市场信誉来执行风险投资运营;而有限合伙人则相当于资本供给者,依靠其雄厚的资本实力来提供风险资本投入。普通合伙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这种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双方的共生相容。

首先,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还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这条规定对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提供的人力资本投入可以作为劳务出资进行明确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其次,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金管理费,这是固定收入,与基金的经营无关,一般按照创投基金的实际资本净额的1、5%~3%收取,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支付工资等。二是利润分成,这一部分实际是业绩报酬,与投资管理的收益挂钩,普通合伙人可以分享投资收益的20%左右,而有限合伙人则分享投资收益的80%左右。这种以收益分配方式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是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激励机制的中心环节。

此外,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对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具体投资管理工作,而有限合伙人则禁止直接干预经营活动的制度设计,也保证了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独立地位,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使其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投资管理的才智,认真对待投资管理行为,取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4、委托关系的约束机制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模式,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两类合伙人之间的“委托—”成本,采取了更加有效的约束机制。

首先,对基金资本认缴方式实行授权资本原则。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合伙人可以分期分批缴纳其所承诺的出资总额。一般做法是每位合伙人的首期出资额为其全部认缴资本的50%~70%,后续出资则可根据基金实际运营情况在基金正常运作后若干年内全部缴清。这就使得普通合伙人一次可以动用的资金额度有所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投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失败而给有限合伙人遭受的损失。

创新基金管理篇3

[关键词]新医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发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全面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当前,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因此,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和创新已成为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1当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1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尚未建立

城乡医保的筹资与资金管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渠道畅通、筹资方式简便和筹资成本较低等,是城乡医保统筹发展的关键。从2011年开始,每年政府提高的补助标准趋于稳定(每年增加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但每年提高幅度不一(2011-2012年,每年增加20元;2012-2014年,每年增加10元;2014-2015年,每年增加20元;2016-2017年每年增加30元),使农民群众对年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难以理解,看法不一并存有意见。为了消除城乡居民群众疑虑,应当建立一个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

1、2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进行试点,2007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则从2008年开始推行至今。城乡居民医保现行筹资缴费方式基本相似,均由经办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参保参合花名册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发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筹资收费、手工开具发票,再由村、镇工作人员整理、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发票,统计确认参保人数并批量开通缴费。筹资方式过于落后笨拙,而且由于工作量巨大,环节繁多,往往因数字不符而需要层层重新核对,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产生厌倦应付情绪,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和办理报销。

1、3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方面压力加大,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农合)由刚开始的只开展住院补偿,扩展到住院统筹补偿、特殊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及大病补充补偿等业务,受益面扩大,工作量成倍增长。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经办日常工作业务繁重,在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医疗行业技术的特殊性及不对等性,对经办机构精细化管理及业务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跨地区异地定点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依靠原来的监管方式,组织几支专家组对某些医疗机构抽取部分病历查阅分析、入户随访的监管方式已远远不适应当今全民医保情况下的监督与管理,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智能稽核信息系统,一个能够积极促使医疗机构自主控费的运行指标管理制度,让医疗费用的控制方法更趋规范、更加公平合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更大。

2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1科学立法,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应把筹资机制制度化、法律化,将筹资规范、程序和操作手册等系统成文,从法律高度贯彻执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方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健康持续。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通过合理划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可以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建立参保档案,制定连续参保的优惠政策,逐步使城乡居民从自愿参保向自觉参保转变。第四,必须摆脱每年靠村干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政府应提前半年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或每3年确定一个个人缴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可逐年增加,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宜每年提高;然后建立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信息平台,连接到各村(居)委会,每年下半年就可启动缴费信息平台让下一年度参保居民缴费,利用信息系统打印参保票据和核对人数,确保金额数据的准确性;改变现在的手工登记造册、手工开具收款票据等笨拙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科学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政策,政府补助标准要一视同仁,但城乡居民的个人缴标准可设计两个不同档次供个人选择,有关补偿政策可根据个人缴费的不同档次适当改变补偿比例,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体现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保障水平,使人们真正受益。

2、2建立城乡基本医保筹资缴费平台

现行落后的筹资缴费机制制约着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为人们使用有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多年的实践证明,城乡医保的实施,使广大城乡居民获得到真真正正的实惠,城乡居民的自主参保意愿和互助共济意识基本成熟,为建立城乡医保筹资缴费平台奠定了基础。

2、3加强信息系统智能稽核软件的开发,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以城乡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为契机,建立城乡基本医保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编码库、医用耗材编码库、疾病诊断分类编码库、医师库及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等;二是完善医保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开展医保智能化审核监控系统建设,科学制定监控基础指标,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发挥系统智能审核功能,对医保药品使用率、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及入院条件符合率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在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还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医保协会组织,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抽调协会专家成员,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多措并举,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四是建立医师档案库,建立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

2、4加强医保经办队伍专业化培训,实现精细化管理

发展城乡一体化医保管理制度,首先要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将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归属一个部门管理,构建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其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整合信息系统和经办队伍,做好三种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及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不仅便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更是实现新农合与其他医保制度相衔接并同步管理的基础。最后,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管,全面实现就诊数据的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通过制定临床规则和经验规则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交替审查,自动识别可疑和待核实结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参合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断提升医保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系统审核规则并公开,充分体现审核的公平与公正。

3结语

创新基金管理篇4

管理模式

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这些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

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北京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如江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苏州元禾控股集团。

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成立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其管理机构,也可算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

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鼓励子基金更多投资深圳本地项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来自深圳本地初创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于来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30% 。

另外,部分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常会招标或指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运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引导基金的资金的监管、拨付等工作划归当地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仅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外,有的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日常运作中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各类审计工作。

投资方式

根据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目前来说,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模式下,引导基金按照创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应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且每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退出方式

由于引导基金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退出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通常遵循“保障政府资金”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目前来说,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创新基金管理篇5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创新基金管理篇6

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很强技术性、专业性以及高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的创业早期企业。为了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非系统性风险,引导基金的运作采取委托方式是科学与必然的。如图1所示,引导基金委托网络中共有三层委托关系,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之间、受托管理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早期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引导基金通过三层委托关系,实现政府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弥补创业投资在资金配置上的市场失灵。相应地,引导基金的委托成本由6个部分组成:①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主要为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②在创业投资企业中按出资比例分摊的运营成本(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税费、会议费等);③在创业投资企业中按出资比例分摊的支付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费;④在创业投资企业中按出资比例分摊的让渡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收益;⑤让渡给社会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⑥让渡给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收益。在上述组成部分中,第②部分额度不高且基本为固定成本;第③部分和第④部分按照市场规律设定,通常为2%的管理费率和20%的投资收益分成比例;第⑤部分通过引导基金相关政策或协议约定,既可以不向社会投资机构让渡(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也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将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参股资金按照协议约定价格(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转让给社会投资机构;而第①部分和第⑥部分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定或市场参照。由此可见,在引导基金的委托网络中,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成本不确定性最大。因此,本文重点对引导基金委托网络中的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模式进行研究。引导基金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设立的,而不同部门的资金投入、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发挥政府资金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引导基金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与受托管理机构适合的委托模式,并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保证引导基金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降低委托成本。

2引导基金委托模式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受限于财政投资政策,各级政府大多委托下属国有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受托管理机构,这类模式可称为资本金型。资本金型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目标上无法形成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既解决了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考核问题,也解决了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问题。而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指导意见》建议“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因此,各级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时面临3种选择:一是新设事业法人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组建专业团队直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但并未组建专业团队,而是由事业单位另行委托外部专业团队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是无法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则委托外部专业团队同时承担受托管理机构和日常管理工作。针对上述情况,可将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模式归纳为直接管理型、委托管理型和投资型3种。当然,仍有部分近期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如北京市昌平区)采用资本金型委托模式。

2、1资本金型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引导基金的发展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以资本金形式将引导基金注入受托管理机构,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外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模式。如中关村管委会、苏州工业园区和浦东新区政府分别委托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受托管理机构无法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求,直接影响了引导基金的发展速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金型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不断调整自身定位,成为创业投资机构或母基金投资机构,逐渐失去了引导基金的地位和作用。如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原为中关村管委会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中关村引导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现已改制成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也调整为直接投资和母基金投资。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过数次重组,已更名为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成为一家管理数百亿元资金规模的投资控股企业。

2、2直接管理型

一些地方通过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在事业法人中专设机构,选聘熟悉创业投资和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直接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财政部、科技部委托既有事业法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北京市经信委委托既有事业法人“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青岛市新设事业法人“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深圳市新设事业法人“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作为各地方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等。

2、3委托管理型

《指导意见》后,国内部分省、市虽然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但内部没有创业投资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而由事业法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如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北京市发改委下属事业法人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另行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日常管理机构等。委托管理型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

2、4投资型

《指导意见》后,部分政府无法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沿用了委托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的方式。为了回避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问题,引导基金并未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受托管理机构,而是以受托管理机构名义开设由财政部门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只有在经引导基金同意后受托管理机构才能对外拨付资金。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分别选择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山东省引导基金委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安徽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上海市委托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等。

3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之间不论采用何种委托模式,双方均应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为了实现委托目标,降低委托成本,引导基金应设计有效的针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本文通过对目前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分析,将激励约束机制的内容归纳为委托成本、委托期限、委托竞争、外部监管、绩效评价等方面。

3、1委托成本

如前所述,引导基金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成本包括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和让渡给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收益。(1)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是对受托管理机构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其计算方式和支付方法直接影响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与效果,主要有预算法、利息法和基数法。预算法: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薪酬水平等确定委托管理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此方式仍采用传统的事业法人管理思路,虽然操作简便,但不利于调动受托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也无法吸引优秀人员参与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利息法:引导基金不设委托管理费预算,而是将引导基金因滞留在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作为委托管理费。此方式存在受托管理机构为了获得委托管理费,而放缓对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对外拨付资金进度,不利于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带动效应。基数法:参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管理方式[14],引导基金按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机构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退方式核定。此方式以受托管理机构对外拨付资金的金额和日期为基础计算委托管理费,充分调动了受托管理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2)让渡收益。在委托管理型或投资型模式中,部分引导基金为了提高受托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承诺自创业投资企业回收成本后超出投资本金部分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让渡收益,但同时也伴随着委托管理费的减少或取消。让渡利益将导致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不足以支撑其正常运营,从而使其倾向于投资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以尽快获得让渡收益,这不利于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的实现。

3、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即委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为了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激励约束,引导基金可以约定相对较短的委托期限(如3年),当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符合引导基金要求,可在委托期满后续签;如不符合引导基金要求,可及时进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和调整。

3、3委托竞争

资金规模较大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引入委托竞争机制,同时选择若干受托管理机构。在引导基金陆续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过程中,对于资金使用、投资监管以及风险控制表现优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增加其委托管理基金数量;否则,可以减少其委托管理基金数量。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中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两家受托管理机构;河南省引导基金也委托了两家受托管理机构,提高了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效果。

3、4外部监管

引导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大、财政、审计等外部监管机构的作用,共同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引导基金的问责、评价、调查制度,保证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引导基金的设立宗旨以及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日常管理。

3、5绩效评价

虽然各地的引导基金都在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方法,但是由于引导基金业务的特殊性,绩效评价指标(KPI)的选择及其权重设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因此现阶段很难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定量绩效评价。随着引导基金各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后,可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这将有助于形成高效的受托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结论与建议

创新基金管理篇7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创新基金管理篇8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运作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监督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在山的那边读后感(精选8篇)
  • 下一篇:父亲节快乐的祝福语(精选5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