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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计划(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6 栏目:写作范文

公司融资计划篇1

厂网分开以来,省公司积极适应新的体制环境,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面加强经营管理工作。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带动电力工业高位运行的关键时期,把全面强化“三大一严”的理念贯穿到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持依法经营企业,严格管理企业和勤俭办企业,经营管理初步实现了由粗放型到精细化,由分散型到集约化的转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逐年提高,经营效益持续好转,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近几年省公司财务状况

“十五”期间,公司加快了跨区输变电项目的建设,启动了特高压电网规划和试验示范项目。电网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增强,跨区电量交易大幅增加,由2001年的47亿千瓦时,增长到2005年的94亿千瓦时;500千伏资产原值达到31、70亿元,占电网资产原值的10、54%;220千伏资产原值达到66、10亿元,占电网资产原值的21、98%,500千伏和220千伏主网架得到了较大发展,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城乡配电网得到加强,城市电网结构与输变电设备状况明显改善,供电能力、可靠性和配电自动化水平逐步提高。

公司上下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加强购售电管理,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和非生产性支出,千方百计加强电费回收,努力防范经营风险。在2004年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公司2005年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公司全年实现售电量741亿千瓦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86、88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4、76亿元。

二、加快电网发展与电网投融资的需求关系

根据建设现代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和思路,公司以电网经营和资本运营为两大核心业务,以资产优良为目标,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全面遵循营利性组织的规律,加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三种功能,全面提高三种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司及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培育强大的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优化公司产权结构,吸纳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公司控制力;加快进入资本市场,推动公司资产流动和证券化,把资本运营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增加企业财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省公司坚持以发展坚强电网为第一要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快速推进电网建设,使全省电网发展步入了投资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科技含量最高的历史最好时期。“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和技术改造共投入资金417、33亿元,比“十五”期间增长127%。投资规模的增大对为省公司拓展售电市场、参与区域和国家电力市场竞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一)投资需求

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投资计划,“十一五”期间公司投资总计417、33亿元。电网建设投资总计317、27亿元,占公司总投资的76、02%,公司在“十一五”期间电网投资规模显著增加。

(二)资本金平衡

1、资本金需求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公司规划期电网和电源建设资本金计算,公司规划期内资本金需求总计417、33亿元,其中还贷需要94、62亿元,占总需求的22、67%;电网建设需要资本金292、66亿元,占总需求的70、13%;技术改造需要资本金18、79亿元,占总需求的4、50%;电源投资需要资本金1、82亿元,占总需求的0、44%;上缴投资收益5、45亿元,占总需求的2、26%。(详见表1)

2、资本金来源

公司资本金来源主要有利润和折旧。根据预测,规划期内公司可以筹集到的资本金总额为218、49亿元。规划期公司逐年资本金来源情况见表2。

(三)债务融资需求

“十一五”期间,公司债务融资规模巨大,总融资规模达到198、85亿元,为了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和控制资金成本,规划期公司应该大力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三、解决资本金短缺问题拟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利用中电财“电财通”的功能,通过省公司自身资金运作与参与国网公司资金运现结合的方式,及时处理和有效运作临时闲置现金。充分发挥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功能,及时吸收省公司及其所属成员层单位短期闲置资金。积极开展对电网项目、电源点建设的贷款业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为省公司多创收益。

(二)加强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为电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加快资金市场平台建设,加强融资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银行融通资金,降低公司系统对外融资规模,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控制融资费用。强化资产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加强投入产出分析,严防投资风险。注重优化投资结构,最大限度实现公司经济效益与电网发展协调增长。加强自我积累,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司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增强公司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强化公司的集约化管理,充分整合和利用公司现有的各种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现有资产的价值,保证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需加强自身积累、充分发挥公司系统金融平台的作用,着眼于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灵活运用现代金融工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加快推进基建工程的融资租赁,进一步争取增发企业债券,同时,结合公司集团化运作,积极推进核心业务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拓宽公司资本金筹措渠道和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三)大力降低融资成本

面对融资规模的日益扩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融资时间、渠道、方式上都要充分研究,必要时要采取合理推迟借款、借新还旧、调整债务结构等多种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四)从源头控制电网建设成本

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的浪费也是最大的浪费。要从优化设计的源头做起,重视设备选型,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方案评价,加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控制,以预算盘子“倒逼”工程成本。严格进行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的集中招投标,降低物资采购成本。

公司融资计划篇2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统筹安排区政府建设财力,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产生的投资、融资、还贷、贴息行为。

政府建设财力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区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区属投资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的债务融资。

第三条统筹建设财力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分结合,以统为主。围绕全区建设项目统筹建设财力,统一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协调筹资、统一调度还债,构建区政府主导的财力循环体系。

(二)适度集中,确保重点。适度集中区级建设财力,确保对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的投资。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加强对政府投资、融资、还贷、贴息的全程监管,规范投资项目运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区计委履行综合平衡和统筹管理全区政府建设财力的工作职责,主要职能是: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财力资金;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融资计划、还贷计划、贴息计划;全程监管投资项目;融资协调与创新;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区属投资公司涉及建设财力统筹的领域。

第二章建设财力资金管理

第五条区计委统筹、安排、使用区建设财力专户资金和区属投资公司政府性融资资金。

区建设财力专户设在区财政局,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纳入建设财力部分要按时足额划入。区属投资公司要根据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融通建设资金。

第六条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区计委制订年度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列明用于项目直接投资、贴息、投资公司还本付息、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的份额,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区计委按照下达的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适时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单,区财政局、区属投资公司见单足额拨付。

第八条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建设财力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规划,按轻重缓急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区计委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可根据实际每半年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区投资额、区级投资主体。

第十一条区统筹建设财力原则上负责本级的基础设施、公益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为加快重点地区的发展,区建设财力将优先实施相关的道路、环保、医院等项目设施。区计委将会同具体职能部门另行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审批、管理和监督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办[]95号)执行。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司)作为区政府主要融资平台,负责建设财力的对外筹集。必要时区计委可统筹协调其他区直属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可安排区属公司和专业公司实施“代建制”。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需求决定融资规模,降低资金闲置成本。区计委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后,编制年度建设财力项目融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必要时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提前融资,然后进行项目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以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积极与有关银行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探索创新融资品种,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章还贷管理

第十六条为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严格控制政府负债规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政府负债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七条区计委每年编制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计划,有序开展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对各投资主体出现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区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周转资金,或协调各公司进行内部调剂。

第六章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原则上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列入区重点工程的非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贴息。年初由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贴息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贴息资金由区计委在建设财力中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结余可滚存下年使用。

第七章其它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大对区属投资公司的培育扶持力度,完善股本结构,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明晰土地储备中心和城司代表政府的重点融资平台职能,明确国资公司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和政府控股国有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财力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

第八章附则

公司融资计划篇3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为我县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投融资体系建设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立足我县实际,规范投融资公司启动运营,融资规模既考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又控制在县财政可承受限度之内,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要先把投融资公司做大,解决融资问题,再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主营业务,做强投融资公司。

(三)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的模式,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通过注入资本金、增加有效资产、现金流量等措施,先做大公司,再逐步赋予公司土地开发经营、城市资产经营等职能,通过履行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使公司逐步发展成为资产规模大、资产质量优、投融资能力强、偿债能力佳的综合性投融资机构,形成融资—投入—收益—再融资—再投入—再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路子,形成资金“借、用、管、还”一体化长效机制。

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一)公司组建。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投融资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

(二)公司性质。投融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领导成员由县政府提名。

(三)公司职能

1、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针对县政府下达的城市项目建设计划,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

2、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政策优惠。

3、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在公司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4、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旧城、旧村拆迁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实现土地增值,获得收益。

5、运营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

(四)公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科学管理与决策,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统计、财务、投资管理及公司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形成规范的权限、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三、公司的运作

根据公司职能,通过整合各类政府资源,把现有能够利用的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全部划转到投融资公司。

1、对已划转到投融资公司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理顺产权关系;由国资局牵头,摸清拟划转的国有资产情况,完成清产核资,确定有效资产,尽早实现划转。

结合我县实际,企业资产划转,目前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即人事管理、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仍按体制由相关部门审核、审批,但通过投融资公司履行手续。财务方面,在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账务上实行合并报表,以形成银行认可的有效资产。

2、选择部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以及所属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从原单位剥离划入投融资公司。

3、将城市规划区内已拆迁开发的部分土地和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道路、管网、绿地、公园等城市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今后,根据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城市资产和资源划入投融资公司。

4、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和旧城、旧村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各项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政府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每年年初,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制定投资和融资计划,确定融资方案和投向,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下达给投融资公司执行。在不影响既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所融资金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公司融资计划篇4

一、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及过程

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当时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各大清算银行出资建立了救援基金。该基金通过再循环存款或发放短期贷款向那些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虽然该基金成功地向26家问题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并帮助他们摆脱了经营困境,但是这种由中央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难以完全避免存款挤兑现象的发生。因此,英国亟须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DPS: The Deposit Protect Scheme)。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于2019年根据2019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19)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 Investor Protection Scheme)、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 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1979年英国银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险委员会(DPB),旨在建立并运用存款保障基金,来保障倒闭银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其后制定存款保护计划并在1987年的银行法中被修改,银行法指定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对该计划进行管理,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是一个法定机构,其员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银行人员组成,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一般有4名兼职成员。存款保护计划(DPS)的资金来自银行,最小资金量可以用于小银行的倒闭和管理费用,而较大银行的倒闭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而且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有权向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像其他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存款保护计划(DPS)也是由某个银行的倒闭而被起用。该计划中,每个受保护的存款者可以获得他们存款的90%的补偿,但不得超过18000英镑,该计划保护的存款范围包括以下银行的欧盟各国货币和ECU存款:英国银行在欧盟地区的分支机构、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另外对于其他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存款保护计划(DPS)有特别的条款,就是这类银行作为他们本国存款保护计划的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存款保护计划(DPS)。

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补偿后,有权优先于存款者从银行的清算人处收取股息,直到赔付给存款者的费用被还清。截至1997年DPS因29个银行的倒闭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万英镑,其中110万已经从清算所等单位收回。

鉴于英国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经营多元化趋势下,银行、证券及保险业藩篱逐渐打破,为强化监理政策及降低监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总局(简称FSA),以统一金融监理制度,并强化金融监理功能。

保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该机构整合的九个监理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自1998年6月1日英格兰《银行法》生效后,英格兰银行将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批发货币市场的权力,正式转移至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至此,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起对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理职责。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因而取代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的负责机构,英格兰银行仍继续保留对存款保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的职能。英国存款保护方案是银行业广泛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存款保险加强对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管,并作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工具。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与服务法(FSMA,2019)要求金融服务局(FSA)制定规则建立一个新的补偿计划使得在授权公司不能够或可能不能够实现消费者的要求权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整合了英国的八个保障基金,并将其分为三个子计划。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需要一个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对补偿计划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个机构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Limited),通过制定制度来让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进行补偿,重点保护最需要保护的人,而这些补偿计划中制度是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用以实现其法定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

1、机构的特征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除了具有上述的执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所制定的补偿计划的功能和特点外,其他方面的运行功能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规定的条款下进行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具有一般公司的特点。此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有权要求消费者或机构提供信息。同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也向权利要求者或潜在的权利要求者提供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工作方式,以及在进行权利要求时消费者应遵守的规则。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公司(FSCS)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又同时是隶属金融监管局(FSA)的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在职能上仅担任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赔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属于英国政府公营机构,由英国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局(FSA)提供工作人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的是单一存款保险的功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以及保险的理赔工作:设立及维持存款保护补偿计划;负责存款保护补偿计划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评估及收取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决定存款人及其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向存款人支付补偿;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成员支付保费的回扣或退回。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 有权获取存款补偿计划成员的信息,一般该工作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代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获取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的信息,用以计算保费征收额度,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就这些信息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之间进行共享。

2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但对欧盟地区的银行的成员资格规定则不相同,欧盟地区的公司由其本国政府授权,英国不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险补偿计划。

凡是不属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存款都是补偿计划的保护对象:公司(小公司和个体贸易公司除外);国外公司;集合投资计划,以及任何该计划的受托人和执行者;养老金和退休金,以及任何该基金的受托人(不包括小额的自我管理的基金的受托人,以及小公司或小合伙企业的雇主的职业基金计划的受托人);跨国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央管理当局;省级、地区、地方和市级政府;违约方的董事或经理(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违约方是共同协会,但不是大共同协会;2、为违约方工作的董事或经理没有收到工资和其它公司待遇);上述人员的亲属;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持有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5%的股份的人;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审计人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认为是造成违约方违约或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大型公司;大型合伙企业和大的共同协会;涉嫌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人。

3存款保险机构的覆盖范围

存款人受保护的存款包括:源自银行业务临时性情况和某帐户的剩余基金的任何币种的信贷余额;由信贷机构发行的任何债权凭证;任何不属于资本性质的住房协会的股份。但上述存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款不属于下列范围,信贷机构发信的属于机构资本部分的债券、已受保护存款、住房协会延期股份、非名义存款(存款发生后没有存款机构的公开确认)、根据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意见,还有任何涉嫌洗钱活动的存款、存款发生时,吸收存款机构必须有在英国进行一种或多种监管活动的金融监管局(FSA)的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有其他法律允许该行为发生;存款发生在英国,或者存款吸收机构有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颁发的在英国吸收存款的许可证时,其在欧盟地区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同时遵守欧盟地区存款保险规定。

由属于补偿计划非强制性银行成员的欧盟公司在英国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也属于受保护存款,这些公司可以在本国授权的条件下在英国吸收存款,

当一个参保机构出现问题面临倒闭时,对存款人的赔偿是按比例计算的,倒闭银行的合格存款人只能得到其存款余额固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对最高赔偿金额作出了限定。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最大补偿限额有如下规定:存款:31,700/人,首次2,000存款的100%和其后33,000存款的90% ;投资:48,000/人,首次30,000投资的100%和其后20,000投资的90% ;抵押咨询和安排:48,000/人(自2019年10月31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30,000保费的100%与其后20,000保费的90% ;长期保险(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无限制,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无限制:其中,强制性保险(如第三方汽车):求偿权的100%;非强制性保险(如家庭保险和普通保险):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咨询与安排:无限制(限于2019年1月14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强制性保险受全额保护。

4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管理与运用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存保资金来源于对行业企业的征收,完全遵守运行必交费(pay-as-you-go)。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按照相应比例向成员机构收取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从补偿计划成员收取的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存保委员会从无力偿付成员的资产中讨回的款项;基金的投资回报;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为执行其职能而借入的资金;任何其它合法拨付入存款保护基金的资金。

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向委员会缴纳三种资金: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如果某一投保机构本次继增或特别出资金额,加上该机构以前提供的上述三种资金在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基金的0、3%以上时,则不再要求该成员机构在提供继增资金或特别出资。

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在任一财政年度的存款赔偿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委员会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以应对该年度的支付义务。为了及时融通资金,委员会还可以从英格兰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1、25亿英镑。

英国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的存款保险的费率水平为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基金的0、3%。

银行在投保机构经法院裁定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进入破产清算、当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认定该机构已无力偿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按规定存款保护基金由存款保障委员会存入英格兰银行,由其进行必要的债券项目投资,以扩大保障基金的规模。

5存款保险的职能的履行

5、1 存款保险的触发条件

存款保险在以下条件下进行赔付:1)存款 当补偿计划成员存款吸收者(如银行,住房协会和信贷联盟)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存款人时,存款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其中联合存款的权利人均会获得相应补偿。2)普通保险 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保险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3)长期保险(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保险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4) 普通保险咨询和安排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保险人进行保护。5)投资,当补偿计划成员投资公司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投资人权利进行保护,如:因为坏的投资咨询意见、低水平的投资管理和谣言而遭受损失时;当补偿计划成员投资公司歇业而无法返回投资和资金时。投资主要包括:股票;信托;期货;期权;个人投资计划和诸如抵押捐赠等长期投资。6)抵押咨询和安排。当抵押咨询发生以下情况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当客户没有得到可以进行的不同类型抵押的意见而导致损失时;当客户选择的抵押产品的具体内容有误而导致损失时;当客户在没有被告知为何进行抵押转换的前提下被建议改变抵押产品而遭受损失时;当客户被推荐进行一个不适合他/她当时环境的生命周期的抵押活动而引发损失时。

5、2金融服务消费者索偿权的实现

作为一个金融服务的存款人或投资者,要就其金融消费获得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赔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该存款人或投资者必须是一个合格的索偿者;该存款人或投资者的存款或投资等服务是受保护的;索偿对象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成员;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成员必须是处于违约状态;

公司融资计划篇5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背景与变动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背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改革的一个突出目的是为了简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在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后,人们对于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分类和计量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关注。由于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使得报表使用者难以清晰、准确地理解报表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肆意地放大风险,获取高额利润创造了条件,从而造成了金融危机。同时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特别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亲周期现象,也使得投资者、监管机构还是中介机构都认为应加以改进。在20国集团(简称G20)领导人就降低金融会计准则的复杂性、通过纳入更广泛的信息来完善贷款损失准备的确认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一系列旨在简化金融工具处理的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分阶段完成新旧会计准则的替换工作。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动由于各国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金融负债计量等方面仍存在分歧,因此IASB对本次准则替换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分类和计量,在2009年7月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并于2009年11月正式稿;第二阶段为减值方法,于2009年lO月减值征求意见稿;第三阶段为套期会计,于2009年12月套期会计的征求意见稿。本次IFRS 9相对于现行的1AS 39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现行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人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四大类,而IFRS9则对所有金融资产划分两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大类。

一是债务工具。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债务工具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主体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不是在合同到期前出售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商业模式测试);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给出了具体现金流日期,且只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所有其他债务工具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在IFRS9准则的要求下,企业对于债务工具的分类划分时,首先要考虑该债务工具的持有目,即由企业的商业模式决定了持有目的,如果企业经营模式是要求以获得该债务工具所能带来的稳定的现金流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获取该债务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价差为主要目的,则该债务工具才有可能被划分为摊余成本计量。其次在完成商业模式测试后,企业仍需要对该债务工具所能带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测试,只有该债务工具所能带来的现金流是稳定的,且能够确定具体时间、可计量的,那么该债务工具才能最终被划人摊余成本计量。但对于满足摊余成本计量条件的债务工具,IFRS 9也有限制地保留了公允价值选择权。IFRS 9没有包含IAS 39现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分类。

二是权益工具。所有IFRS9范围内的权益工具都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即非上市的权益工具也不能以成本计量。但是,对于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权益工具,企业可以选择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下简称"OCI'’)。并且所做选择为不可撤销,只将股利确认为损益,而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金额不得在日后重分类至损益。IFRS 9还为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提供了指南。现行的IAS39下,当权益工具缺乏公开报价,使得公允价值无法取得不能可靠计量权益工具时,其成本减去减值损失后可以作为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在现行准则下权益工具可根据其持有目的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人损益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对于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和交易所形成的价差都将影响损益表,而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变动不记人损益表,只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影响所有者权益,只有在交易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才会在损益表中反映价差,从而影响到损益表。因此,IFRS9的分类标准将会加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表的影响。

三是衍生工具与嵌入衍生工具。所有衍生工具,包括与非上市的权益工具有关的衍生工具,都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嵌入衍生工具如何判断将其从混合合同分拆出来进行单独核算一直是金融工具准则的一个难点,其结果往往超出企业负责人的预期,也不为一般报表使用者理解。因此,为彻底解决此复杂问题,1ASB在IFRS9中放弃了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对于与金融资产主合同不紧密联系的非主合同,不再按照业现行IAS39的规定单独以公允价值衡量,并单独列示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整体评估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其主合同如果不能满足摊余成本计量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就应该以公允价值计量。

四是重分类。如果主体持有债务工具的商业模式变化使得原来所做商业模式的评估不再适用,就必须对债务工具进行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分类。该种重分类的限制较现行IAS39在操作上更有主观评估的色彩,不同于现行的IAS39准则下对重分类的限制明确且待有惩罚性条款。IASB同时也指出,这种重分类是罕见的,只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才会产生。

二、JFRS9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保险公司利润波动受制于资本市场的波动IFRS9实施后,金融工具原有的四分类将变成两分类,这对金融资产占总资产近90%的保险公司来说影响十分巨大,资本市场的变动将更大程度地反映在损益表中。以目前在A股上市的三家保险公司的报表来看,各家保险公司资产中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都较多,各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占总资产的比例各年均大于25%,有的公司配置达到了40%以上。在经过三家公司加权平均后,各年占比仍在30%以上。如表1、表2、表3、表4所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该部分金融资产期末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将记入到资本公积中,因此对损益表不产生影响。在IFRS9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后,按照新的金融资产划分标准,原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的权益投资(如股票、基金等)将绝大部分被作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该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将直接进而损益表,对最终的利润产生影响。而经过商业实质和现金流测试后,部分债务工具也可能被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别中,从而加大损益表的波动。在统计、分析三家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占各年利润的比重后,可以看出,三家公司中,该项变动对利润影响最小的也在35%以上,加权平均三家数据,影响也均在100%以上,在资本市场大幅波动的2008年,由于各家利润均不算较高的情况下,其影响数更是达到了12倍。即使考虑到来来重新划分分类后,较多债务工具会被归入摊余成本计量的类别中,但由于债务工具公允价值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仍将占主导因素,对公司损益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也就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的控制,寻求途径对冲资本市场风险,尽量减少市场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融资计划篇6

据统计,四家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已完成融资3、05亿元,已完成和启动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22个(其中已完成3个),已完成项目投资1、53亿元,有力地推进了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事实证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正确、具有战略眼光。现将调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不等不靠,快速完成新企业的组建

四家企业在正式确定班子主要成员后,不等不靠,克服各种困难,迅速筹备公司组建工作。一是各自完成了办公场所的选址及装修,其中公用事业公司已经拥有了办公楼产权;二是搭建了企业基本组织架构,各企业普遍组建了1-3个实体子公司;三是经营管理人员基本到位,聘请了部分高中级人才;四是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精干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

二、攻坚克难,千方百计破解融资难题

四家企业均能够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开拓融资渠道,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一是积极做好银行信贷融资。目前总共3、05亿元的融资(其中高铁公司1、7亿元、公司1、1亿元、交司2500万元)全都通过银行信贷获得。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信贷融资规模,四家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正积极主动地与各银行探索破解融资难题,得到了银行长期的大力支持。如公司已就七个项目融资与各有关银行达成了一定的合作共识,计划今年完成融资2-3亿元,力争5亿元。

二是创新思路,千方百计谋求多方式多渠道的融资。高铁公司紧密跟踪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的亚洲开发银行3亿美元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并争取年内发行一期信托产品。交司与深圳华龙证券公司就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了深入洽谈,并积极探索交通建设投资基金等新的融资模式。同时,各企业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努力引进多元投资主体。

三、不辱使命,良好完成各项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

四家企业均能勇于承担项目建设重任,保质保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方面,坚持先进理念谋划、高起点规划的原则,精心设计项目方案。高铁公司和公司分别承担了高铁新区、市行政中心两个全市重要建设任务,为了高品位、高质量的建成,并力求做到百年不落后,两家企业均组织人员多次到外地考察学习,多次同上海同济大学等规划设计名校就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交流沟通,科学规划设计项目方案。交司围绕“打造我市主城区到周边市县一小时经济圈和各乡镇间半小时交通网络”建设任务,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拟定了相关方案。

另一方面,举全力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各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承建项目开工前的选址、征地、清表、方案设计等工作,为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以“大干快上,勇争第一”的敬业精神,着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公司于今年年初,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快速高效完成了何家岭公园、中山路景观工程改造和孔目江两岸景观工程改造三个项目。目前,四家企业已启动的19个项目(高铁公司5个、交司4个、公司7个、地司3个)正在按计划快速推进。

四、着眼长远,积极探求企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家企业在做好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着眼企业长远发展,积极探求经营多元化,效益最大化,努力谋求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继发展。

一是搞好土地收储和开发增值。各企业均收储了一定的土地,并用其对外融资或房地产开发,实现土地增值。增值资金又用于再行收储土地,形成收储、融资、开发、再收储的良性循环。

二是搞好资源整合和融资开发。各企业充分利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积极搞好优质资源整合,并将整合的优质资源用于融资或开发盈利。交司还积极整合公路系统的土地资源,用于开发、融资。

公司积极整合110多个市直一二级单位的资产,将注册资本由成立之初的3000万元增资到1亿元,以提升企业对外融资或合作的能力,为破解融资瓶颈提供资源保障,同时积极挖掘城市公用资源的开发利用潜力,计划整合城市地下管网资源,辅设城市地下公用管道进行出租经营。地司充分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注册成立了金地拍卖有限公司,增加了土地拍卖业务。

三是发展相关产业,拓展新的盈利渠道。四家企业均在已成立或计划成立房产开发公司的同时,结合各自特点,积极拓展沥青混凝土、广告、岩矿开采、经销等业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是缺乏优质资产,同时受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融资压力较大;

二是公益性项目收益较少,工程建设资金运转困难;

三是各有关部门的资源整合和企业与部门之间的互动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高中级专业人才缺乏。

六、对策和建议

1、壮大资本实力。加快有关国有资产注入,扩充资本增量;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引进外来投资、民营资本参股,在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扩大资本总额,提高货币资金比例,增强投融资实力。

公司融资计划篇7

关键词:股权投资;金融资产;转换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某些要素发生改变,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但仍属于权益类投资时,即转换为金融资产,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情形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文件中有这么一项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项规定明确阐述了对股权投资准则及其所属范围、性质,有利于实现会计准则的规范化。首先,只有符合这四类股权投资的企业才可以适用该规定,其中前三种为:受总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合营性质的合营企业,具有联营性的联营企业等。第四种就是满足这些条件的股权投资:该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权比重未达到具有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地步;在公开报价交易市场中没有进行过报价;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不能进行方便的可靠计量。在这些权益性投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满足以上四种规定的情况下,就要放弃这个计量方式,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第22号里的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当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在某报告期内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这时候投资单位就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此时的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会计方式进行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即可转为金融资产;第二种情况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比重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或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过价、其公司的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的被计量,当被投资单位股份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计量模式就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可能存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有这样一条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最初的会计计量中金融资产可细分为四种类型:(1)如果企业管理层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并获取收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2)企业管理层有意图一直持有某项金融资产,且直到到期才变现的投资;(3)对外的贷款及发生的应收而未收到的款项;(4)预计在报告期内可能出售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按规定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当中,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的定义,这四类情况中属于权益类投资的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企业管理者持有该项资产的意图,以近期内出售为目的就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能明确确定持有期限的就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当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企业可以根据持有意图,将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然而,企业持有意图是否被真实表达外界难以识别。有研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会受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公司利润的“蓄水池”①。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为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往往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短期内进行处置②。

三、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正确处理方法探讨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模糊边界,使企业在将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对金融资产的划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选择空间。

实际上,之所以会出现既可以选择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是隐含了一个假设条件的,即: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将转换后的资产视同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如果不将其视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而是作为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就只有一种方法,即只能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有这样一条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如果公司一开始就将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归类为通过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动的计算到该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就不能再对其再次划分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了;其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被人为地再次划归为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就是说,其他金融资产是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那么,这个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否成立呢?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别在两个准则中进行规范的,关于金融资产及其重分类方面的规定是在第22号准则中规定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定是在第2号准则,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会认为该假设条件成立,即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内部转换,而是产生了一项全新的金融资产。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六条指出,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因此,金融资产包含了长期股权投资,上述隐含的假设条件并不成立。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应视同一项金融资产转换为另一项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能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者单位: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基于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 2009、3

[2]何小杨康冬梅关于两类金融资产划分的实证分析经济经纬 2012、4

[3]孙蔓莉蒋艳霞毛珊珊金融资产分类的决定性因素研究——管理者意图是否是真实且唯一标准会计研究 2010、7

[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应用指南

[5]《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注解:

公司融资计划篇8

保险业是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发展进步与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据统计,2012年我国的保费收入总计约1、5万亿元。数量如此庞大的保费收入显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市场规模以及我国经济总量的急速扩大。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形势日趋严峻,如何使得数量巨大的保费收入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便保险资金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投资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月21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对保险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随后,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等部门规章,推动了债权计划投资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2013年11月,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过70单,总金额超过2000亿元。资金广泛投资于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行业,发挥了保险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扩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起,并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种投资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参与角色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其中,受托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发起设立计划,以及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和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也可由商业银行担任,主要负责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项目进度和项目财务状况等;其中,同一项目的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行业和项目。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注的主要是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特大型城市的保障房项目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储备项目等。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建成项目则要由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规模。项目规模一般为20亿~30亿元,最高可到50亿元。

期限。项目的期限一般是5~7年,最高可到10年。

信用增级。首先,可由国家专项基金或银行提供担保。其次,可由上半年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后,可以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其中,特大型城市保障房项目的担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现状

基本概况

债权投资计划自2006年开闸试点以来,作为试点,中国人寿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发行了多笔基础设施领域债权计划。其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继设立了“国寿——申通债权投资计划”和“国寿资产——天津城投债权投资计划”;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相继设立了“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和“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则设立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项目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正逐渐成为保险资金眼中的“香饽饽”,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涌入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水北调债权计划”。据悉,迄今为止,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保险机构合作发起的债权融资计划——南水北调一期、二期、三期债权计划,累计投资规模已经达到55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行业资质等级最高、发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计划,其具有风险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特点,有利于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的合理配置。在资金成本增加、投资回报预期攀升的背景下,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保险机构青睐的对象。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20多家机构的追捧,成为目前债权计划产品中,参与认购保险机构最多的债权计划。

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看,主要涉及公路、铁路、桥梁、能源、税务、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可以看出,目前还没有一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通讯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领域设立。主要由于通讯行业现在仍为高度垄断行业,三大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仅自身现金流充裕,而且它们都是各家商业银行的重点客户,还具备很强的通过发行证券方式直接融资的能力。因此,通讯领域不大可能需要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进行融资。此外,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项目,目前普遍存在着“社会效益较高,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很难满足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设立的要求,尤其是收益条件。因此,环境保护行业对于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吸引力不大。

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除了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外,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也是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一部分。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包括“投资不动产”。另外,2010年9月,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资格条件、投资标的、投资方式、及具体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这是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最主要的参考政策。

2011年太平洋保险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成为国内首单保险资金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向上海市徐汇区铁路南站地区、徐汇区华泾镇地块和普陀区上粮二库部分地块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监管政策转变

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而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仅占4、73%,离投资比例上限距离尚远。而在投资环境不佳的市场环境下,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由于其稳定性和高收益率,正成为保险资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为了更好的促进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降低保险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缩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流程周期,2013年2月1日,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这也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逐渐将选择权和风险承担的义务交给市场,体现了其“监管后退、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转变。

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更加迅猛。据了解,自从保监会实施注册制后,太保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功发起设立了7个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中国建筑阳盂高速债权投资计划”,这是业内第一单无担保债权计划。该项目于2013年4月1日经保监会指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募集资金15亿元,投资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期限10年,免担保,偿债主体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太保资产管理公司给了中国建筑15亿元信用方式的敞口授信,仅限用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而其他几家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行动。2013年以来,仅平安、国寿、人保等几家的债权投资计划的新增额度就已经达到400亿元。

尽管自2012年以来,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投资资质的申请也变得相对容易,但面对大量投资产品,感到有些无所适从的保险公司多数还是在观望之中。比如,在信托业人士看来,目前信托与保险资金的交流仍然非常少,保险资金对风险的厌恶使其与传统信托产品根本无法直接对接,这也造成每家保险公司甚至看过上百只产品,却没有直接购买一个。因此,从风险承担以及收益来看,本质上仍旧挑剔的保险资金,还是将债权计划作为投资新政后的首要选择,并尝试着在该领域寻求突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启示

债权投资计划已经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资工具,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和规范化运作,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能有效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同时,也扩展了境内另类资产管理的方法和领域。当然,债权投资计划也让我们思考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好庞大的保险资金。

截至2012年底,保险行业资产总额约7万亿元,并以每年约1万亿元的规模增长。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有“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的规定,因此,保险资金理论上可参与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总规模为1、4万亿元。由于目前债权投资计划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低,因此如何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比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成为摆在政府及保险集团面前的难题。

要解决如上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应该更多的关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争取能够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好保险资金的优势。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为此,我们可以探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使用保险资金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保险资金能够很好的满足这种资金需求。但是,要想尝试使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需要对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要求的偿债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增信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这就要求地方融资平台不仅在选择项目上更加严格,而且也要不断关注保险资金市场的政策动向,利用有利的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融资。

商业银行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对于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在授信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借助保险资金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维护和巩固商业银行重点企业客户的银企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借助保险资金进入存量授信项目,腾挪授信额度,提高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灵活性。

商业银行在利用保险资金时,不是单纯地作为资金托管方或是独立监督人,而是由商业银行提供项目,由项目方通过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自行解决增信问题,由项目银行承担托管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当商业银行出现信贷资源紧缺,自身的信贷投放能力无法满足优质项目融资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客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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