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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方案(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6 栏目:写作范文

行政区划方案篇1

第二条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扣除两者的重复量。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护生态与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资源中可供河道外消耗利用的最大水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恶化的条件下,以凿井的方式从地下含水层中获取的可持续利用的水量。

可分配的水量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或者水资源丰富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或者水流条件复杂的河网地区以及其他不适合以水资源可利用总量进行水量分配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按照方便管理、利于操作和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供需协调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确定的用于分配的水量。

经水量分配确定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是指以流域为单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水量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向下一级行政区域进行的水量分配。

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水量分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

第六条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

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以在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试点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报水利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确定后,试点水量分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据。

流域管理机构在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时,可以结合流域及各行政区域用水实际和经济技术条件,考虑先进合理的用水水平,参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定额标准,经流域综合协调平衡,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行政区域水量份额的核算指标。

第八条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的管理权限,由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机关决定。

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

第九条水量分配应当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应当进行方案比选,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主协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和相应的流量、水位、水质等控制性指标,提出水量分配方案,报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水量分配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二)各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三)对应于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

(四)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五)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湖泊水位、水质,以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

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

第十三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水源地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落实开采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量、水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行政区划方案篇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用地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三峡库区移民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八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当年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节约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回该年度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及地籍测绘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实行耕地保护行政区域首长责任制,依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开垦计划,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安排占用耕地的单位在指定的区域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的开垦,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及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权限为:

(一)除市区外,国有土地7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报批。

第十七条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申办程序是:

(一)申请。当事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

(二)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申请后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发条件的,依照规定权限报批;不符合开发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签订合同。土地开发项目经批准后,属于国有土地的,由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开发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开发合同,报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验收。土地开发工程竣工后,由土地开发者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单位和个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或者改变用途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连续2年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或者改变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者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开发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可以一次签订。

承包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承包期间内承包经营权可继承,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转包;

(二)承包的未利用土地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与调整范围;

(三)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田、水、路、林和农村居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而致土地破坏的,应当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上报;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立项及规划选址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和建设用地预办申请,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在2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用地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四)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合格的,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上报;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五)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交地备忘录。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协议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应以招标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三)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有关招标文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招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中标者持出让合同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应以拍卖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三)竞买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竞买手续;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活动,有意竞买者参与竞投,应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五)受让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受让方持出让合同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七条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租赁方式等其他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应先征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申请划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月内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申报资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应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还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一次性占用土地超过0、5公顷的,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本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区划方案篇3

一、目的和意义

我县毗邻海域18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63、5公里,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县与沿海各级行政区毗邻海域的界线尚未明确,随着海洋开发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拓展,由此引起争海、争滩、争岛现象时有发生,矛盾日益突出。做好海域勘界工作,解决海域界线不清和岛屿归属不明的问题,既有利于保障涉界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是一件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性质、方针和指导思想

海域勘界的性质,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陆地勘界中临海的界点为海域勘界的起点,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划定和编制海域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地形图及信息系统,将县际间海域界线勘定下来。

海域勘界的工作方针:依据分工协作负责的精神,采取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实施的办法进行。县海域勘界办负责全县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有关部门、沿海各乡(镇)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海域勘界工作的指导思想: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依法勘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

海域勘界的范围: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县毗邻的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我县陆地勘界临海的界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我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内。

海域勘界的原则:采取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调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展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在现行国家对海洋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下,海域的行政区域界线与陆地的行域界线是有一定区别的。陆地行政区划一旦确定,政府则行使在本区域内的行政权。而海域行政界线划定后,各级政府只能在海域行政区域内使国家授予的行政管辖权力,这种权力是有限的。

海域勘界的任务:按全市勘界时间表,按时勘定我县与毗邻县之间的县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签定划界方案协议书,审批划界方案。从年月起至12月底完成我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2条待勘界线总长63公里,分别是东山——62公里,——1公里。

四、具体时间和安排

(一)年月份之前,基本完成海域勘界前期准备工作,成立海域勘界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全县海域勘界工作会议,部署我县海域勘界工作,开展海域勘界技术培训。

(二)—7月,开始收集资料,开展外业调查,拟定2条县际海域界线划定的草案。

(三)8月起,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协商确定2条县际海域界线。

(四)到年年底完成县际间海域勘界的主要任务,包括签定划界协议书,档案资料等验收、归档、上报审批。年完成界桩埋设、建立海域勘界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总结和表彰等扫尾工作。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主要步骤包括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拟定划界方案、签定划界协议书、审批划界方案、成果验收及工作总结。

1、资料收集。根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以建国后史料为准)、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状况、海洋开发与管理现状等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岛屿等归属争议的缘由;收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

2、外业调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必要的外业调查,主要包括:浅海测深调查、浅海底质调查、浅海底栖生物调查、岸滩综合调查、岸滩稳定性调查等,并按照海域勘界技术规程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3、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外业调查的具体情况,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参照《省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拟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

4、签定划界方案协议书。由毗邻县人民政府对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进行充分协商和签定划界方案协议书。我县县际间划界经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涉界双方人民政府领导签字,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审批。

5、审批划界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统一送省海域勘界办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交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6、成果验收及工作总结。对完成海域勘界的档案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界桩埋设,建立海域勘界管理信息系统,搞好成果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制定海域界线管理办法及做好其它海域勘界的后续工作。

六、经费保障

根据省、市规定,我县县际间海域勘界所需经费,县级财政负责配套。

七、组织领导

行政区划方案篇4

(一)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产业功能区规划。月份先后两次将该规划有关情况上报市规划局。月中旬,就涉及我区的产业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与设计单位进行了交流,与设计单位一道按照《总导则》要求,做好我区冶金建材产业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区2个区管产业功能区的规划编制工作。月日,邀请区规委会专家就规划方案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修改意见。月日,该规划经今年第4次区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规划。按照全市示范线规划建设会议精神,及时组织全局对《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建设总导则》、《大道-金快速路-路示范线规划建设控制导则》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结合我区各层次规划及业务实际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见,及时上报市规划局。月中旬,就示范线规划编制与设计单位进行交流后开展我区示范线规划编制工作。月日,邀请区规委会专家就规划方案进行专题讨论,形成了修改意见。月日,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经今年第4次区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月日,已将“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规划成果相关材料上报市规划局。

(三)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全区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四性”原则,在全区3个村级规划编制中,首先编制具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5个()。目前,镇社区已编制完成,正在开展乡、、、车站村和镇等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四)3个一般镇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今年全市一般场镇改造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镇(镇新区)规划设计工作,开展了镇、镇、乡三个一般场镇规划设计,规划方案已通过今年第1次区规委会会议审查,并受到市领导好评。

(五)新区城市设计。按照市委构建新型城乡形态、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为本”的原则,组织中规院深圳分院对我区同华大道以北,绕城路以南的北部新城区域进行的规划设计。自去年月以来,在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后,结合国内外的发展趋势,高层次对规划进行编制。经我局多次主持讨论交流和反复修改,月日,北部新区城市设计经今年第1次区规委会会议审查通过。目前,设计单位已按照区规委会意见完成了规划成果。该方案受到市委春城书记和区委建成书记的充分肯定。

(六)旧城控规、北部新区控规。经与设计单位多次交流,现场踏勘,并提供路网、用地、水系、公厕等相关资料后,月27日,与设计单位就发展战略研究、地块指标控制、协调产业园区规划、区域内配套设施等方面再次进行了研讨和交流。月23日,该规划通过了专家及部门审查。月2日,经今年第5次区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七)江区电力专项规划。在去年编制完成的基础上,经区公众信息网、区城乡规划局的展板公示1个月后,月1日通过区政府审批(府函〔〕27号)。

二、规划管理顺利推进

(一)切实履行区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今年召开了5次区规委会会议,审议了北部新区城市设计、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1个规划项目,·心愿城、大港陶瓷建材市场、德源物流中心、远成物流集装箱中心等30个建筑设计方案;召开了3次区规委会专家会,分别对镇、乡场镇新区规划等项目进行了评审;召开了17次方案审查会,对195项规划、建筑、市政管线方案集体进行了审查、审定。

(二)切实做好规划服务保障工作。按照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性政府建设的部署,积极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区5个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的试点部门之一,对网上政务大厅后台运行管理系统中各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再核对,月10日起网上正式运行。根据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办事效率及行政审批效能最大程度地提高,结合工作实际,再次压缩承诺时限。对规划行政审批项目及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化,新增了《测绘项目登记备案》事项,开展了电子政务中心核查。

(三)优化审批审查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市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梳理了“一书两证”并联审批程序和建设方案审查程序,确保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对选址、方案及建设工程实行限时办结。截止目前,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件、177022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4件、2441155、07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5件、22480、81平方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件、142157、49平方米,完成竣工验收32起、584104、57平方米。

三、规划监督力度加大

(一)开展小区违法建设整治。月11日召开了我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会议,区委、区政府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重点整治内容进行了安排和部署;3月初,按全市统一部署,联合区房管局召开了物业管理住宅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会议,对全区各乡镇、街道住宅小区物管公司有关控制和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进行了落实,在怡湖公园门前开展物业管理住宅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宣传活动。

(二)加强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照月28日全区违法建设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府办发〔〕45号)的部署,配合各乡镇(街办)先后在各辖区内召开了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我区制定的违法建设普查工作方案,通过张贴海报、散发传单、悬挂标语等手段开展了宣传活动,截止目前悬挂宣传标语797条,发放宣传资料147274份,出动宣传车辆84台/次,3737人/次。采取多种方式对所辖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已调查登记违法建设824户,面积14595、3平方米,每处违法建设均建立了违法建设档案。整治拆除工作以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北部新区等重大项目区域和生态绿地、管线防护走廊、城市主要干道两侧的违法建设为重点,截止月底拆除存量违法建设共计235户,面积22319平方米,超额完成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新增违法建设发现和制止。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新增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建立和实行联动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截止目前,在全区范围内,制止拆除新增违法建设22处、面积1798平方米。及时回复市执法监督局转发的违法建设投诉件2件。

四、强化分局工作和落实乡村规划师派驻

(一)认真落实全区城乡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新成立的、、清泉分局与区国土、房管、建设等基层站所积极指导乡镇和业主做好产业化项目、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申请报建;积极协助做好场镇新区、村规划编制的有关工作;牵头各乡镇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月初,对市规划局派驻我区镇、镇、清泉镇和镇的4名乡村规划师工作、生活条件进行了落实;按《市乡村规划制度实施方案》、《市乡村规划师管理办法》的内容与2名选聘的乡村规划师签订了聘用合同;向区政府上报了乡村规划师工作经费请示。市级主要媒体均作出了新闻报道。

五、规划实施和保障明显加强

(一)充分发挥规划对于实施城市经营战略的龙头作用。积极配合区国土局的土地储备和土地整理、“拆院并院”工作,对羊高分子、航江塑料、中冶实久、天马轴承、华兴机械等28宗工业用地,北部新区拟招拍挂的50宗商业住宅用地,以及大同农贸市场、粮油储备中心、小学、前进职高、东方物流等项目用地进行前期的经济技术指标论证,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为我区城市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积极配合招商引资工作。先后对北部建材物流园区:龙国际建材装饰城、金茂市场项目,大型商品市场:佳飞国际建材城、旗舰建材集散中心项目,集装箱物流园区:富临运业江集装箱物流园、中铁八局江物流基地、物流集装箱物流基地项目,散货物流园区:中国西部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基地项目,工业南区:建工中国西部建材产业园、大港陶瓷项目,载货汽车园区:中国重汽、俊翔、北辰项目,工业区:台玻项目,以及中国建材轻钢抗震节能房屋产业研发制造基地、两河国际社区等项目进行了选址,提供选址示意图及基础资料,并进行规划方案的审查,为企业入驻我区做好服务工作。

(三)为各类开发项目提供测量服务。组织区工程测量队完成了大西南、建工集团、中国重汽、华川银地等118处项目拔地测量、测量面积共计2227、22亩,商住楼、磊力鑫商住楼、西南陶瓷、东方村安置房等82处建筑试放线,大弯安置房、物流园区绣川安置房等41处竣工测量,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涉管线放线、道路纵横断面测量共计50公里。

六、特色亮点工作

(一)确定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功能区和示范线。一是会同区物管委委托深圳规划设计研究院就国际铁路物流枢纽综合功能区范围进行研究,初步划定功能区范围,征得市规划局、市物流办的同意,并向市委进行了专题汇报;二是会同区旅发局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龙泉山生态旅游综合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做好现场调研、基础资料收集等工作,并参与方案交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三是结合《市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和“九化”原则,对我区涉及的大道-快速路-路示范线沿线规划情况进行梳理,并按照《大道-成速路-路示范线总体控制要求》,开展一条主线、一条支线(大道)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中国建材花园村项目。牵头中国建材北新集成房屋新农村项目建设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有:一是约请省城镇设计院多次现场踏勘,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认真按照四性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区规委会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保证了规划建设方案的高品质;二是根据花园村项目实施要求,分解项目任务,倒排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明确项目规划、施工、监管等责任单位,形成实施方案;三是组织进行测量放线,多次协调各成员单位,调动各方面力量,督促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推进;四是加强与中建集团的衔接,先后多次前往中建集团西南办事处,了解中建集团在项目中遇到的难题,竭尽全力为其排忧解难。目前,项目区12栋房屋全部完成了基础工程,房屋钢结构工程已有80栋完成了主体建设,该项目已被列为全市特色亮点工程。

(三)落实蓝光七星岛项目。在牵头蓝光集团七星岛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项目建设中,对启动区进行了选址和测量,协调镇及相关部门和蓝光公司启动拆迁工作,督促和指导蓝光公司进行方案设计,首期330亩用地范围内涉及255户拆迁户,已拆除251户。

(四)编制湖国际生态湿地旅游渡假区规划。在编制湖国际生态湿地旅游渡假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凤凰湖国际生态湿地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月2日,该规划经今年第3次区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月12日,已通过专家及部门审查。

(五)编制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下江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结合市作为统筹城乡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大背景及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战略目标和我区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的统筹城乡发展模式,编制我区战略发展总体规划。月下旬,组织中规院深圳分院就《江战略发展规划——江模式》到我区进行前期调研工作,与相关规划人员一道对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地交流。结合月上旬市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精神,设计单位将进一步开展《江模式》的编制工作。

(六)落实第二批“增减挂钩”拆院并院安置点项目。对大同镇龙、镇、镇东方新村二期、镇、镇牌坊村(土坯房改造)、福洪乡先锋村(土坯房改造安)、乡壁山村安置点进行选址,将选址资料提供给各乡镇。与区国土局对接确定第二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安置规模、户数、人数等基础资料。将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优秀规划设计获奖单位进行梳理,整理成册。主动对乡壁山村安置点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行规划服务和指导。

(七)配合完成融资贷款工作。为江区镇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怡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智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等11项融资贷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八)拆迁安置点项目。分别对天星安置点(一、二、三期)、镇拆迁安置房、场镇新区安置点、清泉场镇新区安置点、场镇新区安置点进行选址、审查方案和提供基础资料。

(九)落实各乡镇街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分片包干的镇康家渡社区、民强村进行巡查,协助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康家渡社区、民强村继续巩固原有整治成果,对院落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整治,清运集中垃圾;并配合康家渡社区开展秸秆禁烧活动,加强夜间巡查,确保秸秆禁烧期间该社区未有一起焚烧秸秆现象发生。

七、完成年度目标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专项目标。我局认真按照月15日全市城乡规划目标工作会议的要求,与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对市下达我区的四大项15小项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了专题讨论,并以规管〔〕1号文件对全年目标任务向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进行了分解和落实。分别于月底、月底接受了市规划执法监督局组织的前三季度考核,目标运行情况良好,即将接受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和市规划局的年度考核。

(二)区级目标。对区委、区政府下达的3项一级目标、5项重点工作、15项职能目标、招商引资任务和28项区内专项目标均按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要求分解到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队、分局进行落实和完成。目前正在对区级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迎接考核。

行政区划方案篇5

(一)规划编制情况

1、开展总规实施评估工作。规划评估是城县规划调整的前提和科学依据,启动总规评估工作,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利于优化调整城县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城县建设和经济发展。按照政府批复的工作方案,我局今年开展了《xxxx县城县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经费报审、编制单位评选等工作,目前编制单位正在汇总、整理基础资料;按照县政府部署,开展了《xxxx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拟待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成后推进。

2、抓紧控规编制工作。我县主城区27个片区控规已全部编制完成,其中21个片区控规已获县政府批准实施,另外6个待批控规中,金牛岭片、长秀片、旧城片、核心滨海区、灵山片等5个片区控规已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尽快上报县政府审批,按照分管县领导专题会议精神,目前正开展南部生态绿带片区范围内的规划项目整理工作;为做好重点旅游区和新开发区的规划,今年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两园两岛”控规,其中东寨港旅游区(西区)单元控规和xxxx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控规4月25日通过县规委会审议,待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西海岸人工岛总规初步方案和东海岸人工岛(江东如意岛)概念规划方案5月报送我局,待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研究审定;今年同步开展了金沙湾片、江东组团和新埠岛控规修编工作,目前正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今年我局按程序开展了西海岸新区南片、长流起步区、xxxx港秀英片区等19项控规的动态维护工作。

3、专项规划编制。在新版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我局今年开展了9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xxxx县综合防灾规划》和《xxxx县快速路网系统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成,近期将上报县政府审批;《xxxx县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单位11月报送规划初稿方案;《xxxx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单位现正进行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初步方案编制等工作;《粤海快速路规划》编制单位已深化完善规划方案;《南渡江两岸产业带空间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方案今年6月获县政府同意,编制单位11月报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xxxx县城县风貌专项规划》11月初步选定编制单位;《xxxx县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划编制经费7月通过县财政局审定,因公开招标报名单位不足,我局已就相关情况请示县政府;《xxxx县江东组团片区县政专项规划》编制经费9月经县财政局审定,现正在编制该规划,同时将结合正在开展的江东组团片区控规调整工作同步进行。

4、村镇规划编制。按照县委《关于对云龙等镇实施计划单列试点的意见》和《关于加快镇域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我局组织编制的《xxxx县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5-2030)》6月9日通过专家评审,我局9月6日与琼山区政府就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移交;按照省住建厅、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截至目前,除部分村庄因搬迁或纳入镇区不再编制规划外,主城区外36个行政村村域规划,503个自然村建设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预计能完成今年任务目标;今年5月向云龙镇推荐了4位规划师,其中2人已被聘为村镇发展规划师,并开始指导当地规划管理工作。

5、城县设计编制。《xxxx县西海岸新区南片区重要节点城县设计专项规划》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上报县政府;《xxxx县长流起步区商业街城县设计》5月通过专家评审,我局9月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编制单位正在修改完善;《xxxx火车东站周边地区城县设计》现已形成初步方案,下一步将结合丁村旧改项目招商方案做好衔接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情况

按照《中共xxxx县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减少审批层级和办事环节,我局上半年审批事项和即办件办结率明显提高。截至今年11月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26宗,用地面积64、298公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4宗,用地面积54、799公顷;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84宗(含私宅类报建),批建面积703、5248万m2,较去年同期(698、07万平方米)增长0、78%;核发县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43宗,道路管线总长度609、428公里,工程造价12、278亿元;核发《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109宗,竣工验收面积450、804万平方米。

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我局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一律按“绿色通道”方式办理规划审批,缩短审批时间,精简审批流程,安排专人办理,通过部门联动提升审批效率,保项目,促发展,为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西海岸综合办公楼、永庄水厂三期扩建、金沙湾片区安置房、xxxx县高级技工学校秀英校区二期工程等重点项目已顺利选址;海南省肿瘤医院一期、xxxx外滩中心二期、罗牛山4万吨冷链物流中心等十多宗重点项目已通过审批;核发了白沙门小学C栋多功能楼、海南职工秀英子弟学校教学综合楼等4宗校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面积1、395万平方米;核发了灵山镇中心幼儿园、海秀中心幼儿园综合楼等9宗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面积2、936万平方米;红城湖路延长线安置房项目、省边防总队经适房、省化工厂经适房、金沙湾安置房等14宗保障性住房项目完成了规划审查、审批工作;国贸一横路、椰岛片区、滨涯村等棚改片区改造完成了策划研究与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工作;金牛路北段、红棉西路、金宇东路等11条断头路和海大北门人行天桥项目在我局得到快速高效办理,现全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前完成本年度道路贯通工作任务目标。

(三)规划法制体系建设

完成了《xxxx县临时建筑规划审批及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现已按县法制局法核意见修改完善并上报县政府审议;《xxxx县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办法》正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我局今年共受理行政复议3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宗。

二、工作计划

(一)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进一步强化科学规划引领作用的决定》,按照任务分解着重开展以几方面工作:

1、科学编制规划,形成健全的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协调,形成一张(一套)图纸管理、一套班子协调、多部门实施、调整的体制机制。

2、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搭建涵盖城乡规划、城县建设、重大项目、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及县政设施等信息要素在内的统一空间数据系统,形成“城乡规划一张图”。

3、完善规委会职能,明确规委会的工作目的、机构组成、分级议事内容、议事方式等。

4、制定规划招标、邀标、邀请设计单位的办法以及编制经费的保障办法,努力提高规划科学编制水平。

5、考察调研其他省县编研中心的机构、体制、资质、人员编制、人才储备等情况,报送成立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方案。

(二)继续抓好各层次规划编制工作

1、开展xxxx县城县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重点对总规实施环境、城县发展规模、产业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居住环境质量、滨海生态资源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进行评估,优化调整城县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城县建设和经济发展。

2、加快城县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南渡江两岸产业带空间发展规划研究》、《xxxx县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xxxx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xxxx县江东组团片区县政专项规划》;开展《xxxx县综合交通体系规划》、《xxxx县粤海快速路规划》和《xxxx县城县风貌专项规划》等7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3、按照做精做美省会城县要求,抓好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区域城县设计,打造城县精品、城县地标,完成《xxxx县长流起步区商业街城县设计》和《xxxx火车东站周边地区城县设计》编制工作、

4、加快城县生态文明建设,完成“两园两岛”规划和南部生态绿带控规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继续优化规划审批流程,为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按照县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xxxx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今年已完成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清理、证照文系统进入政务中心和“三集中、两到位”工作。明年我局将着力优化审批办与审查处室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办事流程,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开通“绿色通道”,在创新行政审批方式上再出新招。

行政区划方案篇6

关键词:地图编辑;用户体验;行政区划图

行政区划图是一种最常见的地图产品,在政府各项管理职能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在城市地名标识、行政区划标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研究问题和决策过程中的常备基础资料。在提倡快节奏高效率政府服务的今天,这种地图媒介越来越被重视,使用者的感知自然也就会被重视起来;决策者会因看到清新、准确、全面的图形信息而赏心悦目,并在此基础上拓宽思路,高效决策。

作为地图服务提供方,人们需求的变化趋势就是我们工作的指向标。基于适当超前的用户体验进行服务、产品的改进探索是我们必须进行的工作,同时也是市场生存之道。

1 行政区划图的市场发展特点

在地图编制市场中,行政区划图编制市场是一个成长迅速的分块。特别在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时期,各省市地州都积极地进行行政区调整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基于此,行政区划图的需求量增长迅速,我院的这类业务量也是相应地迅速增长。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这个市场分块有一些新的变化特点: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普遍提高。与前几年相比,客户对图面质量、准确性等方面的要求普遍提高,部分市县还安排了专人进行监督跟踪。

(2)客户对出图时间的要求普遍缩短。客户普遍要求在1―2个月内完成编图与印刷,这对新图编制业务而言时间相对紧迫。

(3)客户对电子数据的需求更加迫切。许多客户希望能得到高精确度的电子数据,并期望能对电子数据进行维护以保持其数据时效性。

(4)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影响增加。本省许多地州市在行政区划图上对图面、配色、落款、装饰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统一的要求,对各县市区的行政区划图的统一性做了很高的要求。

(5)横向影响深远。地州市相关管理部门对图面质量的横向比较增加,相互影响更加明显。

2 用户需求的挖掘和构建

用户体验提升必须在对用户需求的理解基础上实现。对此IT行业的工作者们做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以软件开发为例,用户需求分析贯穿整个项目,工作量占到全部工作量的60%以上。作为地图编辑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典型的服务性工作。为此,我们在吸收软件项目需求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业务量很大的行政区划图编制工作进行了探索,初步建立工作思路。

(1)自我挖掘、制作原型。对已经完成的较为优秀的行政区划图进行重新编辑改进,形成优质样品。

(2)原型的元素化、对象化分解。对形成的原型作品,针对其要素进行分解,并分别制作备选方案。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将原型分成了配色方案、线性方案、图例方案、标注方案、地图方案、图框方案、装饰方案、印刷方案等元素。

(3)数据的分析。对地图的所需要的数据进行分析,列立已有数据资源列表,明确需要用户提供的数据格式和内容。

(4)和用户沟通、交换意见。针对现有的技术力量和数据资源以文本(或PPT)的形式向用户汇报我们能做到什么,提供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的方案元素。以会议等形式了解用户的基本想法和需求。

(5)提交用户需求计划书。结合已有的数据资源列表和了解的用户意愿制作用户需计划书,提交用户审核。

(6)制作用户需求原型。依据用户审核后的需求计划书制作地图制品原型,并提交用户审核。

(7)用户需求计划书和需求原型组合构成用户需求文件,并以此为指导在用户审核后的原型上进行数据更新和地图内容编制。

测绘学本身就是一个高精尖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学科,它的发展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相辅相成,计算能力的提升使得大规模的图形处理成本大大降低,致使地图测绘产品的应用更加广泛。现今,地图服务已经成为互联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络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这个基础上,测绘工作者通过多年的探索形成了许多的成熟技术,这些技术如果应用到行政区划图上将大大提升使用者的用户体验水平,并能真正改变用户的思维和用户全新层次的感官。

(1)利用DEM模型作为地图背景,在不失地图美感的基础上丰富图面信息,使用者不但能知道某行政区划单位的位置还能知道其所在位置是山地还是平原,并对行政界线有更直观的理解。

(2)仿真丝印刷技术。仿真丝印刷技术让地图的材质脱离传统的纸质媒介,能十分方便携带查看,能让政府部门的现场办公效率极大地提升。

(3)遥感技术。遥感影像使用已经十分广泛,随着技术的进步发展,卫星遥感影像和航拍遥感影像获取成本都大为降低。基于遥感图像的地图制作有数据新、位置准确的特点,在具有较高权威的行政区划图制作中,对交通等要素的更新有其特殊的意义。

4 工作思路的归纳和总结

在从事行政区划图编制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较长时间较为深入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基于用户需求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究。通过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归纳总结,我们汇总制作了基于用户体验的行政区划图编辑工作流程,建立了一套完成的工作思路。

如图一所示,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多次尝试,并日趋成熟。现已形成了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指导体系。

5 结 论

(1)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政府职能的加强对行政区划图的使用有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时效性、准确性、易读性、美观性等方面的要求提升,并对图面的有效信息涵盖量和条理性有新的要求。

(2)在地图编辑工作中应充分吸收软件行业在用户体验方面的做法,强调客户的意愿,从客户的需求入手,用客户的需求来知道地图的编辑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交互式的工作可以大大提升地图编辑的质量,并能引导用户真正地体验到地图成果的价值,建立需求导向。

(3)行政区划有分级管理的特点,因此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管理也有相应的要求,希望能得到统一体例的地图资料,既提升形象更方便管理。而作为地图制作开发单位可以借助这一特点深挖市场,形成最贴近用户需求,能建立互动关系的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地图的应用呈几何级数增长,庞大的市场正在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是地图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作为湖南省最高水平的地图制作和科研单位,我们正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发挥自身技术优势,转变思路,从市场环境出发、从客户需求出发,深化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与湖南省民政厅建立了长期的互动交流机制。本文的实践和探索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实施的,每进一步都觉得前景更加深邃广阔,激发我们的团队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 刘新华,陈蕴奇。地图编辑工作之浅议。测绘标准化2008(04)

[2] 许兰州,潘培军,张鸿,浅议地图设计编辑的主体活动,测绘技术装备2010(03)、

[3] 于凤荣、杜国明、张树文,基于数据融合与地图合并技术的行政区划图更新与数字重建,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08(05)、

[4] 用户体验,http:///、

[5]《用户体验的要素》读书笔记,http:///、

行政区划方案篇7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

第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四、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行政区划方案篇8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保护区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均应按照本规定保护和修缮房屋,居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予以督促落实。对不按规定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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