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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8 栏目:写作范文

出租屋管理篇1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流动人口数量的日益增长,出租房屋已成为解决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的主要方式,并逐渐形成产业,成为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规模的扩张以及社会管理的滞后,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使出租房屋由单纯的治安管理,扩展到综合管理与服务各个领域,成为政府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有利于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房屋租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减少治安和安全隐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对于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更好地促进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水平。

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平安*”、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和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以构建与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模式为着力点,以规范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改善出租房屋基础设施为重点,进一步理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制,整合服务管理资源,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创新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制,探索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基层负责、社会参与的服务管理新路子,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新老市民的满意度;进一步研究建立覆盖城乡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平,确保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依法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坚持攻坚克难、积极稳妥推进,坚持疏堵结合、提供有效保障。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建筑隐患和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出租房屋基本服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村居(社区)服务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出租房屋纳管率、信息采集率、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完善体制机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新格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法规,推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控严”的目标。

三、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区、镇乡(街道)综治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决策、协调机制。明确镇乡(街道)、村居(社区)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镇乡(街道)、村居(社区)设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纳入综治工作中心(室)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重心下移,将行政职权内有关工作依法委托基层办理,实行“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明确镇乡(街道)、村居(社区)的职能。发挥镇乡(街道)、村居(社区)在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信息采集、登记备案、治安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面向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督促房东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履行房屋出租相关程序,改善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卫生条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新农村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城乡环境和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完善水、电、路、卫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三)强化出租房屋业主责任。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申报登记、租赁准入制度,建立申报、审核、备案机制,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业主治安、消防、安监、计生、卫生等管理责任制,落实出租房屋和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报送、日常检查管理、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强化房东业主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租房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管理法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业主,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建立综合服务管理队伍。以现有流动人口专管员为基础,整合基层管理资源,建立一支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管理员队伍(简称综管员)。综管员队伍建在镇乡(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居(社区)综治(警务)工作室,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要求配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规范招用和培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五)开展综合信息采集登记工作。落实村居(社区)属地化综合信息采集登记,全面推行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制,实施责任承包、网格管理、分层采集、绩效考核,不断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信息。依托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镇乡(街道)、村居(社区)开设信息登记录入查询平台,完善信息采集协作网络,整合信息资源,规范采集要素,做到“统一要素、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

(六)推行社会化服务管理模式。以村居(社区)为基础,专群结合、社会联动,推广实施出租房屋委托管理、企业自主管理、村级自治管理、社区物业管理、中介组织管理、村企结对共管等社会化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政府采购服务为方向的改革模式,优化服务管理资源配置,促进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指导村居(社区)把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在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推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规范有序。开展“文明安全出租屋(户)”创建活动,加强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

(七)加强对出租房屋综合管理。依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坚持常态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出租房屋的依法监督和动态管理。完善“以房管人”机制,实行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和重点人员管控。建立出租房屋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行部门协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综合治理。认真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检查整治,督促整改消防和安全隐患,打击出租房屋内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行政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租赁行为,强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服务功能。认真清理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八)多渠道提供住房保障。坚持疏堵结合,在强化出租房屋规范管理的同时,由政府引导、用工单位或社会机构多元投资、多渠道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用房。村(社区)、用工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卫生和生活条件的出租房屋或集体宿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外来务工人员规模适度的集中居住区(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或村区改造,建设多种形式的居住点,规范农村房屋租赁秩序,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九)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合力。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治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租赁当事人落实管理责任,依法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房屋租赁市场、房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及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出租房屋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将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做好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出租房屋;规划部门负责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宣传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宣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效能监督、责任查究。

(十)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宣传。大力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特别要依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结合基层文明、平安等创建活动,宣传表彰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业主,对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问题较多或重大隐患的出租房屋,在加大依法查处的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及时给予曝光。要大力宣传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和综管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推动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的实施步骤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试点工作自3月5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3月5日-4月5日)。市里将召开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按照本指导意见,试点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动员大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建立健全工作队伍,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深入推进阶段(4月6日-7月5日)。按照“以房管人、人户一致”的要求,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普查和信息采集,排摸出租房屋隐患和流动人口高危对象,认真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本着边普查、边整治的原则,认真开展规范整治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房屋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整改问题,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同时,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创新办法,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规范提高阶段(7月6日-9月30日)。按照“先纳轨、后规范”的要求,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模式,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研究建立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与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里将在适当时机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试点工作,交流推广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五、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尽快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协作。各级综治部门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总协调、总监督的责任,及时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既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实施,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关注试点工作,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务求问题解决一个试点推进一步,注意防止发生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试点期间,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建委组成工作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出租屋管理篇2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促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第七条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传真、网络等渠道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三)由为出租人介绍居住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申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帮助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提供登记表及填写样本,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发放资料、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责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

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违法使用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人口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口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效能。

第三章 当事人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采取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具体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

(二)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记的收费标准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注:

1、上述收费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出租屋管理篇3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租赁;管理;发展对策;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化,房屋租赁市场上的交易量也在不断的攀升,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屡见不鲜。从当前国内实际情况来看,租赁市场的活跃对促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及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多,房屋租赁市场也因此而有不断的拓宽。随着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的日渐兴起,房屋租赁经济收入急剧增加,房屋出租现象在城市郊区、乡镇等地,也变得更加的普遍化,但同时房屋租赁管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城市流动人口数量过大,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严重不规范。当前大中型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部分一线城市而言,外来人口将占本城市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从表面上看,房屋租赁市场迎来了发展契机,但对于房屋租赁管理而言,严重缺乏综合性的管理体系,进而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交易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比如,有很多房屋出租人员并未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实施房屋出租计划。甚至有些人将自己租来的房屋未经允许又转租给他人,当出现问题时,难以确定直接负责人,问题处理难度也比较大。

第二,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比较混乱,尤其是定价方面缺乏正确的指导。由于部分房屋未经管理部门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故意躲避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因此就会出现房屋出租者随意抬高或降低房价的现象,导致许多房屋难以随行就市,进而使承租者、出租者均难以享受到实惠、公正的利益。

第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房屋租赁市场比较兴盛,甚至到了一种泛滥的程度,导致很多信誉较差,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出现在房屋租赁市场之中。他们之间为了活动更多的利益,彼此之间缺乏正常的合作,进而导致信息流通不畅,给出租者和承租者造成了非常大的局限性,租房与求租信息也因此不流通。

2、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多当前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净化租赁市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租赁市场

寻求政府对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视,要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关系怀化的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关系到怀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出刚性的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申请出台《怀化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而使租赁管理工作能够有政府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保障,促使租赁管理的实施更加到位。

(2)建立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出租房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牵涉到许多职能部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成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办公室。对出租屋将实行“委托管理”,即房管、税务、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委托给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各部分工作。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行包括信息采集、登记备案、登记办证、征收税费和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受理。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一齐合作搭建多功能的服务平台,利用这一社会资源,在无需提高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加强舆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出租房屋行为申报登记备案的相关宣传不多,因而造成但是在目前房屋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普遍对签订租赁合同比较重视,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几乎一无所知的局面。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向社会各界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法律法规及房屋租赁知识,使广大市民和流动人口了解房屋租赁知识,支持房屋租赁管理,变被动的接受普查为主动的进行备案登记。积极主动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多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对房屋租赁业的认识,向他们展示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美好前景,赢得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4)培育租赁中介为租赁双方搭桥

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中介行为,成熟的市场离不开规范的中介,要真正启动房屋租赁市场,必须要有讲信誉、重服务、能让老百姓信得过的中介从中牵线搭桥。通过良好的社会信誉,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租赁双方真正得到实惠,权益得到保护,置换中心也从规模经营中得利。为确保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把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5)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

房屋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放开,租价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约定。为了指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定期向社会公布,为租赁双方当事人确定租金水平提供价格参照。指导租金要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结构、用途出租房屋的阶段性租金。指导租金的公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价格参考,又为政府部门收缴税款及管理费,以及非商品房出租补缴地价提供计价基数,避免了个别规避税费而私自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格。

2、结语:

3、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要求赁双方都要严格遵守租赁规范之要求,相关部门还要对此加强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喜刚、浅谈房屋租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4) 、

[2]卜晓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1(12)、

[3]谢生华、浅谈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促进房地产市场全面发展[J]、中国经贸,2011(22) 、

出租屋管理篇4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代征人可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认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与代征人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同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代征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第十二条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三条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人,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换发或取消《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税款代征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负责对代征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代征人提供发票。

第十六条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提供资料信息等。

第十七条代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和税收票证,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发票和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代征人应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税款专户存储,严禁挪用税款,并在次月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填报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代征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票、发票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的5%的比例向代征人返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征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其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征人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与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其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出租屋管理篇5

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所有权补偿意见的请示》(崇房发〔1999〕43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同意你局意见,即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以下二项补偿:

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作价补偿;

二、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和你区政府确定的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此复

出租屋管理篇6

不登记或备案将被罚款

根据《意见》,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党员干部违规将被严处

深圳市有相当数量的出租屋业主是党员、干部及单位职工,《意见》规定,对于违规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除依照租赁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不得参加单位的年度评先。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居)委会干部,由其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与岗位目标年度考核挂钩。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农村居民的,由股份公司和村委会与其本人的年终分红挂钩。

《意见》还规定,各级维稳及综治办在开展年度维稳及综治工作考核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私人出租屋是否已申报登记、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一旦发现违规租赁行为,要及时通报出租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评先授奖和年终考评时,应考虑干部执行租赁管理法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维稳及综治办通报的干部违规情况,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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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规定拟修改承租人犯罪出租人也受罚

记者昨日(5月9日)从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近期将进行修改,修改讨论稿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出租屋管理篇7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是城镇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非本市户籍人员流动性较大,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难度,一些心存不轨的违法犯罪分子也利用各种条件,在出租屋中进行制假贩假,制毒、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给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尤其是个别出租屋主在出租过程中只顾个人收租,疏忽对出租屋的监管,导致出租屋内发生火灾事故、治安刑事案件,不仅自己受害,而且对其他居民群众利益也造成损害。为此,今天特别召开会议,让各部门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的认识。

一、强化对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今年1-6月份,全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85亿元,同比增长10、74。经济的快速发展仅靠___本地的劳动力满足不了需要。流动人口在我镇就业,参与我镇的建设,为我镇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大量流动人口的进入也给社会管理尤其是治安、计生、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我镇目前有10多万外来人口,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还在增加,可见,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人口管理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社会管理各个领域的综合管理问题。在流动人口问题上,我们面临着一个非常大的矛盾,要发展经济,就要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劳动力,从这点上说,需要他们来;但如何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却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非常迫切的课题,对我们的行政能力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因此,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摆到一个重要地位,从我镇实际实际情况,从___的长远利益,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二、努力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但是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管理观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上的滞后已经充分显现,加快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加强管理关键在于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强化部门管理,增强管理功能。以前我们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由于责任不明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部门扯皮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成立专门机构,增强管理功能。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已挂牌成立,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组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通过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实现从源头上对我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统一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是代表镇委、镇政府组织协调,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不是取代具体的职能部门的执法功能,如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等仍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全面掌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情况信息,主动提出工作意见,群策群力,协调一致,绝不能推诿扯皮。

三、努力探索“以房管人”的社会化管理模式

在大量外来人员中,鱼龙混杂,一些原居住地的违法犯罪分子借打工经商之名蛰伏下来,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还有少数不法分子把租赁的房屋作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如何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成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安局根据流动人口分布区规律特点,探索推行“三控一服”管理模式:即控牢房屋、控牢场所、控牢人群、服务上门。对用工企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督导企业成立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对出租私房者,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由房主与管理站签订治安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切实开展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现在,已经筹建立以公安、计生、流管三部门的联合执法小组,于8月25日已经开展日常的执法巡查工作,实行“一区一警一计生一流管”的责任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网络。

五、成立出租屋协会。

积极筹建___镇出租屋协会,吸引更多出租屋加入协会,努力提升我镇的中介行业的竞争能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经济。为广大出租屋屋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方便广大业主租赁信息。

让出租屋屋主明白,收税的款项是用于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费用,一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一方面,更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完

善服务水平,为出租屋屋主做实事,办好事。必须坚持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并重。从一定程度上讲,流动人口的存在也为___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流动人口管理得好,也可以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管理的同时,还要注重服务,让流动人口从内心里有归属感、安全感和责任感。实际上,我们通过合理调控流动人口规模、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人性化服务,使流动人口真正受了益。目前留下在___的流动人口有相当一部分是居住1年以上的老住户,虽然___不是家但是胜似家。流动人口自觉维护治安秩序、党员自觉发挥作用的现象比比皆是。通过管理与服务并重,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基本上实现了良性循环。

六、关于租赁税的征收工作

据统计,我镇出租屋面积有24、705万平方米,年租金交易额约为1876万元,年税额预计可以收100万,相当于我镇GDP总量的7%。

我注意到深圳有这样一组数据,在深圳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除了高新技术产业或旅游业的贡献外,房屋租赁年交易总额近300亿元,房屋租赁不仅形成了一大市场,更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的产业。同样地,我也注意到___好多的群众是靠出租一两间房间过日子,我们必须从他们的实际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地为他们办实事,减轻他们的负担,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途径。

但从6月25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受地税委托,开始征收房屋租赁税,目前共收税约12万元,情况并不乐观,出租户逃税现象较为普遍,各条村,!都存在出租户逃税、抗税、少交税情况。据调查,大部分干部都有出租屋出租,不但没有带好头交税,而且还居然煽动群众不交税,甚至扬言集体抵制交税,此种做法一定要制止,并且要杀一儆百。

出租屋管理篇8

委、政府今天在白云区召开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现场会,旨在全面总结和推广白云区清理整顿出租屋和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部署下一阶段全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工作任务。上午,与会同志参观了白云区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几个单位。会上,白云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全面介绍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情况和做法,白云区三元里街、同德街、同和、景泰街派出所等单位分别作了书面介绍。他们的经验,对我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去年6月,委、政府决定加大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力度,全面部署了登记、清理整顿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的街、,克服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人员不足等困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底数,为委、政府研究制定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提供了依据;强化了治安管理,消除了各种不安全隐患,缓解了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对我治安的压力;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遏制刑事案件高发的势头。白云区作为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区,管理和整治的难度很大,但由于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管理,充实机构,制定措施,齐抓共管,在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为全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希望其他各区、县级认真学习白云区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为促进广州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矗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

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整顿社会秩序和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各级党政干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又要看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和有利因素,消除各种认识障碍和思想顾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树立必胜的信心,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真抓实干,长抓不懈,坚决扭转我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落后局面,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前不久,我召开了全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贯彻中央和委的有关会议精神,全面部署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从总的情况看,我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平稳的。去年全年,我有效防范了特大恶性案件和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群众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人民群众仍然缺少安全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出租屋,给社会治安稳定和城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据调查,近年来,我抓获的各类刑事犯罪人员中,有80%是外来暂住人员,这些人当中有90%以上落网前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城中村”的出租屋居祝出租屋成为外来犯罪高危人员的藏身之处和活动场所,出租屋最密集的地方,往往就是刑事犯罪活动的集散地,是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带。因此,通过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及时有效地掌握藏身在出租屋、混杂在外来人员中的犯罪高危人员的情况,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对于搞好我社会治安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深化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去年10月,委、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体制作了重大的改革。、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了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街建立了实体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代办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及核发暂住证,代办房屋租赁证及治安许可证、出租营业执照,代收缴税费、开展劳务中介等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各居(村)委会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居(村)委会成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在街管理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各项具体管理服务措施,形成了“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综合管理机制,这是新形势下我深化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落实了城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多年来,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公安部门负责。广大公安干警辛勤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涉及土房管、规划、税务、工商、计生、卫生、 劳动社保等部门,远远超出治安管理的范畴。而在过去的管理工作中,政府其他部门很少介入。以条为主的单一管理模式,条条之间缺乏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出现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和无人管理的空白点,在整体上,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委、政府根据深化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决定改革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模式,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把管理的重心下移到街()和居(村)委,以街的属地综合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实践证明,委、政府这个决定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白云区已经初步探索出一条好路子,起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二,充分体现了“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在深化城管理体制改革中,随着事权的下放,必须实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这次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解决了多年来在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责、权、利脱节,齐抓共管流于形式的问题。白云区根据的有关改革精神,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对区、街()、居(村)委三级从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措施以及税费的征收和使用、考核评比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区、街()各级干部普遍反映,这次改革真正体现了“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以往“条条”因力量有限而管不到底、“块块”因缺乏管理职权而难以管理的老问题,大大激发了基层的积极性,为落实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各项措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迎接和办好“九运会”的迫切需要。

文秘站网第九届运动会将于今年11月在我隆重开幕。中央把承办“九运会”的重任交给广东、广州,是对广州中心城综合实力的肯定,也是对我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次全面检阅。迎“九运”是我今年工作“三大重点”之一。长春同志和委、政府要求我以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环境、一流的组织、一流的成绩迎接“九运会”。“九运会”的比赛和训练场馆,大多座落在白云、天河、海珠、芳村、黄埔等区。迎“九运”任务最重的是天河区和白云区,“九运会”开幕在天河区,闭幕在白云区。这几个区都是广州的门面,而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比较集中的也是这几个区。因此,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应该成为各区迎“九运”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全性的一项形象工程。各有关区要重点抓好“九运会”比赛场馆及周边地区的容环境面貌和治安、消防整治。要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出租屋脏、乱、差比较突出的现象,加强管理和整治,尽快改变面貌。通过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进一步清理盲流窝棚和出租屋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强化“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作为“三年一中变”工作的重要内容,巩固各项建设、整治成果,以优美、整洁、有序、文明的城环境面貌迎接“九运会”的召开,让数以十万计来自文秘站网各地的各级领导、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观众、游客到广州有“面目一新”的感觉。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我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标准。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与开展“严打”整治和实现“三年一中变”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符合广州实际、行之有效的新路子。

(一)进一步加强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问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才能抓出成效。白云区为什么能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加强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关键是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白云区各级领导带头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抓好指导示范,解决实际问题,无论在建立机构、建章立制,还是在组建队伍和硬件建设等方面,都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全各区、各有关单位都要学习白云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基层党组织和街()、居(村)委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实绩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要把这项工作能否取得成效,作为检验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是否有战斗力的重要标准。要通过工作实践,培养和检验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以此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

(二)实行三个转变,形成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转变。以往对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不可避免受到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和支配,重视行政管理,忽视群众参与;重视强制手段,忽视引导机制;重视本部门利益,忽视社会共同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正确认识外来人口对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起的作用,改变那种视外来人口为洪水猛兽的错误观念,确立“为外来人口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新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和措施。二是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适应从条条管理为主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的转变。管理以块为主,并不是要弱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而是更加需要条条之间、条块之间紧密配合,真正形成合力。基层公安部门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按照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精神,统一思想,主动与街、做好有关交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街、做好清查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筹建服务中心和办证网点、户口协管员招聘和培训以及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结合本职工作,落实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城管、房管、地税、工商、卫生、计生、司法、劳动和社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业务工作抓紧、抓好,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指导街、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三是基层领导干部要转变“加强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错误观念。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确保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创造理想的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环境,必然会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据了解,白云区三元里村去年全面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和治安防范,发案率下降了30%,村内的治安明显好转,带动了经 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纯收入去年增长近20%,村民出租屋出租率也不断上升。这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三)切实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按照“立足基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各街道、的户口协管员队伍成为了实施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最直接、最基础的力量。因此,加强户口协管员队伍建设,是搞好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关键。白云区同德街建立和健全户口协管员的工作考评制度和岗位责任奖惩制度,制定相关的规章,明确户口协管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实行分片包干管理和工作实绩的量化考核,把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办证工作、计生工作、治安防范和消防工作的成效,与户管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增强了户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值得推广。此外,要实行公开招聘、组织考察、择优录取的方式,把好户口协管员的入口关;建立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对户口协管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个别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要坚决辞退或予以处理,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推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我的犯罪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制、藏、贩毒犯罪分子都是外来流动人口,相当部分的犯罪案件都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和出租屋。出租屋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不到位,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客观上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因此,要在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同时,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创建“无毒社区”,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载体,是有效解决贩、吸毒问题的重要举措。到目前为止,我已有600多个社区、单位、学校参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探索了不少好的办法,涌现了不少先进的典型,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从全来看,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因此,要结合“严打”整治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按照“抓基储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加强综合治理,推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一,要落实责任制,确保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基本单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暂住人员、寄住人员以暂住地、寄住地社区为主负责管理,外来流动人口流动到哪里就以哪里为主负责管理,人户分离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管理。要逐级签订创建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落实有关创建措施,共同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和街道、村管理部门要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把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作为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堵流截源”,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认真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的接茬帮教措施,遏制住犯罪在我的发展蔓延。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加强对辖区内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防易制毒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三,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是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重要措施。要结合即将到来的“6?26”际禁毒日,以中小学生、外来暂住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重点对象,在原有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开创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有针对性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途径和形式,不断扩大宣传面,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广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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