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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9 栏目:写作范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1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改善萩芦溪流域生态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农业厅)

三、整治目标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在2014年10月20日前关闭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须关闭或搬迁;流域内的其他污染源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须关闭或搬迁。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区新县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大主席陈天章担任,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纪检、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土地、公安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站站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五、整治计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9月—2014年10月)

各相关村、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村还要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

(二)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镇抽调人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对允许治理的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关闭取缔或搬迁的污染源,要及时报送镇政府下达关闭或搬迁决定;对拒不执行关闭或搬迁的,依法启动强制执法程序,做好依法整治的有关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于每个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和建章立制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月)

各村、镇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2月30日前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3

一、土壤污染现状

近三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一是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急剧加快,二是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长。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矿产品加工企业、矿山企业等污染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农业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市农业用地,主要是化学肥料、农药的过度使用。长期过量而单纯施用化学肥料,会使土壤物理性质恶化土壤酸化、胶体分散散,土壤结构破坏,造成土地板结,并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成本和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市域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出强制性技术升级和从严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涉重金属企业,要逐步关闭和搬迁。同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进行了全面解决。(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入口关,控制重金属污染隐患的产生。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在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重点防控企业逐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三)强化污染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矿山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每年开展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确保现有企业的达标排放。二是妥善处置矿山类危险废物。对各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对象实施无害化处置或实现达标排放,三是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土壤问题。(四)强化环境监管,严格防范各类污染风险。严格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及时报告原料和产量的变化情况,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针对该类企业,实行专人专管,一季一监测,一月一申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对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实行每月监察一次,并要求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监测工作中,除了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长期跟踪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设项目还没有较为详细的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及环境保护要求。近两年颁布的农药、制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调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环评,土壤本底调查仍然较为主观。特别是早期立项的水泥厂、重金属企业未开展详细的本底调查。(二)土壤环境管理不规范。一是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用途发生变化,场地被大批量转为商业、住宅用地。但为进行土地调查,未明确要求开展土地性质变更环境质量评价,未能促进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地资产价值挂钩,尚未形成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规范化。(三)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避免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预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应有的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责任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没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认定、赔偿程序。从近期土壤污染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全国典型土壤污染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业的责任主体属于“国有”,污染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则无法追溯到具体的污染者或责任人。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pdf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去年底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又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对奖金的额度分配、举报的核实、奖金的发放办法、领奖的具体程序和形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实施细则】

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

将获得不同数额奖励

河南商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今年从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

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万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及以上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5

【关键词】饮用水;主要问题;研究展望

中图分类号: TU991、25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企业的高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废水、废渣的大量排放,农业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加之环保措施跟不上,饮用水水源已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如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不仅是保障饮水安全和健康生活质量的关键,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排污口众多,污水排放量大

河流、湖泊是我国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同时也是城市的主要排水通道,水源地常受到城市排水口、排污口干扰,影响供水水质。长期以来,我国工矿企业粗放式发展,水消耗量大,单位产值污水排放量大。而且我国的污水处理率一直很低,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

1、2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

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药、化肥等施用量不断增加,农村养殖业数量的增加,养殖污水的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水污染不断加剧。不少地方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甚至饮用水源附近村镇的生活污染水、养殖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体中,严重影响饮用水源的水质;大量生活垃圾和养殖废物随意堆放,严重污染周围地下水和地面水。;2、由于地质结构、雨量的影响,农药、生活污水等随雨水渗入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3、水源地保护力度不够,尚未明确划分水源地保护区;4、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意识薄弱,生活污水处理不当,基本无消毒措施。

1、3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和规章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作了规定,为我国饮用水源地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成为我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的基本依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规定内容己不能满足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尚需要完善和补充。例如,缺少跨界水源地的管理、水源地污染处罚措施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的规定等。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标准体系不健全,由于缺少内分泌干扰物质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对人体健康危害性大的指标,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与饮用水的水质实际状况不相符。

尽管大部分省市都颁布了饮用水保护相关的法规性文件,但由于地方法规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是引用了国家相关法律的条文,作为污染防治条例比较完善,但在水源保护区内这一特殊区域的执法措施仍然不够详细,没有针对各地水源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针对性并不强,可操作性差,加上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导致多数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形同虚设。截止2005年底,只有少部分省市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数据可统计的只有394份,这些已颁布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是从保护饮用水水质出发,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内容。

2、我国水源地保护研究展望

2、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抓紧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方面的工作,明确规定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重点强化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统一监管。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加快研究制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要求、污染防治要求及各项管理任务、罚则等都进行详细的规定,作为制定水源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依据: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2、2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与部门明确相关职责。为加强管理,改变各部门“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应建立专门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对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负责协调解决跨界用水纠纷等问题。与保护区内有关部门或者是与其他饮用水环境管理相关部门(诸如水利、城建、卫生防疫)等部门建立联系配合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在明确权力和责任,加大考核力度的基础上,实施严格管理,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2、3落实流域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措施

督促各地尽快开展划分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作,并依法清拆水源保护区的违章建筑及排污口,对无法清拆或搬迁的建筑物提出污染防治要求,落实二级及准保护区的容量总量控制制度,保证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此外,应根据水源地水质要求,对保护区上游提出保护区边界来水的水质要求,制定流域与区域的容量总量控制计划,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协调、督促上游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2、4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要切实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还必须有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监督手段和监督队伍,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针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薄弱的现状,构建不同级别的水质监测体系;通过完善设备、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等措施,提升县级水源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地级特定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形成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为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建设提供数据支持。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法,应根据饮用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分不同类型的水域,对采样布点、采样时段、采样频率等,应科学地加以确定。

2、5加强污染源治理工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必须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治理工业污染源,农村面源和生活污染源。要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根本的出路在于控制和治理污染源。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排污单位拟定限期治理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于这些单位,确有规模、有前景的应优先安排资金,结合技术改造给予治理。目前技术力量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实行关、停、并、转、迁。

面源是导致湖库型水源地总氮、总磷超标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加大面源治理力度,提高农药化肥的施用效率,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进一步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减少面源污染给饮用水源地带来的污染。

工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逐步得到控制和治理的同时,必须重视城市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治理,目前,生活污染源治理已成为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因此,各城市应积极筹措资金,兴建、扩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处理站,以减轻生活污染源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

3、结论

提供安全饮用水是世界正面临着的四大水资源问题之一。保障饮用水安全,关键在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自2005年底松花江水污染造成城市停止供水事件以来,水源地污染和饮用水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我们应加快完善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参考文献:

【1】 洪阳,栾胜基、 跨世纪的水资源管理[J]、 世界环境,1999(1):26、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6

一、南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有益尝试

南昌市为治理空气污染采取了诸多措施,以2013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3年前,治理力度相对较弱,主要是单一措施,即针对不同污染源,出台相应举措;第二阶段是2013年后,治理力度和强度都较大幅度增强,治理空气污染的措施更加系统、规划、严格,主要是出台一个统一的治理污染计划,把各项污染源治理的相关措施都纳入其中。具体表现为:

(一)第一阶段对造成空气污染的工业污染源、机动车尾气以及扬尘分别出台措施予以整治针对高污染燃料及工业污染源,南昌2008年颁布《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在禁燃区销售、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并划定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东元路以南,昌东大道以西,昌南大道、施尧路、何坊西路、新溪桥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以北;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以西,祥云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龙潭水渠、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为禁燃区。同时加强对方大特钢、新昌电厂、晨鸣纸业等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放监督。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南昌2009年启动机动车排气的检测工作,对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实施尾气检测,机动车所有人须持尾气排放检测合格证,才能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南昌开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将从2013年6月1日起,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含外地车辆)和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针对扬尘,南昌2012年出台《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建筑渣余土(垃圾)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细化了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的具体防治措施以及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二)第二阶段出台比较系统的空气污染防治计划,涵盖对各种污染源的控制,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区县及相关所属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2013年南昌全面启动《南昌市蓝天行动计划(2013-2015)》。该计划明确提出2015年空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1%、16%,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10%、7%、4%、5%,并从工业废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控与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农村大气污染防治、绿化工程建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九方面分化落实空气污染治理措施,同时制定资金支持、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相关保障措施。蓝天行动计划是相对系统的空气污染防治计划,从治理目标的提出,到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再到确保治理任务落实的保障措施,层层推进,形成较为完备的污染防控体系。而且,蓝天行动计划还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区县及相关职责部门,南昌市所属区、县及有关部门需制定所属区域的蓝天行动计划,加大了该计划具体落实的力度。2013年南昌还进一步扩大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原有的169平方公里增至195平方公里,扩大后的禁燃区范围为枫生高速,黄家湖东路、广兰大道、玉屏东大街、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合围区域。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昌东大道、解放东路、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合围区域。并计划于2014年底完成新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任务。此外,南昌还针对空气重污染日出台应急方案,提出在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时,将分别采取工业污染源控制、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控制和其它大气污染源控制等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2013年后南昌系列治理空气污染措施的出台,是应对当前大气环境质量日趋恶化的的必然举措。2013年无论是雾霾爆发的次数,还是媒体报道雾霾的频率,以及中央领导多次公开表明治理雾霾的决心,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治理措施的强劲,都表明以此为分界岭,我国空气污染治理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南昌顺应全国高强度治理空气污染的大环境,并结合本市实际,出台相应举措,也推动南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南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改进的思考和建议

(一)确实做好《南昌市蓝天行动计划(2013-2015)》与《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有效衔接蓝天行动计划是南昌市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而于2013年5月启动的为期两年的空气污染治理计划,当时《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还尚未出台。2013年9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于2013年12月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确立了2013至2017年江西治理大气污染的各项具体措施,蓝天行动计划的实施年限是2013至2015年,因此,这一期间南昌涉及蓝天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同时实施的问题。与蓝天行动计划纯粹地方政府治理文件不同,实施细则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江西省的具体落实,是中央大气污染治理思路在地方的实施贯彻,着眼的是整个江西省的大气污染治理,其目标和各项具体措施是对全省的通盘考虑。实施细则明确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重点任务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工业废气、城市扬尘、矿山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通过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通过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发展绿色建筑等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并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同时,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实施细则与蓝天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有一定重合,但也存在一些差别,对此,在蓝天行动计划与实施细则同时实施时,两者相冲突的地方应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未规定,而蓝天行动计划有规定的,则依据蓝天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这一期蓝天行动计划结束后,南昌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下一期蓝天行动计划,就能避免此类问题。

(二)树立两个正确认识,既要认识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要明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过程空气污染治理与其他环境治理问题存在差别,它不是单纯的环境治理问题,还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空气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就要求造成空气污染的几大污染源减排。工业废气的减排除了安装脱硫、脱销、除尘装置外,还要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淘汰“两高”行业落后产能,压缩“两高”行业过剩产能,这就意味着限制以往占工业较大比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转变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同时减少工业废气的排放,还要求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的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新能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机动车尾气减排除了提高燃油品质,提高排放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还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发展公共交通,降低公众汽车出行率,鼓励公众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还要求采取中小学停课,机动车限行,建筑工地停止施工等应急措施。空气污染治理已超越一般环境治理的范围,它关系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产业布局,影响人们的生活,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空气污染治理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南昌乃至全国近些年来雾霾发生的程度和频率均表明,空气污染已不是偶发,而是逐渐呈常态化趋势,是短期内不可逆转的事实。我们应转变最初遭遇雾霾时指责、抱怨、急切想改变的心态,回归理性,接受雾霾常态化的现实,并积极应对。据统计,曾发生严重空气污染事件的伦敦花了26年,洛杉矶花了56年治理空气污染。[1]我们的空气污染形势比当时的伦敦和洛杉矶更复杂,不是单一的煤烟型或机动车尾气污染,而是两者的混合,治理难度相对来说更大。我们应认识空气污染治理的长期性,理解短期内可能治理效果甚微。

(三)加强与周边城市区域联防联控区域联防联控是治理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机制。空气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单一城市治理难以取得很好的成效。南昌去年空气优良率是60、82%,而周边中部其他省市武汉的优良率为43、56%,合肥为54、99%,长沙为58、68%,均低于南昌的优良率。南昌如果仅着眼于自身治理污染,而忽视与周边区域加强协同,治污效果可能如同北京一样被周边其他省市源源不断吐出的烟雾所吞噬。区域联防联控并非简单的区域间召开联席会议,分享空气污染信息,共同预警,具体操作起来其实非常复杂。区域联防联控要统一、科学规划,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科学分析区域间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2]区域联防联控的复杂性还涉及到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跨省的区域主体分属不同行政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一般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模式,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3]京津冀相对于长三角,非合作治污的可能性更大,这也是近些年北京采取诸多措施,治污效果却不甚理想的重要原因。近期,在北京多次爆发严重雾霾以及人口、交通等压力下,京津冀一体化也提上议事日程,而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则是一体化的首要议题。南昌和周边中部其他省市,作为同属中部欠发达地区,有合作治污的可能性,南昌可在与周边省市协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方面作些探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7

一、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l、国外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水源制度,它是各国为保护饮用水源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各国法律一般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美国国会1986年对《饮用水法》增补一项关于水源保护区的规定。《饮用水法》要求各州在1986年修订法案生效后3年内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州的水源保护区计划须经­联邦环保局审批;法国法律规定了非排放点,在非排放点区域内,禁止排放或者严格控制排放,这种区域叫保护区;英国1974年《污染控制法》授权水管局为防止所辖水域遭受污染而划定一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有权禁止或限制特定的行为。此外,卢森­堡、丹麦、俄罗斯、捷克、波兰、加拿大等国的法律都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水源保护区规定。

2、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水法》第33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了?­则规定。同时,我国《水法》第32条第四款、第34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4条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水质监测、禁止性措施等作了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比较

1、国外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国家之一。1974年制定的《饮用水法》规定,如果应用了最佳技术,但由于水源的特性,饮用水未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州政府经­联邦环保局批准,适用初级饮用水标准的变异标准。但适用变异标准只是权宜之计。州必须制定达标计划,根据达标计划,适用变异标准的公共水系统必须在一年内使变异标准的污染物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水平;日本于1958年颁布了水质保护法,授权?­济企划厅长官对已?­被严重污染的水体作出判定,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通过严格的法律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实行有效的保护。

2、我国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

在我国,建设部于1993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和卫生部于20__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__)(新的国家强制标准,20__年7月1日起施行),将生活饮用水分为二级,规定了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严格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比较

1、国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日本《水污染防止法》规定,管、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进行?­常性监测。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在进行水质测定后,也应将测定结果报送知事。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08节对“检查、监测和进入现场”作了规定。加拿大《水法》(1990年)第3条规定:环境部长应建立监测网并按规定监测水污染程度。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运用环境监测手段来了解饮用水源状况,为饮用水源保护提供详实的资料。

2、我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和《水法》第32条第四款分别对水域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作了?­则规定,要求水资源监测机构对水源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保障用水安全。

(四)紧急处置制度比较

1、国外紧急处置制度

日本《水污染防止法》规定如果辖区内公用水域的饮用水水质污染状况,由于缺水或其它自然灾害而趋于严重,足以威胁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时,该管、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公布周知,并按照首相府命令的规定,命令有上述情况的公共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放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少其排放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1972年对该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则。美国《饮用水法》规定:“在污染物出现或可能进入公共水系统或公共水源,并对人体健康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危害,而且有关州和地方机关未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联邦环保局有权采取保护人体健康所必须的任何行动。”

2、我国紧急处置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五)法律责任比较

1、国外有关法律

责任

在美国,如果法院确认诉讼所指行为违反条例、计划和其他要求,法院可为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污染风险及其他合理因素,可以对违法者处以每违法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污染公共水系统或故意干扰公共水系统运转的人,美国《饮用水法》规定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对企图污染或破坏公共水系统的人,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德国《水法》也规定,任何人未?­批准污染水源或者引起其水质发生有害变化者,将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过失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罚款。水污染危害他人生命或健康,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共供水或国家确定的矿泉及造成水流长时间不通或不能使用,则应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罚款,未遂者也应受到惩处。由于过失造成危险或危害,则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罚款。

2、我国有关法律责任

我国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少。如《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0条第4款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消减污染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对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仅限于“停业或者关闭”。《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违反本细则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法》第6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状的,强行拆除、恢复?­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仅仅规定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只有一个等级的、数量不大的罚款,对污染者没有因污染程度等不同的处罚区别。

二、国内有关省市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立法比较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内有关省市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深圳?­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__年修正),《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__年),《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__年),《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__年),《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__年修订),《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__年),《安庆市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20__年),《潍坊市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管理保护规定》(1998年)。此外,《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__年)、《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__年)、《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20__年修正)等地方性法规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从上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都有一些共性规定,如保护?­则,政府分级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三级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内的禁止,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都比较相同或者相近。尤其是《深圳?­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他们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上都在?­河、湖泊和水库,与无锡饮用水源的地域性质相近或者相似。同时,这些城市又地处?­济发达地区,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比较先进,保护措施和方法比较得力,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细且处罚力度比较大,具有较高的立法参考作用和借鉴价值。

三、无锡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中的问题

《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自20__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我市的主要供水水源贡湖的水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多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践证明,《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在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保护措施方面的规定都比较成熟和完善,其大部分内容对保护其他供水水源可以借鉴和通用。但是,去年五月底太湖蓝藻暴发以及由此引起的饮用水危机,暴露出《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该政府规章建立的饮用水源管理制度滞后于无锡的?­济社会发展,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二是适用范围过于狭?­,未能有效o­盖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饮用水源地;三是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区域不尽合理,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和科学划定;四是部门职责分工不尽科学合理,未能随着新形势的变化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五是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一些行政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违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

四、完善无锡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坚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则,也是地方特色的重要体现。为此,在完善无锡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中,要坚持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来加大保护的力度。一是要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的政府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水资源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建立开发利用规划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d­调,将饮用水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建立水资源保护投入制度。要把水资源保护投入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政府每年新增财力重点向水资源保护倾斜,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治污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多元主体水资源保护资金投入机制,疏通企业治污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证水资源保护投入增长幅度高于?­济增长速度;要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则,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对重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阶梯水价政策;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企业环境污染委托治理试点,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拓宽水资源保护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水资源保护产业;四是建立科技治水制度。要求饮用水源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科学治水;五是建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制度。通过对饮用水源的?­常性的监测检验,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预警预报,防患于未然。同时,对饮用水源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坚持全面覆盖。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的出发点

和落脚点。为此,在无锡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中,要坚持全面覆盖的?­则,进一步扩大水源地区域保护范围,对全市现有饮用水源地的区域范围进一步作全面调整,在市区范围内?­贡湖饮用水源地的基础上扩大至锡东、小湾里、充山、马山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同时,将?­阴的小湾、肖山、无锡市长?­取水口水源地和宜兴横山水库水源地也纳入保护范围,使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饮用水源地全面得到依法保护。

(三)坚持范围扩大。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和基础,其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常常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是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在无锡饮用水源保护立法过程中,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省长?­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__)等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区域范围,适当扩大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饮用水的供水源头保护上为全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供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篇8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份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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