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清晰明了,所包含要素清楚准确,但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运用时,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析。
一是“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问题。一种观点是,对审计证据进行罗列、汇总,将有关存在问题隐匿其中,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再予以反映;另一种观点是,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计算、分析,并阐述存在问题事实、数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
二是审计取证单所包含事项问题。一种观点是,审计取证单要一事一稿;另一种观点是,审计取证单虽然对审计证据进行了汇总分析,但可以包括多个问题、多个事项。
三是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问题。一种观点是,由证据提供者签字;另一种观点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是审计取证单的运用问题。一种观点是,并不是所有审计事项都要用审计取证单进行取证;另一种观点是,所有审计事项都要用审计取证单进行取证,每份审计工作底稿都要附审计取证单。
笔者认为,判断某个观点的正确科学与否,一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二看在遵循第一条的基础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更有利于开展工作;三看审计实践的检验程度。
一、关于“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这就是说,“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主要是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笔者认为,汇总、分析这两个词汇,既可以作为平行关系,也可以作为递进关系,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或者进行汇总分析。至于是否要阐述存在问题事实、数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笔者认为,有些审计取证单可以阐述有关事实及数据,因为那是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计算、分析的结果,有必要让被审计单位知晓,充分听取他们的解释和说明,并根据新补充证据情况,确定是否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之一,国家审计准则并未要求在审计取证单中予以阐明,笔者认为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关于审计取证单所包含事项问题
笔者认为,一份审计取证单包含一个事项还是多个事项,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证据齐全、问题明确、思路清晰的审计(调查)事项,要尽量做到一事一份取证单,这样便于问题的定性处理,便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对于一些疑点问题,由于被审计(调查)单位的行业、专业非常宽泛,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受限,而查询、学习等都需要一个过程,单凭被审计(调查)单位有关人员的解释说明,不足以让审计人员准确界定自己的专业判断是否科学、合规、准确,加上时间有限,也不能等问题弄明白了再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对所有发现的疑点问题及相关证据进行取证,然后再利用足够时间进行汇总、分析、计算、提炼,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定性处理。
三、关于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问题
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而审计署下发文件制定的《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中,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基层审计机关在规范审计取证单时,有的使用前者,有的使用后者。笔者认为,证据提供者的范围较大,包括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之所以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中规定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中一个原因应该是基于以下考虑:审计取证单是在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的,这些证据提供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对于审计人员汇总分析的情况,某个证据提供者可能知其一不知其二,而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则对全面情况比较了解,其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够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说明。这样,一方面充分听取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加深了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也有效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质量。有些基层审计人员认为,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取证难度,这种情况在审计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至于执行哪种签字或盖章格式的审计取证单,基层审计机关已根据审计署要求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审计取证单的运用问题
一、艺术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众所周知,每期完整的艺术期刊由多位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汇集而成。有人据此认为艺术期刊仅仅是多篇作品的集合体,不包含编辑人员创作的文章,单篇文章具有著作权,而整本艺术期刊不具有著作权。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还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见,艺术期刊成为为著作权客体的关键是期刊是否为汇编作品。
关键点一,艺术期刊在整体上是一件新作品。每期期刊都是按照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编辑活动,而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是一件新作品。关键点二,期刊作品具有独创性。每一期完整的期刊的多篇作品并不是独立地、简单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编辑人员围绕办刊宗旨、栏目设置等因素,根据稿件内容、体裁、形式等特点进行取舍形成的有机体。具备《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整本艺术期刊是一件汇编作品,每期期刊便是相应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二、艺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由汇编人享有,但未对期刊著作权主体归属做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期刊是编辑人员的劳动成果,期刊著作权理应归属于编辑人员。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第一,编辑人员不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一是从职务作品的角度分析,期刊编辑人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期刊是一种职务作品,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不是基于自身的独立意志。二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期刊的汇编人不是具体的编辑人员,而是期刊主办单位。
第二,出版单位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须具体分析。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其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的关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刊由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另一种是非法人编辑部,比如大学学报编辑部、出版社附设的期刊编辑部、社团法人组织所设的期刊编辑部等。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这样,期刊整体上作为一类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或者期刊主办单位享有,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期刊主办单位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
三、期刊著作权的特征及归属的现实意义
艺术期刊是在对稿件进行“选择”和“编排”的基础上产生的“二次作品”,其著作权具有“整体性”和“受限性”两个特征,即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单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两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彼此制约。
第一,在整体性特征方面。一是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对整本期刊享有著作权,对各篇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不少期刊社为了保证自身享有更多利益会刊登如下声明“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未经本刊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转摘、改写、摘编等”。在作品著作权人未授予期刊社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此类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见,期刊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应以整本期刊为出发点,若要获得更多权益,则须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二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有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才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而当他人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部分作品时则不能提讼。
第二,在期刊著作权受限性特征方面。一是期刊著作权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利。期刊作为汇编作品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是期刊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期刊所刊载的单篇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期刊著作权主体在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整本期刊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其中全部作品的使用。期刊著作权主体将整本期刊制作成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出版物或者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单篇作品时,如果作者声明不得上网及数字化或者不得被转载及摘编时,期刊著作权主体就无权使用该作品。三是法律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仅为对于所汇编内容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体现出的独创性,而不是汇编的内容本身。
参考文献: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著作权案例评析增订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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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凭证的种类定义及差别
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后者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他是登入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1、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如出差乘坐的车船票、采购材料的发货票、到仓库领料的领料单等,都是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证明凭证”。原始凭证的分类: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1、1自制原始凭证
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元自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等。自制原始凭证按其填制手续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编制凭证四种。一次凭证,是指只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事反映若干项同类性质的经济业务,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会计凭证。如企业购进材料验收入库,由仓库保管员填制的“收料单”;车间或班组向仓库领用材料时填制的“领料单”;以及报销人员填制的、出纳人员据以付款的“报销凭单”等等,都是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记载若干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凭证填制手续才算完成,以期末累计数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如工业企业常用的限额领料单等。使用累计凭证,可以简化核算手续;能对材料消耗、成本管理起事先控制作用,是企业进行计划管理的手段之一。汇总原始凭证:是指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为简化记账凭证的编制工作,将一定时期内若干份记录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一定的管理要求汇总编制一张汇总凭证,用以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总括发生情况的会计凭证,如:“发料凭证汇总表”、“收料凭证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等都是汇总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只能将同类内容的经济业务汇总填列在一张汇总凭证中。在一张汇总凭证中,不能讲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汇总填列。汇总原始凭证在大中型企业中使用的非常广泛,因为它可以简化核算手续,提高核算工作效率;能够是核算资料更为系统化,使核算过程更为条理化;能够直接为管理提供某些综合指标。记账编制凭证:是根据账簿记录和经济业务的需要编制的一种自制原始凭证,记账编制凭证是根据账簿记录,把某一项经济业务加以归类、整理而重新编制的一种会计凭证。例如在计算产品成本时,编制的“制造费用分配表”就是根据制造费用明细账记录的数字按费用的用途填制的。
1、1、2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简称外来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或是能证明物品来路的最初证明。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据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如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均是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1、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用来确定经济业务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和金额而填制的,作为登记账簿直接依据的会计凭证。在前面的章节中曾指出,在登记账簿之前,应按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的内容编制会计分录,然后据以登记张博,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分录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完成的。由于原始凭证来自不同的单位,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格式不一,不能清楚地表明应记入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和方向,为了便于登记账簿,需要根据原始凭证附在后面。这样不仅可以简化记账工作、减少差错,而且有利于原始凭证的保管,便于对账和查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记账凭证的分类:按其使用的经济业务,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种。专用记账凭证,是用来专门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专用凭证按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无关系,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攒款等货币资金付款业务的凭证,他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收付业务的凭证既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及总分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付款项的依据。出纳人员不能依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原始凭证收付款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批准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收付款项,加以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有效地监督货币资金的使用。转账凭证:是用来记录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无关的转账业务(即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需要收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1、2、1通用记账凭证
通用记账凭证的格式,不再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而是以一种格式记录全部经济业务。在经济业务比较简单的经济单位,为了简化凭证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录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记账凭证按其包括的会计科目是否单一,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和单式记账凭证两种。复式记账凭证:又叫做多科目记账凭证,要求将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集中填列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复式记账凭证可以集中反映账户的对应关系,因而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全貌,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便于查账,同时可以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工作量,减少记账凭证的数量;但是不便于汇总计算每一会计科目的发生额,不便于分工记账。上述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格式都是复式记账凭证的格式。单式记账凭证:又叫做单科目记账凭证,要求将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每个会计科目,分别填制记账凭证,每张记账凭证只填列一个会计科目,其对方科目只供参考,不据以记账。也就是把某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按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分散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便于汇总计算每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便于分工记账;但是填制记账凭证的工作量变大,而且出现差错不易查找。记账凭证按其时候经过汇总,可以分为汇总记账凭证和非汇总记账凭证。
1、2、2汇总记账凭证
汇总记账凭证是根据非汇总记账凭证按一定的方法汇总填制的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按汇总方法不同,可分为分类汇总和全部汇总两种。分类汇总凭证:是根据一定期间的记账凭证按其种类分别汇总填制的,如根据收款凭证汇总填制的“现金汇总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汇总付款凭证”;以及填制的“现金汇总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汇总付款凭证”;以及根据转账凭证汇总填制的“汇总转账凭证”都是分类汇总凭证。全部汇总凭证:是根据一定期间的记账凭证全部汇总填制的,如“科目汇总图表”就是全部汇总凭证。非汇总记账凭证非汇总记账凭证,是没有经过汇总的记账凭证,前面介绍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以及通用记账凭证都是非汇总记账凭证。与记账凭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原始凭证是记账凭证的基础,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记账凭证是原始凭证内容的概括和说明;原始凭证有时是登记明细账户的依据。
1、3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差别
原始凭证是由经办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原始凭证是根据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填制;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原始凭证仅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记账凭证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2、会计凭证的填制的要求
2、1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内容的规定
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不论哪种原始凭证都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标明原始凭证所记录的业务内容的种类,反映原始凭证的用途,如发货、入库等。原始凭证填制日期,一般应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的日前;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有关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这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自本内容,主要是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及有关的附注说明。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价、数量和金额,主要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这是原始凭证的核心内容。
2、2当前原始凭证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原始凭证填制内容不完整性;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应具备7项基本内容,还应当符合一定的附加条件,才称得上是一个完整的原始凭证。而实际上原始凭证的不完整性非常普通。如购买文具,不填写品名、单价、数量等,只填写“办公用品”,有的原始凭证只有大小写金额,无任何内容;原始凭证上无填制单位公章或对制人姓名,因此无法知道此原始凭证的来源;由于经济业务的需要,必须自制原始凭证以反映经济业务的完成过程,加工资花名册、各种奖金劳务费的发放、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年、领料单等,据以报销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原始凭证的苗本内容,应填制经济业务内容、时间、金额、近半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领导等,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其真实性。但在具体业务发生时,往往缺少经办人、填制内容过于简单、无大写金额、甚至在应取得未能取得发票时以自制原始凭证代替,缺乏严肃性。原始凭证填制上的错误。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涂改大小金额;发票各联次的纵横排列都有固定位置,是对齐的,出现发票会写严重移位,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根本不进行一次性套写发票,而是撕下发票联由取得发票人自己讲写,这严重违反了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原始凭证上用其他公章代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采用废弃不用的发票或是逾期旧版发票报销。原始凭证的时效性。任何经济业务、会计信息都有时效性,即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过时的原始凭证,甚至几年前的,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一旦出现问题,时间长了叶不便查找责任。原始凭证的遗失:报销人由于保管不慎,常出现遗失票据现象,如火车票等,由于无法弥补,只能以白条加证明人、批准人代替发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会计法》有明确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虽然《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权,但会计人员在单位低下,行使审核权非常有限,面对领导的指示左右为难。虽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其本单位职工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原始凭证常常出现上述现象,经办人员是以不懂会计、工作繁忙、会计人员原则性强等为由,不愿更正或补办手续。会计人员有法可依,但执行困难。
2、3针对原始凭证审核存在问题的对策
加强《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会计人员不仅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会计法》,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组织各部门与会计工作紧密相关人员学习《会计法》必须明确各相关人员对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正确、真是、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从会计工作的源头抓起,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了可靠的寄基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原始凭证首先经过制单审核监督环节,对审核并经批准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其次复核记账监督环节,对记账凭证的处理及其所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及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入账。会计主管审核监督环节,对前面两环节进行再审,即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法》及政策法规进行审核,为明确各自责任,在每一审核环节完成后,各自签章。采用逆向审批制度。即原始凭证先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再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省财务的领导签批报销。这样,会计人员可以发挥业务特长,从源头上堵塞违规票据入账,为领导把好第一道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切实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会计会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会计人员面临着巨大的职业挑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由于会计工作既有很强的政策性、又有较高的专业性,近几年财政部又陆续了许多具体会快准则,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并掌握新的专业知识,使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跟上经济形势的发展。
3、会计凭证的审核
3、1会计凭证审核程序
会计凭证审核程序是指会计人员在审核会计凭证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先后次序。会计凭证审计应当遵照下列程序:按照已经编列顺序号的记账凭证,按顺序逐份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不能跳号、颠倒、混论,以防遗漏。审核凭证时,应当先审核记账凭证后的附件,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审核应当遵循先个体后群体的原则,及先逐张仔细审验,然后再加计总数;对记账凭证的审核,应当将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相关栏目进行对照,审查记账凭证中所记载的信息是否与原始凭证数据相一致,填列的栏目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合;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该会计事项的经办人予以纠正;月末,应当根据审核记录,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记账凭证再进行复查,重点查看改正情况,确保审核成果。
3、2会计凭证审核要点
会计凭证审核要点是指审核人员在审核会计凭证时从众多的审核事项中应当抓住的关键点。这些关键点不论哪一方面出现问题,都足以影响会计事项的核算质量,甚至会发生严重错误,导致会计核算严重失真。因此,审核人员在审核会计凭证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关键点:凭证载体的合规性是指记账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的格式、印制、种类等,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有关部门的规定。审核会计凭证时,要注意凭证的格式是否规范,是否为现行格式;凭证的印制是否由法定机关监印或法定机关授权印制,是否盖有法定机关监印章;凭证的种类是否适用于所载经济事项的性质。例如,外来原始凭证,支付建筑安装费的不能收受销售货物发票,购进商品的不能收受服务业发票;企业自制原始凭证,报销商品损耗的不能使用领(发)货单,报销差旅费的不能使用领(收)款收据等。不合规或者过时、停用、禁用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审核时如有发现,应当删除。经济事项的合规性是指记账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因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部不合规和部分不合规两种。例如,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审核该项收费是否经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以及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付的没有经过批准的收费为全部不合规事项;收费项目虽经批准但收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为部分不合规事项。在凭证审核中,对完全不合规事项,应当全部删除,不能入账;对部分不合规事项,应当调整,合规部分允许入账,不合规部分应予以删除。凭证填写的准确完整性是指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准确是指凭证填写的内容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有差错,如凭证填写日期、抬头、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单价、计量单位、金额等书写与计算准确;完整是指凭证个栏目书写要齐全,不能有缺项,不能有遗漏。凭证载体和经济事项合规,但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审核人员应将此会计凭证退回该会计事项的经办人,按规定要求更正或补填后,方可入账。
4、会计凭证审核的方法及措施
4、1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是反映业务最基本的依据,初步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体法律效力、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证明文件。对其进行审核是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充分地发挥监督的作用,才能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用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做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都离不开原始凭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原始凭证中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情况。如在审核原始凭证中发现有多计或少计收入、费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滥发奖金、津贴等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不仅不能作为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而且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是否违反该原则的现象。如经审核原始凭证后确定有突击使用预算结余购买不需要的物品,有对陈旧过时设备进行大修等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不能作为合理的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基本内容,是否应填未填或填写不清楚的现象。如经审核原始凭证后确定有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无填证单位或制证人员签字,业务内容与附件不符等情况,不能作为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在计算方面是否存在失误。如经审核凭证后确定有业务内容摘要与数量、金额不相对应,业务所涉及的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与金额不符,金额合计错误等情况,不能作为正确的原始凭证。对于审核的原始凭证,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有错误或不完整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符合有关规定,就一定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来编制记账凭证。
4、2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也是原始凭证的综合,由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等资料编制的、标注有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会计凭证如果原始凭证审核不通过,也就不能记录到账,由于原始凭证的多而杂,以为记账凭证的审核也变得尤为重要,会计凭证它是一个枢纽,是原始凭证有效性的重要关键,为了保证账簿登记的正确性,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必须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审核是否按已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录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等;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与记账凭证所列附件张数相符。审核记账凭证所列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应借、应贷方向和金额是否正确;借贷双方的金额是否平衡;明细科目金额之和与相应的总账科目的金额是否相等。审核记账凭证摘要是否填写清楚,日期、凭证编号、附件张数以及有关人员签章等各个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若发现记账凭证的填制有错差或者填列不完整、签章不齐全,应查明原因,责任更正、补充或重填。只有经济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5、会计凭证的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会计凭证的审核内容,在这个审核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的存在,个人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5、1原始凭证
在原始凭证的审核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始凭证填制内容不完整性。譬如购买文具,不填写品名、单价、数量等,只填写“办公用品”,有的原始凭证只有大小写金额,无任何内容等问题,都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始凭证填制上的错误。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涂改大小金额;发票各联次纵横排列严重移位,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根本不进行一次性套写发票,而是撕下发票联由取得发票人自己填写等等问题。原始凭证的时效性。任何经济业务、会计信息都有时效性,即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过时的原始凭证,甚至几年前的,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一旦出现问题,时间长了也不便查找责任。原始凭证的遗失。报销人由于保管不慎,常出现遗失票据现象,如火车票等,由于无法弥补,只能以白条加证明人、批准人代替发票。
5、2记账凭证
在记账凭证中出现的问题有些也和原始凭证中出现的问题相同,在记账凭证中出现最为严重的问题是会计造假,在会计工作中出现的会计造假方式主要有一下几种:“假账真做”,即指无原始凭证而以行为人的意志凭空填制记账凭证,或在填制记账凭时,让其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并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的凭证混杂于众多凭证之中。“真账假做”,即造假者估计错用会计科目或忽略某些业务中涉及到的中间科目,来混淆记账凭证对应关系,打乱查阅人的视线。“障眼法”,就是对记账凭证的摘要栏进行略写或错写,使人看不清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造假者采用这种手法使记账凭证的摘要往往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真实经济业务不符,或让摘要空出不写,或者粗粗写上让人不得要领的几个字,以达到掩饰和弄虚作假的目的。
6、会计凭证审核带来的危害
会计凭证的审核中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不仅会造成公司的财务部门对该单位部分资金失控欧冠,为铺张浪费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也为贪污、行贿等犯罪活动提供可趁之机等等各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发生,譬如说由于不正规的原始凭证的存在,形成了帐外,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单位不合理的各项开支,而且只需某些领导的同意即可支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帐外资金大都管理不善,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传递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变公有为私有;原始凭证的印鉴错误会使单位财会人员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原始凭证的金额,计量单位错误会导致多付或少付货币;错误日期会影响该项业务的正确归属期等等。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其作用在于正确、及时、完整地反应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以便据以进行会计处理,并检查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在于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并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如果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失真,就不能正确地反映微观经济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甚至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财产的损失。因此,作为会计基础性工作的原始凭证的审核,尤其重要和关键。
7会计凭证审核后的保管
一、组织管理标准分30分,得分30分。为了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分管机关局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有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做到领导力量不减、班子不撤、工作不松,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按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总体部署,各基层财政所也成立了档案管理工作专班,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形成局机关、股室、基层所“三位一体”的档案管理网络。为了落实责任,我局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档案工作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如《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库房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查、借阅制度》、《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安全保卫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档案工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了解本机关工作职能,熟悉业务,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
二、设施建设标准分14分,得分12、5分。大力改善档案工作硬件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在局机关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综合档案室优先安排为三间房,做到库房、办公、阅览三分开;及时添置、更新档案室部分设备,如防盗门、空调、温湿度计、灭火器、窗帘等,使库房达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八防”要求,优化了综合档案室的环境。加快档案工作现代化步伐,我们先后购置了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工作设备,并对近年来文书档案基础信息实行了计算机存贮,加强管理,方便查阅。但没有去湿机等设备,扣1、5分。
三、业务建设标准分36分,得分32分。根据《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面,我们从严要求,对收发文进行严格登记。严格检查所收文件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完全完整。档案分类科学,保持前后一致;组卷合理,编目规范;档案案卷题名规范,目录、备考表填写完整,案卷封面书写正确,但极个别排列顺序有误,扣0、5分。档案室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防护效果好,但无温湿度记录,扣0、5分。档案柜架排列整齐,档案存放位置索引醒目,贴有识别标签,符合规范。建立了档案全宗卷。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手续齐全。按规定向市档案局移交了档案。在档案管理现代化方面,还做得不够,扣3分。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高等学校在开设银行账户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少量库存现金外,其余的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货币资金的收付,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方面有利于国家集中管理资金,缩小现金流范围,减少货币发行,防止出现盗窃、作弊现象,节省清点、运送、保管货币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合理地使用资金,简化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一、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财政拨款”、“基建拨款”、“财政调剂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研业务收入”等有关科目。(2)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会计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以外币购入物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2)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应缴非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3)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的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转来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3)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4)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6)收到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银行存款的对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第十二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收入等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经办机构在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内按月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并纳入市人民政府财税工作例会议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汇报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基金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按前述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批后的决算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基金预算管理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