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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精选8篇)

时间: 2023-07-30 栏目:写作范文

公司注销篇1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站,就会出现查询的输入框,在查询前面的输入框内可以输入想要查询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注册号,输入完成后,单击查询即可。

所查询的公司目前情况就会显示出现,在公司全称名字的后面显示的就是公司的目前状况,如果已经注销,此时公司名称后面显示的就是“注销”状态。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司注销篇2

【关键词】小型;终端公司;城市管网;注意事项

前言

由于中国四大石油巨头普遍立足资源战略,积极圈地,广泛并购海外石油天然气资产,国内反央企垄断声音持续发酵,国资委开始开放部分民营资本进入石油行业勘探、管道或营销建设,国企控股甚至民资独营的小型天然气终端公司、LNG项目建设方兴未艾,小型企业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和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政治社会环境,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民众,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资本风险。为此,必须对当前形势下小型天然气终端销售公司城市管网建设着重注意的问题作一深入探讨。

一、加大城市管网建设的整治

因城市燃气管道具有开放性(铺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隐蔽性(埋设地下)、危险性(燃气泄漏后极易造成事故)和长期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所以要使其安全可靠的运行,必须要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乃至全市市民的共同关心。小型天然气销售企业因抗风险能力弱,往往不敢过多与地方管理部门纠缠,只能依赖自身力量,确保风险可控。

通过对燃气泄露事故统计(表1),为确保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安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表1 2000年~2006年北方某城市燃气系统泄漏事故统计

类别 发生泄漏原因 事故数量(次) 同类别所占比例(%) 总所占比例(%) 分类所占比例(%)

外力破坏 施工外力破坏燃气管道 126 72、4 30、7 42、3

超重车辆碾压燃气管道 40 23、0 9、7

违章建(构)物占压燃气道道 1 0、6 0、2

偷盗燃气设施 7 4、0 1、7

日常管道 日常管理不至位 5 33、3 1、7 3、6

违章操作 10 66、7 1、2

施工原因 燃气管道施工不当 18 62、1 2、4 7、1

燃气管道材质选用不当 11 37、9 2、7

自然因素 燃气管道腐蚀 121 84 29、4 35、0

燃气管道地质条件变化 19 13、2 4、6

其它自然因素 4 2、8 1、0

使用不当 用户使用燃气设施不当 49 100 12 12

总计 411 100 100 100

一是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设计、审批程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步”。严格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公司要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要相当熟悉,再就是指定责任人开展监管,不能放松承包商队伍的安全管理。公司还要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

三是积极选择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敷设和改造城市燃气管道。逐步选用钢骨架PE、PE管等新材料,采用新型连接方式的燃气引入管。结合西气东输工程对输送天然气要求,对老的燃气管道,可以采用穿PE管技术,管道内衬技术,逐步对有隐患的燃气管线进行改造,这样既消除了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又能延长燃气管线的使用年限。由于小型天然气公司有成本压力,建议按照三至五年隐患治理的办法逐条线路进行改造。

四是注重对输送管网上违章建筑预判性拆除。对新建违章建筑要积极向地方政府申请协调,不能等建设后再拆除,往往形势被动。对于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如果拆除难度很大、拆除资金很多,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又具备条件,且费用比拆除费用低的开始考虑管道改线设施移位。但是费用赔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五是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制止第三方违章作业对燃气管线的破坏。燃气经营企业对外要建立高效可靠的联络协调机制,内部建立责任分明的处理程序,对各类第三方施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协调、全方位跟踪监护。施工前向其交清管网资料、交清现场或现场树立醒目警示标志,与施工方签定安全责任书,对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督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已成隐患事实的施工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根据第三方施工情况,建立第三方施工档案,实施结案制,并据此完善燃气管网资料。

六是加大宣传,做到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全方位防护、全民皆管。要充分利用走访、发宣传单及现场咨询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大力宣传燃气的安全使用知识和防护的应急常识,并设立公布专门报警电话。建议与社区居委会、工商业客户建立紧密的联系,聘请社会监护员,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调动社会群体保护燃气管网设施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科学合理安排天然气管网保养和检测

随着燃气管线在城市中各个角落不断延伸,输送压力升高,距离增长,时间推移,管道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燃气泄漏,燃气管道应急抢修任务也会相应的增加。引起燃气管道泄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由于施工的质量问题、管道腐蚀、地质原因等。

首先是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调压器、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是推行预防性检测。据我公司经过近年来管网检测结果统计,管网腐蚀为管体内、外腐蚀同时存在,管外腐蚀主要集中在农田林区低洼地,管体内腐蚀主要由于介质中含水率、矿化度及Cl-离子含量较高,在管道底部易形成积杂、积液产生垢下腐蚀。

目前比较先进的是数字录入和综合判定系统技术对管网进行监控。

第三,注意对关键管网的重点检测。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有重点地对管线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提高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科技管理水平,保障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重视地质不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

城市燃气管网设计前做好规划区域地质勘察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地质资料,管网设计尽可能避开地裂缝或断裂线,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域或必须穿越地裂缝时,采用高强度且延伸性能好的管材,在符合压力级制范围内采用PE管。对已穿越地裂缝的管线,做好日常定期监测及管网保护工作,有条件时及时改造,避免潜在隐患。

针对土壤不良因素,除选用耐腐蚀性好的PE管材外,根据地下土壤介质情况,可将开挖沟槽时的工业垃圾、含酸碱性高的潮湿土壤以及其它腐蚀性强的土壤用中性土壤换掉,并在开挖沟槽时做简单的防水处理,解决管道周围含水率高及其管道上方积水问题。对埋地钢管防腐措施,目前国内普遍采用3PE外防腐及管网施加阴极保护联合防腐,也是目前最成熟的防腐措施。

加强对灾害性自然现象的预防。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等灾害一旦发生,将对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带来极大的威胁,应加强对自然灾害防范技术措施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制订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地演练,培养员工及社会群众的应急能力、防护知识及群防意识,以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严格控制计量误差

影响计量准确度(即“精确度”)的因素有:被测流体特性的影响、仪表性能的影响、流量计安装的影响、环境条件的影响等。显然,如果计量失准,对任务协调分解、贸易双方产生计量纠纷,使企业或用户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在进公司前应尽量采用针对气液双相流分离后分相测量,安装除垢器以延长流量计寿命和提高计量精度。

对场站间传输或用户而言,则推荐以下控制对策:(1)孔板节流装置必须符合标准;(2)正确选择压差计量程;(3)采用专用流量计算机的积算方案;(4)气流存在脉动流的改善措施,这包括安装条件和标准化;(5)采用可换孔板装置与定值节流装置;(6)加强计算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7)量值朔源是确保天然气计量准确度的有效措施。

对输差问题存在的典型问题有:(1)管道储气量计算不准确。原因主要有管道管径不统一、用气量高低峰差异导致流动状态不稳定、温度取值不科学导致计量计算不准确;(2)管道运营后期导致的系统误差,还就是老管线安装不规范造成的沉积物等;(3)输气管线处于复杂山地地质条件下可能引起的泄露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进行调峰措施,分段准确计算管道储气量,精确仪表检测(如增购流量计算校验仪)、加大巡线班巡回检查和沿途树立报警标识牌、通过培训及考核提高员工技能和发现计量问题的能力。

控制计量误差,还要时常进行管网泄漏检测,可有效降低输损。以重庆某天然气销售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一家小型天然气终端公司,成立于1998年,最初建设的管网早已到折旧年限,加上早年的防腐绝缘技术水平较为落后,造成前些年输损较大,一度达到了8%以上。为提高安全管控能力和经济效益,该公司加大投入降低输损,2009年以后聘请专业管网检测公司检测泄漏点多达近60处,事实证明管网泄漏是输损的最大因素。通过换管或补漏,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对整改前后的天然气输损进行观察,结果在平稳运行两个月后,公司发现天然气输损从整改前的8%降到了4%。后检测范围从供气管网扩大到工业用户、商业、集体用户的管网及居民用户气表处,时常都能查到一些漏点。至今该公司连续4年多输损一直保持在3%以内,且无安全泄露事故。

结论

加强燃气管网管理,树立积极主动的风险防范理念,针对各种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是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根本所在。对事关企业赢利甚至生存的计量误差要进行科学控制。另外还需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方法和手段,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需要公众安全意识的提高,才能切实降低燃气管网的风险,保障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及其对策》

[2]钱京著、《城市管网存在问题引发的思考》

[3]《城市燃气使用手册》白世武著

公司注销篇3

被告: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住所地在宁波市江东北路29号。

被告:扬州荣光电池总厂(以下简称荣光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南通东路140号。

原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1988年11月26日更名为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继又于1995年11月24日更名为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989年5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IDEAL”(理想)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3422)转让给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又于1996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至2007年11月19日止。1996年3月14日,上海轻工公司就该“IDEAL”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生产权、销售权与荣光厂签订了一份商标借用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上海轻工公司同意将“IDEAL”商标已注册的15类干电池商品的生产权无偿借给荣光厂;借用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荣光厂在任何时候无权将该商标有偿或无偿转借给任何第三者;凡是使用上海轻工公司商标的商品,只能供上海轻工公司出口,不能供任何第三者出口,等等。同日,上海轻工公司就“IDEAL”注册商标许可荣光厂在指定的干电池商品范围内使用,与荣光厂又签订了一份商标借用协议书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荣光厂被许可生产标有“IDEAL”商标的出口产品,除上海轻工公司可收购出口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供货;该补充条款的有效期与商标借用协议书等同。协议签订后,上海轻工公司与荣光厂就该两份协议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备案和向当地工商局备查。该协议到期后,上海轻工公司口头许可该协议自动延期。荣光厂生产的“IDEAL”牌电池上未注明荣光厂的厂名和其产地,产地只注明中国上海。

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宁波公司与荣光厂在未经商标权人上海轻工公司的许可情况下,就购买“IDEAL”电池多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宁波公司在荣光厂处所购买“IDEAL”外销电池共计3400箱(每箱为24打,每打为12节)。宁波公司购买后共出口“IDEAL”电池2600箱,获利共计人民币47903、61元。1997年7月16日,南京海关根据宁波公司的报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宁波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800箱,即19200打,总价值为16512美元的电池配件实际为“IDEAL”牌电池,经南京海关查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料,发现“IDEAL”牌电池商标是上海轻工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宁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上海轻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1997年10月5日,南京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没收宁波公司的该批侵权货物19200打电池。1997年10月20日,上海轻工公司以宁波公司、荣光厂共同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轻工公司诉称:“IDEAL”牌电池在南美地区声誉甚佳。被告宁波公司指名求购被告荣光厂只供我公司的“IDEAL”牌电池,并以低价销售到南美,严重冲击了我公司正常的销售市场,造成我公司巨大损失。两被告的行为明显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宁波公司的行为,致使我公司1996年12月11日签订的96LH??6812合同无法执行,时隔数月后不得不削价出售该合同项下电池。被告荣光厂是我公司“IDEAL”牌电池的定点生产厂,我公司与其签有“IDEAL”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该厂有多方面的约束。荣光厂的行为是显然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在浙江日报等报刊上赔礼道歉;判令宁波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荣光厂赔偿损失96000元。

被告宁波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1997年7月被南京海关告知“IDEAL”牌电池商标是上海轻工公司的注册商标之前,根本不知道南美客户求购的荣光厂生产的外销电池系原告注册商标,更不清楚荣光厂只是原告的定点生产厂,且他们双方还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荣光厂从未向我公司介绍过其生产的外销电池用的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对于初涉电池外销业务的我公司不可能从主观上去应知荣光厂专业生产的电池是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鉴于此,我公司经销荣光厂产品的行为,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我公司因南美客户的求购,一共陆续销售了三个20尺集装箱的荣光厂外销电池产品,其中涉及1996年的只有11月份一个集装箱。但这个1996年11月份的外销集装箱与原告提到的1996年12月11日签订的96LH?6812合同无法执行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对我公司的指控和索赔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荣光厂答辩称:我厂系原告定点生产“理想”牌电池厂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使得“理想”牌电池在外销市场有一定声誉,且较畅销。1996年底,由于市场的变化原因,原告方要货量下降,加之内销启动缓慢,使我厂库存的内销“理想”牌电池积压有所增加,我厂为了启动销售,采取尽可能拓宽内销市场方式,减少库存量。1996年11月,因宁波公司向我厂求购“理想”牌电池,我厂当即回复:“理想”牌电池是上海轻工公司的注册商标,我厂无权作外销,如果坚持购买该品牌电池,我厂只能卖内销“理想”牌电池给宁波公司。但宁波公司提出只要我厂提供货源以内销形式供货,卖到什么地方与我厂无关,无需我厂提供商检,并表示出了问题由其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我厂才同意与宁波公司成交。在该批电池被南京海关扣押后,宁波公司在承认自己有一定责任的同时,要求我厂能够赔偿其被扣押电池一半的损失,我厂当然不能接受。我厂认为对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主要责任不在我方。但从对原告负责这一点出发,我厂由于未能坚持审慎的态度和与原告事前达成的有关约定,忽略了对方这样做可能形成的后果,特此向原告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将吸取这一教训。为了珍惜和巩固我厂和原告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厂特向原告方提出和解,恳请原告应允我方的请求。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关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告上海轻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牌商标的注册手续完备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被告荣光厂系上海轻工公司生产“IDEAL”牌电池的定点生产厂家,双方签有“IDEAL”牌电池的商标使用权、生产权、销售权商标借用协议书及补充条款,荣光厂明知自己仅有生产权,无权将上海轻工公司许可其生产标有“IDEAL”牌电池的外销产品向第三方供货,却擅自向宁波公司供“IDEAL”牌外销电池共计3400箱,荣光厂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上海轻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注册商标的侵权。1993年10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关于在收购出口产品中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规定,“(1)外贸公司为出口而收购(或销售等)生产企业的产品时,要严格检查产品所用商标是否属该企业所有,以注册证为依据。对滥用他人商标的企业产品不得收购(或)出口。(2)生产企业用于产品上的商标属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但在使用许可合同未规定生产企业有销售权或只规定有内销权的,外贸公司不得收购(或)出口其产品”。宁波公司理应根据电池上印有的“中国上海”字样查明商标权利人,并征得其同意出口使用,然却私下从荣光厂购买“IDEAL”牌电池,并采用规避法律行为以电池配件的名义向南京海关申报出口,其行为亦明显构成了对上海轻工公司的商标侵权。据此,该院于1998年8月1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公司、荣光厂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轻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被告宁波公司赔偿原告上海轻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7903、61元,被告荣光厂赔偿原告上海轻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584元。

三、被告宁波公司、荣光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向上海轻工公司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正确处理本案在于审查如下四个问题:

一、审查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我国对商标权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求得国家法律保护。不注册就不能受到保护,甚至丧失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机会,失掉已经开拓的商品销售市场。商标注册标志着商标专用权的产生。商标一经注册,即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便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经查,本案原告所享有的“IDEAL”牌商标是注册商标,该商标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审查本案被告荣光厂是否有权将标有“IDEAL”注册商标的电池产品销售给被告宁波公司经查,被告荣光厂系上海轻工公司生产“IDEAL”牌电池的定点生产厂家,双方协议约定:上海轻工公司同意将“IDEAL”商标已注册的15类干电池商品的生产权无偿借给荣光厂;借用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荣光厂在任何时候无权将该商标有偿或无偿转借给任何第三者;凡是使用上海轻工公司商标的商品,只能供上海轻工公司出口,不能供任何第三者出口,等等。补充条款约定:荣光厂被许可生产标有“IDEAL”商标的出口产品,除上海轻工公司可收购出口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供货,等等。该协议及补充条款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协议及补充条款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上述约定,荣光厂显然不具有将标有“IDEAL”注册商标的电池产品销售给被告宁波公司的权利。

三、荣光厂将标有“IDEAL”注册商标的电池产品销售给被告宁波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是违约还是侵权?

公司注销篇4

股东强制性退出是指股东因股权强制注销、多数股东采取排挤式合并、股权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丧失股权,从而被动退出公司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股东的强制性退出总是与某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相联系的,这些法律制度本身可能并非专为股东的强制性退出公司而设立,但客观上却产生了股东被动退出公司的实际效果。股东强制退出与股东的退股权关系密切,但两者不能等同,目前各国法律都没有承认股东的一般退股权,德国联邦法院承认的股东退出权也是以特殊事由为基础的特殊退股权,而非一般退股权。在股东的被动退出中,股东的退出并非基于自愿,而是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或条件出现时,股东必须退出公司。股东在退出公司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股东一旦退出公司,只享有获得股权补偿或对价的权利,但无权要求继续持有股权。股东强制退出公司有利有弊,从积极意义的角度分析,股东强制退出公司主要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公司不仅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更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律,促进投资兴业是公司法的一项原则。公司法通过规范、促进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推动、促进和服务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担当着绝对重要的角色,促进社会投资是公司法应有的功能。促进投资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本吸引到社会经济运行中来,为社会经济活动注入源源不断的资本血液;另一方面是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让投入到经济运行中的资本发挥最大效用。其中,第二个目的的实现有赖于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建设,在股东的资本不适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时,强制性要求股东退出既可以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定的继续发展,又可以使股东拿到相对应的股权对价,从而投资于其他公司,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保障股东利益的功能

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有了股东的投资,公司才得以存续和发展。公司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投资和市场活跃,或许在表面上看来,强制性要求股东退出公司并不能保护股东的利益,但这只是片面的、错误的认识。股东出现被强制性退出的情形时,已经说明其不适合继续投资于该公司,继续保持其股东地位不仅对其本身没有益处,更会对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情况下还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继续发展和存续。所以,在客观上讲,股东被迫退出公司是保障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更快、更有效的发展。

(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功能

股东愿意并乐于投资于公司,其目的在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必须有序而高效的运行。古今中外,公平都是永恒的价值,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公司体制下却不是唯一的价值,在不影响公平的前提下,效率才是公司运营的不变追求。例如,封闭性公司是兼具人合与资合特性的经济组织,股东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并享有信赖利益,只有股东之间保持信赖与合作,公司才能正常而有效的运行,公司才能保持并提高经营效率。然而,业已存在的股东信任和合作关系可能因个别股东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或破坏威胁,而妨碍信任关系和破坏信赖利益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因此,出于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考虑,发生特定事由时,个别股东必须退出公司。

二、国外关于股东强制退出公司立法

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对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均有规定,其中,德国的股东强制注销退出和美国的股东排挤式合并退出制度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对我国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德国股东强制注销退出公司立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才可以实施股权注销;第二款规定,只有在股权权利人获得该股权之前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权强制注销的条件,才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注销股权。这是德国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注销及强制注销最直接的和最终的法律渊源。该条第一款是对股权注销做出的普适性规定,无论是注销已经取得的股权,还是股权的强制注销都受该条款规定的约束;该条第二款则是针对股权强制注销作出的特别规定,即未征得相关股东同意或违反其意愿的股权强制注销以在该股东获得股权之前公司章程规定了足够明确的注销条件为必要前提,这里的条件仅指原因条件,补充条款或支付条件的有无及其效力对能否实施股权强制注销没有决定性影响。这些条件可以在实施股权强制注销时事后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同样规定了股权强制注销制度,作为公司减资的法定形式,股权注销的首要和一般目的在于公司减资。同时,股权注销还有开除特定股权的特殊目的。通过这种减资方式,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公司还可以开除某一股东的成员资格并消灭其股权。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权可以以强制方式或在由公司取得后注销,强制注销只有在原始章程中或者通过在股权认购或发行前变更章程而有规定或许可时,才是准许的。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股权强制注销决议,但实践中公司章程通常会对此规定四分之三甚至更高的加重多数,门槛的提高使股权强制注销更加慎重,绝大多数股东的一致意见使决议更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股权注销的方式减资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对于决议,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较大的多数和其他条件。同条第六款规定,以所涉及的由章程规定的强制注销为限,无须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德国法上,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注销,公司欲注销的股权本身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亦不可为股权注销,即只有已经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才能被注销。法律虽然没有对此作出直接的规定,但从资本筹集规则中毫无疑问可以引申出这样的要求。然而,在股份公司中,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强制注销时或在以注销为目的的取得股票时支付给股东的报酬,以及对于这些股东缴纳出资义务的免除,准用《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削减基本资本的基础之上给这些股东的支付款,只有在登记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并且已经给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了补偿或者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同样,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不得在上述提到的时刻之前生效,也不得在给已经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补偿或保证金之前生效。可见,股份公司的可注销股权并不限于已经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份。

(二)美国排挤式合并强制退出公司的立法

在美国联邦及多数州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排挤式合并制度,是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方式之一。这一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得以渐渐完善,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既得权理论阶段。19世纪的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所经营的事业或章程做基础性变更时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这里的基础性变更,包括:全部资产的让渡、合并、解散等。既然公司的基础性变更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那么公司并购中对少数股东股权的购买由于影响到公司主体的变化,因此从理论上说也需要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是基于全体股东都对公司拥有一定的既得权而得出的必然结论。二是弹性化萌芽阶段。到20世纪初期,人们广泛认识到公司组织上的基础变更如需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其结果必然会阻碍商事交易的进行及妨碍经济的发展。所以美国多数州的立法者从实际出发回应其增大并购条件的弹性要求,即规定如果董事会承认和过半数或特别多数的股东承认,公司毋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仍然可以实现各种基础性的变更。但是,在这个阶段,美国各州的立法者对继续中的公司并没有明确给予公司和多数股东强迫少数股东让渡或放弃其所持股权的权限,挤出式的合并并不明确。三是略式合并阶段。1936年纽约州公司法率先制定了略式合并规定。略式合并是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如90%或95%,只需通过母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就可以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由于在略式合并中并不需要合并双方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因此这一点上它比通常合并程序更为简略化。然而略式合并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在略式合并中作为合并的对价并不限于存续公司的股权,还允许以现金等方式进行交付,这就为排除少数股东提供了充分的可能。四是两段式合并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的并购热潮中,并购者并不是简单为了取得一家公司的经营权,如何通过公司并购行为取得最高利润,成为并购者的首要任务。因此,通过公开收购股权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成为这一阶段公司并购的主要方法。为了使公司并购过程简单化,以及排除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公司并购所采取的方式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其中兼具公开收购股权与合并的两段式公司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收购者在以公开收购股权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后,又将目标公司与自己公司合并,或者并购者在发出收购股权的要约中即已表明,如其顺利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将于要约收购完成后将二公司合并。这一做法不但可以兼取公开收购股权的优点,而且也可避免直接合并时可能引起的困扰,特别在敌对式并购中由于达成合并协议相当不容易,因此更有采此法之必要。并购者通过两段式公司合并,间接地将部分股东挤出公司,以最终达到公司合并的目的。

三、我国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强制退出公司规定涉及不多,主要包括: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退出公司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合并制度;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司减资制度等。虽然公司合并与减资制度中未明确规定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但条文中已包含部分股东在公司合并与公司减资等情况下股权必须予以注销的意思。纵观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立法,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股权强制执行退出公司规定过于原则

股权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权,对被申请执行人作为强制股权(投资权益)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转让其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全部股权,股东退出公司,但此条只是原则地对强制执行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做了规定,而对股权强制执行中公司和退出的股东权利如何保护没有规定。对公司而言,股权强制执行之后,如果公司接受债权人作为新股东,对公司影响不大;如果公司不接受债权人作为新股东,公司就要将被执行的股权通过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支付给债权人,这意味着公司资本减少,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符,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没有规定;再就是对退出的股东而言,股东原持有的股权如何折价缺乏依据,很难保护退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股权强制注销退出没有明确规定

股权强制注销是指未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强制注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向该股东支付合理补偿,被注销的股权归于消灭的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的强制注销只是作了间接规定:(1)现行《公司法》一些条文为股权的强制注销间接留有余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公司通过章程在股权转让的场合设定股权强制注销制度留下了空间。鉴于此,公司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就有权利强制注销该股权,以此作为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手段。(2)《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向第三人转让其可以继承的股权,所以在股权的继承人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时,公司就有权利强制注销该股权。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的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注销股东的股权只是间接地作了规定,这两款的规定只是给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空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公司实务中强制注销股权的必要,公司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特定事由发生时可以强制注销相应的股权,以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合并强制退出公司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范了公司合并制度,但对因合并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与美国排挤式合并退出公司制度类似的是《证券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达到该公司已发行上市股权总额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从条文规定来看,似乎是股东具有选择出售与否的权利,实际上遇到此种情形,剩下的持股10%的股东为了避免持股的更大的风险,一般还是按照收购方的条件出售股票,这是不得已而为,是变相的强制性将股东挤出公司的行为。

四、我国公司股东强制退出公司法律机制构建

(一)完善我国股东因股权强制执行退出公司制度

在股东股权被全部强制执行实施中,除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要考虑到保护公司和退出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是财产除尽原则。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对股东不同类别的财产注意执行顺序的合理性,尽量减少执行给债务人带来的震荡,减轻执行行为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的双重属性,股东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信赖关系,对股东股权的执行可能使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因而,被执行人若有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不应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考虑执行股权。这是执行工作中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执行经济原则的重要体现。二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维护。在股权强制执行中为了维持公司资本,依据公司法相关理论,首先,应当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这是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但同意接受债权人作为股东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这两种路径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所持有股权的公司、企业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不因被执行人的股权权利转让而产生波动,影响整个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也即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次,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且公司又不接受债权人作为股东的情况下,应将股权折价支付给债权人,在价款支付后公司应在10天内办理减资手续,这也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三是退出股东权利保护。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也要考虑到退出股东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退出股东股权作价要合理。关于股权作价方法大致包括:(1)以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价;(2)以公司净资产额作价;(3)以审计、评估价格作价;(4)以拍卖、变卖价格作价。这四种方法作价均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从保护退出股东权益角度考虑,首先允许退出股东与公司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宜结合公司净资产额,采取审计、评估以及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综合作价。因为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长期投资,其价格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以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出资额作价。采用综合作价,法院在强制股东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基准价格,股权基准价格即股权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这样的价格更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二)构建股东股权强制注销退出公司制度

从股权强制注销制度产生的历史来看,股权注销最初是作为变更资本关系的工具,而并不在于变动公司的成员构成。而现在精确的界定股权强制注销的理由是控制公司股东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由于注销将中止公司和股东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它是将不受欢迎的股东开除出公司或者防止不受欢迎的人成为股东的最主要手段。我国《公司法》虽然间接涉及到股权强制注销,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公司实务中还是难以适用,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这一制度。一是股权强制注销的事由规定。股权强制注销的事由是指可以导致股权被强制注销的原因。立法上可以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股权强制注销事由进行规定,在法律中具体列举股权强制注销适用情形,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注销股权;此外,立法上在列举之后附加一个“其他重要事由”这一概括性的表述非常有必要,因为如果没有写明这一概括性的表述,公司只能基于已经明确的事由强制注销股权,即使出现其他与强制注销事由相当的原因,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股权注销。明确列举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可以为股东设定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确保法院能够认可这些强制注销的事由;概括性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加以原则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强制注销事由必须满足两项抽象条件:其一,必须是合法的事由,其二,必须是重要的事由或称实质性的事由。原则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何事由都可能导致股权的强制注销。二是可强制注销股权的界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注销,公司欲注销的股权本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亦不能注销股权,即只有已经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被注销,这种条件下股东才退出公司。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对没有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来讲,虽未完全出资但在公司运行中却享受着同样的权利,若此时注销其全部股权就有可能造成其应尽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所以对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可以就其已经出资的部分注销,这部分注销后,如果股东在公司催缴出资的期限内仍然不缴纳出资,可以强制股东退出公司。在股权有限公司中,股权注销是公司减资的一种方式,只要减资的数额高于或等于被注销股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强制注销尚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就不违反资本筹集和维持原则。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强制注销的股权既包括已经缴纳的出资也包括尚未缴纳的出资。

(三)构建股东因公司合并强制退出公司制度

股东因公司合并强制退出公司主要针对公司排挤式合并。排挤式合并,也称“现金逐出合并”或“强制出局式合并”,是指公司以现金作为合并对价,并利用股权多数决的强制性做法,令少数股东丧失其于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地位。排挤式合并是美国法中的一个很具特色的制度,从情理上讲,仅仅因为控股股东拥有大部分股权的事实就可以在合并行为中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的排挤式合并制度对少数股东显然有失公平,然而从公司经营角度考量,排挤式合并可以淘汰那些对公司不负责任的股东,便于公司经营集中,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一是排挤式合并的优点。排挤式合并可以借鉴美国两段式并购方式达到排挤少数股东的目的。收购者之所以不直接进行公司合并而是先采取公开收购股权的方式再通过二次并购的方式实现排挤少数股东,主要原因是这种收购方式既可获得公开收购股权的优点,并且还可以避免因为直接合并可能引起的困扰。(1)由于有公开收购股权的行为,因此收购人可以先参与公司运作。有意并购者常先向被收购对象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股权的要约,通过收购一定数量的股权后即可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充分了解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和经营状况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合并。这样一来就避免因直接进行公司合并而必须概括承受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并的风险。(2)结果确定,简便迅速。并购所花费时间越短则并购者的并购成本就越低。采用两段式排挤合并的方式,由于收购要约期满后就可知并购是否能够成功,且这个收购要约期通常时间不长。这种做法较之于直接合并中往往要求董事会在完成合并协议后还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且以多数决通过才能实施的方式合并要来得迅速。二是排挤式合并的适用条件。排挤式合并主要针对企业并购行为,在我国立法中引入这一制度必须明确使用的条件:(1)必须有公开收购目标公司的行为发生。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可以竞价收购,也可以协议收购,达到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收购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30%时,必须要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到绝对控股地位。公司合并中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只有达到绝对控股地位才可以控制公司,收购成功才有可能,否则无法排挤尚未收购持有股权的股东。(3)只能在股东不同意被收购情形下针对少数股东适用排挤式合并。公司合并原则上建立在公司合并协议基础上,需要公司之间的协商,同时也要征得股东的同意,在绝大多数股东同意被收购,只有少数股东不同意被收购的情形下,收购方可以采取排挤式合并将少数股东强制排挤出公司。(4)对股权支付合理的对价。收购人完成排挤式合并后对被强制退出公司的股东股权以合理对价收购股权,如果造成退出股东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结语

公司注销篇5

一、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二、注销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三、注销登记: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四:注销公告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3、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4、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五、注销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注销篇6

注册外贸公司流程

一、注册上海内资公司

1、注册公司所需材料与一般公司相同

2、注册时,经营范围需加入从事货物与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日

4、注册费用为费用2000,政府费用实报实销(一般为3000左右)。

5、证照清单与一般公司相同。

6、注册资金一般要求100万,这样一般纳税人比较容易申请

二、上海进出口备案

上海进出口备案需到以下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1、上海市外经委

2、上海市海关

3、上海市电子口岸

4、上海市税务局

5、上海市外汇管理局

6、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述6个部门登记备案需1个多月。

外贸公司注册地址与退税

1、注册地址:因涉及到出口退税,上海的开发区一般不接纳外贸公司注册,因而注册外贸公司一般注册在市区,自己租赁办公室,自己出资注册。

公司注销篇7

2、办理周期不同。办理简易注销一到两个月就可以办理完结,但是普通的公司注销要视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注销时长。

3、办理公司注销流程不同。办理普通注销,要经过公司清算、登报公示、注销公司国地税账户、到开户行注销对公账户、注销营业执照、注销销毁公章等多个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只要经过注销公告、工商注销就可以了。

4、办理费用不同。因公司简易注销的手续和流程比普通公司注销简单,所以费用也会相较便宜。普通公司注销如果涉及到异常状态,要补缴罚款、滞纳金、税款等等,那么费用预算就会更贵;快注销专注于从事公司注销服务,专注使我们更专业,如果您有任何公司注销方面的需求都可以找我公司了解详情。

公司注销篇8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经有关机构确认后生效,是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清算报告在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前完成,申请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二)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十一)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模板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XXXXXX;

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担任。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XXX元,债务为XXXX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剩余财产由股东XXXX所有

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模板2: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月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月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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