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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7-30 栏目:写作范文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海外石油企业;采购成本;成本控制

采办工作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采办成本占海外石油企业作业成本比重非常之高。以2014年为例,在中国石化哥伦比亚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比亚公司),通过采办活动获得的物资、服务等成本占到了公司当年操作费用的60%。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控制采办成本、节约资金占用、提升采办效率对提升海外石油企业利润空间影响巨大。为了压缩成本、提升利润空间,企业改变采办理念,提升采办管理,最终压缩采办成本势在必行。

一、中国石化哥伦比亚公司采办管理的现状

1、公司采办的职能与地位

哥伦比亚公司采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工作计划编制采办计划,依照采办计划对所需物资设备、工程服务进行招标采购,采办合同签约,采购来生产物资存放管理,采购过程中的物流管理,采办团队建设、制度制定及其他相关职能。

哥伦比亚公司采办工作的全部活动就是取得公司在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和油田设施建设等所必需的物资材料和服务,动用资金量大,对公司成本影响突出。采办部门在公司内部决策和发展战略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成为除公司生产、运营以外的第三大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它对于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公司效益、提升公司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2、公司采办管理理念

哥伦比亚公司的采办管理理念是:物资及服务质量优先,压缩采办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学习先进经验,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采办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司采办团队、采办制度,形成公司自身采办资源,加强采办内部控制建设,坚决杜绝违规违纪。

哥伦比亚公司的前身是一家私人风险勘探公司,中国石化从该公司收购了其部分资产后形成了中国石化哥伦比亚公司。原所有者的经营理念为资本运作,故原公司基本没有管理积淀,包括采办队伍、管理积淀。公司收购后,经过几年的不断学习与尝试,哥伦比亚公司的采购理念实时更新,采办成本持续降低,采办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二、采办管理中的难点分析

1、公司年度计划调整给采办工作带来的困难

公司经营计划是采办计划的基础,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有时会根据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实际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整,公司经营计划的调整必然带来采办计划的调整。因为采办工作有采办周期,采办计划的调整势必会导致已进入采办程序的资源无法被充分利用,同时因留给安排新采办工作的时间较短,会使采办部门为完成采办工作需要充足的时间和生产运营需要物资尽快开始工作之间发生冲突。哥伦比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5月份左右进行年中调整,如何既能迅速适应公司经营计划调整需求,又能控制采购成本上升,给采办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

2、当地物资匮乏、商业和物流业不发达给采办工作带来的困难

哥伦比亚公司是一家下属于中国石化的海外石油企业,其具体经营地点在哥伦比亚。哥伦比亚是一个以畜牧业和矿产开发为主的资源型国家,基础工业落后,商业及运输业欠发达,石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全部依赖进口。在这种大环境下,处在哥伦比亚的石油作业公司常常面临着采办资源匮乏,采办周期长,供货难以及时的难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哥伦比亚公司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3、需求规模较小,无法形成规模给采办工作带来的困难

哥伦比亚公司在哥伦比亚是一家小型石油公司,年度需求计划较小(需求总量上的原因),同时因为无法做到合理规划等原因(需求时间安排上的原因),会使采购无法形成规模、批量,一方面导致了采办工作无法及时完成;另一方面导致了采办成本的上升。以钻井为例,哥伦比亚公司的年度钻井计划为4口左右,且常常这些工作不是由同一家公司完成。这样有限的工作量在寻求服务商的招标中,只会有当地有限的队伍参加,因为考虑国际动迁费用的问题,其他国家的服务队伍是不会参加这么有限的工作量的招标的。这样就造成了招标方对服务商的选择面窄、议价能力弱的局面,这种对招标方不利的局面导致采购工作无法顺利完成、采购成本难以控制等诸多问题。

三、降低采办成本费用的途径分析

1、将公司长短期规划与采办计划有效结合

公司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整个公司运营的方向,在编制公司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邀请采办部门人员参加,让采办人员了解公司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细节,并就公司规划及年度计划中的物资储备和采办问题提出相关意见。这样可以让采办部门综合了解公司长远规划,在公司长远规划下制定相应的长期采办计划,提前开始信息收集,市场调查,详细规划等工作。公司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整时,也要邀请采办人员参加,对计划调整和采办工作及采办计划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估,综合对比已完成、已进入采办程序的采办工作调整形成的成本及因公司计划调整产生的仓促采购形成的额外成本和计划调整后新项目尽快上产形成的效益,从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足点出发,寻找成本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哥伦比亚公司充分认识到了公司计划和采办工作的紧密性,采办部门经理参与公司计划的制定及调整,从采办角度出发,仔细评估物资及服务需求是否可及时到位、是否经济,有效保证公司计划的有效实施,成本经济。公司计划和采办计划结合好了,可以在从源头上避免资源浪费,节约成本。

2、有效利用采办策略压缩采办成本

采购物资的价格是由市场供需决定的,物资采购价格是采购成本的主要部分,充分分析市场动态,了解物资供应和需求情况,针对不同的供需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策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压缩采办成本。综合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一共有三种情况,供大于求、供不应求和供求相对平衡。对于供大于求的物资,因为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价格、货源充足情况等都对公司采办工作有利,要充分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多争取对公司有利的采购条件,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压缩采购成本。对于供不应求的物资,企业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占主导地位,要培养和供应商之间的良好关系,选择几家供货商作为长期合作伙伴,一方面可以保证货源,同时也可以保证采购相同的物资成本不至于太高。对于供求相对平衡的物资,在对物资价格做充分的调查后,在市场中公开招标获取相应物资。

另外,采办人员可以利用物资和服务价格的走势预期控制采购成本。市场价格的走势可分为上涨、相对无变动或下跌,针对不同价格预期采取不同策略。在可以提前筹备的情况下,预期物价上涨时,公司应提前安排采购,锁定价格,签署采购合同,防止物价上涨的额外支出。反之,在预期价格下跌时,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向后顺延采购时间,从价格下降中获利,同时可以减少资金占用成本。在价格相对平稳时,尽量滞后采购,节约资金占用成本。

3、优化供应商管理,建立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互惠共赢

供应商的管理可以划分为供应商选择和供应商关系管理两个部分。对供应商的选择要建立准入评审制度,组织采购、法律、财务等部门,从经济、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评估供应商的资质,建立供应商档案,实时更新供应商档案,定期进行后续评估,保证供应商信息实时性。对供应商关系的管理,应使用激励与淘汰手段,形成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关系。采购企业和供应商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依存,在没有沟通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对价格等条件的改变都会破坏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相互信任,有效沟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并积极维护这种关系。如果采购企业给予供应商适当激励,采购企业就会得到供货效率、质量等方面的回报,同时双方的合作关系会更加牢固。在建立良好关系的同时,也要保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任何物资都要保证有多个供应商可选择,以避免仓促另寻合作伙伴产生的成本。

4、改善采办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在采办部门内部,完善的采购制度及流程,是采购工作顺利运行的保障,同时也能避免工作无法有效衔接产生的一些额外成本。公司采办制度中应明确规定: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审批程序,计划执行过程监督和计划执行结果评估;采购申请及审批程序,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选择采购方式的条件,解决采取何种采购方式的问题;采购定价机制,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采购合同签订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验收入库程序,明确验收方式及验收责任,出具验收证明;货款及预付款支付程序,明确付款审核责任及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办制度规定是否有效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保证采办流程高效运行。

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各项采购任务需要各部门相互分工协作,彼此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公司各部门应有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界定用户部门与采办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的职责及责任,尤其应明确在一些业务交叉点上的职责划分,提高企业整体的管理工作效率,杜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公司内部各部门顺利分工协作,各部门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整体的运行效率就会提升,各部门内耗的成本就会减少。

5、完善采办、库存等信息管理、避免重复采购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项采购信息能方便友好地被相关人员获得、采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综合统筹计划,可以避免重复采购、库存积压,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同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把整改采办业务涉及的各部门集合起来,整体权衡, 从公司利用最大化角度出发,压缩成本,提升公司整体效益。首先,在制定采购计划时,了解物资的库存情况,根据物资库存和新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其次,将采购计划和实时更新的物资库存情况上载到信息系统,编制物资申购单的人员和审批申购单的人员在提交采购申请和审批时应核对采购计划、需求情况及库存情况,库存可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予进入采办程序。最后,通过信息系统及时监督各种物资的库存、采购、使用情况,定期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修正采办计划和采办工作,形成管理的闭环。

参考文献:

[1]周显文、谭汉荣∶《降低油田化学品采购成本浅谈》,财会通讯,2009(06)、

[2]罗云、周康、王力尚、马文龙:《国际工程材料采购中的成本控制与分包商/供应商管理》,施工技术,2013(06)、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3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中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

就上述项目的采购,甲方委托乙方采取 方式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组织采购,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即开始进行本项目的采购工作,甲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乙方作好采购(招标)工作,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和特别商务要求;

(二)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三)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报酬。

三、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编制采购文件,请专家审查、采购人确认,并报送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二)采购文件报送采购办项目负责人备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和网站(《中国财经报》、《齐鲁晚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临沂政府采购网站)上政府采购公告并发售采购文件;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成项目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评标)和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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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编制评审(评标)报告、汇集采购和报价(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采购办;

(六)发出成交(中标)通知,组织甲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办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有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当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并填制《临沂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式四联)。

(八)接受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对采购(开标)前供应商情况、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评审(评标)情况均应作好保密工作。

五、甲方 (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专家。

六、乙方承担采购(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收取货物、服务、工程 %;中标服务费,公务用车按定额每辆 元收取服务费。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本项目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八、本协议经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备案,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除不可抗力或因实施协议可能危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成交(招标)失败,甲方保证不撤消委托并保证与成交(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责任方向对方做出相应赔偿。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集中配置货物、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资金采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均适应本办法。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范围:

(一)办公用品指办公文具、纸张、墨盒等办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单价1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电子产品(U盘、移动硬盘、电话机、打印机、刻录机、收录机等)、电器产品(电风扇、电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机灯泡、各种灯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级和更换的CPU、主板、硬盘、内存条等计算机配件等)、窗帘、打印机硒鼓等物品。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物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公告物资采购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集中申购、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计划,并按计划申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安排支付预算。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经费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安排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采购配送,具体申购期为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内在公告的“物资采购清单”上选择并确定具体申购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物资采购清单”后向供货商下达“供货单”备货,供货商按照“供货单”分别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物资送达各申购单位;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员验收所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付款金额,在“供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后,开具“用款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签收的“供货单”和“用款单”后与财务处统一结算,付款给供货商。

(三)申购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资存量不足需临时采购的物资,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配送。

第八条加强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关帐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商家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应的记录,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申购计划、验收结算及发放、库存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在编制计划、申购物资中发生差错导致采购回的物资不能使用,未严格验收入库和发放手续以及库存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对办公用品和低耗物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设置总帐和分户帐,进行量价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单位对办公用品设置收发登记薄,做好收发物品管理;对低耗物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设立二级分类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并依据有关凭证做好增减记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单位对低耗物资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报损、报废的低耗物资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帐务核销、报废物品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招标供货商不能供应、购置金额较小的物品,可以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购置清单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个人科研项目和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办学所需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5

一、采购项目的申报

(一)采购单位将落实的采购资金汇入采购办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业务科室将资金汇入),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一式四联)主要包括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单价、数量、采购完成时间、采购资金、服务要求等,报采购办。

(二)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申报表》申报采购项目金额的大小和采购单位的时间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二、采购方式的审批

市采购办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原则上采取询价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竟争性谈判方式。

(二)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改变采购方式。

(四)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间在二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的具体实施

(一)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承办。具体程序是:

1、采购单位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书。

2、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提出限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3、招标文件制定后送采购办审核,经审核的招标文件由机构在指定媒体(江西政府采购网、抚州市财政局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须向采购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告知,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须向采购办办理告知,采购金额市本级在20万以下,县(区)在10万以下开标可以在机构场所进行。

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一次流标重招;第二次开标时还不足三家,采购单位有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任务不能取消情形下,经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1、询价方式采购由机构在抚州市财政局网上公告,挂网时间不少于2天。询价要求供应商不得有窜标行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报价,报价后不得更改,询价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2、询价采购原则上由机构无偿服务,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在年终给予机构适当补偿或由供应商支付成本费用。

(三)协议供货

对通用类、相对标准化的、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定期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条件等,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根据采购办审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汇入采购办采购专户后直接与中标供应商洽谈供货,采购资金由采购办集中支付。

四、需要采用部门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部门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的同时,应附一份书面材料或上级有关文件,书面材料应说明需要部门采购的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五、采购资金的支付

市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单》支付采购资金。

六、监督管理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供应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68-02

供应商是企业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供应商。正因为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有序进入,给阳光下的企业采购带来了无限生机与活力。那么,怎样加强对供应的商的管理监督,使得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准确选择并科学管理监督好供应商,保证采购优质高效、秩序井然地进行,这是我们亟须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

(一)召开座谈会。召开座谈会是了解企业采购成效及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有效途径。调研小组召集了办公室、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烟叶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科的有关人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座谈会上各部门对日常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以及招投标工作中对供应商选择和管理的方法、原则及程序进行了介绍。

(二)实地调研。调研小组选派专人跟随物资采购部门实地调查了解供应商选择的经过,共参与采购活动2次(5月27日参与体育用品采购一次;6月15日参与建筑材料采购一次)。

(三)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向机关各部门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满意程度。共发放调查问卷20份,实际收回20份,有效率达到100%(其中满意率75%,基本满意率15%,不满意率10%)。

二、调研结论

(一)对供应商的选择很慎重。采购需求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大宗物资采购之前都会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费用可控制范围和具体实施过程事先进行开会研究,对于供应商的确定基本是通过比价采购的形式,择优而用,尽量避免单一货源及单一品牌。所以供应商是可信赖的。

(二)对于长期固定使用(使用可改为选择)的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督。由于信赖而产生的监督惰性使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好时坏。

(三)缺乏尊重供应商利益的认识,由于供应商利益得不到保证,曾出现供应商毁约现象和不按时履约现象。

(四)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措施不够细致。合同中对供应商违约或不合格履约的惩罚措施是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供应商管理监督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最后弥补措施,也是促使供应商积极、诚信履约的有效约束机制,所以至关重要。

三、相关措施

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狠抓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对供应商实施全方位管理与监督。对于应当怎样更加有效的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监督,我谈以下五点建议:

(一)将供应商的申报与征集相结合,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只有充足并且合格的供应商介入,有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企业采购这一市场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法规部门作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责无旁贷地依法、依规履行对供应商全方位的管理与监督。尤其是对当地供应商。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长时间固定选择某一供应商,则容易产生监督上的惰性,由于缺乏监督,供应商很容易滋生以次充好,提高报价的不诚信行为。为此,采购责任人应当避免长期选择某一供应商,采购上尽量避免单一来源与单一品牌,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企业需求信息。这样,便于更多的供应商申报参与,同时,需求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让企业获得更多的供应商信息,努力诚征优秀的潜在供应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通过这种供应商申报与企业征集相结合的形式,既可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又可以让采购企业在享受优质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与此同时,明确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潜在供应商申请供应商资格时,必须提供资格申请书;经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的,三年来依法纳税证明;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年检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的供应商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在申报资格前五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供应商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供应商所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近三年来承揽同类型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建设单位书面证明等。

(二)将对供应商的建档与年审相结合,为企业选择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

对供应商进行科学管理,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对供应商进行注册和年审。公司应当对申报或征集来的潜在供应商进行建档登记,也就是对将要进入企业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设立档案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形成一套审查严格、分类齐全的供应商资料库。认真做好供应商的建档登记工作,才能保证让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企业采购的质量。

对申报与征集的潜在供应商进行科学的建档对于企业日后选择供应商十分重要。财务审计与采购责任部门要在建档上严把关口,科学设立表格,组织供应商认真按项填写,装卷立档,建立完整规范的供应商档案。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成立供应商资格审定小组,对己申报与征集到的供应商分类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是看书面资料,逐项分析。二是组织人员对供应商进行实地勘察,做好市场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档案,采取同类分级设档,即按项目属于同类性质的供应商,根据符合供应商基本条件的情况分出上、中、下三级,进行归档。供应商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企业采购供应商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正本)复印件,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证明(原件),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采购活动的记录和信誉证明材料,从事专卖销售和销售的供应商所持有的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应持有的特殊行业许可等。经注册后,可在依据采购需要优先选择注册供应商。

(三)将供应商日常管理与动态考核相结合,迫使供应商高效履约

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首先要加强联系,掌握供应商经营状况,监督小组应当定期地到供应商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解,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质优价廉。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反馈情况,听取各方面对供应商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情况登记备案,作为下一年度与供应商续约的重要依据。对提供虚假招标材料、中标后未经公司同意发包、分包的,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单方违约的供应商,企业采购管理机关要在档案内对其进行降低分类等级或将其列入黑名单。

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办法。企业采购需求部门及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采购实体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技术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实行动态考核和管理,并将考核情况如实反应给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工作做得好的一面要鼓励其继续发扬,对于工作欠佳的一面的要提醒其进行改进,同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在下一次检查中重点察看。

通过对供应商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能够促使供应商紧绷高效履约这根弦,同时也能有效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虚假报价。

(四)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注重供应商的利益,实现采购双方互利双赢

对供应商利益的重视也是对企业负责的表现,如果只顾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供应商的利益,势必会起到反作用,供应商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会出现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等现象,最终也影响到采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供应商的正当利益应是采购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的,双方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展开合作。潜在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获得企业采购订单的供应商是交易风险和利润的承担者,采购合同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供应商实施有效的保护,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措施。

主要体现在:一是应严格限制采购方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这是防止企业采购方滥用权利最有效的措施;三是对因采购方单方变更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四是科学的救济机制保证供应商合法的权利。事实证明,只有尊重供应商的利益需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才能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提升社会美誉度,确保采购企业再次招标、采购时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

(五)明确违规供应商处罚措施,筑起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

诚实信用原则是供需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规供应商处罚措施。一方面,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供应商应当符合企业采购要求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使供应商按照采购企业采购的要求参与企业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在采购活动中不管是招标采购还是询价采购,都要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书,以书面形式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标准,并且提前向供应商说明解释清楚,这样既能促使供应商明确利害关系,严格履约,又能在供应商违约时拿出依据,进行索赔。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计入供应商档案,减低其信用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与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无正当理由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或不能按期履约的;(7)拒绝需求方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以上情形企业采购管理部门要求供应商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取消供应商参与采购的资格。

以上就是对加强供应商管理监督的一些建议,总的来说就是广泛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潜在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使得供应商自觉高效履约,实现采购企业利益最大化;对供应商建立可供查询的档案,在选择初期就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对供应商提高监督频率,迫使供应商高效履约;我还特别提到要关注供应商的利益,只有在互惠共赢的前提下才是良性的管理,所以文章中提到要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这也是以往的工作中欠缺和没有被关注的一点,所以在以往的工作中有出现供应商毁约的现象;最后提到了惩罚措施,这是企业管理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最后途径,所以我们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供应商毁约或不合格履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防微杜渐,做到万无一失。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计划管理

为应对当前煤炭严峻形势的变化,煤矿企业在物资采购供应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应对制度上进行梳理,完善当前煤炭形势的变化,建立起一套对计划管理、供应商入围、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提升物资采购供应全面精细化管理,避免损失企业利益,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稳定运行。

一、计划上报与汇总编制

1、计划上报的准确性

根据生产情况,计划来源是各使用区队,区队要做好每个月的使用计划是关键的一步,因为计划的使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矿井生产成本控制的关键,计划准确性达到了精细,就避免了资金的浪费支出,节约了物资采购供应成本,但当前计划的变更和撤销较为严重,计划准确性较差,应对这种不良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计划考核办法是较为重要。现采取了绩效考核办法并实行了以下措施:一是对各区队使用计划量的准确性进行公示,对做的差的区队进行通报批评,让各区队重视企业利益观。二是对缺乏企业利益观的,根据区队使用计划的准确性与工资挂钩,出现计划量不准确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上报错误区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进行处罚。三是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错误或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

2、汇总编制

各区队上报时实行会审会签制度。做好计划考核与分析工作,对计划一一进行筛选并梳理,保证先利库再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为原则,严格计划准确性管理,编制计划时统一格式,相关项目填写齐全及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如因生产变化需变更的应出具变更申请,由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变更,纸质版与电子版计划应统一存档。

二、供应商入围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供应商入围

供应商入围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也就是由各使用区队开始推荐,首先选用的企业技术装备先进,履约能力较强,在同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售后服务及时,推荐到供应商管理部门或部室。

(1)供应商入围应建立建全供应商信息库。对拟入围供应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用的原则。对拟入围供应商的资质证件进行初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营业执照、组织机代码证是否进行了年检。②注册资金金额的多少。③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要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⑤财务状况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⑥特殊行业和特种设备是否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必要时对拟入围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2)推荐供应商应注重是否综合实力相当,供应商入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然后对供应商进行评定、审批、拟入围供应商,按照要求淘汰质次的供应商,推荐合格的供应商,对拟入围供应商分级管理和动态维护管理为主原则,并完善供应商入围手续。成立供应商管理小组,明确界定各部门或部室进行职责划分,另外对供应商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供应商主管部门或部室将与库内供应商业务合作情况、对其考评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库,实行优胜劣汰并对其考评反馈的信息进行备案管理。

2、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物资供应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先利库再采购的原则。汇总编制完善的物资采购计划方可进行招标。成立物资采购专家评委库,专家评委库成员主要由机电技术部门负责进行把关,因为技术部门对物资的质量最清楚。

(1)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评委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并做好与合格供应商参加物资采购程序。招标部门物资采购请示要严格按照供应部门提供的招标申请物资明细报批,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增加和变更物资种类,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物资种类的,需由项目区队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签字,方可执行。

(2)物资采购前应做好招标审请,如:招标采购、竟争性谈判采购、商务谈判性采购等应分类上报,并做好说明,由招标领导小组签字认可。招标过程中要做好廉政建设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如发现不合理竟争的供应商列入企业供应商黑名单,五年内不能邀请企业黑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因各种原因违规采购,如出现违规采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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