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职工婚假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职工婚假申请书__科(公司)领导:
兹有你单位员工__,已年满__岁,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款。本人决定于20__年__月__日举行婚礼,并依法享受婚假,望领导批准为盼此致。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申请书尊敬领导:
本人___,于20__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属于晚婚。双方父母择定于20__年11月25日举行结婚典礼。根据国家有关婚假及晚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5天,自11月22日到11月23日、26—29日共计5天,请予以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婚假要在领证后多久休1、国家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
2、对于婚假的有效期,虽然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
单位的这种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同时,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领取结婚证后较长时间后休。
3、说明一点,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
很多单位都会制定出一个有效期限,有三个月的、有半年的、有一年的、还有领取结婚证当年的 各单位制定的有效期限不是统一的,这也就说明了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有些律师说,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员工请婚假的有效时间,但需要开大会宣布给每一个员工知道或在员工入职时告知这项员工守则,必须是在员工知晓的前提下,而不是你从来没听说单位的这项规定,直到去请假时才被告诉过了期限
员工不知情就是不合规矩的,律师建议跟单位协商解决,或找劳动仲裁
如果你从来没听单位说过婚假在多久内请是有效的,过期不补,那么就要力争,因为法律上没有有效期的说法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劳动者结婚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年龄标准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现行计生法与修正案草案对比
现行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假真的会被取消吗?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取消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明年1月1日晚婚假取消!23天变3天!晚婚晚育假将被取消,这样的说法准确吗?
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记者查阅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HR来信:
目前,我们公司(天津)有一名怀孕员工(入职仅6个月),该员工自怀孕后长期处于休病假的状态。请问我们一定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其发放工资么?“五险一金”也一定要缴纳么?该员工休完产假后,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不能解除,应如何处理此事?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段病假的时间,这一时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累计的。病假的概念大于医疗期。既然员工处于病假中,自然不可能同时还提供劳动。所以这段期间,公司必须支付工资,而且法律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上所述,最低工资标准的80Z是法定的最低病假工资标准,所以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病假工资的底线都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公司仍需按此标准支付。在病假期间,双方仍属劳动关系,故公司仍有义务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员工在病假期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公司可以代扣代缴,因为在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当员工休完产假后,由于其仍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以公司仍然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对于非“三期”员工,在医疗期满时,公司也应当先通知员工上班,若员工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重新安排其他岗位仍无法从事的,在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后方可解除。如果公司执意想在员工处于“三期”的状态下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面临的就将是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或者员工不同意,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面对员工目前的状况,公司除非能够找到员工严重违纪的一些情形,否则公司只能等到员工过了“三期”再做处理。
公司物品丢失谁负责
HR来信:
我公司为办公室员工配有笔记本电脑供其办公使用。有一员工春节回家时将笔记本带回家。结果,笔记本在员工家中被盗。目前,公安部门尚未抓到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遗失笔记本的,需向公司承担该笔记本时价的70%。但是,该员工认为,笔记本是被小偷偷走的,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吗?
专家回复:
员工使用公司配备的有关办公用品,若是被盗,员工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将劳动法和民法结合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公司为该员工配备笔记本,该笔记本归员工个人使用。可见,笔记本系贵公司财物,但所有权仍然属于贵公司,员工仅拥有使用权。因此,作为公司财物,员工在使用时应承担保护该财物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在员工将笔记本带离办公场所时,员工更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现由于员工过失,对笔记本保护不周,致使公司财物被盗,该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主张说因为是被盗,自己无过错,无需担责。这是对双方关系的错误理解,公司给员工配备笔记本,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偿保管”并不相同,也并不形成托管关系,而是员工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关系,使用过程中,员工有使用权,亦需承担保护安全的义务。因此,员工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当然,若该员工的笔记本是放在公司时被盗,则因为公司也需承担保护义务,就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了。
婚假有“保质期”吗
HR来信:
1 上海目前对“婚假”有没有规定有效期,若公司在制度中自行规定,有效么?
2 若公司制度中没有明确有效期,有员工领了结婚证3年以上了才来申请休婚假,应该批准吗?
3 如果在公司制度中自行规定了有效期,可否规定未使用过婚假的人何时用掉婚假吗?专家回复:
1 有效。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予以规定。但需要提醒贵公司的是,制定这些规定时务必要遵守两大原则,一个是规定内容的合理『生,另一个是必须经民主流程并一致通过,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和公司才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2 视情形而定。如果贵公司现行制度中没有限制规定,且该员工在结婚登记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当其凭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向公司申请休婚假时,虽然从情理判断上请假时间似乎过完,但也正因为公司先前没有做出限制,所以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 这个问题有点棘手。因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的原则,所以当公司的规定对员工的权利做不利规定时,其效力如何会存在疑问;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的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经职工大会同意通过的,那么这个溯及力还是有依据的,我个人觉得该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仅供参考。
员工获罪可否解除合同HR来信:
我公司员工周某,近日因其在原单位受主管授意,上传“黑客”软件供用户下载,被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认为,上述行为系原单位的行为,离职后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目前正在准备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其劳动关系?
专家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所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有罪,并被判决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情况。
周某只是被法院判决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尚处于上诉期内,周某已经准备上诉,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判决仍未生效。
既然周某尚未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有罪,贵公司目前就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婚丧假国家规定最多三天,符合晚婚的增加假期,具体见当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国家规定三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加假期,具体见当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带薪年休假,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事假,单位有权不批,批了也可以不发请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新房不住,要有物业费吗?
2007年9月,我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期房。去年7月如期拿到新房钥匙。可就在此前半个月,我考上了北京某高校的博士,学业非常繁忙,新房就一直闲置至今。去年10月,我收到了该小区物业公司催缴物管费的通知。我告知物业这个房子两三年内我都不会入住,请求停止缴纳物业费。对方立即予以否定,我极不情愿地缴纳了2008年的物业费。现在,新的缴费通知又来了。我既不愿意接受也未享受物业服务。凭什么年年要我缴物管费?
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承担。这里的“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无论你是否实际入住,或是因种种原因导致房屋闲置都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可以要求长期未缴纳费用的业主尽快旅行缴纳义务,仍不缴纳的,物业有权加收滞纳金。不过,你也可以跟物业商量,有的小区闲置新房的物业费可以打折。
共用水管维修,费用到底谁来买单?
上个月初,我发现厕所的顶棚一直漏水,管理处派维修工上门查看,发现四楼排水总管处有渗漏,并联系四楼业主,业主同意维修,但如果造成其装修损失,要求赔偿。管理处认为维修总管费用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自用部位装修超出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由管理处承担没有依据的。我觉得排水总管是共用设施,费用要我承担也不合理,请问这笔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掏?
排水总管作为该栋楼全体产权人的共有财产,当侵害某人的利益时(漏水到你家里),全体产权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应该共同承担共有财产所产生的维修责任及侵害赔偿责任。在维修的过程中,因为维修总管,产生了对四楼业主装修的损坏,所以该栋全体产权人必然应该承担维修所带来的对四楼的侵害赔偿责任(即修复四楼业主的装修)。所以修复四楼业主的装修是整个维修工程的一部分,应该由专项维修资金中作为一个整体维修工程而支出。对于你的侵害赔偿,因与维修工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范围,所以应由该栋所有产权人另外支付。
物业能随意贴广告吗?
我家楼梯间安装的视频广告占去了电梯壁面的大半,使小小空间显得更为拥挤。安上广告电视后,从早吵到晚影响休息。电梯间也因粘贴广告弥漫着难闻的胶味,还经常播放一些女性内衣的广告,我觉得对未成年的孩子有视觉污染,我与物业公司交涉多次都不见拆除。请问,物业这么做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如果业主们不同意,业主委员会应拒绝电梯广告进入小区。
另外,广告收益也应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不应擅自单方支配。因目前尚未有针对“电梯广告”的相应法规出台,在监管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缺失,部分广告公司为营利还将些尺度过大的广告海报挂入电梯间,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房产・归属
分红型保险何时退保最划算?
我和丈夫2003年结婚。一年后,他被派到安徽工作,当时儿子刚出生,一直随我生活。2006年初,我和丈夫全款买下一套小户型,房产证上购房人是儿子的名字,因为两地分居,近期,我们感情急转直下打算离婚,我与丈夫为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我认为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请专家解答,这套房子最终到底如何归属?
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分割。父母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因此,你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此外,即使将来孩子归你抚养,也并不意味着房子归你所有。
劳资・婚嫁
专家:郁振华
执业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再婚夫妻还能享受婚嫁吗?
我2008年与前妻协议离婚,今年我与单位一位女同事再婚,并已经领了结婚证,由于我俩都有孩子,为增进一家人的感情,打算筹划一个短途游,我向单位劳资科申请婚假时,却遭到拒绝,单位说我们俩都属于二婚。且均休过婚假,再婚不能再享受婚假。如要请假,只能以事假扣相应的工资。请问,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一部分企业为了本企业的经济利益,经常剥夺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这样做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婚姻法》规定,再婚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复婚也可享受3天的带薪婚假。
根据《上海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男
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复婚则不能享受晚婚的待遇。
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按事假扣发相应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再婚者享有婚假待遇的规定是明确的。你可以与企业劳资部门协商,根据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你的婚假。
购物・遗失
专家:徐道圣
执业律师 江臻律师事务所
超市储物柜丢东西,我能要求赔偿吗?
我陪朋友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时我不想买东西,寄包时没有把钱包拿出来。半小时后,我从超市出来发现寄包箱门开着,里面的包已经遗失,超市只愿意拿出300元现金赔偿。而我的包本身就价值300多元,加上各种损失由谁来补偿?超市辩称,
他们已经在存包箱上标明“贵重物品不要寄存”,已尽到了提醒义务,而且是免费存包,能赔偿已属负责之举,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赔偿?
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免责告示其实是一种霸王条款。商场免费存包表面上看是无偿服务,但商场的营业利润中已包括了为顾客保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所以保管并非无偿。另外,手机等现今已成为生活必需品,能否看作贵重物品,往往难以统一认识。消费者在购物时保存好存包凭证的同时,有贵重物品要及时交付柜台保管,特别是在外地旅游,很多不正规的酒店也会以这种条款来避免赔偿,到时要维权就会非常麻烦和浪费时间。
理财・信用卡
信用负面记录保持5`7年出现污点别立马销卡
丧假是很多劳动者都难免会遇到的,每个劳动者对这些都应该有一定了解,毕竟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不要等到需要的时候,才去了解请丧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那么给公司请丧假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享有丧假。一般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请假单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
按国家人社部门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如果是外婆等旁系亲属,可给予1天的丧假。不过,职工请丧假时是否要出具亲属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国家人社部门并无明确规定。法律上对于请假索要死亡证明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也并没有作出必须履行的要求。
丧假证明格式要求及注意事项
凭亲属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请丧假,正规的死亡证明是医院开的,并盖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专用章,一共三联,一联是《死亡医学证明》一联是《亡者火化证明》一联是《亡者注销户口证明》,三联俱全就是真的,还有就是看有没有诊断医生签字,医院盖章
劳动法丧假规定 放假多少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这一“怀孕审批”规定因倍受争议被叫停。调查发现,“怀孕审批”竟是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诸多行业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充分的生育自由,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生育,用人单位无权干涉。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除了怀孕需要审批外,职场女性如果想成为妈妈,似乎也困难重重。从入职需承诺“未婚”、怀孕就被调岗或辞退,到产假不给工资、生娃不给报销医药费……种种“坑妈”损招,让职场女性在享受做母亲这项最基本权利时尴尬不已,引起不少纠纷。
想工作,就别想结婚
经过层层筛选,刚毕业的小李幸运地被某公司录用。因听说公司有不录用已婚女性的“潜规则”,本已结婚的小李在入职登记表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2012年7月,小李入职当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员工如被发现提供虚假陈述,公司与其劳动关系即自行解除,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后来公司发现小李已经结婚,马上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小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小李的请求。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提供了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确实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是婚姻状况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提供的信息条件,小李的该项虚假陈述不能构成欺诈行为;而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维权提示 :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因为如果允许上述内容作为招聘条件,实际上就是容忍了就业歧视的存在,也是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员工是因上述原因而作出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怀孕了,就别想有好岗位
小潘于2010年10月开始在一家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小潘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1年8月小潘怀孕,5个月后,建材公司以小潘行动不便为由,调换了她的岗位,工资也减为每月2500元。2012年9月,公司再次将小潘工资降到1500元。小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小潘的申诉请求。小潘不服,提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自行降低小潘工资待遇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建材公司支付小潘2012年期间擅自降低的工资差额。
维权提示 :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
休产假,就别想领工资
谭雪是一家餐饮公司的领班,2010年底生了宝宝之后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她没领到工资。2011年3月初,谭雪以公司未按时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谭雪的请求,餐饮公司不服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雪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按谭雪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 :
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女职工没有能够享受自己的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维权麻烦。
生孩子,就别想报销医药费
胡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公司从未给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2012年,胡女士生育小孩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其报销生育费用。
胡女士在向公司要求报销无果的情况下,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核定胡女士的生育费用中有6000元的费用符合社会保险报销标准,裁决胡女士所在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600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要求。
维权提示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五条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病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1)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探亲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2》
第九条婚假
1、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丧假
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工伤治疗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