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越来越多,质量逐步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代表议案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界限不清,代表把有些建议当作议案提出;议案的处理工作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影响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对此,人大代表和市、县人大希望尽快出台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规范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工作。去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对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工作作出了规定。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配套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明确和规范了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范围及提出、处理的程序。因此,为保障我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议案处理工作,制定代表议案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2004年就开始着手探索规范代表议案工作,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了全省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研讨会,就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办法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后,代工委和法工委即将起草办法草案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2006年5月拟定办法草案初稿。随后,深入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与研究,对办法草案初稿作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意见,同时印发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及省级有关机关广泛征求意见。7月31日,代工委和法工委举行会议,针对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再次作了修改。8月2日,代工委举行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总则。
主要明确立法的宗旨,代表议案的定义,代表、有关机关和组织、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工作机构在代表议案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办法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关于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代表议案的范围和基本要求不明确,是近几年代表议案工作存在的最大问题。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据此,办法草案第四条对代表议案作出以下规定:“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同时,办法草案第六条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六)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关于议案的形式要求,办法草案第七条明确:“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三)关于代表议案的提出。
1、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据此,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作了相应规定,并明确闭会期间代表议案的提交、处理方式。
2、鉴于目前代表签名附议提出议案过于随意的问题,办法草案第十一条对附议责任提出要求:“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3、对代表提出的议案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四)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
1、为了加强和规范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办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作出规定:“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对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的工作程序和时间提出具体要求: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先由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议工作安排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提出意见。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于十一月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按目前我们看到的做法,人民代表的提案通常由人大有关部门转给政府的相关机构,后者在一定期限内给提案者作出一个答复。真正提交人大会议商议的文件常常是国家有关机构提交的立法草案以及政府主要部门的工作报告,人民代表自己的提案通常不会在会议上讨论。
这种状况应该有所改变。
人民代表的提案应集中于立法建议或法律修订的建议,不要就行政部门的一般工作问题提出提案。a提案提出后,只要符合程序要求,应该在人大会议上讨论,而不是转到政府部门去。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但应该使这种监督成为一个专门机构的日常工作,而不是靠每年的提案来监督。
人大代表不需要有某种提案数量的要求,代表们可以提,也可以不提。提案是否提交大会讨论,要有一个规定。例如,规定多少名代表共同签署的提案才可以提交大会讨论。这样做可以节省会议资源,提高人大的议事效率。
人大在讨论代表提出的提案时,可以有反对的声音。围绕提案可以进行辩论。在讨论提案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提案的赞成者和反对者可以邀请社会人士提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有助于把一些问题讨论清楚,提高提案的质量。经过讨论,某些提案的提交者有可能撤回自己的提案,不提交大会表决,从而节省会议资源。
应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目前,我国人大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制度,为了节约会议资源,大量提案不必由人大全会来讨论,而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在全会闭会后进行讨论。至于什么样的提案交给常委会讨论,什么样的提案不交,也应该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功能,应该适当延长开会的时间,特别应延长人大常委会的开会时间。常委会可以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开多长时间的会议,应有一个明确规定。从观察看,人民代表的提案多是普通代表提出的,人大常委似乎鲜见提出。今后人大常委似乎可以和普通代表加强联系,多研究问题,领衔提出一些质量更高的提案。
为了提高人大代表提案的质量,应该确立一种人大代表调查研究的经费保障机制。有的人大代表从群众来信来访中获得资料,也难免有片面性。有时候,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也是一面之词。所以要鼓励人大代表采取各种办法做调查研究。一些代表为了提高提案的质量,常常自己花钱搞调查研究,这个很不合理。对于调研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可以制定一个具体的经费使用办法,规定经费的申请、使用、核销和事后监督审查的严格程序。
一、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与现状
所谓代表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理论上代表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选举案、质询案、罢免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一般性议案。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如此复杂,除了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一般性议案外,其他特殊议案②的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研究的典型性与普遍性。
在缺乏组织性行为与非特殊情况下,代表大多集中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司法案件、建设项目与预算调整方面提出议案,虽然对于司法案件与建设项目能否成立为代表议案颇有争议,但实际情况却是在代表议案中大量发生。很显然,目前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被代表们赋予了比较宽泛的一般议案的含义,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比代表认识更明确。在宪法的原则规定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将几类议案放在不同章节,似表明了对于一般议案与特殊议案区别的立场,地方法规则是依据各自的情况,有的地方取广义概念,如山西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但大部分地方则依然比较模糊,如江苏、贵州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仅笼统规定代表有权就“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笔者认为,由于特殊议案不具有普遍意义,将代表议案的实质涵义限于一般议案既符合当前情势,也具研究与规范的实际意义。
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提出代表议案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攀升幅度越来越大。以第六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数为例,如下表:
统计显示,目前代表一般议案正处于高涨阶段,显示了代表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也是代表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但由于宪法规定的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相当多的代表议案并不符合代表议案要求,只能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占45、9%;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0、7%;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4、6%;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7、9%;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1050件,其中712件转作建议处理,占67、8%,以上数字还不包括大量重复的代表议案。可见,代表议案数量越来越高,但能够立案由专委会初步审议的比例却总体上越来越低,而经过专委会审议建议列入大会议程并且列入大会议程的数量则更少。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应当受制于严格的程序,议案经以法定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先经过逐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任何一件议案都不仅仅要牵扯到代表本人,还要牵扯到议案审查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等诸多方面和程序。不符合议案标准的数量如此庞大与不断增长的态势,直接导致了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审议中无效劳动的增加,甚至不堪重负,难以保证代表议案的审议质量。
但是,就目前代表数而言,代表议案的数量还越没达到应该达到的数量,假定每位代表平均每年认真准备并提出三件左右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将达到一万件左右,而不是现在的一千多件。可见,对于代表议案数量的增长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利用代表议案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而不是人大工作的负担。
二、代表议案的分析模式与问题
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制度设计是以代表的高度责任心和具备较高代议素质为前提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仅作了比较简约的规定,部分地方虽以地方性法规对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专门立法,但在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方面制度设计仍不详尽,代表议案合理模式并未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包括合理的提出与合理的处理两个方面。代表合理地提出议案,是正确行使代议制中代表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代表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充分反映,体现在规范的形式、合法的内容、正确的认识、合理的思维等诸多方面。代表议案得到合理的处理,是正确保障代表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合理性的证明,体现在对代表正确行使权利的保障、对代表不适当行使权利的合理制约、对代表议案法定性和严肃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关于代表议案合理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宪法与法律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件是否得到尊敬、遵守与运用,不仅决定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且受到代表认识角度、思维方式与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如下表:
自觉性低 代表权利 自觉性高
权利来源 高数量+低质量 高数量+高质量
低数量+高质量 高数量+低质量
制约度高 处理程序 制约度低
研究与设计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目的是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上的重要作用,追求高质量的模式才是合理模式。从上表可以看出,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主要受到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和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程度的影响,而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是决定因素。在代表素质不可能及时提高与普遍提高的现状下,合理地设计代表议案制度亦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保有代表议案的数量。
但在目前情况下,代表对议案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议案处理程序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所提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表的知情权还未得到充分保障,代表议案的针对性不够强等,使代表议案的作用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部分代表对议案规范与作用不甚了解,在满腔热情地提出后采取放任态度;大会主席团面对数量庞大的代表议案无能为力,在尊重与放弃的两难中采取转移劳动量的下策;制度设计对于代表权利能否制约莫衷一是,维持现状只有让非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分权。而合理模式的设计却遭遇保障代表权利使之虚化还是制约代表权利使之有效的两种理念的矛盾冲突。
在制度设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代表采集议案的方式各行其是,内容五花八门,而又彼此影响,因此,部分代表抱着各种心态尽可能提出议案,甚至在媒体追捧下为了争当“议案大王”而滥凑数量的个别代表也不鲜见。当代表议案提交后,唯一有权处理的大会主席团没有合理授权的法律规定,负责议案实际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囿于习惯方式的樊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代表议案不能作废,事事请示大会主席团事实上却不可能,只有自作主张地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代表议案的历史趋势与解决
民主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代表议案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它因为民主需要而产生,同样也因为现实的需要而发展。代表从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追求民主发展的愿望出发,从价值、制度、组织以及具体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安排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愿望,从而形成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议案。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证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们的广泛参与,代表需要通过议案的方式表达意见、提出愿望。
但前文所述的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已经呈现的规律并不等于其历史发展的趋势。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代表议案的发展状况已经引起了高层领导和广大代表的深切关注。所以代表议案在经过二十年的充分实践后,必然会产发深度的理论探索,觉醒代表的责任意识,催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代表议案的质量产生一个全新的飞跃。
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问题的解决与合理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要符合代表比较习惯的方式和中国的政治文化,要适应代表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的现实,要利于发挥工作机构的助手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合理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议案实行废案制度。
目前困扰代表议案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准确规范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为例,代表可就宪法第六十二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和关于宪法及法律执行情况的议案等;规定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规定代表不得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事务、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务、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司法案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福利等具体事务等提出议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签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以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于代表议案实行奖优罚劣。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保障代表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列入大会议程并经过大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有关单位必须认真予以实施。
但如何合理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关键在于代表的法律素质与文化素质,在于代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使代表明确议案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提出议案时能够从本行政区的大局出发;努力保障代表的代表性,提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狭隘地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小利益;引导代表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避免通过代表议案方式影响司法独立;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心,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代表议案;强调代表客观求实和依法履职,认真思考,深入调研,使所提议案合理合法适当。
对提出重大议案,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代表或者代表团,予以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由国家予以奖励。但对于多次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议案,或者多次提出废案的代表和所在的代表团,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切实保障议案能充分反映代表的真实意愿,对于采取欺骗或者威胁手段,强制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强制代表签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授以权责,协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实行初步审查。
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尤其是大会秘书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做好代表议案登记、整理、摘报、分析、存档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大会期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适当地授以权责,可以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有权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在议案截止日期前补正,对不同意补正的,有权予以退回;对议案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撤回议案。提案人不同意撤回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对不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的,经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要求或者同意,大会秘书处将其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及代表团负责议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助代表作好议案的收集、整理、撰写、打印等具体工作,为代表议案调研时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专门的代表议案工作部门,为代表提案服务。
总之,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何充分保障代表的提案权,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方面。事实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在不断努力,部分代表也已经在代表议案的采集与制作上不断探索。如利用广告征集议案、建立专家型议案脑库、转发议案公开信、工作机构代拟等等,虽然这些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已经有了比较可喜的开端,只要适当地加以组织引导、制度规范、人力保障,代表议案进入良性轨道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首先,我们要区分议案和提案这两个概念。议案是全国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这是反映人民意愿、行使代表职权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参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其内容涉及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
提案是政协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向人民政协组织,并通过政协组织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就有关国家或地方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形式。政协提案实行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则。
除了议案,人大代表还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单独提出,也可联名提出;可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相关方面必须研究处理并答复。
在人大议案提出并被大会主席团确定由本次大会审议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近些年,人大代表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加强监督,从1987 年到2006 年代表或代表团提出的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有200多个,参加的代表有4000多人。其后,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各起草出一个监督法草稿或草案,直到十届全国人大期间,监督法终于问世。
政协提案提交大会后,设在全国政协机关的大会提案组会第一时间看到,首先对提案进行分类、立案、转信、撤并案。此后,提案还要进行多次审查。主要是看它是否符合立案要求,还要根据提案所提建议,看应交由哪个承办单位来办理。每年两会结束后,一般在3月底,全国政协会举行一场提案交办会,承办单位汇聚而来,各自领回自己的提案。提案进入承办单位后,各单位一般根据提案内容和各个业务司局的职责再进行一次交办,确保让最专业的人去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后,会形成一份答复,交到全国政协提案委和提案人手中,这就是办复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组织)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办理人员。
第五条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办理工作,由专门办理工作机构或专职办理人员负责,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并由专人具体办理,落实责任。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领导人应当亲自处理,并走访代表和委员。
第六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各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信件。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兑现;对因条件限制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九条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印发交办通知,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有关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人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签。
第十四条答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情况要给代表和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省人民政府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一式五份。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组织);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抓紧时间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复完毕。?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二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十六条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领导抓全程和全员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主管领导的批办意见,交由工作人员认真办理,办公厅(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要亲自参与办理工作。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主管领导人亲自处理。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证按期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第十八条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中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落实兑现。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送有关单位阅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认真改进并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条走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员单位、住地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及省级派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办复后应力争全部走访。
今天,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这是我市认真贯彻“两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我先就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理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做个通报,并就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去年以来办理工作的主要情况
2007年是本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各级政府、各部门坚持把抓落实、求实效作为办理工作的落脚点,着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基本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督促落实,相关处室抓落实、认真办理”的工作机制,办复率和满意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开门办理”,加强与代表、委员的互动,许多单位做到“办前有沟通、办中有联系、办后有反馈”,办理进度加快,办理质量提高,成效更加明显。据统计,去年"两会"以来,市政府系统共承办建议233件,提案574件。多数承办单位在交办后的三个月内办复,少数办理难度比较大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也在年底之前办复,办复率均为100%,满意率分别达95、6%和97、9%,得到代表和委员的充分肯定。
但是,从具体的办理工作来看,存在不平衡现象:个别承办单位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对一些难办的或者与职能有交叉的建议、提案,存在畏难情绪,抱着“能推就推,能少办就少办”的不正确思想,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个别建议提案反复交办,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个别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在10天内从网上“退件”,造成不能按时办复;个别单位经办人员由于对建议、提案的实质领会不够,造成答复不完全、不准确或不规范;个别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调配合不够;个别单位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不够,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答复未进一步说明、沟通,再办理、答复。这些问题反映了背后存在的认识、态度、作风、组织领导等方面的问题,希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主动积极,克服困难,做好今年的办理工作。
二、关于今年办理工作的意见
2008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努力在两个“先行区”作示范当榜样的关键一年。今年市“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人大建议208件,政协提案596件,经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会议研究,提交今天交办会议交办的建议202件、提案515件(含并案件)。这些建议和提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很多开拓性、前瞻性课题,与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的精神一致,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强烈的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两会”精神,全面完成今年政府工作的各项任务;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大局、把握实际,促进政府工作水平、社会管理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今年市“两会”期间,刘市长在《关于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汇总报告》上批示“要重视代表所提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在《市政协第二次会议大会发言汇编》上对不少篇目一一作了批示,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认真抓落实。对于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个承办单位要有新的认识,要带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的深情来办理,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突出重点,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做到办一件成一件,切实办出成效。
下面提三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一要认识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和要求。人大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报告制度,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同派、工商联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自觉接受监督的要求,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
二要认识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渠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所提建议提案汇集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包含了各个领域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见,认真办理这些建议提案,有利于汇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使政府工作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减少决策和工作失误,也有利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要认识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一个重要体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大多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和切身利益。特别是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关注的都是我市发展大局中的重大问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要格外重视,认真办理,重点建议提案要重点办理。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打造服务型的、为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领导重视。从这几年的办理工作实际来看,哪个单位一把手重视办理工作,哪个单位的办理就能做到又快又好。今年“两会”期间,建议提案尚未交办,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就暗示少分办一些,这种态度要不得。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具体工作抓早、抓实、抓好,及时部署,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定交办内容,定承办处室,定办理责任人,定办结时间,定目标要求。对一些事关全局、政策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办理方案,召开办理工作专题会,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要结合办理抓调查研究,抓检查监督,抓落实反馈。
二是创新机制。要不断吸收借鉴历年办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行办理工作定期通报,开展现场办公、公开答复、开门办案、网上办理等新的办理方法。牵头处室要根据办理工作进度,适时召开督办会,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个案跟踪、全程督办,使办理工作与时俱进,更富有成效。今年市政协启动了新的提案工作动态管理系统,对政协提案从提交到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实时跟踪,对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成效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今天交办会的第二个议程就是市政协提案委进行提案动态管理系统承办单位经办人员在线操作培训,各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员要认真听讲,掌握操作要领,进一步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理效率。
三是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通过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背景、目的和要求,征询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使办理工作的对策措施更加合理可行,保证办理质量和效果。有些建议提案的答复答非所问,原因就是不了解代表委员的用意,要主动上门,多与代表委员沟通,了解建议提案所要达到的目的,这样才能减少误解,提高办理效率。
四是承办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今年有80件建议、96件提案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各承办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沟通,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的督办处室反馈办理情况。
五是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查。市政府办公厅各位厅领导、各相关处室要加大对代表委员反馈情况的跟踪,掌握全面情况,进一步提高反馈率。尤其是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要认真对待,多加协调,督促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多见面多沟通,取得谅解和支持,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办理,规范答复。
(三)提高办理质量
提高办理质量是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核心,要做到按程序办理、按时限办结、按要求反馈,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努力做到三个“百分百”,即:承办部门与代表委员的走访见面率100%,部门领导审阅把关率100%,办复率100%;“四个满意”:办理态度让代表委员满意,办理过程让代表委员满意,答复让代表委员满意,办理效果让代表委员满意。
一要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细节。要规范建议提案的签收、批办、分办、承办、拟稿、核稿、签发和答复等办理流程,答复函要严格按照人大政协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炼,还要注意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给第一建议人和第一提案人的答复函必须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答复函寄出之前,要认真审核,不出现不规范之处,防止因细节问题影响办理质量。
二要提高满意率。代表委员对我们的答复满意不满意的关键在于办理态度。有些代表委员提的问题是目前解决不了的,市财力有限,短期内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个案问题,但要关心解决大多数群众的普遍问题,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但态度一定要端正、要负责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个别走访等形式“开门办案”,提高代表委员参与度,还可邀请代表、委员直接参与和指导办理工作,一起制定办理方案,集中民智民力,共同探讨解决建议提案中涉及的问题,保证代表、委员的合理化建议得到落实。要争取做到每一件建议、提案的办复前都能与代表或委员见面,代表或委员表示满意或理解了再作正式书面答复。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再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分析原因,重新办理,办到代表委员满意或理解为止,并及时通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这要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一、党代会代表提案制的缘起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的提出,不是一个偶然的安排,而是中国共产党政党建设的政治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必然要求和内在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在构建党的建设学说并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将民主原则作为根本的组织原则确立下来。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继承了这一政治基因,并在幼年时期(一大至六大)基本实行了年会制。七大以后,党基于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没有条件坚持的现实,开始思考发挥代表作用的问题。1948年9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规定,必须保障一切代表在会议上有完全的发言权,和完全的表决权,并要求参会的代表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必须预先收集材料,制定切合实际的报告及决议草案,并准备好提交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各种问题,然后举行开会。这些规定,应当算作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关于党代表参会前准备“提案”的最早的思想萌芽和制度安排。
党的时期,提出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五年一任”,建立“党的国会”的构想,并要求筹备小组研究。尽管召开时没有具体明确提出“提案制”,但借鉴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构思来加强党的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本身就包含了尊重党代表“提案”责与权的内在逻辑。另外,从会议上113位代表的大会发言材料看,都是事关党的建设和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实质上是被看作“提案”提交大会交流讨论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之后,特别是2008年《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任期制暂行条例》颁布后,一些地方纷纷建立党代表提案的相关制度并开始探索实施。据中组部提供的数据,到党的十召开前夕,全国有7个省、175个市(州)、1435个县(市、区)建立代表提案制度。基于这样的探索,党的十对全党作出了“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的重大部署。
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应当是一个什么制度
“提案制”是从人大、政协制度建设成果借鉴而来的。目前,在我国政治理论和政治生活中,“提案”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用于人大。从主体上看,提出人大“议案”,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代表团,并且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才有提“议案”权,而对政协“提案”的主体要求相对较宽,既可以是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也可以是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人数不受限制。从内容上看,人大“议案”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政协“提案”的内容则不受限制。从通过的方式上看,人大“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然后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便予以立案。从提出的时限上看,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从法律效力上看,“议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的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执行,而政协“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起民主监督作用。
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和提案制历史沿革看,党的十八提出“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中的“提案”应该当作“向党的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理解。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应当按照类似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性质和地位来规定,而不应当比照政协委员的“提案”性质来规定。这就是说,党代会代表提出并经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议案”,应当在党内具有法定的权威地位,具有内在的普遍约束力,起到党内的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党内的法定程序加以执行。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工人阶级政党民主原则的创设本意。
三、党代会代表如何提出一个好的提案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这就对党代表提案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一是党代表的提案内容是为了提交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审议讨论。二是党代表的提案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提出一个好的提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历一个复杂艰辛的过程:一是要选好议题。选择提案议题,需要从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反映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二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提案工作也是这样。议题选定之后,必须到实践中去,到群众中去,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真正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提出的问题得出规律性的认识。三是要规范撰写提案。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提案的撰写。规范的提案应有三个要件: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说的是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提出这个提案的由头,亮出一个鲜明的主张和观点;“案据”说的是能够支撑自己观点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方案”主要是提案解决自己所提问题的初步方案。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提案。
四、党代会代表提案应当如何受理
对于党代表提案的受理,大致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一是提案的提交。在提案形成以后,通过特定的方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目前各地实行提案制的地方提交方式有“代表联名”提交和“代表团提交”两种。对于代表联名人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需要30名代表联名;地方各代表大会一般需要10名以上代表联名。二是提案的审查。提案提出后先由党代会主席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提案委员会进行审议,确立是否立案。决定立案后,提案要进入办理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人进行通报。对党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的核心是对提案内容的审查,即审查提案内容是否属于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内容。三是提案的承办。党代会正式确立的提案在党代会结束后,党代表工作部门应当对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提案事宜。承办工作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并对承办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提案的办理。提案的承办主体一般是党委会和纪委会,因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因此,承办主体进行具体的提案办理,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自觉遵循“有案必办、有办必复、全程跟踪、各方满意”的办理规则。五是提案的反馈。提案办理完结以后,提案承办单位和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提案党代表。
今天的大会是由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联合召开的。目的是对两年来的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表彰,同时又是安排部署今年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刚才,区政协宣读了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的表彰决定优秀承办单位代表和先优秀承办个人代表都作了很好的发言,政府办公室对两年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区“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就如何做好今年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两年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提出了许多高质量的建议和提案,有力地支持了政府的工作。政府系统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许多困难,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件,得到办复,其中解决和基本解决的件,代表和委员对我们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达到以上。今年是区政府换届的头一年,希望我们各承办单位、承办工作人员,振奋精神,做好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使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更大的提高,再上一个新水平。
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做好今年办理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自觉性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发展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放在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建设政治文明的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而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因此,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已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工作,它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本质特征。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办理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各条战线,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就全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诸多方面提出的建议、提案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工作,不仅是推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区的政治任务,也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了解民意、解决矛盾的一条重要渠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办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承办单位,必须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这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为根本原则,切实把建议、提案办理好,办出成效。版权所有
要充分地看到当前在全区人心思变加快发展尽快实现较为富裕的小康生活已成为广大群众的热切的盼望这些企盼通过代表、委员们反馈上来,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该说,所有的建议、提案大都经过深思熟虑,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真实性。通过办理这些建议、提案,就更能够使我们更加真切地了解群众想什么,要做什么,也促使我们进一步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从而推动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都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区政府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非常重视的。近两年来,区“两会”后的政府常务会议都要研究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确定了完成的期限。今天我们以三家的名义召开这个会,向各个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部署办理工作,是为了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首先,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摆上位置,加大组织实施和工作推动力度。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直接抓,指定专人具体办理,保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其次,要把办理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一是要按规定时限办结。二是要搞好调查研究,对承办中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对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草率的答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三是高标准严要求,把功夫下在落实上。办理工作必须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解决问题。对因法律法规或政策不允许等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四是,对涉及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搞好协调要加大督办力度。同时要坚持定期“回头看”,检查梳理并解决好可能遗漏的问题。
第三,要在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中,提高办理质量。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坚持在办理前及时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详细了解具体要求;办理中,随时保持联系,汇报办理过程和进度;办理后,认真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于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举一反三,推动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早日解决。同时做好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努力使代表和委员满意。
三、改进作风,切实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今年是人大、政协会议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我们要有一个好的开端,各单位各部门要有更大的责任心,更大的工作力度,狠抓工作作风的转变,在落实上下功夫。
第一、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办理工作。要在全面做好办理工作的基础上,注意把握那些事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想方设法,努力解决。
第二、要集中力量办好重点建议和提案。重点建议提案反应了代表、委员在一些方面的意见,也包含着对政府工作的希望和要求。因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这些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决不拖延。一时难以办到的,一定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第三、要抓住重点承办单位,区政府将把承办总数在件以上的部门列为重点承办单位,加大对其的督办力度。各承办单位也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数量、难易程度,认真制订计划,制定措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抓。
四、加强督办,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